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法律案例

2022-07-22

第一篇:邻里纠纷法律案例

邻里纠纷案例

河东社区居民崔某家住7号楼1单元1号与三楼居民孙某发生纠纷,因孙某经常倒垃圾时,不经意间把垃圾掉在楼道里,崔某多次对此事进行交涉无果,最终发生争执,引发吵架,两家矛盾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得知此事后,主动找到当事人,在民调大厅对此事进行了调解。

鹤山司法所协同河东社区受理后,了解到两家关系自重发生矛盾后就一直不好,经常有小摩擦,调委会认为双方都有过错,两家需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去理解对方的态度。至此调委会分别找两家人谈话,了解了两家人的要求与想法,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解释,分析了有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后果,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充分尊重两家人的意见。

经过一段时间的多次调解,当事人双方都对此事进行了理解,孙某也注意了自己的行为,了解到事情应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主要注意就不会再发生矛盾。崔某也表示邻里之间要多谦让,远亲不如近邻,双方没有在为此事发生矛盾。

从这个案例看,两家因小事引发大矛盾,双方都憋着一口气,都不肯让步,是这次矛盾纠纷的最大起因点。从某种意义上说相邻关系是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两家互为邻里,不管平时是否经常来往,也不管是否曾经有过矛盾,在一家出现问题需要相邻方配合协商时,相邻一方应该提供方便,而不能以任何理由设置各种障碍,避免损失的扩大。

对这次建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我们运用情、理、法相结合原则与调解的技巧,对问题的解决进行全面分析,最终化解了这次纠纷。

第二篇: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乡镇基层矛盾案例分析

——以建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为例

木基尔哈

建房子,在我国农村是大事。很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在外奔波,就是为了挣钱在农村老家修个新房子。因为修房子的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在我国农村比较常见。四川省甘洛县新茶乡某村王某某家盖新楼房,由于楼房结构问题,楼顶檐口跟西边邻居徐某某家檐口不齐,要稍微高于徐某某家。根据地方风俗习惯是不吉利的,因此徐某某家阻止王某某家继续施工。然而楼房已经基本盖好,就差楼顶房檐。两家矛盾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某找到了村组干部要求调解。

村组干部将该案移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受理后,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了解到两家关系一直不好,经常有小摩擦,并且两家因为这次纠纷还大大出手,双方家里物品都受到不同程度上的损坏,双方都有财产损失。调委会认为双方都有过错,需要积极引导两家正确认识问题,双方需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去理解对方的态度。至此调委会分别找两家人谈话,了解了两家人的要求与想法,并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做出解释,分析了有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后果,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充分尊重两家人的意见。同时,在

1调节中,也邀请两家都比较信赖的亲友参加,积极劝导两家正确认识问题,妥善解决纠纷。

经过一段时间的多次调解,徐某某认识王某某修建房屋是正常的基本生存需求,终于同意王某某继续施工,王某某也作出一定让步,两家达成调解协议:

一、双方互陪对方因冲突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王某某家檐口要与徐某某家一样齐;

三、两家南面迎面墙要水平平齐;

四、双方今后如因建房造成矛盾,自行友好协调。

从这个案例看,两家因为有过节积怨较深,双方都憋着一口气,都不肯让步,是这次矛盾纠纷的最大起因点。我国农村很多邻里纠纷,实际上都根源于当事人的积怨。从某种意义上说相邻关系是我国农村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两家互为邻里,不管平时是否经常来往,也不管是否曾经有过矛盾,在一家出现问题需要相邻方配合协商时,相邻一方应该提供方便,而不能以任何理由设置各种障碍,避免损失的扩大。

对这次建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调委会运用情、理、法相结合原则与调解的技巧,对问题的解决进行全面分析,最终化解了这次纠纷。作为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吸收两条有益经验:

一、乡镇党委、政府要增强执政为民的理念,切实提高执政能力;乡镇事务繁多庞杂,不能一切都依赖行政权

2力,要积极研究和解决乡镇新情况、新问题。

二、乡镇党委、政府要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积极作为,对于像以上案例中的民事纠纷,要积极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化解纠纷,构建和谐干群关系,切忌武断使用行政强制力,引发诸多可能的不良后果。

第三篇:巧化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巧化邻里纠纷

【案情简介】

李某某和周某某是邻居,双方的关系本来也不错。可不知道是为了什么,李某某突然在自家的院中开辟了一小块菜地,菜地紧挨着周某某家的后墙,李某某也不种菜,只是每天一有时间就往菜地中浇水。周某某认为李某某总浇水阴到了自家的墙,时间长了自家的地基也会下沉,于是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不要再浇水了,李某某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眼看就要大打出手。

【调解过程】

调解员听说两家人发生争执后及时赶到了现场,看到了双方气势汹汹的样子,调解员首先对两家人进行安抚,缓解双方紧张气氛。调解员解释道:“往大了说我们是一个法治社会,往小了说我们要做一个知法懂法的人,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触犯法律,不侵犯他人利益,这样才能做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今天这件事的解决要看法律规定,任何事情都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要顾全大局。”

当事人双方听了以后,对调解员的话语表示尊重,愿意接受司法调解。双方停止了争吵,一起到了李某某家进行协商。

调解员先向双方了解了事情的起因。周某某还是坚持自己的诉求,希望李某某不要再浇地。

调解员又问李某某:“你这地还没巴掌大你弄他干什么,以前也不是菜地啊,你这是为了什么,我刚看了看你什么都没种净浇水了,你说说怎么回事?”

李某某回答说:“那我就说说,是这么回事,我本来也不想种地的,你看看老周家的房子新翻盖了,你看出啥毛病没有?”

调解员说:“呦呵还考考我,你还别说我还真看出点毛病来,老周,你家房子重新盖了水怎么走啊,留水道了吗?”

周某某回答说:“这……”

李某某说:“调解员,我真服了你了,一语中的,你看他家盖房子了下雨水都流到我家来了,我家的水眼留的小,这两家的水排不痛快啊,每次下雨都能流到我家里来,我也找过老周他倒好就是一句话水怎么走我管不了,你说我能没有气吧,说实话吧,我之所以开了一块菜地一直浇水就是为了斗气。”

调解员首先批评了双方这样的行事做法,只顾自己不顾别人,是不对的,是违反法律和邻里之间互帮互助的良好传统的。其次向当事人双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邻里之间房屋、通风、排水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章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最后邻里之间和谐相处的角度进行情和理的沟通,告知双方当事人作为邻居要友好相处,互相体谅,远亲不如近邻,不要意气用事,伤了彼此的和气。

【调解结果】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工作,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周某某在自家的房子上下走水管排水,保证水不再往李某某家流,李某某则不再种他的菜地,一直浇水,双方言归于好。

【案例点评】

由于潭柘寺镇整体开发的影响,老百姓都在盖房子,都想多占面积,因此将之前自己家的滴水、走道等属于自己的地方全都盖上了房子,因为这个原因引起的邻里纠纷的层出不穷。这就要求调解员要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善于抓住事物本质解决问题。

本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如果不是调解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调解,恐怕很难解决纠纷不说,还有可能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而在基本了解纠纷经过以后,调解员并不是一上来就处理事情,而是首先处理了当事人双方的心情。待双方情绪稳定以后,再对他们进行了有效的劝说和普法。要解决事情,先解决心情。这是本次纠纷调解调解员身上看到的又一个工作亮点。

第四篇:相邻关系纠纷案例:邻里之间讲求团结互助

「案情简介」

原告:李双祥

被告:李菊阳

被告:罗金银

座落在浏阳市永安镇西湖潭村扶正片中心组127号的房屋系原告所有,座落在永安镇西湖潭村扶正片中心组128号的房屋系被告所有。原、被告两家房屋并排相邻而建,屋前院落以原告修建的围墙(该围墙一直延伸至出路口)隔开。原告家出入需经被告家院门前经过,被告在。原告准备建新房,需运送建筑材料进入原告家的院落内,但是原告认为被告在路边栽种的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房屋紧密相邻,双方就通行等问题发生争议,属于相邻关系纠纷,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两家均互相体谅,被告所种的杉树虽然对原告的通行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并非根本性质的影响,原告可以选择拆除部分两家相隔的围墙,扩大出口的方式更有利于通行,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彻底清除原告房前路障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两家房屋相邻而建,原告家屋檐滴水入被告家院中,也不会对被告家的日常生活造成实质影响,被告可以利用排水沟将雨水排走,故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拆除伸入被告家院中的屋檐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砍伐九棵杉树的侵权事实,也未证实该九棵杉树为被告所有,因此,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杉树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李双祥要求被告彻底清除在李双祥房前的路障,立即恢复李双祥的道路通行权利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李菊阳、罗金银要求李双祥赔偿杉树损失共计人民币270元及拆除伸入李菊阳、罗金银家院中的屋檐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双祥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由李菊阳、罗金银负担。

「争议焦点」

该案定性为相邻关系纠纷是否准确?原告砍掉被告房屋前面的杉树的行为性质如何?

「法理评析」

基于各所有人对不动产的占有,而不动产各自物理上的相连,使得不动产的所有人之间产生了生活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但是这种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就在于他权利紧密相连,但是他的权利来源又具有一种依附性,他依附于物权,更多的表现在不动产的依附上。这种权的学术名称是相邻权,而这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邻关系。

法律规定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不动产上相连的当事人之间因为这种在行使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发生 的纠纷就定性为相邻关系纠纷,而之所以纠纷就是因为各自对自己相邻权把握的不准确。那么何谓相邻权呢?

相邻权就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到底什么权利呢?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比如在本案中,相邻权的当事人之间,原被告的房屋相邻,而原告要修建房屋,需要从被告的房前经过,而被告又自己种植杉树,当然这并没有完全妨碍原告的通行,而原告要求被告砍除杉树。这就是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例。

其次,关于被告认为原告砍除属于自己所有的杉树,由于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该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不能,所以就无法确定原告的侵权事实,所以原告无需承当任何责任,但是,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该9棵杉树属于自己所有,同时又能提供原告砍伐该9棵杉树的事实证据,那么原告的砍树行为就构成了对被告的侵权行为。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要依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所以,本案的法官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时,仍坚持以和为贵的原则,对双方的相邻关系纠纷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针对待,使双方的权利受损最小。所以在其中两方的诉求中总采取没有实质侵犯为主。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作为相邻关系的当事人,在相邻纠纷的处理中应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的对接要求大家的团结有助,和睦共处。

「法条链接」

1.《民法通则》

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七章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篇:劳资纠纷法律咨询,劳资纠纷案例分析

1、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增多且处理难度大。

2、我镇目前尚存在着大量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的几人,多则100多人,劳动用工极为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激化矛盾的源头之一。

3、劳资纠纷案件总量居高不下。

4、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5、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

6、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

7、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8、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主要是私营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

9、随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网络不断健全,劳动争议呈显性化,使近几年来劳资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10、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

11、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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