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2023-02-24

第一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本文由网()编辑 admin 精心整理,可为2019年写作与“困难,就业,申请,办法,范文”有关的文章提供参考,需要更多范文资料请进 民政福利 栏目,我们为您准备了更丰富实用的最新资料,或从右侧的搜索框重新搜索,会有更多发现。

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20号)精神,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XX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35周岁、男性已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已经享受原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人员;

(三)已经被用人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人员。

二、申请资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XX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市、区(市)县国土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收入状况证明。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核实意见,并上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其中,《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发放的,上报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三)市、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援助卡”记载、加盖认定章。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所属就业服务管理局报告,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注明。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撤销认定,追回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严肃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二)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加强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实行动态管理。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同时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适时反映变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精神,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程序,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户口本、就失业登记证等证明材料,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员:《残疾证》;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三)被征地农民:有关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在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示上述材料原件,交复印件留存。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未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核实相关情况,并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后,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三)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中盖章,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终止就业要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的60%给以社保补贴。补贴期限,除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篇:珠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听证会听证报告

附件:

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

暂行办法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增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要求,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于2017年11月1日对《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就《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内容公开、广泛地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时间:2017年11月1日下午15:00-17:00。 听证会地点: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大楼3楼会议室。

三、听证主持人、陈述人、记录人、参加人等基本情况

(一)听证主持人

—1— 吴红卫

市人社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二)听证陈述人

李邦耀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科长

(三)听证邀请嘉宾

吴少强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四)听证记录人

吴绮璐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书记员

(五)听证参加人 农工党代表:

黄建好

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

蔡秀霞

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 市促进就业创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代表: 乔书志

佳能珠海有限公司 李国松

珠海市就业创业协会 街道(镇)、社区(村)居委会代表: 关明华

香洲区梅华街道办事处 李晓团

高新区唐家湾金峰社区居委会 企业代表:

珠海华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冯

珠海金濠汉堡食品有限公司 就业困难人员代表: 唐止戈

左手面食店

—2— 杨艳娟

吉大白莲路113号

刘进常

斗门区井岸镇2017交通志愿者 林红莲

艾康莱养生理疗店

梁容根

金湾区红旗镇广发村永昌队养殖 梁伍福

金湾区红旗镇广发村永昌队养殖 市民代表: 陈华辉 黄松娟 许

(六)旁听人员 黄雪君 胡可超 邹少玲

四、听证陈述人发言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此次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第四条规定“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3— 和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二是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需要。一方面,部分就业难的人员,如精神病康复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未列入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需要适度调整和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使就业困难的人员得到政府的帮扶。另一方面,目前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在申请各项就业补贴时进行,属于事后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无法进行动态跟踪服务,存在就业困难人员底数不清、被动服务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开展认定工作,实现从事后管理到全程服务的转变。三是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的需要。目前,就业困难人员受年龄、技能等因素的影响,就业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而目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手段和方式有限,因此有必要出台《办法》,通过建立分级帮扶机制,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行托底安置等措施,开展精准帮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办法》主要政策措施

1.合理界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目前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以下七类人员: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和戒毒康复人员。《办法》第 —4— 三条拟增加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根据市委农办《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精准综合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农办„2017‟69号),将农村低收入群体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二是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第十七规定,将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三是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2.简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一是实行就近申请。《办法》第六条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向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网上提出申请,将服务下沉到基层,延伸到电脑终端,方便就业困难人员办事。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查询机制。《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村低收入群体、刑满释放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料,均由经办机构通过有关部门或信息系统查询,减少了申请资料,让群众少跑腿。三是实行网上审核。《办法》第七条规定,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完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工作,减少了资料传递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限,提高了工作效率。

3.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拟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重新认定等制度,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确保就业援助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5— 4.建立分类帮扶工作机制。《办法》第十六条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状况,建立分类帮扶机制,实施精准帮扶:其中对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启动Ⅰ级就业帮扶,实施“三个一”基础服务;对失业登记满3个月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提供“五送”标准化援助;对家庭困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就业困难人员等“双困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一人一策”优先兜底援助,优先推荐到公益性岗位就业。

5.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提出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措施,通过各项补贴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技能培训,鼓励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与此同时,《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加大了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一方面,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办法》明确现行各级政府已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规定了公益性岗位发布和招聘办法;另一方面,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等有关规定,新增加公益性岗位补贴,对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偏大、失业时间长、就业难度大的“双困”人员,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办法进行托底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本 —6— 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年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数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情况和“双困人员”人数,按照总量控制、因事设岗的原则确定。

五、听证代表所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一)各方代表对《办法》的总体评价

《办法》的拟定将更好地规范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二)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异议

关于适度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问题。建议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的失业人员、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但又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和自主择业的军官等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将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登记失业时间由6个月放宽至3个月。

(三)建议新增的内容

1.关于加强职业培训问题。《办法》就业援助部分未提及加强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方面的内容,建议予以完善。

2.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支持问题。目前,通过做保险、开网店、直销等方式实现就业的人员比较多,建议《办法》补充支持各类新就业形态的内容。

3.关于加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问题。针对目前部分小微企业不知道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问题,建议《办法》补充加大扶持政策宣传的内容,让更多的企业和劳动者知道、享受到就业创

—7— 业扶持政策。

4.关于举办就业困难人员招聘会问题。举办专场招聘会是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重要途径,建议《办法》补充这方面内容。

5.关于增加身份注销时救济途径问题。《办法》第十条只提及就业困难人员办理注销手续前应进行公示,没有设置就业困难人员对注销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渠道,建议《办法》加以完善。

(四)操作问题

1.关于公示时间问题。《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可能会出现延长公示时间的情况,建议明确公示的完成时间。

2.关于辞职界定的问题。鉴于辞职有正当理由和无正当理由,建议《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区分正当理由辞职和无正当理由辞职。

3.关于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情况问题。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到境外就业,市人社局信息系记没有记录的问题。建议《办法》第十条对就业困难人员到境外就业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六、听证陈述人答辩

(一)关于适度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问题。鉴于农村低收入家庭也包括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农村单亲家庭,因此《办法》没有将其单列。对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自主择业的军官,目前我市已有专门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但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社保帮扶,不属于针对劳动力人口的就 —8— 业扶持政策内容,因此未予考虑。对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办理失业时间是否放宽到3个月,会后将研究考虑。

(二)关于加强职业培训问题。目前,我市职业培训补贴基本上是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挂钩,鉴于目前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已精简到81个,今后职业培训将会以就业为导向试行“职业培训包”做法。会后,将会考虑在《办法》加入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就业困难人员职业技能的内容。

(三)关于加强政策宣传问题。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力度。

(四)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支持问题。对于通过直销、保险、开网店等方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灵活就业的补贴范围。

(五)关于公示时间问题。会后将研究考虑固定一个公示时间。

(六)关于退出注销时救济渠道问题。会后将研究补充就业困难人员对注销结果有异议救济渠道的内容。

(七)关于是否正当理由辞职的问题。起草《办法》时,有区分正当理由辞职的内容,由于经办机构反映是否属正当理由辞职较难界定。对此,会后进一步研究。

七、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9— 经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合议,会后经市人社局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讨论,认为在本次听证会中,参会各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均观点鲜明、内容客观公正。

市人社局将全面采纳各听证代表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即将正式印发执行的《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援助暂行办法》继续进行修改。现将采纳和不予采纳的意见、建议情况汇总如下:

(一)已采纳和部分采纳意见。

1.关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问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低收入单亲母亲户)已包括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收入群体成员均享受我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关于放宽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办理失业时间的问题。将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登记失业时间由6个月放宽至3个月。

3.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举办就业困难人员招聘会问题。《办法》拟在就业援助部分增加职业培训、举办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活动的内容。

4.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支持问题。《办法》拟增加对新就业形态支持的内容,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灵活就业。

5.关于公示时间问题。《办法》拟明确公示的完成时间。

—10— 6.关于退出注销问题。《办法》将补充就业困难人员对注销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渠道。

7.关于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情况问题。《办法》拟对就业困难人员到境外就业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8.关于区分是否正当理由辞职的问题。相应表述修改为“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用人单位同意招用,本人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上岗或上岗后1个月内辞职的”,更好地保障就业困难人员权益。

(二)不予采纳情况。

关于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军官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问题。目前我市已有专门的高校毕业生和自主择业军官的扶持政策,因此政策上不重复享受。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经济困难的建议寻求其它救济渠道,因此不予纳入。

—11—

第四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包括: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该证在人社局窗口办理)

3、本人填写好的《佛冈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4、根据人员类别,提供以下对应的材料:

(1)残疾人员:提供残联发放的有效《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3)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证明。

(4)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在第

二、三产业就业并属于贫困户的情况证明;

(5)被征地农民:提供户籍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国土局申请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

第五篇:2013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附件

附件1:

灵活就业认定证明

编号:

附件2:

抚宁县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序号:

申请人签字:

注:此表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人员填写,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县就业局各一份。

附件3: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教育局防溺水工作汇报下一篇:教育机构教师工作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