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2022-07-05

第一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

第十一条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告知书》。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

第十四条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佣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单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

(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

(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六)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七)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

第十八条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第二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管理,根据省卫生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和《呼伦贝尔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一、 证件申领制度

根据预计需求做好订购申领计划,经网上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号段后,由专人到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统一领取证件,并签字确认领取数量,严格执行运输、交接、登记、入库程序。如使用量超出订购计划,应另行根据预计需要增加数量,网上申请号段,再到妇幼保健院领取证件,并做好入库登记。

二、证件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部门在领取证件后,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申领日期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接收后,严格妥善保管、锁好,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杜绝空证外流。

三、证件签发及发放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严格执行《呼伦贝尔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签发后及时将出生医学证明中的相关信息(包括:新生儿姓名、父母姓名、出生日期、住院号、出生证号、领证日期等)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要严格做到及时、准确登记,杜绝漏登、错登现象。

各联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有新生儿母亲签字及接生人签字的《出生医学证明》方可生效。

四、专人管理负责及印章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入库、保管、签发、网络管理、专用章保管、盖章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

管理流程及分工如下:

由医务科负责管理,由专人负责网络管理、申请号段、申领转运,经医务科科长核对、登记确认后方可入库保存。每证签发必须有2人同时核对办证人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发。医务科科长负责监督、管理、把关。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医务科专人管理,保证证章分开,严格履行使用手续,每次签发都由医务科长负责审查并盖章,严格杜绝伪制和滥用印章。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五、丢证和假证报告制度

发生丢失证件事件时,应及时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声明作废。 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卫生行政部门,并将原件送卫生部委托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假)。

六、档案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一切有关记录、登记簿、报表、制度由医务科妥善保管、备案,每季度进行查对,进行汇总。

七、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在发放过程中,如出现废证、空白证丢失等情况,应立即向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上报废证或丢失数量、编号、原因。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上报,并在三天内将原件送呼伦贝尔卫生局鉴定。每季度向市妇幼保健院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统计表和分娩登记花名册,上报时间为每季度次月10日前。

第三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自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根据《***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2017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项督查的通知》精神,对照我院实际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医院内有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安排专人按管理部门要求,规范及时上报月报、季报、年报等报表。2016年1-12月份医院内活产出生419人,首次签发417张,其中当年出生当年领取出生医学证明414张,往年出生首次签发3张,换发3张。当年领证率98.8%,废证1张,废证率为0.24%,未超过1%的指标,废证登记本相关信息登记齐全且字迹干净整洁,及时按要求每年将废证及报表报管理机构。经本次自查,按照督导检查表进行自查评分,自查评分96分。

二、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有效监督。

1、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管理小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2、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做到证、章分离管理,保证了无违规开具现象 1 出现。

3、医院领导小组定期督查其工作开展情况,针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了《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等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措施得当,成效显著

1、健全制度,明确职责。一是建立健全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换发与废证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管理制度。二是明确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要求,使工作有规范可依;三是管理人员、签发人员及盖章人员签署了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存档,为规范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提供了制度保障。

2、多种措施,充分告知。一是在妇产科楼道里公示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及换发流程。二是护理人员在健康宣教过程中,告知产妇办理出生证明所需要的资料、办理流程;三是签发人员在签发过程中,明确告知产妇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项,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

3、流程规范,措施到位。一是空白证件有专人管理,存储做到了双上锁(门锁和柜锁),空白证存放保险柜内;二是首次签发按宁夏《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办法中的要求签发,按顺序签发,不跳号,首次签发登记表填写整齐、齐全。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管理,按要求换发,换发登记表及换发申请表 2 填写完整,换发后的原证与废证概念清楚。三是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有专人管理,现开现签发现盖章,未出现空白出生医学证上盖章情况。四是对废证实行登记制度,并在废证上用红笔做出“作废”标记,规范了废证管理。

4、归档管理、规范存放。一是档案按证件编号归档,资料完整,档案在病案室保存,且交接手续齐全。二是病案室定期通风,保障存储环境符合要求。三是定期督查其管理情况。

三、存在问题

(一)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档案管理工作还存在不规范现象。

(三)由于消防等因素,导致证的管理未做到铁(铁门、铁窗)。

四、今后努力的方向

针对此次查找出的问题,结合日常工作,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对照管理办法,认真梳理,积极完善各项管理工作。

附件: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自查评分表

第四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

(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妇进行产时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五)《出生医学证明》必须采用电脑打印机打印,一律不得手写《出生医学证明》。

(六)证件打印后,应指导领证人反复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所有信息,并要求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登记表上签名领取。

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制度

(一)签发机构应安排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盖印,实现证件签发与印章使用分开。

(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储存,杜绝私自用印、乱盖印章。

(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只能用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和换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四)《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或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证件或其他纸张上盖章。

(五)设立印章使用登记簿,每次使用印章均应详细记录用印时间、新生儿及其母亲姓名、《出生医学证明》编号、领证人姓名。

(六)使用印章时应认真审查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的信息一致。

(七)《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使用人员岗位调整应进行岗前培训,并做好印章交接工作。

四、废证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储存、打印、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未签发的空白证件。签发机构应加强废证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不超过1%。

(二)签发机构应设立废证登记簿,详细记录废证编号、作废原因、登记日期信息等,确保废证有据可查、有源可溯。

(三)作废的证件应在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废证”印章或书写“作废”字样,防止废证重新使用。

(四)所有废证均应将废证编号录入“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予以销号。

(五)所有废证均应按照“打印错误”、“遗失”和“其他原因”分类统计,并于每年年底前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六)换证后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应加盖“废证”印章或书写“作废”字样,与新证存根及相关换证资料一起存档,其他废证均应于每年年底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集中到市州销毁。

五、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一)签发机构是《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归档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档案管理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单位产生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二)签发机构应确定《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资料管理归档的责任人,设立《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室、档案柜,配备档案夹、卷宗盒及档案归档工用具,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

(三)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档资料包括:(1)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含外籍人员护照翻译件)。其他应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应归档的。

(四)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档资料包括:(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3)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原件。其他应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应归档的。

(五)《出生医学证明》归档资料按内容分为管理类资料和签发类资料,并按首次签发、换发分类归档,永久保存。

(六)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新生儿父母和监护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六、信息管理制度

(一)签发机构是《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确定信息管理责任人,负责相关工作的信息统计报告工作。

(二)签发机构应采用计算机联网管理,及时将《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录入、存储、上传至《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

(三)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

第五篇: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制度

1、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

2、 各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信息统计上报,各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信息汇总、审核并逐级上报。

3、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按照上一级管理机构的要求,填报《出生医学证明》当年申领数、首次签发数、废证数等相关信息。

4、 各地管理、签发机构及人员要正确理解各指标的含义及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并认真填写,各指标不得出现空项,没有数据的填“0”。

5、 各级管理机构应通过数据核查、逻辑关系检错等方式认真审核辖区内上报的准确性,并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管理机构。

6、 各地积极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网络化管理,实现卫生领域各业务应用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

7、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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