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化法学论文

2022-05-05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资本化法学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价值分析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逻辑起点。马克思说过,“‘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资本化的价值分析包括三个层面:宏观审视,即对整个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意义;微观层面,即对知识产权出资双方当事人的利弊;法律层面,即知识产权资本化法律规制的问题所在。

资本化法学论文 篇1:

我国农村土地地权资本化问题之法经济学分析

摘要:为寻找我国农村土地地权资本化法律制度困境的出路,结合法学与交易成本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和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研究认为:制度条件对产权和交易的约束更为关键,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所共同形成的权利主体关系和产权结构准确定位以及土地增值收益权和分配机制的保障是关键点;土地产权结构应当选择一个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结构,通过构建分层式复合产权结构、制度化农村土地承包权期限和范围、法律化农村土地资本化权利主体持续受益机制、明确利害关系人各方权利义务范围等优化产权结构。权属完全赋予单一主体是消除当前农村土地权利冲突较为经济的方式。

关键词:土地资本化;土地权利;法律经济学;交易成本

Key wordsLand capitalization; Land right; Law and economics; Transaction cost

农村土地所具有的资本价值属性是市场经济中其他物品无可比拟的,其所承载的权利冲突亦是众权益博弈之是非集中之地。当前在我国,一方面是可利用的土地资源捉襟见肘,另一方面却是粗放式挥霍浪费的土地开发。如何实现土地的合理使用和优化配置以及让农民真正享受土地增值收益是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农村土地地权资本化(现阶段应称之为农地使用权资本化)是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冲突化解进程中的必由之路,农村土地制度和法律环境是地权资本化和各项权利的根本保障之一,地权保护是进一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要求之一。尊重农民土地权利,改革创新现有的土地制度和产权结构,从法律上授权和还权于农民,从机制上保障土地权利主体收益持续性。如此,才能实现真正的城乡同步、同位、同利、同向的发展。

1农村土地地权资本化法理基础及存在的问题

1.1土地权利与制度

土地权利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是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土地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流转关系和管理关系,而这一系列的关系归根结底是人们关于土地的各种利益、意志和行为的交织、冲突与调和[1]。制度最基本的功能是节约,即让一个或较多的经济人增进自身福利而不使其他人福利减少,或让经济人在他们的预算约束下达到更高的目标水平[2]。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和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受我国政治、经济及社会改革多方面影响,因此,对于法律制度体系下的土地权利研究须结合社会历史和当前国情需求。

1.2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对农村土地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 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2013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合作社的发展[3]。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分别对农村土地权利进行了设权,不同程度上界定了土地流转的法律依据,确认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对土地资本化的自主选择权。目前,根据这些法律和相关政策、决定,主要赋予农村土地经营权、收益权、使用权的土地资本化权利。

1.3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公有和土地承包经营是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根本制度,依据经济发展的市场需求进行土地使用方式和利用的调整应当是我国发展农村土地资本化的一个基本的思路。而通过对这些法律归纳和分析,也不难发现现存法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中,农村土地地权主体权利冲突、关系混乱、客体模糊,例如规定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但是对于集体与国家和农民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范围并未明确;二是土地资本化产权制度失衡、主体错位、权利虚设,例如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法律地位和性质以及资本化土地使用方式;三是农村土地资源错配、收益分配方式残缺、监督机制缺位。

2法经济学语境下农村土地地权资本化

2.1法经济学与交易成本理论

法经济学是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运行的内生要素,用经济学方法考察、评估和分析法律制度的作用与经济效应的交叉性学科[4]。法经济学基本定理有斯密定理、规范的霍布斯定理、科斯定理、波斯纳定理等。法经济学以个人理性和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的基础,以效率作为其核心的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效用最大化作为基本分析工具[5]。该理论可以理解为,包括立法、司法以及法律制度等一切法律活动,其本质的功能作用即是进行稀缺资源的分配,用经济的方法加以分析和安排相应的法律活动。按照这个理论,农村土地地权资本化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自然是可以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和寻找解决之道。法经济学研究的核心范畴是交易成本,法律的交易成本分析有一系列命题和重要推论[6]。

罗纳德·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使用价格”。波林斯则对科斯定理表述为“如果交易费为零,法律结构就无关紧要;因为无论怎样都会导致有效率”[7]。一句话,只要法治划定了权利起点,市场在交易成本较低而畅通无阻的情况下,总能通过私人交易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8],即不同的产权制度会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的效率。交易成本理论表明私人的交易市场可以解决只能通过政府解决的问题,交易费用的存在决定了最佳的制度和法律。关于科斯的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是产权明确的要求,在我国当前的土地资本化过程中是无法达到的,甚至产生的成本更大。但是,科斯提供了一条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法律和制度问题的新思路和方法。

2.2农村土地地权资本化分析

2.2.1土地产权和产权结构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观点,只要我国农村土地地权界定明确,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时,无论最初将财产权赋予何者(比如完全归国家所有或者农民私有),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的,并且实现了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假设政府把土地所有权交给农民个人(或者完全收归国有),并且法律允许把土地用于自由交易,就没有必要在土地权利主体是公还是私之间进行权衡和博弈,并形式化地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通过市场交易可以实现权益的组合,并且国家和农民都会认为这种组合优于最初权利界定。进一步可以得出,土地产权结构应当选择一个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结构,因为,如此选择会节省土地交易磋商过程所带来的资源耗费和人力物力及时间的浪费。

2.2.2资源配置和收益分配当今社会的法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根本法到普通法,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9]。经济的核心问题是效率。经济效率要求选择一项制度配置和权利分配的时候,所付出的费用最低收效最大即是标准。科斯定理提出,法律的作用就是将权利分配给权利重视度最高的一方,如果不能有效判断权利对于哪一方更为重要,那么衡量的办法就是将权利赋予促使权利产生而花费最小的那一方。按照这一思路,农村土地地权资本化土地资源配置权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权应该交由政府完成,同时赋予农民谈判磋商权和土地生产经营方式选择权。

2.2.3土地利用和规模经营农户经营行为是指在一定经济条件(经济体制、经济政策与法规结构等)下,农村住户为达到一定的生产目的而选定的经营方向、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表现出来的一系列的经营活动的过程[10]。圈地撂荒模式、消极弃耕模式、高度集约利用模式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常见的几种土地利用模式。其中,土地规模化经营是一种积极的利用模式,该模式下农地利用的纯收入也大幅度提高。规模经济本是一种生产现象,即达到一定的规模以前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递减现象。当达到规模生产所需的要素受旧制度制约不能有效获取时,新旧制度间的同类生产要素就产生了价格差异,潜在收入流就会产生,率先实现制度创新的经济主体将获得超额利润,其他经济主体则在此诱导下跟进,从而促成社会制度创新[11]。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发达地区农村土地资本化的一种形式,也是一个趋势,终将导致制度的创新和改革。

2.3对策与建议

经济学表明,制度条件(尤其是法律规则)对产权和交易的约束更为关键[12]。针对我国农村土地地权资本化问题,国家可以从宏观调控、微观干预上进行管理和权利分配。在制度层面上,要坚持“进城在前、改造在后;区别情况、分类实施;农民自愿、收益归农”原则进行通盘考虑[13]。具体可以进行如下几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和环境完善。

一是构建分层式复合产权结构。土地产权是协调农村土地各利益主体关系的结点,融洽的产权关系是解决农村土地权利冲突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因素。构建分层式产权结构,即通过对国家、集体及农民三个层面的产权主体、性质定位、关系界定明确定位,重点调整规范乡(镇)和村委会组织级别的土地权属范围,让权利和义务归位。

二是制度化农村土地承包权期限和范围,即在新一轮的土地法律制度改革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期限、权利范围,以及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方式等。

三是法律化农村土地资本化权利主体持续受益机制,对农民土地资本权益维护和失地农民保障问题予以法律规制。

四是明确化利害关系人各方权利义务范围,确定财产收益分配规则和长效责任机制。

3结论

基于我国现有国情和法律环境,根据法经济学分析,关于农村土地资本化问题形成如下主要观点。

首先,在现阶段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政策,保持土地国有制度不动摇,对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进行资本化,是比较合理的制度安排。

其次,农村土地资本化后的产权归属界定问题,是制度创新和改革以及解决当前各方权利冲突的关键之一,权属完全赋予单一主体(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将会对消除当前的一系列社会矛盾有釜底抽薪的作用。

再次,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管理是节约交易成本,降低信息不对称、消除外部障碍、优化土地资源利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可行方式。

最后,兼顾经济效率与法律公正,是一个比较理想的制度安排,但事实情况往往是二者不能平衡,需根据一定阶段的社会需求进行权衡和取舍。然而,作为公共权力选择的取向,保证绝大多数人的权利和权益,同时尽量减少给少数人带来的损害和损失是正当且应提倡的。

参考文献:

[1]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

[2]林毅夫.再论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7.

[3]王卫国,朱煜发.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提家庭农场概念 [J].北京农业,2013(4):6.

[4]曲振涛.论法经济学的发展、逻辑基础及其基本理论[J].经济研究,2005(9):113-121.

[5]魏建,黄立君.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的知识基础研究 [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4):131-136.

[7]Polinsky A M.Economic analysis as a potentially defective product:a Buyer’s guide to Posner’ 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J].Harvard Law Review,1974,87(8):1655-1681.

[8]凌斌.界权成本问题:科斯定理及其推论的澄清与反思 [J].中外法学,2010(1):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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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刘成武.中国农地边际化问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6.

[11]蔡立雄.市场化与中国农村制度变迁[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57.

[12]胡晓玲.法律视角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解读[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24-129.

[13]田园.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带土进城”问题研究[J].山东农业科学,2013,45(7):150-152.

作者:李红娟

资本化法学论文 篇2:

论当代市场经济深化发展中的知识产权资本化

摘 要:价值分析是知识产权资本化的逻辑起点。马克思说过,“‘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资本化的价值分析包括三个层面:宏观审视,即对整个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意义;微观层面,即对知识产权出资双方当事人的利弊;法律层面,即知识产权资本化法律规制的问题所在。 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知识经济的内在要求,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格外引人注目的法律和经济现象。

关键词:知识产权;资本化;产业结构;市场经济

知识产权是在近代西方社会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特权。但这些仅仅是形式上的荣誉,不具有财产权层面上的意义。这与近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价值的最一般含义,是对主客体关系的反映,是反映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属性肯定或否定关系的范畴。当客体能够更多地满足于主体需要时,甚或可能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起副作用时,它就对该主体有“否定”意义即无价值,或说是有负价值。认识知识产权应先从财产权着手,财产权是法律上的所有权,本质上是人对人的支配关系。拥有财产权利者不但能够支配某种东西,而且能够让与物质上的所有权。物质上的所有权即物的占有和使用权。而法律上的所有权包括两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阻止他人侵犯的权利,即阻止他人行使物质上的所有权的权利,包括阻止他人物质上的占有权和阻止他人物质的使用权。另一方面,是合法地赋予买方物质上的所有权的权利,即通过收取对价或基于自愿给予他人物质上的占有权利使用权。总之,财产权的本质是做出“禁止”和“允许”的权利。

一、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知识产权利用的高级形态

财产的支配与利用可以不是一个主体,此为财产所有权的重要属性。在西方,商品经济产生,发展较早也较成熟。罗马法虽然视所有权为“对所有物完全支配权”,但后来,人们接受了一种对所有权的划分,因而,一个人可以根据罗马法是物的所有主,而另一个人则可以享用物所带来的收益。在罗马法后的日耳曼法中,所有权并未被看作是抽象的支配权。日耳曼人基于团体本位思想,根据各种物的利用形态来分别认可各种权利,即以利用为中心建立了物权体系。待商品经济发达起来,所有权关系之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已由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完全取代。在市场经济日益走向深化的今天,所有权之支配与使用权能的分离更是司空见惯,成为所有权行使的经常形式,且于物之上设定他物权和债权成为所有权利益实现的主要途径。与所有权类似,知识产权的最终实现,赖于权利的静态支配和动态利用两个方面。前者乃知识产权主体基于自己的特殊身份对特定知识产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后者则是使用者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具体实现特定知识产品财产利益和社会价值的过程。即知识产权的价值和意义之所在。知识产权制度从建立时就根植于知识商品化的基础之上,其财产利益与社会价值的实现,并非表现为权利人对知识产品的支配,而是一个“个人创造—他人传播—社会利用”的过程。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要借助他人的传播或使用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才能使得知识产权不仅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实际价值。

知识产权利用有多种形态,可以是知识产权主体自己的利用,亦可为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利用,还可以是用来质押等。在这众多的形态中,资本化是知识产权利用的高级形态。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主体自己使用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自己完全享有该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垄断利益,但至少存在如下弊端:限于知识产权主体能力,单靠知识产权主使自己使用自己的知识产品,难免会令特定知识产权的利用不尽充分。知识产权主体自己使用自己的知识产品虽然可以自己利用,但信息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淘汰已有技术的速度是非常快的,若不迅速实施很快便被淘汰。实施中,知识科研成果的产出者往往是专门从事科研的人员,其未必有自己利用自己知识产权的能力或条件,即使有此条件,他们的长项也是知识产品的创造,而非知识产权的利用知识产权资本化则完全避免了这些缺陷,它是知识产权主体与现代企业的结合,是知识产权与产业的“联姻”,是知识产权运用的最充分形式。另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往往是“技术贸易”的经常形式,它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避免知识产权主体自己利用自己的知識产权所产生的缺陷,但以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者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技术贸易”,往往是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健全情况下的产物。如今国际投资,尤其是以知识产权投资为主的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技术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资本化与单纯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比较,它兼有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的优点,同时它是知识产品创造者参与企业经营的最佳途径,是科研人员技术人士的个性在经济发展中的充分体现,也是现代企业得到先进思想武装的具体方式。

伴随着知识产权资本化过程,其间提出的一系列具体问题,这些会助推知识产权制度和理论及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和理论的进一步发展。鉴于此,知识产权资本化的理念和实践意义均不可小视。

二、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知识经济的必然因素

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知识经济的内在要求,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格外引人注目的法律和经济现象。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不同,知识经济的资源基础和生产核心要素不是土地、劳动力或资本、能源,而是知识。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经成为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决定因素。由于知识减少了人们对原材料、劳动、时间和资本的需要,因此,知识已成为先进经济的主要资本。在对知识作用的认识历程中,英国哲学培根第一个提出了知识就是力量”的伟大命题;马克思则科学地提示了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内在联系,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科学论断;邓小平则基于对现代科学技术与人类发展观的考察和总结,提出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伟大思想。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拥有者将在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追求知识成为社会成员的首要目标,知识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将成为主要产业。实践证明,知识资本的运营是知识经济的一个鲜明特征。知识产权资本无疑是知识资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就市场经济一般主体角度而言,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资本化的前景一方面源于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地位,另一方面也源于知识产权资本化完全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和法的价值目标。首先,知识产权资本化令知识产权转化为资本,其在运用过程中,能够创造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知识产权出资人不仅可通过自己的劳动,得到相当于劳动力价值即工资部分。而且可以通过其拥有和控制知识产权资本,参与共同经营收益的分配,促进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的实现。其次,效率和公平是法的价值体系中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资本化既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生产要素中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也能通过用技术成果“武装”生产工具、劳动对象等其他生产要素,极大提高生产效率。可见,知识产权资本化并不违反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一最能激励经济增长的基本政策,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政策的实施本身就是法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价值实现的途径。

就国家和全球经济发展必备要素而言,在知识经济时代和全球一体化的国际背景下,知识产权是衡量一个国家财富的重要的标志,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尺。知识经济越发达,知识产权就越重要。“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财产已远远超过了物质财产而成为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形态,知识产权就是知识财产法律化、权利化的具体形式。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已日益体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和调控的能力,尤其体现为对知识产权拥有和应用的能力。

知识产权在发展知识经济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激励知识创新。知识产权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发明创造完成人或持有人在一定时间内拥有排他性的专利权,抑制了他的擅自实施;知识产权资本化令发明创造完成人或持有人的利益“优势”发挥到极致,极大地提高人们从事知识创新的积极性。二是促进科技成果及时、广泛、充分地应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目标在于保障科技成果的运用,而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科技成果商品化的一种重要形式。科技成果只有进入企业,才便于及时在实际生产领域中的应用,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三是促进科研开发队伍形成的作用。知识产权资本化保障发明创造成果的有偿使用,使科技成果本身成了一种能获利的资本,促使了科研开发专业队伍的形成,从而大大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知识经济更加知识化。

有形财产的积累和有形市场的发展,在当代要靠无形财产的积累和无形市场的发展去推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地位,决定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要发生一定变革,出资、质押、转让、许可等知识产权运用的规制应当成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总之,在新世纪以知识经济的繁荣为特征,“知识产权资本已经取代产业资本、金融资本、成为含金量最高的资本”。知识产权通过资本化势必成为知识资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三、知识产权资本化是产业结构优化的助推因素

在未来,综合国力竞争的焦点,在于能否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就整个世界而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世界经济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在这期间,哪个国家顺应这一历史潮流,走在科技革命的前端,发展高科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谁就立于不败之地。产业结构优化之迫切源于“结构”决定“市场”,“市场”决定实力。传统产业生产出的产品质量、档次和适用性低,那么拥有的市场份额自然就少,就缺乏竞争的实力。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主要表现为由传统农业向制造业、由劳动密集型业逐渐向资本密集行业、最后再向知识密集型行业转移,逐步形成以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

产业升级是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形成一批由技术创新带动的新产业,增加高附加值产品在总产出中的比重,这两者都依赖于技术进步。只有技术创新达到一定的程度,并且共成果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达到一定规模,尤其通过知识产权的资本化,引起整个行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产品更新、质量改善,相应扩大对其他行业产品的需求时,产业结构的改变才是可能的。

知识产权资本化对产业结构优化的推动作用,一方面表现在它是技术成果转化的主要途径,是从“中国制造”上升到“中国创造”的基础。通过知识产权资本化,尤其是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全球范围内的技术信息资源,发挥后发优势,在某些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从较高的起点上进行自主技术创新,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和产品,推进产业升级。

参考文献:

[1]彭立静.伦理视野中的知识产权[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5.

[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案例全文(第七辑)[M].法制出版社,2015:233-239.

[3]張晓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操作实务与图解[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99-203.

[4]洪小鹏.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23-30.

作者简介:汤晓江,男,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3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哲学,法律方法。

作者:汤晓江

资本化法学论文 篇3:

我国水资源资本化实现的基础、路径与方式

摘 要:我国水资源资本化的实现已具备可行性基础,较为系统的水法体系为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现有实践推进了水资源资本化的进程,国外相关实践也予以了有益借鉴。但同时也存在某些阻滞因素,如水资源的权利价值、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被忽略,水资源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被弱化,等等。在此背景下,应当以水的资源化、水资源的权利化以及水资源的产业化为基础,通过水资源与资本市场的有效结合,建立多层次的、多元化的水资源资本市场体系,包括水银行、水股票、水基金、水期权、水期货在内的多元化实现形式,以期对我国水资源资本化的实现有所裨益。

关 键 词:水资源;资本化;水资源市场

水是生命之源,是生态环境的基本要素,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作为基础性资源,水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工业的发展,用水量激增,水污染加剧,水资源危机日趋严重。世界各国政府已充分认识到水资源问题的严峻性,并致力于通过政策和制度改革缓解日益严重的水资源问题。1993年9月,世界银行历史性地提出将水作为一种经济商品经营及加强水资源管理。同时,各国水资源管理的实践也表明,市场机制可以有效应对水资源稀缺问题。目前,我国水资源市场化改革也在积极推进中。我国2002年《水法》、2007年《物权法》、2008年《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量分配暂行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和实施为水资源市场化提供了充分的保障。虽然我国水资源制度建设日渐系统化、体系化,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就水资源的资本化而言,尚未形成成熟的资本平台以及相应的规范、有效的制度体系。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较为分散,对水资源资本化的相关法律问题尚缺乏深层次的挖掘和体系化的建构。因此,笔者以水资源资本化的实现为主题,不局限于环境法视阈,而是从民商法、经济法的视角探讨我国水资源资本化的可行性、阻滞因素、实现路径及其方式等问题。

一、水资源资本化实现的现有基础和阻滞因素

(一)水资源资本化实现的现有基础

我国水资源资本化实现机制的建构已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基础。首先,现有水资源保护法律和政策为水资源资本化的实现提供了依据。例如:2006年《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为水资源资本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出:“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和实行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来解决”,为水资源资本化的实现提供了政策依据。其次,现有的水资源市场化实践为水资源资本化的实现积累了经验。目前,我国水资源市场化实践主要表现为水权交易,包括初始水权的市场分配、地方之间的水权交易、部门之间的水权交易、用水个体户之间的水权交易以及水银行等。实践中,2000年东阳——义乌的水权交易、2001年甘肃张掖市洪水河灌溉区的水票交易、2003年黄河水利委员会会同内蒙古、宁夏自治区水利部门在宁夏青铜峡灌区、内蒙古黄河南岸自流灌区开展的水权转让试点等都为水资源的资本化奠定了实践基础。2007年水盈环球基金、动力水资源基金以及2008年华禹水务产业投资基金的推出也意味着我国水资源资本化的实践已进入探索和逐步发展阶段。再次,从国外相关实践来看,水资源资本化正在逐步推进之中,也积累了有益经验。1997年诞生并迅速在全球流行的天气衍生品已经有了水期货的痕迹。①2000年,首支专门投资于水行业的主题式基金——百达全球水资源基金在欧洲发行,主要投资于水供给和处理、相关科技创新以及环境服务等四个子行业。

实际上,水资源资本化是对原有水资源配置制度的创新。在水资源资本化运作过程中,国家垄断配置水资源的传统模式得以改变,企业、个人将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到水资源的配置与交换之中,由此形成了风险转移、价格公平、交易成本降低、交易安全性增强等不同于传统配置模式的优势。由于资本市场具有相对发达和公平的利益传导机制,直接连接水资源供给与水资源需求,使得水资源配置具备直接性和高效性。因此,水资源资本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进水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改革。正如有学者所言,如何用市场化的方法解决水资源管理问题和水务行业的发展问题将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建立“水银行”和水务行业实施金融化可能是解决问题的路径之一。[1]

(二)水资源资本化实现的阻滞因素

尽管水资源资本化实现机制的建立已具备一定基础,但在观念和制度层面仍存在阻滞因素。首先,水资源忽略了社会和公民的权利价值。水资源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一方面,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其使用、占有甚至处分则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完成;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社会和公民应当享有有关水资源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可以上升到生存权的角度。所谓生存权,是指国民享有最低限度的維持健康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即国民享有的能过人那样的生活、能享有人的尊严的权利。[2]从这个意义上说,水资源权也应当归属到生存权的范畴,但对这一点的认知不足以直接反映在水资源立法层面。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但这一规定没有明确国家履行义务的方式、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等事项。在包括《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在内的水资源立法中,重权力轻权利的特征较为突出。例如: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在行使以上权力给公民的生存权造成危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并未确立公民生存权性质的水资源权利,尤其是没有使之具体化、可操作化并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导致权利与责任的相关规定缺乏,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3]其次,《水法》并未重视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在现行经济体制下,无论是经济价值还是生态价值的实现都需要合理的市场机制,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建立明晰的水资源权属制度,但目前我国水资源的产权界定仍存在不足,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行政管制的计划意识。这种制度上的“粗糙”直接导致我国水资源经济价值的实现存在障碍,也间接地导致无法充分彰显和保护水资源的生态价值。再次,水资源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被弱化。纯粹的市场调节机制使水资源的配置缺乏效率,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有效的措施干预水资源的生产和消费。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政府干预亦有失灵现象。例如:在环境决策上,信息获取的不全面、“近视效应”等诸多制约因素往往会导致政府决策失效;在水资源及其制度供给上,合理确定社会对水资源需求的数量,提供水资源及其制度的政府机构规模和对这些机构进行绩效评估方面也较为困难。

二、水资源资本化实现的演进路径

(一)实现水资源资本化的逻辑分析

作为一项系统性和长期性工程,水资源资本化与水资源的市场化有着密切联系。所谓市场化,是指资源配置从政府方式向市场方式的转化,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持续增大,经济对市场机制依赖程度不断加深,市场体制逐步从产生、发展到成熟的演变过程。[4]水资源的市场化是指在水资源的分配、交换等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的直接干预不断减少、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逐渐增强的过程。[5]而水资源的资本化是以政府水资源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能源企业和水权所有者为主体,以水资源实体、水权以及以水和水权为标的的金融产品作为对象,以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作基础,为解决水资源短缺、水污染等诸多水资源问题提供新的思路。[6]笔者认为,作为水资源市场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高级形式,水资源的资本化是以水的资源化、水资源的权利化以及水资源的产业化为基础的。

首先,应明确水的资源化属性。除去海水、洪水和气态水之外,水能够满足人们的某些需要,因而具有经济价值;能够被占有,因而具有可控性;同时,水不能被毫无代价、毫无止境地占有和利用,因而水又是稀缺的。基于经济性、可控性和稀缺性这三项特征,笔者认为,水是一种资源,是具有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资源。由于资源总是趋于稀缺的,因而应当对水资源予以保护和有效利用,而市场化机制则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其次,在水资源的市场化过程中,必须对水资源的相关权利予以界定。水资源市场化的核心是水资源的权利化,即通过明晰水资源权利,建立有关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的制度体系,形成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水资源权属管理制度。其中,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水资源权利主体。我国《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实践中,地方政府却作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事实上的行使主体进行运作。因此,应在《水法》中明确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均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除国家之外,水资源所有权主体还应包括集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资源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属于“总有”。“总有”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集体的制约,“总有”成员按照“平等自愿,决议一致”的原则行使所有权,“总有”成员对水资源享有收益权。第二,关于水资源权利客体。这主要涉及到可交易水权范围的界定。水资源以价值和用途为标准可分为环境用水和经济用水。这一区分是“平衡水资源环境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关键步骤”。[7]对于环境用水,应限制或禁止对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或第三者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水权进入交易领域。对于经济用水,原则上不允许生活用水即居民用水和畜用水進入交易领域,允许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娱乐性用水进行交易。第三,关于水资源权利内容。这主要涉及到水资源所有权法律制度、水资源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即建立以水资源权许可、有偿获得以及交易为核心,包括水资源权市场配置和交易机制、水权运营经济补偿机制等在内的制度体系。第四,关于水资源权利救济。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是从物权法的角度研究持有者权利救济问题,完善作为准物权的水资源权利救济体系;另一方面是从《水法》的角度研究持有者权利保护问题,完善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再次,关于水资源的产业化。在水资源权利化的基础上,围绕水权交易产生的诸多涉水事务,将会形成一个较为庞大和复杂的水资源产业链。例如:给排水、工业用水、居民用水、污水处理产业。农业灌溉、防洪、防旱、跨流域供水产业。节水、护水、修复生态、水循环经济产业,等等。随着市场化的深入,新型水资源产业也将兴起,如水资源金融产业、水资源服务业、功能水产业,等等。

(二)水资源资本化的实现路径

水资源资本化的实现路径在于资源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其关键在于建立包括公开资本市场和非公开资本市场在内的资本市场。市场调节机制是一种具有自动调节功能、比较理想的调节机制,可以保障水资源有效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因此,应建立具有独立性的资本市场,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使资本市场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适当分离水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最终实现水资源资本化的目标。水资源资本化的市场框架是一个由几大体系密切关联、高度藕合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其大致框架如下图所示。

首先,建立多层次的水资源资本市场体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覆盖面的多层次性。即水资源资本市场应覆盖水资源的开发、交易转让、治污保护等不同阶段,从而使不同的投资者能够选择适合自己资本需求的资本市场;二是资本工具的多层次性。即充分开发并利用有效的资本工具,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等阶段的实际情况,使用不同的资本工具。例如:在水资源的投资开发、治污环保方面可以使用水股票、水基金的方式予以资本化运营,水权交易转让则可以适用水期权、水期货的方式予以资本化经营。其次,建立多元化的资本市场体系。水资源资本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一系统工程的建设需要建立多方调节机制。作为典型的公共产品,水资源的资本化运作需要综合运用市场调节机制、政府调节机制和社会制衡机制,这样,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水资源资本化的政府调节机制主要是指政府以监管者的身份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对水资源资本化进行宏观指导,控制和避免资本风险,减少和消除资本市场中的投机行为。水资源资本化的社会制衡机制则是指公民个人和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主的社会组织以公众监督、公众参与等形式来监督水资源资本化的运作过程,关注水资源产品的质量和社会功能性。[8]

三、水资源资本化实现的主要方式

如前文所述,水资源资本化即通过资本工具、经济工具等杠杆的运用,实现水资源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其实现形式具有多元性,如水银行、水股票、水基金、水期权、水期货等。

(一)水银行①

水银行作为推行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有效手段,具有促进节水,[9]满足市场、经济和自然资源需求[10]的优点,因而在美国尤其是美国西部得到了广泛应用。例如:建立于1996年的亚利桑那州水银行有权购买州领域内科罗拉多河的富余水量,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存放起来以备其他需水人利用;建立于1991年的加利福尼亚州水银行逐渐由水权买卖双方的信息交换场所发展成为较为完善的银行体制,等等。其运作过程可以作如下表述:首先,水银行发布买方和卖方所提供的需水信息和供水信息,并对双方可交易水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资格审查;其次,水银行召集买卖双方进行协商以确定交易标的物、交易水量、交易价格、结算方式、风险负担以及违约条款等事项,买卖双方根据交易合同办理交割和结算业务;再次,水银行对水权转让协议登记备案,并公告买卖双方水权转让的时间、水量、水质、期限等内容,以便于公众监督。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建立若干制度以保障水银行的良性运行。

其一,政府对水银行的统一管理。从国外实践来看,水银行往往由政府统一集中管理,如美国加州水银行就是一个由州水资源委员会管理的,促进水资源在余缺双方之间进行管理的中间机构。而政府参与和主导对于水银行机制的良性运行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来自政府的财政支持也可以为用途单一、投资巨大、资金回收周期较长的水银行建立及持续运行提供重要保障。因此,我国水银行建立后,应当由相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形式可表现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具体运作,其主要职责应定位为交易合同文本的制定、合同的执行和监督以及水银行潜在市场风险的防范和监管。

其二,交易价格的确定。国际上关于水银行交易价格的确定有清算所制、固定价格制和拍卖制三种模式,①三种模式各有利弊。②在我国水银行实施初期,可以固定价格制为主,同时允许交易价格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即由水银行与买水方和卖水方根据固定价格通过协商确定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签定买水与卖水合同。一般来说,固定价格由水资源价格和运行支出两部分构成,既要体现受水地区水资源供求情况,也要包括输水成本、项目管理成本等内容。

其三,交易外部性的消除。尽管水银行交易发生在买卖双方之间,但也有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经济、生活乃至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如对农业产生的外部性,包括由于回流变少而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外部性,因地点和用途改变而产生的外部性等。而外部性问题是水银行成功运作的最大障碍。对于如何采取措施矫正或消除这一外部性,可借鉴美国加州水银行的做法。该水银行有一个专门的审核委员会对每一个提供水权转让的售水方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水银行购水行动的正确性。③[11]

(二)水股票和水基金

水股票是水资源类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也是水资源资本化运行的重要形式。一方面,通过水股票的发行,水资源类企业筹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并将其转变为巨大的生产资本以克服水资源类企业投入大、成本高的弊端。同时,水股票的发行还能够起到分散投资风险的作用,且当水资源类企业经营状态良好时,水股票的发行还能收到企业资本增值的效果。另一方面,水股票的发行使得中小投资者能够通过购买水股票参与水资源类企业的投资并获取资本增值,而大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水股票实现参股或控股及购买、兼并股份公司的目的,從而实现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并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类企业的经营效益。

水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水资源类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管理人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作资金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水基金将众多投资者的小额资金汇集起来进行组合投资,使投资者间接地参与水资源领域的投资,从而在拓宽中小投资者投资渠道的同时,也为水资源类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筹集资金创造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关于水基金的运作机制,包括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水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程序、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等,应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进行。

(三)水期权、水期货

Michelsen和Young在1993年提出了水期权这一概念,认为水期权是一种标准化的合约或协议,规定了期权买方有权在未来的某一特定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从卖方处购买某一定量的水。[12]其中,期权买方仅仅购买了水资源的使用权,只有执行该期权时才能获得实物水资源;期权卖方有义务在买方要求执行期权时按契约规定的价格出售定量的水。[13]在实践中,美国加利福尼亚南加州大都市水区(MWD)最早引入了多种期权契约用于规避干旱年水资源供给的风险。①[14]

目前,我国的水期权交易尚处于尝试阶段。由于水期权交易具有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由于水权价格波动产生的供水风险、节约交易成本等诸多功能,水期权必然随着水资源市场化改革的深入而成为水权交易的重要形式。基于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匀、经济发展不平衡且水资源流动性和不易运输的特点,可以流域为单位,在流域内统一建立一个水期权交易所,其职责主要包括:[15]为水期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公开全流域水期权交易信息,依法组织水期权交易;制定水期权交易的有关交易规则和规章制度;审核水期权交易主体的资格、交易条件以及水期权交易合同;维护水期权交易秩序,监管各种违反公平原则及交易规则的行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进行。该流域水期权交易双方在持有该流域取水许可证并保证将所购买的水权用于水期权交易所规定用途的条件下,通过各自的经纪人在交易所中买入或者卖出水期权。

水期货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并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水资源的标准化合约。到目前为止,水期货还未出现在我国期货交易所中,但在国外水期货交易已开始起步。例如:自2014年3月澳大利亚的Waterfind在线市场营业以来,已有价值160万澳元的1650亿升水期货合同在这个市场上完成了交易。正如水资源问题权威、哈佛大学环境工程教授、前世界银行执委约翰·布里斯科指出的那样:“就像其它期货市场一样,水市场也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期货市场……往往是买卖双方更有效地管理风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16]在全球水资源日趋紧张的形势下,通过水期货交易能够规避水市场的价格波动风险,从而促使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我国水资源市场化改革逐渐深入的情况下,水期货交易也必将成为水资源资本化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在水资源资本化实现的制度设计中,需要反复平衡和考量的是如何通过对相关制度规则的梳理,既保证市场活力从而达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又保证良性的市场秩序从而满足公共利益的诉求。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不能仅仅从行政法或者环境法的角度出发,还必须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角度予以思考。水资源资本化的实现并非一蹴而就,而是水资源市场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高级形式,其应当以水的资源化、水资源的权利化以及水资源的产业化为实现基础,以建立多层次的、多元化的水资源资本市场体系为实现路径,以水银行、水股票、水基金、水期权、水期货等为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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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Rob Curran.澳大利亚“水期货”揭秘[EB/OL].http://www.fortunechina.com/business/c/2014-07-01/content_211840.htm.

(责任编辑:苗政军)

作者:张莉莉 黄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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