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论文提纲

2022-10-08

论文题目: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不断攀升,拖欠工程款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生。该制度由于存在诸多争议性问题,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争议最大,在司法实践中也因为法官认识不同,出现法律适用混乱的状况。本文通过梳理学界的不同学说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观点,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提出正确的观点,并为统一裁判思路提供路径选择。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学界主要存在三种学说:肯定说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仍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总体上认为还需要满足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否定说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使工程质量合格;折衷说则根据承包人对于施工合同无效的责任确定其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文倾向于肯定说,但认为主要理由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质要件是承包人享有到期的工程款债权,而不是取决于施工合同的效力。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共识。从法院指导意见来看,部分法院支持肯定说,部分法院支持否定说,部分法院的态度则经历了从否定说到肯定说的转变。从法院裁判案例来看,各地和各级法院裁判标准也不统一,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折价补偿的性质认识不同而产生裁判上的分歧,二是将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混淆导致说理不清。本文认为,折价补偿的性质仍然属于工程价款。讨论施工合同效力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的影响,应限定在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语境中进行。本文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担保物权中的法定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其从属性决定其依附于主债权即工程款债权而存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于工程价款未受清偿之时,而合同成立时,工程款债权并不存在,从逻辑上也否定了该权利与施工合同效力的关联。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还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即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不可交付使用,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本文反对不区分施工合同类型讨论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做法。根据承包人与发包人是否有直接法律关系,可将施工合同区分为两种类型。讨论施工合同效力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影响应明确一个大前提——只有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才有权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类承包人又具体包含两种,一是法律允许的与发包人建立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二是法律不允许但实际上与发包人建立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而除此之外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可以代位行使本属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施工合同;工程款;合同效力;优先受偿权;法定抵押权

学科专业:民商法学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本文主旨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点和不足

第一章 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学说考察

一、肯定说

二、否定说

三、折衷说

四、学说评价

(一)文义解释角度:忽略了制度的整体内涵

(二)立法目的角度:对制度价值的认识产生分歧

(三)责任分担角度:立场不同造成结果差异

(四)必要条件的角度:实质要件的认识存在统一的可能

第二章 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审判实践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统计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数量逐年上升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占比较低

(三)无效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的影响裁判意见不一

二、法院指导意见

(一)部分地方法院持肯定说

(二)部分地方法院持否定说

(三)部分地方法院经历否定说到肯定说的转变

(四)最高人民法院态度暧昧

三、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理由

四、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裁判理由

五、对司法实践中不同观点的评价

(一)对折价补偿性质认识不同产生裁判上的分歧

(二)将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混淆导致说理不清

第三章 肯定说的支撑——以工程款债权为中心

一、考察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的从属性

(一)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

(二)从权利特征的角度分析

(三)从类型属性的角度分析

二、考察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施工合同二者成立时间的关系

(一)学说考察

(二)学说评价

三、考察工程款债权与施工合同效力的关系

(一)无效施工合同:严格限定种类

(二)无效施工合同承包人分类:以施工合同层次界分为中心

(三)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受合同相对性拘束

(四)工程款债权与施工合同效力的相关性

(五)工程款债权与工程质量的相关性

四、本章小结

第四章 统一裁判思路——以施工合同层次界分为基础

一、第一层级的承包人行使方式——基于合同相对性理论

二、挂靠人行使方式——以真实意思表示为核心

(一)挂靠行为的认定——围绕与转包行为的区分展开

(二)挂靠人行使工程款债权——取代第一层级承包人的地位

(三)挂靠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工合同承包人的权利

三、第二层级的实际施工人行使方式——基于代位诉讼的理论

(一)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有权有限主张工程款债权

(二)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代位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行性

四、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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