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时空性研究论文

2022-05-02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经济法时空性研究论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规范性缺失是当前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其具体表现为分析工具的非法学化、研究对象的碎片化和对策性研究导向下的权利语境失位,导致了经济法的权威性弱化,影响了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为克服这一问题,经济法学者应当注重与传统学科进行知识对接,抽象出自身的研究对象及构建起一套适用于经济法的权利理论体系。

经济法时空性研究论文 篇1:

浅析经济法学研究路径

摘 要:经济法学研究会作为经济法学界的“年度峰会”,其学术前沿性和代表性不言而喻。而年会综述文本又是这一前沿性和代表性的集中体现。如果对若干年的年会主题和综述文本进行纵向的系统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窥得这一时间段内经济法研究的行进路径。故本文以2005-2015年十年年会主题和历年年会的综述文本为梳理对象,试图以管窥豹,得出十年间经济法研究的大体路径,进而对经济法的研究路径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学;研究路径;评价

在不同时期形成的诸多经济法学理论,彼此之间存在着竞争和分歧,至今未达成学科共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其理论体系有待继续完善。而一个学科的研究路径是该学科研究的方向性因素,路径正确,则事半功倍,有利于学科研究;若是错误,则南辕北辙,不利于学科发展。故对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进行探究,是有必要的。

一、分析材料的选取

经济法学作为一个理论体系,其内容与研究路径必然存在于媒介之中。想要考察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需要对承载这些的理论媒介进行研究。而在众多的媒介中,经济法学研究会的年会主题及年会综述文本可以准确地反映出一定时空条件下,经济法学的路径。因为每年的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展示的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成果,是经济法学研究的最新动态。所以,综合十年间的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主题以及年会综述文本,以管窥豹,虽然可能有遗漏之处,但以此有代表性的文本为依据,还不至于挂一漏万,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很明晰的经济法学研究路径,进而可以对其进行探究。

二、年会综述与主题的梳理

对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综述文本进行梳理,查阅经济法网,在“年会回顾”一栏中我查阅到了历年年会的《预通知》文本,每届年会的预通知都包含了一个当年年会的核心主题,正是这些每年的主题决定了当年年会综述的内容和语词使用。2005年十三届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主题是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法、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经济法、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反垄断法、区域经济协调与经济法;2006年十四届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主题是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十一五”规划与经济法;2007年十五届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主题是经济法的程序理论与制度、交叉领域的经济法问题等;2008年十六届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主题是改革开放与中国经济法(学)30年;2009年十七届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主题是金融危机与经济法;2010年十八届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主题是经济法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2011年十九届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主题是经济發展方式转变背景下经济法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2012年二十届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主题是经济法学理论和经济法制度研讨;2013年二十一届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主题是经济法学重要范畴研究,经济转型、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完善;2014年二十二届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主题是结合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经济法”为主题;2015年二十三届经济学研究会主题结合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全面改革、依法治国与经济法”为主题。

通过上述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年会主题有很强的非法学性,而当年的年会综述中集中出现的非法学语词正是这些主题限定的语词。历年年会主题的限定正是综述文本用词的走向。而由于经济法学年会的权威性、代表性,其综述文本与限定主题往往对未来的经济法学研究走势有方向性的影响作用。这一旗帜的指向决定着未来的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通过知网查询,可以发现,2004年以前,为CSSCI期刊收录的以“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经济法学科文章数量分别为零篇和四篇,而2005-2006年年会以“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之后,两类文章数量在次年就分别上升为20篇和19篇。由此经验性事实,我们可以看出,每年经济法學年会之后必然有对应主题研究热潮的兴起。

通过经济法年会综述与当年年会主题的语词对比,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经济法学年会综述文本以及年会主题年复一年的指引性研究,经过数年发展,已使经济法学研究形成了“指哪打哪”的无目的研究习惯,形成了一种非规范的经济法学研究路径,这一路径跟随政策导向而行,其紧密跟随经济政策与经济体制变革。而2005—2015年经济法学研究路径是一条非规范法学意义的研究路径,同时经济法学早已不能建树体系性、持续性,对学科理论成果再生有不利影响。

三、评价

从上面的梳理和总结中,我们可以看到,紧跟政策性主题成为了十年来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这一研究路径,使不断变化的时代主题成为了经济法学研究的风向标,同时,经济法学研究具有了鲜明的时代感。个人以为这种路径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政府主导式的改革模式(并不是说政府主导的改革模式有何不妥,而是说这种改革模式客观上影响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经济法学研究在不自觉中受了强大政府的影响,处处对政府政策亦步亦趋。如果我们不能察知这一潜在根源,及时做出改变,必然陷于“路径依赖”,且积重难返。故,如果中国经济法还要称之为法,中国经济法学还要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存在,那么我们必须作出相应的反思,对现有的经济法学研究路径予以改变。

四、结语

总之,通过对经济法学路径的研究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经济法学年会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其综述文本与限定主题对未来的经济法学研究走势有着方向性的影响作用,且其受政府的影响很大。所以,我国的经济法要想独立于法学中,必须对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进行改变。

参考文献:

[1]李友根.论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以“包容性发展”为例[J].现代法学,2013,35(1):163-169.

作者:宋致良

经济法时空性研究论文 篇2: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什么

【摘要】规范性缺失是当前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其具体表现为分析工具的非法学化、研究对象的碎片化和对策性研究导向下的权利语境失位,导致了经济法的权威性弱化,影响了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为克服这一问题,经济法学者应当注重与传统学科进行知识对接,抽象出自身的研究对象及构建起一套适用于经济法的权利理论体系。

【关键词】经济法学 规范性 不确定性

中国经济法学在质疑声中一路走来,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与民法学等早已形成了丰厚学术积淀的传统法学学科相比,学科积累还较为羸弱,研究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其中笔者认为当前经济法学研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研究规范性的缺失。法学是一门关于规则的学问,规则即是规范,而规范性则是法学研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来源之一,甚至可以说在成熟的法律体系中规范性是法学研究的生命。因此,应对中国当前经济法学研究中所存在的规范性缺失现象进行梳理与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探寻出可能的学术研究规范化路径。

经济法学研究规范性的缺失现象

分析工具的非法学化。社会存在既高度分化又高度依赖,学术领域也亦然。经济法学虽属法学学科,但其学术研究不应局限于法学领域,而应广泛吸纳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领域的理论成果与分析工具。然而,在当前经济法学研究中却存在分析工具非法学化倾向明显的问题。冯果教授曾经针对该现象指出:“作为法学的子学科,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应该成为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主流研究方法”。①法学的基础性分析工具应当是法解释学方法或者说规范分析方法。然而,遗憾的是,当前经济法研究中对此基础性分析工具的研究与应用都严重不足,而更倾向于采用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外部学科的分析工具阐释经济法学问题。非法学分析工具应当被用来分析与阐释经济法学问题,但绝不能越俎代庖,取代法解释学方法的应有地位,成为经济法研究的主流方法。

研究对象的碎片化。尽管社会生活从外在形式上看是碎片化的存在着,但理论或者学术研究的使命应当是发现不同碎片之间的连接点,并将它们规律性地放置在学术研究脉络体系之中。与民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化,能够达到以小见大的效果不同,经济法研究乐于追逐社会热点问题,导致经济法学对社会现实的回应多是浅尝辄止,未能为法律实践提供有深度的思考。尽管由于经济法律、政策具有较高的变动性,导致经济法呈现出相对的不确定性。但是,不确定性或者说变动性并不应是经济法引以为傲之处,应当努力尝试减少或限制其不确定性,维护其作为法律的基本属性。

对策性导向下的权利语境失位。民事法律制度自古罗马以来已无根本性变化,这就决定了民法学的研究路径与对象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然而,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律制度,因政策性或者说对策性特征明显,相对于民法而言具有更强的民族性、时空性特点,更注重对社会现实的回应性。然而,当前经济法学研究所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是过于关注对策性,以及对策性导向下的权利语境失位。法学研究的中心点应当是权利,一切法学问题归根结底都应当是权利的实现与保障问题。

经济法学研究规范性缺失现象的弊端

经济法学研究的规范性缺失,既弱化了经济法的权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

削弱经济法学的权威性。法律的确定性、规范性是法律权威性的重要来源。经济法学研究的规范性缺失严重,无法为经济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明确性的参考借鉴,亦无法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确定化的行为指引。在当前的经济法学研究中,由于一直未能建立起自身的学术研究范式、分析工具甚至明确化的研究对象,呈现出总、分论割裂的倾向,总论无法有效统领分论,分论无法充分诠释总论的现象。社会热点和政策对经济法研究的导向作用明显,也突显了这一现象。正是规范性的缺失,导致了当前经济法学研究出现上述问题,而这些问题直接削弱着经济法学的权威性,使得法学界对经济法学的非议至今未决。

影响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市场经济成为法治经济的一个大前提是我们已经建立一套完善科学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经济法学研究的规范性缺失,如过分依赖非法学分析工具,就会导致经济法学者仅仅能够描述一个问题或者分析一个问题,却无法真切而全面地指出如何解决一个问题以及如何避免这个问题解决所可能引发的其他附带性风险;不注重法解释学方法的研究与适用,就无法尊重既有的制度,对待问题纠纷往往习惯于从破解立新的制度构建视角出发寻求解决法门,却不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其实一样可以实现理想的效果并且制度成本与风险更低。追逐社会热点、回应国家政策方针,又使得无法借助规范性、体系性方法从一般性层面上提出解决之道,这些都影响了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程。

经济法学研究的规范性出路

注重同民法等传统学科的知识对接。民法学与经济法学从表现上看是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或者说研究领域,但是从本质上而言,它们仅仅是法学中两个不同的思维方向。经济法是在为克服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不足之处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新的、具有专属特征的法律部门。换言之,民法学等传统学科为经济法学产生与存在提供了知识储备基础。因此,应摒弃盲目且激进地与民法等传统学科划清界限,置这些传统法学学科的普适性理论与分析范式于不用,转求经济学、社会学等远道的思维。有学者提出:“经济法学界应当本着创新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自己的方法”。但创新的前提是继承,经济法学首先应当充分地继承民法等传统学科成熟的知识积淀,尤其注重对法解释学方法的学习与适用,唯此经济法学才能真正克服其规范性不足的积弊。

尽快抽象出经济法自身的研究对象。从传统学科分类方法来看,研究对象是否独立是决定一个学科是否独立的重要指标。从规范性构建视角出发,经济法学需要构建起自身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而其第一步即应当是抽象出自身的特有研究对象。此处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文中之所以没有用“发现”而是使用“抽象”二字,是因为研究对象绝非表现化的、形式化的外在社会问题,而是在现象基础之上抽象出来的规律性问题。经济热点、经济政策都不能被称之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最为重要的是以经济热点、经济政策为研究对象于经济法规范性缺失弊病的克服而言并无益处。经济法学唯有尽快从现象中抽象出自身的研究对象,才能规范性地研究需要经济法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构建经济法的权利理论体系。当前经济法学研究中存在对策导向下的权利语境失位问题,即经济法学著述偏重对国家、地方经济政策的解读,权利尤其是私权话语缺失,有国家本位或公权本位的嫌疑或倾向。吴越教授对此提出:经济法应当是守护市场经济主体经济权利的法群,将经济法理解为‘国家干预的法’或是‘社会本位’的法是对经济法理念的误读。当前经济法学应当构建起自身的一套权利理论体系,以此体系来克服自身的规范性困境。首先,经济法学研究着眼点应当实现由权力到权利的结构性转变,避免权力的肆意,而唯有借助权利才能找寻到限制权力的规范性法律途径;其次,应当总结出经济法主体权利的结构与特点,形成自身的权利分析工具;最后,应当广泛吸收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的知识积累,提炼出一套经济法主体权利救济理论,如民事主体权利有违约救济与侵权救济,而经济法主体权利受到损害后应当如何被救济,这就需要一套完善的权利救济理论体系。经济法的权利理论体系,其实是一套以权利为核心的规范性理论体系,借助这个理论体系,经济法学就可以体系性的、规范性的研究经济社会生活,而摆脱出碎片化思维的束缚,更好的服务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冯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责编/王坤娜 孙垚(见习) 美编/杨玲玲

作者:麻松林

经济法时空性研究论文 篇3:

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

摘 要:研究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的正常秩序以及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而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也成为经济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经济法涉及哪些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有多大?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这些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争议的话题,也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绊脚石。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法两者之间的关系,二者既有交叉,又有区别,一方面经济法不能将社会公共利益弃之不顾;另一方面,经济法也不能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都归到自己的经济法体系之中。

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市场经济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8.06.097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在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正常运行的有利法律保障。为了进一步体现经济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价值,需要对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梳理。那么,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的范畴又是什么?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国内外有不同的观点,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同一地域的社会公共利益范畴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至今也没有明确的定论。但总的来说,我们这里所讨论的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以个人利益为前提建立的。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出台了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各种部门法,所以,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探究这两者之间的渊源,有助于加深对经济法的探究,从而对于推动经济法学科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要梳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就要先明确这二者的相关概念,首先来看一下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内容。

一、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毫无疑问具有社会属性,是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产生的,究竟什么才是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这个定义,没有明确的界限,但从它产生发展的机制来看,社会公共利益在不同的社会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国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此外,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的文化地域也会出现不同的观念。因此,社会公共利益应该是在不同时空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国家地域特色的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多数人的利益共同体。

社会公共利益是相对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而言的,从长期的发展状况来看,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合理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法律实现的重要基础,对于国家的立法、执法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也会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并且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虽然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具体的含义,但却有一定的标准,首先是公共性,这也是它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其次是公平性,除此之外,还包括合理性、互利性。

二、经济法

经济法是用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经济法是对调整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国家干预、调整经济活动,对经济活动参与方,即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故其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法律的核心精神,构成了经济法有别于民法或者其他的部门法的一种特质[1]。从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机制来看,经济法需要借助相关经济制度等手段来发挥作用,不然,社会公共利益就难以实现和维护。

三、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社会公共利益是各个部门法所维护的对象。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经济法有何特殊意义呢?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出发点,也是经济法存在的意义。如前所述,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广泛多样,而经济法所要维护的是涉及经济秩序的社会公共利益,即“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因此,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整体所享有的,保障社会正常运转所要维护的有效价值。社会公共利益中的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立足点。经济法只有以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出发点,才能克服市场失灵,有效调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彰显经济性的特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

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的体现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首先,经济法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持,而经济法就是通过规范经济利益体的行为,使各经济体在公平有序的环境中生存;其次,经济法维护国家经济的整体利益,经济法对经济运行的制度规定,保障了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社会大众的利益也得以维护,从而维护了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再次,经济法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和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经济法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不是万能的,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旦失灵就会危及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因此,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进行有效调节,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国家需要采取相关措施规范来规范市场秩序,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应运而生,经济法的两个重要门类由此成立。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国家经济运行,涉及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方方面面,需要有专门的法律部门来维护,而经济法则扮演这一重要角色。这一独特的视角使经济法不同于以往的法律部门,甚至独立于传统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确立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因此,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法有特殊的利益,两者不可分割[2]。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剖析,我们对这两者各自的内涵有了更加深刻的认知,并且知道二者既有一定的聯系,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社会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而言的,它代表特定时期、特定区域多数人的利益,它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是保障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它在调节各经济体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它通过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明确这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有助于加深对这二者的认识,进而充分发挥经济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价值,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胥保平.论经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J].商情,2013(44):308.

[2] 王黎黎,李贞.论经济法与社会公共利益[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3(1):48.

作者:刘家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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