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01-16

第一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协会《关于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委办[2006]8号 【发布日期】2006-02-08 【生效日期】2006-0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协会《关于建立流动人口和企业计

划生育协会的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2006]8号)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几年来,全省各级计生协会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大力推动在流动人口和企业中建立计划生育协会,通过开展活动,不仅促进了各项计生政策法规的落实,而且对稳定企业人员,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密切员工同企业的关系等,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这项工作,现将省计生协会《关于建立流动人口和企业计划生育协会的意见》转发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积极倡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扫素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2月8日

关于建立流动人口和企业计划生育协会的意见

几年来,我省各地建立了一批流动人口和企业计划生育协会,通过开展宣传服务活动,有效地落实各项计生政策法规,促进了计生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在稳定企业员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密切员工同企业的关系等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企业法人代表和员工的肯定与赞扬。实践证明,建立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是新形势下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有效组织形式。为进一步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推动人口计生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建立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加速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各类企业和集贸市场,这是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必然趋势,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 目前全省流动人口已超过500万人。这支劳动大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福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由于流动人口的特点和管理服务方面存在的不足,也给计生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成为当前计生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和薄弱点。据统计,2004年在全省政策外生育27670例中,流动人口占18502例,比例高达66.87%,其中流到外省的占37.6%,在本省外市流动的占15.78%,在本市外县流动的占13.49%。这组数据说明,流动人口已成为政策外生育的“防空洞”。如果这个局面不加扭转,势必极大地影响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这个工作大局。目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全国一盘棋”的机制尚未形成,在我省首先建立起“一盘棋”的体制,更显重要和迫切。加强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的一项新的要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来,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充分发挥企业组织严密、机构健全、管理严格和经费保证等优势,加强企业计生协会建设,把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做好,同时也促进计生协会为企业聚人心、创效益、争荣誉,达到“利国、利企、利民”的“三赢”目标。

二、立足实际,采取多种组建形式

组建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应当坚持覆盖面广、形式多样、法人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覆盖面广,就是流动人口流到哪里,计生协会(协会小组)就建到那里,努力扩大覆盖面,使流动人口人人都有温暖的“家”。

形式多样,就是企业计生协会的组织形式可多种多样,选择哪种组织形式,要根据本地流动人口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便于组织,便于活动,便于管理的原则组建。

法人负责,就是企业法人代表既要对企业生产经营负总责, 同时也要对企业的相关事务负责。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中发〔2000〕8号) 中明确提出的“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坚持法人代表负责制,组建和抓好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工作。

属地管理,就是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要根据计生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所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计生协会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属地计生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在具体组建过程中,各地要根据流动人口和企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组建模式。

1、独立型计生协会。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拥有百名以上员工)的“三资”、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外来人员集居的“公寓”、“新村”,单独建立计生协会。

2、联合型计生协会或计生协会联合会。在企业数量较多但规模大小不等的乡镇(街道)、社区,除较大企业单独建会外,其他企业可建立计生协会联合会。企业规模不大、相对集中的按片区成立协会或联合会;行业性强、企业数量较多的按行业(如建筑业、餐饮业等)成立协会或联合会;企业较集中的投资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在企业建立协会的基础上,成立计生协会联合会。

3、挂靠型计生协会小组或团体会员。企业规模不大又较分散的成立协会小组或作为团体会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挂靠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计生协会;规模不大,建在投资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成立协会小组或作为团体会员,挂靠投资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计生协会联合会;居住相对稳定的零散人员,直接由属地协会吸收为会员,参加属地协会活动。有的出租房住有一定数量务工人员的,也可吸收房东为团体会员或联络员,负责联系所租住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

三、明确工作任务,开展经常性服务活动

根据计生协会的“五大职能”和企业的特点,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的主要任务有四项:

一是动员和组织广大会员带头学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模范;带头学习生殖健康知识,做自尊、自爱、自强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做讲文明、讲诚信、讲道德的模范。

二是积极开展适合职工特点的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流动人口中来自农村的青年居多,而青春健康知识较少,以致出现有些人未婚同居、未婚先育等情况,计生协会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恋爱观、婚育观,提高“自尊、自爱、自强”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并带动广大职工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三是围绕职工的需求开展服务。密切与属地计生协会的联系,做好计划生育方面的各项服务工作。尽心尽责帮助外来职工解决在吃、住、娱乐、健康以及看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通过富有成效的服务,把计生协会建成职工之家,促使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是坚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的利益相结合。计生协会是群众组织,在宣传服务的同时,要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育会员和职工知法、懂法、守法、宣传法。积极参与企业特别是“三资”、民营企业的有关制度、规定和协议条款的制定,促进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落实。配合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维护职工包括婚假、女工孕育、哺乳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与政府有关部门、其它组织和法律机构建立联系,为困难职工、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网络。一是建立企业计生协会领导班子,要有健全的理事会,有称职的会长、秘书长。一个企业计生协会理事会一般由5―9人组成,推选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为会长,行政、人事、劳动部门的主管为秘书长。二是建立企业计生协会组织网络。一般以企业的车间或班组建立会员小组, 由车间主任或班组长为协会小组长,发展外来人口中热心计生工作的员工和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分子为会员。每个会员骨干联系2―3个外来员工。三是建立企业计生协会工作制度。一般要求做到“四有”:有专职(兼职)人员、有活动场所、有规章制度、有活动经费。

(二)活动方式方法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与企业生产相结合,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活动。二是与企业的党团、工会活动相结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形成合力,提高效率。三是与企业评优奖励相结合,对模范遵守计生政策法规和晚婚晚育的员工给予奖励,并纳入企业奖励制度一并实施。四是与企业现有资源相结合,一些设施(如医务室、活动室、职工之家、图书阅览室等) 可与协会共用,这样既节约经费开支,又为计生的宣传服务活动提供现成的优越条件。五是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组织会员积极参加企业各种文化活动,如深入开展争当“文明市民”、“生产能手”、“技术标兵”、“五好会员”等活动,把知识性、趣味性融为一体,使广大会员既获得知识,又丰富文化生活。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倡导,稳步推进这项工作。县、乡(镇、街道)计生协会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和企业计生协会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办发„2010‟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主线,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

1、实行对口扶持制度。省民委委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省民委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帮助民族乡、村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加大资金和项目支持力度,帮助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培育特色经济,发展公共事业。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市、县(市、区)直相关部门对口扶持民族乡村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口援助工作,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编制专项规划。要把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省发改委和省民委要认真编制《安徽省“十二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

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较多的市、县(市、区)也要把加快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和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之中。同时,结合实际编制民族乡村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3、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省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市、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情况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4、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带头进行民族团结宣讲。中小学要开设民族团结教育相关课程,高校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与政策课中充实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推动民族团结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要面向基层广泛开展宣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大力宣传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成就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舆论氛围。

5、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作为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要在全省城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和谐民族乡、村”、“和谐民族社区”创建等活动。开展创建活动要与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与排查化解不安定因素结合起来。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6、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对实行土葬民族的非经营性公墓用地,要本着节约够用的原则,实行划拨供地。

7、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对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民族问题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民族分裂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

8、完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两

级都要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进一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9、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5‟1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工作。加强民族乡村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好“一把手”。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采取各种途径,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跟党走、群众中有威望、工作上有实绩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

10、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要适应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需要,注重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继续执行《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7‟248号),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维护团结稳定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

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目前,我省多数市县已完成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确保主体企业尽快到位,现就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是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兼并重组整合工作成效。为提高工作效率,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集中受理、即时送达、倒排进度、限时办结,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随时掌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兼并重组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亲自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加快审批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二、及时组织上报各种资料

市、县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兼并重组双方企业进一步完善协议,按照明确的内容准备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附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3)、煤炭生产许可证(附件4)、生产能力核定(附件5)、营业执照(附件6)等证照变更及项目审批的有关资料,并在2009年8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一式6份)统一上报省领导组办公室。

三、加快审批工作进度

省领导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上报的资料,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并在1日内将资料分送到省有关部门。省有关部门接到资料后,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审查,开展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工作流程图》(附件1)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种证照变更及批复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市、县完善资料,并限定办理时间。在办理过程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每办结完一个手续,就要及时送达省领导组办公室,并由其负责分送或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市县及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以省领导组批复的文件作为企业经济行为的批准手续,省国资委不再进行经济行为审批,各有关部门依据领导组批复的方案,办理工商登记及相关部门手续。

四、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加强对各种证照手续办理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加强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规范、健康、有序推进,确保完成兼并重组整合目标任务。

附件:1.审批工作流程图(略) 2.换发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3.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4.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5.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需提交的资料

6.煤炭企业设立、变更、注销需提交的资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2

换发采矿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单独保留且不新增煤炭资源煤矿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文件中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7.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变更或转让等情况说明的文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8.采掘工程现状平面图(需经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核盖章);

9.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二、单独保留且新增煤炭资源煤矿

(一)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由主体企业提出);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文件中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6.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7.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变更采矿权人需提供)。

(二)办理变更采矿登记需提交: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5.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三、整合保留煤矿

(一)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交: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由主体企业提出);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参与整合煤矿均需提交);

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应载明投资人、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或转让等情况说明的文件; 5.变更前后矿区范围对照图;

6.采矿权转让合同或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采矿权转让的,需由转让人(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现采矿权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合作、采矿权人与新投资人合作的,需由双方签订采矿权人合作协议书。

(二)申请变更采矿登记需提交: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说明:1.单独保留且不新增煤炭资源煤矿,如变更采矿权人,由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确定的主体企业,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再办理转让审批。

2.整合后保留煤矿,如不新增煤炭资源,按照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组批复文件,不再划定矿区范围,直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3.需要互相调整矿区范围的,不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可以与其他事项一起变更,但必须提交采矿权人双方签订的调整矿区范围协议书和调整前、后的矿区范围图,如调整中涉及国有大矿资源的,还需有国有大矿出具的同意文件及省国资委同意文件;需要增加煤层或扩大矿区范围的,重新划定矿区范围。

4.为依法有效管理煤炭资源,凡是整合保留的煤矿、增加开采煤层的煤矿、扩大矿区范围的煤矿,必须在换领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补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初步设计及批复)、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批复文件一式三套。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上述资料分别报送省、市国土资源部门。 5.为简化办证程序,本次换发采矿许可证,暂不进行资源储量核实和资源价款处置,待换证工作完成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再按规定分期分批完成储量核查和价款处置工作。

附件3 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兼并重组整合后列为单独保留且生产系统及能力不变的生产矿井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为单独保留矿井的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二、兼并重组过渡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允许暂时保留矿井的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复产验收批准文件;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或延期申请书。

三、兼并重组整合后系统净增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原生产系统不进行改造)

1.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文件; 2.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 3.省煤炭工业厅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准文件;

4.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现状评价报告;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说明:1.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由两个及以上的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只保留主体煤矿且不改变系统不增加能力的生产矿井,矿井实现机械化采煤的,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换发的新采矿许可证后,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期。

2.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矿井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但办矿主体、矿区范围发生改变,矿井实现机械化采煤的,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后可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期。 3.省兼并重组整合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确定为过度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保留的时限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执行。

4.省兼并重组领导组批准整合重组方案中,确定为兼并重组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验收,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5.兼并重组煤矿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供:变更申请书及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附件4 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兼并重组整合后单独保留且系统及能力均不变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上报文件;

3.省领导组办公室《重组整合方案》批文抄送件、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抄送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二、兼并重组整合过渡期内暂时保留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生产及换发证件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附复产验收资料);

3.省领导组办公室《重组整合方案》批文抄送件、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抄送件、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三、兼并重组整合后系统净增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下的生产矿井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文件;

3.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抄送件;

4.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说明:1.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明确要求关闭的矿井,各市人民政府不再行文上报有关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厅依据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直接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按照关井“六条标准”立即对这部分矿井实施关闭。

2.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由两个及以上矿井整合为一个矿井,但《方案》暂未对关闭矿井名单予以明确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依据批准的产能及矿井实际情况,按照“一矿一井一面”要求,原则上在9月底、特殊情况可到年底前确定关闭矿井名单及关闭时限,并按程序上报。此类关闭矿井的关闭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底。

3.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办矿主体、矿区范围、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的生产矿井,不需换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可继续持原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

4.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矿井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但办矿主体、矿区范围发生了变化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5.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现有生产矿井,在开采系统不变,因装备水平提升、采煤工艺改革,导致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经省煤炭工业厅对其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批复、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综合评价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可持申请文件到省煤炭工业厅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6.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需重新设计进行改造建设的矿井,按照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8〕2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矿井改造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7.重组整合方案批复后,部分矿井生产与建设互不干扰、已实现机械化开采、安全保障程度较高,在2010年底之前确需维持生产的,由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确定生产时限并上报,省煤炭工业厅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采矿许可证批文、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许可证批文,按照原证载能力予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此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10年底,到期予以注销。

8.上述意见仅适用于本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列入重组整合方案的煤矿。

附件5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申请文件;

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3.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说明:1.重组整合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新建、改扩建、机械化升级改造矿井,本次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设计生产能力未发生变化的,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并进行建设。

2.经省领导组批准的《重组整合方案》中,现有生产矿井,在开采系统不变,因装备水平提升、采煤工艺改革,导致生产能力在原证载能力基础上净增6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可由煤矿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按规定程序上报,经省煤炭工业厅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组织专家审查批复、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企业申请、按程序上报,省煤炭工业厅予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

附件6 煤矿企业设立、变更、注销需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2.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或被授权机构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被授权机构指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三、变更登记

(一)公司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部分 变更不同内容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规定要求选择提交。

(二)企业法人变更(需提交两部分材料) 第一部分 共性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二部分 变更不同内容提交的材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规定要求选择提交。

四、公司合并

1.合并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5.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6.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7.因合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五、注销登记

(一)公司注销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4.经确认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法人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企业法人公章。 说明:煤炭企业办理兼并重组注册登记需提交材料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第83号)文件准备,各类登记表格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矿 审批通知

第四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

(2005年3月25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以下简称《决定》),促进我省林业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建设“绿色山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提供良好的生态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牢把握机遇,推动全省林业进入加快发展的新阶段

1、充分认识林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省人民的艰苦努力,我省林业有了长足发展,全省森林覆盖率由建国初期的2.4%提高到目前的13.17%,林业为经济建设和生态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我省仍是一个生态极为脆弱的省份,由于森林资源总量少、质量差、防护效益低,导致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荒漠化加剧,干旱等自然灾害频繁,严重制约着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林业工作,在可持续发展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

2、紧紧抓住当前林业发展的重大机遇。 近几年,随着全社会对林业重要性认识的不断提高,国家对林业投资的大幅度增长,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在我省的全面实施,林业建设出现了跨越式发展的难得机遇。能不能抓住这一机遇推动林业发展,对改善全省生态状况、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树立抢抓机遇的意识,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全省林业加快发展。

3、加快林业发展、建设“绿色山西”的奋斗目标。

全省林业发展分四个阶段推进: ——10年大突破。全力抓好国家在我省实施的林业重点工程,从2000年到2010年,平均每年完成400万亩以上的工程造林任务,力争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18%,部分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生态状况恶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20年初见成效。从2011年到2020年,在继续造林的同时,加强对新造林地的管理,全省森林覆盖率争取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森林覆盖面积占到国土面积的26%以上,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30年实现战略转变。经过30年努力,到203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8%,生态效益全面提高,林业发展的重点转向以保护为主。

——50年“绿色山西”基本成型。到205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30%以上,林木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化程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建成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初步实现山川秀美,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

4、积极推进林业的历史性转变。

林业发展不仅是数量的单纯增长,还必须伴随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增长质量的提高。当前,我国林业正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深刻认识,积极适应,努力推动,积极调整林业发展的思路、方针、目标要求、管理方式等,在大发展中实现大转变,以大转变来推动大发展。

二、抓好重点工程,全面带动林业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5、提高林业重点工程的组织管理水平。

林业重点工程是林业生态建设的主战场。目前,国家在我省实施的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与大行山绿化、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占到全省林业投资的80%以上。各级要确立抓重点工程就是抓机遇的观念,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以重点工程带动林业全面发展。认真贯彻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的组织领导,按要求落实前期规划、工程监理和日常管理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合作。退耕还林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从规划设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到政策兑现、确权发证、建立档案,都必须规范管理,工作到位,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真正做到“返得下、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能致富”。

6、实行工程区封山禁牧。

为了保证林业重点工程的建设质量,提高工程造林的成活率与保存率,在工程区实行封山禁牧。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发布禁牧令,并督促有关方面严格执行。各市、县要利用返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提供的机遇,发展舍饲圈养等先进的畜牧业养殖方式,把发展林业、改善生态与发展畜牧、农民致富有机结合起来。

7、大力发展灌木林。

从我省立地条件差、植被恢复能力弱的实际出发,总结多年来林业发展的经验教训,适应林业发展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交,在重点工程造林中,提倡因地制宜,加大柠条、沙棘等灌木林比重,尽快形成生态防护能力。到2010年,全省要新增灌木林地1000万亩,2030午灌木林总面积达到2500万亩左右,灌木林覆盖率达到10%以上。

8、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在搞好国家林业重点工程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林业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对生态公益林投资规模较大的条件,加快实施各类增绿林业工程,在注重保护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搞好平原绿化、农田林网、环城林带建设,搞好公路、铁路沿线和河流、库区周边绿化,营造各种小型公益林和景观林,建设园林城市与园林村镇,加快经济林发展的步伐,把地方实施的各种增绿林业工程与国家投资为主的林业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把生态改善与农民致富有机地结合起来,整体提高“绿色山西”的建设水平。从现在起到2010年,要集中力量抓好一环(大原环城林带)、一线(大运高速公路沿线荒山和平原绿化)、两区(运城市、晋城市)、12县(林业建设重点县)示范区建设,通过示范引导,推动全省林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坚持依法治林,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9、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随着各项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每年有大量的新造林地进入管护范围,森林资源管护任务将越来越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刻认识到保护森林资源就是保护生存条件、保护生态基础、保护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投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装备和专业队伍建设,强化森林消防监督职能,提高森林防火综合能力。加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力度,加强监测、检疫工作,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10、坚持依法治林。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林业案件举报制度和林业行政审批公开制度,依法保护好森林、林地、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一步严格林地管理,严禁毁林采石、采沙。各类工程建设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要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严厉查处各种非法侵占林地案件,有效防止林地非法破坏和流失。各市、县要尽快组建森林公安机构,落实编制,保证经费,切实发挥好森林公安队伍的作用。省直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人员编制单列,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森林公安在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林业执法上的重要作用。

11、支持生态公益型林场建设。

省直九大林局管护着1500多万亩生态公益型森林资源,在维护我省生态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切实加强对这部分森林资源的长期保护,维护全省最重要的生态基础,根据中央《决定》要求,对省直九大林局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省直九大林局要深化改革,将其林场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对其内部结构和运营机制作出相应调整。生态公益型林场要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县所属国有公益型林场,也要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2、正确引导森林旅游发展。

森林旅游开发要始终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把保护森林安全和野生动植物多样性放在突出位置。要加强指导,科学论证,合理规划,严格审批,循序渐进,做到积极稳妥,防止一哄而起,导致新的生态破坏。依法保护森林所有者和管护者的合法权益,严禁借旅游开发非法侵占林地。高度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逐步扩大保护面积。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严禁旅游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旅游开发要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严格履行依法审批手续。

13、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预算为主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利于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面营造和管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别由省、市、县各级政府承担。

四、深化林业改革,进一步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14、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对已经承包到户、到人或到社会团体的山林,要本着尊重经营者意愿和加快绿化的原则,保持承包、租赁关系的稳定。对目前仍未造林的,要采取措施限期造林绿化。长期无力或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林绿化的,可接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给国有林场、部队或其他单位进行植树造林。进一步完善“四荒”使用权拍卖制度和管理办法,创新拍卖机制,远山、瘦山可无偿划拨,限期绿化;近山和立地条件好的可通过先卖后治或先治后卖的办法确定经营主体。对承包治理“四荒”的经营业主、参与退耕还林的农户营造的生态林和经济林,要及时核发林权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坚持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不变并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可实行国有民营,鼓励林场职工承包和农村家庭托管,通过资源管护和合理经营获得一定的收益。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促进林木合理流转,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

15、推进林业分类经营改革。

将全省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区和商品林业区两大类,公益林业区按照公益事业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以同级政府投资为主,吸引外资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区按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重点公益林要严禁采伐,一般公益林要严格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商品林特别是速生丰产用材林要逐步实行经营者按市场需要自主采伐。

16、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不限地域、规模、所有制形式,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落实好“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宽松环境。坚决依法打击以造林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活动,净化林业投资环境,确保投资者利益。支持和鼓励各类造林专业队、造林公司和造林大户的发展,鼓励民营业主参与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享受重点工程投资等有关扶持政策。

五、坚持科教兴林,提高林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17、加快研究推广抗旱造林技术。

干旱少雨是制约我省林业发展的主要技术难题。要加强抗旱造林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重点研究开发瘠薄、耐干旱的新树种、新品种和风沙区、黄土丘陵干旱区、干石山区等困难立地条件地区的植被恢复技术,广泛采用良种壮苗,大力推广径流林业、覆盖林业、植物生长促进剂、容器育苗造林等适用技术,有效提高全省干旱地区造林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18、充分发挥林业科技队伍和科技人员在科技兴林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鼓励林业科研单位、高校和科技人员,通过创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形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在林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奖励。

19、加强林业科技队伍建设。

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建设工程化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林业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大力提高林业队伍的素质。进一步完善以各级推广机构为主体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对林业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六、加强领导,加快建设“绿色山西”步伐 20、高度重视林业工作。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做到认识到位,精力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推动林业跨越式发展。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林业建设。

21、落实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 根据中央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省里对目前在各地实施的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和“三北”防护林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实行规划、任务、资金、责任到县(市、区)制度,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坚持“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对各地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各级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林业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重大毁林、违规使用资金案件和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22、切实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适应国家大幅度增加对我省林业投资的要求,为了确实搞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支持林业在近几年有一个大的发展,各级政府对林业的投资都要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金融部门要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加强对各类林业工程和造林业主的信贷支持。

23、加强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建设。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是对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的最基层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林地林权纠纷调处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建设,稳定队伍、充实人员、提高素质,所需事业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五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专项

【发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9〕275号 【发布日期】2009-11-04 【生效日期】2009-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部署

的通知

(厦府办〔2009〕2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抓好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部署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9〕1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部署的通知?

闽政办发明电〔2009〕1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依法整治乱建坟墓回潮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于7月9日转发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1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从目前情况看,这项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行动迟缓,存在畏难情绪和应付倾向。经省政府研究,现就认真落实省政府部署,切实抓好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整体合力。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意见》精神,切实把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各级政府领导要亲自过问,进行动员部署,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要主动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乱建坟墓严重、工作难度大的地方,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执法力量,确保按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民政部门要主动牵头协调,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国土资源、林业、交通、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到实处。要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综合治理的整体合力。?

二、坚持干部带头,突破治理难点。据调查,违规乱建的坟墓有一部分是由国家公职人员或其近亲属所建。这不仅是专项治理工作的难点,也是当地群众等待观望的焦点。各地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办丧、建墓行为的监督管理,把整治干部违规建坟问题作为突破口,通过强有力的措施,推动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已在“三沿五区”修建坟墓的,要自觉限期迁坟或平坟;近亲属违规建坟的,要主动做好教育说服工作,动员其纠正违规行为。对顶风违规乱建坟墓或拒不执行清坟要求的国家公职人员,要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理。?

三、加大督查力度,促进责任落实。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现已进入实质性环节,即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全面整治”,各项措施落实的情况直接影响到专项治理的效果。各设区市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根据《意见》所确定的目标进度,及时解决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的指导,采取定期通报和专项督查的方式,推进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落实。11月上中旬,由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第二阶段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把乱建坟墓问题严重、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作为督查重点,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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