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23-04-22

第一篇: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市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运兴公司职责

(一)会同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协助乡镇和学校勘察确认学生接送线路、接送时间、接送次数,对不符合通行安全要求、已经破损的道路、桥梁及时通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维修整改。

(二)制定校车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三)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

(四)寒暑假定期对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等相关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进行培训,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五)加强校车日常管理,建立与交警大队共用校车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工作机制,对校车运行实施全程监控。

(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为校车办理相关手续,并督促校车驾驶人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七)指派专人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确保乘车安全。 第二条 教育体育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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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审批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

(二)与校车服务提供者(运兴公司)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

(三)监管校车服务提供者(运兴公司)在服务过程中的行为。

(四)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五)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提示学生拒乘非法营运及无安全保障的车辆。

第三条 交警大队职责

(一)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

(二)加强校车准入源头管理,负责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每年6月、12月做好校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

(三)加强校车行车监管,查处校车超载、超速、酒驾、毒驾以及使用“三无车”(无牌无证无保险)、故障车、拼装车、农用车和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

(四)在学生上学、放学重点地段安排警力,维护交通秩序;交通拥堵时,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

(五)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六)在学校门口和学生上学、放学路口以及急弯、陡坡、桥梁、临水等危险地段,根据交通管理规定,设置防护栏、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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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牌、减速带、斑马线、限速标志、道路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四条 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按照相关规定,对校车进行检测,依法查处非法营运接送学生车辆。

(二)严格贯彻执行校车二级维护、二级保养制度。

(三)对路况较差、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进行维修。 第五条 乡镇职责

(一)综合协调各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校车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不符合通行安全要求的道路、桥梁进行维修,确保校车运行路线畅通。

(三)维护校园周边秩序,确定校车停车位置。

(四)对本乡镇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手续办理行使初审权。

(五)协调运兴公司,组织学校、家长、校车服务提供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校车运行时间、运行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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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置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在校车上加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校车及其他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五)专用小学生校车应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六)使用年限或行驶公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的校车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

(四)区县教育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如使用具有道路旅客运输资质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送本区县同级运输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审批。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七)对于跨区县运行校车许可的审批,由学校所在区县负责。

第七条校车通行和乘坐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随车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三)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不得违反《条例》规定的限速要求。

(五)校车行驶应与运载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六)严禁校车驾驶人疲劳驾驶。

(七)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八)相关部门应确保校车经过的道路无安全隐患,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排除,并在危险路段设置标志牌和警示标志。

(九)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十)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十一)校车发生交通等意外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十二)校车应当每半年接受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管理职责如下:

(一)根据《条例》“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本市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就近入学;城区优化公交线路,以公交为主解决学生交通需求;以区县政府为主导,重点解决农村、山区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指导、监督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区县教育部门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校车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交线网,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六)安监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七)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区县教育部门备案。

(八)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九)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要至少保存2年,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疏散演练。

(十)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疲劳驾驶、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九条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

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运输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学校违反《条例》的,除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本市建立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可参照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适合本区县实际的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构。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设3年过渡期,过渡期后本市接送小学生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第十四条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校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校车管理的暂行管理

2005年8月因县城民族路进行改造,校车进出校园极不方便,根据这一特殊情况,允许校车在公路修通前停放在校外,现对校车作如下管理规定,望车辆驾驶员遵照执行。

1、校车在校外期间不能长期停放在露天场地,必须寻找房屋或修理棚停放,特别要注意校车的安全。因管理疏漏造成车辆损坏的,损失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2、车辆在校外期间禁止公车私用,车辆管理一律由行政办负责,校长、副校长、行政办有调动车辆的权力(公用),其余处室无权调动车辆。

3、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经校长同意,再由行政办委派,由此产生的经济费用由借用单位负责。

4、单位教职工因特殊情况借用车辆须经校长同意,费用由教师个人承担。

5、未经学校允许,驾驶员不得私自动用校车,否则产生的费用和产生的经济赔偿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学校一律不承担负责。

6、驾驶员公出时,因违章操作或行驶所受的处罚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7、车辆停放校外期间,未公出时产生的洗车费和修理费,学校不给予报销。

8、驾驶员接到学校动用车辆通知时,必须按时到位,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位的一律按教职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驾驶员对校车有维护、保养的责任,随时保持校车的清洁。

10、校车的修理须由驾驶员和行政办或总务处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场,驾驶员个人无权处理校车的修理事宜。

第四篇: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校车服务公司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接送学生运输车辆运输(以下统称校车)安全管理,保证专用校车、接送学生运输安全,保障乘坐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结合校车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

第二条 经教育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许可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及政府规定所需检验的机构检验合格的,有标志标识的专用校车和签订接送学生运输合同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的营运客车。

第三条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政府规定所需要审核部门通过并核发“校车驾驶人准驾证”的驾驶人。

第三条 企业安全管理规章规定的校车的负责人、管理人、监管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校车)

第四条 根据教育单位学生运输情况的需要,公司按审批流程为其提供学生运输服务的校车。 第五条 承运单位原则上不安排非公司化经营车辆参加学生接送运输任务,因特殊情况安排非公司化经营车辆参加接送学生运输任务的,需要报请总经理室批准。

第六条 签订接送学生运输任务的车辆经营年限不得超过6年,且在使用年限内未发生过严重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 依据公司保险管理规范,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乘运人责任险”等险种。

第八条 校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按规定摆放。

第九条 校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辆卫星监控车载终端、车载监控录像系统等监控设备,监控设备运转正常,数据实时、有效。

第十条 校车实行“户籍化”档案管理,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档案、维修记录档案、维护保养档案、交通违法违章情况档案、保险档案、交通事故档案、调度运营档案、车辆运营日志等基础档案资料。

(接送学生运输驾驶人)

第十一条 持有扬州市车辆管理所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或增准驾车型满一年以上,持有扬州市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且在公司驾驶岗位上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通过公司组织校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操作技能考核和驾驶人安全法律法规考核合格,年龄在28周岁以上,未达55周岁的在职在聘驾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职在聘期间内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9分记录。 2.在职在聘期间内未发生有责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3.本人无犯罪记录和治安处罚记录。

4.在职在聘期间内没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行为或没有一般交通失信行为未修复的。

5.在职在聘期间内未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6.通过公司组织的驾驶人体检,身体和身心健康的,无传染病症、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行为记录。

7.接送学生运输驾驶人提出辞职请求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报告车属单位,车属单位应当对其驾驶车辆的交通违法违章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第十二条 满足条件的驾驶人经安全行车教育,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三条

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校车运营线路与站点)

第十四条 校车及学生集体外出包车运营线路、站点须经车属单位实地勘查评估,报公安交巡警大队审核、交通运输管理所审批同意后,报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备案。 行驶线路应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第十五条 校车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和站点停靠,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导致行驶线路不能通行的须由车属单位重新进行线路勘查评估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车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启用预案,报公安交巡警大队备案。

第十七条 校车必须严格按审批的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接着学生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第十八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九条 校车停车开关车门时,应听从跟车管理员或安全管理员的指令。

(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校车经营单位应成立校车运营安全领导小组,指导校车运输安全,学生集体外出包车实行安全管理人员带队制度,校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应关注校车驾驶员的身体、生理和身心健康,适时掌握和了解校车驾驶员和生理、心理和身体状况。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校车标志牌”,有校车标志灯的必须打开校车标志灯。

第二十二条 校车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按公安交巡警大队要求,学校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须经公安交巡警大队审验合格。

第二十四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按期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企业的安全行车教育,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在出车前必须对车辆四周进行巡查,上车清点和查看乘车学生人数,协助校方管理人员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车辆周边环境安全后方能发车;行车途中,密切注意乘车学生动向,及时制止学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等危险行为;到达目的地后,应当检查车厢,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开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制动、转身、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杜绝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车辆上路。

第二十七条 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第二十八条 乘车幼儿、未成年中小学生需要监护人或成人带领下乘车,校车驾驶人不得承应监护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与校车单位签订承运合同的教育单位应指定随车管理人员,随车监督学生乘车安全和校车运行安全。

第三十条 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其他公路上行驶必须严格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时速行驶,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途径集镇、人员及建筑物密集区域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第三十一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途径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道路时,或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报警,并在来车方向前150米设置警示标志牌,打开紧急双闪灯。乘车学生继续留在车厢内脏危险的,驾驶人应当带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承接学生集体外出的包车,必须实行“三员一长”会签制度,实行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在做好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和驾驶人安全行车教育后方可出车。

第三十四条 校车、承接学生集体外出包车车辆的信息必须报科技和信息管理处。

第三十五条 接送学生运输驾驶人必须严格按规定认真准确地填写行车日志。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操作规范行为全部纳入到日常考核中,校车驾驶人用工性质为劳务派遣工的,考核中,视日常表现予以加分。有下列先进事迹时,应由安全生产委会员研究确定。

1.在接送学生运输过程中,遇到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时,校车驾驶人机智英勇并采取果断措施,保护乘车学生和公司财产安全属实的,应在校车公司确认后报总公司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并大力宣传。 第三十七条 科技和信息管理处监控中心及车属单位监控员严格监控校车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监控中发现的各类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并予以登记,对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

1.校车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2.有下列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取消接送学生驾驶资格: 3.有超员、起事、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4.未经报告批准,擅自改变车辆运营线路的; 5.不服从公安交警指挥的;

6.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监控人员传达运输指令和安全行车指令的;

7.有三次以上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

8.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9.发生有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10.公司认定的其他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本校车管理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校车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规定在校车公司实施情况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修订。

第五篇:学生校车管理制度及校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新星小学

校车管理制度及校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为确保学生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各部门主任为组员。

2、建立教师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师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

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学生校车驾驶员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主管人,由主管报告总务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主管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学生校车驾驶员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学生校车驾驶员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6、学生校车驾驶员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家长不允许要求学生校车驾驶员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

(3)学生校车驾驶员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学生校车驾驶员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在接送学生期间,除学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学生校车驾驶员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3)若学生校车驾驶员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学生校车驾驶员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学生校车驾驶员的职责

(1)学校学生校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学生校车驾驶员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学生校车驾驶员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

(5)学生校车驾驶员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6)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7)晚间学生校车驾驶员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8)学生校车驾驶员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9)学生校车驾驶员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0)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1)学生校车驾驶员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2)学生校车驾驶员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3)学生校车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并说明原因。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3)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团结同事,爱护车辆,爱护公共财物。

(4)负责随车物资、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换车时应做好移交手续和车况检查,交接不清的由双方共同赔偿。凡丢失损坏的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5)车辆的牌照、手续等一切证件,必须认真保管,由于丢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6)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遇到事故,肇事者应及时向领导报告。特殊

情况可灵活处理。

(7)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动车;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或他人换车驾驶;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违者按学校制定的目标责任指标考核办法处理。

(8)严格执行学校、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除贯彻上述规定外,还要做到: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不准把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未按规定审检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准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行车的行为等。

10、学生校车驾驶员遇投诉事项处理

(1)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学校。

(2)学生校车驾驶员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校车管理领导小组。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其接走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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