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税法修正背景下如何做好个人纳税筹划

2022-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8月31日批准通过个税修订草案, 2018年10月1日起, 新个税法的部分内容正式生效。个税法修订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对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对中低档税率对应的收入级距进行调整、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从整体上调整税率结构。在本次个税法修订的内容中, 增加反避税条款和专项扣除, 使得个税的分配更具公平性、公正性。国家通过新个税法的实施, 对个人税收负担, 尤其是中低收群体的税收负担, 从更深层次上进行降低, 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改善。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必要性

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纳税人事先合理安排投资、经营、筹资等活动, 通过纳税筹划而达到节税的目的。这种个人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纳税筹划能够缩减纳税人的税务开销。通过比较和挑选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 能够使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减少, 从而增加纳税人的可支配资金, 对纳税人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 搞活、搞好经营活动更加有利, 最终促进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纳税筹划有利于向普通纳税人普及税法知识, 进一步使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得到增强。纳税人只有在对税法的规定内容以及纳税筹划规定的相关内容正确理解的前提下, 才能掌握并使用正确的避税、节税技巧, 从而达到合理合法地少纳税的目的。

二、基于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

在当今市场经济中,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是不少人的收入源于。这两种收入来源比较容易混为一谈, 在个税法的规定中, 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有较大区别。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劳动者在单位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 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与雇佣单位非雇佣关系的各种劳务所得。因此, 可以通过是否具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对“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区分。如果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事项多次取得的收入, 可以按照月收入作为一次应纳税额;如果劳务报酬所得是一次性收入, 以该收入为一次应纳税额。

从征收内容范围来看, 劳务报酬所得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 比工资薪金所得更加广泛。根据劳务报酬的性质, 使得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具有灵活性,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方式具有可操作的空间。

案例一:2018年1月, 刘某与M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合同, 合同中注明刘某为M公司提供财务咨询服务, M公司承诺于2018年底支付刘某劳务报酬8.4万元。

纳税计算方案一:如果不进行个人纳税筹划, M公司在年底一次性支付刘某8.4万元作为劳务报酬, 则刘某应纳税所得额为6.72万元 (8.4× (1-20%) ) 。刘某应纳所得税额为1.988万元 (6.72×40%-0.7) , 税负率为23.67% (1.9880/8.4) 。

纳税计算方案二:如果在年初签订合同时, 刘某针对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与M公司协商, 在劳务合同中注明, 该笔劳务报酬8.4万元分为12个月支付, 则刘某每月得到0.7万元的劳务报酬, 每个月刘某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112万元 (0.7× (1-20%) ×20%) , 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为1.344万元, 税负率为16%。

由此可见, 纳税人通过事先与公司协商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 按月支付劳务报酬, 使得应纳税所得额明显降低, 从而降低所适用的所得税率, 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二:孙某在A上市公司工作, 每月从A公司获得收入0.9万元。

纳税计算方案一:如果孙某与A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那么这0.9万元工资收入应该按照最新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 孙某每个月应纳所得税额为190元, 税负率为2.11%。

纳税计算方案二:如果孙某与A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 那么这0.9万元劳务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 孙某每个月应纳所得税额为1440元, 税负率为16%。

综上所述, 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所得的性质不同, 在新税法规定中的计算方式存在较大差异。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 纳税人确定采取哪种缴税方式, 决定是否要和雇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从而达到减轻自身的纳税负担的目的。

三、基于年终奖的税务筹划

根据财税[2018]98号通知的规定, 由工资薪金税率表, 将年终奖设为J, 可列出关于年终奖J的方程:J-3000×12=J×10%-210-3000×12×3%, 求解得出:J=38566.67。即当年终奖等于38566.67元时, 薪资净收入与个税净损失相等。表明当年终奖金额在36000-38566.67区间时, 奖金数额小幅增加, 而应当缴纳的个税税额大幅度增加, 被称为个税的“纳税盲区”。

根据上述方法, 推算出年终奖其他金额的“纳税盲区”, 如下表1所示:

针对上述表格中个人所得税“纳税盲区”的特点, 考虑到当前较多企事业单位都执行绩效工资制度, 应当充分利用筹划空间对年终奖励性绩效进行发放, 将纳税盲区避开, 合理分配税后收入。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 对奖金进行部分定期预提, 合理筹划年终奖, 使年终奖的激励作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 合理减少员工的税负。在当月工资中并入计算超过临界金额的盲区金额的所得税, 从而减少纳税盲区对实际可支配收入造成的影响。

四、结语

本次个税法的修正内容, 在坚持以民为本, 降低纳税人税负的同时, 促使人们提高纳税意识, 稳步推进税收的体制改革。作为纳税人, 在坚持遵守个税法规定的内容范围内, 认真解读个税法文件,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做好个人纳税筹划工作, 采取妥善的纳税方案, 做到合情合理且合法地降低税负。

摘要:本文对2018年个税法修订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进行研究, 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要求进行筹划, 探究一些合情合理而且合法的有效纳税措施。分析了个人劳务收入纳税的可操作性, 基于不同的收入划分, 研究不同的纳税方案;对于企业员工年终奖的纳税筹划中, 对新税法规定下的年终奖纳税, 对不同金额区间的年终奖纳税盲区进行分析与探讨, 给出了个人年终奖纳税筹划方案与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新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代理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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