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与资本市场研究论文

2022-04-21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保险投资与资本市场研究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跨境并购活动已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形式,并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新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跨境并购活动的一支新兴的重要力量,其对中国境内企业的并购最初通过“红筹架构”实现,随着红筹管制的实施和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寻求在岸设立投资机构并开展并购活动的可能性。

保险投资与资本市场研究论文 篇1:

PE的运作机制研究:一个文献综述

[内容摘要]PE作为一种专注于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方式得到快速发展,成为参与产业转型、促进自主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兴的资本力量。本文从广义PE的角度,对PE运作机制中资本来源、治理结构、市场运行方式及其对企业影响等方面的研究观点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PE的运作机制;文献;综述

PE(Private Equity),即私募股权投资,是现代投资银行业金融创新的标志性产物。在中国,PE作为一种新兴的资本力量,以其特有的金融资本的财富效应作为驱动,通过持续的投资与退出机制,从经济的微观层面推动着产业转型、科技创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五大投行的全部衰落,传统的投资银行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也受到空前的质疑和挑战。巴曙松指出,传统的投资银行商业模式或会逐步消失,即将代之而领市场风骚的,将是融合了传统商业银行融资功能、传统投资银行的市场研究和交易等功能的各种类型的基金,这就是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所谈及的PE的内涵。广义的PE是覆盖VC(Venture Capital)的,即可将VC看作专业对种子期、初创期或发展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一类PE,而PE的运作机制是PE市场化发展的核心。

一、国外PE运作机制的研究状况

国外对VC/PE的研究是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在VC/PE的资本来源和基本功能的研究上。Tyebjee、Bruno,以及Connan、Sahlman采用问卷等形式对创业投资家的决策程序、投资评价指标及对创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等方面进行了研究。Black、Gilson等对风险资本来源的区域特征的研究表明,各国政策导向和市场习惯是决定风险资本来源的主要因素。Muller等对于风险投资家的作用提出了风险投资家的理论模型,认为风险投资家作为具有特质的金融中介,在对创业企业提供风险资本的同時,提供特有的增值服务,Gompers提出了创业投资具有社会资源价值评估作用。

在VC/PE的治理结构研究上。1990年Sahlman开创性地利用现代契约理论对VC/PE支持下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分析,研究了投资者与创业投资家、创业投资家与创业者的两层委托代理关系,指出有限合伙制可以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投资者和私募股权投资家间的利益冲突。Amit、Glosten、Muller深化了Sahlman的研究,指出信息不对称是创业投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Gompers认为创业团队的能力和努力直接决定了创业企业的成功,需要设计合理的机制将创业团队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Gomper、Lemer针对有限合伙契约条款的研究发现,不同的监督需要和不同私募股权投资服务的供给状况是契约中限制性条款的决定因素。从效率角度考虑,Gomper、Lemer认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有效的组织形式是决定私募股权资本筹集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L9J另外Ka-Dlan、Schoar发现,有限合伙人似乎经常可以赚到预期之外的收益。

在VC/PE的市场运作方式的研究上。Grinblatt、Hwang提出创业资本首次公开发行的信号模型,认为IPO時信息披露的水平会受到内部原有资本结构及其市场价值水平的影响。Chishty、Kaiser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由于信息不对称,采用IPO退出不一定是实现高额资本增值的最佳选择。Wright等在研究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的结果支持了Chishty、Kaiser的基本结论。Relnader的研究也表明,欧洲风险资本市场上的主要交易形式是与第三方的股权交易方式。但Bygrave、Timmons发现,通过IPO退出的创业资本的获利水平因投入企业的期间不同而产生差异,投入期越早则回报越高,反之回报越低;并且,在同等条件下,IPO是风险投资回报最高的退出方式,大约是交易出售所得收益的五倍。后一个结论与Chishty、Kaiser及Wight的观点是不一致的。

在VC/PE对企业影响的研究上。对于一般公司,Jensen认为VC/PE支持下的企业,其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加合理,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Hol-strom和Kaplan对Jensen的结论表示质疑,他们认为Jensen研究所处的九十年代后期,新兴的技术革新和市场放松管制才是企业进步的主要原因,而非PE所带来的管理能力的改善。而Davis等的研究发现,在PE成功交易两年后,其控股企业表现出明显的生产率增长,他们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公司政策的连续性所带来的效用。对于上市公司,Brophy研究发现,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IPO時抑价率更低,并且价格的波动程度也更低,在IPO時的表现优于没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Sahlman认为,VC/PE与风险企业之间具有双向筛选作用,在这一筛选作用下,有VC/PE参与的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方面更优。Barry提出,VC投资的企业比同期上市的其他企业质量要好,即“筛选说”,另外VC的加入,VC的监管作用会使目标企业的质量提高,即“监督说”。Megginson、Weiss研究发现,VC/PE支持企业的IPO抑价度比没有VC/PE支持企业的抑价度要低,由此提出了“证明说”。而Jain、Kini研究表明,上市三年后有VC/PE支持的上市公司比非VC/PE支持的业绩更好。Gompers发现有经验的VC/PE所支持的企业比缺乏经验的VC/PE所支持的企业在IPO時具有更低的抑价度,由此提出“躁动效应说”。Chemmanur,Loutskina提出,VC和PE的参与有助于公司在IPO時更容易获得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可,提出“市场力量说”。Lemer、Bmv、Gompers通过研究,首次提出由VC/PE支持的IPO公司的发行股价可以超过一般公司的结论;Brav和Gompem发现与没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相比,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表现出更高的长期绩效。

二、国内PE运作机制的研究状况

国内学者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了对VC的研究,但对PE的研究是从本世纪开始的,整个理论研究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一)20世纪90年代中期21世纪初

成思危提出,“风险投资”就是把资金投向蕴藏较大失败危险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刘曼红编著的《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是中国第一本系统讲授风险投资的著作,导入了国外实际运营下的风险投资的概念。盛立军认为,“风险投资已演化成一个全新的金融行业即私有股权投资业(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厉以宁、曹凤岐提出了创业资本基金业的基本发展方向,并较早地提出了中国创业资本运作制度安排的观点。

在这个時期就VC的论著数量很多,大都着重以介绍国外风险投资的运营模式及进行一些实证研究和策略性研究为主,并形成了基础性的理论分析框架。

(二)21世纪初一至今

在这个時期对VC研究上,产生了一些重要理论结果和论断。姚佐文等提

出,风险投资中的控制权分配直接影响企业的价值以及风险投资企业与风险企业经营团队的个人利益。林强等在国内最先研究了创业理论体系,阐明了创业经济的概念。曹凤岐指出,必须运用创业投资才能够促使中国高科技企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王松奇认为用积极支持创业投资体系建设来培育有利于提高民族经济核心竞争力的新经济因素,并在2004年提出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本轮廓。李万寿提出了创业资本引导基金的概念。房四海认为,中国大陆的VC已经PE化。

同時,国内学者对PE的理论研究已成为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在PE的资本来源的研究上。范柏乃等提出,中国必须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私募股权资本供给体系,从而消除中国私募股权资本市场资本不足、投资规模较小的短缺状况。余筱箭等认为基于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有利于养老金的保值增值。王守仁强调需要放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应允许保险、社保等资本进入,要吸引社会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私募股权业。熊国平设计了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框架,目标是建立一个包括政府、企业、社保基金和社会闲散资金的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在PE的治理结构的研究上。对于制度环境,厉以宁提出,中国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应以私募基金为主,给予已初具规模的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吴晓灵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资格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大额交易监管。巴曙松强调需要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为私募基金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于PE的组织形式,鲍志效认为,有限合伙制是制度上的一种创新,我国应采取渐进式的方式过渡到有限合伙制。郭建鸾进一步研究发现,发展早期的PE宜采用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更适合成熟阶段的PE。而谈毅认为,有限合伙制成功的关键在于其治理结构上的法律设计与制度创新,而不在于其他法律与税收因素。刘健钧等提出,既要充分认识有限合伙制的作用,又不能迷信于其。

在PE的市场运作方式的研究上。范柏乃调查发现,我国风险投资最为现实的退出方式是企业并购,其次是创业板交易、回购和买壳上市。王伟峰、占超提出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两种存在形式,一种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另一种则是以一种业务形式存在于证券公司或者是某些大型央企的独立财务公司。李婧发现海外PE选择投资目标時,基本为成长性高、发展迅速的传统行业。在投资开发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倾向于选择退出容易的行业,侧重于对行业的骨干企业、龙头企业的投资。沈路等认为IPO虽为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者所首选,但鉴于国内上市门槛较高,实际上兼并与收购是大部分PE成功退出的路径。

在PE对企业影响的研究上。对于一般公司,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基本功能和增值服务等方面的研究,而对于上市公司的研究是一个新的亮点。刘二丽、崔毅提出基于风险投资过程的复杂性及国情的不同,风险投资后管理与被投资企业绩效的关系仍需要更多的经验数据来检验,有必要在中国情境下进一步验证风险投资后管理与被投资企业绩效的关系。房四海对创业企业IPO估值及表现进行的研究表明,有VC/PE支持的企业的发行价格更高,但IPO的抑价度很高,认证作用未得到体现;由于企业的质量很高,监管作用得到证明。张丰研究了创业投资参与对我国中小企业板IPO的影响,结论支持了创业投资参与没能起到国外实证得出的“认证作用”,提出国内创业投资可能存在“逐名动机”。向群分析PE投资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发现PE投资有助于中小板企业提升公司价值和公司绩效,PE的股权投资行为带来了公司融资结构的优化。巴曙松等在VC/PE对上市公司的效应的研究发现;VC/PE都更加偏好小的公司,更注重内在质量而不是绝对规模;无论是中小板还是创业板,VC/PE支持的IPO抑价率更高;VC/PE支持的mid并不会显著的好于没有VC/PE支持的IPO,VC/PE在成熟资本市场中发挥的证明作用被弱化了;同時在审批制的发行制度下,VC/PE的证明和筛选作用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三、对国内外PE运作机制研究状况的基本评述

1、从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发展历程来看,早期对PE的研究主要是利用问卷、统计数据等方法对VC/PE的基本功能、治理结构等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和探索。随着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特别是在制度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等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的应用推动下,目前对VC/PE的研究已经进入全过程、多角度、本土化、数量化分析为基本特征的研究发展阶段。

2、国外对PE的运作机制的研究较早,在研究领域上对PE运营全过程都有大量的学者进行了深刻地研究和分析,成果很多;同時在使用新的经济学理论和方法上,总体保持着理论创新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基本模式。而国内的研究在初期是以大量的引进理论、方法学概述、实证研究为主,目前也发展到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进行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创新和实证研究。总体上说,经过三十几年的发展,就VC/PE的运作机制研究,国内外在理论研究、实证分析上面产生了大量的、有价值的文献和研究成果。

3、从研究内容看,目前国内外对PE的运作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PE的资本来源、PE的治理结构、PE的市场运行方式、PE对企业的影响等诸多领域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而对PE的制度环境的研究是国内学者较国外关注的领域,这应与国内PE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建立制度基础有关。

4、PE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兴研究领域,国外的研究起步早,并且在20世纪90年代便基本形成了分析框架,有了一定的成果和结论。而国内在此领域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成果不多。

作者:张斌 巴曙松

保险投资与资本市场研究论文 篇2:

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引起的跨境资本流动及其外汇管理

【摘要】跨境并购活动已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形式,并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新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跨境并购活动的一支新兴的重要力量,其对中国境内企业的并购最初通过“红筹架构”实现,随着红筹管制的实施和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寻求在岸设立投资机构并开展并购活动的可能性。如何应对这一发展趋势,实现外资并购活动外汇管理便利与安全的平衡,是摆在当前外汇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外资并购 PE 跨境资本流动 外汇管理

一、PE主导的外资并购成为我国FDI的重要来源

传统的FDI以绿地投资为主要方式。近年来随着制造业产业转移的基本完成,跨境并购在全球FDI流动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根据《世界投资报告》,跨境并购交易金额及其与世界FDI流量的比值持续上升。在世界金融危机前的2007年,跨境并购交易值占全球FDI比值高达0.893:1,有学者据此认为跨境并购已构成世界FDI流量的主要部分。根据《世界投资报告》,中国的FDI流入中绿地投资仍占据着统治地位,但外资并购的增长速度超过了绿地投资。2006年中国外资并购(净值)占FDI的占比一度达到15.54%。随后在红筹管制和世界金融危机的双重打击下外资并购交易量严重萎缩,但近三年来又再度呈现振荡回升的态势。2011年度中国的外资并购净值1同比增长77%,超过2006年成为历史最高。而清科研究中心《2011年度中国并购市场研究报告》则显示,2011年度仅披露金额的外资并购交易金额为68.20亿美元,同比增长高达209.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是世界投资活动中的一支新兴的重要力量。PE是针对特定对象募集,主要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退出的一种投资基金。世界金融危机前,PE主导的跨境并购值在全球跨境并购总额中的占比一度接近三分之一。中国以其快速增长的经济实力受到一些国际知名PE机构的青睐。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还提到来自PE/VC的投资已经成为中国FDI的重要来源,仅当时见诸报端的较大规模外资并购案就有德太投资(TPG)联手泛大西洋投资和新桥资本对联想公司3.5亿美元的投资案、凯雷集团对太平洋保险4亿美元的投資案和新桥资本对深圳发展银行1.6亿美元的投资案等。

二、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两种基本模式

(一)离岸模式

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最初采取“两头在外”的离岸模式,即资金募集和投资退出都发生在境外。离岸模式多采取 “红筹架构”:境内实际控制人在英属维京群岛等离岸中心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以其为壳公司作为海外融资平台,吸收外资PE的投资,进而收购境内资产或股权,实现以“境内权益”境外间接上市的目的。境外壳公司完成在海外资本市场的融资后,融资资金通常以FDI的名义进入境内。外资PE则在封闭期结束后择机出售持股退出。

由于一方面有利于境内企业降低上市门槛、实现境外融资,另一方面在中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的背景下,外资PE可以利用境外SPV宽松的监管环境便利地实现投资资金的进入和退出,降低资本运作成本的同时增强运作灵活性。因此,红筹模式一度受到追捧,成为外资PE参股境内企业、实现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主要方式。

(二)在岸模式

在岸模式就是外资PE独立或者与境内机构合资、合作在中国境内设立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活动的模式。由于筹资活动和市场退出都发生在境内,其特点也被归纳为“两头在内”。

我国从2005年开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对加强对红筹模式的监管。《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对通过红筹架构下设立境外SPV、换股并购、上市完成后融资调回等各个过程实施了全面的审查管理,其施行对外资PE的并购活动和打算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一是审批层级提高;二是审批流程加长;三是审批程序与境外上市流程的衔接不顺增加了红筹重组及上市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随着IPO重启、创业板开闸等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以及国内A股市场较为丰厚的回报率,外资PE开始寻求在岸设立投资机构。在政策环境方面,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推动人民币基金的发展。

从原则上讲,外资参与设立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型非法人制和信托制;可以是中外合资、合作,也可以是外商独资;境外投资者即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人(LP)出资。出于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的原因,外资PE在境内设立人民币投资机构主要采用国际上主流的有限合伙制。凯雷集团(Carlyle Group LP)于2010年3月3日成为第一家在中国设立中外合伙制人民币基金的外国公司,随后IDG资本、红杉、普凯、黑石等国外知名PE也都相继成立了自己的有限合伙制人民币基金。

三、外资PE相关并购的外汇管理

(一)外资PE离岸并购的外汇管理

对外资PE离岸并购的监管主要落实在对境内相关主体出境设立SPV以及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的规范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 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 确立了以境内主体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为主线的返程投资管理流程:一是界定了“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重要概念的界定,将在多重控股模式下的外资并购活动纳入到外汇局的监管范围;二是登记管理方式相对于之前的核准管理方式适度放松,同时也加强了对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三是关于“补登记”的规定使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但75号文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75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以在境外股权融资为目的”的界定,在实际执行中较难以把握。同时,我国境内存在大量被境内居民实际控制、以套取外资优惠政策为主要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些企业尽管并不严格符合75号文对返程投资企业的定义,却属于更广泛意义上的返程投资企业;并且,这种企业的大量存在,也可能被利用来作为境内的外资“壳”企业以架设红筹架构,从而达到降低审批层次、简化审批环节的目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不属于10号文的规范范围,不需商务部审批)。

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又于2011年5月頒布了《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19号文),对75号文的实施进行补充和细化。19号文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类: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非返程投资企业,并要求:对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需进行补标识,以解决在大量返程投资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则依据是否已发生实质性资本变动,来决定是否适用“先处罚,后补办登记”原则办理,从而使75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和“补登记”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二)外资PE在岸并购的外汇管理

1.设立外资登记。公司制和契约型非法人企业的外资PE均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2012年11月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明确了外资合伙企业所涉外汇管理以登记为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完成必要的外汇登记和出资确认手续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购付汇等相关外汇业务。

2.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外资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尚需经外汇局核准,这是目前在岸外资PE开展并购活动遇到的一大障碍。公司制和契约型非法人企业的外资PE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42号文),其中规定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境内划转须经外汇局核准2。而另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08年11月给上海市分局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可归纳为“二次核准、按项结汇”:外资PE外汇资本金境内划转给被投资企业、以及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均需要经过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外资PE的外汇资金不允许由其结汇后以人民币进行境内股权投资,而应按投资项目,由被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资本金办理结汇。非法人制外资PE则不允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而应依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综上所述,虽然不同组织形式的外资PE可能面临的结汇管理政策有所差异,但目前外资PE资本金的划转和结汇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外资PE在岸并购活动在政策上还面临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事实上,在QFLP制度试点之前尚未有一例外资PE设立并成功结汇。并且,按项目结汇的方式,影响了外资PE境内投资活动的效率,在人民币汇率波动较大的时期,还可能面对较为可观的汇率风险;而由被投资企业结汇的方式,则可能在境外投资退出,办理利润汇出时,面临较为繁琐的审批程序。

目前京津沪渝等地都陆续开展了QFLP制度试点,外资PE的结汇难题有望局部得以解决。以上海为例,该试点的一大突破在于,QFLP采用额度一次审批,分笔自行结汇的操作方式3。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到托管行申请办理结汇。从而把有项目再结汇变为先结汇再投资。试点模式成熟并推开后,外资投资国内实体企业并经资本市场退出的渠道将更加畅通。

3.境内再投资。将于2012年11月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取消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并且,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办理外汇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将被视为中方股东登记。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外资PE境内再投资项目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尚有待商务主管部门的明确,但对于希望通过境内再投资而部分获得国民待遇的外资PE而言,可能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4.利润汇出与投资退出。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但对于非法人制外资PE而言,由于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尚属空白,其在岸并购活动的收益汇回和投资退出面临无法适用的尴尬局面。

四、关于完善外资PE相关并购活动外汇管理的思考

对于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的谨慎态度,主要基于如下理由:外资PE并购并不像传统由国际产业资本主导的FDI,能给东道国带来技术、管理和出口渠道等方面的好处。并且,由于外资PE并购后形成的厂房、设备等沉没成本较少,缺少战略性投资目标,一般并不谋求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控制,因此撤资的可能性比传统FDI大得多,甚至可能出现短期套利行为影响东道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和行业长期发展。

但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外资PE并购所具有的特定优势,如有研究指出,私募基金具有特定的所有权优势:一是资产性的所有权优势,主要指资金规模、资产结构、人力资本等优势;二是交易性的所有权优势,主要指管理、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外资PE并购能给东道国带来先进的资本运作模式,有利于东道国资本市场发育,其所具备的信息优势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能力,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资金的配置效率,并通过示范效应提高本土行业的经营绩效。并且,外资PE的相关并购活动一般具有3-7年的“锁定期”,而与跨境热钱“快进快出”的特点有显著的不同。

因此,对于瑕瑜互见的外资PE并购活动,相关外汇管理应当“扬长抑短”,努力实现外汇管理“便利”与“安全”的平衡:

一是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立法工作,规范外资PE在岸开展并购业务的经营行为。建议在相关法规条款中,明确在岸PE机构主体身份(内资还是外资)、筹资额度、境外LP资质以及并购锁定期的相关规定,防范外资PE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倾向,抑制其投资套利行为。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促进国内资本市场发育,满足境内企业融资需求。加强对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跨境并购活动的研究,完善相关跨境资本流动的统计监测,提升防范风险手段。在QFLP制度试点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推动境内企业跨境融资活动由“离岸”向“在岸”的转化。

三是加强与商务部、税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监管协调与政策衔接,消除监管盲区与政策套利空间。

四是探讨和研究境外LP以离岸人民币出资的可行性,在推动产生新的外商投资形态的同时,促进人民币跨境循环的渠道畅通。

注释

1.外资并购净值=东道国企业被并购总值-东道国中外国企业被并购值。数据仅包含收购10%以上股权份额的并购交易。下同。

2. 最近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已经取消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

3. 高改芳:《上海QFLP试点先结汇再投资》(http://finance.jrj.com.cn/2012/03/01004112376195.shtml),中国证券报,2012年9月12日访问。

参考文献

[1]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05, 2007, 2008, 2012.

[2]欧阳塘珂:《后红筹时代的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以上市退出机制为中心》,《金融法苑》,2010年第01期.

[3]段宁宁、林婉婷:《2010年外资设立人民币基金指引》,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

[4]徐卫卿:《2011年度中国并购市场研究报告》,清科研究中心,2012年1月

[5]杨丹辉、渠慎宁:《私募基金参与跨境并购:核心动机、特定优势及其影响》,《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3期.

[6]王超伟:《中国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外汇监管问题研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作者简介:罗纲,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经济师。

作者:罗纲

保险投资与资本市场研究论文 篇3:

政府对风险投资干预模式的相关制度设计

笔者研究表明,风险投资的准确含义应该是:由政府发起并扶持,并在带动社会各方面资源参与下的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具有创新价值并预示社会科技未来发展、能带动社会未来发展和进步的科研成果的投资。该定义区别了一般意义上的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对象,并明确了投资的主体和风险投资的主要推动机制,即政府的投入和推动是风险投资发展的真正主体,所有的其它资本形式只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起辅助推动作用。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科研投资主体是政府,投资所需资金几乎全部由财政拨款解决,这种投资方式是与当时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十分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但此时的投资仍然延续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实践证明,这种投资方式难以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要求,其原因在于政府财力有限,而且政府投资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因此必须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投资模式,通过创新风险投资的机制来建立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风险投资体制。但是在完全的市场机制调节下,由于科研成果转化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以至风险大,投资周期长,在这方面具有大型公共产品投资的特点,兼风险资金退出渠道不通畅,因此很难吸引民间资本投入。这样一来,一方面是投资主体资金不足;另一方面是其它资本投入的动力不够。而政府资金不足的局面短时间是不可能解决的,另一方面社会的游资的确很多(这从我国银行的高存款可以看出)。这一矛盾决定了,政府干预风险投资的方式应以间接干预和推动为主。风险投资的主体不变,但是干预的方式则需作必要的调整。众所周知,民间资本之所以不愿意投入到风险企业中去,其根本原因在于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不畅通。为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到风险投资中来,必须设计和创新风险投资的制度,其制度的核心是能够开辟出新的能有效分散风险投资的高风险,但是设计和创新这一机制的主体必须是政府而不可能是其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

一、建立和完善科研成果的评价机制,从风险投资的源头确定需由政府负责的投资对象设立这一机制实质上就是完善风险投资的市场准入问题。政府只有责任和义务扶持那些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具有创新价值并预示社会科技未来发展、能带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科研成果。而对于那些只有经济效益而社会效益并不明显的成果应该由市场来调节,对于这部分成果的转化过程将主要由非国有资本根据其经营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来选择和推广,至于其间所产生的风险也将由其自主承担。为了对这些科研成果有一个正确的评价和识别,就必须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的,由社会各方面联合成立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这是区分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的关键,即应该确定哪些该由政府负责推广和扶持,哪些则不需要政府来负责推广和扶持。这个体系应该是由科技部门、市场研究部门、企业协会、价值认定部门等联合组成,以确定某项科技成果的综合应用价值和开发价值。

关于这一体系的构成,初步设想是由原来的技术专利局为主体构建,并联合有关科技部门、市场研究部门、行业协会、价值认定部门、生产力促进协会等,实行匿名投票的形式进行评价和投票,给出综合打分,以达到一定的标准作为政府负责推广的风险投资对象,即从风险投资的源头确定需由政府负责的投资对象。

二、建立和完善科研成果的信用评级和担保体制,为政府对风险资本投资提供信用担保和科研成果作抵押进行项目融资提供方便与可能在国外,政府担保被称为风险投资的“放大器”。根据国外的实践,其放大倍数在10-15倍之间。在经各部门联合审定与评价后,对已纳入政府负责的科研成果,政府将对投资于该项目的民间资本实行担保,发挥政府担保的放大器作用。虽然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对每一项科研成果的转化进行直接资助,但是对于经过仔细、审慎认定后的科研成果,政府应该为其进行开发和转化提供间接的支持,可采取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的形式进行。依照我国现有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占公司股份比例最高不得大于35%,并且也不能象有形资产一样作为贷款融资的抵押资产,各级各类金融机构都不能据此发放或提供贷款等。如果对于科研成果如前文所述经过了严格而科学的评价及认定后,科研成果作为具有高科技含量及良好市场前景的无形资产,是应该可以作为具有实物价值的资产,并以之进行融资的。同时,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科研成果的价值认定体系后,这一机制才有可能建立起来。那么这个流程就是:认定和鉴别科研成果——评价科研成果价值——为科研成果的融资进行信用担保——金融机构据此融资。这里的金融机构并不局限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是各类金融机构。这样的机制必将大大刺激民间资本介入到风险企业中的积极性,其在经营期间如果不愿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那么无论是通过风险企业自身的股份回购还是转让给其他民间资本,都将变得容易和顺畅。并且如果风险企业经营不善面临倒闭或清算,由于政府提供了信用担保,其风险投资亦可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

三、筹建专业的服务于科研成果转化的保险公司,为民间资本的介入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我国已经考虑建立专业服务于农业的农业保险公司,以发挥国家在抑制农业波动,保护传统农业中的作用。据此,为了使政府担保规范化运作并加大政府对民间资本介入到风险投资中去的干预效果和力度,可以考虑为科研成果的转化成立专业的保险公司,以扶持科研成果的转化,增大对民间资本介入到风险投资领域中的吸引力。对于民间资本投入到经过专家组(即前面所述的科研成果评定体系)认定的达到一定标准的科研成果的,可以经过一定程序得到国有保险公司提供的专门保险。在确系可保范围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以减少民间资本的后顾之忧,从而分散和减少民间资本的投资风险。为防止这种机制所可能产生的逆向选择,一方面可以通过科学确定保率来加以约束;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健全投资失败的理赔勘察中加以限制。

四、建立和完善科研成果的买卖与交易市场,常设科研成果转化的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并引入各种现代市场的交易策略以确保市场的活力

为了提高经过认定的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可以借鉴证券市场的交易系统,设立面向全国甚至全球投资者的科研成果转化与买卖市场,如建立一个类似NASDAQ的全国甚至全球的技术买卖和交易系统,利用这种先进的市场交易网络和现代的市场交易方式,可以克服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拓宽和吸引各区域风险资本的介入,随着这一市场的建立,许多民营企业缺乏良好投资项目的局面应该可以得到缓解。

为了提高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和效率,可以考虑在该市场中引入期货、期权和远期合约等交易规则,即同时设立科研成果转化和交易的期货、期权和远期合约市场。这种交易策略的引进不仅起到了活跃市场、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等作用而且也比较符合风险投资企业高不确定性和运作长期的特点,从而为风险资本的投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技术上回避风险的渠道。同时增大了交易的数量、交易的灵活性和市场的吸引力,必将大大活跃科研成果的买卖与交易市场。

五、完善其他政府扶持风险企业的配套措施

其他配套措施主要是指政府对风险企业的直接扶持方面,如在政府的采购方面向风险企业倾斜;对风险企业的税负予以减免和优惠;对民营资本在科研成果的投资中予以一些政策上的优惠;对成长性较好的风险企业在融资上(无论是以债券形式融资还是以股票形式融资)降低门槛并提供各种方便;设立政府专项风险投资资金,对一些重要科研成果直接以政府资金作为投资主体投资等。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经过严格而科学的科研成果评价认定程序为前提的,即必须从市场准入上牢牢把握应由政府负责的对象和范围。这是这一系列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同时可考虑推出政府风险投资配套基金。政府每年都有“科技三项经费”扶持科技企业的发展。其实,政府部门可以考虑从中拿出一部分,独立的组建一个基金或投入民间的风险基金中,由民间的风险基金来操作,赚了钱不收取利润只收回成本,亏本了不回收。国外的经验证明,这种做法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能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

上述关于风险投资的系列制度设计,可由下图表示:

修正了风险投资的含义,就能明确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对风险投资的干预方式,以便为充分体现政府这一角色并充分发挥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进行制度设计,通过严格而科学的认定评价体系界定风险投资对象;通过设立发达的交易系统并引入灵活、现代的交易策略为科研成果的转让和交易提供便利的条件;突出政府的信用担保功能并建立规范的专业保险公司以减少和分担民间资本的投资风险;并辅之以其它许多直接扶持风险企业的配套措施。这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将为风险资本的运行新增一些有利条件:第一,专业保险公司会在风险投资失败时给予一定补偿,从而减少了风险资本的投资风险;第二,通过科研成果的现货和期货等市场,给风险资本回避投资风险增强资本的流动性提供了条件;第三,政府的担保和信用评级机制又分担了一部分风险投资的风险。经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共同作用,风险投资的灵活性大大增强、投资风险大大减少,势必大大增进民间资本介入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作者:方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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