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协会章程范文

2022-05-27

第一篇:爱心协会章程范文

爱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丹东市爱心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根据中宣部颁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领》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丹东海华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创办,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丹东市爱心协会。组成的人员:凡是有献爱心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结成。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扶贫帮困献爱心。本会的宗旨是发扬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通过开展各种有益于社会的活动,组织和动员各阶层人士和海外客商献爱心做好事,帮助社会上的不幸个人和困难群体,为稳定社会、振兴丹东经济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丹东市爱心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是丹东市总工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

条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址在丹东市振兴区山上街95号(海华办公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以爱国、爱民、扶贫帮困献爱心、做好事为出发点开展工作,使人们在参加本会活动的同时受到爱国主义感染和德育的熏陶。

第七条 本协会根据社会需要和协会自己的条件,开展扶贫济困、助残、赈灾以及保护生态、爱鸟放生等活动;开展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师重教、互助友爱的宣传活动。通过开展上述活动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第八条 接受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捐款以用于需要救助的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会创建伊始,对本会创建或对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可成为创始人或创始会员。创始人、创始会员为永久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物和劳模先进人物都积极吸收参加。凡申请参加本会的人须填写入会申请,并为社会做一件好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3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会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各阶层人士的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爱心协会章程

颇洞爱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颇洞爱心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颇洞两委及辖区村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公益事业。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三穗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三穗县台烈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贵州省三穗县台烈镇颇洞村委会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贫困小、中、大学生;

(二)帮扶孤寡老人、留守儿童;

(三)帮助抢险救灾、扶贫济困。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颇洞村民、社会爱心人士及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1

(二)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三)热爱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自愿捐献爱心基金(不限金额);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长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自愿奉献爱心基金。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捐献爱心基金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2

第一节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和修改负责人产生办法;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五)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 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 60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30%;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

3

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10 %。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三)热爱公益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

第二十六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者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4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5

(二)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会长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会长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监督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6

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监督机关。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7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28日第1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经 2015年9月29日第1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爱心救助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大同市爱心救助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衷慈善事业的公民及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仁爱之心福祉人类,以奉献之心回报社团体,以感恩之心和谐共存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同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大同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山西省大同市福临宝城B-6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在会员范围内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爱心救助基金;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三)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公益援助。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加强同各类公益机构的交流。

(六)开办符合本会宗旨的非营利机构,并开展与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筹措慈善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 2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 4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7

第四篇:××市爱心公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市爱心公益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发扬爱国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各种有益于社会的活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奉献爱心投身公益,创造一个处处充满爱的生活环境,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社会风尚,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 第四条、协会口号:

第五条、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协会接受主管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协会主要活动范围是××市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尊师重教、互助友爱等国学礼仪的宣传教育活动

针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组织开展助老、助学、助残、助困等各种形式的爱心公益活动

组织、推广义工活动 宣传推广环保知识,消防知识

接受各种捐赠现金和物资,以用于需要救助的人 加强与其他公益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其他相关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在本会创建伊始,对本会创建或对慈善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可成为创始人或创始会员。创始人、创始会员为永久会员。有特殊贡献的还将设立荣誉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奉献精神以及其他与所参加的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2.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服务项目并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3.年满18周岁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 4.遵守协会纪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含注册信息)

2.按照协会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考核评定,达到相关标准,协会授予会员资格

3.进行志愿者入会仪式,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标识等身份凭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培训 3.要求协会提供活动必需的条件和保障

4.向协会推荐会员和请求协会维护其在协会及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5.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协会的帮助和服务 6.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党(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协会安排的服务工作 3.参加协会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4.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5.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6,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者标识 7.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考虑对会员进行降级、劝退或除名:

1.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2.利用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3.志愿服务时间未达到协会相关规定

4.其他违反协会相关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十四条、会员申请退会时交回会员标识等会员身份凭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协会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2/3理事的要求下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必须提前15天通过协会网站及相关论坛通知会员,与会会员达到会员总数2/3以上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任期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就协会重大事宜讨论表决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选举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并可对理事进行劝退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协调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月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协会会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协会会长任期一年。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选举 朱玉堂 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公益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名誉会长 王英杰 、总顾问 任翠平 、心理顾问李春燕 、健康顾问曹江华、法律顾问刘仲清; 第二十三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不设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及会长副会长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会费 2.捐赠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主管人批准方可使用,使用情况须如实上报,并通过一定途径对社会公布,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协会资金

第二十七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所有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工作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工作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执行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工作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时以适当的方式通告社会。

第三十二条、协会终止前,须在工作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工作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协会终止后所有会员交回有关标识,任何人不得再使用协会标识或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市爱心公益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有关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爱心公益协会组织章程

组织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一、 协会名称:遵义1314爱心公益协会

二、 协会性质:完全公益的非政府公益组织(NGO)

三、 协会宗旨:提升自我、感恩社会、关爱他人、有效捐赠。

四、 协会活动对象: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特殊病人、特困家庭等。(前期以财物捐赠为主,技能、技术扶贫为辅,力争用5—6年的时间变为以财物捐赠为辅,技能、技术扶贫为主)

五、 协会活动目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大家一起低调做公益、埋头献爱心。

六、 协会活动原则:无偿自愿、务实发展、不图私利、拒绝贪腐。

七、 协会地址:遵义市xxxxxx

第二章 组织结构

一、

会员大会:由全体加入遵义1314爱心公益协会的会员组成。协会成立之初,主要由遵义市红花岗区2013年SYB第4期学员班、2014年IYB第1期学员班学员为主体。

二、

理事会:由全体加入遵义1314爱心公益协会的成员推选出的各领导岗位全体成员组成。理事会各个职位每两年换届一次。可连选连任。所有重大决策,须经理事会到会成员2/3同意方可实施。

三、

领导岗位设置:

1、会长(负责活动的整体安排、策划、实施、总结)

2、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相应工作,并负责对会计、出纳、人事专员进行监管)

3、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相应工作,并负责对采购部部长、外联部部长进行监管)

4、监事(负责对协会的整体运作进行监管工作)

5、管理顾问(负责本协会的管理咨询工作)

6、法律顾问(负责本协会的法律咨询工作)

7、会计(负责活动的账务管理工作)

8、出纳(负责活动的现金管理工作)

9、人事专员(负责对本协会成员个人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10、行政专员(负责本协会相关活动的策划工作及其他行政工作)

11、采购部部长(负责活动的捐赠物品及协会物品的采购工作)

12、外联部部长(负责活动的整体外联及捐赠对象的信息收集、确认工作)

(注:

1、以上岗位成员,无论何种原因,如连续三次不参加协会理事成员会议或不参加协会爱心捐赠活动,将自动取消其任职资格。

2、筹建初期,暂设以上岗位,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及人员的增减)

第三章 会员

一、 会员权利

1、 所有加入遵义1314爱心公益协会的会员均有平等享受该协会的所有权利,包括对自身及所属企业宣传的权利。

2、 会员有对协会内部工作提出质疑、监督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3、 会员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4、 会员有对理事会及其他会员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5、 会员享有投票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6、 会员有退出本协会的权利。

二、

会员义务

1、 所有加入遵义1314爱心公益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本协会所有规章、制度。

2、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3、会员参加本协会活动,应积极完成本协会分配的任务,不计报酬,奉献爱心。

4、会员有自觉维护本协会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5、会员应积极向本协会提出工作建议,同时可对一些重大问题发表个人意见。

三、 入会条件

1、承认和遵守遵义1314爱心公益协会组织章程。

2、必须自愿加入遵义1314爱心公益协会。

3、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无偿为社会服务的爱心人士。

4、具有奉献精神和无私的品德素质,不贪图物质报酬及个人私利。

5、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及条件。

7、能有一定的志愿服务工作时间。

8、年龄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性别不限。

四、 入会程序

1、 个人提出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

2、 填写入会申请表。

3、 填写个人资料表。

4、 提交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2吋个人近期免冠照片2张。

5、 由协会发放会员证。

五、 退会程序

1、 个人提出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

2、 如果退会成员为理事会成员,则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理事会,待办理好相关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理事会应及时考核并任命相关人员到岗。

3、 向协会交还会员证。

第四章 会议制度

一、年终总结大会(具体时间根据情况而定)

1、对本会员情况及爱心捐赠活动情况进行总结。

2、对下一年的活动计划进行公布。

3、本财务公布。

4、对优秀会员的表彰及证书、礼品的颁发。

二、活动计划会

1、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确定。

2、捐赠对象的确定。

3、捐赠金额的确定、捐赠物品的确定。

4、车辆数量的安排及确定、驾驶人员数量的安排及确定。

5、后勤保障、物资采购的确定。

6、前期捐赠对象的信息收集、确认。

7、应急方案的处理。

三、活动总结会

1、对本次活动的经验总结。

2、对下次活动的展望及要求。

四、会议用餐经费及其他

1、所有会议的用餐经费均由实际参会人员AA制均摊。不得占用捐赠资金。

2、所有会议的开会地点均由会长及副会长协商确定。为公平起见,会议用餐及酒水均不在本协会会员经营范围内进行用餐及采购。

第五章 会旗、会徽、会员证

1、会旗、会徽是本协会展示形象、凝聚会员的重要标志,也是本协会对外进行公共宣传、形象推广的重要视觉展示手段。未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任何单位、团体、个人(含本协会会员)均无权擅自使用本协会会旗、会徽。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本协会可依法进行相关处理。

2、会员证是会员加入本协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本协会会员在道德品质上的荣誉体现,每个会员都有重视和妥善保管会员证的义务。

3、会员在本协会组织的对外相关活动中必须佩带会员证。

4、会员证仅限会员本人使用,若因他人使用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本协会可依法进行相关处理。

第六章

财务制度

一、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钱账分管,分设出纳、会计两人。

二、增设监事一人,可对出纳、会计的钱账随时进行监管。

三、所有捐赠款项,均交由出纳妥善保管,出纳须为其出具收款收据。

四、严格实行两支笔签字制度,所有款项的支出,必须经经办人签字后,又由分管的副会长及会长共同签字确认,出纳才可支付现金。

五、所有捐赠资金的支出,必须有受捐赠人的签字或画押,且捐赠现场至少应有三人在场做证,并应有相对应的照片或视频资料作为佐证。

六、所有捐赠物资的支出,必须有受捐赠人的签字或画押,且捐赠现场至少应有三人在场做证,并应有相对应的照片或视频资料作为佐证。

七、所有捐赠物资的采购,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在正规市场购买,并开具正规发票。如遇特殊情况,可先收取对方的收款收据,然后到税务机关补开正式发票。

八、所有活动车辆的过路费,均应开具正规发票方可报销。

九、所有活动车辆的油费,均应开具正规发票方可报销。且事前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该车辆的实际耗油量进行确认。

十、出纳应做好资金的收付工作,做好现金账。并将所有原始单据交会计做账。每次活动结束后,现金余额应与会计的总账余额相符。

十一、会计应做好相应账务。每次活动结束后,总账余额应与出纳的现金账余额相符。 十

二、会计应保管好所有原始单据备查。

第七章

其他

一、本章程将在今后活动中不断补充和完善。

二、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遵义1314爱心公益协会所有。

三、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本协会任何成员如冒用本协会名义、标志和相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或商业活动的,本协会有权要求法律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加入本组织者代表其已同意本协会的所有章程内容及其相关规定。

遵义1314爱心公益协会

2015年4月22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爱心耐心信心范文下一篇:标点符号错误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