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方略贯彻管理论文

2022-04-19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依法治国方略贯彻管理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与改进和加强党的建设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坚持依法治国对改进党的建设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和制度建设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有引领和推动作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先进带头作用。

依法治国方略贯彻管理论文 篇1: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摘要: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把握依法治国方略的丰富内涵,深刻理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强大动力。

关键词: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于我国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必须全面把握依法治国方略的丰富内涵,深刻理解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把握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丰富内涵

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十四年来,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中,我们找到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道路,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描绘了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十七大报告对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发展提出的基本目标和根本任务。实现这一目标,完成这一任务,必须正确理解“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正确把握其丰富内涵。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在这个层面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必须把依法治国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中的重要作用,用法律和制度促进并保障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的实现。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自觉融入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其特有的属性和功能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大局,才能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土壤,真正体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真谛。

(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邓小平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尤其是我国“文化大革命”沉痛教训的基础上,鲜明地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科学论断。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法治也愈完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国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对法治提出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法治不断完善进步的必然体现。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有天然的内在联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在这个层面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必须把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两者的系统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与积极稳妥地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用法治的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把依法治国与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紧密结合起来,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的领导下全面落实;必须把依法治国与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尊重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以人为本、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归根结底,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三)依法治国本身是一个科学体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一项系统工程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必须深入研究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科学规划依法治国的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依法治国的各种要素,统筹安排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实现依法治国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有法可依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和前提

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和前提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改革开放30多年来,加强立法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居于优先地位的工作,以至于法学界把这种现象称为“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建设模式”。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高度重视立法在新时期法治建设中的紧迫性和优先地位,认为法治建设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首先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在邓小平加快立法工作的思想指导下,我国立法取得了明显成绩。党的十三大报告宣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逐步发展,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依然把加强立法工作摆在法治建设的首位。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明确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任务。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七大报告,都重申了这一重要立法任务。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历次会议及其立法工作,也逐步落实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关任务。

三、深刻理解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截至目前,已制定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共237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法制根基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是我国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道路。立法作为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国家意志化和法律化,是对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表达和法制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明确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理清一系列重大原则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革命、改革和建设成果提供了制度化确认和法律化保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显示出强大力量和巨大优越性。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筑牢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制度保障

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法律的形式肯定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果,确认党领导人民进行建设和改革事业的方针政策,总结改革开放基本经验和做法,制定和完善五大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将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巩固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成果需要法制保障,实现新的辉煌更需要法制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必将为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提供强大动力,使全国人民的美好愿景通过共同奋斗变成现实。

[责任编辑:李  佳]

作者:尚玉为

依法治国方略贯彻管理论文 篇2:

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的辩证统一

摘要: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与改进和加强党的建设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坚持依法治国对改进党的建设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和制度建设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有引领和推动作用。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先进带头作用。

关键词: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党规;法律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15.03.009

一、坚持依法治国对改进党的建设的促进作用

中国共产党经历了由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在过去革命战争年代处于非法地位,虽然在根据地和解放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整个社会都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法律,其自身也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以往相比,在法治条件下党的建设面临新的情况和特点,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和机遇。

其一,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建立健全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建立起来的。党的领导是人民幸福、国家富强、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阐明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阐明了工人阶级的领导阶级地位和人民的主权地位,记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斗争、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程和执政党地位。宪法中强调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在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者,八个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这个基本架构下,形成政党体制的基本政治格局。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宪法法律也从法律规定方面保障了党的领导地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地位。

其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在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以来,随着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发展,党在治国理政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使我们党执政兴国和治国理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这一方面是因为,依法治国方略从制度层面对以往党的执政经验和成果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另一方面,依法治国方略体现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统一,实现党的领导方式、领导体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科学、民主、法治,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执政党实现正确、有效领导的基本要素和价值所在。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途径。习近平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1]

其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使党的主张和党提出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党推荐的干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国家政权机关成为领导人员,这从政治上和组织上确保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党领导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得以顺利进行。我们党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南的先进政党,党提出的各个历史时期的奋斗目标和方针政策只有变成亿万人民的具体行动才能够得以实现。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其基本点在于把我们党的主张和计划交由社会的各个方面,交由广大人民群众去讨论,去评说,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党的主张和计划的正确性、合理性,是符合人民利益,有利于人民幸福、国家富强和社会发展的。在党的引导和说服教育下,统一思想认识,把党的主张和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计划,进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各部门去推动和实行。一方面有执政党发挥思想的政治领导作用,一方面有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行政领导的推动,有广大人民齐心协力、共同奋斗,就能保证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有条不紊的开展,不断结出成功的硕果。

其四,依法治国有利于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法治原则规范执政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规范党政关系,规范国家立法、司法、执法、监督的关系,使国家事务、经济活动、社会生活运行在法律规范的轨道之上,程序化运作是常态,非程序化运作是非常态。执政党依法治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使自身的活动即符合党规党法,也必须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执政党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活动规范化运作的火车头、牵引力量和示范者。执政党在国家立法、司法、执法、监督方面的规范化运作,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依法办事,会使执政党自身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加强。党的建设的规范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执政党处理与国家、社会等关系方面,在发挥领导作用上的规范化运作;另一个是执政党党内活动、党内生活方面的规范化运作。这两个方面的规范化相互联系,但是首先党内活动、党内生活的规范化是基础。党内生活、党内活动的规范化养成党员的参与党内外活动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的理念与习惯。执政党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国家事务和各方面工作上的依法办事的榜样作用,必然带动整个社会生活的规范化和良好秩序。我们党有着光荣的历史、有优良的传统作风,在党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等建设方面形成一整套方式方法。如何把党的建设的这些方式方法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在规范化方面进一步提升,这是提高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以党内法规和制度建设,引领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处于国家的政治核心,国家宪法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是在党的领导和推动下进行的,执政党对法治的认知水平决定了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水平,执政党自身的法治水平决定和影响着国家的法治水平,以党内的法规、制度建设引领和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首先,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完善党规党法对于国家法治建设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我们党的党规党纪,是党的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的凝结,是对建设人类最美好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的理想目标的维系,是党内的行为规范和全体党员意志的体现。党的先进性和领导者作用,要求党规党纪必须严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所凝结的思想、理念和目标应该在国家立法、执法中得以体现。治国必先治党。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它要求执政党本身必须有严明的党规党法,并且成为典范,为此,依法治国才顺理成章,事半功倍。坚持党规党纪的严格,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条件。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共产党员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强调共产党员要依法办事,这不是说共产党员就和党外群众一样可以不受党的纪律约束。共产党员是共同理想与最高理想的统一论者,共产党员的言行不仅要符合社会行为准则,还要符合党规党纪的要求,坚守党的优良传统和共产主义情操。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2]

其次,要重视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按照我国立法体制,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这就要求执政党必须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为立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一府两院及各个部门,都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就必须完善党的领导体制、领导制度。国家的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国家机关干部的选任制度、人民民主的选举制度等等的制定和完善都需要党的制度建设来引领和推动。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党的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目前,研究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已经建立了以党章为根本大法的党的规章制度体系,这是党内制度建设的基础,要在这个基础上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结合实际进行完善和补充。党规党法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做好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有了制度的保障。

再次,要重视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制度建设。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多样化、管理形式多样化的情况,在基层党的建设方面出现了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滞后,跟不上形势发展步伐的情况。如何使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与市场经济出现的这些多样化相适应,与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相衔接,与现代管理模式相适应,与国家关于经济、社会治理的有关法规相衔接。这是贯彻依法治国方针,加强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改善和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要求基层党建工作的创新,通过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使党的工作与经济工作结合起来,与社会治理协调运作,使党的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在基层,落实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来。

三、充分发挥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党员在依法治国中的先进带头作用

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要落实到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作用上来。这一方面是因为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需要依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去宣传、去落实;另一方面因为我们广大党员许多都处于国家立法、司法、执法的工作岗位上,而我们的各级党委和党组织本身就是依法治国的组织者、参与者。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对执政党的要求,是要求执政党要本着法治原则治国理政,执政党党员要依法办事。必须坚持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执政党的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应该带头学法、遵法和守法,在依法治国中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我们党内和群众中民主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在一些领导机关和实权部门比较严重地存在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有些领导干部对宪法法律毫无敬畏之心,他们唯上是从,唯利是从;一些职能部门大搞利益部门化,选择性立法、选择性执法;一些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胡作非为、索拿卡要,违法乱纪。为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必须结合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党内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集中解决党纪涣散、知法犯法、以权谋私等等违纪违法问题。对屡教不改,恣意妄为者予以严惩,筑起法治的高压线。强化广大党员的党员意识、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明辨是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彻底清除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以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作出榜样。

要在党内深入开展法治的学习和教育活动。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提高广大党员学法、用法、遵法、守法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要努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要在党内树立学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新风尚,强调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从我做起,身体力行,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作者:王继元

依法治国方略贯彻管理论文 篇3:

坚持民主与法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摘要]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核心内容和根本保证,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鉴于此,我们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要始终把建立健全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放在首位,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民主与法治环境。为此,我们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积极稳妥地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全面推进民主法治教育。

[关键词]民主 法治 和谐社会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受到国人的广泛关注,而且也受到国际上一些有识之士的强烈关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千头万绪,最关键的就是始终坚持、完善和发展民主与法治。这是由民主与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这一地位和作用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

其一、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上说,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要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立在现代社会基础之上的。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特征乃是民主与法治。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框架已经确立,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事实说明,我国已经进入了民主与法治国家的行列。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认识和尊重这一客观事实,离开了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治,也就抹杀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基础和特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将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

胡锦涛主席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大特征中,民主与法治是居于首位的。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五个方面比较,是起决定和支配作用的。没有民主法治,就无法通过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没有民主法治,就无法形成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没有民主法治,人民的积极性就难以发挥,也无法得到保护,营造充满活力的社会发展状态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没有民主法治,无政府主义就会盛行,各种犯罪活动就可能会猖獗蔓延,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也就难以得到保障。由此可见,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说,民主法治是起支配和决定作用的,以民主法治为首要特征绝然不谬。

其二、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上说,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地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八大目标和主要任务,即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提高,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的人际关系进一步发展;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在这里,民主与法治赫然排列在目标和主要任务之首。请注意民主法治的目标任务是作为治国方略提出来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目标任务,因为实现这一目标任务直接关系到其它目标任务能否如愿得以顺利实现。

民主与法治则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民主和法治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两翼,缺一不可。社会主义的实质就是以社会主义高度民主与法治为理想境界,以追求人民的最大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及社会全面发展为旗帜。如果民主与法治缺位,就会纷争不断,造成社会的最大不谐。因此,反专制,倡民主;弃人治,崇法治,乃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精髓,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因而也是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所在。

其三、从社会功能上说,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民主法治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和核心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主要的动力和最根本的保证。历史上建立在人治基础之上的社会,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有时也会出现某种和谐的社会状态,但那种和谐是有限度的,是不完整的,是短暂的,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我们追求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之上的,应是超越以往阶级和阶层局限的因而也是更加宽泛的;是能够涵盖社会全面进步、人民权益全面实现的因而也是更加完整的;是超越时空界限的因而也将是持久的。构建这样的和谐社会,其源头不是别的,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民主的确立及其不断完善和永续发展,才能不断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依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全面的持久的支持,注入新的生机活力。可见,社会主义民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力量源泉和政治保证。

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我国是一个人治积淀深厚的国家,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人治现象还普遍存在,有时甚至会强势存在。然而我们必须看到,随着国家公民法治观念的不断确立和提高,人治观念和作为越来越不受欢迎,越来越呈现出为现代法治社会不相容的态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法治取代人治,是国家形态由低级走向高级、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義条件下,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依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使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轨道,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这就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治环境和法律保证。

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过程中,会充满着各种利益的矛盾或冲突,充满着和谐社会的不协音符。只有不断地适时地妥善地消除这些矛盾或冲突,消除这些不协音符,才能保证社会不断地由不和谐状态进入和谐状态。为此,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坚持、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以便通过对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和程序的有效合理全面安排,形成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民主与法治程序和规范,确保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价值目标的实现,从而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有序和谐发展。

鉴于民主与法治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我们要想成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发挥民主与法治的优势,始终把坚持、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作为重中之重抓实抓好。

其一、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对于探索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对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已经发挥了巨大的导向作用和推动作用。事实说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国情业已出现了重大变化,单纯的计划经济已经成为过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主导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变化,国有、集体、私有和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局面已经形成,公民思想和观念也随着出现了重大变化。因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也不能总是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它必然会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随着国情变化而变化。因此,我们在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同时,必须与时俱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对政治权利结构、政治运行机制等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调整和完善,优化政治体系,调节政治关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永葆生机与活力。

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运行机制和体制,不仅是社会主义国情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回应这种要求,是我们面临的重大政治课题。当前,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一是坚持、完善、发展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等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二是管理民主与监督民主的运行机制和体制。“民主”,是实在的民主,不是虚化的民主;是“人民做主”,不是“为民做主。”我们应当在“人民做主”的选举与协商、管理与监督的具体形式、程序和规范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杜绝选举与协商、管理与监督中存在的一切不民主现象和腐败现象,维护选举与协商、管理与监督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开创社会主义民主的新篇章。实践说明,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通过积极参与管理和监督,有利于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拓宽利益表达渠道,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最大权益。因此,把包括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内的各种民主形式有机的结合起来,把重大决策与管理民主、监督民主结合起来,有利于确保人民意愿得到最充分的反映和表达,有利于确保社会各方面的正当要求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和满足,不可等闲视之。

其二、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不坚持这一方略。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防线,因而,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越是繁重,越是要增强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越是要重视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处理和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引导和规范各种社会行为。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使要政府的行政权力在法的制约之下行使,防止“权大于法”、权力滥用的行政作为,遏制“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的腐败现象。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以来的实践证明,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首长负责制下产生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各种违法行政,保障国民、法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应当看到,目前行政机关的活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还存在一些让人闹心的问题,如行政执法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權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政府形象,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发展。为了进一步推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切实实行依法行政,消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在全社会倡导树立“去人治,行法治”的观念,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守法的观念,权力必须受到民主与法治制约的观念,尊重并保障公民、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观念,把依法治国的方略和依法行政的理念落实到各级政府的施政要务中去。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需要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的支撑。当前,面对司法环境发生的许多新变化,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和司法运行机制势在必行。只有深化改革、完善司法体制和司法运行机制,强化司法监督,才能够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牢固的基础。司法体制改革就是以坚持司法公正为目标,消除现有司法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治司法工作中出现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现象,逐步形成“权责明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高效运行”的体制,为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制保证。司法体制改革是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方能达到预期目标。

其三、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全面推进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对于促使公民知法守法 ,树立法治观念,维护法律尊严,营造法治氛围,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特殊意义。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所以,我国十分重视普法教育。迄今为止,普法教育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存在问题却也不可忽视。仅从普法效果上看,存在主要问题有:第一、有的地方只讲造大声势不讲实际效果,致使不少法律,人们只知其名称,对具体内容却不甚了了。第二、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普法教育缺乏足够的重视,行动起来雷声大雨点小,表面文章多实际行动少。第三、有的公民甚至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至今尊法守法意识不强,崇人治轻法治,缺乏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自觉性。第四、有的领导或执法部门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司法腐败等现象。再从普法教育的内涵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有的地方将普法目标定位于让人民群众知法守法上,因而侧重人民群众应尽的法律义务教育,比较忽视公民的法律权利教育。第二、有的地方虽然重视了法律条文的教育,但对法律意识、执法观念的培养却相当忽视,对学法用法更是忽视,一致于学用脱节。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会程度不同地、直接或间接地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造成消极的影响,进而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消极的影响。为此,我们需要以改革的精神,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

普法教育要坚持法律至上原则。不管何方神圣,不管何种作为,都要置身于法律规范之内,这就叫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民同罪,这就叫法律至上。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求人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要求全体党员、全体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接受法律的约束。只有坚持法律至上原则,才能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法律保证。

当前,普法教育要针对以往存在的问题,立足有于改革和创新精神,围绕着四个“统一”狠下功夫:一是法制教育与法治教育统一,普法的“法”包括法制和法治两个方面,普法教育两者不可偏废;二是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精神法治观念教育统一,不但要使公民熟悉有关法律的条文,更要使公民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三是法律义务教育与法律权利教育统一,不但要使公民知法守法,履行法律义务,而且公民懂得如何护法和维护自身权益;四是学法与用法统一,使公民不仅学到相关法律知识,确立法治观念,而且能够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参政议政,依法行政。普法教育在具体形式上,要坚决克服那种单纯灌输的教育方法,要结合受教育的不同公民群体,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到传统教育方法与现代化手段相结合,集中教育与日常宣传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宣传教育相结合,使公民从中受到更多的教益,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民主法治的普遍价值。

作者:周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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