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审理程序指导

2023-01-19

第一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指导

刑事普通程序 法院开庭审理 审判员参考台词

2012年法学院模拟法庭 审判员参考台词

一、开庭准备

书记员请示开庭后

审判员:请辩护人出示你们的授权委托书(法警呈递书记员-审判员)

二、开庭阶段

1、审判员:(敲法槌)南宁市西大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审判员:传被告人 黄朝 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入庭)

审判员:被告人 黄朝 (被告人答到)

审判员: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审判员:讲一下你的出生年月日?

审判员:什么地方出生的?

审判员:什么民族?

审判员:文化程度?

审判员:你有职业吗?(有则讲一下)

审判员:讲一下你的家庭住址

审判员: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者是行政处罚?

审判员: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的?

审判员: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审判员:由于什么问题被羁押的?

审判员:南宁市西大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了吗?

审判员:收到多少天了?(至少10天以上)

审判员:传被害人 韦柱 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入庭)

审判员:被害人请回答你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2、审判员:南宁市西大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南宁市西大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朝涉嫌一案,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吕阳负责法庭记录。

南宁市西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与出庭支持公诉

受被告人黄朝委托,南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

3、根据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想有以下诉讼权利: 首先是申请回避的权利,你们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其次,是自行辩护的权利。除了你所委托的律师为你辩护以外,你还可以自己为自己进行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另外你还有权利向法庭出示证明自己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听清楚了吗?

二、法庭调查

审判员:下面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员: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被告人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审判员:被告人黄朝,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何意见?(此时被告人可坐下) 审判员:下面你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 审判员:下面公诉人可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审判员:下面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注意发问方式) 审判长此时可就指控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员:下面公诉人可就起诉书所述的事实,对被害人进行发问。(*) 审判员:下面辩护人可就起诉书所述的事实,对被害人进行发问。(*)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审判员: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非证人证言、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一证一质,举证后法警将证据向被告人、辩护人、合议庭出示)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何意见? 审判员:辩护人有何意见?

检察员:审判长,为了进一步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需要证人蓝艳出庭作证,请传证人蓝艳到庭。

审判员:传证人蓝艳到庭。

审判员:证人讲一下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审判员:证人蓝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有意做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书交予书记员)

审判员:现在由公诉人首先对证人进行发问 审判员: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何意见? 审判员:辩护人对被告人是否发问? 审判员:请证人退庭 (公诉方举证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审判员: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审判员:被告人有上述申请吗? 审判员:辩护人有上述申请吗?

四、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开始前,审判长可总结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引导双方辩论的进行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人黄朝进行自行辩护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人的委托辩护人发言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发表辩解意见?

审判员:辩护人是否发表辩护意见?审判员:法庭辩论终结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休庭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的陈述。

审判员: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后择期宣判。 审判员:将被告人黄朝带下去(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保证书(证人出庭作证用)

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

职业及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案当事人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此件由证人或者鉴定人签名后入卷

第二篇:(缪林凤)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普通程序

一、开庭前的准备

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2.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⑴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⑵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⑶不准发言、提问;

⑷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⑸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步入审判台就坐)

4.书记员:坐下,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员应当说明),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二、正式开庭活动

5、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6、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7、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8、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9、第三人,对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11、审判长:今天是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12、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13、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⑵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⑶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征求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4、分别询问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刚才审判长交待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诉讼秩序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

15、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16、审判长: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代理人宣读起诉状的,询问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17、审判长:被告进行答辩或者宣读答辩状(代理人宣读答辩状的,询问被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18、审判长:第三人答辩陈述(代理人答辩陈述的,询问第三人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审判长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①„„②„„

19、审判长:原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被告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第三人对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20、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21、审判长:现在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被告方进行质证。第三人进行质证。

22、审判长:现在由被告方出示证据。原告方进行质证。第三人进行质证。

23、审判长:现在由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方进行质证。被告方进行质证。

24、审判长:原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25、审判长:被告方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26、审判长:第三人对证据有无新的意见?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这里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27、传证人×××出庭作证。询问证人的身份(查看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必须实事求是地作证,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作伪证、假证的,要负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没有?现在由证人×××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当事人提出向证人发问的,经法庭许可后进行)

28、原告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被告对证人证言质证。第三人对证人证言质证(必要时,可以让证人对质)。

(合议庭成员需要对证人询问的在这里进行)

29、证人×××作证完毕,对记入笔录的证词核对后签名盖章。证人作证后可以参加旁听。(审判长根据案情需要对当事人询问的在这里进行,对合议庭意见一致的证据进行认证,对暂时不能认证的证据,说明什么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予以认证)

(双方就事实问题可以向对方发问)

四、法庭辩论

30、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辩论。

31、审判长:现在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32、现在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33、现在由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二轮由审判长询问诉讼各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如有再进行二轮辩论)

34、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在辩论中提到了„„;被告在辩论中认为„„;第三人在辩论中的意见是„„

35、审判长: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陈述应当表明主要诉讼请求,是否改变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如何处理等内容。

36、原告作最后陈述。

37、被告作最后陈述。

38、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39、审判长:(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是否同意调解?第三人是否同意调解?(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可以休庭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具体条款记入笔录,各方当事人在庭审记录中签字盖章,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如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继续审理)

40、审判长:由于原告(或被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五、宣判

41、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各就各位,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坐下。

42、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本案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现在宣判。

43、书记员:全体起立。

44、审判长:根据法律(具体条款)规定,判决如下:

(宣布判决主文内容,诉讼费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中级人民法院。

45、审判长:(宣布)坐下。

(宣告离婚判决后告知:原、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46、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年月日上午时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界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

47、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

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对定期宣判的案件,适用以下程序:

审判长:鉴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案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宣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准时出庭。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

2、3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第三篇:于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则(试行)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则(试行)

(2003年3月13日)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审判监督工作公正、高效的进行,提高再审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再审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一、庭前准备工作

第一条 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

第二条 书记员在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经立案庭审查立案的,应当在受案后七日内将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并通知其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委托代理授权书;

(二)对本院决定再审或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七日内将应诉通知书、再审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并通知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委托代理授权书;对有特殊情形无法及时送达的,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送达;

(三)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七日内将抗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送达原审当事人,并通知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及委托代理授权书;

(四)在开庭三日前向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送达传票或通知;对路途较远的当事人,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问;

(五)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

(六)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先期公告原审当事人姓名、单位、案由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以上工作应当制作笔录,由书记员签名。

第三条 承办案件的法官应当做好下列庭前工作:

(一)在开庭十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过程应当记录在案;

(二)开好预备庭,承办案件的法官向合议庭成员通报案情,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三)拟订好庭审提纲,确定庭审要查明的重点问题。庭审提纲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

2、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争议的问题;

4、法庭拟调查的主要内容;

5、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笔录制作人;

6、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拟当庭出示的书面证言、物证及其他证据的目录;

7、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

8、调解的程序;

9、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四条 抗诉案件法庭应设置检察员席位和“检察员”标牌。检察员出庭席位在审判台前方右侧。

第五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核对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抗诉机关出庭人员是否到庭(与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检察机关出庭人员通知书核对),收回开庭通知、传票。

一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由合议庭决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人民法院经传票传唤,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另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再审程序。但原生效裁判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的,应当准许。抗诉机关不派员出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

第七条 开庭审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经传票传唤,申诉的当事人不到庭的,应当裁定终止再审程序。被申诉当事人不到庭的,应当缺席判决。

第八条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第九条 书记员宣布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检察机关抗诉的宣布检察员、诉讼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

第十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向审判长报告出庭和庭前核实的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及抗诉机关派员出庭情况。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

第十一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宣布诉讼参加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十二条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案由、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是否公开开庭审理,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长应当问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合议庭当庭评议后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开庭审理。

准予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

(一) 法庭调查

第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由提起再审的当事人简要陈述申请再审的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由出席法庭的检察员宣读抗诉书;

(三)由另一方当事人简要陈述答辩意见、理由和依据;

(四)审判长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法庭调查是争议的事实,对于无争议的事实,应当当庭予以确认;

(五)根据法庭拟调查的内容,由提起再审的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质证;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由提起再审的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合议庭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十七条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请传唤证人或者宣读证人证言的,审判长应当问明当事人提请证人或者宣读证人证言要证明的问题。合议庭认为证人或证人证言证明的问题与本案无关的,不予传唤或者宣读。

第十九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审判长查明证人身份及证人与当事人关系,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证人作证及作证词是否有异议。当事人征得法庭同意,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作证完毕,应当在笔录上签字后,立即退庭。

第二十条 审判长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向证人发问内容与案件无关或者方式不当的,应当予以制止。

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对证人发问的内容或者方式不当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第二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出庭的,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当庭出示的新证据、宣读的新书面证人证言,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结论,应在出示、宣读后提交法庭。

对一方当事人出示的新证据、宣读新的书面证人证言,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结论,另一方当事人征得法庭同意后,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合议庭当庭出示,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过质证的证据,当事人意见一致,合议庭认为可以认证的,由审判长宣布该证据真实有效;当事人质证意见不一致,合议庭也认为需要评议后认证的,审判长应宣布该证据待合议庭评议后再行确认。

合议庭评议认为还需要进行举证或者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证。

(二) 法庭辩论

第二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审判长应提示: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辩论意见。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对于当事人与案件无关、重复意见或者相互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第二十六条 法庭辩论的顺序,提起再审的当事人发表意见,再由另一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提出申诉的当事人发表意见,另一方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一轮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当作出简要总结,当事人如有新的辩论意见,审判长可主持新一轮辩论。当事人如无新的辩论意见,应终止辩论。

第二十七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对案件事实需要进行调查的,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检察员不参与法庭辩论。

第二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观点表明、没有新的意见,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三) 当事人最后陈述

第三十条 法庭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依次序作最后陈述,明确自己的主张。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最后陈述中重复意见时,审判长可以制止;当事人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出席法庭的检察员,有损他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审判长应当制止。

(四) 调解

第三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的规定,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当事人签名,闭庭后,制作民事调解书向当事人送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双方意见分歧的,审判长宣布,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调解,待合议庭评议后迳行判决,并宣布休庭。

三、合议庭评议

第三十五条 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应当分别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发表意见,不得简单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不得弃权。

第三十六条 合议庭评议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作出结论。

第三十七条 合议庭评议意见一致的,应当庭宣判;合议庭评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案情重大、疑难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庭长报请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限期补充证据。待证据补充后,合议庭决定是否恢复开庭审理。

第三十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成员在笔录上签字。

四、宣判

第三十九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应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四十条 合议庭评议后,如能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宣布裁判结果。闭庭后十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裁定书。不能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择期宣判。

当庭宣判的内容应包括:认定的事实、证据的采纳、适用的法律、裁判的理由和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五、闭庭

第四十一条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看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请求补正。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阅读笔录无误后签名。

第四十二条 审判长宣布闭庭。

六、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201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1—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

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第八条 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第十条 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第十一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证人、执行机关代表、检察人员提问。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提出申请的,可以宣布休庭。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七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

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

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篇:法院审理抢劫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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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抢劫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指导意见

导读:近日,我国的最高法院正式公布开始实施《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法院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指导意见的知识,欢迎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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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对因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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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1. 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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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根据《两抢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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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军警人员利用自身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依法从重处罚。

三、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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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四、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

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应当根据抢劫的次数及数额、抢劫对人身的损害、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等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程度,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刑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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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3. 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能不加区别,仅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抢劫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应当更加慎重、更加严格,除非具有采取极其残忍的手段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等特别恶劣的情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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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5.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外其他七种加重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认定“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从严掌握,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非常严格。

五、抢劫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

1. 审理抢劫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犯罪的情节及后果、共同犯罪人在抢劫中的作用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情节,做到准确认定主从犯,分清罪责,以责定刑,罚当其罪。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和较大者;有两名以上从犯的,要在从犯中区分出罪责相对更轻者和较轻者。对从犯的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从犯的罪责,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或者未成年人且初次抢劫等情节的从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2.对于共同抢劫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外,一般只对共同抢劫犯罪中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严重的那名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如因系未成年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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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死刑,或者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不能不加区别地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在抢劫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应当根据现有证据尽量分清在押犯与在逃犯的罪责,对在押犯应按其罪责处刑。罪责确实难以分清,或者不排除在押犯的罪责可能轻于在逃犯的,对在押犯适用刑罚应当留有余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格外慎重。

六、累犯等情节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抢劫犯罪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的,适用刑罚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和后果,所犯前后罪的性质、间隔时间及判刑轻重等情况,决定从重处罚的力度。对于前罪系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累犯,应当依法加大从重处罚的力度。对于虽不构成累犯,但具有抢劫犯罪前科的,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和缓刑。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罪犯具有累犯情节的也应慎重,不能只要是累犯就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同时具有累犯和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综合考虑,从严掌握。

七、关于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处理原则

要妥善处理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工作。审理抢劫刑事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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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但是,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医疗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评价被告人悔罪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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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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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诽谤罪的犯罪主体,网络诽谤罪的责任承担着 http://s.yingle.com/l/xf/586054.html

 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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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适用取保候审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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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传销与发展经销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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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诽谤罪,诽谤罪与民事名誉侵权行为的不同 http://s.yingle.com/l/xf/586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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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罪谅解赔偿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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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侵犯著作权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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