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

2022-10-13

第一篇: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

【发布单位】人事部

【发布文号】人函[1999]177号 【发布日期】1999-11-23 【生效日期】1999-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审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但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传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1999年11月23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

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三篇: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举办人事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吉市国税函〔2010〕33号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举办人事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2010年市局教育培训计划,市局决定在六月份举办一期人事干部培训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县(市、区)局以及直属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市局相关科室人员(具体名额见附件)。

二、培训内容及目标

(一)培训内容

1、干部管理相关政策及业务操作规程

2、工资福利相关政策及业务操作规程

3、人事档案管理及日常报送资料要求

(二)培训目标

1、熟悉人事工作相关政策

2、掌握人事业务操作规程

3、规范人事干部行为准则

4、提升人事干部工作水平

三、报到时间及地点

6月8日(周二)下午报到,不得延迟。 6月11日(周五)下午培训结束返程。

报到地点:市局文化教育培训基地(青原区文陂乡)。

四、培训费用

培训班学费、食宿费由市局按规定标准统一支付,学员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名额分配选派参训人员,请于6月7日上午下班前将参训人员情况(包括学员编码、姓名、性别、单位、联系电话、职务)传EXCEL表至市局/centre/教育科/教育培训/人事干部培训班/。

(二)参训学员学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培训基地各项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学习,不得迟到、早退、旷课、缺课,特殊情况请假需经学员所在单位及市局教育科批准,学员违规违纪情况将通报学员所在单位。

(三)设施情况:基地有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和乒乓球场(网球设备自备);装配了无线网络,学员客房内上网请自带笔记本电脑和无线网卡;洗漱用品基地已配。

联系人:李琳(人事科)13307962576

唐昱钢(教育科)13907969438

基地总台15279839882

附件:人事干部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对下只发电子件,发文联系电话:0796-8232021)

二○一○年六月三日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0年6月3日印发

校对:教育科 唐昱钢

附件:

人事干部培训班名额分配表

第四篇: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皖人发[1997]83号

各行署、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了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生活待遇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登记(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

1、

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六)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七)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八)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九)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十)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二、事假生活待遇

(一)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二)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三)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规定政策范围内制订具体办法。

(三)本通知从1998年1月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五篇: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人调〔1996]7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省各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认真贯彻《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保证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卿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

考核实施细则

为确保被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政治素质,根据《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 法》,制定本细则。



一、录用考核的对象为笔试、面试、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 

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贯彻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

三、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内容须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确定。主要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及相关业绩。 (2)有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 (3)报考资格的复审。



四、省辖市以上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以用人单位为主组织实施;县(市)及其以下政府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核由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为主组织实施。 

五、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应当根据拟考核人数,成立若干考核小组,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成员至少在两人以上。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处事公道,责任心强,熟悉人事考核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



六、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l)制定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2)通过听取所在单位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查阅档案等形式,全面了解被考核人的表现和有关情况。

(3)分析整理考核材料,形成考核报告。报告应准确全面反映被考核者的实际情况,内容具体,观点有例证;提出被考核人是否录用的意见。

报告由小组成员署名,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批准录用后,考核报告装入本人档案。



七、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汇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触犯刑律受过刑事处罚者;

(11)近三年内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近五年内被国家行政机关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因犯罪被杀、关、管、押者;

(14)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者。



八、考核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务员录用公告或简单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以及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取消考核资格。



九、录用考核工作人员须遵守以下纪律:

(1)公道正派,不得借公务收受礼品,接受宴请; (2)尊重事实,不得因感情亲疏捏造或歪曲考核情况; (3)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取代考核结论; (4)注意保守秘密,不得将考核情况泄露给被考核人及其相关人员;

(5)实行公务回避,凡考核人与被考核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参与考核。



十、参照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

一、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十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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