借壳上市与重组上市的监管制度比较

2022-10-30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目前, 我国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上市难的现状, 而严格的上市准入制度、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较严格的基本条件规定、证券市场的不成熟等种种原因, 使得上市资格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借壳上市的出现, 使得非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 再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方式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重组上市则通过公司上市后控股权的转变以及公司内部资产的重组, 最终达到上市的目的。不过, 两种方式都有一定风险,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相关部门必会加强监督。

二、借壳上市重组上市相关概念

(一) 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是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间接方式。借壳上市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借壳上市指的是非上市的集团企业 (控股母公司) 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将自身的优质资源注入已经上市的子公司, 从而提升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各方面的能力, 由此来实现集团的整体上市。广义的借壳上市则指的是借壳方通过收购、资产注入或其他方式获取上市公司的控股权, 再通过反向收购实现公司资产和业务的间接上市。

(二) 重组上市

2016年9月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 规定构成重组上市有两个必要条件, 一是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是控制权发生变化后的60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是的资产有重大变化。首次把“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命名为“重组上市”。从此, 在中国凡是说“重组上市”就是指“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则属于根据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则而认定的借壳上市。即达到了监管部门规定的借壳认定标准才属于“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一般而言:“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的范围小于“实质意义上”的借壳上市。其中间哪些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借壳上市但不构成“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一般被称为“类借壳”。

三、监管制度

(一) 对借壳上市的监管要求

由于IPO涉及公开发行股票, 涉及社会公众利益, 无论是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是新兴的资本市场均要对其进行干预。而在过去, 各国监管部门把借壳通常归类为并购重组行为, 监管较松。这使得一部分企业通过借壳的方式刻意规避IPO的审核与监管, 出现了很多对于投资者不利的恶性问题。

各国监管部门也逐渐认识到, 借壳上市的经济实质并不是既有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行为, 而是借壳方实现自身的资产证券化, 所以其在性质上更类似于IPO, 也应该受到相对严格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于借壳上市的监管政策经历了一个逐步趋紧趋严的过程。首先是2011年8月修改规则, 对构成“监管意义上”的借壳实施与IPO趋同化监管。其次是2013年11月进一步颁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 将“趋同”升级为标准相同的“严格执行”。最大的变化出现在2016年, 出台了最为严厉的措施, 对构成“监管意义上”借壳的要件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 严防一切规避行为。

分析各主要经济体资本市场针对借壳的收紧措施,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严格借壳的认定 (即完善构成“监管意义上”借壳的要件) ;二是对构成借壳要件的交易施以严格的监管措施, 例如等同于IPO审核。

(二) 对重组上市的监管要求

监管部门之所以要严格重组上市的构成标准, 是因为过去有很多交易通过各种手段规避原有标准, 以避免被认定为重组上市, 而成为一种“类借壳”交易。严格重组上市的标准之后, “类借壳”的空间被大为压缩。之所以很多交易要从“类借壳”的方式进行, 是因为一旦被认定为重组上市, 将面临严格的监管, 具体来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重组上市的审核要件相比上市公司一般性的重大资产重组大为加严。除满足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要求外, 还要求:第一,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第二,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或者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已满36个月;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三, 不存在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2) 不允许实施重组上市的情况。在部分情况下, 不允许进行重组上市交易: (1)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 不得导致构成重组上市。即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成为重组上市的“壳公司”; (2)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 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由于监管部门一直没有规定金融、创业投资等行业的特殊规定, 这些行业实际上不允许进行重组上市。

(3) 锁定期。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06年) 的规定, 构成重组上市的交易, 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 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 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的延长, 既涉及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 也涉及拟注入上市公司标的的其他股东, 目的同样是减少利益输送空间, 减少原控股股东与标的突击入股方的短期获利行为。

摘要:借壳上市和重组上市作为除IPO之外重要的上市途径, 近几年一直是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手段。本文对比两种上市方式的相关概念, 探讨了两种上市的监管制度。

关键词:借壳上市,重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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