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消防的良性互动机制

2022-09-13

1 保险与消防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义

消防部门是国家防灾防损的行政执法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消防部门在很多方面具有很高的权力, 特别是在建筑工程消防审核 (备案) 、验收 (备案) 、火灾调查等方面具有最后决断权。因此, 消防部门除了平时的灭火和抢险救援, 认真履行好人民和政府赋予的神圣职责外,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消防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在平时的工作中, 应当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对社会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隐患检查中去, 做到防患于未然。企业参加保险后, 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事故, 保险公司按照理赔程序调查取证, 查勘定损、定责、核损, 但在最后火灾原因调查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等方面还要依赖消防等部门的大力合作, 并由消防等部门作出认定结论。在损失金额核定方面保险公司尽管有自己的财务和业务实力, 但一般情况下期于和消防部门达成一致, 最大限度取得消防部门的支持。但在实际工作当中, 对火灾损失金额的核定方面, 消防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难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 确定的损失金额或大或小, 或者迟迟不作结论, 保险公司在损失金额的赔付方面也很少等待和依照消防部门的最后鉴定结论, 法律赋予消防部门的核损权力也没能充分行使。如果保险公司和消防部门配合默契, 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 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把灾情消灭在萌芽状态, 保险公司也能为国家集聚更多的风险资金, 从而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少受损失。

2 当前保险与消防互动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保险事业还处在发展阶段, 人们对保险与防灾还缺少全面的认识和有力的措施, 在消防部门承担消防监督工作的同时, 消防与保险的都将面临如下问题。

一是企业财产火险投保后, 防火意识淡薄了。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干部和职工可能会想“我们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保险”, 以保险代替火灾事故预防的思想相当突出。

二是企业财产火险投保后, 消防设施的投入和管理减少了。有的企业财产火险投保费用是如期交付的, 但对过去购置的消防设备, 年久损坏却得不到更新, 人员的投入也相应减少。

三是企业财产的投保导致了一些犯罪现象的发生。在一些企业即将面临破产时企业领导人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可能采取故意放火的犯罪行为, 或是图谋赔款向保险部门虚报夸大火灾损失。

四是企业财产火灾投保后,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工作的担子加重了。

3 保险业与消防界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的路径

3.1 在保险防灾防损资金上的合作

消防部门虽然是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 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 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个社会化、综合化、系统化的整体工程, 只有在社会各方各尽其能、各施其责的前提下, 才能实现消防社会化的目标。保险公司在灭火救援中, 也有减少火灾损失、减少事后赔偿的需求。保险行业除了履行自己的防灾防损义务之外, 要利用消防部门的行政管理手段, 从维护各自公司利益出发, 应该把有限的防灾防损资金集中起来, 集中投入到消防部门, 缓解政府财政, 贯彻落实和责任兑现工作, 相互联动, 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把防灾防损贯穿于整个保险过程。

3.2 以立法的形式, 强制企业参加保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 各种灾害事故频繁发生, 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在加强社会安全管理、防范灾害事故发生、为国家集聚更多风险资金、确保社会平稳发展方面, 保险和消防部门应密切加强合作。消防部门可以利用国家和政府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责, 敦促和建议政府以立法的形式, 要求对国家和社会以及人民生命财产一旦造成损失、后果比较严重的煤炭、化工、有色冶金、建筑、石油、大型商场等关系国家命脉的企业和行业强制参加保险。这样, 一是企业可以更好的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确保国家财产少受损失, 人民的生命安全得到有效地保障, 二是可以有效的总结高危企业防范风险的途径和手段, 逐步扩大强制保险的范围, 最终实现“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工作目标。

3.3 创新保险产品, 联合开展防灾教育

增加保险产品, 建立“火灾公众责任险”, 消防部门与保险公司联合予以推广提高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系数, 增强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恶性火灾的保障能力。保险公司可以开发“火灾公众责任险”等险种, 通过消防与保险的双重力量予以推广, 扩大参保范围。这样, 既可以增加保险费收入, 也可以通过差别费率促使管理者自觉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同时, 参保单位即使发生了火灾事故, 受害者也可以获得更有效的经济保障, 减轻政府和社会的负担。

3.4 加强信息沟通,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保险公司要对所有符合防灾防损规定并且参加了企业财产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保险信息资料库, 并与消防部门建立信息的资源共享;消防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投保企业存在火灾隐患, 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由保险公司出面通知企业进行风险隐患整改或提高承保费率, 防范风险的发生。保险公司通过合同约束、费率调整等手段, 共同防范火灾隐患, 从而达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3.5 在火灾原因、财产损失认定方面双方应加强合作

将火灾财产损失权的认定, 以立法形式交给具有一定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因为财产损失核定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多种专业知识, 交由消防机构核定, 因消防部门在人员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火灾调查工作中由于缺少系统全面的技术性规定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因此, 规定标准以内的火灾案件由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标准以外的案件由消防、保险等社会单位共同负责调查。这样, 给保险行业安全评估部门赋予了权力, 以确保火灾财产损失核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之, 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除了不断转化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能、弱化行政干预色彩, 进一步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宏观管理的能力之外, 还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发挥保险行业对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 应该尽快在这一领域积极开展各项研究, 将保险行业融入消防安全监管体系。

摘要:消防机构与保险行业应相互配合, 加强对灾害的预防和控制, 共同研究加强火灾预防工作, 建立起良性互动机制, 促进双方的发展, 全力发挥消防与保险的作用, 才能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消防,保险,互动机制

参考文献

[1] 郭丽军.论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J].保险研究, 2008 (4) .

[2] 郑连明.浅析保险与消防合作意义和方法[J].中国公共安全, 2006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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