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问题研究——以检察院量刑建议权为视角

2022-09-11

近年来,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 量刑公正这一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人们对量刑公正的质量和内涵也有了更高的要求, 不仅认为量刑的结果应当适当, 而且要求量刑的过程应当趋于透明化。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是刑事审判活动的核心, 当代刑事司法公正的要求是每一起案件都能达到定罪精准和量刑适当的标准。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量刑适当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比定罪公正更为重要, 因为量刑的幅度和种类跨度较大, 法官自由心证裁判的空间也较大, 这就导致“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实践中比比皆是, 而这种现象往往会引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满情绪, 继而引起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近年来, 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如广州许霆盗窃案、湖北邓玉娇故意伤害案等等, 在量刑方面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在学界、司法界乃至普通百姓中形成了一场又一场的关于量刑的社会大讨论。“规范裁量权, 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 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 , 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2010 年10月起, 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启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大幕, 从实体和程序两部分了对量刑制度进行改革。

一、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对量刑规范化的意义

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院在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时, 同时还要对被告人应适用何种刑罚种类及刑罚的幅度对法院提出建议的权利。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体现, 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 尤其是以现代法治发展最趋完善的英美法系国家, 已经形成了相当成熟的制度。量刑建议制度对于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 一) 量刑建议权是量刑规范化的逻辑起点

量刑规范化是量刑权的逻辑延伸, 是刑罚权的必然要求。量刑建议权和求刑权两者在存在方式上互相依存、相互独立; 求刑权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的定罪问题提出明确请求的同时, 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审判机关提出主张的一种司法请求权。量刑建议权作为求刑权的后置环节, 对于维持求刑权的活力, 实现量刑规范化这一目标有重大意义。因此, 量刑建议权作就成了量刑规范化的逻辑起点。

( 二) 量刑建议权是实现量刑规范化的有效途径

量刑建议权从行使效果上看是一种请求权, 其在法律效果上没有终局性, 相对来说, 只有审判权在法律效果上具有终局性。审判权的这一特性也就意味着其极有被滥用的可能, 而量刑规范化最终只能通过审判权来实现, 因此, 要实现量刑规范化这一目标就必须要借助某种工具性手段。量刑建议权就在这里承担了这一工具性手段的职能, 量刑建议权提出主体的的公权力性及非终局性这两种双重属性能更好地促使审判权的有效行使, 从而为顺利实现量刑规范化增添砝码。

( 三) 量刑建议权对于刑事审判中量刑规范化的作用

首先, 量刑建议权有助于法官精准裁判。纵观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罪名刑期的设置, 普遍存在量刑幅度较大, 可适用的刑种跨度也较大的问题, 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从侧面反映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空间之大。由于公诉机关是公、检、法三家司法机关中唯一一个贯穿整个司法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的部门, 其对于案件的了解更具有全面性, 其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 可以提出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客观全面的量刑建议, 从而有利于法官更加准确地对犯罪裁量, 避免滥用自由裁量权。

其次, 量刑建议权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相对于经过专业法律教育培训的司法从业人员来说, 绝大部分的被告人都是不了解甚至没有接触过刑事法律的。尽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了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 但是对大部分于不懂法的被告人来说辩护权的设立如同虚设。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不但可以保障被告人在庭审前对自己将受到何种处罚具有知情权, 而且可以有针对性地针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书提出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再次, 量刑建议权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公诉机关在每个各不相同的案件中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量刑建议, 有助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能更为直观和清晰地考虑案件存在的酌定和法定量刑情节, 从而在庭审过程中更有针对性地对上述量刑情节进行举证和辩论, 从而减少法官个案的工作量, 提高司法运作效率。

二、我国量刑建议制度施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 从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各区域实行的情况看, 已取得积极的成果, 量刑建议制度已被证明具有积极意义, 具体体现在: 一, 量刑建议得到了审批法官的尊重与重视, 法院对于量刑建议的采纳率逐步提升, 众多地区的采纳率达90% 以上; 二, 量刑建议制度的逐步推广, 使得检察机关参与了原本由法院“独享”的量刑环节, 有利益促进公众对于法院判决结果的信服, 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三, 量刑建议权制度的落实, 有利于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 量刑建议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规劝被告人主动认罪, 解决了部分疑难案件。任何一项制度的发展都有一个不断创新、完善的过程, 量刑建议制度也是如此, 在施行过程中, 量刑建议制度遇到以下问题:

( 一) 建议权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实施依据来源于“两高三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缺乏国家法律的支持。若将量刑建议列为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之一, 则应当以刑事诉讼法予以规范, 可惜的是, 即便是在2013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 对在全国范围内已普遍推行的量刑建议制度, 无论是对量刑建议权, 还是量刑辩论的诉讼程序等基本问题均未作出相应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导致量刑建议的作用大为削弱, 由于量刑建议缺乏法律上的效力, 对其是否采纳完全单方取决于法院。目前未有任何法规对法院是否必须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在法院没有采纳量刑建议时的对应机制作出相应规定。据某基层法院调查显示, 该院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仅约为65% , 且是否采纳量刑建议均无须在判决书中作出说明, 因而导致量刑建议不受重视, 由此影响了量刑建议权的权威性。

( 二) 建议标准未能统一

法院在量刑方面最遭人诟病的是量刑不均衡, 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科学的量刑规范标准。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保障量刑的规范, 但量刑建议也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往往带有浓厚的个人或地域风格, 随意性较大。即使是专职负责审判量刑工作的经验丰富的法官都存在量刑不准的情况, 对于常年从事公诉业务且刚试行量刑建议的检察官就提出要达到量刑建议准确的要求似乎有些苛责。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量刑标准, 加之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案件证据的信息与认定方面存在差异, 不仅造成公诉机关系统内部的量刑建议存在差异, 同时也会导致法官的量刑决定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不一的局面出现。

( 三) 建议规则不完善

目前, 检察机关确定量刑建议的主要依据是《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 试行) 》, 但该意见仅对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作出了规定, 因此对除上述十五种罪名之外的其他罪名的量刑建议的空间较大, 检察官在该建议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经验和指导, 可能导致量刑建议不适当, 从而无法达到促进量刑公正的初衷。此外, 缓刑适用条件在量刑规则中属于真空地带, 而是否适用缓刑正是滋生司法腐败的高危环节。因为没有相应的规定, 检察机关一般仅建议刑期幅度, 不明确建议适用缓刑, 但实践中却存在大量的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的刑期同时适用缓刑的案件, 而在判决书中表述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这就造成了监督上的漏洞。

( 四) 量刑建议程序机制不健全

首先, 量刑建议的审批程序繁琐: 据笔者了解, 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量刑建议的启动, 是由案件经办人先在《审查终结报告》中予以明确, 再制作《量刑建议书》, 呈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 一些特殊案件和一些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情节还要呈检察长审批方可。检察官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 为了避免层层领导汇报、审批, 要么直接不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要么轻率地不予认定该情节, 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其次, 量刑建议证据不全面: 公诉人量刑建议提出依据的证据基础主要是侦查机关收集的有罪证据, 不重视去收集可能存在的自首、立功等罪轻证据, 另外公诉人在庭前无法了解辩护人已经掌握的证据。在此情形下, 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客观性难免会受到质疑。

三、量刑建议规范化的建议

( 一) 适时推进量刑建议的立法, 制定具体量刑建议标准

伴随量刑建议制度的进一步推广, 公诉机关若想提出准确、合理地量刑建议, 一方面应加快对于量刑建议制度的立法, 另一方面还应制定科学可行的量刑建议标准规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所遵循的原则和依据要相一致, 应当参照法院的量刑标准制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标准。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 检察机关基本是以省高级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为参考来制定量刑建议书, 鉴于该指导意见仅为法院一家制定, 且更新速度较慢, 因此会导致法、检两家的量刑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为保证量刑建议权与量刑决定权的合理统一行使, 可考虑先由各省的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在结合本地实际等各方因素的基础上, 统一制定在本管辖区域内适用的量刑规范标准, 避免量刑权滥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疑难、复杂案件联合发布相关指导案例, 作为量刑建议的另一参考标准。

( 二) 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是一项源于美国的司法制度, 一般指在法庭审理之前, 由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和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 以公诉方撤销指控、减轻指控或向法官提出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 换取被告人的认罪供述。辩诉交易制度之所以诞生于美国, 原因在于二战后的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 有限的人力、物力无法解决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 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尝试用“交易”的方式, 换取被告人的认罪供述, 一言以蔽之, 辩诉交易制度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产生的。量刑建议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实际上是互利共存的关系: 一方面, 在辩诉交易制度中能更好地实现量刑建议制度的作用。辩诉交易让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就达成一致, 这样能有效地推进庭审的进程, 从而尽量减少控辩双方在庭审上无谓的争论和冲突。另一方面, 量刑建议制度也能促使辩诉交易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控方通常以有罪供述换取相对较轻的判决, 该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在于检察官是否享有量刑建议权, 若检察官没有建议权, 则此种交换就无法成立, 量刑建议权的重要性在此时得到凸显。如笔者曾经承办的一起地铁盗窃案, 被告人在扒窃手机时被被害人当场发现并即时缴回了手机, 而被告人拒不认罪, 整个盗窃过程仅有被害人陈述, 未有其他证人证言或监控录像予以印证, 在定罪上证据较为单薄, 后笔者再次提审被告人, 通过给予其未遂情节及如实供述的情节来换取了被告人的认罪, 从而使该案件顺利办理。

( 三) 完善量刑建议的程序机制

首先, 检察机关可以探索提出量刑建议形式, 从原有的仅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扩展到速裁案件中可以在《起诉书》的末段直接提出量刑建议, 这样可以减少法律文书的制作, 简化审批流程, 有助于提高量刑建议的提出率;其次, 拓展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 将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从目前普遍的仅建议刑期推广到可以适用缓刑, 这样可以填补适用缓刑建议的真空地带, 有助于加强法律监督; 再次, 因为量刑辩论和证据突袭的存在, 庭审中可能出现新的量刑证据, 在此种情况下可事先由分管检察长给予具体经办案件的公诉人一定的授权, 未超出授权范围以内, 公诉人有权当庭调整原有的量刑建议, 在庭后再将调整后的书面量刑建议书送达法院。

( 四) 建立量刑建议的后续监督制约机制

量刑建议的提出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 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判决时除审查定性是否准确外, 还要审查量刑是否恰当。如果最终的量刑判决与量刑建议出入较大, 则要求公诉人分析存在出入的原因, 并书面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审查; 同时结合法院是否明确阐明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 对于没有提出理由的, 应当及时与其沟通要求其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若仍无法解释则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在诉讼程序上使量刑建议落到实处。同时, 为确保量刑建议权的合理行使, 还应赋予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监督权, 若上级机关认为量刑建议不妥当或者存在违反程序、超越职权提出量刑建议的, 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下级检察机关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变更量刑建议, 并将处理情况报上级院备案。

摘要: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院在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时, 同时还要对被告人应适用何种刑罚种类及刑罚的幅度对法院提出建议的权利。它是量刑规范化的逻辑起点, 也是实现量刑规范化的有效途径。量刑建议权有助于法官做出准确裁量、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关键词:量刑规范,量刑建议,辩诉交易,后续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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