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和谐社会范文

2022-06-04

第一篇:农村和谐社会范文

农村和谐社会建设论文农村社会保障论文

和谐社会视角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研究

摘要: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使我们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而农村社会和谐的根本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只有社会保障完善了,农村的社会才能和谐,才能稳定。从农村保障体系的现状入手,揭示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并运用和谐社会的理念提出解决问题的几种路径,为多方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建议。

关键词:和谐理念;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与对策

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以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出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和符合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重大战略决策。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要以“以人为本”的原则,协调处理好各种社会、经济矛盾,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权利,尤其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就我国的现状来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却长期落后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成功与否,关系到占我国2/3左右人口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的好坏。因此政府应当逐步完善和加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力度和范围,逐步实现城乡统筹一体化,使农村居民享有社会进步发展的好处,提高和改善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对于构建新时代和谐社会产生积极的作用。

1 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项目水平低、范围小、社会化程

度低

现实的情况,在现在的农村,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主要有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少数地方试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合作医疗保险。而它们能够覆盖的保障人口在农村是少数。据全国农业委员会主任王云龙指出,“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仅为6000万人,而其中有政府财政补贴的仅仅只有1000万人。”而我国农民人数有9亿左右,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仅占农村人口的7%左右。所以,农村大多数人仍无法从社会保障中受益。绝大多数农民没有任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民只有依靠家庭单位养老。而农村因为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收入不高,很多老年农民丧失劳动力后,如果没有子女依靠来养老,老年农民们大多陷入生活的困顿中。如果生病,老年农民就会陷入“无钱医治”的绝望地步。

1.2 二元化经济格局使城乡社会保障差别过大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不一致,存在很大的差别。近年来,国家在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时,更多的是注重于城市居民。城市人口享有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制度等比较完善的保障体系。而且城市社会保障覆盖面大,覆盖人口数量多,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工矿企业、私企、外企、合资企业、城市无业贫困人口等,基本都享有上述各项社会保障。而农村地区目前的社会保障主要是孤寡五保户供养、军烈属供养、农村社会救助、合作医疗等方面,且只有少量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农村社会保障。由此可见,城市人口享受

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相对较高的社会保障;而农村人口几乎不存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程度极不平衡、差距很大,形成了先进的城市与落后农村并存的格局。加上长期实行城乡壁垒政策,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劳动者收入水平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很难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1.3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管理混乱,缺乏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

我国虽然已经有不少和农村社会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指导方针,但都只是地方政府和各级机构自行制定、小范围实行的地方性政策,还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且各地区的政策通常都只在各地小范围实行,还有可能因地方政府领导的调离造成政策的废止,农村社会保障实施和执行,缺乏法律支持。近几十年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缓慢,几近停滞。缺乏法律支持、立法滞后是其重要原因。

2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改进措施

2.1 按照统筹发展的原则,合理分配国家、集体、个人三方责任,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在现阶段我国经济还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社会保障不能完全依赖国家财政,同每个公民根据能力自主承担部分的义务。以养老为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才是最合适的养老方式。因此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过去主要由国家和集体来包干,发展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在资金筹集上,农民除个人负担少部分之外,地方政府和中央应承担主要的费用,避免农民因经济条件无力参与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资金除了来自国家、集体、个人缴费,可以扩大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发行政府债券,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等方式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加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分步骤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以上的办法,逐步解决目前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而政府财力有限,极为有限的农村社保资金主要投入到农村极少数特殊群体,大多数农村居民都享受不到社会保障的问题。

2.2 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在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以前一直由民政部门负责,1998年后农村社会保险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其他项目如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等还由民政部负责。这就形成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形成了“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格局。因此,我们提出在完善制度和法律的前提下,建立一个独立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运行,独立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实施的,相对来说管理较为规范、专业的管理服务。通过建立新型组织机构、运行机构、监督机构,三权分离的运作模式,使农村社会保障的政权、财权、事权相分离,消除有关职能部门“多龙治水”的混乱局面。由原先的民政部门组织,由独立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运行,有当地的政府来监督,互相制约,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2.3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以人为本,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功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的支撑,只有出台有效的法律法规,农村社会保障才能体制化和规范化。而现实的我

国农村社会保障目前尚未形成法律体系,这就使得目前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实际操作中缺乏法律制度作为根据,缺乏监督和管理的机制,随意性也比较大,非常不利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当前,我们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切实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出农村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使新农保有法可依、有法可行。使农村居民也能够和城市居民享受到一样的社会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做到以人为本。这对于扩大国民经济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善农村经济相对落后的局面,改善农村社会保障长期滞后于城市社会保障的状况,转变农民老旧养老观念,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建设和谐新农村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农村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增强农村活力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农村安定有序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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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高邮市龙虬镇 刘宏秀

我国是农村大国,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重点和难点问题。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一中、二中全会以来,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求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在这个过程中,解决好“三农”问题无疑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农业的稳定,就没有国民经济的稳定;没有农村的发展,就没有国家的真正发展;没有农民的富裕,就没有国家的持久繁荣。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经济发展是根本,文化建设是关键。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和日益提高的物质生活水平相比,农村文化建设和发展则表现为较为滞后,与更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既是当前农村、农业、农民实现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历史新时期要求发展农村文化 目前,我国正处于历史发展的新时期,从传统农业向高效农业转变,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这个转变不仅表现在对物质的要求,而且是对社会文化的进步的要求。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文化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农村文化建设取得很大成绩,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有了较大改善,农村文化建设呈现良好的发展局面。但总体上看,农村文化建设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还不相适应,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还不相适应,与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可以说,农村还是我国文化建设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二是农村文化基础设施落后;三是农村文化建设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四是为农民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文化服务总量偏少、质量不高。很多传统的、落后的、腐朽的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解体或走向消亡,适应新时期的文化还没有发展起来,农村更急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新文化。

二、以先进文化引导农村文化

农村文化建设必须与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提出建设和谐社会,农村文化建设就要符合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共产党要始终代表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这就从执政党的执政要求上明确了农村文化必须是先进的文化。在广大农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思想内容和文化内涵上应该从三个方面着眼:

一是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方针,从指导思想、发展战略、规划布局、资源配置、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等各个方面,把文化建设的重点向农村转移。

二是要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加强乡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积极发展农村电影放映。

三是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完善城市对农村、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文化支援机制,支援农村文化建设,推进城乡文化协调发展。

三、从五个方面加强农村文化建设

一是要加快县、乡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转换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市有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有文化站,大多数行政村有文化活动场所”三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加大投入,强化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要继续加大乡镇文化站达标建设力度,在某些方面006年、2007年12个乡镇文化站达标的基础上,力争用两年的时间完成所有乡镇文化站达标建设任务。

三是要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范围内,以各种形式兴办文化实体, 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要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开展各种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文化经营活动,使农民群众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

四是要继续推进村文化室(农家书屋)建设和全面启动乡镇体育健身中心建设及有线电视进村入户工程,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大多数行政村建成文化室(农家书屋),并且力争完成所有乡镇的体育健身中心建设和实现有线电视全覆盖。

五是要精心组织文化活动,不断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开展文化活动,结合农民艺术节、读书节、“三下乡”等活动,送戏下乡、送电影到村,积极引导市里的各种社会群众文化团体和业余文艺演出队到农村演出,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三篇:繁荣农村群众文化 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大全

繁荣农村群众文化

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近年来,江口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把繁荣农村群众文化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出台有关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群众文化的繁荣和发展。目前,全街道共有经常性活动的业余文化团队33个,街道级文化活动点6个,村级文化活动点80多个,奉化级村落文化建设示范点3个。具体做法:

一、建立考核机制,为繁荣强化农村文化作出领导保障。 为加强对文化工作的领导,街道明确规定街道班子成员每人必须联系、培育、指导一支有特色的文艺团队,每年把文化工作纳入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当中去谋划,如2006年1号文件《关于大力实施百惠工程,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门对文化工作进行部署,对农村文化的发展提出了目标要求,同时,把文化建设纳入对村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年终与奖金直接挂钩。

二、建立资金保障机制,为繁荣农村文化提供有力支撑。 街道专门出台了扶持奖励政策,对农村自发组建的群众性文艺队伍,街道将给予3000—6000元不等的补助,已有20多支队伍得到补助;对创建合格、命名为奉化市级或宁波市级村落文化建设示范点的村给予一定的奖励;街道为方便开展群众性文艺活动,专门订做了一个流动舞台供各文艺团队借用;组织开展送“千场电影百场戏”下乡活动,为群众送电影送戏送图书。广泛借用社会力量推动农村文化建设。如罗蒙集团出资举办了“罗蒙杯”吃葡萄大赛、奉化电视台“欢

1 乐737冠军团走进江口”、罗蒙杯篮球赛等。另外,顺达针织、奥雷士等企业也纷纷为有关文艺团队演出提供了活动经费。各村在创建文明村、环境整治村的同时,加大投入,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如蒋葭浦村专门投入80多万元兴建了一个标准灯光篮球场地和一个文化公园,既美化了环境,又开辟了新的文化活动阵地。

三、建立经常性活动机制,为繁荣农村文化搭建展示平台。 各文艺团队平常固定在各自活动点,自行创作、排练演出,每逢节假日,到有关村和有关企业汇报演出;街道有重大活动或举办大型广场文艺活动时,参加街道文化站的选拔演出;实现切磋技艺、共同提高、展示形象的目的。今年来,共演出10余场,演出节目130多只,观看群众35000人次。

四、建立文化结对机制,为繁荣农村文化提供有力指导。 为提升农村文化演出的质量和档次,街道从业务上加大指导力度,在市文化馆三位专业人才被聘为江口等3个村“文化顾问”的基础上,加强对文艺积极分子的培训,不断挖掘、培育一批文化能人,以实现一个文化能人带好一支队伍的目的。目前已有20余位文化能人在创作文化作品、组织文体队伍,联系文艺演出方面发挥着作用,同时在各村积极培育文化示范户,通过文化示范户传播文化科技知识,带动广大村民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街道创新了文化工作机制,通过近年来的努力,我街道的农村文化事业呈现了一派生机和繁荣,农村文化活动开展频繁,丰富和活跃了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农村文化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农民群众文化生活不断丰富 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得到快速发展。截至今年年底,全街道已有健身路径500多件,水泥篮球场34只,村级图书室15个,综合活动室52个,健全的农村文化设施为农村群众日常的文化活动提供了方便,开展了各种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今年来组织举办、协办了各类大型文体活动10余次,其中许多富有当地特色的节目都是由业余文艺团队创作表演的,如江口村业余文艺团队的健身秧歌、阮家村文艺队自编自演的快板、表演唱等节目,既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又具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受到了群众的欢迎,节目也多次获奖。

二、弘扬了乡风文明,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

随着农村文化活动场所的增加,群众参与文化活动的机会也得到了提升。农村文化活动的加强引导了广大农民群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抵制腐朽文化,提高了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前在农村,空闲之余更多的农民群众把时间放在麻将、打牌上,而如今这一现象已得到了很好的改善。农民群众更愿意参与到街道、村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中来,传统的乡风文明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三、为加强农村宣传思想工作拓宽了新渠道

传统的农村宣传思想工作更多地采用了挂横幅、提宣传口号、写宣传栏等方式,而农村文化活动的丰富,把更多我们所需要宣传政策、方针以歌曲、小品、戏剧等农民群众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进行诠释。

3 如上半年街道联合交警、土管在江口开办了两场广场文艺晚会,通过文艺节目向广大群众宣传交通安全、农村宅基地建房等有关政策、知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十七大召开后,街道组织江口村文艺队和方桥港区文艺队在方桥举行了一台宣传十七大精神的文艺汇演,其中文艺队自编自演的《学习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节目受到了观众的热烈欢迎,为更好地宣传十七大精神拓宽了渠道。同时,各文艺团队创作了一批宣传身边先进典型,共创和谐社会的快板、小品、歌曲等节目,通过文艺团队到各乡镇以及市外的频繁演出,为展示江口、宣传江口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取得了很多的宣传效果。

第四篇:构建和谐社会依法化解农村矛盾

建设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目标,重点难点在农村。不容讳言当前和今后很长时期里,“三农”问题仍然是困扰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三农”问题很多又以涉农纠纷和案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如何依法化解农村矛盾,特别是涉农纠纷和案件,平抑农民之间的权利冲突,这对增强司法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构建和谐平安农村,巩固加强党的执政

地位;对服务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农村矛盾凸现

在国际上,人们普遍认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的时候最容易产生种种不和谐。原因在于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调整的过程,往往由一部分人利益的改善引起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这就容易产生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

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美国耶鲁大学作了《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的演讲,他坦陈:中国的传统社会是非讼、厌讼的,但那是封建专制年代的情形,公民缺乏权利意识,政府也压制诉讼。而今天的中国人则似乎与美国人一样的“好讼”了。20多年来,中国刚刚改革开放的时候,每年的民商事案件平均只有50多万件,而20多年后的今天则上升到了500多万件,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未的10倍。可见中国的经济改革带来了经济生活的活跃,民商事纠纷也相应增加。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些民商事纠纷,很大部分就是涉农纠纷案件。

以我们南康市为例,2007年南康市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106件,与往年大致持平,说明我市的社会治安形势比较稳定。但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1673件,比2002年1291件,增加382件,上升29.59%,而这些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涉农纠纷达953件,占当年民商事案纠纷56.96%。

除传统的劳务纠纷、相邻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略有下降外,其他涉农纠纷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一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居首位。特别是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增加,2007年受理此类纠纷案件112件,占当年涉农案件的11.75%。

二是土地纠纷增多。农业向规模化、契约化发展,过去无人问津的荒山、荒岭、山坡、滩涂成了“寸土必争”的黄金之地。中央减免农业税后,农民开发性农业勃兴,土地、山林、果园、鱼塘、滩涂的占有、使用、收益、相邻纠纷增幅很大,2007年,受理此类案件107件,占当年涉农案件的11.23%。

三是传统婚姻家庭纠纷有所下降,但近年来,“打工青年”离婚案件居高不下。众多的打工青年为社会、为家庭作出了贡献,他们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但由于打工青年流动性大等原因,给婚姻家庭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2007年,受理此类案件83件,占涉农案件8.70%。

四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增幅很大。而且呈现出案件多,标的大的特点。

此外,还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以及毒害耕畜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此类案件往往由于农民缺乏维权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有的农民则采取极端报复手段来实现权利。如高安农民胡某在福建老板林某的砖厂打工,被搅泥机扎伤,法院判决林某赔偿胡某10多万元。到期后,胡某不申请执行,而是邀集亲友数人,绑架林的2个女儿,结果构成犯罪被判刑,成为《站在被告席上的受害人》,教训极为深刻。

二、权利冲突是农村矛盾纠纷核心内容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当前集中表现为各种权利冲突,当前的农村矛盾尽管纷繁复杂,但其规律和特点:

第一、现阶段农村矛盾纠纷反映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这些矛盾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是极少数,绝大多数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在农村,讲三者利益,说到底是国家、集体给农民什么,农民为国家、集体负担什么。人民公社时期,负担的载体是生产队,农民吃的是“大锅饭”,农民负担的矛盾潜伏着。现在,农民个人是独立的负担载体,负担的轻与重,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与不稳定。近年来,国家免除了农业税,广大农民衷心拥护党的农村政策。但现在的问题主要是对“集体”,因为“集体”曾使农民大受“一平二调”之苦,现在加重农民负担,又往往出在花样百出的集资办“集体”的事上。因此,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仍然很大。

第二,领导干部是一系列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且处于主导地位。农村社会的一系列矛盾,都在农民群众与农村干部这一对矛盾上交汇。有些乡村干部,本质上是农民,带领群众致富,自己也要致富,如何摆正“小家”与“大家”的关系,就不能不成为农村干群关系的“焦点”。如果乡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滥用职权,越权执法,作风上贪污腐败,就有可能影响干群关系,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

第三、涉及面广,利益主体分散,各种矛盾互相交织,呈现多元化状态。农村的矛盾很多,引发的各种纠纷异常繁杂。少到几元、几十元的小额诉讼,多到上百万的“官司”;小到家庭邻里间宅基地争执,大到区域间土地、山林、水面权属的纷争;分到个人打官司告

状,合到聚众越级上访等等。另外,农民收入提高了,但与其它行业相比仍处于最低水平;农民素质提高了,但仍有很多文盲、法盲。加之,封建迷信、宗族势力与“黑黄毒赌”等丑恶现象的搅合,使得农村矛盾纵横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容易激化,形成连锁反应。因此,我们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花更大气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农村矛盾,大力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三、构建多元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设想

有社会就有纷争,有纷争就要有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当前农村社会中,建立一个功能互补、程序衔接、能够满足农民多种需求的多元化解机制是当前依法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发展方向。其合理性主要有:其一,多元化的农村矛盾纠纷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伴随利益的调整、重分,规则的修正、重建,表现在农村的矛盾纠纷在内容、性质和形式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纠纷成因、纠纷类型和纠纷层次呈现多元化,这就要求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手段、方式的多样化。其二,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差异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就纠纷解决方式而言,无非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诉讼代表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属于一种公共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法律”解决的典型形式。与诉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它更具正统性和权威性。但存在成本高、周期长、过于刚性化等制度上的功能障碍,诉讼并非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尽管程序不如诉讼严谨、处理不如诉讼精确,但灵活、便捷的功能优势,更适合于特定社会关系、特定主体和特定纠纷的解决。其三,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对纠纷解决方式也会作出不同的选择:侧重权利实现的,往往从法定权利义务角度出发,力求选择诉讼实现权利最大化;而侧重效益考量的,往往从纠纷解决和实现正义的成本、效益出发,力求通过便捷、经济、协商的诉讼外方式解决纷争。只有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才能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主体解决纠纷的需求,使当事人有可能充分行使选择权,获得便利、经济和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途径。在我国,社会矛盾争讼有五大解决途径:协商,民间调解,申诉(行政调解),仲裁与诉讼。总体来看,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我国诉讼调解工作得到了加强,这符合社会主体对司法需求越来越高的趋势,这是好的一面。但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仲裁则有弱化的趋势,因而产生农村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不畅通的问题,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因此,要大力加强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初步构想建立以人民法庭为骨干,以乡镇调解委员会、司法所为调解工作站、以村组调解员为工作联系点的“庭、站、点”调解工作网络,按照“小纠纷由村组调解员调处,即不出村;一般纠纷由乡镇调解工作站调处,即不出乡;大纠纷由人民法庭(人民法院)裁决调处”的原则,从而实现功能互补互动,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几点建议和对策。

当前农村矛盾凸现,除了要构建多元矛盾化解机制外,笔者认为还要在以下方面下功夫:

首先,坚持积极疏导的方针。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加强疏导,就是对农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呼声要主动听取,对于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主动解决,对于农民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主动办理。尊重和保护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热情。要在农民群众中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做到荣之事多做,耻之事不为,不以荣小而不为,不以耻小而为之;同时倡导和谐家庭关系和科学文明的健康生活方式,让文明新风吹遍千家万户。

(二)落实司法为民举措。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对依法化解农村矛盾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执法指导思想,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便民诉讼网络,充分发挥便民诉讼网络的作用,便利群众诉讼;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他们的诉讼提供快捷高效服务,最大限度保障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打得起官司。在审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中,要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对立情结较强、涉及面较广的民商事案件,要多做调解工作,防止“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三)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应当肯定,几年来,我市的普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普法形式过于单一,效果不够明显的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审判工作优势,采取以案讲法、以案释法、巡回审理、就地开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群众法治观念,引导农民群众以合法的形式实现自己的权益。

(四)切实加强基层工作。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化解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第一关口。要以村、街道和社区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抓好村(居)委会、治保会、调解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加强“两所一庭”(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构筑起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政法组织为骨干的维护稳定工作网络,切实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尽量不把稳定因素消除在基层,解决在盟芽状态中。

(五)提高农村干部素质。农村矛盾中的主要矛盾是干群矛盾,干群矛盾说来说去主要有两条:一是与民争利,以权谋私引起的矛盾;二是方法简单,态度粗暴激化的矛盾。有些乡村干部常用“土政策”,“土办法”强制群众执行。“土办法”外在表现是“蛮”,“土政策”外在表现是“粗”。实行依法治“官”,就要落实《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对村委会干部,要由农民直接选举。人民法院对“民告官”案件要依法敢判,严格执行。同是,要牢记“水能载舟,也能覆舟”的古训,依法赋予和规范各级官员行使公权利的范围、途径、方式和程序,衡量好“官”、“民”权利,只有把“官”治好了,管住了,“民”才能顺心,才能服气,才能把农村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五篇:深化乡镇机构改革构建农村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与农村、农民、农业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搞好深化乡镇机构改

革,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目前,乡镇职能界定不清,机构设置混乱,人员超编严重的问题,始终制约着乡镇政府职能的发挥,因此,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界定乡镇职能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政府的职能定位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乡镇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是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其主要职能应集中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尤其是农业税取消后,乡镇干部已从过去的催粮、要款中解脱出来。因此,在界定乡镇职能时,要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大前提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界定乡镇职能。要按照权力、责任、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划分县乡之间的财权、人权、事权、物权,既不能权力在上面,责任在下面,也不能笼统地对乡镇搞“一票否决”。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要逐步精简乡镇职能,将不必由乡镇政权履行的职能或者乡镇政府不必履行的职能减去。比如:基础教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都是为了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这些职能应当由国家来承担。国家可以通过拨付资金的形式,委托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管理。属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职能,上级部门和领导要主动承担起来,不能毫不负责地把它推给乡镇。譬如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属于公安派出所职权内的事,要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负责;属于司法所职权内的事,要由县级司法机关和司法所负责。而不能笼统地交给乡镇政权,“一票否决”乡镇党委、政府。[本文转载自]通过依法界定乡镇职能,让乡镇政府发挥好服务农村、农民、农业的职能,解决政府错位、超位、不到位的问题,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管理社会的积极性,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的血肉联系,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基础。

二、结合乡镇特点,设置乡镇机构

乡镇与农民直接接触,工作性质决定其机构设置不可能与上级一一对应,因此,建议乡镇机关综合设置一个办公室,或分别设置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处理乡镇机关的会议、接待、协调、财务等工作。其他人员实行委员、助理员制。委员、助理员直接对书记和乡镇长负责。由于乡镇领导均在10人以上,乡镇机关设置3个办公室,不但不便于领导分工,而且增加了管理层次。而实行委员、助理员制,委员、助理员直接对分管领导负责,直接面对群众,既可有利于乡镇党政领导分工,明确责任,也便于和上级业务部门对口,同时也可拉短乡镇领导与群众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可以明确责任,又可以减少推诿扯皮现象,齐心协力履行好乡镇政权的职能。

乡镇事业机构,也要按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要求,科学界定职能。把那些属于乡镇政府的职能从事业单位中剥离出来,交给乡镇政府。比如卫生院、畜牧站中的防疫职能,水利站中的规划、抗旱防洪职能等等交给政府,而把卫生院、畜牧站中的医治职能,水利站中兴利职能等等推向市场。对于不在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站所直接改制为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与乡镇脱离隶属关系。为此,建议乡镇事业单位仍按省委、省政府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设置4个中心1个所,即农业服务中心、村镇建设中心、计划生育中心、社会事务中心(含文化、民编制管理研究政、劳动保障等职能)和财政所。通过减少机构设置,斩断乡镇向农民乱收费的“手”,从组织上为构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干部、群众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农村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三、制定优惠政策,大力精简富余人员

乡镇机构改革的难点在于分流富余人员,尤其是在农业税取消的大前提下,乡镇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不分流富余人员,解决人员超编与财政短缺的矛盾,不但机构改革会流于形式,而且乡镇政权也很难开展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分流富余人员,需要财力支持,而目前乡镇财力有限,单靠乡镇很难解决,这就需要中央、省、市、县分别给予财政上的支持,彻底解决乡镇债务和分流人员待遇问题。一是借鉴企业改制和粮食系统改革经验,鼓励转制人员买断工龄、置换身份,变“公家人”为社会人。自愿置换身份的人员与乡镇政府签订合同书,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后,完全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二是制定优惠政策,划定年龄段,让一部分在编人提前退休。不愿提前退休的,如果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称职的可充实到村里任职,或通过考试、考核竞聘上岗。三是对于不愿买断工龄,也不愿提前退休的在编落聘

人员,可在3年内发基本生活费,3年内仍竞聘不上的,要予以清退。[本文转载自]四是对于乡镇聘用的、没有编制和计划指标的临时借调人员,要先行清理,该清退的要坚持清退,确实是有技术、有能力的,也可允许其与在职人员一起参加竞聘上岗工作,落聘人员一律清退。五是解决好乡镇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让在编的放心,落聘的有保障。通过分流超

编人员,减轻乡镇财政压力,解决乡镇人员为了吃饭而向农民乱收费的问题,这是密切干部群众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步骤之一。否则,农民负担“反弹”,人民内部矛盾加剧,社会秩序混乱,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就会变成一句空话。

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

机构改革后,如不加强管理,就很难走出“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怪圈。一是乡镇机构、编制由省级直接管理,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只是一个检查落实问题,减少地方党委、政府对乡镇机构的干预,从源头上卡死擅自设置乡镇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渠道。二要严格控制乡镇人员“进口”,满超编单位一律不准进人。乡镇事业单位缺编需要进入时,严格按照乡镇党委、政府提出申请,编委批准,组织、人事、劳动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程序办理。三要改变退伍士兵安置政策。保卫国防,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城镇义务兵也应和农村义务兵一样,从哪儿回哪儿去。城镇兵尽了保卫祖国的义务,可以由国家给予一次补偿金来补偿,而不应该用安排工作的方式,把负担推给地方政府。四要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实行编制与经费包干制,按编制核拨经费,减人不减经费,增人不增经费。农业税取消后,鉴于乡镇企业较少,取消乡镇一级财政,乡镇收支均由县一级管理,使乡镇机关人员成为真正吃财政的官员,彻底解决乡镇官员的后顾之忧,让他们一门心思地为人民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把构建安定有序、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镇党委、政府诚实守信、人民群众创造性得到发挥的和谐社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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