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条件

2023-01-28

第一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条件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收入稳定,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已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购房合同;

4、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5、具有首期付款能力。(首期付款比例详见下文)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外省市居民只要能提供在本市的有效居住证明、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等相关资料,就可以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为:

需要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及军官证等;

2)户口簿(首页、地址页、本人主页、变更页);

3)非北京市户口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北京市《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之一;

2、个人职业收入证明(我行统一印制格式的原件);

申请人可提供的职业证明应包括以下资料之一:

工作证;公务员证;执业证;资格证;单位出具的职业证明;我行统一制式的职业收入证明;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他可作为职业证明的文件

职业收入证明若为我行统一制式的,则留存原件。

3、首付款凭证;

4、购房合同(或预售合同);

5、在北京工行开立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存折;

6、已婚者还提供下述资料:

1)婚姻关系证明;

2)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本等);

3)要求配偶到现场签字,如不能到现场签字,需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7、有共同借款人的,需借款人各方在《谈话记录》中作出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

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证证明

3)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由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5)能够支付不低于购房价款20%的首期付款

6)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或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

7)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新建住房的贷款,即通常所说的“个人住房购置贷款”。

一、特点和优势

全方位、高标准满足您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融资需求。

二、服务渠道

营业网点

三、申办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本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超过65岁。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购住房为自住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米的,须有房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做为首付款。其他情况的,须有房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做为首付款。

(五)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六)具有购房合同。

(七)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操作步骤

(一)借款人向银行提交如下资料

1. 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2. 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或其他身份证件);

3. 贷款行认可的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如借款人收入证明、纳税证明或职业证明等);

4. 有配偶借款人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5. 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签订的明确共同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

6.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7. 借款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

8. 首期付款的发票或收据;

9.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二)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三)银行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五、注意事项

(一)贷款期限最长30年。

(二)贷款利率最低按相应档次基准利率0.85倍的下浮利率执行。在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时,于下一年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规定为准,最终解释权属中国工商银行

第二篇:职工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贷款人必须是购房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并且最近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

3.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买卖契约。贷款时限:购买商品房的,买卖契约签订后一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

4.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3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

6.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承诺书。

7.个人逾期情况以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为准;

(1)借款人2年内无意逾期6期(含)以上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有意逾期,即使有1期也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8.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

(1)职工家庭成员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再次购买住房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基准利率的1.1倍。

a.借款人及配偶方需提供贷款证明(是、否)结清,房产部门要出具首套房证明。

(2)职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32平方米的,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名下无房,首付3成,利率为基准利率;名下有房,首付6成,利率上浮10% a.借款人及配偶方需提供贷款证明,(是、否)结清。 b.人数认定: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含双胞胎。 c.每个家庭(以3人计算)不超过100平方米

9.“双困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借款人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50%。

10.购买保障性限价住房的,借款人首付款比例不得少于购房总价的30%。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3、不是第三套房。

办理:

1、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事实单身,需提供离婚证及单身声明;抵押人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经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收据原件等材料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委托中心招标选定的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等手续的需交纳,下同)、预抵押登记费、抵押登记费、户籍图复制费、契税、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印花税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城镇职工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个人资料:申请贷款的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身份证明及配偶的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均可)的复印件各4份;借款人的婚姻证明(单身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丧偶者须提供对方的死亡证明)的复印件各4份;交购房款的有效凭证复印件4份;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各4份;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4份;以及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印章。另外,必须提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以上这些材料,一定要带上原件及相应份数的复印件。

房屋建审资料: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审平面图及楼层平面图。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可以到受委托的银行及经办网点办理公积金贷款,还可就近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首先要问清楚开发商的项目按揭银行情况,问清楼盘“五证”是否齐全、能不能给自己提供相关手续等。假如开发商虽然“五证”齐全但不给购房者提供,也不可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在法定退休年龄内,贷款年限最长期限为30年;贷款额最多不超过40万元,贷款额在30万元以内的,借款职工可以向接受委托的银行直接申请,30-40万元,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第四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作者:细雨 房贷常用信息 2008-4-25

(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并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5)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6)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7)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集资建房单位应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要由该单位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负责代扣代缴借款人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

(8)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及配偶只能同时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配偶一方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在该笔贷款清户之前,另一方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开户审批程序

作者:细雨 房贷常用信息 2008-4-25

一、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报材料

1、开户申请书的内容:一是单位申请开设公积金帐户;二是职工工资基数的组成部分(不包括住房补贴在内)是哪几项;三是年销售收入。加盖单位公章。

2、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

3、企业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领取公积金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到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

3、持审批后的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到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未分类 2008-4-25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房贷常用信息 2008-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缴交,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变更、缓缴、封存等。

第三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四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结算等汇缴金融业务。

第五条 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岗职工均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设

第六条 凡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均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指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单位录用和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调入转移手续。

第八条 办理缴存登记的具体程序是:办理账户设立的单位,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以下简称缴存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并持单位开户申请书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开户审批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长清区、章丘市、济阳县、平阴县、商河五县(以下简称五县市区),可直接到当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手续办结后,由受委托银行向管理中心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和汇缴清册的填制要求

第十条 缴存登记表是单位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清册是缴存登记表的明细反映,是设立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依据。单位在填写缴存登记表和清册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确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名单(职工包括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劳动报酬,用工期在1年以上的劳动者)。

(二)确定工资基数,并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缴交额。 职工工资基数: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福利费之和;企业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含住房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之和。 第十一条 职工月工资收入比较稳定的单位,以职工上年度12月份的工资基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波动较大的单位,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经确定,1年不变。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第十二条 单位按规定填写缴存登记表和清册,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填好的开户印鉴卡片、开户审批书在规定时间内交送委托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银行收到单位报送的缴存登记表、清册和印鉴卡审核无误后,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个人明细账,将缴存登记表盖章后退给单位一联,送达管理中心一联。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第一次汇缴。各单位在发薪日后五日内,依据“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及转账支票,作为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到开户的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缴交。 第十五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正常月份的汇缴。各单位在第一次缴交住房公积金后,以后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操作规程同第一次汇缴相同。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有变动时,应及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受委托银行要按照“日终同步”的要求,及时将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支取、转移等动态变化情况及相关资料传送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与委托经办银行每月对账,审核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并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5%。提高的具体比例,由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审定。缴存比例一经确定,1年不变。 第十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经批准后2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企业已经售房的,对欠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催缴、补缴和变更

第十九条 除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困难单位外,各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补缴:

(一) 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 因故漏交或错提住房公积金的;

(三) 由于其它原因应进行补缴的。

单位办理补缴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式三联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二份。连同开具的转账支票一并送开户的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专柜办理补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单位或清算组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单位办理减缓住房公积金以后未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欠缴部分无法偿还的,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出具证明报管理中心核销欠缴额。单位清算方案未包括住房公积金清偿内容的,其欠缴额由管理中心予以核销。

第二十二条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一)职工调入或调出;

(二)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

(三)职工在职期间去世;

(四)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

(五)职工新参加工作转正定级。

单位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增加或销户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依据银行受理盖章后的有关凭证,及时制作“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由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各存一份,作为变更后汇缴的依据。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第二十三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一)企业经营亏损,没有能力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企业确无能力缴纳,且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

(三)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且实发工资连续12个月以上低于正常工资标准70%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缓缴:

(一)企业严重亏损,并且连续6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没有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封存其主要财产和账户,致使企业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期缴存的单位,应在单位缓缴期前向管理中心提出预申报,并在预申报后1个月内召开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缓缴手续;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额。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期缴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批准期满,单位缴存仍有困难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只缓缴单位缴存部分的,所代扣职工个人应缴部分,须正常到受委托银行缴存;全部办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封存处理。 第七章 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故中断工资关系时,缴交住房公积金关系随之中断,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作封存处理。待工资关系恢复时作启封处理,再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无论封存还是启封,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时都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封存作减少,启封作增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转移、封存户的管理等。

第三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

第四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支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第六条 同时符合第五条

(一)、

(五)项条件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第

(五)项支取条件的规定办理支取。 第三章 支取额度

第七条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 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1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

(二)、

(三)、

(四)、

(七)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

(一)、

(五)、

(六)项支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支取其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本人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为百元的整数倍。

第十一条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鲁政发[1994]1号)的有关规定,超出家庭收入12%以上部分的租金可以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2%的部分。 第十二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的,可以每年支取一次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 第四章 支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支取人的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上购房地址不详的,出示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还应同时出具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镇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局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因单位集资购、建房,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而职工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首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写出申请,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和职工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及预交购房定金票据的原件复印件,由单位集中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由单位在取得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30日内将有关购房证明文件提供给管理中心。已经为职工集资购、建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单位,不得凭以后取得的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再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否则,一经发现,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提取款项本息。

第十七条 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省市户口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离、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和上年度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医院、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经公证的遗嘱证明等。如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二条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

第二十四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均须提供支取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支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填写支取申请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行政公章,财务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由单位指定专人,持支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支取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去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封存,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属五县(市、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先到当地受委托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然后通过银行将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交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取。 第六章 转移程序

第二十九条 职工在济南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原单位转入调入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也作相应调整。调离本单位时,在办妥工资转移关系后,调出单位应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职工新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出具一式五份“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由单位经管人员送至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财政代发工资单位人员,办理转移住房公积金时,凭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调出单位的经办银行根据 “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打印调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将 “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通过交换转给调入单位的经办银行,并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分送相关单位入账。

第三十二条 调入单位的经办银行将收到的调出单位的经办银行转来的凭证进行处理。其中:(1)“转移凭证”第三联做转入的经办银行的记账凭证;(2)“转移凭证”第五联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将“转移凭证”第四联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二份及打印的“住房公积金转入通知书”一份退给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将转移凭证第四联做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的凭证,“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一份做登记单位名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的凭证。另一份“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退给调入职工。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关系调出济南市时,在办妥调动及工资转移关系后,凭相关调动材料(调令、任职通知书、工资转移单等)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 第七章 封存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济南行政区域内因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暂时不能安置的,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纳入封存户管理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申请。

第三十六条 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一) 单位要求纳入封存户管理的申请;

(二) 申请封存管理单位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审核单位报送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转出方为本单位名称及住房公积金账号,转入方为“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专用账号由中心加盖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审批专用章。单位持"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管理户转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审核认为单位报送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有关证明材料退还单位,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仍保留在原单位封存。

第三十九条 因辞职、合同期满、解聘、自动离职、开除、判刑等各种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尚未落实新工作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在原单位账户中做个人封存。对于单位封存确有困难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集中办理,转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待职工再就业或符合支取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或支取。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

(一)封存户管理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支取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二)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时,应由职工本人提供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支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指模;

(三)经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在“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上加盖济南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户审批专用章,职工本人持管理中心盖章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七)项支取条件的,提供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支取证明材料,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本息并销户。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转到新单位工作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户转移手续时,应由职工本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转移申请。职工应出具盖有转入单位公章的证明函(证明函中应注明转入单位的名称及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中心审核封存户内职工的转移申请,审核同意的,在“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加盖济南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户财务印鉴。职工本人将管理中心盖章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交至转入单位,由转入单位指定专人统一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管理户转出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支取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未分类 2008-4-25

住房公积金还款方式

未分类 2008-4-25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实际执行利率为: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下的,年利率为3.96%;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4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法,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方式。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职工本人、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镇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职工本人、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应同时出具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外地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同上)。

大修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职工本人、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复印件(装修自住住房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集资购、建房而暂时又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购房发票,支取住房公积金应首先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上级部门批准集资建房文件(发展计划委的立项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职工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及预交购房定金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由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正式购房发票或房产证30日内,由单位统一办理补录手续。

第五篇: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及提交资料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申请兰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具备什么条件?

1、单位职工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自由职业者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甘肃省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兰州地区购买住房。所购房产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可在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除需提供中心必须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2、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兰州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

(一)个人信息材料(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未婚证明等);

2、借款人及配偶经济收入证明材料(有固定工作的以单位工资收入证明为准,个体工商户以近三期纳税发票为准,其他职业者视实际情况出具相关书面证明)。

(二)购房资料

1、商品房期房按揭贷款

①全套网签备案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六份);

②20%以上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三份,复印件加盖原章);

③售房人出具的《阶段性保证书》(原件二份)。

注:兰州市所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过期)的商品房楼盘均可受理。

2、经济适用房期房按揭贷款

①全套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原件六份);

②20%以上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三份,复印件加盖原章);

注:售房单位持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改部门经济适用住房批复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后受理。

3、集资建房期房按揭贷款

①全套购房协议(原件六份)

②20%以上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三份,复印件加盖原章);

注:建房单位持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后受理。

4、“二手房”贷款

①借款人本人或配偶名下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②《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③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三份)。

5、“商转公”贷款

①商业住房按揭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②房产抵押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③《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产权证原件存贷款银行的,复印件须由贷款银行注明并盖章);

④贷款银行出具的近1年的还款明细单(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自筹资金偿还商业贷款的,还须提供商业贷款还清凭证(一个月内有效)。

注:需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担保人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注明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身份证号及个人公积金账号、月均工资额)原件及复印件,工资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6、住房装修贷款

①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名下《房屋所有权证》;

②装修自住住房的相关资料。

7、其他贷款(所购住房不具备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条件用他处房屋所有权作抵押的):①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②20%以上首付款的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③用于抵押的他处《房屋所有权证》;

④所购住房未封顶的,提供必需的建房手续。

注:以他人《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的,需提供产权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户口所在社区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婚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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