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瑞安商务住宅

2022-10-31

第一篇:温州市瑞安商务住宅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安分中心文件

瑞公积金〔2018〕6号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安分中心 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塘下管理站: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关于印发省级“信用县”创建指标细化任务表等文本的通知》(瑞政办发明电〔2018〕13号)的要求,现就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信用承诺的名称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承诺。

2、共同还款承诺。

二、信用承诺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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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档备案。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承诺书》或《共同还款承诺书》,由综合科档案室统一保管,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的组成部分进行管理。

4、信用应用。对违反承诺内容的,根据承诺书条款约定内容予以惩戒;对严重失信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建议相关单位给予联合惩戒;拒不履行的,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处理。

附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承诺书》(格式文本);

2、《共同还款承诺书》(格式文本)。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安分中心

2018年3月28日

抄送: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安分中心

2018年3月30日 印发

第二篇:温州瑞安平农农家乐寒假实践调查报告

农家乐寒假实践调查报告

在这个寒假,我前往了温州瑞安的平农光观度假村,在观光游玩的同时体验了一回农家的生活,颇有收获和体会。品味到了纯情朴实的农村生活,也体验到了“回归自然的人生境界”。

久居喧嚣闹市的城里人到此一游,可以一洗烦嚣,陶冶性情,使身心得到调养。我这次的实践主要是当了回小导游,当导游当然先要了解平农度假村的历史,现状及发展前景,为此,我做了一系列的调查,使我能更好的完成这次的实践活动。

据介绍,平农生态村位于瑞安飞云江的南岸,于1979从一片滩涂中围垦而成,总面积3671亩,人口753人,经过30多年的艰苦创业,目前已形成集农、工、副、商、游全面发展的生态村,投资规模达1.2亿元。

昔日一片荒凉的沉寂小村,如今是既具城市风光,又有田园诗意,这里水洁、土净、空气清新,花果绕村争香斗艳,碧波锦鳞鳖蟹嬉水,大棚喷灌一派风光,树木成林鸟语花香,漫步绿茵深处健身苑之间,疑是桃花源中行,使人感到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新农村将工业下脚、菜园黄枯,人畜粪水等废物变成了资源,环境得到了保护,使工业、农业、副业、旅游业等产业得到协调发展,国内外农业专家近年纷纷前往度假村所在的根桥村参观调查,

对这里的生态工程赞不绝口,党和国家领导人朱钅容基、尉健行、温家宝、吴邦国、黄菊、李铁映等都亲自来村检查视察。

自1984年以来该村连续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五好村党支部、”“标兵村”,95年又被评为“全国绿化千佳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96年被联合国在土耳其授于“全球环境500佳”提名奖。

千禧年之际,平农生态村隆重推出“农家游”旅游项目,让游客“让游客“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学农家活、享农家乐”。做一天真正的平常农村人,享一回有趣的“农家乐”。

目前,平农度假村村共有28家接待农户,其中4家为aaa级,15家为aa级,“农家乐”上了新的台阶。在领略田园风光之际,亦有观赏斗鸡、鱼鹰表演,到古村踩水车、学推磨、坐花轿等游乐项目,另外,还有更多的休闲娱乐设施还在建设之中。

旅游,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已成为时尚选择。旅游业的开发,不仅能充分利用区域资源优势,还能推进环境治理,营造文明向上氛围,挖掘能供游览的景观特色,不断塑造区域绚丽多姿的美感,吸引游客观光。

平农生态农业旅游区农家旅游项目,正是在社会化旅游大格局不断形成的背景下,抓住机遇脱颖而出的。本着政府搭台,农户唱戏,为民办事,大众参与,协调管理的原则,旨在绿化、净化、美

化村庄,加大生态农业全球500佳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小区市级文明功能优势,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致富百姓,展示xx精神文明建设风采的宗旨。

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旅委、镇党委的直接关心支持下,金秋十月隆重推出的“住农家屋,吃农家饭,学农家活,享农家乐”活动一炮打响,赢得了声誉,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开发农家游旅游特色项目,深得都市游人的欢迎,其开发市场广阔,前景无限美好。

据有关人员介绍,计划3年内通过不断建设和自我完善,使xx生态村农家游成为上海地区乃至全国一流的休闲新景点。

在采访了有关的领导之后得知,“农家游”在上海地区目前没有现成的模式,在考察总结四川成都“农家游”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探索出一条独具特色的瑞安生态“农家游”经营机制。

准备组建“农家游”旅游接待服务公司,其职责主要是与大西洋旅行社合作,对外宣传促销,组织团队,对内做好服务接待工作,并成立旅游接待处和综合服务队。其次是提高服务水准。“农家游”虽不象宾馆那样正规,但在服务接待上,严格按照宾馆的服务体系,贯穿于整个接待的始终。一是服务上体现优质化。

加强对接待人员和农户的培训,提高其综合接待素质。在接待过程中既要体现农家的热情好客,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二是在操作上形成规范化。游客统一在旅游接待处登记,选择所食宿的农家。

对团队游客,导游(讲解)员按照接待程序组织游览和各项参与性娱乐活动,对散客,由接待员负责做好旅游向导;三是在管理上形成制度化。

成立“农家游”督查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责接待的农户、警务室、“农家游”招待所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整个接待过程安全、合理、卫生;四是在菜肴上形成特色化。推出酱瓜白扁豆、煮豆节等xx农家特色时令菜肴。

通过这次的调查和实践使我对平农度假村有了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也锻炼了我自己的社会工作能力,意义颇大。相信随着瑞安的大开发、大开放平农度假村的前景也将更加灿烂,期待的同时我也祝愿这个美丽的地方。

第三篇: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交存和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除铜山区、贾汪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

第三条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属的徐州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按照职责,协助做好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实施之日起,住宅、非住宅(包括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或(地下)车位、地下室)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标准交存:未设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90元。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依法对交存标准进行调整。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测绘报告为准。 维修资金的交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前一个月,应向市物业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交付房屋的测绘报告(原件);

(2)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发改委立项批复(复印件加盖公章); (4)规划总平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5)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6)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公安编号与施工编号对照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8)已售房屋业主清单。

(二)市物业管理中心依据以上材料,到小区现场查看后,核定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收取的范围和标准。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应当通知购房人凭《业主个人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交存维修资金,市物业管理中心委托开发建设单位或银行在交房现场收取,同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维修资金交存后办理交房手续。购房人未交纳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自制收款收据向购房人收取维修资金,开发单位出具自制收款收据的,购房人有权拒绝向其交纳维修资金。

(四)未售及未交付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先行交纳,市物业管理中心分户向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开具的《徐州市物业项目维修资金交纳证明表》,待其出售或交付时再向购房人收取,并将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转交给购房人,购房人凭买卖合同和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办理更名手续。

(五)开发建设单位交清所有房屋的维修资金,凭物管中心开具的《徐州市物业项目维修资金交纳证明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第五条 2013年5月1日后受让土地的(以土地出让合同的起始期限为界)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核算到单元,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和改造。

第六条房屋账户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的缴存标准进行续交。 补交和续交手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督办;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辖区房管部门的指导下督办,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社区居(村)委会负责督办。

未按照本条规定补交或者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将其纳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业主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供维修资金交存的查询证明。业主未按规定交存或者分账户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足额交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使用时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涉及未售出物业的部分,由建设单位分摊。

业主个人维修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维修工程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相关业主拒不承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业主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是申请人:

(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的;

(三)在位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代表参与监督。

业主代表可以是业主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在列支范围内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业主代表的人数应为3-9人单数,业主代表名单应当公示。

第十一条业主户数超过三百的,可以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表决维修资金使用相关事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由业主小组履行表决维修资金使用相关事项的职责。

第十二条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人应当到市物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直接到辖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但业主管理规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报修单;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4.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为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身份证件为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

被委托人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有效证件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申请的维修项目属于电梯或者消防设施设备等项目的,应提供具有资质机构检测的报告。

(二)确认。市物管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现场查勘,确认维修项目是否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申请人应配合协助查勘并如实介绍维修项目情况,提供现场查勘工作所需的条件,查勘完毕后发放现场查勘回复意见书。

申请人对市物管中心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复核。

(三)制定方案。经确认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申请人按照市物管中心提供的制式表格,制定使用方案和预算提交审核。

(四)征求意见。使用方案和预算审核通过后,市物管中心应当制定征求业主意见表,即维修费用分摊清册,交由申请人征求相关受益业主的意见。意见表需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应对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市物业管理中心可对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的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五)第一次公示。申请人应当将使用方案、工程预算及征求业主意见的相关文件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五日(工作日),公示情况应当留存影像材料。经业主确认的使用方案,不得擅自改变。

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维修项目清单及预算、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的规格品牌、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方式、工程验收及结算方式、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等。

(六)预拨。第一次公示期满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征求业主意见的材料至市物管中心审核,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市物管中心出具准予使用通知书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预算费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预拨预算工程款项30%的资金,预算费用低于5万元的,不预拨工程款。

(七)施工。维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方案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主要材料变更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当经业主代表签字认可。

(八)验收。维修项目完工后,申请人应当组织业主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等对维修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维修资金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核准表上签字。电梯、消防等维修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由专业机构验收合格后并出具相应的验收书面材料。

(九)第二次公示。验收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核准表、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及相应的审计和监理材料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十)结算。第二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结算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划拨剩余工程款项:

(一)维修资金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核准表;

(二)维修施工合同、施工发票;

(三)工程审计合同、审计报告、审计发票(需要审计的项目);

(四)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报告、监理发票(需要监理的项目);

(五)施工单位相应的资质证书;

(六)维修资金使用公示证明材料;

(七)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每次划转资金的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每年年底前申请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制定下一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一次性表决同意,在小区公示不少于10日,并报市物管中心备案,由业主委员会执行。

市物管中心、区房产管理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应当对上述表决事项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已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住宅小区,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可启动应急处置程序,业主管理规约或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需超过正常的保修期: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认定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经消防管理部门认定消防系统功能障碍需要更新、改造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种情形中除电梯、消防应急维修项目由电梯检验机构、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外,其余应急维修项目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现场认定,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市物管中心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应急维修资金申请人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已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发生应急情况时应及时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并在24小时内制订维修、更新方案,向业主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向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社区居(村)委会通报有关情况,并向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二)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向社区居(村)委会通报有关情况,并向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七条应急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申请。申请人根据业主意见,向项目所在辖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2.应急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

3.相应机构出具的确认意见书;

4.其他必需的相关材料。

(二)确认。符合使用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当日内到现场勘验、测量、拍照,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实意见,市物管中心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发放准予使用通知书。

如遇突发紧急情况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当场根据查看结果出具核实意见,市物管中心当日予以核准。

(三)施工。申请人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后,申请人 24小时内组织施工企业进行维修。应急维修应在相应资质的企业中自行选择,经业主委员会通过后在小区内进行公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社区居(村)委会通过后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推诿造成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由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集社区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可指定维修单位代修。

(四)验收。施工企业完成应急维修后应当及时申请工程验收:

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村)委会联合组织验收;

2.由业主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的,由有关业主、业主代表、社区居(村)委会联合组织验收;

3.由联席会议指定维修单位代修的,由代修单位和业主代表联合进行验收。

电梯、消防等维修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和验收合格证明后进行。

(五)公示。应急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急维修申请人或者组织代修人应将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意见、审计结果、工程实际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费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相关业主在公示中提出异议的,由异议人与组织维修的申请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划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施工单位将发票递交至市物管中心,材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有关款项划转至合同约定单位。

第十八条统筹维修资金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以及受益人为全体业主或者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申请使用统筹维修资金,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申请人可以参照应急维修程序办理。业主管理规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统筹维修资金及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时,不足的部分划转受益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然不足时由相关受益业主按照规定分摊。

第二十条市物管中心可以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要求,公开选择一批具有相应资质、有固定办公场所的施工单位和专业中介机构,建立备选名录库,供申请人比选。

施工单位和专业中介机构的备选名录由市物管中心定期公布。市物管中心结合申请人和业主的意见对备选单位开展动态考评,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第二十一条维修施工应选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指定、竞选招标或比选方式确定。选取维修施工单位的结果应当经业主代表签字认可。 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招标方式确定维修施工单位,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开标和评标,应当有业主代表参与监督。

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低于五万元的,申请人采取比选方式确定维修施工单位。参与比选的维修施工单位应不少于3家,比选的过程应当有业主代表参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施工前,申请人和维修施工单位应当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合同范本由市物管中心提供。

维修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具体标准按照住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执行。维修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将维修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修金予以留存,保修期满后按合同约定划转至维修施工单位。

维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维修项目在5千元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签订相应的委托审计合同;维修项目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聘请监理公司实施监理。所需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应当结合竣工验收和费用结算情况如实填写竣工验收和费用结算报告,竣工验收和费用结算报告经业主代表签字确认后公示。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市物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对于业主提出的异议,市物管中心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如意见属实且影响到表决结果的,申请人应停止方案实施或对方案进行修改后重新征求“双2/3业主”意见。 第二十五条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结算,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工程量没有发生变化的,应按合同约定结算费用。工程量减少的,应如实核减费用。工程量增加的,增加部分的费用不超过合同价款的5%且超出额小于2万元的,经业主代表确认后可以如实增加费用;增加部分的费用超过合同价款的5%或超出额大于2万元的,增加部分需要重新申请核准。

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结算的,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业主代表确认的工程量结算费用。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非单一业主的非住宅物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

《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任保兴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住宅装修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合法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住宅装修的居民和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住宅装修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以及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私有住宅,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住宅装修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装修的管理。

各级建设、规划、建筑业、工商、市容环卫、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住宅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装修应符合消防、市容、环卫、社区安全等有关规定,保证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

第六条 严重损坏的住宅和有险情的住宅,应先修缮加固,并经房产管理部门验收,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七条 住宅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改动柱梁、混凝土承重构件;

(二)拆除窗间墙;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四)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五)改变外立面格局;

(六)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七)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进行下列住宅装修的,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装钉护墙板、粘贴瓷砖、面砖;

(二)铺设木地板、块料面层、吊平顶;

(三)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盒;

(四)安装浴缸、铺设灶台;

(五)增设小型搁板和吊橱。

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住宅装修涉及开凿墙体和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或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等住宅装修行为,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住宅装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发给住宅装修许可单。住宅使用人必须在领取住宅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

住宅使用人系单位自管房或私房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住宅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装修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一条 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承接建筑装修工程业务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不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必须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住宅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必须经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限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非装修企业的工匠,必须经房产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领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方可从事住宅装修业务。

凡没有取得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不得承接住宅装修业务。

第十二条

除自行装修外,住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进行住宅装修。

第十三条 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除第九条所列装修内容外,不得承接未取得住宅装修许可单的住宅装修工程;

(二)应当与住宅使用人签订书面的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采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四)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五)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及人身安全;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第十四条 住宅装修的价格,应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住宅装修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六条 住宅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第十七条 装修材料堆放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公用场所;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实行袋装化,按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处置。

第十八条 装修住宅造成毗邻住宅所有人、使用人财产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章装修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装修中的邻里纠纷及时进行调处。

第二十条 建立住宅交易市场,为住宅装修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建筑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住宅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住宅装修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住宅使用人未申领住宅装修许可单擅自进行住宅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住宅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没有按照确定的装修内容进行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擅自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停止损害房屋结构、设施的装修行为,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除按本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外,由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住宅装修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篇:滁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滁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1、总 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

1.3本《导则》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出现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控制。

1.4 未开展通病防治工作的住宅工程,不得参加市各级评优奖活动。 1.5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2、基本规定

2.1通病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执行《导则》的规定。

2.2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市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列入工程预决算。对于施工合同已签订的工程,如施工单位按照本《导则》要求组织实施,并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认可,其相应增加的费用应在工程竣工决算时予以结算。

2.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的重点。

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登等级的勘察、实际、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相关业务,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

通病防治的责任及措施。

3.1.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负责将《导则》的要求告知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3.1.3 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规定的通病防治专项措施,应严格组织实施,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随意变更或降低标准。

3.1.4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高层建筑、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等,进行变形监测。

3.1.6 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及本《导则》的要求。

3.1.7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组织工作,分户验收时应加强对质量通病易发生部位的检查。

3.1.8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负责处理工程质量投诉的部门,并督促物业公司加强管理,防治二次装修时对建筑物造成损坏。

3.2 设计单位

3.2.1 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有通病防治的专项设计措施,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应进行优化、细化设计,并绘制节点构造详图。

3.2.2 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对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作详细的设计交底。

3.2.3 对设计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明确施工要求、构造措施和验收标准。

3.2.4 参与制作工程质量通病的分析和处理,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3.3 施工单位 3.3.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3.3.2 根据经审查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 方案》,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并作出样板示范。 3.3.3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

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的检测或复试。

3.3.4 3.3.4 对易发生资料通病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隐

蔽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作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 单位审核,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3.3.6 3.3.6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交《住宅工 程质量通病防治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 方案》。 3.4.2 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监理实施细则》,提出具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

体要求和监控措施。 3.4.3 3.4.4 认真做好易发生质量通病部位的隐蔽工程质量验收。 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

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5 工程完工后,应将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和评价结果 写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4.1 设计

4.1.1混凝土墙、柱边门窗垛宽度小于240mm,窗间墙宽度小于360mm 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

4.1.2采用蒸汽加压混凝土砌块、蒸压灰砂砖、混凝土空心砌块等非承重墙体的抗裂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4.1.2.1 应采用与砌块相适配的专用砂浆砌筑。 4.1.2.2 填充墙体塞顶、墙体中敷设有管线的应有抗裂设计要求。 4.1.2.3 外墙窗洞口上、下(门洞口上)45o角部位,应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加热镀锌钢丝网(丝径不小于0.9mm)的加强带处理。

4.1.2.4 填充墙与混凝土梁、柱、墙接缝部位,应采用热镀锌电焊钢丝网(丝径不小于0.9mm,网眼尺寸不大于12.7mm×12.7mm)或加强型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抹聚合物水泥砂浆锚固的加强带进行抗裂处理,加强带伸过接缝部位每侧的宽度不应小于200mm。

4.1.3住宅工程不得采用粉煤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作为填充墙体材料。 4.1.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在砌筑完成后应将墙面浮灰清理干净,并进行界面处理,处理方法可采用固体含量不低于10%的丙乳液对墙面进行喷涂或滚涂。室内墙面抹灰应满铺耐碱玻纤网格布(网格布每平方米应不少于160克),网格布应居抹灰层中间;室外墙面抹灰应满铺热镀锌电焊钢丝网(丝径不小于0.9mm),并应采用具有防水盒抗裂性能的抹灰砂浆,如聚合物水泥砂浆。

4.2 施工

4.2.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采用专用粘合剂或专用砂浆砌筑。 4.2.2.砌筑砂浆中掺加的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墙体砌筑砂浆严禁使用“砂浆王”。

4.2.3砌筑时使用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产品龄期或出釜停放期不得少于28天,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

4.2.4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时,期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临时施工洞口、施工脚手眼洞等应进行

仔细补砌,灰缝应填满砂浆,严禁用干转填塞。 4.2.5砖、砌块浇水机含水率应满足下列要求: 4.25.1常温状态下,烧结砖应提前1-2天浇水湿润,含水率宜为10%-15%,严禁干砖上墙砌筑;

4.2.5.2当采用专用粘合剂或专用砂浆砌筑时,应根据砌块的材料特征及专用砌筑砂浆的使用说明确定是否浇水及浇水方式。

4.2.6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宜留有30-80mm的空隙,并应留置不少于7天的间歇期,用微膨胀细石混凝土从上至下逐层塞实;若采用锁砖补砌时,则应沿墙长方向对称塞砌,斜砖宜为60,两侧和中部三角形空隙宜用干硬性膨胀砂浆填塞、补砌紧密;坡屋顶卧梁下口的砌体应砌成踏步型,空隙的补砌方法同上。

4.2.7砌筑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4.2.7.1砌体灰缝厚度应一致,砂浆饱满,不得出现透亮缝、瞎缝和假缝;蒸压加气混凝土的竖向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

4.2.7.2不同品种的砖、砌块不得混砌。

4.2.7.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常温条件下的日砌筑高度应控制在1.5m以内(根据砌块规格确定)。

4.2.7.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水平灰缝可采用铺浆法,一次铺浆长度不得超过一块砌块的长度;竖向灰缝采用端面满铺法,并随砌筑随将灰缝勾成深为3-5mm的凹缝。

4.2.7.5框架柱间填充墙的拉结筋应符合砌块或砖的模数要求,不得折弯压入灰缝,当采用专用砂浆砌筑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时,砌块应开V型槽处理后,锚入拉结筋。

4.2.8抹灰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4.2.8.1清除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并按砌块使用说明决定是否要浇水湿润。对于后补砌的施工洞口应留有不小于7天的施工间歇期。 4.2.8.2管道穿越的墙洞应及时安放套管,并用1:3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填塞密实。

4.2.8.3严禁在承重砌体上开凿横槽、斜槽;严禁在已砌筑完成的门垛、窗间墙上开凿管线和接线盒孔洞;如设计上有布置的,必须在砌筑时预埋或留置孔槽。在砌体上开槽时应采用机械切割,开槽深度不宜超过墙厚的1/3;管道敷设前应进行座浆,埋设完毕后,应采用微膨胀细石混凝土或干硬性砂浆填封密实牢固,抹灰层应增设热镀锌钢丝网片,网片宽度应伸过槽边150mm。

4.2.8.4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等抹灰基层应采用机械喷涂或笤帚涂刷与墙体材料相适配的界面处理剂。

4.2.8.5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应进行处理,并验收合格。

4.2.8.6抹灰应分层进行,严禁一遍成活,后一层抹灰应待前一层抹灰七八成干后进行。施工时每层厚度宜控制在5mm-8mm.。

5 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5.1 设计

5.1.1楼面钢筋混凝土现浇板的设计厚度不宜小于120mm,厨房、浴厕、阳台灯现浇板不宜小于100mm。

5.1.2钢筋混凝土现浇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大于C30,档大于C30时,必须有减少混凝土收缩的设计措施。

5.1.3钢筋混凝土现浇板钢筋宜采用延性、韧性较好的热轧带肋钢筋,宜采用细密且密的配筋方式。

5.1.4建筑物两端(含变形缝两侧)开间楼面现浇板及屋面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其它开间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网。 5.1.5严禁将给水管水平敷设在现浇板结构中。如在现浇板面敷设,版面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厚度不应少于40mm。

5.2 施工

5.2.1商品混凝土应有出厂合格证及相关的检验报告单,应提供完整的混凝土性能指标和可追的相关性生产技术资料,如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粉煤灰掺量、粗细骨料的级配、初凝和终凝实际、使用的水泥和外加剂的品种及用量、坍落度、出厂时间,以及由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等。

5.2.2商品混凝土进入浇筑现场时应按检验批检查入模坍落度,每个台班抽查不少于二次,并由施工、监理抽查记录。十层以上工程建筑面坍落度不宜大于180mm,多层住宅不宜大于150mm,商品混凝土严禁现场加水。

5.2.3大体积、大跨度的梁板混凝土米板工程应有模板支架专项设计方案。模板的支架构件必须经过计算,除满足强度要求外,还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和稳定性;梁板边支撑立柱与墙的间距不得大于300mm,中间不宜大于800mm。严禁在未经压实处理的填土层上支撑模板支架。

5.2.4现浇板板底钢筋绑扎完后方可进行电管敷设,电管不得弧向布设,电管安装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钢筋绑扎。

5.2.5现浇板内预埋电管不应集中通过楼板,应分散布置,不宜立体交叉穿越,确需立体交叉的,在同一位置管线重叠不得超过两层,交叉布线处应采用接线盒;在多根管线集散处宜采用放射形分布,尽量避免紧密平行排列,以确保管线底部的混凝土振捣密实。档两根以上管线并行或集中敷设时,现浇板应采取结构加强措施,宜采用双层双向布筋;或沿管线方向增设Ф6@150、宽度不小于600mm的钢筋网袋。同时线管的直径应小于1/3楼板厚度,且不应超过50mm,管壁至板面的净距不应小于25mm。

5.2.6严格控制现浇板中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钢筋间距。阳台、雨篷等悬挑现浇板的负弯矩钢筋下面,应设置间距不大于300mm的钢筋保护层限位垫块。现浇板上口未通长的负筋端部应弯成直角撑于模板上,负筋下口应采用限位垫块或马登支撑,保证现浇板上口钢筋顺直、位置准确、绑扎牢固;梁、板底部钢筋应使用标准限位垫块。加强对现浇板上口负筋保护层的实体检测。

5.2.7现浇板底纵横方向钢筋、板上口负筋与分布筋等交结处,梁、柱纵筋与箍筋的交结处应全书绑扎,禁止采用间隔跳扎。除设计对分布钢筋有特别说明外,现浇板面分布钢筋必须伸至板端,并锚入板端墙梁支座不少于150mm。

5.2.8钢筋工程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确定专人负责,现场加强对钢筋位置的控制。

5.2.9混凝土浇筑前,应设置板厚标高控制点,对裂缝易发生部位和负弯矩钢筋受力较大区域应铺设架空通道(或临时性活动跳板),防止踩踏。

5.2.10施工缝合后浇带混凝土浇筑前,必须清楚交接面的浮浆和污垢,严禁沾染油污。元混凝土交接面应提前淋水保湿24h以上,浇筑时不得有明水。

5.2.11混凝土浇筑应按施工规范和浇筑方案要求的方向与顺序浇筑,浇筑前应备有应急预案,尽量一次性连续完成,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严格控制混凝土浇筑带的浇筑宽度与浇筑时间,禁止浇筑泵口长时间停留在一处注入;商品混凝土出泵口离浇筑面的自由倾落高度不应大于1m,避免混凝土注入板面后成散射状态;不同强度等级、不同级配的混凝土禁止混在一起浇筑。

5.2.12混凝土浇筑应控制入模温度,并尽量避开高温时间段。现浇板浇筑后,应在12h内进行覆盖和浇水养护,可采用麻袋或薄膜包裹覆盖,并淋水保湿;普通混凝土养护时间不少于7d,对添加外加剂或有抗渗要求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5.2.13现浇板浇筑时,应严格控制振捣时间,严禁振捣器长时间停留在一处不动。初凝前宜进行二次振捣,接着应进行表面一次抹压;终凝前再进行表面二次抹压,以减少现浇板表面的收缩龟裂。

5.2.14严格控制现浇板、板底模拆除时间。现场拆模前应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批准后,才能拆除。对现浇板混凝土强度小于1.2Mpa时,板面不得上人操作;混凝土浇筑后72h内,不得在现浇板上支模、吊运与堆放重物。严防在混凝土强度初始增长期楼面受到冲击与震动。 5.2.15后浇带的位置和补浇时间应严格按实际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后浇带混凝土应采用较原砼强度级别提高一级的微膨胀混凝土;后浇带两侧的模板支撑拆除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文件无明确要求时,后浇带混凝土在未达到设计强度前不得拆除。

6 门窗渗漏防治技术措施 6.1 设计

6.1.1设计单位应根据本地的气候、环境以及门窗在建筑中的使用部位,在设计图纸中明确外门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性能指标及选用的标准图集号和门窗编号;档图集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通过深化设计,用节点详图标明型材的截面形式、规格、壁厚,以及玻璃的种类和厚度。

6.1.2门窗拼樘料必须进行抗风压变形验算,拼樘料应左右或上下贯通并直接锚入洞口墙体。拼樘料与门窗之间的拼接应为插接,插接深度不应小于10mm。

6.1.3铝合金门窗主型材壁厚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其中门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2.0mm、窗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最小实测壁厚不应小于1.4mm;塑料门窗的型材必须选用与其匹配的热镀锌增强型型钢,型钢皮厚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小于1.2mm。

6.1.4外门窗应居外墙中或靠外墙内侧安装,档靠外墙外侧安装时,应设置门楣板。采用轻质材料或空心砌块作外墙时,应设置100mm高的钢筋混凝土窗台板,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20,内配2Ф10纵筋和6Ф200分布筋,两端入墙不小于300mm。

6.1.5设计门窗铜扣尺寸应考虑装饰面层厚度所需的预留安装缝尺寸,窗框与洞口之间的塞缝应使用聚氨酯PU发泡剂或弹性闭孔材料饱满,不得采用水泥砂浆填充。

6.2 施工 6.2.1严格门窗选材与制作,确保门窗抗风压、气密性和水密性符合要求。铝合金级塑料型材的几何尺寸应标准,五金配件与型材应配套。严格控制制作工艺的每一道工序,转角焊接应采用机械焊接。

6.2.2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 6.2.3门窗安装前应进行三项性能和导热系数的见证取样检测。安装完毕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气密性能、水密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6.2.4门窗安装固定前应将门窗控制线逐一做出标记,并对预留口尺寸进行复核。

6.2.5门窗的构造尺寸应考虑预留洞口与待安装门窗框的伸缩缝间隙及墙体饰面材料的厚度。伸缩缝间隙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门窗框与洞口的伸缩缝间隙

墙体饰面材料 水泥砂浆或贴陶瓷锦砖 贴釉面瓷砖 大理石或花岗岩贴面 外保温墙体 门窗框与洞口的伸缩缝间隙(mm) 15-20 20-25 40-45 保温层厚度+10 注:

1、窗下框与洞口的间隙可根据设计要求选定;

2、当洞口尺寸超过表中的要求,应采取技术处理;

6.2.6在门窗的框、扇下横边应设置排水孔,并根据等压原谅设置气压平衡孔槽。排水孔的数量、位置以及开口尺寸应保证排水系统的畅通,孔宽宜为5mm,长度宜为40-60mm,排水孔宜加盖排水孔帽。内外侧排水槽应横向错开,避免直通。横竖框相交处的节点缝应注硅酮密封胶(防水密封胶)封严,防止推拉门窗槽口内积水渗入室内。

6.2.7门窗框应采用固定片法安装固定,固定片宜为镀锌铁片,镀锌铁片厚度不小于1.5mm,固定点应距离窗角、中竖框、中横框小于或等于180mm,固定片之间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500mm,不得将固定片直接装在中横框、中竖框的挡头上。砖砌体按固定点位置预埋混凝土块,严禁采用长脚膨胀螺栓穿透型材固定门窗。 6.2.8窗台内侧应高于窗台外侧15mm。窗框下沿应低于外侧窗台面5mm,形成立面胶缝。外侧窗台面层施工时应留不小于5%的泛水坡,上窗楣应做滴水线或滴水槽,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不应小于10mm。

6.2.9门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填嵌材料并堵塞密实,堵塞之前应清扫干净灰尘,将墙体淋水潮湿,取出窗框临时固定木塞等垫块。发泡剂应连续施打,一次成型,充填饱满。

6.2.10门窗框外侧表面与洞口墙体间应留出5*7mm的槽口。施打密封胶前应将槽内清理干净,保持干净,注胶时应挤填密实、表面平整、粘接牢固。密封胶应采用与基材相容并且粘接性能良好的防水密封胶。严禁在涂料面层上打密封胶。

6.2.11安装玻璃的密封材料应选用硅酮密封胶或橡胶系列密封胶条。当采用密封胶安装时,胶缝应平滑整齐、无空隙和断口,注胶宽度不小于5mm,最小厚度不小于3mm。密封胶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硅橡胶等热塑性弹性密封条,安装时要求一樘框或扇上的密封条接口只允许有一个,而且在框或扇的上部,接口应用粘合剂粘牢,且外表光滑、易于清洗。

6.2.12用于框扇之间的密封材料应选用经过硅化处理的密封毛条、改性聚乙烯或橡胶封条。密封条断面尺寸与框或扇、型材相匹配,加工时胶条及毛条应留有30mm余量。

6.2.13门窗锁固装置的安装应准确到位,避免锁闭时造成窗框扭曲、变形。 7 外墙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7.1 设计

7.1.1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抹灰工程的具体做法、材料要求并绘制构造详图,提出防止或减轻外墙开裂的技术措施。

7.1.2外墙面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聚丙烯抗裂纤维。 7.1.3外墙基层宜采用防水砂浆进行处理。 7.1.4外墙涂料层宜选用吸附力强、耐候性好、耐洗刷的弹性涂料。 7.1.5外墙外保温设计应对门窗洞口四周、外墙细部、热桥部位及凸出构件等的保温做法提供节点详图。

7.1.6在凸出外墙的线条、空调板、雨篷、屋顶露台(平台)等部位上口和女儿墙根部的墙体中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mm的钢筋混凝土防水翻边,并提供

上述部位的防水节点详图。 7.2 施工

7.2.1外墙粉刷砂浆应使用含泥量低于2%、细度模量不小于2.5的中砂。严禁使用石粉、混合粉。

7.2.2外墙洞眼应按规范留置,砖砌体墙上的洞眼应采用半砖和防水砂浆二次堵砌,表面缝应采用1:3防水砂浆填实;剪力墙穿墙塑料管早主体结构验收前应剔除,小圆孔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孔洞填塞应由专人负责,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手续。

7.2.3混凝土外墙粉刷前,基层应采用人工凿毛或涂刷界面剂进行毛化处理,并喷水养护。基层平整度偏差超表标时,应做局部凿除(凿除时不得露出钢筋),再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修补平整。

7.2.4两种不同材料基体交接部位的处理应符合本《导则》中墙体裂缝房子技术措施。

7.2.5外墙抹灰必须分层进行,严禁一遍成活,施工时每层厚度宜控制在6-10mm。外墙粉刷各层接缝位置应错开,并尽量留置在混凝土梁、柱中部。

7.2.6外墙粉刷应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基层须做防水处理,水平分格缝宜在窗台、窗楣处设置;垂直分格缝间距不宜大于3m。分格缝的缝宽宜为20mm,缝深宜为8mm-10mm。

7.2.7外墙涂料底面找平腻子的厚度不应大于1mm。 7.2.8外墙面砖嵌缝应采用勾缝条抽压出浆至密实,面砖应采用专用粘合剂镶嵌。

7.2.9窗台、窗楣、阳台、雨篷、腰线和挑檐等处粉刷层上面的排水坡度不应小于5%。底部滴水线粉刷应密实、顺直,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小于10mm,不得出现爬水和排水不畅的现象。

7.2.10外墙保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7.2.10.1涂饰饰面应采用与保温系统相容的柔性耐水腻子和高弹性涂料。 7.2.10.2保温层为板材时,应对板材表面进行粗糙化处理,并应在两面喷刷专用界面砂浆。

7.2.10.3保温板胶粘剂的压实厚度宜控制在3-5mm,粘贴好后应立即刮除板缝和板侧面残留的胶粘剂。保温板间的缝隙应填嵌密实,板件接缝高差不得大于1.5mm。

7.2.10.4需穿透外墙保温层固定的管道及设备支架等,其与保温层结合间隙应采取可靠措施作防水密封处理,外墙保温层需设置分格缝的,应明确位置及处理措施。

7.2.11外墙干挂饰面板应采用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嵌缝,嵌缝深度不应小于3mm。预埋件、连接处应进行防水处理。

7.2.12外墙施工完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外墙进行淋水试验,淋水时间不得少于2h,并做好检查记录。

8 楼地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8.1 设计

8.1.1厨卫间楼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地面排水坡度应不小于2%,排水方向应准确。 8.1.2厨卫间的楼板周边除门洞外,应向上做一道高度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翻边,与楼板一同浇筑,地面标高应低于室内其他房间30mm以上。

8.1.3厨卫间内管道、管道井、烟道等穿越楼板处四周应做止水环,止水环高度应高于楼面30mm。

8.1.4厨卫间内穿过楼面的管道若为煤气管道,则必须设预埋套管,套管应高出成品地面50mm,套管与立管之间空隙用防水材料封严。

8.1.5厨卫间的楼(地)面,防水层沿墙面上翻高度不小于300mm;有水喷到的墙面,防水层沿墙面上翻高度不小于1800mm。

8.1.6卫生间的大便器、小便器、浴盆、洗脸盆及拖布盆的排水管管口应高出毛地面80-100mm。

8.2 施工

8.2.1厨卫间内上下水管等预留洞口坐标位置应正确,安装管道前应将洞口周边的松散混凝土剔除干净。

8.2.2管道安装前,楼板板厚范围上下水管的光滑外壁应先做毛化处理,在均匀涂一层401塑料胶,然后用筛洗过的中粗砂喷洒均匀,充分干燥后再进行安装。

8.2.3厨卫间现浇板预留洞口的填堵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施工,填堵前,应将洞口清洗干净、毛化处理、涂刷加浇水泥浆作粘结层。洞口填塞分二次进行,先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微膨胀细石混凝土填塞至楼板厚度的2/3处,待混凝土凝固后进行不少于4h蓄水试验;无渗漏后,用掺入抗裂防渗剂的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填堵工作结束后,应对洞口处混凝土进行养护。

8.2.4厨卫间楼地面施工完毕后,应进行24h蓄水试验,蓄水高度为20-30mm。 8.2.5厨卫间给水管道在楼面找平层内敷设时,管道接口必须严密,并经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9 屋面渗漏防治的技术措施 9.1 设计

9.1.1对于体积吸水率大于2%的保温材料,不得设计为倒置式防水屋面。 9.1.2刚性防水层应采用细石防水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厚度不应小于45mm,分格缝间距不宜大于3m,缝宽不应大于30mm,且不小于12mm。

9.1.3柔性材料防水层的保护层宜采用撒布材料或浅色涂料。当采用刚性保护层时,必须符合细石混凝土防水层的要求。

9.1.4对女儿墙、高低跨、上人孔、变形缝和出屋面管道、井(烟)道等节点应设计防渗漏构造详图;屋面变形缝顶部宜优先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盖板的

做法,其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30;伸出屋面井(烟)道周边应同屋面结构一起整浇一道钢筋混凝土防水圈。

9.1.5膨胀珍珠岩类及其它块状、散状屋面保温层必须设置隔气层和排气系统。排气道应纵横交错、畅通,其间距应根据保温层厚度确定,最大不宜超过3m;排气口应设置在不易被损坏和不易进水的位置。

9.2 施工

9.2.1卷材防水屋面基层与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井)道等突出屋面结构的交接处和基层转角处,找平层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9.2.2天沟、檐沟、檐口、泛水和立面卷材收头的端部应裁齐,塞入预留的凹槽内,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最大钉距不应大于450mm,并用密封材料嵌填封严。

9.2.3在屋面各道防水层或隔气层施工时,伸出屋面管道、井(烟)道及高出屋面的结构部位均应采用柔性防水材料做泛水,应高出面层300mm;管道底部应做防水台,最后一道泛水材料应用卷材,并用管箍或压条将卷材上口压紧,再用密封材料封口。 9.2.4刚性细石混凝土防水屋面施工除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9.2.4.1钢筋网片应采用焊接型网片。

9.2.4.2混凝土浇捣时,宜先铺三分之二厚度混凝土并摊平,再放置钢筋网片,后铺三分之一的混凝土,振捣并辗压密实,收水后分二次压光。

9.2.4.3分格缝应上下贯通,缝内不得有残留的水泥砂浆。在分格缝和周边缝隙清理干净并干燥后,用于密封材料相适配的基层处理剂涂刷,待其表面干燥后立即嵌填防水油膏,密封材料底层应填衬泡沫棒,分格缝上粘贴不小于200mm宽的卷材保护层。

9.2.4.4保水养护不小于14d。

9.2.5屋面太阳能、消防等设施、设备、管道安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破坏防水层。

9.2.6屋面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应进行蓄水或淋水试验。并形成记录;蓄水时间不少于24h,蓄水最浅处不少于30mm;坡屋面应做淋水检验,淋水时间不少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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