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信息工作论文

2022-04-15

本论文主题涵盖三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纪检监察信访信息工作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本文对当前企业发展过程中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提高企业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效率,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关键词: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问题;对策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纪检监察信访信息工作论文 篇1:

用“三转”思维 打造“标准”信访

摘要: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根据党章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提出的工作要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要以“三转“思维,用转职能来支撑转方式,用转方式来引领纪检监察部门转作风,进一步提高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打造标准化信访工作。

关键词: “三转”思维;打造; 标准信访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中央纪委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根据党章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与时俱进提出的工作要求。“三转”的实质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找准职责定位,明确主责主业。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紧密相连,转职能是核心,转方式是关键,转作风是保障。转职能需要转方式来支撑,转方式要以转变思想观念为前提。职能转了,方式转了,最终还要体现到作风转变上。只有用“三转”思维,纪检监察部门才能更加科学有效地履行职责、担当责任。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委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工作方式,通过信访举报工作的办理可以直接从基层群众中获取各种信息和问题线索,使社会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更加有效,保障各方面监督权利的行使,维护社会稳定。

一、高校信访举报动机特点及类型

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是社会公众对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形式。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据我校统计数据,2014年信访举报5件,2015年信访举报13件,2016年信访举报15件,信访举报逐年上升,各方面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更加全面。从近三年信访举报案件的类型统计分析,主要有如下情况。

(一)信访举报的动机特点。

1.出于责任心和正义感,对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进行反映和举报。如对学术不端、科研经费的使用不规范等的举报,其目的是规范高校的制度,提升学校的管理水平,存在正面积极的意义。

2.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而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信访举报,如对学校基建工程与物资采购招投标事项、二级管理及考核分配等的信访举报。

3.教职工或学生集体就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处理不公,存在失范的相关部门或责任人的举报,如人才招聘、经费分配、费用收取等。

(二)信访举报的类型。

从近三年的信访举报案件看,33件信访举报中,实名举报的有18件,占信访举报案件的55%。按信访件来源渠道分,校纪委办、监察处自接信访举报15件(其中,来信举报12件,网络举报2件,电话举报1件),转接信访举报18件,转办单位有市纪委、省教育纪工委、省教育厅等。

二、高校信访举报办理程序日趋规范

针对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持续发力,群众和媒体监督的力度加大、范围拓展,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正努力依法依规,制订科学、高效的纪检监察信访受理、处理程序,使群众的关切得到及时回应,使信访举报人的举报事項得到满意的答复。2016年我校出台了《常州工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处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信访举报工作坚持依法依纪、归口办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信访举报处理程序得到规范。

(一)归口管理。

我校所有的信访举报明确职责,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统一扎口管理,配备专职纪检人员进行受理、分类、呈报等工作。采用流程办理,即登记—分类—呈阅—办理(转办)—反馈—结案—归档。此流程的登记环节应是全面的,所有渠道的各种信访举报均要登记在案,分类则要根据纪检监察信访的范围,区分一般信访和纪检信访,将属于纪检监察主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按规定进行呈阅、办理。将一般信访转相关部门办理。

(二)认真查核。

查核工作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核心环节,这个环节的工作直接影响到信访工作的调查报告和工作成效,也是纪检监察工作取信于师生,更好发挥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的有效举措。从我校近年查核的信访举报情况看,主要有直接办理和转出办理两种方式。

1.直接办理,就是由分管领导根据信访举报情况的复杂程度、性质的严重、工作量的大小等情况,责成相关人员组成查核小组,查核小组不得少于2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对信访中指向的问题直接进行查核取证,以查明信访举报中反映的问题。组织实施查核,可以向举报人核实,通过深入细致的谈话沟通,要求举报人协助查清问题;可以向知情人核实,使知情人如实提供有关证据;可以向有关单位核实,查阅、复制与信访举报问题有关的资料,收集其他能够证明信访举报问题事实的证据。对上级部门或同级纪委监察部门转办的信访举报件,根据要求,如为阅处件,自行查核处理,形成档案;如为要结件,则将查核的结果报转办部门。对实名信访举报,在规定时间内向举报人进行回复,对重要的信访举报,力争将查核工作做到证据链充分、事实清楚,结论明确,回复结果使信访举报人信服,避免就同一问题出现多次或多方信访举报的现象。

2.转出办理,校纪委办、监察处收到的信访举报件,举报内容专业性较强、内容有明确指向的,可以转办函的形式,转交相关职能部门或专门机关进行查核,回复举报人,并将查核结果报校纪委办、监察处进行备案。如对招投标结果及评标过程的信访投诉,常采用转相关招投标代理机构,由其进行查核、回复。校纪委办、监察处对相关部门备案的查核结果有权进行复核了解,并立案归档。

(三)客观定性。

对信访举报查核的结果,要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定性,对信访举报的违纪事实,可以有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实几种情况。每一种定性的界定,都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事实清晰、定性明了。

(四)依法建议。

根据对信访举报查核提出处理建议,并经领导批示,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建议:

1.立案。对信访举报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问题属实,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我校近年未有立案的属重大事项的信访举报案件,在此对立案及查处程序不做描述。

2.谈话函询。经初步查核,发现信访举报线索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或者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可以进行谈话函询,让被举报人自己写出情况说明。

3.了结。对经查核信访举报的问题,未发现违纪问题,即信访举报不实,或虽有违纪事实,情节轻微,采用谈话提醒的方式予以了结。

4.暂存。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检查核实工作的,可以予以暂存。

(五)报告撰写。

查核小组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后,为说明信访举报问题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要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反映信访举报问题事实的正式材料,是处理违纪行为的主要依据。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方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信访举报来源及查核依据,并简明写清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以及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等。

2.主要违纪事实及性质。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信访举报事实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以及所造成的后果。

3.说明问题性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准确根据信访举报问题,提出定性结论,对一时难以认定性质的信访举报可采取写实的办法;如果信访举报问题涉案人员或涉案党组织及其有关领导人员应负的责任要加以区分。

4.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写明被调查人对信访举报问题认识和态度,概括其一贯表现。

5.处理建议。如果信访举报问题属实,且存在违纪行为,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态度,依照条规,提出对被调查人的处理意见。

(六)信访成效。

做好高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从全面从严治党的层面看,是加强群众监督,畅通民意渠道的措施,从高校管理的微观层面看,也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1.纪法分开。结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将纪律挺在前面,真正实现纪、法分开,做到抓早抓小,把问题化解在苗头状态,使咬耳、扯袖成为监督执纪的常态,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净化整个校园政治环境。

2.完善制度。要求各级管理者,工作更加细致务实,工作制度中的漏洞及时发现并予以修订完善,织牢制度的笼子,使权力在制度的约束下运行,以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提升高校的管理水平。

3.服务管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通过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意识到那些制度的存在形同虚设,又有哪些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或与国家的大政方针不相符,及时总结提供信息,维护制度的权威,让监督执纪服务高校管理工作。

三、打造“标准”信访的思考

我校在围绕深化“三转”,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总体的要求下,通过以下方面来进一步提高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打造标准化信访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在現有的信访举报登记记录、数据统计、办理程序等操作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形成工作制度,如《信访举报交办件处理规定》《信访举报谈话工作制度》等,构建相互衔接、配套的工作制度体系,使受理、处理、管理等信访举报工作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二)进一步运用信访举报办理现代技术。

借鉴和运用适合高校特点的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结合信访举报目标管理规划检查验收工作,引进标准化管理系统,确保规范操作及信访数据统计的完整、准确,提高工作效率。

(三)进一步配强信访举报工作人员。

配备专职信访管理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细化工作职责,走出去,向信访举报工作的先进单位取经学习,提升专职人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进一步规范信访接待工作环境 。

按要求专设信访谈话室,配备相关设备、设施,客观真实记录谈话过程,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并确保谈话信息安全不泄密。

(五)进一步确保信访举报工作质量。

对实名的信访举报件,要以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进行查核,对涉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举报,在调查处理后,及时按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反馈调查结果,推动信访举报工作的公开透明。

作者:史晓雅

纪检监察信访信息工作论文 篇2:

当前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本文对当前企业发展过程中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提高企业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效率,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问题;对策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企业的领导干部如果对企业工作的认识依然停留在传统的管理意识上,则会对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产生很大的制约和影响,导致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不能发挥相应的作用。对此,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该及时找到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反思,在工作中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水平,真正实现对员工的意思进行全面了解,找到症结所在,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目前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不健全

当前很多企业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企业的纪检监察信访管理没有做出统一的要求,因此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处于比较随意的状态。管理制度的缺失致使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方式停滞不前,对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影响。

(二)缺乏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确保企业员工能够保持良好的工作风气的重要基础,当前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但大部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都缺乏专业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知识和管理手段,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效率不高。

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策略

(一)转变传统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观念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加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模式创新,需要对传统的管理理念进行改革,在信息化时代,应该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的应用,使得企业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可以与企业的经济发展目标一致,从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当前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领导人员对企业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体系所持有的观念还比较传统,对现代企业所面临的环境的认识不够,因此没有意识到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对此,未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应该要积极加强对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认识,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全面管理状态,建立完善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体系,对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体系设计进行细分,确保不同人员的责任可以得到有效的落实,使得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能够真正发挥出效益。

(二)加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体系的构建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体系。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过程中,要建立竖向与横向的管理体系,对于竖向而言,要建立自上而下的领导管理体系,对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的各项任务进行有效地传递,从而使得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使得各项责任可以得到有效的落实。另外,企业还应该要建立一个比较明确的横向管理体系,横向管理体系主要是针对一个部门的员工而产生的,企业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涉及到每一个员工的工作,因此在企业的各个部门都应该要积极加强横向管理体系的构建,积极加强部门领导者与部门员工之间的有效沟通,使得员工的诉求能够得到满足,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的积极性能够得到有效的提升,从而提高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水平。其次,还应该要建立长期性的管理机制,对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进行规范。长期以来,企业对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使得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效率不高。对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机制进行明确和规范,对于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水平的提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明确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职责、明确自己的责任。企业管理人员要对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具体人员进行任务分配,结合企业的发展趋势和发展目标,设定具体的发展方向,建立起适合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分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领导要做好带头作用,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企业资源的管理。

(三)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水平的提升

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水平的提升,是提高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过程中,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是核心,他们的综合能力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的发展有很大影响,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纪检监察工作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素质与能力,尤其是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体系设计过程中,要不断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使得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能够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积极应用各种现代化技术开展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为了提高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水平,应该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日常培训,企业人员的能力培养工作重点是要通过开展广泛持久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宣传教育,提升企业工作人员对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认识、对企业的认识,从而能够对企业的发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且能够借助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对企业员工的思想进行引导,激发员工的热情,使得他们能够真正投入到企业的工作中去,为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三、结语

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要积极加强这些问题的解决,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使得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以此带动企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潘勤.当前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视野,2013(09).

[2] 魏亚红.论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商品与质量:房地产研究,2014(12).

[3] 刘传红.当前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机制的研究[J].西部大开发旬刊,2012(06).

作者简介:王争(1975–),女,汉族,四川泸县人,本科,会计师,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研究方向:纪检监察信访工作。

作者:王争

纪检监察信访信息工作论文 篇3:

信访听证的治理逻辑

【案例】

“我有话要说”

2012年2月,湖南省湘潭市纪委出台了《湘潭市纪检监察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被称为湖南省纪检监察系统出台信访听证制度的“首例”。近日,湘钢原职工于永军携带有关资料,来到湘潭市纪委信访室,就自己被原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事申请信访听证。于永军成为湘潭试行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制度以来,提出“信访听证”申请的第一人。

根据媒体发布的信息,“今年48岁的于永军(化名),1985年进入湘潭某大型企业下属分厂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1998年12月,他因涉嫌倒卖国家文物被警方刑拘,1999年1月被依法取保候审。在此期间,于永军不能正常上班。2002年5月14日,他申请转入劳务市场,后来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于永军对此不满,先后向湘潭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并状告原‘东家’,但法院以证据不足,要补充材料为由被驳回。他至今认为,在自己取保候审期间,企业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根据《湘潭市纪检监察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湘潭市纪委在审查他提交的资料后,认为于永军申请听证的事项有两方面:一是企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二是市人社局在答复过程中是否不作为,这属于可以信访听证的范围。

【解读】

治理“疑难杂症”

陈潭(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湘潭市纪委信访室副主任刘连生介绍,本次信访听证沿用的是法院公开审理模式。举行听证时,信访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调查人要就争议的事实进行公开的辩论与质证。

实行“公开辩论”的湘潭市信访听证制度,旨在解决信访“疑难杂症”。于永军便是一名“老上访户”,此前已多次上访,直到今年5月份获得信访听证的权利。

信访工作历来是政府工作的一道难题,面临着直接处理与群众的利益关系,“疑难杂症”则是各地信访的通病。

为了将矛盾在基层得到有效化解,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信访条例》,该条例首次将“听证”应用于全国信访领域,并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实际上,将听证应用于信访领域并非中央层面的“创新”。恰恰相反,信访听证源于地方政府部门的实践创新。

早在90年代末,我国一些地区和部门开始将听证引入信访问题的处理,最初主要是针对老上访户长期缠访、信访问题久拖不决,后来逐渐向其它领域扩展,纳入信访听证的事项不断增加,解决了一批信访疑难问题。

1999年,河南省计划生育系统开始实行疑难信访案件现场听证制度,2000年湖北省公安县信访办开始推行信访听证制度。随后,河北、江苏、甘肃、吉林等省的一些地区也陆续开始探索利用举办信访听证会的形式处理疑难信访问题。2003年4月18日,吉林省信访局就长春市居民李艳春的上访问题及处理情况召开了信访听证会,这是全国首次由省级信访机构主持召开的信访问题听证会。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信访听证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2002年7月26日修订公布的《甘肃省信访条例》第31条开全国先河,首次在行政法规中确立了信访听证制度。2003年5月,《吉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正式下发全省试行。

各地在信访方面引入“听证程序”的创新,最终在国务院通过的全国性行政法规中得以确认。自此,“信访听证”正式成为专门性行政法规中的提法。此后,各省区市陆续颁布省级《信访条例》,明确了信访听证的“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一些信访频度较高的部门,例如环保、政法等行政机构,也相继出台了适合本部门的“信访办法”。

湘潭市纪委信访室主任石海燕介绍,之所以推行信访听证,目的就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让信访更透明,更具公信力。

【纵深】

信访“三变”

吴晓林(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中央编译局博士后)

从目前各地信访形势及创新手段来看,相关部门在处理群众利益诉求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上有着明显的变化。给予群众表达的权利与渠道、安抚情绪、协调利益等等让被动“截访”成为主动“接访”。

在以往,由于行政机构操作的封闭性及行政部门、人员之间的推诿,导致信访过程中办事效率低下,甚至不公正办理,很难切实反映民意;再者,某些民众的反映越界或不合理要求,使官民之间的矛盾不断出现。这种情况下,在信访中引入听证制度则让信访过程由神秘转向一定的公开与透明。

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信访条例》对于保障信访人权利、确定各级政府部门责任、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等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尤其是在受理上访过程上的一些规定,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信访听证”就是其中重要的一条。那么,在信访过程中引入“听证”环节,究竟有什么作用?

近年来,随着基层矛盾的增多,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给政府带来压力。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减轻上级政府压力,一些地方政府不断给下级下达指标任务,甚至在政绩考核时实施上访“一票否决制”。在这种“刚性维稳”的迫力下,基层政府被迫采取“盯死看牢”的“截访”手段,而“信访听证”的引入,无疑是正视现实,从被动“截访”走向主动“接访”的一个体现。

尽管人们对信访现象有所耳闻,但是由于基层政府对上访户“以堵为主”的处理方式,使得大多数公众被隔绝于信访过程之外。信访的个中滋味和遭遇只有当事人才能真正体味。针对信访工作的疑难重症开展“信访听证”,实则是将信访工作从“后台的冷处理”搬到前台,借由公众的关注形成一个较为开放的“处理平台”。在情、理、法交融的开放平台中,信访人有权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自我诉求,受理部门公开处理意见和依据,双方互相质询、辩论、协商,公众、第三方进行公开监督评议。涉事当事人、媒体和公众从质疑中回归理性,从“信息屏蔽”走向“平等参与”。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信访听证和公开辩论的引入,推动了信访工作的处理方式由“堵”向“疏”转变。

实际上,通过信访向国家领导、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信访听证的引入,一方面发挥了听证的优势,促使原来单向的、强势的“纸面判定”,走向一种“双向交流”的过程,政府从“防御状态”、信访人从“戒备状态”走向“开放状态”,二者转化“强弱关系”,在一种相对开放的平台上平等交流,有利于缩小权力机关同信访人之间的“势能反差”;另一方面,信访听证打破了原来权力机关的“话语垄断”,将涉事双方聚拢到一个对话平台,互相摆事实、讲道理、找依据,可以让参加听证会和关注听证会的人们熟知相关政策、法规,了解政府部门工作作风,引导而非强制信访人接受处理意见,换得公众支持。这也是信访工作在处理立场上从“对立”向“协调”的转变。

标本可否兼治

从信访工作方式的演进过程来看,“信访听证”本身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探索,它有利于将信访的疑难重症解决于基层,也有利于缓解信访人与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信访听证制度是否能够“包治百病”,解决信访难题?

就“信访听证”的适用范围来讲,它并不适用于所有信访问题,而是仅仅针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这就决定了信访听证的有限性;从信访听证的启动来看,决定是否能进行“信访听证”的不在于公民个人,而在于“有权机关”。听证办法中规定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等尚缺乏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较大,因而信访听证的决断仍然在于行政机关,现有的“信访听证”仅仅是针对部分信访问题,而非全部。

应该承认,除了在是否要进入“信访听证”环节具有决定权以外,有关机关和涉事部门在信息和资源方面比单个的信访人具有优势,这些部门除了具有权力之外,还具备专业知识、处理相关事务的技术工具、完善的信息渠道。由于教育水平、利用信息技术、收集资料和信息能力的差异,信访个体在认识方面具有天然的“弱势地位”。在“信息不对称”加剧的情况下,信访人的权利诉求会因此受到弱化。

据了解,在我国,听证会主持人的产生一般分为三种形式:一是由受理信访工作的行政机关直接指定,二是由受理信访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担任,三是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来担任。主持人如何产生、如何发挥作用,这是一个关键问题,但目前并未有相关规定。而实际上主持人在信访听证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和引导作用,其是否公正、偏向于谁,能够左右听证会的走向。因此,主持人中立地位的保证至关重要。

与其他信访听证制度相比,湘潭此次听证的特点在于公开辩论,其当场形成听证结论的思想得到强化。

信访听证是直接面对群众利益关系处理的过程,而问题的解决却在于听证之后的结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能得到有效执行,是能否成功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湘潭市纪检监察信访听证暂行办法》中规定,“根据有关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形成合议结论,结论由听证承办单位在15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信访双方当事人应当服从。”但是结论是否能得到执行,还要看它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他人合法利益。

湘潭实行信访听证在全国并非首例,然而可公开辩论的信访听证在湖南为首次。不可否认信访听证从程序上规范了群众利益诉求得到解决的过程,然而其实质结果能否根治信访中的“疑难杂症”,这将是信访双方长期的利益博弈。

那么,要如何破解上述难题呢?依据信访听证的治理逻辑,一是要动态扩大“信访听证”的适用范围,适时解释“信访听证”中关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的细则,对于群众反映强烈、涉事部门较多、屡次上访无果的信访事件要积极纳入听证环节;二是要强化对信访人的法律援助和支持,一般而言,在有权机关面前信访人是相对弱势的,要允许信访人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必要时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弥补信访人的信息落差;三是要公正公开地选拔听证主持人,避免涉事机关直接充当或安排听证主持人,引入“外行公民”、“专家学者”等中立的社会力量作为主持人,并全程开放听证会过程,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与评议;四是提升“听证结论”的法律效力,在听证会达成一致的协议,要督促各有关主体抓紧落实,对听证会上难以形成一致的问题,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入复查、复核程序。

作者:吴晓林 陈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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