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政法发展论文

2022-05-08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部门行政法发展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201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最为复杂的一年,新的形势对工商部门服务科学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深化行政指导工作,是工商部门应对挑战,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重要途径。

部门行政法发展论文 篇1:

引入预见性管理 规范基层工商执法行为

随着市场监管领域的不断拓展和市场监管环节的不断延伸,如何提高基层工作的预见性,使之从纷繁复杂的事物表象中把握规律性,提高工作的有效性,是我们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提高预见性,是促进基层工商工作的客观要求

预见性是对事物未来的认知和把握,是在掌握客观规律基础上的科学预测,不是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断。增强预见性是工商部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必然需要,是把握工作主动性、增强创造性的必然需要。

提高预见性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新一轮的增长期和转折期,市场主体在总量、结构、形式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生产、经营和流通方式逐步现代化,市场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市场行为越来越复杂化,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复杂化、隐蔽化。工商部门作为政府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被国务院赋予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监管领域从狭隘的集贸市场拓展到社会主义大市场。而随着国家行政法制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也对工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收费行为、行政强制行为等具体行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基层工商部门如果囿于传统的工商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必然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引入预见性的管理理念,规范行政行为,推进工商部门履职尽责,才能有效解决有限的监管资源与庞大的监管任务之间的矛盾,才能紧跟市场经济和监管新形势发展的步伐。

提高预见性是增强基层工作主动性的需要。长期以来,工商部门大量的监管工作是一种被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基层工商部门往往疲于应付完成上级或地方政府的执法检查任务,像消防队员一样处处救火,拆东墙补西墙,每当市场主体出现问题时,才去执法查处、监管规范其行为,形成了被动工作的局面,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没有取得很好的工作成效。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滞后性,也造成了工商监管的不力和缺位。提高工作的预见性,通过对当前情况的调查研究,把握事物未来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前瞻性地预见到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积极探求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规律,指导未来的实践工作,提前进入工作状态,才能超前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从被动应付的窠臼里挣脱出来,实现被动型管理模式向主动型监管模式的转变,从而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执法效力。

提高预见性是增强基层工作创造性的需要。通过预见性管理,主动和超前地掌握未来工作的重点,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有利于提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的创造性。没有创造性,基层工作就是一潭死水,缺乏交流贯通,更得不到发展壮大。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区域,县级工商行政管理要适应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洪流,基层决策者必然要有一种勇立潮头、劈风斩浪的勇者风范,有一种登高望远、未雨绸缪的远大眼光,提高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科学预见性,及时做出果断的决策,才能闯出一条适应形势发展工商监管执法的新路子,取得基层工作的新突破。如在外资监管工作中,要预先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规律作出研究,才能开创性地开展工作。

二、求真务实,提升基层工商工作预见性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许多工作在正式实施之前,都需要做好大量的前期预备工作。只有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究,加强对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可行性的意见建议,才能为作出科学合理的预见性决策打好基础。

认真分析形势,敏锐把握本地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经济是基础,工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旨在规范和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的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只有认真研究和分析把握本地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提高观察事物的敏感性,把握工商部门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更好地做到监管到位、服务到家。如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的招商政策从初期的全选全招到招商选资,外向型经济也发生了从原始的粗放型、生产型向现代的环保型、科技型的质变,与此同时,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对部分县级工商部门外资授权的扩大,基层工商部门对外资登记从简单的初审登记到直接登记,情况必然会复杂化,登记与监管的难度必然会增加。要适应外向型经济层次质量提升的发展趋势,基层工商部门就要在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做好前期工作,解决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

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捕捉工作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识来源于实践。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基层工商部门只有通过对各类市场主体存在条件、联系、发展变化趋势等大量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和综合总结,及时地捕捉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把握行政执法和服务经济的发展新动向,才能较准确地作出预见性的决策,实施有力的行政监管。在工商公平交易、经济检查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网络经济的蔓延,各类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手段翻新、花样迭起,如果基层工商部门仍然凭借过去的经验和传统的方式查案、办案,必然会影响查办新型经济违法案件的成效。如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利用网络进行传销的作案方式更为隐蔽狡猾,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而目前网络监管处于工商监管的“灰色地带”。此外,诸如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倒卖走私或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钻大陆法律空子的行为在外向型经济发达的地区也不少,还有商业贿赂、限制竞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等也随着经济的发展鱼龙杂生。对于这些新型的经济违法行为苗头倾向,只有基层工商部门对其产生的背景、渊源、种类、特征及监管措施有全面洞彻的了解,才能有力地予以查处。

广泛征言纳谏,主动对接地方政府与管理对象对未来工商工作的需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工商部门执政为民,一切工作以地方政府和管理对象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以实现“政府、企业、经营户”“三满意”的根本目标。决策者要做到耳聪目明,就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主动对接他们的需求,才能有效避免不切实际的预见,减少损失,使工作重点突出、有的放矢。现实情况下,工商部门一方面需要广开言路积极贯彻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建议,当好参谋助手,争取地方政府对工商工作的支持,全力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投资环境,助推地方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广辟渠道吸纳管理对象的想法意见,通过走访座谈、举办沙龙、网络平台交流、电子数据交换等多种形式,了解企业对工商部门在工作作风、登记效能、服务举措、依法行政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从而不断改进和

完善自身的工作。昆山市政府近年来大力实施“三自创新”战略,要求各级企业加大自创品牌的力度,打造创新型城市。众多的中小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也向工商部门表达了越来越强的创牌意向,工商部门应围绕政府的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大品牌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优势,为企业提供宣传、培训、申报等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培育和指导企业争创品牌,提升产品竞争力。

三、在执法实践中,修正完善预见性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预见性的决策带有一定的创新性,要经得起实践的考验,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才能真正实现促进工作、事半功倍的目的。

大胆创新,敢于将预见性内容引进基层决策过程。创新是发展的力量源泉,是基层工商工作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基层工商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正确运用定性预测、定量预测、定时预测、概率预测等科学方法,敢于闯前人没有走过的路。多种经济成分的快速发展亟须工商部门转换理念,革故鼎新.在市场准入模式、监督管理机制、行政执法体制等方面不断创新,规范行政行为,建立科学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新机制。如昆山市工商部门在预见到传统的个体工商户上门收费方式耗时费力、不能适应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情况后,积极创新行政收费方式,早在1997年就在个体工商户中推行自缴费制度,采取“电脑开票、持卡缴费”的新型缴费模式,将工商干部从繁重的收费工作中解脱出来,既提高了行政收费的效率和科学监管的水平,也规范了行政收费行为、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水平的提高。

实事求是,勇于在实践中修正完善预见性决策。预见性的决策毕竟是对未来事物基本规律的预知,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事物发展千变万化,预见性的决策不可能百分之百正确无误,这就要根据客观发展的情况予以日臻完善。树木总体的规律是向上生长,其细枝末节却是参差不齐,育树需要不断地修枝理叶确保其茁壮成长。基层工商事业的发展进步,同样需要不断地对预见性的决策、方向性的问题进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调整和完善。多年来,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登记准入因牵涉到其他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这一类似于“鸡与鸡蛋”的怪圈,长期以来困扰着工商部门与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影响了行政审批的效能,也影响了市场主体的依法确立和健康发展。在《行政许可法》出台以后,这一问题得到了较好的缓解,国家清理和废止了一批前置行政审批项目,然而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中,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以前的问题。基层工商部门在与其它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实行集中办理、并联审批的统一做法下,具体操作则需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不同行业的特点予以区别和修正,部分行业可以采取先照后证的措施,先准入后规范,而对于重大的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十三个重点行业,则仍应坚持执行先审批后准入。

求真务实,善于将预见性决策落到实处。所谓“求真务实”就是要向实践求真知、务实效。各项预见性决策的最终落脚点都要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去,以取得实效,才能让广大干部群众感受到预见性决策的好处,真正实现“三满意”的目标。依托昆山经济社会“两个率先”发展的大背景,昆山市工商局善于把前沿举措运用到实践工作中去,当预见到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将是鼓励民间创业的发展方向时,2001年就在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私营公司制小企业中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操作办法,既在2006年新修改施行的《公司法》中得到了印证,又有力拉长了昆山民营经济的短腿。到2005年底,昆山私营企业的户数首次位居苏州市第一位。

世易时移,时代在进步,事物在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只有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才能踏准时代节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只有加强预见性的管理,才能把握工作的主动性、增强创造性,才能不断开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江苏省昆山市工商局)

责任编辑 周晓萍

作者:陈惠祥 袁 红

部门行政法发展论文 篇2:

工商行政指导服务科学发展探析

2010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最为复杂的一年,新的形势对工商部门服务科学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深化行政指导工作,是工商部门应对挑战,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重要途径。

一、明确行政指导的发展导向,增强服务科学发展的意识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务是发展,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行政主体及其人员的核心使命。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顺应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这一时代潮流,是服务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

行政指导这一新型的行政行为,是伴随现代政治和市场经济发展出现的重要的政治与行政现象。行政指导既是“有限政府”的产物,又是“有为政府”的产物。它对于行政主体来说是一种积极行政的行为;行政指导还是“服务政府”的产物,服务理念、责任意识是行政指导的内在鞭策力量。

我国行政指导的实质,可谓是一种发展型的行政指导制度。行政指导在我国的出现和实践,呈现出明显的发展导向。有别于最早产生行政指导的日本,我们的行政指导更多地体现了为推动发展而对国家权力的自制和退缩。行政指导实际上承担了改革试验的历史职能。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由所谓的“行政统制经济”转到“市场引导经济”,其实就是一个行政指令不断消融而行政指导不断扩张的过程,其目的都是着眼于促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是“自由”加“和谐”,政府既不能盲目干预,又不可放任自流。行政指导正是以其本身特有的发展导向功能和均衡协调功能,成为政府推行行政指导的逻辑基础。

发展型行政指导的本质要求,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服务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行政指导明确的发展导向,要求我们在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中,更自觉地树立服务科学发展的意识,更清楚地认识行政指导在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服务工商职能转变和职能落实、创新工商服务发展机制、提升服务层次中的重要作用,更深刻地理解行政指导与服务的关系,更准确地把握工商行政指导的目的、定位和方向,更有效地发挥行政指导服务科学发展的独特作用。

二、以行政指导为促进发展方式转型的抓手,确立工商部门在科学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地位

转变发展方式是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20lO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班上提出,国际金融危机使我们转变发展方式、经济发展方式的问题更加凸显。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表面上是对经济增长速度的冲击,实质上是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冲击,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增添推动力。能否突破长期惯性的增长模式,尽快实现转型,已成为我们面临的最大挑战。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加快发展是硬道理,现在则是加快转型是硬道理。

贯彻中央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统一的精神,落实国家调整经济结构总体部署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支持发展先进产业、配合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工商部门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扩大消费、促进就业等任务更加复杂和艰巨。深化行政指导,既是从服务宏观经济发展上创新体制机制,提高对国家经济发展政策的理解力和执行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总结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工商部门服务发展的方式方法。不断完善和提升工商部门服务发展实际运作机制的重要方面。

一方面,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在政策与资讯等方面的优势,有效整合工商部门公共服务资源,将工商行政管理工光作中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如开展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综合分析,全面反映企业数量、经济规模、经济结构、产业优势等综合情况,发布产业结构与投资信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典型案例等,结合工商工作实际和各地产业特点,以促进和服务发展方式转变的实际作为,体现工商行政指导对科学发展的作用和价值。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提供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同时,加强对企业信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的引导。

另一方面,突出对转变发展方式越来越重要的生产要素进行行政指导,加强引导和管理。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中,商标行政指导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指导出口企业自主品牌培育等方面,对调整结构、促进创新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再如,贯彻中央“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加强支持自主创业、白谋职业等相关政策措施的指导,对引导和促进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各种服务业降低创业成本,减少创业风险,提高政策效应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通过行政指导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职能和其他派生性服务职能的结合,可以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扩大消费等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如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适应市场。推广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和订单农业指导,积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增产增收,发挥行政指导在红盾护农、经纪活农、合同帮农、商标富农等服务“三农”工作机制中的作用,努力引导消费,为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服务。

三、通过行政指导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凸显工商部门服务发展的重要作用

市场主体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纵观中国发展的大格局。我国仍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现阶段,我们仍面对市场主体发展不足或不成熟的状况,大量经验欠缺、能力不足或缺乏能力的大学生、居民、农民和返乡民工进入市场创业。这些市场经济经验不足、弱小的市场主体,迫切需要予以指导服务、扶持帮助。同时,处于激烈市场竞争和经受金融危机影响。遇到诸多困难的各类企业要保持稳定持续发展,对行政部门加强指导服务、落实帮扶措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商部门应把培育市场主体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将行政指导与其他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相结合,着力推进服务市场主体的体制机制建设。不断推动服务发展模式向更高形式提升,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企业是“经济细胞”,经济发展好不好,关键在企业的发展。通过行政指导让更多企业存续、发展和壮大,是行政指导的终极目标之一,是工商行政指导的一个重要功能。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各级T商部门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和指导,实行了许多宽松的政策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措施办法。各地发布、出台支持企业,服务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之多,为历年之最。这实际上是抓住时机,举全系统之力,进行了大范围、大规模的行政指导,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行政指导工作涉及工商工作的方方面面,应侧重于从与企业需求最为密切的企业市场准入、维权发展、规范经营、违法查纠等方面切人,在既有工作基础上,通过

行政指导,把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这一重要的职能T作提到更高的层次。一方面,在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中,指导市场主体的准入行为和竞争行为。这样的行政指导不仅可降低监管部门的行政成本,更重要的是降低社会成本,让企业事前预防,不出错、少出错,不对社会和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另一方面,对市场主体自身的企业行为进行引导,如商标注册、合同管理、品牌推广等。这样的行政指导不仅使行政指导成为企业征信、授信的可行途径。而且对提高企业自律是很好的促进。由于自律比他律更有效率,更为长效,可使企业违法经营等风险发生率降低,监管部门的风险也相应地降低,从中也体现了行政指导在防范行政责任风险中的作用。

行政指导就是要疏导、缩短工商工作与市场主体的距离。在推行行政指导的过程中,要强调以服务对象为本,以市场主体的需求为导向,以工商部门的职能为基础,遵循市场主体的培育、壮大的客观发展规律,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市场主体的不同需求,进行分层、分类指导,并协同各类协会、中介组织还有市场业主等共同进行指导,使行政指导工作更直接连结市场主体,同时还要解决和企业沟通、建立关系的问题,搭建服务平台。开辟相关渠道。

工商机关是市场监管部门,从广义上讲,我们所有职能工作的履行,都是在服务发展。但高层次服务导向的监管,要求工商部门在执法的同时,应考虑执法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看其能否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高层次服务导向的监管,要求工商部门给政府当好参谋,给企业当好指导员。从这个意义上说,工商行政指导是更高层次的监管服务、更科学的依法行政。通过行政指导,让行政许可的效能更高,让行政执法达到的效果更优,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规范、市场主体的发展更健康,从而使市场经营秩序更好,工商部门总体上服务经济发展的社会效果更好。

四、行政指导与监管执法相融合。以科学监管服务科学发展

行政指导如何与监管执法有机结合,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经营、健全预警防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科学监管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在现有职责基础上推行适合当前形势和市场监管需要的行政指导,应是探索工商科学监管的重要内容。

行政指导与监管执法相辅相成。行政指导不是弱化监管,而是对监管的优化,是向科学监管的迈进。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都只是管理手段,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两者不可替代,不能偏废。行政指导更多的是立足于预防、规范,减少违法,尤其适用于传统监管方式难以解决和有效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是对传统工商行政管理的进一步完善,而不是一项新的工商职能。

依法监管是工商之本,但当前我们正处于发展的转型期,监管执法不能只强调合法性,必须充分考量合理性。监管的概念不能等同于处罚,如果把监管的职责予以扩充、外延,行政指导是对行政处罚等强制性行为的补充和完善;如果以监管为统筹,可谓是一个监管的两种渠道,一个监管的两个方面或是监管的“一体两面”。即强制性行政与非强制性行政是工商监管执法的两翼,主体行政行为、辅助行政行为和服务发展其他的派生性行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工作中相联动而非相区隔地进行。行政指导实质性地纳入了监管的范畴,作为依法行政方式拓展和延伸,融会在工商监管执法整体及其方式方法之中。也即行政指导在实际履行过程当中具有联动性,工商行政指导必须与工商行政管理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方式统一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之中。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行政行为的独立性是相对的,他更是一种可以通过渗透、嵌入到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中而发生作用的行为。与相关行政管理行为融合互动,是处理好行政指导与监管执法的关系、完善行政指导实行方式的关键。虽然行政指导同相关行政管理行为相融合的紧密度和方式有所不同,但行政指导可以而且应当同其他行政管理行为相融合;在多数情况下,行政指导只有同相关行政管理行为融合才能有效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才能焕发出行政指导真正的生命力。工商行政指导只有与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手段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工商行政指导效用的最大化。

行政指导与监管执法的融合,必然使行政指导特别是即时行政指导成为工商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常态性的重要任务。因此,提高行政指导能力是基层建设的重要任务。

虽然行政指导在工商行政管理实践中已得到普遍运用,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行政指导仍是一个理论基础较弱、实务问题较多、规范程度较低的行政现象,且法学界对行政指导的概念、性质,以及法律责任等仍有不少争议,这些不可避免地影响到行政指导的推广和行政指导积极作用的发挥。鉴此,我们在坚定推行行政指导的同时,一要考虑到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因地、因时制宜地把握好“度”,并明了行政指导有其合理的边界。如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法律文件中已经郑重承诺,行政指导将受到世贸组织规则的约束。具体涉及的领域包括关税配额的行政指导,以政府补贴为主要支持手段的产业政策指导,支持农业所采取的行政指导等。二要防止不当指导可能出现的问题或负面影响。如授益性行政指导若缺乏对第三人的程序保护,容易导致对第三人利益的侵害;又如过度指导有可能抑制社会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再如行政主体行政指导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行政法治空洞化”问题等。三要约束、规制指导行为,防范可能的廉政风险。

作者:傅 健

部门行政法发展论文 篇3:

为何行政法治特别需要原则指导

摘 要:基于法的原则的基础性、本源性原理作用,在实现法治的进程中,都必须要以法的原则为指导。在行政法领域,基于行政法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些特性,诸如分散性、不稳定性、冲突性以及大量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等差异性,使得行政法治的实现相对于其他部门法治更需要原则指导。

关键词:行政法治;行政法;原则指导

我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定义,要从其作用范围和价值体现上去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行政法律体系之中,反映着行政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目的指向是行政法治。行政法治就是使公共行政服从良善规则治理,既行政服务领域的良法之治状态。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实现,本身就是行政法治内容的构成,所以在实现行政法治的过程中,需要以行政法原则为指导。

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巨大作用远非其他部门法律原则可比。行政法治的进程中,相对其他部门法治建设,尤其需要原则的指导,这是由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决定的。

第一,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行政法规范非常分散且数量众多,所以特别需要原则指导以统一适用。行政法之所以难以制定统一法典,其主要原因有:首先,行政法调整的范围极广,并且十分细碎,公共关系的广泛性和差异性决定了其不易有统一的规范调整。进而导致部门行政关系分别立法,部门行政法分类逐渐精细化,各个部门行政领域立法大量出现。在立法主体上,享有行政立法权限的,除了议会立法之外,更多的,是行政机关为了履行行政职能而制定的大量法规、规章占据了行政法规范的主导地位,立法主体呈现多层级化。其次,行政法的不稳定性。正是因为立法主体的多层级化,对待新出现的社会现象,在议会立法之前,往往通过行政立法先进行调节。所以行政立法的灵活性最高,最能反映社会生活。随着新发社会现象的不断涌现和旧的社会现象的不断更新,行政法规范的新旧更替也十分频繁。这些原因都导致了行政法很难制定一部完备的、稳定的法典。就单行的行政立法而言,其数量就已经超过其他部门法规范的总和。用如此庞杂的行政立法来构建行政法治体系,最终实现行政法治,就需要原则来起整合作用,以建立有序整体,实现行政立法的体系化。

第二,行政法内在冲突的大量存在,特别需要行政法原则指导以统一协调。创制主体的多样性,导致了行政法的内在冲突的广泛存在。首先是层级冲突,主要是同一层级或者不同层级主体制定的规范的冲突。在我国层级冲突的问题于《立法法》出台之后,问题得到一定的解决。对待层级冲突,要充分利用行政法原则的指导作用,落实到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修改、废止过程中,从创制层面尽量减少冲突,增强行政法制统一。然后是地域冲突和部门冲突。各个地方所面临的情况不同,或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在规范创制上,也会难免产生冲突。尤其是部门间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出现行政机关之间因利益冲突产生管辖争议。这样,部门各自制定的规范会产生冲突,有积极冲突也有消极冲突。此外还会因为诸如立法水平、利益平衡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会产生行政法的内在冲突,这些冲突的存在,必然影响行政法治的统一。所以在这个层面上,行政法治尤其需要原则来指导,以原则作为检驗标准,统摄整个行政法律体系,逐渐消解内部矛盾,用原则的统一性促进规范的统一。

第三,由于行政法规范的不稳定性,特别需要行政法原则指导以维护行政法制的稳定。行政法的职能之一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社会公共事务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那么行政法规范就要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更新这一客观形势迅速做出反应,以求达到及时调控之目的。这样,同民法、刑法、诉讼法这些其他部门法规范相比较,行政法规范的更新速度是最快的,显示出其独特的易变特性。而稳定性又是法律的一项重要特性,行政法的变动如果太频繁,就会让人们无所适从,影响法的权威性。所以法的稳定性和行政法要与时俱进的特性产生了内在矛盾。为了调和这两种需求,要充分利用行政法原则的指导作用,在法律规范的创制阶段,要依照行政法的原则,使法律规范的变动不失去大方向,维护行政法律制度体系的稳定性。同时,有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引,公众对行政法规范的变动会产生理性的预期。一部法律规范的制定、变更、撤销都符合行政法的原则,那么也一定符合公众的理性预期,从而消弭了行政法规范变动带来的不稳定性影响。

第四,行政法规范上大量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需要行政法原则指导、加以规范。立法权所能控制的裁量权不能做到特别精细化,司法权的审查更是不能面面俱到,所以将自由裁量权交到了行政权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内部控制为主。行政自由裁量,最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权上。法律法规对各种行政处罚权做出的都属于幅度性规定,对于进一步精细化的裁量基准有的是由行政机关内部通行的,有的全凭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可能会对相对人造成巨大损害,从而引发争端。行政法规范中的自由裁量权分布区段十分广泛,从事实认定到要见认定,从程序选择到行为选择再到时间的选择,都有自由裁量权。而如此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如何行使,其答案必然要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在合理性问题上,作出评估考量。正如有的学者认为,在裁量治理理论上应当倡导一种"以法律原则为取向的功能主义建构模式。所以相比其他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治的过程中,更需要原则指导,以规范行政管理事务中的自由裁量权。

第五,在实现行政法治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原则的审查作用。首先是对法律规范的审查,防止恶法的出现。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立法主体多层级化、多源化,所创制之法律规范总量十分庞大,难免出现有违行政法治最终价值追求的法律规范。为了正确评价每一部已经生效的行政法律规范是否属于良法,就要以行政法的原则作为审查标准,以此透视其是否符合行政法治的价值追求。其次,是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权的主要职能就是管理公共事务,20世纪以来,行政权扩张成为世界范围内行政法领域中一股无法遏制的发展趋势,其背后的原因是经济发展带来许多外部性问题,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解决,从而影响了社会正常发展的秩序。这就要求政府积极介入社会生活,从而使得纳入行政权管辖的公共事务日益增多。如今我们生活中的各个细节都与行政权的运作息息相关,行政行为随处可见。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乎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都要以行政法的原则加以审核。总的来说,微观上,行政法的原则是行政行为正当性的审查标准;宏观上,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状态实现与否的检验标准。

综上,法治的进程中,无疑是需要原则指导的。相比其他部门法治建设,行政法治对原则的需求更加迫切。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价值与行政法治最求的价值具有内在同一性,行政法原则的实现,本身就是行政法治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王锡锌,行政法治的逻辑及其当代命题[J],法学论坛,2011(2).

作者简介:张硕,男,内蒙古赤峰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作者:张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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