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治理的法治论文

2022-05-08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大学治理的法治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是我国大学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在推进大学治理现代改革中,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具有基础性作用。大学治理体系决定着大学治理的制度与结构,大学治理能力则反映着大学治理体系所具有的功能。我国大学治理体系面临着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不平衡、开放性和透明性不足,参与水平偏低和责任性缺失的困境。

大学治理的法治论文 篇1:

论依法治教视野下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了“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标志着大学治理结构作为有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问题正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2015年是全面深化综合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在此背景下,加强依法治教视阈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研究,把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教精神的制度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

1.大学章程缺位,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没有上升到规章制度范畴

大学章程一个学校的宪法,是依法治校的基石,也是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科学发展,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大学章程也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应当根据学校的实际和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大学章程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根基。但是,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我国部分高校还没有制定反映学校办学特色的章程,没有把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上升为学校的规章制度层次,因此,也就缺少内部治理结构合法性的基础。

2.权力过度异化,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混淆,大学“行政化”现象严重

大学的精髓在于“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民主管理”,但是,目前我国大学的组织官僚化十分严重,行政权力基于提高管理效率的思考直接或间接干预了学术权力的运用。大学管理者利用行政权力决策包括学术之内的一切事务,无视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这不仅导致了大学丧失文化精髓,还造成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矛盾加剧,行政权力过度膨胀,影响了大学的发展。

3.权力高度集中,顶层组织权力与基层组织权力分配不均衡,集权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高校权力主要集中在高层,基层组织的权力过于弱化。这种倒金字塔型的权力机制使基层的自主权受到严重的限制,既不利于调动院系参与大学治理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同级院系进行学术交流,难以形成跨专业、多学科的协同发展模式。长期在行政管理压制下,教师的学术精神和民主意识逐渐淡化,不利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二、依法治教视阈下完善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之路径

1.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和大学治理文化建设,强化大学治理的源动力和文化驱动力

法律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就是平等和自由,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公正,而要实现这些价值和目标,其核心内容就是设计好权力的分配与制约机制。大学自治理念和学术自由精神一直是大学的精髓所在,而大学治理作为西方政治思潮影响现代社会运行的一个侧面和产物,必然需要现代的大学治理理念作为理论基础。大学治理结构的建立,也体现了一种以对话、协商、谈判、妥协、认同、互信、共同行动等为核心内容的治理文化。治理过程中各种利益诉求的整合,更多的是借助治理文化的整合机制。因此,要大力宣传以大学多元共治理念为核心的大学治理文化,并且从大学治理理念和文化的高度来重塑和建构大学组织与运行的相关制度,为建立大学内部治理提供内源性动力。

2.明确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强制性建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使大学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大学章程不仅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实现依法治校的必要条件,也是明确高等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科学发展,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可见,大学章程不仅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主要载体,也是现代大学制度在法律层面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要以章程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形成具有权威性和制约力的高校内部监督、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优化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党委领导的政治权力、校长负责的行政权力、教授治学的学术权力、师生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力的科学运行。章程在设计内部治理结构时,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防止权力过度异化;既要将学术权力交给学术组织,又要赋予基层组织必备的权力;既要明确监督权力的主体又要规定监督方式和监督内容等。

3.协调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建立教授治学的体制

治理是在多元化社会变化中重建力量平衡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机制,其实质是在相关各方之间建立起价值平衡、利益平衡和权力平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大学统一整体不可分割的有机部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学校的整体目标。学术权力的存在确保了大学教学科研的基本功能,行政权力的作用则在于协调大学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大学的基本功能服务。因此,行政权力要充分尊重学术权力,不干涉学术事务;学术权力也不能无视行政权力。同时,高校应该提升以学术委员会为主体的学术组织权力运行的规范化水平,完善教授治学的体制机制。通过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范围,健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关系的协调机制,真正树立“教授治学”“学术立校”的办学理念。

作者:冯俊波?宁晓林

大学治理的法治论文 篇2:

大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摘 要: 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是我国大学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在推进大学治理现代改革中,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具有基础性作用。大学治理体系决定着大学治理的制度与结构,大学治理能力则反映着大学治理体系所具有的功能。我国大学治理体系面临着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不平衡、开放性和透明性不足,参与水平偏低和责任性缺失的困境。我国大学治理能力存在着组织协调能力弱化,文化濡化能力偏低、监管能力和反馈能力不足的问题。推进我国大学治理现代化,需要从治理目标、治理结构、治理手段和治理功能四个方面进行综合改革。

关键词: 大学治理; 治理体系; 治理能力; 现代化; 大学文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高等教育自身的转型与升级,传统的大学治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迫切需要进行深刻的改革。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进一步推动大学治理现代化是我国大学未来发展道路中的核心任务。[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理念和任务,这对于我国大学治理的改革具有重要启示。推动大学治理的现代化将成为未来改革的方向。

一、大学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基于结构与功能的解析

大学治理是一个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复杂过程,这既包括了大学治理所需要的制度、规章和结构,同时还包括了在治理结构和框架下治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互动和协作。在大学治理的过程中,治理体系是核心的要素。所谓治理体系,指的是大学治理的过程中所依据的基本制度框架,和在上述框架下所形成的治理参与者之间所形成的稳定的规范和程序。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看,治理体系在治理过程中具有两方面的基础性功能:一方面,治理体系为治理活动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了稳定的和可预期的行为模式,大大降低了治理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按照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观点,现实社会中的人类组织行为都是具有交易成本的。在这种情况下,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为降低人类行为的交易成本而出现。[2]随着人类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化,相关的制度规范也随着大大增加,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日趋复杂化的社会生活需要各种各样的制度规范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人类的合作行为。基于上述理论层面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大学治理体系从根本上看是大学治理活动得以实现的基础。另一方面,治理体系明确治理的目标和方向,培育治理活动中的文化氛围,促进治理绩效的提升。[3]如前所述,治理活动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复杂性活动,而治理体系的重要功能就是更好地将多方面的参与者进行有效协调和激励,使之统一到治理的总目标和总任务上面。同时,治理体系有助于治理文化氛围的形成,使得治理活动能够在更好的软环境中进行,因此治理体系将最终提升治理绩效。考虑到大学治理活动的复杂性特征,大学治理体系对于大学治理的水平无疑具有巨大的决定性意义。

治理能力是治理体系的功能性体现,它反映了治理体系所具备的实现治理目标的水平和品质。大学治理能力的提升离不开治理体系自身的完善。换言之,大学治理能力是衡量和评价大学治理体系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之间存在着决定性关系。提升大学治理能力的最根本途径就是进行大学治理体系的改革,促进大学治理体系的完善。对于当今的大学而言,强有力的治理能力包含如下四个方面的因素:组织动员能力、监督管理能力、培育认同能力、反馈评价能力。大学是一个复杂性的组织,确保大学的顺利运转离不开组织动员能力。通过组织动员才能够将大学范围内的力量凝聚起来,实现大学发展中的各种目标。监督管理能力是指大学治理者能够实现对于治理过程的全方位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大学的活动按照治理的总体方向发展。大学不仅仅是一个知识生产和传播的场域,同时也是一个文化共同体,因此对于大学治理者而言,培育对于大学的认同不可或缺。反馈评价能力指的是大学治理者能够最终形成对于大学治理活动最终结果的科学评价,并根据治理过程中的各种反馈进行调整,实现治理活动的优化和改进。

借助于社会学结构功能主义的思想不难看出,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事实上存在着结构与功能的辩证性关系。大学治理体系提供了治理得以进行的结构,大学治理能力的形成则体现了功能性的指向。[4]具体而言,二者之间的辩证性关系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大学治理体系决定着大学治理能力的实现,构建何种大学治理体系将从根本上决定着大学治理能力的高下;另一方面,大学治理能力也将反作用于其所存在的大学治理体系,对于大学治理体系的调整起到促进或阻碍的作用。从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双重视角来解析我国大学治理的现状,无疑能够更加深刻而全面地透视大学治理的问题所在和未来的解决之道。

二、我国大学治理体系的困境

从大学治理的实践来看,大学治理体系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准确把握大学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是理解我国大学治理体系困境的重要途径。从起源来看,我国大学治理体系初步形成于建国后的高校院系调整时期,并在此后的计划经济时期得以巩固和发展。结合当时的历史境遇来看,我国大学治理治理体系从本质上具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诸多特点,比如计划管理,行政权力主导,管理过程缺乏灵活性和参与性等特征。[5]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学治理体系进行了持续的改革,但是从社会对于现代大学的预期和高校自身的治理水准来看,我国大学现有的治理体系改革距离世界一流大学的发展目标而言,还存在明显的差距。认知我国大学治理体系所面临的困境是推动我国大学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前提。

(一)从权力分布来看,我国大学治理体系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存在着不均衡状态

在大学治理体系中,权力如何分布将决定着大学治理的成效。[6]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知名大学在治理体系的权力分配方面都是采取学术权力至上,行政权力服务于学术权力的做法。这种做法源于大学自身的独特性质。与其他社会生产和服务组织不同,大学是一个社会中思想、观念、知识的发源地,因此切实保障大学在思想研究、观念传播和知识探索方面的充分自由,是大学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7]对于我国大学而言,由于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模式中,导致大学的行政权力较之学术权力在大学治理体系中具有更大的决定作用。大学治理体系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失衡状态,将不利于我国大学未来的发展,影响大学治理能力的提升。

(二)从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来看,我国大学治理体系缺乏开放性和回应性

大学并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而是在现实的社会环境中发展。如何处理与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关系是大学治理的重要内容。对于一所大学而言,只有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所处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过程中,大学才能够获得持续性的发展动力,赢得持久的声誉。大学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发展要求大学治理体系具备开放性和回应性的特征。开放性促使大学能够更加有效地吸纳和感知社会对于大学的需求;回应性使得大学能够对于这些社会需求给予及时有效的回馈。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学治理体系具有开放性和回应性是其现代化与否的重要标志。对于我国大学而言,大学治理体系在开放性和回应性方面还是比较缺乏的,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大学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自主发展的空间比较狭窄,这导致大学难以与社会互动,回应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大学在资源获取、发展规划等方面主要偏重于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因而导致大学缺乏积极性参与社会事务,更难以对于社会的需求进行及时回应。我国大学治理体系缺乏开放性和回应性,无疑导致了大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潜力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并最终影响了大学社会声誉。

(三)从治理的过程特征来看,我国大学治理体系中参与程度不足

大学是一个社会中先进思想观念和科学知识的发源地。从思想和知识的产生历程来看,只有经过自由而充分的讨论争鸣,反复论证和比较,先进的思想和科学的知识才能够被接受。知识生产的这个特征对于大学治理体系无疑具有内在的规定性。大学治理体系只有具备了充分的参与性才能够为知识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我国大学治理体系就参与水平而言,还存在薄弱之处。这体现在参与渠道和参与成效两个方面。就参与渠道而言,我国大学是比较有限的。参与渠道更多体现在教师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会等若干个方面,除此之外的参与渠道比较匮乏。比较有限的参与渠道难以满足广大师生参与大学治理的需求,因而拓展参与渠道是今后改革的方向。就参与效果而言,我国大学同样比较薄弱。尽管现有的参与在大学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现有参与的效果距离师生的预期还存在着差距。综合这两个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大学治理体系中参与程度不足对于大学治理具有不利影响。

(四)从治理的反馈效果来看,大学治理体系中缺乏必要的责任制

现代治理理论认为,落实责任制是实现善治的组成部分。[8]落实责任制能够更好地促使和激励治理参与者的行为,保障治理的效果。对于大学治理而言,责任制同样是大学良好治理不可或缺的要素。[9]从我国大学治理体系的情况看,责任制的构建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对于大学治理过程中的财务、重大决策、选人用人等问题已经在治理体系中初步构建了责任制。同时需要看到的是,大学治理过程中上述问题之外的领域还存在责任制缺位的状况。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责任制的薄弱乃至缺位是我国大学治理困境的重要体现。

三、我国大学治理能力存在的问题

大学治理能力的高下反映了大学在实现治理目标时的水平。对于现代大学而言,建设有力的大学治理能力是实现大学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10]大学治理能力与大学治理体系密切相关,大学治理体系中权力的分布、机构的分工,与外部社会环境的互动等方面的因素都对于大学治理能力具有决定性影响。就我国大学治理能力而言,笔者认为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不同机构在理念和职能之间的错位导致大学组织协调能力的弱化

大学是一个承担着多方面职责、有众多组织机构构成的复杂组织。就大学的职责而言,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服务社会是其三个根本的职责。就组织机构而言,大学包含了专业院系、行政机关、学生社团等组织。就此而言,大学善治的实现就是要将上述众多的组织机构进行协调和配合,服务于大学所承担的职责。而能否有效地实现这个任务则反映了大学所具有的治理能力。我国大学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治理体系的影响,大学的组织协调能力存在着弱化的倾向。一方面,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边界还没有很好的厘清,导致大学治理中这两大权力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协调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大学治理的法治化和制度化程度比较低,导致不同机构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配置机制,机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难度较大。

(二)大学文化和大学精神建设的滞后导致大学治理中濡化能力的不足

大学既是一个进行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组织,同时也是一个文化共同体,负载着继承和传播文化的功能。[11]能否形成自身特色的大学文化已经成为衡量大学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在大学治理能力中,濡化能力是大学形成和培育自身文化,提升校园凝聚力和认同感的能力。对于现代大学建设而言,濡化能力是提升大学软实力的重要方面。强有力的濡化能力,能够增强大学成员对于学校的认同感,同时也能为大学治理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世界知名高校无不在推动大学濡化能力方面进行着持续的探索。对于我国大学而言,这方面的起步比较晚。现阶段的大学建设从内容上看还是偏重于硬件建设,比如校园基础设置、学科门类、规章制度等方面,而对于大学文化和大学精神方面的建设还比较薄弱。这种发展阶段上的滞后性无疑对于大学濡化能力建设具有相当的影响。

(三)大学治理能力中监管能力和反馈能力的弱化

从理论上看,治理的过程不仅仅包括确定目标和政策执行,对于执行的结果进行有效的追踪和反馈同样是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大学治理过程中,比较重视决策和政策执行的过程,但是对于政策执行的评价和反馈还是比较薄弱的。这种情况的出现源于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大学治理体系来看,能够承担执行监管和反馈的组织机构还比较薄弱,难以对于治理过程进行真正有效的监管和反馈。从大学治理的观念层面来看,监管能力和反馈能力的作用还没被充分认识到,无论是大学领导者还是大学治理的参与者的认识都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大学治理能力中监管能力和反馈能力的弱化,不利于对于政策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及时的调整,因而最终影响到大学治理的效果。

四、大学治理现代化:我国大学治理的战略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学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显著的贡献。但是我们仍要清醒地看到,我国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所存在的问题依然明显,在大学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积极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命题,对于我国大学治理同样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价值。笔者认为,推进我国大学治理的现代化是未来我国大学发展的战略性抉择。只有全方位推动大学治理现代化的改革,我国大学才能够有效克服现阶段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所存在的问题,为大学未来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更新治理理念,实现治理目标的现代化

治理理念决定着治理活动的总体方向和发展目标。更新治理理念就是要将现代大学精神和大学观念的有益思想要素融入到大学治理理念之中。在大学治理理念方面,要将思想自由,科学创新,社会责任等理念纳入到大学治理的目标之中,为大学治理现代化确定正确的方向。

(二)完善治理结构,实现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治理结构决定着大学治理过程中不同机构部门、不同参与者的相互关系和治理流程。完善治理结构,就是要突出学术权力的核心地位,[12]增强大学治理过程中的参与水平,提升大学治理体系对于社会需求的回应性。

(三)优化治理手段,推动治理方式的现代化

治理手段是大学治理得以实现的途径和方式,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治理手段的现代化。现代大学无不以法治作为根本的治理方式。因此应该通过制定大学章程和相关的规章制度,[13]将大学治理活动纳入法治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上,实现依法治校。

(四)提升治理功能,推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治理功能是大学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是治理理念、治理结构和治理手段的综合反映。提升大学治理能力,需要在组织机构的协调配合能力、大学文化的濡化能力和治理流程的反馈与监管能力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形成大学强有力的治理能力。

大学治理的现代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近年来的大学治理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改革成效。在未来的改革中,需要从更为系统的角度,综合推进大学治理在目标、体系、手段和能力四个方面的改革,最终实现我国大学治理现代化的成功转型。

参考文献:

[1]周光礼.实现三大转变,实现中国大学治理现代化[J].教育研究,2015,(11):40-42.

[2]方钦.交易费用、制度与理想国[J].东岳论丛,2004,(4):81-85.

[3]戴长征.中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初探[J].中国行政管理,2014,(1):10-11.

[4]陈金圣.重塑大学治理体系:大学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路径[J].教育发展研究,2014,(9):20-26.

[5]李建奇.我国大学治理结构变迁的路径选择[J].高等教育研究,2009,(5):39-44.

[6]张光辉.大学治理体系现代化:语境、诉求与路径[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5,(2):171-174.

[7]冯向东.大学学术权力的实践逻辑[J].高等教育研究,2010,(4):28-34.

[8]俞可平.善政:走向善治的关键[J].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2004,(00):16-55.

[9]蒋凯.全球化背景下的高等教育责任制[J].教育研究,2008,(3):50-55.

[10]瞿振元.建设中国特色高等教育治理体系 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J].中国高教研究,2014,(1):1-4.

[11]陈锡坚.现代大学发展的学术文化价值取向[J].教育研究,2013,(8):57-60.

[12]何卫红.去行政化背景下大学治理结构重塑[J].学海,2011,(5):149-153.

[13]湛中乐.现代大学治理与大学章程[J].中国高等教育,2011,(9):18-20.

[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

作者:赵国锋

大学治理的法治论文 篇3:

现代制度建设:大学与国家的共同追求

摘要: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是中国谋求全面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发展逻辑全面提升的需要。为了实现包括大学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的现代化,公共理性的规范作用要加强。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国家制度建设;公共理性

To Build a Modern System: the Common Pursuit of Our Universities and Nation

BAO Rong

(Institution of Education,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

Key words modern university system; the national system construction; rational public

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的积累,中国经历了深刻而广泛的变革,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全面现代化的机遇。全面现代化,不仅是经济制度的现代化,而且是政治制度与文化教育制度的现代化。

“现代制度建设是大学与国家的共同追求”这一命题,具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在当前要提高到培育现代国家的高度来认识,要把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看作是中国谋求全面现代化事业的重要部分来看待,因此,大学制度的建设不仅仅是大学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国家发展逻辑全面提升的需要,是国家制度建设的需要;第二,从世界各民族国家建构的角度看,“国家”也有一个现代性成长的问题,特别是有一个特定意义上的民主制度的建设问题,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所谓的“国家制度建设”,对中国而言,就是如何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亦即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以及如何提高国家的能力以保障人民民主的问题[1]9,因此,追求现代政治制度,特别是建设现代民主政治制度是国家的目标,而大学在实现这一目标方面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正如前面已经触及的那样,狭义的“国家制度建设”就是指政治的民主制度以及为保证人民民主的实现而进行的国家能力建设,但是人们也经常在整体的意义上、在宽泛的意义上讨论国家建设,从这个角度上说,大学的现代制度建设是整体中的部分,现代大学制度无法在现代民主制度的建设之外生成。

中国国家制度建设,是一个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主的,带动中国社会其他方面的现代文明建设的过程。它将深入地、务实地探求现代文明的普世价值(公平、正义、自由与人权)在中国本土实现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关于中国大学制度的现代化(或者说现代性)的讨论,实际上离不开这个国家现代性成长背景。同时,我们对中国大学现代制度建设的关注,始终是由国家现代性的成长所推动的,而后者也在很关键的意义上决定讨论所能达到的深度与广度。不过非常遗憾的是,很长时间以来,国家政治民主制度建设与大学制度建设之间的关联、大学制度与整体的国家建设之间的关联还没有被充分意识到,或者说还没有来得及充分展开讨论。

本文在有限的篇幅里,探讨三部分内容。一,为什么在“今天”这个时间节点上,“现代制度”成为大学与国家的共同目标;二,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不仅仅是大学自身的要求,更重要的,它还是国家提升自己的发展逻辑、追求政治文明与完善现代国家制度的要求;三,从构建制度所需要的政治哲学的角度看,“公共理性”是大学与国家追求现代的共同尺度。

走向现代:国家与大学的共同目标

从传统走向现代,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定位。中国大学制度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移植自西方,因有活跃的办学实践的支撑而大有起色。及至20世纪40年代末期,中国大学已有长足的进步,其内部制度是成熟的、理性的、甚至是完备的。其时的中国大学已经具有较为充分的现代性,特别是在以下方面有突出的表现:(1)学术自由理念及其实践;(2)对学术独立与学术的“法”治原则(即按学术内在规律治理学术的原则)的坚守;(3)大学为国家服务的精神。当然,困扰所有现代大学的问题,在中国大学也仍然存在,那就是如何在服务于国家的同时,保持学术的独立而不为政治所牵制,旧中国大学也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难题。事实上,其时的中国并没有可能进行全力的民族国家的构建,因此也很难说中国大学在那时已经具备与国家充分磨合的经验和条件。

因此就大学论大学,中国很早就已经建成了现代大学,也具有早于现代国家的成长而成长起来的现代大学制度。但是,从现代大学离不开现代国家与现代社会给养的角度看,其时的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又是内部性的。而文化教育制度局部意义上的完善与现代化,必须有整体性制度的支持与给养,其意义才会扩展到全局。没有成熟的国家制度与社会力量的支持,局部性的大学现代化,其意义也是有限的。这就是我们在今天仍然还要讨论中国大学现代化与现代制度建设的历史背景,也是我们讨论大学与国家共同“走向现代”的一个基础性平台。

1949年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了经济的稳定、社会结构的改造和新生政权的巩固,并逐渐实现了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的社会整合。[2]物质与制度资源的双重匮乏,导致了执政党采用革命化的运动方式替代理性的、法治的社会整合方式。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革命化的社会整合实现了高效用的民众动员,凝聚了力量。这一时期的大学既是执政党主导社会整合的对象,又是执政党和政府进行整合所倚重的助手。建国初期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奏响了大学与国家共同走向现代的序曲。

但是从50年代末期开始,运动政治被过度强化,具有理性精神的法治道路被放弃,制度建设时断时续。动员型民主与政治挂帅对大学内部已经理性化的制度产生了严重破坏,大学的现代性受到了消解。这种现代性如前所述,就是学术的独立性、学术为国家服务的精神以及学术的“法”治原则(即按学术内在规律治理学术的原则)。这些现代性尽管继承自西方大学,但是它们是大学之所以成为现代大学的本质所在,是如遗传基因一样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是具有普世价值和普遍意义的。因此,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了政治、经济与文化教育在国家构建层面上的整体性整合,要对大学中过于西化的部分进行改造是可以理解的,但中国大学所具有的理性精神与法治原则,不仅不应该被抛弃而且更应该得到弘扬,因为大学制度的现代化已经为国家制度的成长提供了范例。所以,当大学的学术独立性及其法治原则、理性精神受到侵蚀的时候,国家成长实际上也就停滞了。

从传统走向现代,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定位,这一点是无需怀疑的。但是作为后发型国家,中国的现代之路又是崎岖而坎坷的。一个现代社会必须具有现代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与文化教育制度的基本架构,再以现代国家制度为基本形式完成一个统整。然而,晚生后发的独特处境,往往会使一个传统社会与传统国家在走向现代的过程中东奔西突,顾此失彼①[3],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决定了非原生的以追赶为目标的社会整合的艰难。在这一方面中国其实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中国的国家现代性的成长,以及中国作为现代国家的制度建设的历史任务,其实一直以来被理论所回避。这种理论回避的关键在于把建立社会主义政权与建立以社会主义为取向的现代国家简单等同起来,习惯性地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了,也就充分实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现代性[4]100。林尚立指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为中国走向现代社会奠定了充分的政治基础与制度基础。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失误,加上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受挫,新生政权并没有使中国真正实现现代社会对传统社会的全面替代,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展开的国家建设缺乏现代社会的支撑,自然也就形不成现代国家建设。这个客观现实我们必须看到,并承认这个客观现实。[4]102

“走向现代”,对于大学来说,是在一个更坚实的现代政治与现代社会基础上的重新回归现代,对于国家来说,是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主,带动中国社会其他方面现代文明建设的全面现代化。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国家现代性成长的需要

对建立中国大学现代制度的理论探讨一直都有,但没有引起足够普遍的关注与重视。无论是对学术核心价值的坚

守还是对官本位的批判,正直而有良知的声音,在狂热的逐利叫嚣中都显得势单力薄。对现代大学制度的讨论,有时不免会被看做不过是知识“愤青”的举动,甚至被认为是对利益未被均分的反弹。当然这种状况的出现,既与转型时期的秩序和规范的缺失有关,也与理论探讨和认识不深入、不充分有关。在以下问题上也确实存在诸多盲点。其中包括:对于大学来说,何为国家?何为社会?政治与学术,知识与权力在民族国家的构建中具体表现出怎样的复杂性?为什么历史上现代制度已经在大学内部成熟,而在今天仍然是大学的追求?今天的大学现代性与当年的大学现代性又有什么不同?诸如以上罗列的问题,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是世界的,更是中国的。没有公开的理性对话,认识难免模糊。本文在此强调的观点是,中国大学现代制度建设并不仅仅是大学本身的需要,它同时是国家制度现代化的需要,特别是保证国家有能力实现有序、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

民主是一种政治体制,民主使得人民能够参与权力关系的安排,并因此而控制统治者,但是民主并不意味着最小政府。如果要想民主有效地发挥作用并得到巩固,反而需要一个精干而有能力的政府,仅仅有一个最小的政府是远远不够的[1]315。过去由于全能政府的存在,人们比较多地呼吁政府的有限性,但同时却可能忽视了对政府能力与有效性的要求。

政府如何才是有效的?政治学学者指出有能力履行以下六项重要职能的政府是有效的,这六项职能是:对暴力的合理使用;实施垄断,汲取资源;塑造民族统一性和动员群众;调控社会经济;维持政府机构的内部凝聚力;重新分配资源。六项职能又被有针对性地细化为国家制度建设的八个机制及其相应的能力[1]10-12。这八项机制分别是:(1)强制机制与使用暴力的潜能;(2)汲取机制与财政资源的汲取能力;(3)共识机制与凝聚人民信念的能力;(4)监管机制与规范经济行为、社会行为的能力;(5)协调机制与严格依法执政、维护国家机器统一的能力;(6)表达机制与提供制度化表达渠道的能力;(7)整合机制与在公共政策中反映民众呼声的能力;(8)再分配机制与维护公平的能力。具有以上机制与能力的政府,才是有效的政府,同时才是保证民主有序、稳定实现的政府。

大学是国家能力建设和政府获得有效性支持的重要管道。在八个机制中,学术活动与人才培养至少在凝聚共识,整合社会,使表达制度化公共化,以及补救公平缺失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至于大学作为制度化表达的管道,作为国家民族核心价值观的推广者等等功能,则不胜枚举。根据原生性现代国家的经验,大学与国家之间所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是有利于国家能力提升的,也是有利于政府有效性获得的。仅以大学所孕育出的现代社会科学为例,政治学、经济学、会计学、统计学、教育学、心理学与社会学等,本质上是学术与治理互动的结果,它们在不同层面上满足了现代国家全面介入国民生活的要求[5],为国家治理提供了知识与信息的支持,成为科学、民主决策的智力支持系统。

对大学的倚重,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德国思想家卡尔·施米特指出,20世纪以后,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出现了“全权国家”的趋势。他引用19世纪思想家布克哈特(Jacob Burckhardt)在《世界史观察》(1870年前后)中的话,“民主,是一种由上千个泉源汇流而成的学说,因其追随者地位的不同而千差万别。唯独在一个方面它却始终如一,即贪求国家对个人的控制。所以,它模糊了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并指望国家去从事那些社会极有可能拒绝它去做的事”,两位思想家都认识到,国家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它理当能够做任何事情,然而却不允许做任何事情”的矛盾状况。[6]为保证民主政治,产生了“全权国家”,但却不允许有“全能政府”,而是需要“有效政府”。这其中的空间,应该就是文化教育。需要指出的是,大学要发挥作用,前提是大学制度必须是现代制度,符合现代性的内在规定,即学术的“法”治精神,大学的独立性与大学为国家服务的理性,也就是说大学本身是民主的、独立思考的,同时也是有政治关怀与责任的,只有这样它为民主政治的服务才是有可能的。

哲学家贺麟在抗战的炮火中写道:学术有学术的独立自由,政治有政治的独立自由,两者彼此应当互不侵犯。为了建国,两者有分工,同时既分工又合作,否则就会两败俱伤。“一个政府尊重学术,无异饮水思源,培植根本。假如政府轻蔑、抹杀、鄙视学术,那么这个政府就渐渐成为‘不学无术’、‘上无道揆、下无法守’的政府,恐怕不久也就会塌台”。他还说,学术的独立自由,不仅使学术成为学术,而且使政治成为政治。因为,如果没有独立自由的学术来支持政治,则政治必陷于衰乱枯朽,不成其为政治。所以,如果说争取学术的独立与自由,是学者的责任,那么尊重学术的独立与自由,也就是政治家的责任[7]。

贺麟先生所说独立的学术自由是有政治关怀的学术,他所讲的政治,是有学术支持的、有“学术陶养”的政治。在今天,构建一套有公共关怀、坚守公共理性及道德,按照学术规律治理学术的大学制度,与贺麟先生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如果真能实现,则是中国大学对国家的最大贡献。拥有现代大学制度则是国家的荣耀,是国家成长的一个方面。

公共理性:大学与国家制度建设的共同标尺

大学的现代制度建设,以及国家制度的现代性成长不是由个人意志所决定的,也不为大学本身、国家本身所左右,最终的决定力量来自于社会,尤其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形成的市民社会。在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替代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从吞食社会的力量,逐渐转变为被社会所决定的力量;大学则由以国家为中介与社会间接联系,转变为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中间组织。社会的壮大决定了大学与国家必须从根本上提升发展的历史逻辑。

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是一个具有全新公共精神与制度规则的社会。“公共理性”是这一社会中个体与组织的共同行为准则,也是任何一种制度现代性的尺度。根据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罗尔斯的研究,康德在1784年《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中首先提出“公共理性”的概念,即在一切事情上人们都有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康德认为,“唯有它(公共理性)才能带来人类的启蒙”。作为实践的规则,公共理性是指在独立人格平等交往条件下,通过理性对话与交流的方式进行公共生活,寻求共同发展。

公共理性是现代社会的政治哲学,它提出了什么样的东西是善的规范,同时它也是规范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在公共理性的规制下,作为中国社会实现全面现代化引领者的中国共产党强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要“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依法治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实现各项工作法治化。那么,公共理性的规制对中国大学制度建设和大学权力的制度性安排又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尽管中国大学的内部制度一度受到破坏,大学学术独立与学术“法”治精神的现代性受到影响,但是理性精神与一部分现代价值观仍然是大学的核心观念和价值追求。否则,我们很难解释,文革结束后大学为什么能够很快地在修复性变革和理性化社会整合中发挥作用。有了学术的根基,大学才能报国,这是大学即使在最动荡的年代都还坚守的想法。而这种现代性与我们今天所说的公共理性与法治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其次,我们同样应该看到,由于计划经济取消了市场,吞食了社会,消解了公共领域,因此,大学服务于社会的公共精神和对公共领域的关怀一度丧失了植根土壤。在现实制度安排上,为了强调大学要对政府负责,使得自上而下的权力系统不断强化,这种泛行政化倾向显然是不符合公共理性规制要求的。从行政权力中延伸出来的权力谱系,是与以学术的规律(即学术的“法”)治理学术的精神相违背的。三十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增强了人民的凝聚力和自信心,也证明了国家的能力,为国家主导全面制度建设争取了有利时机。国家应该利用这一时机,加强对各领域发展规律的把握,深化国家治理的基本思考,并进一步把它们转化为法的精神。所以,“各项工作法治化”,不是简单说说的,它除了指对公共事务的依法治理,也指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有各自的规律,按规律办事才是理性的,这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学术按照学理走,一切皆在法治中,减少对学术的行政干预,是培育大学法理精神和公共关怀的最好办法。

最后,我们应该强调的是大学的自律与能力建设。经过三十年的修复性变革与创造性体制转型的变革,中国大学的办学自主权是空前地扩大的[8]。但是,与大学组织扩张的热忱相比,与其追求体制化利益的热忱相比,大学对社会责任的淡漠,在公共关怀方面的缺失也是很明显的。过度体制化,使大学丧失了应有的批判精神;过度追求体量与权势,使大学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以及为社会代言的能力。大学能力的丧失,原因在于大学自身。不难发现,大学知识生产在专业化和学术自由的名义下,存在走向褊狭与封闭的严重倾向,理论脱离实际的情况是存在的。大学知识是否能够坚持公开、公众与共有的公共理性,是否能为“现实”说话、为底层代言、关怀社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学者的能力与他的公共关怀意识。为此,学者要学习与提高的地方也还不少。由此可见,对大学权力进行公共理性的规制,大学内部制度的理性化、法理化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释:

①中国的现代性常常是“反西方的现代性”。原因就在于来自于西方的具有“普遍”性的现代性对于后发现代国家来说,更多地意味着强者对弱者的挟持。华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曾经指出后发现代国家的一个不无偏激却又是无可奈何的反应:“普遍主义是强者给弱者的一种礼物,它以双重的约束出现在后者的面前:拒绝这种礼物是失败;接受这种礼物也是失败。弱者唯一可行的反应,是既不拒绝也不接受,或既拒绝又接受——简言之,弱者这种看似不合理的东奔西突,成了十九世纪特别是二十世纪历史大多数时期的特征”。

参考文献:

[1]胡鞍钢, 等. 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2]王邦佐, 等. 执政党与社会整合——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社会整合实例分析[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 33.

[3]华勒斯坦. 作为一种文明的近现代世界体系[J]. 国外社会科学, 1991(5): 20.

[4]林尚立, 等. 政治与人[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

[5]齐格蒙·鲍曼. 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M]. 洪涛,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

[6]卡尔·施米特. 政治的概念[M]. 刘宗坤, 等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130-131.

[7]贺麟. 文化与人生[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8: 248.

[8]劳凯声. 教育体制改革中的高度学校法律地位变迁[J].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 2007(2). 这篇文章指出:“事实上,中国的高等学校在取得了法人资格后获得了远比国外同类大学所具有的自主权大得多的办学权力,因此它所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该文进一步强调高等学校在法律上应该定位为“以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学术研究为目的、为不特定多数人服务的公立公益性机构”。

(责任编辑:赵友良)

收稿日期:2008-03-25

作者简介:鲍嵘, 浙江师范大学副教授,博士,清华大学教育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

作者:鲍 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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