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行政处分分为

2023-03-25

第一篇:人民警察行政处分分为

编制总的来说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军转安置工作是一个时间缓慢、程序复杂的流程,对于2014准备转业的而言,需要提前做一些准备。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辅导专家提醒您:在准备转业的时间阶段,军转干部应该多了解一些与政策、考试、岗位相关的内容。本期内容就重点为大家介绍岗位编制。

一、编制分类

编制总的来说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一)行政编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列为国家行政编制。

(二)事业编制

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事业编制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 业编制三种。全额编制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基本待遇与公务员一致,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城 管、学校、农技站等。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自筹自支事业编制,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 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宾馆、培训中心、设计室等。

二、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员的区别

一是工作性质方面,公务员从事的主要是国家行政事务性工作;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的主要是社会公益性工作,或者说是非营利性的工作。

二是工资收入方面,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约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比公务员高。

三是保险福利方面,公务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一般来说,公务员享受的福利待遇比事业单位的人员要好一些。

四是用人方面,公务员的录用、提升、退休、辞退、辞职等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而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提升、退休、辞退等是按照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事业单位对人员的管理权限要大一些。

明确现行岗位编制,是确保军转干部转业到一个适合自己、让自己满意的工作岗位的前提。正所谓知己知彼才能做出最为恰当的决定。与此同时,还要与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等要素相互匹配、衡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裁量,才能为迎接军转干部人生另一段辉煌的旅程打牢基础。

军转安置工作是一个时间缓慢、程序复杂的流程,对于2014准备转业的而言,需要提前做一些准备。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辅导专家提醒您:在准备转业的时间阶段,军转干部应该多了解一些与政策、考试、岗位相关的内容。本期内容就重点为大家介绍岗位编制。

一、编制分类

编制总的来说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一)行政编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所使用的人员编制,列为国家行政编制。

(二)事业编制

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事业编制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 业编制三种。全额编制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基本待遇与公务员一致,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城 管、学校、农技站等。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自筹自支事业编制,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 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宾馆、培训中心、设计室等。

二、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员的区别

一是工作性质方面,公务员从事的主要是国家行政事务性工作;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的主要是社会公益性工作,或者说是非营利性的工作。

二是工资收入方面,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约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比公务员高。

三是保险福利方面,公务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一般来说,公务员享受的福利待遇比事业单位的人员要好一些。

四是用人方面,公务员的录用、提升、退休、辞退、辞职等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而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提升、退休、辞退等是按照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事业单位对人员的管理权限要大一些。

明确现行岗位编制,是确保军转干部转业到一个适合自己、让自己满意的工作岗位的前提。正所谓知己知彼才能做出最为恰当的决定。与此同时,还要与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等要素相互匹配、衡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裁量,才能为迎接军转干部人生另一段辉煌的旅程打牢基础。

第二篇:省直司法行政系统招考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

警务技能(体能)现场测试办法

一、测试范围

报考省直监狱劳教单位须加试警务技能(体能)职位的考生,在笔试以后、面试之前必须参加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的警务技能(体能)现场测试,测试不合格者不能录用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生所报考职位是否须加试警务技能与体能,以招考计划中的报考条件要求为准)。

二、测试时间、地点 见网上公告。

三、测试内容

以《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警务技能》所确定的警察必备的警务技能为依据,按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要求,针对队列、射击、擒敌技术和体能(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四个方面进行现场测试。

(一)队列。

1、立正、稍息、跨立。

2、齐步与立定、正步与立定、跑步与立定。

3、敬礼与礼毕。

(二)射击。

1、手枪分解:(1)取出弹匣;(2)卸下连接轴;(3)卸下套筒;(4)取出复进机;(5)取出枪管;(6)卸下击发

机。

2、手枪结合:(1)装上击发机;(2)装上枪管;(3)装上复进机;(4)装上套筒;(5)装上连接轴;(6)验枪。

3、射击动作。(1)立姿装子弹;(2)据枪;(3)开始射击(击发一次);(4)验枪。

(三)擒敌技术。

1、基本技术。(1)左直拳--右直拳--右正蹬腿;(2)左直拳--右摆拳--右侧弹踢腿;(3)左直拳--右弹踢腿--左下勾拳;(4)左直拳--右横击肘--右正顶膝。

2、擒拿技术。(1)拉肘别臂;(2)拉肘踹膝;(3)撤步击肋;(4)折腕牵羊;(5)抱膝压伏;(6)缠腕蹬臂;(7)折腕后绊;(8)肘击扳肘。

(四)体能(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考生在400米田径跑道上,于规定时限内完成测试。

四、测试方法与评判标准

(一)队列测试方法与评判标准。

1、测试方法:考生接受现场测试,由指定考官下达口令,每个动作可做2遍,取最好成绩。

2、评判标准:

(1)动作准确,协调一致; (2)严肃认真,威严挺拔; (3)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全部动作达到上述标准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二)射击测试方法与评判标准。

1、测试方法:考生接受现场测试,由指定考官下达口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手枪分解、结合及射击动作,每个动作做1遍。

2、评判标准:

(1)手枪分解与结合评判标准:

①在规定的时间(男:2分钟

女:2分30秒)内完成一次五四式手枪的分解与结合;

②按规定的动作要领将五四式手枪六大部件分别卸下和结合完整;

③动作准确、熟练;

④听从指挥、严肃认真,令行禁止; ⑤分解前与结合后必须验枪。 (2)射击动作评判标准:

①动作准确,要领突出; ②动作熟练、连贯;

③听从指挥、动作与口令配合紧密; ④严肃认真、令行禁止。

全部动作达到上述标准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三)擒敌技术测试方法与评判标准。

1、测试方法:考生接受现场测试,抽签决定擒敌技术测试内容中基本技术1项和擒拿技术1项。由指定考官下达口令,自带对手配合,每个动作可做2遍,取最好成绩。

2、评判标准:

①动作准确,要领突出;

②动作协调,有力度和速度; ③动作果断、连贯,临敌意识强; ④制敌效果好。

全部动作达到上述标准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四)体能(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测试方法与评判标准。

1、测试方法:考生在400米标准跑道上接受现场测试,按性别分组,每组不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发令枪响后计时,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

2、评判标准:在规定时限内跑完全程者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男子1000米跑合格标准:30岁(含)以下为小于等于4分25秒,31岁(含)以上为小于等于4分35秒;女子800米跑合格标准:30岁(含)以下为小于等于4分20秒,31岁(含)以上为小于等于4分30秒。

以上四项测试中,其中两项以上(含两项)不达标者予以淘汰,即警务技能(体能)测试不合格,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

第三篇: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文书

       【法规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4-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第7期http:///detail.asp?col=1721&ID=9356 【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1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文书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 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

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等。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制订本辖区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向总行报告;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将空头支票处罚的有关情况每年向总行报告一次。

三、违规责任

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由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四、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将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一、调查取证

(一)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见附式1,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文书

1、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见附式

2、3,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

2、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举报行。

二、告知

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三、决定

(一)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式4,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通知银行。

对于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要求听证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听证。

(二)银行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决定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罚款金额等内容,送达出票人,并填制《送达回证》(见附式 5)。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四、罚款缴纳

罚款代收机构应根据《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见附式6),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罚款代收机构应将所收罚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预算科目为“4350其他罚没收入”。

代收机构应于每季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中央国库的各项罚款汇总,填制《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见附式7),分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按月与委托的代收机构就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账,对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

五、手续费的支付

(一)代收手续费。财政部门向收取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二)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是指向发现并举报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协助人民银行办理行政处罚工作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付的费用。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举报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按每案罚款的10%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每笔最高不超过 10万元。人民银行分支行于每年终了后的 20个工作 日内,将上年应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核付给举报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文书

六、资料管理

有关空头支票处罚的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专项装订,保管期限五年。

第四篇: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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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第 25 号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2年3月16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2011年12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9次部务会议、2011年10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2011年12月16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 : 马 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 尹蔚民 司法部部长 : 吴爱英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明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纪律,规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 对受到处分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领导人员和监狱、劳动教养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致死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

(三)私放罪犯、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第八条 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劳动教养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牟取私利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

(二)对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超期禁闭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收监、收容的;

(四)扣压、销毁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申诉、控告、检举材料,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或者违反规定办理劳动教养人员放假的;

(二)为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奖惩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私带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离开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四)擅自安排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会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允许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携带、使用通讯工具等违禁品或者为其传递违禁品的;

(六)违反规定为罪犯、劳动教养人员提供特殊待遇,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牟取私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致使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伤残、死亡或者脱逃、逃跑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聚众闹事、斗殴等狱(所)内重大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罪犯、劳动教养人员集体食物中毒或者感染传染病等重大疫情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的;

(五)发生罪犯脱逃、劳动教养人员逃跑或者其他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不报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在值班、执勤时擅离岗位的;

(二)违反规定将管理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违禁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基建等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索取、接受、侵占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财物的;

(三)接受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宴请、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四)向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借钱、借物,或者利用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及其亲属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在执行任务时不服从指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任、转任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非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进入监区、劳动教养人员宿舍或者生产场所的;

(二)携带枪支饮酒的;

(三)有其他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的;

(二)违反规定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警用车辆、警车号牌、警服、警用标志或者证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

(四)携带违禁品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

第十七条 违反规定发表反映监狱、劳动教养工作内容的言论或者传播反映监狱、劳动教养工作内容的录音、录像、图片、文字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对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亲属或者其他人员态度蛮横、推诿、刁难的;

(二)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务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第二十条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有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及其直属单位中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第二十三条 对承担戒毒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近日,单位组织了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工作。在对《规定》的学习过程中,使我在纪律的要求与工作态度上有了新的认识。

首先,人民警察来自于人民,有自己的纪律。如果违反了纪律同样会受到处罚,在纪律与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如果违反了纪律、法律,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相关处罚。

为此,我应当认真、仔细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道哪些是允许的,那些是违反纪律的,哪些是违反法律的。只有明确了自己的行为界限,才能做到不踩线,不越界。用纪律的条款约束自己,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其次,我们应当正确的认识到,我们是罪犯的管理者,同时也是服务者。罪犯也有人格尊严,他们正在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但是他们也需要人格上的尊重。

为此,我应从尊重人格的角度出发对罪犯进行管理。工作中做到不体罚罪犯,不侮辱罪犯,不指使他人虐待罪犯。遇到问题,以按照规定处理为原则,不在工作中加入个人感情色彩,采取对罪犯一视同仁的态度。

在工作中,应当积极观察罪犯的思想动向,帮助罪犯进行改造。同时也要在生活上对罪犯进行关心,如果发生疾病等情况及时采取治疗措施。这样可以使罪犯从心理上更愿意接受改造,从而利于管理工作的进行。

再次,公安干警的最大任务是将服刑人员管理好,坚决杜绝脱逃事件的发生。 这项工作需要罪犯在服刑期间,向其讲解脱逃的后果,从思想上杜绝服刑人员脱逃思想的产生。并鼓励服刑人员的举报行为,对举报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使得服刑人员不敢脱逃。从自身来讲,要做好日常的巡视、管理工作,思想上绝对不能麻痹大意,各项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绝对不能产生半点疏忽。作息时间要严格执行,劳动工具要严格按照规定发放与回收,对于可能产生安全威胁的用具艰巨没收。从硬件上杜绝脱逃事件的发生。

通过对《规定》的学习,使我从思想上得到了足够认识,从行动上有了规范指南。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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