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委范文

2022-05-24

第一篇:人口计生委范文

人口计生委

县人口计生委201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下半年工作打算

2010年,**县人口计生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人口计生部门的精心指导下,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计生工作,以“一升三降”和“三保”为目标,以建立“党政重视、夯实基础、奖罚并重、优质服务”工作新机制为总抓手,努力实现工作思路和方法的创新与转变,不断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水平。根据资府办字[2010]71号文件要求,县人口计生委结合工作实际,对2010年上半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下半年工作进行安排。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口计划完成情况

按计划生育统计口径,2009年10月-2010年6月,全县年末总人口110656人,出生886人,人口出生率7.99‰,符合政策生育率87.7%,自然增长率为4.83‰,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9:100,较好地完成了人口控制目标。

二、围绕“一升三降”和“三保”工作目标,强化措施,全力做好人口计生工作

1、强化调度,狠抓生育节育政策落实到位

在全县范围内先后掀起冬春夏季计划生育服务高潮,以二女户结扎、一男户上吉妮环为重点,坚持“对象就是任务、任务必须完成”的原则,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落实奖惩,责任到人,全力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截止到6月底,全县共完成计划生育四项手术1538例,已完成全年任务。其中,结扎386例,二女户结扎完成46例(超额完成市下达的任务),上环878例(其中吉妮环224例),皮埋2例,取环92例,人流引产180例。

2、突出重点,狠抓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一票否决”制度落实到位

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力度。结合省市新要求、新标准,县委、县政府研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 - 1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资发[2010]19号),强化依法征收、部门配合、规范管理,成立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办公室,加大社会抚养费非诉案件执行力度。特别是针对党员干部、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的,认真进行清理排查,要求每个乡(镇)至少要完成1例个案征收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社会抚养费案件,全县至少突破1例以上个案征收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社会抚养费典型案件。同时大力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活动,在316国道沿线制作大型宣传板画,印发10000份宣传资料、手册,在县电视台黄金时段滚动播放社会抚养费首次征收标准。从2010年5月16日起,我县农村、城镇居民超生的,社会抚养费首次征收农民从不得少于1万元提高到1.6万元,城镇居民从不得少于2万元提高到3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农民首次征收不得少于2万元,城镇居民首次征收不得少于4万元。切实提高违法生育成本,让政策外生育对象“罚得心痛,不敢超生”,从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目前,已有12名政策外生育对象按1.6万元首次征收标准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是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力度。根据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管理办法,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资发[2010]18号),进一步明确“一票否决”的否决对象、否决条件、限制处理措施、否决期限等,切实加强了管理。根据2009年考核情况,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对鹤城镇下长兴村、马头山镇榨树村、嵩市镇桥湾村、高田乡黄坊村、石峡乡双斜村、乌石镇长源村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对高阜镇务农村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限期整改。

3、突出特色,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

一是做活“三送三进”,创新立体国策宣传。以生育文明示范村建设为契机,以新农村建设点为平台,以文化书屋建设为载体,通过送计生小戏进农村、送国策瓷板进国道、

送人口画册进农家,倡导婚育新风,推进生育文明。与文化部门联合,到农村演出以小品《领奖之前》为主的计生小戏,制作《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瓷板70块,印制计划生育画册2万册发到计生家庭,为41个农村文化书屋配套宣传光盘、生殖保健书籍和人口宣传书籍。

二是完善关怀关爱,创新村级专干养老机制。认真抓好国家、省、市已出台的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市16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民生工程和强农惠民政策中进一步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实施意见》(抚人口字[2009]2 1号),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普惠政策,激励和引导更多的群众主动实行计划生育。积极推进生育关怀行动,探索建立对连续三届经村民选举担任村计生专干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村计生专干保障机制,按一定比例代缴社会基金。

三是发挥技能专干作用,创新出生实名登记制度。充分发挥培训好我县基层技能型村级计生专干的作用,将出生实名登记工作重心前移,建立村级专干对出生登记负责机制,从婚、孕、产、育的系列服务中掌握出生人口的基础信息,杜绝无信息登记出生现象的发生。同时做好“两非”案源的摸底工作,对有孕无生育对象坚决进行查处,努力营造关爱女孩出生、帮助女孩成长、有利妇女发展的浓厚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生育性别自然选择。

4、加强领导,扎实开展全员人口管理工作

根据省、市人口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在县、乡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县全面开展全员人口管理工作。通过周密部署,强化领导、强化宣传、强化培训、强化配合、强化调度,认真、细致、反复的核查,全员人口管理数据库已建设完毕,全员人口管理“三项工作”已全面完成,并进入数据信息经常性更新维护阶段。

5、明确责任,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建立“三区”(城区、景区、园区)外出流动人口服务

管理档案,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对房屋出租户、临时招聘职员、单位请假外出人员加强计生管理,一年至少参加一次环孕检和生殖保健检查;各党组、乡镇计生办按照县委文件安排,到流动人口面包协会开展“一四八”服务,建立会员联系制度,收集生育节育信息,加强与流入地计生部门合作,落实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共享信息资源。

6、强化考核,加强县乡村服务机构一体化建设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进一步规范服务中心(站)内部结构和科室布局,加强标准化、形象化建设,积极装备先进的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优生检测、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设备,加强计生队伍建设。2009年12月,已向社会公开招录4名大专以上的毕业生(行政专干、技术专干各两名)充实乡镇计生队伍。2010年,将全面完成县级服务中心和乡镇服务站的规范化和形象化建设,预计县服务中心、马头山镇、高阜镇服务站12月底投入使用。根据省、市要求,我县制定了《**县县、乡、村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绩效考评办法》,采取平时不定期督查经常性工作等情况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等方法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绩效管理考核,绩效工资按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考核等级发放。鼓励参加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培训,对取得大专、本科学历的人员实行奖励。

三、主动参与,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

1、招商引资工作。将县里下达的3200万元招商引资任务分配到领导班子共同担责,任务到人。积极参加县招商引资小分队的招商活动,并实行部门招商,先后到福建、浙江、上海、香港等地招商引资,做到“引进新项目,巩固老项目”。与石峡乡共同引进浙江老板周小雄、郑金和先生在**兴办“江西**石峡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业项目,总投资4800万元,从事废旧金属来料加工,已完成征地、租赁厂房等工作,正在兴建标准厂房,已实际进资800万元;与此同时,

积极做好老项目的跟踪服务,旅游项目云天宾馆建设正顺利进行,今年实际进资1400万元,年底有望完成全年招商引资任务。

2、财税任务。财税任务共2.6万元,已完成非税收入

1.82万元,占任务的70%。

3、争创工作。县下达争取项目资金任务300万元,已争取省级计划生育服务车项目和服务车设备,设备有彩色B超、服务车设备、阳光助学资金、四项手术费补助、新农村合作医疗补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避孕药品等162万元。

4、重大项目建设。县计生服务大楼是国债项目,也是我县的重点工程项目,目前正在准备装修,力争10月份投入使用。计生行政大楼早已规划设计完毕,县分管领导、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也早已审定,待电线杆迁移后即可动工兴建。

5、城镇建设。计生系统共10户拆迁任务,拆迁对象情况十分复杂,有单独建的小楼,也有房改房,还有临时搭建房,集资房和商品房;身份有机关工作人员也有下岗工人、农民、无业人员,目前县计生站完成了两户,计生委完成了一期工程的三户拆迁任务,没有影响全县的工程进度,还有五户正在协商之中。

6、新农村建设。今年调整到马头山镇杨坊村周家村小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先后三次到点指导工作,项目资金已到位并正在进行自来水安装和道路硬化,协调帮扶项目资金,为文化书屋资助计划生育文化用品1000元,正在筹措帮扶资金。包乡扶村挂点彭坊村,资助挂点村帮扶资金10000元,拨付抗洪救灾资金和物资2万余元。

7、民生工程: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5人,占任务的83.3%。

8、综治、安全、信访工作:完成了五五普法任务,综治两基达标,没有安全生产事故,也没有发生因计划生育的集

体上访事件和群体事件,保持了17年无越级上访事件。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坚定不移地抓好生育节育政策的落实。二是一如既往地抓好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推进政务公开。县人口计生委、县法院、各乡镇联合开展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专项行动,对政策外生育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对名人富人违法生育现象进行重点打击对象。三是全力以赴投身到灾后重建、恢复生产中去。积极主动争项目、争资金,全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四是全面启动创先争优活动。召开动员大会,结合计生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宣传,营造人人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五是加快计生行政大楼建设进度。六是抓好“关爱妇女生殖健康”合作项目的落实,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七是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绿色养老试点工作。

县人口计生委

2010年7月22日

第二篇: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全国人口

和计划生育工作会上的工作报告

2006年1月6日下午,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十一五”时期我国人口计生工作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人口安全,推进制度创新,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到2010年末人口总量控制在13.7亿;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取得实效,人口安全形势趋于改善;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出生缺陷发生率有所降低;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初步形成新型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建立多层次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探索建立城乡统筹协调、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工作新机制,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取得新进展;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机关作风有较大改善;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

基本原则: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

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对我国“十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经验作了全面地总结。

他说,总结“十五”时期的工作,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六条基本经验:

一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实现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格局;

三是坚持议全局、抓大事,把握历史机遇,用发展的思路、改革的办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向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倾斜,推动全国工作协调发展;

五是坚持重心下移,强基固本,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位一体”管理服务网络,加强能力建设;

六是坚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

张维庆主任说,这些基本经验,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应当倍加珍惜,深刻领会,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坚持和发扬。

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上的工作报告中,对我国“十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进展作了全面地总结和论述。

他说,“十五”时期的五年,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进程中很不平凡的五年,是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五年,是各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五年,是人民群众满意程度不断提高的五年。

在世纪之交的关键时刻,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审时度势、认真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发展态势、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果断做出了人口再生产类型已经实现历史性转变、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必须进行战略转移的重要判断。及时向中央建议,推动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出台。

中央《决定》明确指出“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明确指出“在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之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明确指出21世纪的头10年,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方针原则和政策措施。

中央《决定》在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决定》精神的指引下,人口计生部门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协调相关部门办成了几件多年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使“十五”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一,推动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修订完善了地方条例,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发展阶段;

第二,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工作新机制;

第三,实现了全系统的机构更名,职能得到拓展,编制、经费有所增加,促进了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

第四,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把握人口发展态势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关系,深化了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科学制定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

第五,组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初步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由“惩罚多生”为主向“奖励少生”为主的转变;

第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群众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正在发生着明显变化;

第七,全面加强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以及信息化建设,在稳定低生育水平和2003年遏制“非典”疫情向农村扩散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八,实施以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参与预防艾滋病工作,提高了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第九,探索建立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与流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机制,推广“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工作模式,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合法权益;

第十,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成功举办了三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有力促进了生殖健康产业发展;

十一,推动国际人发大会《行动纲领》和“千年发展目标”的贯彻落实,成功举办了国际人口与发展论坛、世界家庭峰会和人口与发展国际援助研讨会,发表人口与发展白皮书,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十二,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和“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明显提高。

五年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加强,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从2000年14.03‰、7.58‰下降到2004年的12.29‰、5.87‰,分别降低了1.7

4、1.71个千分点,妇女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8左右,人口计划顺利完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初见成效。

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是对国家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民主科学决策的领导集体,人口计生干部队伍是一支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勇于奉献、能够战胜困难并夺取胜利的光荣队伍。(根据张维庆主任工作报告摘编)

第三篇: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 日以上;

(三)年龄在18 周岁至49 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实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 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 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 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 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发证。

第十四条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00 年1 月1 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 年3 月1 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0 年1 月1 日起施行。

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的意见

为促进新时期人口文化繁荣发展,2012年1月17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以人口宣教〔2012〕11号印发《关于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分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人口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推进人口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增强人口文化传播能力、大力发展公益性人口文化事业和人口文化产业、为人口文化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6部分。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的意见人口宣教〔201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中

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促进新时期人口文化繁荣发展,为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创造良好文化条件,现就加强人口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设先进的人口文化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人口文化是指人口变动和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观念意识、伦理道德、制度习俗和行为规范,包括与人口变动和发展密切相关的性别文化、婚姻文化、家庭文化、生育文化、养育文化、养老文化等。先进人口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口文化建设旨在通过文化的先导作用,促进人口自身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各要素的协调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家庭和谐幸福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加强人口文化建设是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必然要求。我国人口计生工作的一条宝贵经验就是始终把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大力推进人口文化建设,引导人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为人口计生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当前,我国人口计生工作进入到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新阶段,切实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和合理分布、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家庭和谐幸福等重点任务,都与人口文化建设息息相关。与此同时,随着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更加多元,文化需求更加多样,舆论环境空前复杂,必须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更加主动自觉地推进人口文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人口文化对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推动作用。

(三)人口文化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人口文化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完全适应,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有: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等传统人口文化观念在一些地方的影响根深蒂固,用先进人口文化引领婚育观念和行为的任务十分迫切;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人口文化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人口文化在推动全民族文明素质提高中的作用亟待加强;有影响的人口文化精品力作不多,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引导力度需要加大;舆论引导能力需要提高,网络建设和管理亟待加强;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城乡、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人口文化产业规模不大、结构不合理,束缚人口文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人口文化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亟待加强,队伍

能力尚需提高。加强人口文化建设,必须抓紧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

二、人口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人口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工作大局,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人口文化,培养高度的人口文化自觉和人口文化自信,提高全社会文化素养和文明素质,为实现人口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有力舆论支持和良好文化条件。

(二)人口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和新型家庭人口文化深入人心,公民文明素质明显提高;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人口文化产品更加丰富,精品力作不断涌现;人口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全国城乡的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人口文化产业有较大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人口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初步形成。

(三)人口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人口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坚持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发挥人民群众在人口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家庭和谐幸福。——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遵循文化发展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推动人口文化事业和人口文化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推进人口文化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一)倡导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通过理论教育、新闻宣传、社会宣传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大力宣传倡导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推动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口生产的基本单位,是新形势下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拓展和大力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生育关怀行动、幸福工程、创建幸福家庭活动、阳光计生行动等实践活动,大力弘扬“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男女平等、敬老养老、生殖健康、家庭幸福”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家庭人口文化,为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创造良好条件。把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紧密结合,积极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工作,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努力提高全社会文明素质。

四、增强人口文化传播能力

(一)加强人口新闻舆论工作。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人口计生系统新闻媒体和各级各类主流新闻媒体,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树立人口工作“更加注重

利益引导、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的良好形象。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人口新闻宣传,形成网络正面舆论强势。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健全人口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加强人口文化阵地建设。整合人口计生系统资源,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人口文化园、人口家庭服务中心、人口文化大院、新家庭文化屋、人口文化网等人口文化传播阵地建设,积极推进人口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军营、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入户。不断优化人口计生户外宣传环境,宣传内容准确规范、温馨感人,宣传载体形式多样、新颖美观,成为传播人口文化的有效载体。拓展网上人口文化阵地,推动优秀人口文化作品的传播。

(三)繁荣人口文化作品创作生产。要把新形势下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结合起来,加大人口文化作品的开发力度,努力推出一批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体现地域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图音像宣传品、出版物、文艺作品以及适合互联网、手机、现代远程传播等新媒体的人口文化精品佳作。完善评价标准和激励机制,办好中国人口文化奖等相关评奖活动,推动以人口文化为主题的文化精品创作。广泛

团结文化艺术工作者参与人口文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人口文化的社会影响力。

(四)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坚持紧紧围绕国内工作大局,通过新闻发布、组织采访、举办展览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我国人口发展和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理念、进展和成效,树立中国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加强对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的对外宣传和舆论引导,不断提高驾驭新兴媒体能力、网上舆论引导能力和对外宣传能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强内宣外宣协调配合,不断提高对外宣传实效性和影响力。

五、大力发展公益性人口文化事业和人口文化产业

(一)推进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全人口为服务对象,针对生命周期不同阶段人群的特点,以人口文化活动中心、人口家庭服务中心、新家庭文化屋等为载体,开展人口文化公益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通过文化信息资源、文化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场所的共享共建,满足公众对人口文化相关知识和服务需求。

(二)促进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为重点,通过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西藏和四省藏区幸福家庭等项目开展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从理念、项目、资金等方面全方位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口文化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和帮扶力度。把流动人口纳入城市人口文化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服务和倡导。

(三)加快发展人口文化产业。发展人口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的全面发展需求的重要途径。针对全人口不同生命周期特点,提供针对性强的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增加人口文化消费总量。引导社会力量和文化企业投资兴建更多适合群众需求的人口文化设施,鼓励创作生产满足群众需求、适应群众购买能力的人口文化产品。

六、为人口文化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一)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人口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着

眼于突出公益属性、强化服务功能、增强发展活力,全面推进人口文化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服务规范,加强绩效评估考核,增强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加强资源整合和队伍建设。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有效整合和共享各种人口文化建设资源。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宣传教育队伍、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作用,形成共建人口文化的格局。加强人口文化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培训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不断壮大人口文化工作队伍,团结热心于人口文化的各界人士,为人口文化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投入保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口文化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新形势下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向党委政府宣传倡导,争取更大的支持力度,并在人员、经费、设施等各方面提供保障。要将人口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作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支出列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务求实效,人口文化建设的投入要不低于人口计生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将人口文化建设纳入责任目标考核,积极引导和有效激励人口文化建设创新发展。

(四)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广泛开展群众性人口文化活动,引导群众在人口文化建设中自我宣传、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搭建公益性人口文化活动平台,组织开展群众便于参与、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活动。精心培育植根群众、服务群众的人口文化活动载体,及时总结来自群众、生动鲜活的人口文化创新经验。

(五)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紧紧围绕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重点任务,积极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加强对人口文化建设相关课题的理论研究;加强人口文化建设分类指导和典型培育,倡导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品牌活动;创作出版一批人口文化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著作,推动人口文化建设创新发展。[1]国家人口计生委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第五篇:人口计生委阳光计生行动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 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的通知

人口监察〔201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已经2010年10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人口计生委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应主动公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有可能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除外);认真受理依申请公开;严格信息审查和批准程序。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事(服务)机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准确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维权。

(二)重点内容。

1.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2)本部门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

(3)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4)县以上人口状况;

(5)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6)本部门政府采购情况及预算、决算报告;

(7)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工作计划;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调整、取消情况;

(9)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情况;

(10)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信访举报和监督的方式、渠道及处理程序;

(1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2.乡(镇)应重点公开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包括人口状况、奖优政策兑现、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2)办事(服务)项目、流程、承诺和结果;

(3)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4)免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

(5)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6)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

(7)监督维权方式、渠道及处理结果;

(8)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4.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2)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3)本村(居)人口出生情况;

(4)计划生育奖优政策兑现情况;

(5)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6)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7)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

(8)需要村(居)民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形式。

1.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通过部门网站、政府人口网页和其他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公告等形式公开;

2.乡镇主要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开;

3.办事(服务)机构主要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开栏、办事指南、印刷品等形式公开;

4.村(居)主要通过公开栏、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印刷品等形式公开。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基本要求

(一)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

1.评议对象。

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

2.评议内容。

(1)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2)办事公开情况;

(3)依法办事情况;

(4)优质服务情况。

(二)请流动人口“评计生”。

1.评议对象。

城市(含县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

2.评议内容。

(1)办事公开情况;

(2)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3)避孕药具、宣传资料的易得情况;

(4)流动人口夫妻办理相关证明、证件情况;

(5)依法办事情况。

(三)人口计生系统“下评上”。

1.评议对象。

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评议内容。

履行职责、行政效能、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

(四)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

积极参与,认真整改,争优创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并及时将下级参评结果纳入当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惩的重要指标。

(五)评议方法。

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请流动人口“评计生”以及“下评上”主要采取集中评议、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网上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监督维权工作基本要求

(一)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

1.提供办事指南、政策法规咨询、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人工接听和自动语音服务;

2.热线接听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语言规范,服务态度好;

3.建立健全来电登记和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

4.定期进行综合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5.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上线。

(二)有奖举报。

1.奖励条件。

对举报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2.奖励实施。

(1)受理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举报奖励程序,充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认真调查处理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兑现奖励;

(3)奖励标准按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风监督员。

1.行风监督员的选聘。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风监督员应当具备关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参政议政能力强等基本条件;主要从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新闻工作者和农民、流动人口育龄群众代表中选聘。

2.行风监督员的职权与管理。

行风监督员有权查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风建设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调研,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和邀请参加民主评议、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建议,着力研究解决行风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1.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

2.重视网络舆情,及时、正确地处理网络反映的问题;

3.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

四、阳光计生行动制度保障

(一)组织领导制度。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阳光计生行动领导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业务机构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二)整改反馈制度。

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从群众最不满意的方面改起为重点,及时分析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三)总结报告制度。

省级人口计生委应当把阳光计生行动进展情况列入工作总结报告,并将“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受理情况作为月报,及时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四)检查考核制度。

坚持阳光计生行动与业务工作同检查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

一、组织领导好。主要领导亲自抓,纳入总体工作之中,有组织领导机构,有专门负责人员,有资金制度保障。

二、三项公开好。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实现全覆盖;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合法;动态内容及时公开,公开形式便民知情。

三、评议整改好。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虚心听取意见建议,扎实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正确运用评议结果,群众满意度高。

四、热线服务好。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24小时畅通(工作时间提供人工服务),语言规范文明;群众咨询得到满意答复,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五、维权效果好。行风监督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奖举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办事(服务)态度和质量优良;法定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达到100%。

六、纪律执行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检查考评工作纪律执行到位;无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案件。

七、监督评估好。监督检查机制健全,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及时上报行风建设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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