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系统

2023-06-08

第一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系统

金融合规体系管理系统

一、 建设目标

金融行业的监管相对来说更加严格,企业会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应付各种检查和审计。为了减少企业在合规检查这方面的成本,同时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控性,我们开发了这套合格体系管理系统,把企业的制度,组织,流程和工作记录的相关信息按照各种合规审计的方式加以分析和整理,大大减少准备相关资料的工作量和时间,有利于企业能轻松有效地应对各种外部审查和进行企业内部审核。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国际金融管理机构,各种ISO认证公司等各种机构的外部审核。

适用于企业进行内部各种审计要求,如财务审计,运营审计,ISO内审等活动。

适用于企业内控管理体系和ISO管理体系(如质量管理标准,环境管理标准,社会责任管理标准,信息安全管理标准等)。

三、 使用对象

企业领导层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 企业风险管理部门 企业合规管理部门 企业相关运营部门

四、 系统特点

流程可视

管理层随时可以查看整个企业的体系运行情况,了解企业目标,人员,流程和相关工作的执行状况。

上下对接

实现企业总部与分部(子公司)间的相互对接情况。如:

1. 目标对接

总部与分部之间目标分解,目标考核,目标预警,目标实现的层层汇总等(包括体系目标,安全目标和绩效目标等);

2. 体系对接

保证企业内控和各种管理体系的一致性,方便进行内部审核和评定。具体工作包括分部文件的报备审批,企业内部行审的计划实施,体系运行的监督和管理等;

3. 流程对接

保证总部与分部之间的流程一致,便于管理和考核。流程执行监督,流程绩效对比,流程文件执行率考核,红头文件下发贯彻率等;

工作可查

员工填写的工作记录会自动跟流程文件关联,保证所有的工作行为都有流程文件支撑。管理层很容易了解企业关键流程的执行情况和知道哪些流程涉及面广而应该不断改进。

这样,企业的管理有整个管理体系框架进行指导,企业的目标可以通过绩效进行考核,企业的运营有流程文件来规范,员工的工作有流程记录来证实。

例如:管理机关下发了一个红头文件,企业签收之后会调整相应的管理目标,修订相应的管理流程文件,员工会按新的流程文件完成相关的工作。如果管理层想检查红头文件的贯彻情况,系统会自动汇总相关的目标修改历史,文件修订状况和员工按照新流程要求的工作记录,整个红头文件产生的效果一目了然

五、 系统功能

本系统紧紧围绕合规体系管理这个核心,实现了合规管理体系从策划,运行,检查到改进的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为了使整个合规体系落到实处,系统增加了一些辅助的管理工具来帮助用户提升管理水平,如目标管理工具,流程管理工具以及企业未信息化的相关业务流程的管理工具。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以下功能进行适当的增减。 体系管理

根据最新的国际标准化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对整个合规管理体系的进行了PDCA的闭环管理设计。 1.1 体系策划

按照标准化管理方法,将整个体系划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使企业的管理体系的划分更加科学,便于管理,可以应对将来管理体系的变更,保证企业管理体系的连续性。具体的功能包括:体系框架策划,管理制度建立,管理组织建立,管理方针的确定,企业流程梳理和编写,岗位职责的划分。 1.2 文件管理

按照有关ISO文件管理的严格规范,将企业的文件划分为四个级别,管理手册、流程文件、作业文件和记录文件。并实现文件的编写,审批,分发,查询,培训,修订,作废整个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过程。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自定义多层多人的审批流程和进行多种形式的文件查询。 1.3 审核管理

可以实现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审核活动管理。具体的功能包括:审核计划编制和审批,审核活动策划(主题,范围,小组,人员分工,审核清单),审核会议管理,审核记录,不合格项处理,审核报告的编写和审批等。审核流程时会自动产生历史问题,自动关联各种相关的流程记录,流程文件,管理规范等,并推荐要进行审核的检查清单,使复杂的审核工作变得轻松简单。 1.4 不合格项管理(问题/事件管理)

参考国际流行的问题/事件管理模型,对不合格项管理进行了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具体功能包括:不合格项的分类,不合格项的确认,不合格项改进分工,改进措施,改进结果检查,改进结果跟进,不合格项关闭等,典型的不合格项的管理事件流程可以进入知识库作为将来类似案例的一种参考。 1.5 管理评审

实现管理评审工作的信息化和流程化。具体功能包括:管理评审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评审资料的收集与签收,管理评审议程管理,管理评审会议管理,管理评审记录,管理评审报告的编写和审批以及分发。 1.6 持续改进

用户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定制不同的持续改进的记录表格和执行流程。具体功能包括:改进类型定义,改进表格定义,改进的发起,改进的分派,改进的执行,改进的检查,改进的跟进,改进的关闭等。

目标管理

目标管理根据国际流行的目标管理理论,采用标杆管理的方式,进行多目标多级别的目标管理,提升企业科学的量化管理水平。 2.1 目标发布 1

2 2.2

2.3

2.4

2.5 企业可以制定年度目标集合和分解成半年,季度和月度目标,在上报审批后,发布到各部门和各个分部。企业还可以根据需要对目标进行调整并审批。

目标分解

部门或分部接收到上级目标后可以进行时间维度和部门维度的分解,并将目标细化到具体的部门和负责人,用户还可以增加各自部门自定义的其他目标。在执行目标的过程中,对于上级下发的目标,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目标实现

进行目标的考核,并通过录入和导入的方式填写目标完成情况,在检查后进行目标考核的确认。 目标预警

在每次目标考核时,系统会根据用户定义的阀值进行预警,通知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必须分析原因,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 目标改进

对于无法达到的目标以及需要提升业绩的目标,用户可以发起目标改进申请,启动一个完整的目标改进的PDCA循环。

3 流程管理

流程是所有工作的依据和规范,而工作的具体执行情况都是通过流程记录来体现。本系统提供可视化的流程管理工具,从流程到定义到流程记录以及流程考核进行科学的管理。

3.1 流程定义

可以定义企业运行的各种管理流程,这些流程跟各项管理规范以及流程文件相关联,并提供流程检查的评估模版以便参考。用户可以定义各种流程,子流程之间的流转关系,流程审批的权限等。 3.2 流程记录

用户可以将日常的工作计划和记录跟流程自动关联。可以对流程进行讨论,查看流程流转的状态,检查流程执行的关键点,了解流程的执行过程,督促下级流程的完成等。 3.3 流程考核

用户对流程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进行流程的绩效考核。根据流程的运行情况,对流程进行相关的改进活动。对于成熟高效的流程可以保存到知识库中作为流程模版,以备将来建立相关类似流程提供参考。

综合管理

这个模块是企业未实现信息化的流程的一个补充功能。它涵盖了企业日常管理中的一些管理流程,并将这些流程天然的纳入体系的管理范畴。 4.1 培训管理

包括培训需求调查,培训计划,在线课程,在线考核,课程管理,培训记录管理,培训效果调查。 4.2 队伍建设

包括各种功能小组定义,小组活动记录,小组奖励记录。

4.3 QC小组活动管理

包括QC小组定义,小组活动记录,QC小组活动各个阶段的管理,小组活动4 评比,小组活动奖励等。

1.课题的选定

2.课题选定说明(选定理由) 3.现状的把握 4.目标的设定 5.要因的解析

6.活动计划(活动安排或人员分工)

7.要因调查与对策(针对解析出的要因进行对策,区分真因与非真因) 8.效果确认 9.再发防止

10.今后推进方向(今后发展方向,效果衡展) 11.活动记录(活动总结) 4.4 12.QC完成效果审核(小组能力评价,确认实施效果及总结) 科技创新建议管理

包括科技创新建议分类,建议申请,建议内容及相关进度记录,建议活动评4.5 比,建议活动奖励等。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

包括科技创新立项和审批,创新项目计划,创新项目实施(人员,成本,进度,成果),创新项目结题报告,创新项目评比,创新项目奖励等。

六、 系统支持

本系统紧紧围绕合规体系管理这个核心,实现了合规管理体系从策划,运行,检查到改进的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为了使整个合规体系落到实处,系统增加了一些辅助的管理工具来帮助用户提升管理水平,如目标管理工具,流程管理工具以及企业未信息化的相关业务流程的管理工具。 团队支持

我们的产品主导开发人员都是各个行业富有10余年经验的专家型人才。有ISO认证咨询专家,有IT管理咨询专家,有软件开发专家,他们志同道合的走到了一起,实现了融合了最新管理理论和信息技术以及管理经验的管理系统软件。 管理支持

本系统参考了很多先进和使用的管理理论,并创造性的融合到了产品中。如知识管理,项目管理,服务管理,绩效管理等。 技术支持

本软件采用了Java的开发技术,通过SOA架构能轻松与企业已有系统集成。而且将RACI-VS的角色管理创造性的引入到自主开发的工作流中,极大的方便了用户的操作。

第二篇:建立系统化管理体系

学习心得------建立系统化管理体系

1. 系统化部门建设。

2. 分层管理

3. 分层勾通

4. 细心,耐心,关心

5. 坚持,恒心,忠心

6. 培养积极正面氛围

7. 制度化,人性化,感性化

8. 建立正确理念,为先

9. 工作细化,责任到人

10,不断修正,长期跟踪

11.认真,学习,思路清晰

12.平衡成长,全面提升。

奔腾部:黄斌2002 年6月

一.系统化部门建设

1.人力资源系统。

2.培训系统。

3.业务系统。

4.行政系统。

5.激励系统。

6.业务支持系统。

1..人力资源系统的功能及运行模式:

人力资源系统是组织的核心动力,是最有生产力。发现人才,筛选人才,引进人才是长期有效的工作。是组织的生命线。

增才渠道:???

选才标准:???

面试流程:???

共事结盟:???

协作引导:???

细心关心:???

人力资源部:经理------成员------

负责制定人力发展计划,组织研究 方案实施 及时跟踪反馈 提升团队人力发展水平提升组织人才的综合素质???

第三篇:质监系统认证认可监督与管理试题(范文)

认证认可监督与管理试题

一、判断题(请在正确的表述后面填“√”,在错误的表述后面填“×”)

1、一个组织聘请了两位认证机构的审核员对该组织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是第三方审核。(×)

2、只要经过认可的认证机构均可以从事对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实施认证工作。(×)

3、申请人申请资质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依据的标准是ISO9000-2000。(×)

5、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均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6、认证证书持有者不愿再保持认证资格时,该认证证书即告撤销。(×)

7、ISO9001于ISO9004是协调一致的一对标准,他们在结构、内容、范围和用途方面都相同。(×)

8、审核员必须去现场验证才能确保不合格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9、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10、审核组必须配备熟悉受审核方专业的人员。(√)

1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组必须配备2名或者2名以上的审核员。(×)

12、组织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后,该证书在3年内都是有效的,不用进行监督审核。(×)

13、只要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均可从事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型式试验。(×)

14、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15、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检查、检测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16、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必须通过认可机构认可。(×)

17、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获证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18、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同时,应当在相邻部位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机构名称。(√)

19、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20、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

21、认证人员不得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22、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机构执业,认证培训人员可以在2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

23、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6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于停业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

24、食品企业具有营业执照,无QS证书,认证机构可以对该企业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5、乳制品生产企业具有配方粉、液态乳生产许可证,无酸奶生产许可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以覆盖酸奶(×)

26、企业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最好具有环评报告。(×)

27、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决定由国家认监委做出。(× )

28、CCC认证依据的标准将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9、福利彩票终端机不在CCC认证目录范围内。(×) 30、CCC认证申请人可以按照国家认监委对指定认证机构的授权范围自由选择认证机构

1 并向其提交认证申请。(√)

31、某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但企业未按规定申请认证,应当按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32、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必须要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3、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34、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和调整目录(×)

35、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36、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37、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可以不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38、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只有委托企业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39、3C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委托生产时,只要被委托企业具有相应产品的认证证书即可。(×)

40、汽车燃油箱不属于3C强制性认证产品。(×)

41、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数据库只能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上查询。(√)

42、税控收款机属于3C强制性认证产品。(×)

43、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 (√)

44、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实验室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45、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注销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46、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是统一的。(√)

47、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8、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生产、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49、认证证书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认证标志。(√) 50、认证证书是证明《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

51、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5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53、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54、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55、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处罚。(×)

56、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57 、建筑施工单位自行组装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同样也需要经过3C认证。(×)

58、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59、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60、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

2 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 6

1、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形式是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 6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工作。(√) 6

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 6

4、实验室资质,是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6

5、《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实验室,包含从事科学实验的实验室。(√) 6

6、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可按本实验室实际要求使用资质认定标志。 (×) 6

7、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 6

8、为了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实验室应不允许客户进入有关区域观察为该客户所进行的检测。 (×) 6

9、实验室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检测、校准和检查数据和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

二、单项选择(在每个试题后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是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答案的标号填在括号内)

1、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C);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A、处2万元以下罚款

B、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C、处2万元的罚款

D、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2、质量管理体系评价的方法是(D)。* A、审核 B、评审质量管理体系 C、自我评定 D、A+B+C

3、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是(B)。* A、认证 B、认可 C、审核 D、评审

4、ISO9000标准与其他管理标准(B)。* A、包括 B、相容 C、不相容 D、既包括有相容

5、2008版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标准不包括(D)。* A、9001 B、9004 C、19011 D、10013

6、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目的是(C)。* A、发现尽可能多的不符合项 B、建立互利的供方关系

C、证实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已确定准则的要求 D、评估产品质量的符合性

7、八项质量管理原则是“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的(B)。* A、附加条件 B、理论基础 C、中心思想 D、延伸

8、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的措施叫做(A)。* A、纠正措施 B、预防措施 C、不合格控制 D、持续改进

9、为消除潜在不合格或其他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B)。* A、纠正措施 B、预防措施 C、不合格控制 D、持续改进

10、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B);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 A、逾期未改的,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B、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C、逾期未改的,处安检机构1万元以下罚款 D、并处安检机构1万元以下罚款

11、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A)。* A、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B、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D、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A)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A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B、质量技术监督局 C、 国家标准委员会 D、国家质检总局

13、组织对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是(A)。* A、第一方审核 B、第二方审核 C、第三方审核 D、以上都不是

14、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及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地方节能管理部门或者地方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停止使用能源效率标识(B)。* A、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B、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C、由地方质检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D、情节严重的,由地方质检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15、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A)。

A、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B、并处3万元罚款 C、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D、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16、下列(C)项是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A、甲厂生产的低压配电柜未认证,使用了3c标志

B、乙公司生产电话机获得认证后,未经认监委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批准自行印刷认证非标准标志认证标志

C、丙公司生产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获得认证,后来在开发新产品阻燃聚氯乙烯绝缘电线上印制变形3c标志

D、丁公司生产的SB-12型数字机顶盒通过认证,后又为明示区域销售,在原型号内的包装上标注SB-12-A型上粘贴3c认证标志

17、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C)。 A.公正、独立 B、客观、公正 C、客观、真实 D、完整、客观

18、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进行有效的(A)调查。 A、跟踪 B、秘密 C、公开 D、不定期

19、按照实施手段区分,认证可以分为(C) A、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

B、自愿性产品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 C、自愿性认证制度和强制性认证制度; D、产品认证、服务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

20、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B)元以下罚款。* A 1万 B 2万 C 3万 D 4万

21、国家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行(C)* A、资格管理 B、计量认证管理 C、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D、计量认证管理和审查认可管理

22、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A)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4 A、95% B、90% C、85% D、70%

23、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A)年。* A、一 B、二 C、三 D、五

24、绿色食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C)年。* A、一 B、二 C、三 D、五

25、绿色食品的认证机构为(B)。* A、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B、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C、农委 D、国家认监委

26、有机食品(A)。* A、不用人工合成的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

B、允许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对使用数量、使用次数有一定限制 C、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D、允许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

27、 监督审核的目的(A)。* A、是确定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要求,是否保持证书 B、是采取纠正措施、预防措施 C、同初审的目的一样

D、验证上次审核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28、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培训活动、认证咨询活动,(C)并予以公布。* A、处3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B、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C、处3万元罚款 D、处3万元以下罚款

29、一个组织有50名职工,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费用不得低于(D) A、6000 B、8000 C、10000 D、12000 30、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的“四个统一”是指:(C) A、统一技术法规、统一标准、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B、统一标准、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标志与统一收费标准;

C、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标志和统一收费标准;

D、统一管理、统一实施机构、统一标志与统一收费标准。

31、(A)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A、国家质检总局 B、国家认监委 C、国务院 D、认可委

32、3C认证证书有效期为(C)年

A、3 B、1 C、5 D、无有效期

33、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A)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A、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B、一致性检查 C、飞行检查 D、供应商控制

34、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主要任务为(B)。* A、进行认证产品的获证后跟踪监督

B、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C、对获得认证的企业进行稽查审核 D、对企业代理申请认证

35、CCC认证标志的图案由(A)组成。* A、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B、基本图案+汉语拼音 C、基本图案+尺寸标注D、基本图案+文字解释标注

3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购买人应为(A)。* A、认证证书的持有人 B、产品的销售者

C、认证证书中标明的制造商 D、产品的使用者

37、下列(C)项是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A、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产品,企业未申请认证

5 B、企业获得认证但未按规定加贴认证标志

C、企业生产的A产品获得认证,但企业在未获证的B产品上也加贴认证标志 D、以上均属于

38、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的时间(A)。* A、2002年5月1日 B、2003年5月1日;C、2002年8月1日 D、2003年1月1日

39、企业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应当按(A)进行处罚。* A、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B、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 C、产品标识不合法的行为 D、是违法行为,但无处罚依据

40、有关方面对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存在疑义,应以(C)的答复为准。* A、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 B、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 C、国家认监委 D、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1、强制性产品认证用标准由(B)确定。* A、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B、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 D、认证委托人

42、具体的产品认证模式在(D)中规定。* A法律 B 行政法规 C 规章 D认证实施规则

43、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A),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证明。 A、标准 B、规定 C、要求 D、规则

44、取得认证证书的组织(A)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取得认证证书的组织,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A、不得 B、可以 C、应当

D、允许

45、强制性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C)天内申请办理。

A、30 B、60 C、90 D、45

46、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B)。* A、确认 B、审查 C、控制 D、检查

47、3C强制性认证标志(D)。* A、可以任意放大缩小 B、不得放大或者缩小

C、必须购买标准的认证标志 D、可以按照线性比例放大缩小

48、《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定,《目录》中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B)万元以下罚款。* A、1 B、2 C、3 D、5

49、认证证书应当包括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认证依据、认证模式(需要时)、发证机构、证书编号、发证日期(C)等基本内容。* A、收费标准 B、标志使用方法 C、有效期限 D、下次监督审核时间 50、(B)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A、国家质检总局 B、国家认监委 C、国务院 D、国家认可委

51、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C)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A、30 B、60 C、90 D、45

52、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A)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A、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B、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53、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且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字样或者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配料生产”字样的(A)。* A、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B、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D、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54、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A)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A、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B、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D、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5、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宣传、推广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的、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认证、检查、检测服务,故意拖延的或者歧视、刁难认证委托人,并牟取不当利益的、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信息的,(A)* A、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B、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D、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6、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B) A、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B、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C、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D、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7、强制性产品认证采取的主要认证模式是(D)。* A、型式试验+跟踪审查+获证后监督 B、型式试验+跟踪审查+市场监督 C、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市场监督 D、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58、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对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B)。* A、可以没收 B、可以查封、扣押 C、只能登记保存 D、以上都不对

59、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同时,未在相邻部位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机构名称的(A)。* A、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B、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C、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D、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60、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C)进行通报。* A、国家认监委 B、省级地方质检两局 C、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

D、国家认监委和地市级以上地方质检两局 6

1、“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的规定出自(B)的规定。* A、《计量法》 B、《计量法实施细则》 C、《标准化法》 D、《认证认可条例》

7 6

2、2010年3月9日,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某住宅小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甲市A公司生产的型号为HWP2模数化终端组合电器未加施CCC认证标志,而A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的产品CCC认证证书上标明,取证时间为2007年9月,产品的系列型号为HWP1。HWP1和HWP2两个产品主要区别是改变了面板造型,电箱的结构、元器件、材质等没有变动。问:该案的违法行为应适用(B)进行处罚?

A《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B《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D《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

6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D)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以及对其实施的资质认定活动应当遵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A、公正的 B、公证的 C、可靠的 D、具有证明作用的

6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取得授权或验收合格证书的,准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标志。* A、CMA B、CAL C、A+B D、CNAS 6

5、实验室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准许在检验报告上使用(A)标志。* A、CMA B、CAL C、CMC D、CNAS 6

6、法人授权性质的实验室,其法律责任应由(B)承担。* A、实验室 B、母体组织 C、上级机关 D、批准机构

67、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B)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A、主管部门 B、发证机关 C、上级机关 D、行业主管部门

68、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C)进行检测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设备设施。* A、完整 B、准确 C、正确 D、全部

69、申请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应按文件化的管理体系进行管理,指(D)。* A、完全满足IS0 9000标准要求 B、有效指导实验室质量活动 C、内部质量文件相互协调一致

D、满足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有效控制质量活动的文件化管理 70、管理体系文件包括(D)。* A、质量手册 B、程序文件 C、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D、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

三、多项选择(在每个试题后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是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答案的标号填在括号内)

1、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部门,可以撤销其作出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资质认定的决定的情况包括(ABCD) A、资质认定审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决定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决定的; C、违反认定程序作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决定的;

D、对不具备法定基本条件和能力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作出取得资质认定决定的;

2、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ABD)。 A、客观独立 B、公开公正 C、平等合理 D、诚实信用

3、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有(ABCD)。 A、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B、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C、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

D、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4、以下对于认证的描述正确的有:(ABCD) A、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进行的一种合格评定活动 B、认证的对象是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

8 C、认证的依据是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D、认证的内容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5、下列标准可以用于认证的是(ABC)。

A、GB/T19001 B、GB/T24001 C、GB/T28001 D、GB/T19004

6、机动车安检机构下列行为适用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是(ABC)。

A、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 B、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C、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D、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7、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认证机构必须给企业留下的材料包括(BC)。 A、收费标准 B、审核计划 C、评审报告 D、公开文件

8、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BCD): A、获证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

B、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C、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

D、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数量、使用形式或者方式

9、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ABD)

A、予以取缔 B、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D、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以下属于体系认证的是(BCD) A、3C认证 B、HACCP认证 C、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D、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1、食品安全管理认证体系包括 (ACD) A、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 B、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C、良好生产规范(GMP) D、良好农业规范(GAP)

12、认证机构应当按照 (AB)从事认证活动。

A、认证基本规范 B、认证规则 C、标准 D、法律法规

13、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ABC)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A、认证 B、检查 C、检测 D、审核

14、(ABCD)批准文件、认可标志、认可证书、认证证书以及其他认证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A、转让 B、买卖 C、伪造 D、冒用

15、机动车安检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ABC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A、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

B、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C、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D、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1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依据的标准是(BC)

A、ISO9000 B、ISO9001 C、GB/T19001 D、GB/T19004

17、认证证书包括(ABC)

A、产品认证证书 B、服务认证证书 C、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D、3C认证证书

9

18、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ABC) A、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B、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C、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及证书编号;; D、获证产品名称及型号

19、未通过认证,但在(ABC),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A、其产品 B、产品包装上 C、广告等其他宣传中 D、说明书 20、从事(AB)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A、评审 B、审核 C、咨询 D、培训

21、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ACD) A、处五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B、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C、责令改正

D、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2、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ABCD) A、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B、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C、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D、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23、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ABC) A、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B、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C、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D、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24、指定认证机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ABC)。

A、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B、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C、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D、 获得认证的产品正在生产的。

2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ABCD) A、受理 B、审查 C、决定 D、发证。

26、《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设定了(ABC)相结合的样品采集制度。 A、认证委托人送样 B、现场抽样

C、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 D、市场采样

27、为(ABCD),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A、保护国家安全 B、防止欺诈行为

C、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

D、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

28、《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的地方质检两局指(AC)。 A、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B、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C、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29、以下产品属于3C强制性认证范围的是(BC)

A、小灵通 B、数字电视机顶盒 C、机动车制动软管 D、不带电加热功能的太阳能热水器

30、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前提条件为(ACD)。 A、获得国家认监委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B、得到国家认监委的书面同意

C、在认证有效期内 D、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10

3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规定,(AB)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 A、国家质检总局 B、国家认监委

C、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D、省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2、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ABCD),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A、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

B、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

C、产品的生命周期、 D、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

33、现场组装电脑可以不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应满足的条件包括(ABCDE)。

A、组装地点须在电脑配件、部件经销商所租用、购买的经营场所内,组装人员是该经营场所的电脑配件、部件销售人员;

B、现场组装整机技术服务的对象是个人消费者(限单台电脑),而不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电脑销售商及用于经营活动的购买者;

C、组装工作应在配件、部件购买后当日内完成并且交付顾客,预先组装成整机后向顾客销售的不在此列;

D、组装成的整机不得标注任何品牌和型号,也不得以任何品牌、型号进行宣传、销售; E、在组装过程中不得使用假冒伪劣、走私等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使用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微机配件必须具备相应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34、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作为CCC认证申请人的有(ABC) A、产品的生产者; B、产品的进口商;

C、产品的销售者; D、CCC认证申请代办机构。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ABCD)。 A、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B、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C、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D、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36、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ABC)。 A、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B、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

C、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D、撤销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认证证书

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ABD)。 A、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B、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C、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D、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CD)。

A、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B、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C、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D、违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11

39、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ABD)。

A、责令改正

B、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C、撤销认证证书

D、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0、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BC)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

A、法律、法规 B、法定条件 C、要求 D、产品标准

41、(ABCD)3C强制性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A、伪造、变造 B、出租、出借 C 、冒用 D、买卖或者转让

42、(AB)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A、转让

B、倒卖

C、伪造

D、冒用

43、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以及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ABCD),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A、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B、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C、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D、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44、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AD)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A、质量保证能力

B、原材料供应商

C、产品检验

D、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45、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ABC)

A、责令改正

B、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C、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D、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6、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ABD)。

A、责令改正,

B、处3万元以下罚款; C、处5万元以下罚款

D、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47、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ABCD)

A、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B、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C、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D、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48、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ABCD)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

A客观公正 B、科学准确

12 C、统一规范 D、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

49、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 AB )。 A、计量认证 B、审查认可

C 、产品认证 D、安全认证

50、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ABCD)进行的考核。

A、计量检定

B、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 C、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 D、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

51、(CD)必须申请资质认定。

A、企业内部的实验室 B、学校的实验室

C、各级疾病控制中心 D、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

52、文件控制的范围覆盖与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实验室(AC)中与管理体系和实验室运作有关的所有文件。

A、内部文件 B、程序文件 C、外部文件 D、作业指导书

53、因人员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的是(ABD)。 A、最高管理者 B、技术管理者 C、质量主管 D、授权签字人

54、实验室( AD )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熟悉检验业务并经考核合格。 A、技术主管 B、质量主管 C、最高管理者 D、授权签字人

55、实验室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包括(ABD)。 A、检测和/或校准的人员 B、签发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人员 C、设备和样品管理人员 D、操作设备的人员

56、认证咨询机构有(ABCD)行为,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A、使用不具备认证咨询师注册资格的人员独立进行认证咨询;

B、向其他机构分包认证咨询业务或者以其他合作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C、认证咨询机构的办事机构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活动;

D、代收认证费用或者接受对认证咨询活动产生公正影响的资助;

57、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ACD)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A、认证机构 B、咨询机构 C、实验室 D、检查机构

58、按照《条例》的规定,以下哪些情况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ABCD) A、药品生产 B、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认证 C、检测的实验室及其人员的认可 D、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59、甲市质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市A公司正在生产数字有线电视机顶盒,且仓库内有大量该种产品的成品。其产品包装和产品上标注为乙市B宽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并且产品及包装上无CCC标志。A公司现场提供了与B公司的委托加工协议及该产品的发货清单,根据协议,该产品由B公司委托A公司生产并最终由B公司负责销售,A公司还提供了生产该产品有效的认证证书,证书的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都是A公司的名称。后经立案调查,B公司未获得任何CCC认证证书。甲市质监局错误的做法是:(ACD)

A. 对A公司立案处理 B. 对B公司立案处理

C. 对A、B公司分别立案处理 D. 对A、B公司都不立案处理

13 60、《认证认可条例》的立法宗旨包括(ABC)。 A、规范认证认可活动

B、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C、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D、兑现中国政府入世承诺

61、在《认证认可条例》对“认证”的表述中,以下(BCD)是正确的。 A、凡是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的评价活动都是认证活动 B、认证是由认证机构所从事的一种合格评定活动 C、认证的对象是产品、服务、管理体系

D、认证的依据是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 6

2、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包括:(ABCD)。 A、法人 B、组织 C、个人 D、企业 6

3、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ABCD),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A、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 B、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C、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D、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64、国家对(ABCD)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A、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 B、产品认证检查员 C、认证培训教员 D、认证咨询师 6

5、《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的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违法行为包括:(ABC)。

(A) 伪造 (B) 冒用 (C)买卖 (D) 转让 6

6、认证人员不得(AB)。

A、受聘于认证咨询机构 B、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C、受聘于认证培训机构 D、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6

7、认证咨询人员不得(AB)。

A、受聘于认证机构 B、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活动

C、受聘于认证培训机构 D、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6

8、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AC)。

A、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B、进行认证产品的获证后跟踪监督

C、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D、对获得认证的企业进行稽查审核 6

9、认证咨询机构在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ACD)。

A、责令改正

B、处3万元以下罚款

C、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D、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 70、认证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信息(ABC) A、认证基本规范 B、认证规则 C、收费标准 D、管理体系

四、找错题

1、伪造认证证书、冒用认证标志行政处罚案

2004年9月,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名执法人员对XX通用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经营部(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是自主经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SL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生产的SIM-JL-100 220V 530W“角磨机”与JIZ-JL-13 220V 450W“冲击电钻”的产品上均加施了“CCC”认证标志,从该经营部提供的“CCC”认证证书复印件上看,这两个产

品均被“„„45”的认证证书

14 上覆盖。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将“„„45”证书复印件带回局进行核查。

经执法人员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核查确认,认证证书号为“„„45”的获证产品仅包括JIZ、JL-13 220V 450W“冲击电钻”,不包括SIM-JL-100 220V 530W“角磨机”,此证书被人为涂改过(属伪造的证书)。据此执法人员又一次来到该经营部,经对该经营部负责人进一步调查得知,JIZ、JL-13 220V 450W“冲击电钻”、SIM-JL-100 220V 530W“角磨机”是公司从南方进的货(提供了进货发票),两个月前调拨到经营部销售,其中JIZ、JL-13 220V 450W“冲击电钻”的总货值为5.5万元,SIM-JL-100 220V 530W“角磨机”的总货值为6万元。在进货的时候公司按照证书对进货产品进行了网上认证核对,明知该批角磨机未经认证但贪图产品进价便宜,涂改伪造了证号为“„„45”的认证证书,进行销售。

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根据所掌握的事实证据认为,XX通用完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经营部销售伪造认证证书和冒用认证标志的电动工具产品,其行为违反了《认证证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5的规定,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对XX通用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经营部提出了以下处理意见:

1、责令改正。

2、处以30000元的罚款。

答案

1、主体方面

被处罚主体资格——从营业执照上看,本案的XX通用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经营部是隶属于XX通用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一个不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因此该经营部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本案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XX通用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而不应定为XX通用电功工具有限公司经营部。

2、证据与违法事实的确定

本案中主要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上网查得的证书信息的下载打印件、对经营部负责人的调查笔录等。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中应确保证据的证明力。作为证据材料,从网查得的获证产品的证书信息,如果能证明该产品已获证,则应予以确认;如查询的信息不能证明该产品是否获证,则应进一步查询发证的认证机构,最终应以发放CCC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证明认定事实。

3、适用法律方面

该公司销售的SIM-JL-100 220V 530W“角磨机”,存在“伪造认证证书”和“冒用认证标志”的问题。《认证认可条例》第71条对“冒用认证标志”做出了处罚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28条和第33条分别对“伪造认证证书”和“冒用认证标志”做出了处罚规定,执法人员可以适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但本案只对违法主体“伪造认证证书”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未对“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是个缺陷。

2、出厂销售未经CCC认证电焊机行政处罚案

2010年3月2日,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称A电焊机有限公司生产没有获得CCC认证的电焊机产品,两位执法人员组成执法小组前往该公司检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说明来意,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产品存在以下问题:在该厂成品仓库中存放有16台电焊机,型号为BX1-315F-2,执行标准为JB/T7834-95,标有某市电焊机有限公司生产,其中标注生产日期2009年12月2日的10台,标注生产日期2010年2月21日的6台。执法人员上网查询,该证书已于2010年1月19日暂停。根据该公司法人代表提供的单据表明,型号为BX1-315F-2的售价为1400元/台,成本价为1000元/台。目前该厂16台BX1-315F-2已经售出,属于代替客户存放。随后,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审理和告知程序。 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情况,经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认定,该案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之规定,做出了以下处罚决定:

15

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5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

处罚决定做出后,相对人未提出异议,并将罚没款如数缴交

1、指出本案中的不足并改正

答案

第一,本案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本案中A电焊机有限公司具有BX1-315F-2电焊机CCC认证证书,只是该证书处于暂停状态,《认证认可条例》未对该种行为做出具体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本案中违法所得计算错误。A电焊机有限公司生成的该型号电焊机生产日期有两个。在证书暂停之前生产的10台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计算违法所得时不应计算在内。违法所得应为2400元。

3、委托加工抽油烟机案

1、我市技术监督执法部门在对强制认证产品的检查中,发现当地一加工生产企业正在为某公司加工生产吸油烟机,现场存有四种规格型号吸油烟机产品,共143台,产品上标识齐全,有合格证及标有“CCC”认证标志。该加工生产企业现场还提供了委托加工协议书、委托公司的产品认证证书及全部生产记录,执法人员对现场及产品情况进行了拍照。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情况如下:

1、委托加工吸油烟机由委托方按台给予加工生产企业加工费用(协议注明);

2、加工生产企业曾申请过“3C”产品认证工厂,但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该工厂检查,出据了“3C”认证工厂的不符合报告;

3、自双方协议加工生产之日起,共生产了上述各规格型号吸油烟机897台,除现场产品外,且已全部由委托方售出;

4、提供的委托方“CCC”认证证书上,生产企业应为委托方自行生产;

5、调查中双方各自提供了营业执照,均为独立法人单位;

6、由委托方提供了产品价格表;

7、调查加工生产企业违法所得3221.65元,委托企业违法所得8288.38元。 根据上述现场和调查情况,执法人员又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对委托企业和加工生产吸油烟机四种规格型号产品进行网上查询,属未取得“3C”认证的产品。主办单位根据案件情况对上述二公司分别进行了立案查处,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报技术监督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认定:

1、委托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丁《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288.38元,共计人民币58288.38元。

2、加工生产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丁《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21.65元,共计人民币53221.65元。

企业根据规定进行了整改,有整改情况记录。上述分别按程序下达并及时结案归档。

一、请点评该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中值得肯定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1、该案值得肯定的地方:一是调查是否为企业法人和非法人机构,确认了违法主体的身份,为告知听证程序提供了有效的证据支持。

二是 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调查得非常清楚,对存在的问题又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进行确认,定性:产品未取得“3C”认证。

三是 “3C”认证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最关键的证据是要取得出厂销售证据,无出厂销售不能进行查处。本案有双方协议、出售产品、价格证明对出厂销售情况有了有利的证据支持。

四是 一个违法行为,二个违法主体的立案查处,比较恰当。目前0EM和ODM情况较多,

16 该案应为ODM:即其产品的设计、技术、原材料均为委托方,但设备、工艺、人员为加工生产企业,按正常情况OEM和ODM式的加工生产是允许的。本案问题在于:委托方:

1、强制认证产品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申请人名称、制造商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应与认证证书一致,即证书的一致性问题,本案委托方有“3C”认证证书,但证书上加工生产企业应为委托方自己,不是被委托方,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地址与证书不吻合,委托方若要委托被委托方来加工生产吸油烟机,必须按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认证证书的加工生产名称及地址的变更手续,才能进行委托加工生产;

2、委托方要委托的加工生产企业必须是通过“3C”认证工厂审核合格后的企业;本案被委托方未通过3C认证工厂审核,委托方的上述问题是加工生产的产品未进行认证关键点所在,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被委托方:

1、未通过“3C”认证工厂审核;

2、未申请相关规格型号的产品认证;

3、委托方委托加工的生产产品,本公司不是证书上的加工生产企业,和认证证书不一致。因此该案虽然是同一问题,但责任双方均属未取得产品“3C”认证,所以对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分别立案查处。

五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定性准确,处罚得当。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第二十八条予以认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从法律到自由裁量完全符合程序要求,十分得当。

2、该案办理存在的问题: 该案现场执法人员没有对产品采取强制封存或扣押措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对未取得“3C”认证的产品,不采取强制扣押措施,但笔者认为,那是指未认证产品未在内外包装上未标注“3C”标志的。强制认证产品,均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之产品,同时是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上述吸油烟机产品上均标注了“3C”认证标志,已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八的规定和五十三条规定,即:“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另《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属严重质量问题及“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上述产品已标注了“3C”标志,符合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条件,因此应采取强制封存或扣押措施。(参考答案中认为“应对未取得“3C”认证和冒用认证标志二种违法行为应并处”是否合适。是否应调整为择一从重?)

二、现场发现的抽油烟机能否查封?根据什么? 答案:

1、能。有两个依据:(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三十八的规定,该行为构成“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该产品已经属于“存在其他严重质量问题”,可以根据第18条予以查封。

2、也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查封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三、该案能否处罚委托方和被委托方?

答案:能。对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均应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委托贴牌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另一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被委托方)贴牌生产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并由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委托方作为制造商应当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且认证证书中所列明的生产厂应当覆盖(包括)被委托方。若委托方获得的认证证书中所列明的生产厂未覆盖(包括)被委托方,且被委托方生产的该产品也未获得认证证书的,则被委托方生产的产品属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均不得擅自出厂、销售,否则将依法追究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行政法律责任。

本案委托方有“3C”认证证书,但证书上加工生产企业应为委托方自己,不是被委托方,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地址与证书不吻合,委托方若要委托被委托方来加工生产吸油烟机,必须按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认证证书的加工生产名称及地址的变更手续,才能进行委托加工生产;

2、委托方要委托的加工生产企业必须是通过“3C”认证工厂审核合格后的企业;本案被委托方未通过3C”认证工厂审核,委托方的上述问题是加工生产的产品未进行认证关键点所在,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被委托方:

1、未通过“3C”认证工厂审核;

2、未申请相关规格型号的产品认证;

3、委托方委托加工的生产产品,本公司不是证书上的加工生产企业,和认证证书不一致。因此该案虽然是同一问题,但责任双方均属未取得产品“3C”认证,所以对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分别立案查处。并可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

17 实施处罚。

四、

甲地A公司为乙地B公司加工手机机身产品,并在乙地B公司内完成最终包装,A、B两公司都未获得该型号手机的3C认证证书。因此,执法人员依法对A、B两家公司生产未经3C认证产品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手机组装厂应为乙地B公司。A公司仅作为手机部件的供应商,无需单独申请3C认证

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一建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安装某品牌的开关、插座,共有5种类型,其产品外包装上均标注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经向建筑公司调查,该品牌的开关、插座是从同一电器销售商处购进的。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电器销售商进行调查,依法调取上述产品的进货和销售记录,并要求提供所售5种型号的开关、插座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执法人员对销售商提供的5张证书核实后,发现其中3张证书是伪造的,该3张证书所列型号的开关、插座虽标注“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但事实上并没有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人员随即对电器销售商和建筑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此案经案审会讨论,该局认为电器销售商构成销售“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答:适应法律错误。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被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所吸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电器销售商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开关、插座定性、处罚

17

1、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D市认证咨询公司未经批准擅从事认证的违法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壹拾万元整。

请简要回答:

1、该行政处罚适用的法条是否准确?

2、你认为该行政处罚还存在什么问题。

答案:

1、适用法条准确;

2、没有问题。

2009年9月14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查获B公司项目工地准备使用的不合格电缆,货值71万元。经查证,不合格电缆为甲省A公司生产,由甲省B公司负责在某县销售。9月16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甲省A公司,9月30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甲省A公司不服,提出听证要求。

问: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程序是否正确,并改正。

答:

1、违法主体错误,违法主体应是甲省B公司,检验结果告知书应送达甲省B公司;

2、检验结果告知书期限为15日,未超出期限,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无效。

2009年12月25日,A市质监局根据统一部署对辖区内的B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的产品质量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在B公司成品待销的仓库内发现有8种不同型号规格的电热水器,产品的生产企业均标注为B公司,并标注有3C标志,生产日期均为2009年12月。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其中一种型号为HCE-5电热水器3台, 抽取样品基数为529台,生产日期为:2009年12月10日。检查中执法人员复制了B公司的现有的3C证书,证书均为:“申请企业:A市B公司;制造企业为:A市B公司;生产企业为:C市的D公司”。执法抽检的产品经A市质检所检验,该电热水器的主要安全项目:防触电保护和结构不合格,被判定为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

根据检验结果,2010年1月5日,A市质监局对B公司予以立案,对剩余还未出库销售

18 的312台HCE-5的电热水器予以查封,其余的214台已出厂销售,销售出去的产品获取纯利润85元/台,总获利18190元。B公司生产不合格的HCE-5电热水器529台,出厂价为698元/台,货值369242元。

经调查了解,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前身是一家贸易公司,以前一直是委托C市的D公司生产电热水器。生意做大后,从2009年6月开始不再委托C市的D公司加工生产电热水器,转为自行生产加工销售电热水器。这次自行生产的电热水器产品质量不合格是由于B公司生产人员为了生产的方便自行改换零配件造成。

A市质监局认为,B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热水器的行为已违法了产品质量法规定,于2010年2月25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对B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B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HCE-5电热水器并追回已销售出去的214台HCE-5电热水器;

2、没收不合格的HCE-5电热水器312台;

3、处罚款10万元;

4、没收违法所得18190元。

请问本案中A市质监局的做法存在哪些问题? 参考答案

存在问题:

1、对涉嫌严重质量不合格的HCE-5电热水器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后,对剩余的其余7种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均应予以查封或扣押的强制措施,并对7种不同规格还未抽检的电热水器逐一抽样送检,避免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

2、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种类有误,行政处罚的种类限于警告、罚款、没收财物等法定种类,“追回已销售出去的214台HCE-5电热水器”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内容。

3、根据质量法第49条,罚款的额度为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现B公司生产不合格的HCE-5电热水器529台,货值369242元。A市质监局罚款10万元属于减轻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

4、B公司2009年6月转为自行生产后,由于生产厂家不同,必须重新申请3C证书,其提供的3C证书属于无效证书。B企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B企业不但要没收不合格的产品,还需责令其办理3C证书。

2010年3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王某、李某组成检查组,出示了执法证件后对该县A电线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厂生产负责人罗某一直陪同在场。

检查发现:

1、该厂于2008年1月取得了生产LX型电力电缆的“3C”证书。

2、该厂由于经营亏损,管理不善,现已停止生产,大部分生产设备已经变卖抵债,只保留了一个生产车间。其余的生产车间均已出租出去,有的作为仓库使用,有的另作他用。其中一个生产车间于2009年12月出租给该厂的一名下岗职工罗某用于继续生产此种电力电缆。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①该厂将车间场地出租给罗某,为期一年;②罗某自行解决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资金、人员;③同意罗某生产此种电缆出厂时继续使用该厂的商标、厂名、厂址、认证证书标志、编号等标识,可以该厂的名义对外销售;④罗某经营所得按比例向该厂交纳销售收入的20%作为出租场地使用费;⑤出现质量问题或是经营亏损,由罗某承担责任。

3、罗某的生产车间正在生产LX型电力电缆,尚有库存2500米,电缆上均使用了该厂的认证标志、编号和产品执行标准号,并标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制”字样。罗某称其产品就是按照该厂标准组织生产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制”字样是他为了打开市场销路自行印制上去的。

4、检查该厂财务部门证实,罗某的车间已经以该厂的名义销售了价值4.5万元的电缆,销售价是2元/米,开的是该厂的销售发票。

5、罗某生产车间的使用设备与该厂通过“3C”认证时已发生了一定变化,罗某为降低成本,在自筹设备时降低了水平。

6、据罗某讲,其租用该厂车间生产电缆,因刚刚起步,又遇金融危机,经营非常困难,困投入设备、人员等资金,现已贷款20余万元。

7、罗某出具了市质检机构2010年3月的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合格。罗某称库存的电缆与质检机构抽样的电缆为同一批产品。

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提取了协议书、发票复印件,作了影像记录,在场相关人员在执法文书签字确认了上述情况。在检查过程中,罗某坚称,自己只是作为该厂职工承包了该厂的一个车间,生产经营均是给该厂干,如有问题,应追究该厂责任,与他无关;而该厂认为,车间的生产经营行为由罗某负责,有协议为证,此事应由罗某负责。 案件处理情况

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认为:一是罗某与该厂达成了协议,罗某实际上是独立生产电缆,只是有偿借用该厂场地、标识等辅助条件,根据“罪责自负”的一般法律原则,罗某独立实施的行为,法律责任只能由其承担;二是罗某使用的认证证书和标志均是有效的,且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不应按《认证认可条例》处罚,也不能按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生产不合格产品处罚,但其包装的产品上印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制”字样,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现场处罚。①责令罗某停止使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制”字样;②罚款1000元。罗某对处罚无异议,当场在《现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此案告结。 问题:

1、执法人员处理是否正确?

2、如有不当之处,请提出你的处理意见。 本案的关键点有三点:

一是违法主体和行为的认定。①本案违法主体应认定为该县A电线厂。从查证的情况看,A电线厂同意罗某生产此种电缆出厂,并继续使用该厂产商标、厂名、厂址、认证证书标志、编号等标识,以该厂的名义对外销售。由此可以认定本案的违法主体应为A电线厂,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应由该厂承担。至于该厂与罗某的协议约定,是民事责任调整的范围,不应由质监部门处理。②本案的实质是获证企业擅自改变获得认证时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属于单独一类的违法行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办案程序错误。此案执法人员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应按《质量技术监督办案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立案·····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予以立案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审查,本案实际办理中按现场处罚程序草率处理,违反了法定程序,反映出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三是违法事实不清,定性错误,越权执法。执法机关执法时,首先必须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违法行为定性准确,这是行政执法的基础。本案中执法人员认定罗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但“监制”字样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质量标志。其销售印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制”字样的产品,对县质监局产生极坏的影响,属侵犯县质监局名称权、名誉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具有自己的名称,其名誉权不容侵犯,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但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权归属人民法院。本案中违法主体侵犯的是行政机关名称权、名誉权,其违法行为应受到人民法院的制裁,被侵害人无权就此行为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县质监局可对这种故意侵害单位名誉权来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对此进行惩治,并要求:①向县质监局公开道歉,消除社会上的不良影响;②赔偿损害县质监局名誉的损失,维护法律的尊严。

1、某县质监局查获甲企业销售的洗衣机未获得3C认证,货值金额30万元,该局依据《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或者强制性认证不合格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甲企业给予了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 答:《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处以5-20万的罚款。在法律适用上,《认证认可条例》属于行政法规,《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2、甲企业获得了电脑产品的3C认证,获证的有两个规格型号的产品,但某区质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其生产并出厂销售了另外一种规格型号的电脑,该局认定其存在未经认证出厂销售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答:宜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理,认定为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

3、 甲企业获得了电脑产品的3C认证,但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客户的需要将关键元器件进行了变更,被某区质监局查获。该局认定为获证产品与实际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该局认定其未经认证出厂销售给予行政处罚。

答:宜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理,认定为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

4、某区质监局在执法检查中,对甲企业生产、销售的背负式喷雾器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药箱容量不合格。经查,该企业的背负式喷雾器获得了3C认证,该批不合格产品货值9000元,该局认定甲企业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获证后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答:本题应当适用《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5、执法人员在某电线厂检查时,企业提供了3C证书,证书上的获证范围为:60227 IEC 01(BV) 450/750V 1.5-185;60227 IEC 02(RV) 450/750V 1.5-185;60227 IEC 05(BV) 300/500V 0.5-1;60227 IEC 06(RV) 300/500V 0.5-1;BV 300/500V 0.75-1;BLV 450/750V 2.5-185;BVR 450/750V 2.5-70;60227 IEC 07(BV-90) 300/500V 0.5-2.5;60227 IEC 08(RV-90) 300/500V 0.5-2.5,经查询该证书真实有效。在库房发现有一批型号规格为BV 300/500V 1×2.5产品,线体和合格证上印有3C标志。企业负责人称BV是60227 IEC 01(BV)的简称,在获证范围内。

答:不对,BV不是60227 IEC 01(BV) 的简称,同时BV的电压等级是300/500V,而60227 IEC 01(BV) 的电压等级是450/750V。BV 300/500V 1×2.5不能等同于60227 IEC 01(BV) 450/750V1×2.5。

6、 执法人员在某电线厂检查时,发现库房存放了一批型号规格为60227 IEC 01(BV) 450/750V1×2.5的电线。经现场检测,执法人员发现其铜导体直径只有1.73mm,达不到标准要求的1.78mm,认为其产品不合格。

答:不对,导体直径1.78mm只是其标称值。判定其是否合格应测试导体电阻。

7、 执法人员在某厂检查时,发现库房存放了一批移动插座,标注的产品名称为电源转换器,执行标准为GB2099.3、GB1002,未标注3C标识。其面板上插孔为多用插孔。执法人员认为该产品为3C认证产品。

答:不对,面板上插孔为多用插孔,执行标准为GB2099.3、GB1002的移动插座不属3C认证产品。

8、某市质监局稽查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本市某企业生产的电动童车未经3C认证,稽查大队执法人员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该企业已生产的电动童车(成品)全部封存,并通知该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到局就此事接受调查。

答:错。《认证认可条例》中没有封存的条款,应该按《行政处罚法》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9、A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准备对A区甲公司成品仓库内的不合格电动工具进行扣押时,甲公司提出,该批电动工具已出售给B区乙公司,只是还未来得及发货,东西已经属于乙公司了,不应对甲公司进行处理。但A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最终对甲公司作出扣押该批电动工具的决定。

答:对。

合同法规定,货物所有权以交付为转移条件,货物还未交付给乙公司前,所有权属于甲公司。A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10、下列哪些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标志使用是错误的?

21 2010040013Z

(2010)量认(国)字(2048)号

有效期至2013年01月11日

11、下列哪些3C认证标志是错误的?

12、下列哪个标志国家对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检验机构质量审查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标志?

(2001)晋质监检字013号

(2006)国认监认字278号

No.L0309 L1555

13、下图的能效标示中存在哪些错误?

22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产品未按规则申请扩展而加施CCC标志的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中,发现A公司生产的多个型号微波炉未经CCC认证,却加施了CCC标志,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A公司作为国内微波炉专业生产企业,微波炉种类繁多,所发现的A公司未经CCC认证而加施CCC标志的多个型号的微波炉是A公司获得CCC认证的主打产品的系列产品。A公司为适应市场需要,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未针对这些系列产品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CCC认证扩展。

对于A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并实施处罚?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审理中出现了三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的行为属于伪造、冒用CCC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3条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综合考虑A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进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案情分析

答:第三种处理意见比较合理。

一、违法行为的准确定性问题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证书持有者若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当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由指定认证机构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从而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如果确认合格,由指定认证机构视情况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单独颁发或者换发认证证书,扩展产品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A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在不影响主产品CCC认证规则要求的安全性能(即不改变主产品的电磁兼容/安全设计、结构,不更换关键零部件的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的情况下,只是对对主产品的实用性、适用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了改进。因此,对于A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行为,是一种行政相对人主观恶性较大,违法性质、情节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比较重的处罚力度和幅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A公司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规范的正确使用问题

《认证认可条例》是我国当前惟一调整认证认可工作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对《产品质量法》涉及有关认证认可工作作出的特别规定。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是专门调整CCC强制性认证的部门规章,其相对《认证认可条例》在CCC强制性认证工作方面规定的更为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结合本案,《认证认可条例》未对该行为做出具体规定,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针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因此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分析意见:针对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法依据较为原则,而实践中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形式多样,且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差异极大的情况,执法人员更应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合法、合理要求。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过当”的处罚原则,量罚时总体上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注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二是注意区别故意还是过失,是有意逃避CCC认证还是确属不知,三是综合考虑量罚情节,既要考虑法律情节,也要考虑酌定情节;四是由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一项新制度,其政策性、技术性较强,要注意企业和社会对这项制度的认知过程和程度。例如,对违法所得不足法定最低罚款限额,行政相对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后违法行为才被发现

23 (而发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除外),违法行为的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符合《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规定的,应不予处罚。因此,针对A公司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处罚原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从轻处罚。)

案例二

电梯制造企业使用未经CCC认证元器件的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A电梯制造企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其生产的XX牌电梯的安全部件和控制部件中使用了外购的未经CCC认证的继电器、空气开关、熔断器、电线电缆等属于CCC认证目录内的元器件。

对于如何处理A电梯制造企业在其生产电中使用未经 CCC认证元器件的行为,执法人员产生了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A电梯制造企业的行为认定为“未经认证,擅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的规定实施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将A电梯制造企业的行为认定为“未经认证,擅自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应责令A电梯制造企业限期改正,更换未经CCC认证的元器件。

1、你同意那种意见?请说明理由?

2、假如整机属于3C强制性认证产品,其使用的列入《目录》的零部件自行生产,该零部件是否要求单独申请3C认证?请作说明。

案情分析

根据《关于电梯配套使用的成套设备是否需要获得CCC认证的复函》(国认法函【2005】279号)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电梯企业自行生产的成套设备如与电梯配套安装使用,可以不单独申请CCC认证。若外购其他厂家生产的成套设备,并且该成套设备是动力配电用产品,则该成套设备应获得CCC认证;若该成套设备是控制类产品,则无需获得CCC认证。

2、假如整机属于3C强制性认证产品,其使用的列入《目录》的零部件自行生产,该零部件可以不单独申请3C认证,但该零部件必须随整机检测。为缩短认证周期,减轻整机企业、进口商的压力,国家鼓励《目录》内的部件单独认证;若整机为非《目录》内的产品,其中所用的部件不要求申请认证和检测。但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案例三

出厂销售未经CCC认证低压配电柜产品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甲市A电器厂是生产配电柜产品的企业,目前已经获得了部分产品的CCC认证书。2010年5月,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所辖区域的CCC认证企业进行巡回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车间内正在生产的GGD型配电柜产品,共计10台,均为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批号的产品,该产品的标牌上标明“GGD低压交流配电柜、In=800A、Icw=30kA”,经执法人员现场与该厂已经获得的产品的CCC认证证书对比,存在着不一致性,该厂仅“GGD低压交流配电柜、In=3200A—1250A、Icw=50 kA”产品获得CCC认证。由此确认该厂生产的“GGD低压交流配电柜、In=800A、Icw=30 kA”的配电柜未获得CCC认证。

经调查并查阅2010年的销售账目,该厂2010年1月1日至查处之日,共生产上述规格的配电柜15台,已于2010年3月5日销售5台给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销售发票上只注明“配电柜和销售额”,没有“规格型号”,执法人员到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现场,进行核实,按照产品的标牌进行了确认,证实了甲市A电器厂于2010年3月5日向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5台“GGD低压交流配电柜、In=800A、Icw=30kA”的配电柜、销售额计40000元,获得10000元。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包括该厂已经取得的部分产品的CCC认证书复印件(加盖该厂公章)、向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5台“GGD低压交流配电柜、In=800A、Icw=30kA”的配电柜的照片、销售额计40000元的发票复印件(加盖该厂公章)、现场生产上述产品的照片,执法人员对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员的调查笔录机现场照

24 片等。该厂负责人认为该厂已取得的“GGD认证证书表明的信息为In=3200A-1250A、Icw=50kA”,应该能够覆盖“GGD低压交流配电柜、In=800A、Icw=30kA”。

问:该厂负责人认为该厂已取得的“GGD认证证书表明的信息为In=3200A-1250A、Icw=50kA”,应该能够覆盖“GGD低压交流配电柜、In=800A、Icw=30kA”的说法是否正确?请对本案进行分析,并给出处理意见。

案情分析

根据上述事实, A电器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规定。 甲市A电器厂擅自出厂销售未经CCC认证的低压配电柜产品案中,该厂负责人认为该厂已取得的“GGD认证证书表明的信息为In=3200A-1250A、Icw=50kA”,应该能够覆盖“GGD低压交流配电柜、In=800A、Icw=30kA”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按照“《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的规定,覆盖的说法是错误的。要生产“GGD低压交流配电柜、In=800A、Icw=30kA”,必须要单独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甲市某电器厂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5万元。

3、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

案例四

产品未经CCC认证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张某、谢某组成检查组,根据举报对该市A配电柜厂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检查时,该厂工程师付某始终陪同检查。

检查发现:

1、该厂于2009年6月取得了生产GGD2型配电柜的CCC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该厂由于经营亏损,管理不善,现已停止生产,大部分生产设备已经变卖抵债,只保留了一个生产车间。其余的生产车间均出租出去,有的被作为仓库使用,有的另作他用。其中的一个车间于今年1月份,出租给该厂的1名下岗职工郝某用于继续生产此种配电柜。双方为此签订了1份协议,主要内容为:(1)该厂将车间场地出租给郝某,为期1年。(2)郝某自行解决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资金、人员。(3)同意郝某生产此种配电柜出厂时,继续使用该厂的商标、厂名、厂址、认证证书标志、编号等标识,可以该厂的名义对外销售。(4)郝某经营所得按比例向该厂交纳销售收入的25%作为出租场地的费用。(5)出现质量问题或是经营亏损,由郝某承担责任。

3、郝某的车间正在生产此种配电柜,尚有库存10台,标签上均使用与该厂一样的标识,包括认证标志、编号和产品执行标准号。据在场的郝某称其产品就是按照该厂标准生产的。

4、检查该厂财务部门证实,郝某的车间已经以该厂名义销售了价值150万元的配电柜,开的是该厂的销售发票。

5、郝某生产车间的使用设备与该厂通过CCC认证时已发生了一定变化,郝某为了降低成本,在自筹设备时或是降低了水平,或是没有添置。

6、调查核实的货值金额192万元,违法所得74000元。

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提取了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同时对现场发现的配电柜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为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在执法人员调查的过程中,郝某坚称,自己只是作为该厂职工承包了该厂的一个车间,生产、经营均是给该厂干,如有问题,应追究该厂责任,与他无关;而该厂认为,车间的生产、经营行为由郝某负责,有协议为证,此事应由郝某负责。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在审理时,就违法主体认定、违法行为定性问题,出现了较大的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主张:此案应认定郝某为违法主体,并以该人生产、销售冒用质量标志的

25 产品定性处罚;该厂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的有关规定,应通报相关认证机构处理,但不宜实施行政处罚;理由为:

1、从郝某与该厂达成的协议看,郝某实际上是独立生产、经营发证产品的,只是有偿借用该厂场地、标识等辅助条件,根据“罪责自负”的一般法律原则,郝某独立实施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只能由其承担。

2、郝某的行为符合“冒用质量标志”行为的界定。该人是属于非法擅自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虽然该厂有证,但只能由该厂按照认证机构审核的地点、生产条件、范围、时限使用相关的CCC认证证书及标志,他人不能使用,否则就构成冒用。

3、此案中,该厂虽有一定责任,不应出租生产车间给个人生产发证产品并允许使用其CCC认证标志,但此行为不同于买卖认证标志,只是许可使用,收取一定的费用,不宜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71条处罚,且该条例也未对这种行为规定罚则,根据处罚法定原则,不宜对该厂实施处罚。但鉴于该厂有变卖设备、不再生产等现实情况,应当通报相关认证机构。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应认定该厂为违法主体,并以该厂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CCC发证目录内的产品定性处罚。理由如下:

1、郝某使用该厂的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自己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产品标识是该厂许可其使用的,销售发票也是如此,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也应当是该厂。

2、该厂将生产车间的设备变卖,已改变了认证的条件,不具备发证产品的生产能力,就不应当继续生产该产品,也不能使用相关的认证证书及标志。

3、郝某自筹设备组织生产,已改变了生产条件,其产品上虽然加贴了该厂认证标志、编号,本质上仍然属于无证产品,根据《认证认可条例》28条规定,“„„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出厂、销售此种未经认证的产品,显然不符合该条规定,应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予以处罚。

4、本案违法行为的实质是逃避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主要的社会危害性在未经强制性认证监管的产品流入了市场。因此,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看,也应如此定性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郝某与该厂是行政违法行为的共犯,共同实施了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CCC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分清责任,一案审理,分别处罚。同时还应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60条第

(三)项对相关认证机构实施处罚。理由如下:

1、本案不是冒用。在认证机构对该厂审核发证的车间范围内生产的产品上,贴上有效的认证标志,以该厂名义出厂、销售,不应认定是非法擅自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志。至于该车间生产条件改变,不符合认证条件的情况,也不宜由我局认定,应由认证机构依照有关程序认定。在证书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企业在自己的产品上加贴自己的证书标志,不能认为是冒用。在该厂同意并实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其内部约定责任由郝某承担,是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的),郝某生产的产品与该厂生产的其他产品无法律上的区别,均应视为该厂产品。

2、本案违法行为的实质是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CCC认证产品,逃避认证监管,理由与第二种定性意见基本相同。

3、认为郝某与该厂出于逃避认证监管,谋取不正当利的动机,基于明知是未经认证的产品而出厂、销售的共同故意,而实施的共同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一案审理,分别处罚。该厂作为取得认证证书的认证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知道认证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在已不具备认证条件的情况下,仍允许郝某以该厂名义出厂、销售发证产品,就足以表明其主观故意性,且其与郝某的协议也可作为旁证。郝某在该车间生产条件出现变化,无法继续生产的情况下,降低标准自筹设备生产、销售发证产品,表明郝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无视认证监管规定,也有违法的主观故意。郝某上述行为与该厂出租场地,许可使用产品标识,开销售发票等行为结合在一起,才最终构成了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 CCC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这些环节缺一不可,二者构成了共同行政违法行为。

4、郝某与该厂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是相同的,应均摊责任。但违法所得,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没收。

5、认证机构未尽认证监管责任,未对该厂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符合认证要求,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竟然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任由无证产品出厂、销售,货值金额达190余万元,应当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60条,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案的违法主体是谁?为什么?

2、本案能不能定性为冒用认证标志或无证生产?为什么?

3、本案能否适用《认证认可条例》?解释理由,请说明适用的法律法规。

26 案情分析

1、本案的违法主体应认定A配电柜厂。从查证的案情看,A配电柜厂同意郝某生产这种配电柜出厂,并继续使用该厂的商标、厂名、厂址、认证证书标志、编号等标识,以该厂的名义对外销售。由此可以认定本案的违法主体应为A配电柜厂,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应由该厂承担。至于该厂与郝某的约定,是民事责任的范围,不应由行政机关处理。

2、因为本案的违法主体是A配电柜厂,该厂在产品上使用了有效证书和标志、编号,所以本案不能定性为冒用认证标志或无证生产。

3、本案不适用《认证认可条例》。本案的关键是获证企业擅自改变获得认证时的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属于单独一类的违法行为。《认证认可条例》未明确对获证企业擅自改变生产条件出厂、销售发证产品的行政处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50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因此,本案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案例五

家用插头插座未经CCC认证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A开关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在家用插头插座未获得CCC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出厂销售插头插座。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产品依法予以登记保存。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标注A开关厂厂名的产品是委托B电器厂生产的(有委托生产合同为证),而B电器厂已获得了插头插座的CCC认证证书。

在案件审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开关厂未获得插头插座CCC认证证书而擅自出厂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的规定,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A开关厂生产销售插头插座是委托已获证的B电器厂生产的,该产品不应视为无CCC认证产品,A开关厂的行为不违法,不应对其处罚。

1、对A开关厂的行为,你同意那种意见?请说明理由。

2、本案中对B电器厂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A开关厂委托B电器厂贴牌生产B电器厂已获得CCC认证的家用插头插座,并负责全部销售,属于贴牌生产方式,国际上通称ODM生产方式。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委托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另一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被委托方)贴牌生产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由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委托方作为制造商应当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且认证证书中所列明的生产厂应当覆盖(包括)被委托方。若被委托方生产品的产品已获得CCC认证书的,但获得的认证证书中列明的制造商不包括委托方的,则应依法追究委托方的行政法律责任。结合本案, A开关厂出厂销售家用插头插座的行为应认定为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违法行为,但考虑到涉案的产品已经获得认证的因素。可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的规定减轻处罚。

2、本案中B电器厂只负责生产该产品,且产品本身标注A开关厂的厂名厂址,由A开关厂进行销售,B电器厂已获得了拖插头插座产品的CCC认证证书,故B电器厂不违法,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六

电冰箱未加施CCC认证标志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2009年12月,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家电商场销售的A公司生产的电冰箱没有加施CCC认证标志。扫法人员通过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查询的标志。第二天,执法人员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时发现,未加施CCC认证标志的电冰箱上已全部加施了CCC认证标志。经调查,A公司作为一个新办企业,其产品已通过CCC

27 认证,正向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购CCC认证标志,材料已经上报,只是标志还未收到,现电冰箱上加施的CCC认证标志是A公司业务员从某空调生产厂业务员要来的CCC认证标志。

在案件审理时,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加施CCC认证标志的行为属于冒用CCC标志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3条的规定实施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全面考虑A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可依据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55条规定实施处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1、你同意那种意见?请说明理由。 案情分析

对于A公司使用某空调生产厂家的CCC认证标志的行为,应当从A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方面全面分析,综合考虑。

第一,违法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执法检查时,A公司销售的电冰箱未加施CCC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事实是清楚的。A公司作为一个新办企业,其产品已通过了CCC认证,正向有关部门申购CCC认证标志,材料已经上报,只是标志还未收到,因而销售的电冰箱没有加施CCC认证标志。在被检查发现后,业务员由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不了解,认为只要有CCC认证标志就可以了,才向其他生产厂家要来CCC认证志加贴到电冰箱上。主观上并不是有意欺骗消费者,而A公司的电冰箱已经通过CCC认证,不是有意冒用CCC认证标志,其情节属于轻微违法。而《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行为是一种行政相对人主观性较大、违法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力度和幅度也较重。所以,根据《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过罚相当”原则,即处罚的轻重程序应与违法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大小相适应,对A公司的行为不能定性为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未正确加施CCC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第二,处罚原则的正当把握问题。处罚的目的并不是要对企业进行重罚,而是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因此,在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准确地把握《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处罚原则,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合法、合理的要求。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注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有没有给社会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2、注意区分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是有意逃避处罚,还是确实不知。

3、全面考虑分析违法行为的过程。 处理结果:

责令A公司限期整改。

案例七

2006年1月11日,D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对一建筑工地3C认证执法检查中发现,D市A房地产产公司在其开发销售的商品房安装的3台XL-21型户外动力配电箱(380V,200A,在产品认证范围内),是H市B公司2005年生产销售的,并直接销售给A房地产产公司,经查询认监委网站认证产品数据库,未有其产品认证信息。调查发现A公司是开发、销售商品房的法人公司,从B公司购买低价的-动力配电箱,没有进行验货,货款已付。且A公司自行安装用于商品房供电,动力配电箱成本计入商品房成本,商品房全部销售完毕,XL-21型户外动力配电箱也投入使用。调查B公司,B公司负责人承认该型号产品没有进行产品认证。本案事实清楚,D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A房地产产公司按《认证认可条例》进行了处罚。请判断并分析原因:

1、以A房地产公司作为违法主体是否正确?

2、假如H市的B公司在D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H市和D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B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均有管辖权?

【答案】:

1、A房地产公司作为违法主体进行处罚是正确的。(2分)

28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是质监部门对建筑工程中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有执法主体资格;(4分) 二是A公司是在经营范围内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4分)

2、H市和D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B公司均有管辖权(2分)

一是B公司在H市生产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只要有出厂、销售行为);(4分)二是B公司在D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均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应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4分)

案例

八、

A房地产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户外动力配电箱案

2006年1月11日,根据国质检认联[2005]73号《关于全面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D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对全市商品房开发建设工程中所使用的配电设施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A房地产公司在其开发、销售的都市后花园小区安装的3台XL-21型户外动力配电箱无“3C”认证标志,并查明这种额定电压为380V、额定电流为200A的户外动力配电箱系H市B公司于2005年10月生产销售的。经查询国家认监委网站强制性认证产品数据库,没有查询到该产品的认证信息。当日,D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A房地产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⑴A公司是专门从事商品房开发、销售的法人公司,都市后花园小区是其经营开发的商品房建设项目。⑵XL-21型户外动力配电箱是A房地产公司从B公司购买,付款及交货均在B公司进行。这批XL-21型户外动力配电箱是由A房地产公司自行安装的,用于向小区内所有商品房供电,商品房的使用功能依耐于配电设施的正常运行。⑶XL-21型户外动力配电箱是A房地产公司经营房产不可缺少的重要设施,其所有权随房屋产权一起转移给全体住户,并且其价值计入了商品房成本中,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关于XL-21型户外动力配电箱的买卖约定。⑷都市后花园小区所有商品房均已销售完毕,XL-21型户外动力配电箱已投入使用。⑸A房地产公司在购买配电设施时主要以价格的高低作为参考,安装XL-21型户外动力配电箱时,又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进货验收义务,没有查验合格证、“3C”证书及标志,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⑹XL-21型户外动力配电箱是国家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执法人员对B公司进行调查时,B公司负责人承认,因认证费用较高,B公司只对部分产品进行了认证,XL-21型户外动力配电箱没有经过“3C”认证。⑺经查询国家认证监管部门确认该产品是未经认证产品。

根据以上事实,2006年1月20日,D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认定A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A房地产公司下列行政处罚:⑴责令A房地产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⑵处以罚款6万元。1月24日,向A房地产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省政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罚款额度超过2万元的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可以依法申请听证。A房地产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以D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主体认定错误为由,于1月25日向D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了听证申请。

2006年2月25日,听证会公开举行。A房地产公司认为,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国家认证监管部门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D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是该条例的执法主体;⑵A房地产公司是购买者,是受害者,本案的违法主体应该是B公司;⑶A房地产公司既未生产、又未销售、也没有通过经营XL-21型户外动力配电箱牟取利益,他们卖的是房子,因而违法行为不成立。

29 D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⑴D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国务院《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即“三定方案”)第一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承担。”同时,国质检法函(2005)66号《关于市县级质监部门认证监管职能的复函》,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管理部门,为指导《认证认可条例》的贯彻执行,明确认证监管主体而作出的具体解释,该复函规定:省、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部门均具有认证监管职能,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因此D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的“地方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⑵A公司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XL-21型户外动力配电箱作为A房地产公司经营商品房的供电系统,是商品房的关键设施,直接关系到商品房所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乃至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内的产品,A房地产公司故意购进未经认证产品以降低商品房经营成本,存在主观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⑶供电设施是商品房经营中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商品房的使用功能离不开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然没有XL-21型户外动力配电箱的特别约定,但是约定了供水、供电条款,并且供水、供电成为商品房交易不可缺少的条件,是实现交易的关键要素,A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D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A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听证理由不能成立,3月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6年6月5日,A房地产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月14日人民法院判决维持D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判决下达后,A房地产公司没有提起上诉。2006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强制执行。

(一)关于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为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这个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权中的部分授权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这包括几层含义:

1、现行法律如果对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在认证监管领域有明确授权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2、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在授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现行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工作分工的意见》,(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和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认证机构及培训机构、咨询机构的监督,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本系统及商检公司系统认证机构及培训机构、咨询机构和外资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及驻华代表机构等)的监督。(2)生产领域中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出口商品分类管理和根据政府间协定实施产品认证的出口加工企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执法监督,其他生产领域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执法监督。(3)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对相关强制性认证产品实施入境验证制度,查处进口商品违反强制性认证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4)对认证产品日常的市场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授予的职责进行。

3、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因此,这里的授权只能是对相关认证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授权。

4、这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对现行体制的总体概括。现行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省以下垂直管理,省辖市局是省局的直属机构、县(区)局是市局的直属机构。因此,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是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关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3C与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区别。这两者都是我国重要的质量准入制度,其区别在于:

1、发证产品目录不同。《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确定的产品为86种,而国家公布的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涉及20大类,

30 共138种产品。

2、发证主体不同。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主体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的许可,而3C的发放主体是经国家认监委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3、取证程序不同。生产许可证的取证程序包括企业申请、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实地核查、对产品的检验、作出许可决定等。而3C的取证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即认证申请和受理、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等。

4、法律依据不同。生产许可证制度依据的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而3C制度依据的是《认证认可条例》。

案例九:

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9年认监委组织的食品和农产品标志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A 蔬菜贸易公司在其有机产品专柜销售的蔬菜上加贴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A 蔬菜贸易公司提供的有机认证证书上标明:A 蔬菜贸易公司为证书持有人,证书表明有8种蔬菜获得有机认证,但有机产品专柜上销售的有机蔬菜有12种。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并说明理由。若构成违法,该如何处罚?

答:违反了《有机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范围、数量内使用。第四十条: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十

评审员在评审中发现,实验室的检测任务比较多,检验人员不够用,就从另一个具有同等资质的实验室临时借用(未签协议)了一些检验人员来帮忙进行检测工作;这些人员均经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岗证。请说明是否符合《评审准则》的要求,依据《评审准则》的哪一条款,并说明理由。

答:不符合,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实验室应当明确规定的检测/校准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范围和所使用的仪器设仪器备,一般不允许使用由他人管理的仪器设备 案例十一:

某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A企业出厂销售未经CCC认证的太阳能热水器。执法人员随即到A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A企业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在其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中增加了电加热元器件,并且出厂销售了50台此类太阳能热水器。但A企业负责人辩称,太阳能热水器不属于CC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无需获得CCC认证。你认为A企业的出厂销售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若构成违法,该如何处罚?

答:已构成违法。太阳能热水器本身不属于CCC认证产品,但该厂增加了电加热元器件后,热水器就有了电加热功能,需要进行CCC认证。

应该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2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十二

近日,经群众举报,某市质量技监局执法人员对某一低压电器生产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标注其他生产企业厂名、厂址的低压电器,经鉴定,这些低压电器全部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产品。调查取证后认定,该企业共生产上述产品290件,货值金额98200元;已销售假冒产品货值金额为9300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尚未销售的假冒产品进行了扣押,并对产品进行了抽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被认定为不合产品。 经调查,该企业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3C认证证书。

参考答案:

该企业存在二种违法行为:一是 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0条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二是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31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对应的罚则是《产品质量法》第53条和49条。我们认为,应参照刑法中择一重处的原则进行处罚,即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处理,结合该案的违法销售货值金额已超过5万元,达到了《刑法》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移送标准,因此,应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十三:

某质监部门在查处一生产、销售假冒摩托车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处罚意见告知相对人后,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减轻对相对人的处罚,变更后的行政处罚意见是否需要再次向相对人告知,有不同意见,后执法部门为避免程序问题在可能发生的复议或诉讼中产生不利,给予了相对人二次告知。

问:本案是否需要二次告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告知的程序和后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来看,由于法律规定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如果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处罚种类、数额,当事人就无法进行具体的申辩(当事人可能围绕没有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有出入、证据问题、处罚过重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无法知道申辩后处罚是否加重,因此行政部门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证据、所依据的法律和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如果告知当事人后,处罚种类发生变化,应当再次告知当事人。如果处罚种类不变,只是减轻了处罚幅度,在没有有效立法解释情况下,为了防止诉讼中对这一问题理解不一致,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当事人。

案例十四:

2010年5月8日,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建设中使用假冒伪劣电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立即赶至现场,发现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2万元,经检验,该批电线系假冒某知名电线电缆厂的产品。开发商称该批电线是招标购买,购进后工程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其确实不知该批电线为假冒产品,故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建筑工程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服务业经营者依照销售者进行处罚的前提是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对服务业经营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的,应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不应对服务业经营者进行处罚。因此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判定服务业经营者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案中,开发商如果能证明自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标采购电线、及时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等,应当认定开发商不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电线。如果开发商不对电线供应商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对监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置之不理,则应当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伪劣产品,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十

五、

2005年4月10日,A市质监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认证行政处 32 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对该市一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工地使用的450/750V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没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字样,也无“3C”标志,但有进货发票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遂当场对该工地负责人张某和采购员李某进行调查,经询问查实,该工地使用的450/750V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是从B市C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3.50元/米价格购进,由C公司生产,共进货1万米,现已安装4500米,余下5500米未动。据采购员李某讲,向C公司进货时,并未查看该产品是否经国家强制性认证,只是索要了该批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对库存的电线电缆进行抽样,送省电器电缆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回局后,执法人员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对B市C公司生产的电线电缆是否获国家强制性认证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该产品并未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

4月11日,A市质监局决定对此案予以立案,4月21日,送省电器电缆质检站的检验报告结果出来,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不合格。

二、处理结果:

4月22日,该局召开案审会,经讨论形成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建筑工地作为使用者,应对其用于经营性使用的属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认证情况进行查验,但其并未履行该义务,因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建筑工地作为服务业的经营者,所使用的产品不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到五十二条规定的禁止销售的产品,因此,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文件中“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第二项规定,该建设工地已经如实提供了销售商,因此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对其不予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对建筑工地进行进一步调查,调查工地与B市C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发生在A市还是B市(即本案所涉及的标的物移转地点),如发生在B市,因地域管辖不同,C公司生产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只能由B市质监局作进一步处理,另外,从源头打假出发点考虑,也应交由B市质监部门进行处理。

请问:

1、如果你是本案执法人员,你赞同上述哪种意见,并说明赞同理由以及其他意见不当之处。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结案。 答案:赞成第一种意见。(1分)理由:

1、从本案看,建筑工地有两个违法行为:一是使用未经强制认证的电线电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另一个是在工程中使用的电线电缆经检为不合格产品,即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案例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但在定性上定为“擅自使用未经强制认证的电线电缆”比较准确。因为该建筑工地在进货时并未查看电线电缆是否经国家强制性认证,只索要了产品质量证明,籍以有合法行为掩盖非法行为,存在没有查验3C认证标志的主观过错。并且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也比较充分:该工地使用的电线电缆没有中国强制性认证字样,网上查询又印证无误,形成了确凿的证据链条。因此,本案适用《认证认可条例》进行处理正确。(1.5分)

2、虽然该工地的行为也违反了《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但依照《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相对人主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方可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本案行政相对人查验了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如实提供了产品销售者,主观明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不足。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而《认证认可条例》设定的相关罚则能够达到惩已然、戒未然的目的,过罚相当,并且符合适用法律及时的要求,在最短时间内结案。(1.5分)

3、至于第3种意见“不予处罚”,理由不充分。建筑工地如实提供销售商,积极配合质监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只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个条件,但不能免除处罚。(1.5分)

4、第4种意见涉及到的管辖权属的问题,理由不成立。因为对本案当事人擅自使用未以强制性认证电线电缆违法行为,从办理违法案件应当遵循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也应查处,违法行为发现地便是发生地,本案的违法行为是使用行为,未经认证的产品是在使用过

33 程中被当地质监局发现的,故应由当地质监部门管辖。(1.5分)

行政处罚:(1)责令该工地改正违法行为;(2)对工地处5-20万元罚款。(1分) 将C电力设备公司生产未经强制认证产品的情况通报给B市质监部门(1分)

案例十六:

2010年3月7日,有群众通过12365热线举报,称该市达风公司正在生产假冒洗衣机。该市质监局立刻指派王某、李某(执法证号分别为7100101,7100105)和该局聘用人员孙某组成执法小组,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内发现洗衣机650台,产品铭牌上标注有“商标:丽友”、“型号:SK-X型(5L)”、“生产日期/批次20100306”、“制造商:昆仑公司”及“CCC”认证标志等信息。达丰公司陪同检查的生产部经理耿某陈述,该公司取得过“SK-Z型(4.5L)”洗衣机的CCC认证证书,但否认制假的事实。李某、孙某在公司对涉案的650台洗衣机进行了登记保存,随后王某也在登记保存决定书执法人员栏补签了名。孙某在该公司办公室发现了一份电器委托生产合同,未见有营业执照原件。耿某解释营业执照正在年审,并辩称其公司系接受他人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合法标注委托方的厂名、厂址和品牌。经查,昆仑公司仅委托达风公司生产500台洗衣机,涉案洗衣机为昆仑公司家电下乡中标产品。

该市质监局案审会据此形成了三种意见,一种认为,委托生产未备案,无效。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达风公司了行政处罚。另一种意见,对达风公司超出委托合同生产的150台,应按冒用厂名厂址定性。第三种意见,认为对昆仑电器厂应按《认证认可条例》处理,责令改正,罚款50000元。该局5月4日最终按照第三种意见进行了告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5月7日,该局送达正式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认为其公司只生产未销售,也未擅自出厂,书面表示要求听证。

1、假定你是本案现场执法人员,如何取证来明确执法的对象?(2分)

答:通过

1、加盖与原件无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提取;

2、公司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核实复制提取;

3、公司设立时备案有效的公司章程。证据来源、日期,证据说明等要注明。答对任一项即给分

2、本案现场检查有什么不妥,请指出,并简要说明理由(4分) (

1、该局聘用人员孙某无权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2、现场登记保存,应经单位负责人的批准。答对每项给2分)

3、请你根据以上信息制作一份“现场检查笔录”(15分)

答:当事人主体信息、执法来源、执法主体含人员资质出示、来意说明、当事人现场见证情况,现场涉案物品描述、强制措施说明情况、材料提取复制情况、当事人对检查情况的核实及每页签字、附件的来源说明、执法人员及记录人的交代、记录日期等信息。

4、耿某的陈述申辩,可否直接为达风公司的意见,可否进行证据补强,如何进行补强?(4分)

答:根据耿某相应的工作证件或公司内部职责要求,耿某在其职务范围内的陈述申辩,可以认定为昆仑公司的意见;但证明力较弱。可以通过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确认等形式补强。

5、如何调查取证来认定涉案洗衣机未经认证,本案中委托加工合法吗?(3分) 答:

1、正式书面通知昆仑公司指定时间地点提供相应证书;

2、案发时国家认监委等官方网站查询记录;

3、相关认证机构协查函。答出任两项即给1.5分;

4、不合法,被委托人未取得相应型号洗衣机的CCC认证。答对给1.5分。

6、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要求是否有效,该局应当如何处置?(2分)

答:

1、7月2日告知,当事人虽然当时无异议,但当事人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应当认定申请有效;

2、该局应当组织听证,并结合听证情况,作出处理决定。答对即各给1分。

六、简答题

1、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部门可以对哪些情形的实验室做出撤销资质认定决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监部门,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其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取得的资质认定的决定。

a. 资质认定审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取得资质认定决

34 定的。

b. 超出法定职权做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 c. 违反认定程序做出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d. 对不具备法定基本条件和能力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决定的;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

2、何谓计量认证?

答: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

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3、实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如何让处理?

答:申请人申请资质认定时,隐满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4、“体系”的定义?

答: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元素。

5、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证书基本格式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1)获证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

(2)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3)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 (4)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5)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数量、使用形式或者方式; (6)颁证机构、颁证日期、有效期和负责人签字。

6、有机产品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答:第

一、原料必需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第

二、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产品的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等标准要求;第

三、生产者在有机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有完善的追溯体系和完整的记录;第

四、必须通过独立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

7、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如何处罚?

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8、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时如何处罚?

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9、对列入目录的强制认证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那一部法律、法规的第几条,由谁实施及如何处罚。

答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请根据以下给的条件判断这是什么物品?

这种物品与合格评定活动有关;获得这种物品需要经过产品质量认证;这是一种印刷品,是国家认监委认可的一种标志;这种认证标志反映的是电子元器件产品的质量

答:PRC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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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请按照ISO9000标准说出质量管理体系的定义。 答: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的体系。

12、过程质量控制的目的是什么?

答:对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因素进行控制,以确保过程质量处于受控 状态,实现产品质量持续满足规定要求。

13、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可分为哪两大类? 答:①内部审核;②外部审核。

14、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这里的要求主要是指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要求。所谓相关方,包括哪五个方面?

答:①顾客和最终用户;②组织的员工;③所有者和(或)投资者;④供方和合作者;⑤社会。

15、质理管理八项原则中“以顾客为关注焦点”原则,组织应采取哪些活动? 答:应用“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的原则,组织应采取如下活动: (1)调查、识别并理解顾客的需求和期望。

(2)确保组织的目标与顾客的需求和期望相结合。 (3)确保在整个组织内沟通顾客的需求和期望。 (4)监视和测量顾客满意。

16、ISO9001∶2008标准对设计开发过程的要求有哪些新变化?

答:设计和开发策划过程中增加了注解,对于设计和开发评审、验证和确认,可以根据产品和组织具体情况,分别实施,也可组合实施,增强了灵活性;同时规定当发生设计开发更改时,均应进行适当的评审、验证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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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所称检测认证,是指基于实验室依照相关要求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符合性检测结果,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评价和证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指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建设和运营,由软件、硬件及软、硬件的组合产品所组成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测认证,是指基于实验室依照相关要求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符合性检测结果,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评价和证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编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作为本办法附件一并印发。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

国家认监委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负责对检测认证结果建立采信和运用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 国家认监委牵头组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对涉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技术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审议,为建立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检测编辑 第六条 负责招标投标系统日常运营的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向认证机构提出检测认证委托,并在认证机构签约的实验室名录中自主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运营机构应当与其委托的实验室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检测范围、检测内容、检测费用、检测期限、出具检测报告的时间,以及技术保密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 运营机构应当依据所签订的合同向委托的实验室提供以下资料:

(一)受检招标投标系统的检测需求、设计方案、使用维护等相关说明;

(二)受检招标投标系统能够实现的基本功能定位、网络结构拓扑图及运行环境软硬件配置说明;

(三)受检招标投标系统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并能在线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或公共服务流程的证明材料以及平台标识代码;

(四)受检招标投标系统与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具备数据交换功能的证明材料;

(五)受检招标投标系统符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与实际运营的招标投标系统相一致的声明。

第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从事招标投标系统检测工作的相关技术能力。

实验室检测人员应当通过专业能力培训,掌握招标投标系统相关的标准、技术要求和认证规则要求,具备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能力。

认证机构应在其网站上公布与其签约且符合上述要求的招标投标系统检测实验室名录,并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九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检测规范》)等确定的检测内容、要求和程序进行检测。

招标投标系统检测应当包括数据项、业务规则、功能、接口、性能、安全性、可靠性、易用性、运行环境等内容,并对招标投标系统的需求、设计和使用等相关文档进行审核。

第十条 实验室发现受检招标投标系统不具备检测条件或者招标投标系统中有部分检测项不符合《检测规范》要求的,运营机构应当在修改或者重新设计后再次进行检测。运营机构可以根据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情况和实际需要,请实验室提前进行部分检测,但实验室只对受检招标投标系统一次性出具最终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招标投标系统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系统经检测合格后,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运营机构出具数据电文形式且经过电子签名的检测报告,并交互至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检测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检招标投标系统名称、版本及运行环境;

(二)受检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和开发机构身份、资格和相关负责人姓名;

(三)检测时限、范围;

(四)检测工具及环境说明;

(五)实验室名称、检测人员;

(六)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及检测依据;

(七)受检招标投标系统可以实现的全部功能以及与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具备数据交换功能的验证证明及平台标识代码;

(八)运营机构提供的受检招标投标系统符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与实际运营招标投标系统相一致的声明;

(九)检测结论。

实验室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以及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系统检测合格后,运营机构应当在获得认证证书前自行组织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期限从出具检测报告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两个月但不得超过半年,在试运行期限内应当达到至少3个成功运行的案例。

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期间,实验室应当依据合同对招标投标系统整改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结束后,运营机构应当编写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证和记录招标投标系统实际试运行过程、与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交换情况,招标投标系统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二)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保证招标投标系统持续符合技术标准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所制订的技术、管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文件。 第三章 认证编辑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和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证机构对其招标投标系统进行认证,并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委托合同。合同应当包括认证内容、认证方法、认证费用、认证时限,以及技术保密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认证委托书,包括运营机构及其相关专业负责人的身份、资格等证明材料;

(二)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报告及相关附件;

(三)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报告;

(四)保证招标投标系统合法、安全、规范运营及数据真实性、可靠性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运营岗位人员和职责设置方案;

(五)用户投诉及监管部门处理情况;

(六)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产品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

认证人员应当通过专业能力培训,掌握招标投标系统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检测规范和认证规则要求。

从事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名录由国家认监委公布,并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依据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相关要求,制定认证规则,经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审议后发布实施,并于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受理运营机构的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对运营机构提交的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报告、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报告、持续性符合措施进行文件审查,并可根据情况对招标投标系统的持续符合保证能力进行现场审查。

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出具数据电文形式和纸质形式的认证证书,并将数据电文形式认证证书交互至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原因。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认证机构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及运营机构每年至少实施一次跟踪检查,以确保获证招标投标系统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通过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认证规则、收费标准、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和运营机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查询。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实施情况及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或者注销的信息。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编辑 第二十三条 认证证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招标投标系统名称、型号版本和网址;

(三)运营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受审核地址;

(四)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五)认证模式;

(六)证书编号;

(七)发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

(八)发证机构的名称、印章及其标志;

(九)发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的签字;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认证委托人应当办理重新认证。

第二十五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招标投标系统功能、架构、运行环境等发生重大变更、出现重大事故,或者由于运营机构原因导致无法持续与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时,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认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出变更、注销、暂停、撤销或者重新认证的决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机构应当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认证证书的申请,认证机构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名称或者网址发生变更的;

(二)运营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

(三)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

(四)本办法及《检测规范》、认证规则等发生变化的;

(五)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运营机构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招标投标系统不再运营的;

(三)运营机构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

(一)获证招标投标系统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化,运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变化后要求的;

(二)运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在跟踪检查中被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

(三)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发生变更且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运营机构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一)跟踪检查中发现实际运营的招标投标系统与办理检测认证时运营机构提供的招标投标系统不一致的;

(二)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运营机构未采取整改纠正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运营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认证标志的基本式样如下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 ABCDE 认证标志应当嵌入到获证招标投标系统中,并在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及运营机构网站首页予以明示,同时在标志下方标明获证日期和有效期。 电子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发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在其招标投标系统网站、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发布的认证规则、出具的认证证书、对外公布的认证处理决定及相关检测报告应同时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编辑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投标系统增加违反法律法规的服务功能,并作为在一定地域、行业注册登记、运营、招标投标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包括对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获证招标投标系统的质量抽查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社会公众和电子招标投标当事人对检测认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投诉、举报。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者投诉。 第六章 附则编辑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投入运营的招标投标系统,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检测认证期间,运营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招标投标系统安全运营。 第三十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行政监督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检测认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有关行业行政监督平台对接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1]

第五篇:警戒系统控制程序_ISO13485医疗器械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技术文件

警戒系统控制程序_ISO13485医疗器械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技

术文件

警戒系统控制程序

1、目的

通过对事故的及时报告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以降低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使病人或使用者的安全及健康得以保护。

2、范围

本程序规定警戒系统控制的职责、工作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带有CE标志的产品和不带CE标志的产品,但事故会导致采取与带有CE标志有关产品的纠正措施以及欧盟市场出现事故及报告的责任。

本程序同时适用于带有CE标志的产品在欧盟以外国家发生的事故。

3、职责

3.1制造商的职责:收到事故通知后进行处理,确定责任部门和欧盟授权代表及主管当局的关

系。

3.2欧盟授权代表的职责:收到事故信息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协助其处理,同时向欧盟所在国主 管当局递交初始报告、调查结果及最终报告。

3.3销售商的职责:及时把顾客的抱怨和事故报告传递给制造商,并负责保存产品的售销记录。

4、控制程序

4.1管理者代表负责对事故报告信息进行分析,技术部、质检部、生产部会同调查后,确定需

要报告主管当局的事项。

4.2制造商在决定某项事故是否需要报告主管当局时,应考虑如下方面因素:

a)事故的类型;

b)是否与制造商生产的任何医疗器械有关;

c)事故是否有或可能有因器械或提供的有关器械的信息的缺陷引起的。

4.3管理者代表针对事故符合以下特征之一或组合时,应向主管当局报告。

4.3.1导致死亡。

4.3.2导致健康严重受损。

a)严重威胁生命的疾病或损伤。

b)身体功能的永久性损伤或身体组织的永久性损伤。

c)需要医疗或外科手术以避免对人体功能或人体组织的永久性损伤。 4.3.3会导致死亡或健康严重恶化,但侥幸没有发生的事故(称为“准事故”)或发现器械

方面的缺陷。

4.4在评估本厂产品和事故的关系时,应考虑:

a)医生或专家的观点(基于所得到的证据);

b)以前类似事故的证据;

c)本公司对事故初步评估结果;

d)本公司掌握的其它信息证据。

4.5事故报告中的信息,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4.5.1器械性能和/或特性的失灵或变质。

4.5.2器械没有失灵或变质,但某一特性可能会导致事故,则应做一件“准事故”报告。

4.5.3器械的说明书不够确切,或有遗漏或不足。

4.6事故报告的时间限制

制造商在收到事故通知后,由管理者代表组织,在完成了初步评估报告后,应在下列的规定时间内通知主管当局:

a)事故:10天;

b)准事故:30天。

4.7 应报告的医疗器械主管当局

4.7.1如发生在欧盟国家,应向器械发生事故的国家的主管当局报告。

4.7.2 如发生在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应向公告机构所在国的主管当局报告。

4.7.3必要时,在警戒系统下制造商应通知欧盟的授权代表及其他机构代表报告事故。

4.7.4制造商也应报告对其进行认证的公告机构。

4.8产品的系统性收回

4.8.1技术上或医学上的原因而导致产品的收回,应通知主管当局。

4.8.2产品的收回,应发出《忠告性通知》并发送至有关国家的主管当局。

4.8.3总经理负责对产品的收回及忠告性通知发送事宜,作出最终决定。

4.9在收到了来自主管当局顾客的抱怨和其他方面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制造商应有一份初始报

告,初始报告的内容详见《初始报告表》。

4.1O 初始报告后的调查

4.1O.1制造商在初始报告的基础上,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向权威机构报告进展情况。

4.1O.2如果制造商无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则应立即通知主管当局。

4.11调查结论及跟踪

4.11.1正常情况下,制造商在调查后依据调查结果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向当局或公告机构咨 询和收回产品等。

4.11.2制造商应有一份最终报告,对调查的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做出书面陈述,递交给有关的

主管当局最终报告的内容见《最终报告表》。

4.11.3调查的结论可能包括如下内容:

a)无措施。

b)在使用中加强监督。

c)向使用者发布信息,如忠告性通知。

d)以后生产中的纠正措施。

e)对正在使用器械的纠正措施。

f)收回。

4.12 制造商与欧盟授权代表的联系程序

4.12.1欧盟授权代表的名称、地址。

a)欧盟授权代表的名称;

b)欧盟授权代表的邮政通讯地址。

4.12.2制造商应做的工作。

a)确保向欧盟授权代表提供每一类带有CE标志产品的技术文档为有效版本。

b)在欧盟境内发生的严重事故,应及时和欧盟授权代表一起调查原因,并完成

初始报告、调查结果、最终报告并传递给欧盟授权代表。

c)在欧盟境外发生的严重事故,也应在完成上述工作以后及时通告授权代表。

d)为保证文件的修改和通告的发布,公司销售部应保持欧盟授权代表(包括其它区域)

最新邮政地址。在与欧盟授权代表签订的协议中也应明确文件或其它信息传递的有效途径。

4.12.3欧盟授权代表应做的工作:

a)欧盟授权代表应负责将制造商带有CE标志的产品向其所在国主管当局注册。

b)应保存制造商每类获得CE标志产品的技术文档,保存期限至最后一批产品出厂后五年。

c)应将主管当局、客户投诉或其它在欧盟境内发生的与CE标志产品有关的任何信息及时通知

制造商。

d)协助制造商处理医疗器械的有关事故,并向其所在国主管当局报告初始报告、调查结果及最终报告。

5、相关文件

5.1医疗器械指令MDD93/42/EEC;

5.2警戒系统控制程序 YH/QP-31 。

5.3忠告性通知事故报告YH/QP-24

6、相关记录 6.1初始报告表

6.2最终报告表

6.3忠告性通知QP24-01 6.4欧盟主管当局一览表QP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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