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2-09-12

1 规范网络经营的准入和认证制度

1.1 降低入市门槛

在我国, 要办理工商登记, 需要经过一套非常反说的法律手续和行政手续, 而且对经营场地的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作为网络经营者, 一般都资金不是非常充裕, 也没有成规模的经营场地, 因此要求网络经营者都实行工商登记就显得比较勉强, 不现实。因此, 类似于淘宝这类的网络交易平台就显的非常活跃。在淘宝网上, 对于一般的经营来说, 网络经营者即卖家, 只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和个人银行账号就可以进行注册, 然后从事网上经营。这个认证过程有很多漏洞, 从而造成大量的虚假身份混入网络交易平台中, 这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百分之百的保障,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交易之所以能够盛行, 是因为买卖双方共同追求者快捷便利的交易方式, 如果为了单纯保障消费者权益而过度牺牲经营者的利益, 就会削弱经营者的经济保障, 打击他们的积极性, 对于网络交易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由此可见, 适当的降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准入门槛, 将工商登记手续精简化是非常必要的。另外, 因为电子商务其自身特点, 使得经营者无法向消费者出示常规的纸质营业执照, 即便是可以通过扫描上传营业执照, 但是以现在的PS技术的发展和普及, 伪造和篡改变得非常容易, 所以没法保障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的真实性。目前, 电子营业执照的使用使得这一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电子营业执照是现在最流行、可信度高、最权威的身份证明, 它最大程度的避免伪造和篡改的可能, 而且比较容易被网络经营者在其网店或网站上进行出示。

1.2 扩充消法的保护范围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在交易活动中交易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 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费》已经不能够充分满足对现在的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需求。当前的消法是延续了其他法律中的规定, 没有把自然人划入到经验者的范围, 自然人只能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组织的名义来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将效法的保护适用范围扩大, 将个人经营者的身份进行确立, 从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1.3 建立网站资格认证制度

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要对进行网络交易的网站设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人员配置标准、经营项目等, 并对其经营实行强制认证制度, 进行严格的审核检查。向符合标准的电子商务网站颁发电子营业执照, 将在工商机关的官网上进行公示和认证, 使消费者能够简便的查询。在认证的同时, 相关部门应该坚持对电子商务网站的监管, 对信誉和服务进行追踪评价, 并将信誉评价结果通过网络和媒体进行公布。当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时, 应对出现违规经营的网络经营者进行处罚, 撤销其电子商务经营执照。充分发挥工商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能, 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

2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1 主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费》中规定,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相关情况。这里面就有一个弊端, 经营者又有在消费者要求的情况下才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详细情况, 如果消费者没有要求, 则经营者没有义务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详细情况的义务。在传统的交易中, 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很自然的交流, 消费者可以详细了解商品的详细情况。但是在电子商务中, 其商品包括虚拟物品, 即使是是实物也很难让消费者直接看到, 对于经营者更是难见其真实面目。消费者只能通过经营者对相关商品的介绍和图片对商品进行了解, 这样是无法全面的了解商品详细情况的。对于这一点, 消法可以以司法解释的途径, 将经营者主动提供真实详细商品情况确定为经营者的义务, 从而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保护。

2.2 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我国目前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还存在较大缺陷, 因此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隐私权的保护, 尤其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增加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针对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的法律法规制定是, 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最低限度暴露消费者信息。在网络交易中, 经营者在合法的范畴内收集或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应在保证其交易顺利进行的前提下, 尽可能少的收集或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比如, 在经营者为确定消费者身份时, 只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身份信息而不收集其他无关信息。

(2) 向消费者及时的明。当经营者需要收集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 应当将使用的目的向消费者告知, 在受用之后, 也要及时向消费者告知相关情况。

(3) 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遵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 也应以不损害消费者权益为原则。

2.3 保障网络支付的安全

目前, 我国国内几大网络交易平台都建立了自己的支付体系, 像淘宝网、亚马逊等都拥有比较安全可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这种第三方支付方式, 可以有效的降低传统网络支付中存在的风险, 通过一个高诚信度的第三方来进行网络交易中的付账和收发货的确认。但是, 这种支付方式并不能完全杜绝交易欺诈行为, 当消费者不是非常了解其详情时, 仍可能成为受害者。因此, 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 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的网络交易支付法案。将经营者的责任明确, 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3 建立网络维权新机制

以现在的技术能力, 在解决网络维权情况时, 经常面临取证困难、难辨证据等困难, 以至于消费者在维权时过程漫长, 花费较高。而作为经营者, 只需要很小的成本即可对消费者进行侵权, 者导致了网络交易中不法行为的发展蔓延。

针对无边界性是网络交易的特点, 需要建立起全国互联的网络交易监管体系。全国各级工商管理机关, 应能够轻松实现跨地区追踪、收集证据、联合执法, 从而提高监管力度, 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支高素质、专业的监管队伍是网络交易监管的重要力量, 要在负责好本地区的同时积极配合跨地域的维权行动。

另外, 在正面对网络经营者进行督促和引导, 提高经营者的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 同时要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和奖惩方法, 利用网络交易监管系统收集的信息, 对网络经营者进行诚信评价, 奖优惩劣, 促进网络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摘要:网络虚拟交易近些年来发展迅速, 2009年, 我国网购人数首次突破1亿人, 网购交易额更是高达2483.5亿元。随着网购人数的激增, 享受便利的同时, 在网购中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消费者也越来越多,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尚不健全, 保护方为有限。因此, 建立健全新的机制, 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变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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