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定价论文

2022-04-20

写论文没有思路的时候,经常查阅一些论文范文,小编为此精心准备了《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定价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信贷资产转让是国内商业银行近年发展起来的一项资产业务创新,它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之间,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定价论文 篇1:

中国信贷资产转让市场的发展障碍分析

【摘要】 国外信贷资产转让已有近四十年的实践,而国内信贷资产转让才刚刚起步。1998年7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转让银行贷款债权协议,这是国内第一笔贷款转让业务。由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开办时间较短,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障碍,本文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 信贷资产转让 监管政策 消费者剩余 信贷资产转让定价

一、监管政策方面的障碍

2009年下半年,我国开始逐步退出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回归常态的结果是收缩银行信贷。一些银行为应对政策变化,利用信贷资产转让规避监管。银监会则相应地出台了一些限制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的文件。2009 年12 月初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2009 年12 月末又发布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111 号文关于禁止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等的规定,切断了银行表内信贷资产通过自身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腾挪表外的渠道;113 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真实转移的认定标准。2010年12月3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审慎开展此项业务,并提出了该项业务开展所应遵循的三原则,即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整体性原则否定了《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中提到的“部分转让”方式。洁净转让原则实际上是前两个原则的综合,要求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由于我国银行转让信贷资产的“规避监管”动机比较普遍,而监管层则不断采取措施来限制这种贷款交易。规避监管动机与我国商业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关。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盈利空间有限

我们知道,信贷资产转让的盈利空间取决于消费者剩余与交易成本的差额大小,差额越大,则盈利空间越大,银行就越有动力交易信贷资产。在中国目前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没有足够的消费者剩余供商业银行获取,即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一组信贷资产主观评价的差异并不大,因此信贷资产转让的盈利动力不足。首先我国利率没有市场化,利率浮动范围差别不大。这限制了各个银行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不同资产的比较优势。于是,我国不同的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一组信贷资产定价的差异很小。其次,也是更为关键的,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各家银行还在以扩张市场份额为核心进行运作,没有把重心转移到信贷资产管理的集约化和精细化上来,银行经营战略具有明显的同质性,阻碍了银行对信贷资产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发展空间。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拼命突破区域限制,成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正全力以赴,要成为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则向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截至2010年底,几乎所有的城市信用社都已改组成城市商业银行)。结果是每一家银行都努力做所有的银行业务,而所有的银行都在相同的业务领域进行竞争。因此,合符逻辑的结论是,银行不会主动出让某一类优良信贷资产,也不会在没有额外补偿的前提下受让某一类高风险不良信贷资产。可以说,如果我国银行业同质经营的根本态势不发生改变,即使利率市场化成为现实,银行之间也不会有活跃的趋利贷款交易。

由于盈利动机不足,目前我国银行利用资产转让业务修改非现场指标,合法逃避监管,正是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核心要义所在。而监管当局批准此项业务时所希望的银行优化资产组合、改善银行流动性、提高银行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等最多只是副产品。这反过来又影响了监管部门对贷款二级市场的态度。

三、缺少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

由于银行经营的同质性,银行之间往往因为缺少盈利空间而难以达成交易,举例来说,当一家银行流动性紧张时,可能其他银行也这样,此时这家银行想出售贷款也找不到合适买家。在引导银行差异化发展的长期战略之下,当前活跃贷款转让市场的合适策略是引入非银行金融机构。2010年9月2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转让平台上线后,银行同业市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参与信贷资产转让,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不过目前只有2家财务公司备案,另外备案的51家都是银行。

进一步分析,在贷款转让市场,商业银行主要是充当卖方,因此要引入足够资金实力的买方。从这个角度来讲,引入财务公司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财务公司本身资金实力很弱,另一方面,财务公司也主要是出让方。符合条件的买方应是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国家社保基金,这些机构资金实力雄厚,并且也有配置高收益贷款资产的动力(贷款的收益率一般高于其债券投资的收益率)。

总之,我国贷款转让业务的参与主体单一,大大降低了可转让贷款的流动性,同时市场的规模和投资热情会被抑制,而发达国家的贷款转让市场在经过长期的发展后,已经实现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四、产品种类单一,不利于活跃市场

发达国家贷款转让的产品根据分类不同开展投资级别和杠杆贷款,或者按照贷款的评级和质量交易平价贷款和抑价贷款,而我国目前开展的贷款转让产品只有商业银行的正常级别的贷款,甚至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贷款。

按照银监会的最新规定,实际上只认可银行和银行之间的买断型贷款转让,要求资产和风险完全转移,还要求受让方和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这种严格的规定实际上禁止了银行间其他可能的贷款转让业务,比如回购型贷款转让,虽然可能是为规避监管,但也可能是银行管理流动性的有效手段。

这种严格的限制也不利于吸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市场交易。一些投资机构追求高收益,愿意承担贷款的全部风险;而另一些投资机构追求风险可控的收益,只希望进行财务投资,就不会参与买断型的贷款转让业务,可能希望参加有回购协议,或者有转让方担保,或者有追索权的贷款转让。事实上,多数机构投资者并没有经营贷款的专业能力,其投资贷款主要是财务投资,因此信用增级是非常重要的。由于转让资产大多流动性较低,信用程度难以评价,因此需要一定方法提高信用级别,增强吸引力和提高转让收益。信用提升可以由出让方提供担保,或者通过外部第三方提供担保、保险等形式。

总之,不同投资者要求的风险收益组合不一样,要吸引各类投资者就应该提供丰富的产品。尤其是考虑到我国目前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社保等主要投资机构可能不愿意承担贷款的全部风险,目前的产品对他们是没有吸引力的。

五、定价缺乏灵活性

丰富的产品对应灵活的定价。但我国目前贷款转让绝大多数是直接按账面价值(即贷款本金余额)交易。《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中首次对银团贷款转让提供了转让价款(结算金额)的计算公式,能够适用于平价及溢价贷款转让,适当调整后,也可使用于折价转让。

结算金额=购买比例×截至结算日,转让标的项下已发放的本金余额+交易双方商议的其他对价。

在《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中,第1.15条明确指出,结算金额是指受让方在结算日向转让方支付的转让本金;而第1.21则进一步说明,转让本金是指截至结算日,转让标的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乘以转让比例(含100%)所得到的金额。也就是说,交易双方是按照账面余额确定价格的。在实际操作中,也基本上是平价交易。

简单统一按本金余额定价不利于增加交易贷款种类和多样化转让合约设计,难以吸引更多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对贷款转让市场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不过要对贷款资产进行精细化、市场化定价并不容易。需要评估的要素有贷款内在风险、未来现金流、折现率、信贷额度、资金成本、宏观风险、业务处理成本、机会成本等等。综合来说,对一项资产的评价要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和风险状况两方面。信贷资产定价的难点在于对贷款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的评估。在国外市场上,有许多专业的定价服务商会对资产做出较为公允的评估结果,标普和穆迪对诸多公司也有信用风险方面的评级供参考,我国目前还只能借助于金融机构自己的评估,这对于一家金融机构的专业水平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当前交易的信贷资产多为优质贷款资产,随着市场飞速发展和逐步成熟,一些风险较大的信贷资产也将进入到市场上交易,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我国银行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困难首先是方法上,风险量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足,技术含量不高。尽管近十年来,我国理论界一直进行着各种探索,也形成了一些代表性的计量模型,但由于缺少银行贷款违约和挽回率的长期数据以及未能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对破产的影响等问题,这些模型的有效性仍存在争议,而且应用范围也不广泛。目前我国银行业对客户信用、债项评级没有统一标准,各行评价方法差异大,转让行的评级对受让行不能形成有效参考,而我国中介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威性、专业性又远无法取得银行信赖,加上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受让行对标的信贷资产评级很困难。

造成定价困难的另一个原因是,监管机构对于转让信贷资产的定价方法、定价关联要素、定价操作程序等尚没有指导意见,导致实践中定价随意性大,不科学。定价难是目前实践中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局限于正常类优质信贷资产,且要求债务人在买卖双方都有授信的重要原因。

六、中介市场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难以形成有效支撑

一个投资主体众多、产品丰富、定价复杂灵活、交易活跃的贷款转让市场需要有各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在国外,作为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有众多的中介机构为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供服务,包括信用评级机构、拍卖公司、抵押担保评估机构、法律与会计服务机构等,这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消弭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形成信贷资产合理定价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的中介市场发展远不成熟,以信用评级机构为例,存在着评级标准不统一、评级技术落后,信用评级的公正性、权威性和评级质量无法保证,评级不实缺乏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等诸多问题,这些都导致了中介机构无法取得交易参与者的信赖,导致我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没能向纵深发展。

总而言之,目前国内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发展面临较多困难,政府、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只有共同努力,才可能逐步扫除这些障碍,促进中国信贷资产转让市场的大发展。

【参考文献】

[1] 唐凌云、王文荣:发展贷款转让市场对转变商业银行经营方式的积极意义[J].中国货币市场,2010(11).

[2] 徐宝林、曹媚:六大难题制约信贷资产转让[J].中国金融,2010(1).

[3] 包香明、胡萍:稳步推进贷款转让市场健康发展[J].中国货币市场,2010(11).

[4] 宋诚、韩迪铮:信贷资产交易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中国货币市场,2010(11).

(责任编辑:胡婉君)

作者:魏松林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定价论文 篇2:

值得关注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是国内商业银行近年发展起来的一项资产业务创新,它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之间,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银行将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以此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银行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前者是指信贷资产出让方在出让其信贷资产的同时,承诺在未来约定时间以约定的方式和价格无条件回购该项资产,在这种转让方式下,转让标的的债权人不发生变化,仍为出让方。后者是指信贷资产出让方在出让其信贷资产的同时,转让标的的债权人由出让方变更为受让方,与标的相关的法律关系和责任随之转移,这种转让方式也被称为“真实出售”。

信贷资产转让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产品

就业务形态及业务发展趋势而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信用衍生产品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广泛的意义上可以认为前者是后两者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是一个环节。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长期信贷资产经过一系列的技术处理后,以此为支撑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行为。业务过程中,通常先由银行将信贷资产“真实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然后由SPV对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并出售。资产证券化在西方金融市场上已有三十余年的发展历史,并已成为一项广泛而成熟的金融业务。

信用衍生产品则是近十年来在西方发展起来的一项金融业务,它是将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运用到信贷风险管理之中,并借此转移信贷风险的一种交易工具。常见的信用衍生产品有“信用违约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总收益互换”(total return swap)、“信贷价差期权”(credit spread option)等。比如信用违约掉期是由交易一方A支付一定费用,将其信贷资产的潜在违约损失转嫁给交易对方B,约定一旦相关违约事件发生,B必须按照约定的条件补偿A的损失。可见,信用衍生产品并不涉及信贷资产本身的整体转让,而是信贷资产中风险损益部分的交易。

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全部或者部分地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为基础,当然,信贷资产转让也可以脱离证券化和衍生工具独立发展,现阶段国内开展的这项业务多数就只局限于“转让”本身,然而这种模式较零散,难成气候,“标准化、计量化、证券化”是金融工具创新的历史潮流,从这个角度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前途必须依赖于资产证券化及信用衍生产品的发展。

国际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属于传统成熟业务。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资产证券化的迅速成长使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实现了规模化发展。资料显示,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从1990年到2003年发行量以年均43.7%增长,截至2003年年底,MBS余额已达5.3万亿美元,一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余额也接近1.7万亿美元,两项总和占美国债务市场的32%。在欧洲,1986、1987两年发行的ABS总量仅为17亿美元,而2002年已达到792亿欧元。

信贷资产转让的另一个市场是不以证券化为目的的转让,虽然市场规模不大,但对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作用不一般。比如1995年日本大藏省认可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银行资产负债的调整作用,此后在每年3月年终和9月年中决算前,日本的银行为降低其风险资产的规模,使其风险资产与资本比例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信贷资产转让颇为盛行。

在国内,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处于起步阶段。资产证券化还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开展,因而这部分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尚未形成;信贷资产转让作为资产负债和风险管理的工具,目前也没有得到监管方的明文认可,这方面的转让业务也是零星的。但近两年国内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正在蓬勃兴起,当前的热点主要呈现在不良信贷和抵贷资产的转让方面,每年约有几十到几百亿元的规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最终发展方向是像国际市场一样在于住房抵押贷款和其他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兴起的动因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说具有“三大特性”,即融资工具、资产负债管理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有助于解决银行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考虑到不良资产的转让,它对于化解资产长期沉淀而形成的期限结构矛盾的功效就更为突出。

对股份制银行而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三项特性正是其所急需的。其一,股份制银行具有很强的资产业务动力,而资金相对不足始终是业务制约;其二,股份制银行资本金尽管保持了较快增长,但始终不能满足业务大幅扩张的需要;其三,股份制银行整体规模较小,面对大型优质客户时,单一客户贷款比例很容易突破限制;其四,股份制银行业务扩张中出现的不良资产如不及时处置,将极大地影响业绩表现。对于上市银行,这些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带来的影响力则更大。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良好特性恰好满足了银行资产管理的需要。

具体来说,信贷资产出让和受让业务分别具有如下优点:

信贷资产出让

改善资产流动性。银行将期限较长的贷款,比如住房抵押贷款、银团贷款等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出让,取得最具流动性的现金,直接改善了银行资产的整体流动性,便于实现与负债资金期限结构的匹配。

提高资本充足率。一般的工商业贷款都具有100%的风险权重,根据规定必须要保有不低于8%的资本净额与之对应。而通过转让业务将部分贷款出让后,这部分资产的风险权重降为零,可以有效减少对资本金的需求,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当前银行资本金稀缺的现实下,信贷资产转让的这一优点显得十分可贵。

化解不良贷款,处置抵贷资产。银行通过内部而化解不良贷款的时间和空间有限,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进行外部处置,将不良贷款和抵贷资产以适当的组合和定价进行出售,能够在较短的时期内大幅降低银行资产的不良率。

减小信贷集中,调整贷款结构。传统的调节信贷集中度和贷款结构的方式只能是压缩和退出,加大了客户资金链波动和信用风险,并造成了客户流失。信贷资产转让提供了贷款集中度和结构管理的新手段,可以用不对客户产生影响的方式实现银行自身的贷款优化管理。

增加盈利渠道。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科学的安排可以使银行在实现某项调整的同时兼顾盈利。比如通过合理的贷款转让定价,能够直接获取业务收益;通过贷款出让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信贷业务总体收益;通过利率趋势预测,在升息前出让低息贷款并升息后重新放贷,取得利率变动收益等。

信贷资产受让

信贷资产受让部分地含有了信贷资产出让业务的某些优点,同时还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发挥专业优势。信贷资产受让业务有助于银行在专业领域建立竞争优势。专业领域是银行在其提供服务的业务领域内,根据自身特点所形成的、具有较好的业务经验和专业优势的行业、区域的特定领域。在专业领域内,银行不仅可以直接开发客户发展信贷业务,还可以通过资产受让从同业取得这类信贷,从而巩固和扩大业务份额和实力。

扩展客户基础。受让同业的信贷资产,相当于利用了同业的客户资源发展自身业务,将业务内容进行推广则可以发展成为业务联营。比如银行受让某财务公司的贷款,同时利用自身在网络、结算、资金、业务功能等优势,与财务公司一起为其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

几个关键问题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作为银行资产业务内的一项创新,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对此进行规范。因此,发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有关问题上还有待明确和规范。

业务资格问题。信贷资产转让与贷款、贴现业务一样,属于银行资产业务的一个大类。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从事后两者业务,而前者由于是一项创新性业务,暂无明文规定针对它的业务资格认定和市场准入要求。从已开办该业务的银行来看,都事先经过了中国银监会的资格审批,而这也几乎成了业务惯例,即未明文规定可以做的则先报有关机构审批。

定价问题。转让价格的确定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核心与难点。考虑到转让业务的性质不同、转让标的物的质量优劣,定价成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回购型转让由于不涉及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转让定价相对好确定,只需由出让方给予受让方受让期间资金占用的合理回报即可;买断型转让由于涉及贷款风险的相应转移,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全面的评估,定价就复杂得多。如果转让标的属于不良信贷,定价就不只是技术性问题了,在某种意义上还体现了当事人的战略眼光。

与定价相关。转让涉及的各种费用的分担、转让后出让方协助履行贷款管理的补偿、纳税等问题也需要协调和有待明确。

“真实出售”。单纯从融资角度看,信贷资产转让对于是否真实出售并没有严格的限定,但考虑到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真实出售则成为关键问题:若贷款转让没有做到真实出售,即受让方具有完全的追索权时,出让方仍旧承担贷款的全部责任,则资产负债调整和风险隔离就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事实上央行和监管部门也要求,在没有真实出售时,被转让贷款仍旧计入出让方资产负债表内。因此,要真正发挥信贷资产转让的“三大特性”,转让过程必须做到真实出售。

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呼声的不断提高,信贷资产转让的“真实出售”问题被推到了前沿。真实出售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只有出让方将信贷资产真实出售给实施证券化的SPV,才能保证已证券化的资产与出让方的破产隔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信用提升。信用提升(Credit Enhancement)是提高转让标的质量和信用级别的必要手段,是在信贷资产真实出售和证券化时面临的重要问题。由于转让资产大多流动性较低,信用程度难以评价,因此需通过一定方法提高信用级别,增强吸引力和提高转让收益。信用提升可以由出让方自身提供抵押或其他形式担保,或者通过外部第三方提供担保、保险等形式提高信用程度,在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转让中,比较多的情况是由政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但是,信用提升需占用其他资产,会降低资产运用效率,外部信用提升会增加业务成本,且一般的商业性转让难以获得政府担保机构的支持。因而,伴随着真实出售和证券化带来的转让资产信用提升问题也成为业务关键点之一。

发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途径确定哪些资产适合转让

在标准化市场上,适合转让乃至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是收益性。基础资产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二是相对独立性。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应该与出让方其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能够互相区分 ;三是可剥离性。基础资产应能剥离于出让方的其他资产而转让,并且这种资产剥离不致于影响其正常的经营;四是历史资料的完备性。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可参考上述标准根据需要选择转让标的。

在银行信贷资产中,住房抵押贷款显然是最适合转让并证券化的业务品种,当前国际范围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大部分正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在国内,这一市场暂时尚未启动,主要是银行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量还不大,同时住房抵押贷款作为难得的优质资产银行也缺乏转让的主动性。随着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快速成长,银行转让这部分资产的动力将越来越强,住房抵押贷款转让有望成为国内信贷转让业务的主力品种。

就银行意愿而言,最具转让动力的是不良信贷与抵贷资产的转让,尽管这部分资产以上述四个要求衡量可能最不适宜转让。因而,这类资产事先必须进行大力改造,包括过程复杂的清理与剥离、有力度的信用提升、具有吸引力的定价等等,难度和代价都不小,国内银行迫于改善总体经营状况和安全性的要求,不遗余力地推进这类资产的转让,使这一领域的市场表现有声有色,成为了当前国内信贷转让业务的主角。

对于中小银行,值得大力开拓的转让品种是专业领域贷款和大客户贷款。在没有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情况下,中小银行由于监管指标的限制,即使在自己已建立起优势的专业领域从事信贷业务也只能适可而止。通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则可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并充分开发客户资源:在自身的专业领域受让同业的信贷资产,弥补客户资源的不足;在非专业领域,也可以放贷而不是简单的回绝客户,然后再向同业出让这部分贷款。可以说,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开辟了一条新的银行专业化经营之路。类似的,中小银行可以借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建立对优质大客户稳固的信贷关系,加大对其的信贷支持力度;当突破监管限制时,在监管考核时点把超过单一客户贷款控制指标的部分转让出去,而不是违背意愿地压缩贷款。

选择业务方式

在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上,信贷资产转让标的经过评估按规定程序“真实出售”给SPV。在国内尚未形成规范化市场的条件下,信贷资产转让通常采用直接洽谈、招投标以及通过中介转让等方式:零散小额的信贷资产转让由出让方直接寻找对手洽谈转让;数额和笔数众多且定价弹性大的(如不良信贷),由出让方通过招投标会的形式转让;随着资产转让市场的扩大,投资银行发现了其中的商机,这样买卖双方又可以通过这些中介进行转让。

提升相关技术环节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于贷款定价技术、风险认定及化解技术、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环节提出了较高要求。无论作为信贷资产的出让方还是受让方,提高这三项业务管理技术对于顺利完成资产转让,实现银行整体经营管理的战略战术意图,并进而获取收益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推进业务专营战略

中小银行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生存发展的出路之一。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供了一条业务专营的路径,业务专营也同时能促进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壮大。中小银行应当有意识地培育自身的专业领域,争取成为这一领域内的业务主办银行,并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促进下,形成专业规模优势。

增进同业合作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属于银行同业类业务,发展这一业务离不开与同业开展深入的合作。作为信贷资产出让方,其面临的交易对手(受让方)可以是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SPV等;作为信贷资产受让方,其面临的交易对手(出让方)可以是银行、财务公司等。此外,在业务过程中还可能与投资银行及其他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同业合作可能是多方位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作为其中的一项内容。业务初期可以选择合作紧密的同业机构开展单笔的、回购型的业务尝试,随着业务经验的积累,可以发展成为多点、多模式、批量的经常性业务往来,乃至实现业务联营。

作者:程利波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定价论文 篇3:

信贷转让乍暖还寒

对未来金融市场纵深发展的预期,催热了各地方政府建立信贷资产转让市场的热情。2010年以来,各种名目的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和金融资产交易所相继成立,大有“井喷”之势。

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9月25日在上海启动,该信贷转让市场借鉴了银行间市场的运作模式,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管理。同时,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21家商业银行在现场签署了《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下称“主协议”)。由于得到央行的直接指导,并且能够依托银行间市场的大量资源,上海的这个平台极有可能成为信贷资产交易的主要场所。

与各地方大力推动平台建设的热情相反,多家商业银行表示短期内信贷转让市场难以活跃。一家国有大行的资产负债部人士说,受制于不同银行对风险分类口径的区别以及授信额度的不同,信贷资产交易市场前期可能会交易清淡。此外,市场人士普遍认为,信贷交易市场的活跃,还有待于监管部门出台更具操作性的细则。

市场难活跃

通过信贷资产买卖来经营信贷市场,是发达经济体金融机构的惯常做法。与同业拆借市场解决银行短期资金需求不同,信贷转让是通过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来融通资金,弥补了同业拆借市场的不足,增加了银行资金管理的手段。

一直以来,国内银行对于信贷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较为低端。由于缺乏统一公开的交易平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一般都是银行与银行“一对一”的私下交易,具有零散、小规模的交易特点。

一位银监会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建立信贷资产交易平台符合市场需要,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流动性的需求来对信贷规模或者结构进行调整,同时也能解决一些中小银行的流动性紧缺难题。

他举例说,阿里巴巴旗下的小额贷款公司近期有一个规模在2亿元以上的贷款,希望能卖给银行,这样一个交易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对2000到3000多个小客户进行授信之后,出于对流动性的需要,把这些贷款转卖给银行,在解决资金问题的同时,还能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对银行而言,很难有精力做数量巨大的小客户,打包买进这样一笔贷款可以节约其成本。同时,这种客户贷款利率相对较高,只要能够按时还款,对银行来说还是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但记者通过多方采访发现,银行业较多人士认为,在短期内信贷资产的转让市场难以迅速扩容。其主要矛盾在于,不同银行的授信标准不尽相同。

前述国有大行资产负债部人士表示,对于同一个主体,不同银行的授信管理、信用额度等都存在差异,贷款的具体标准也不一样,所以将他行的信贷资产纳入本行事实上非常难操作。

“去买别家的信贷资产,如果是我行的授信范围内、也是我行的客户还好办一点。如果我们对这个企业缺乏了解,在我行也没有授信额度,这就不太好办了。”他指出,由于缺乏同样的风险评价体系,所以他行转入的信贷资产很难与本行表内的资产接轨。另外,能否成功转让一笔信贷资产,还取决于不同银行之间对该笔信贷资产以及其所处的行业的风险和收益的看法是否相同。

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人士也指出,信贷资产转让的市场现在还不是很成熟。质量好的资产谁都不愿意转让,尤其是风险小、收益高的资产。一般来说,银行转让信贷资产有两种考虑,一类就是资产或多或少有瑕疵,另一类则是为了满足监管部门在某一时点对存贷比的财务要求。

9月底,全国银行间贷款转让交易平台在人民银行的主导下成立,但后续的具体操作规则没有跟上。前述银监会人士表示,银监会方面对信贷资产转让的风险表示关注,但目前也没有具体的监管指引出台。例如,A银行把贷款卖给了B银行,在贷款规模上应该如何计算?一旦出现不良贷款,应该哪家银行计提拨备?这些对银行来说都还缺乏操作的依据。

有券商分析师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指出,由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具有买断的性质,所以银行贷款一旦卖出就不应该占用本行信贷规模,一旦出现不良贷款的情况,应该由贷款的受让方计提拨备。

一位投行人士也指出,从长期的角度来看,国内银行的业务重点以后会从资本消耗逐步转向资本管理,相应的会有风险资产的调整需求。

圈地竞争

面对信贷资产交易这块蛋糕,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欲望强烈,欲将其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工程和业务板块。

9月6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实现了2.5亿元交易本金的信贷资产转让,成为银行信贷资产在二级市场上的首次公开交易。9月20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98.9亿元的信贷资产,向市场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再算上2009年已经建立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的深圳,京津沪深四地在信贷资产交易上已形成圈地竞争的态势。

“这个平台花落上海是几个城市博弈的结果。对于银行来说,具体把点设在哪个城市影响有限。”一家券商投行分析师指出,银行更看重的是大的趋势,这种业务能否得到政策倾斜和支持,才是最重要的。

对于目前各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参与,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副部长、研究员徐洪才认为,现在交易所进行的转让交易没有标准化,信贷资产交易不活跃,规模化交易的时机并不成熟,目前的转让显然只是一种市场化的探索。但京津的较量已经比较明显。

记者了解到,面对双方的竞争,北京和天津的金融资产交易所均提出了差异化竞争策略,但对于如何实现差异化并无实质性方案。对于同样的交易内容,探索差异化竞争非常困难。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主任高栾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天金所采取了与其他竞争对手不一样的经营方式,综合银行不良资产、金融债权、金融企业自有资产、信贷资产以及包括股权基金在内的新金融资产,结合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的优势,整合资源,将业务细化深入。

高栾对本刊记者表示,天金所未来将取代银行间的那部分信贷资产交易,利用交易所信息渠道广泛、合作伙伴及投资者众多的优势,“通过我们的平台来买卖,充分发挥价格发现功能,为交易各方带来收益。”

但实际上,北金所的业务也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股权、股权基金等,与天金所业务颇多重合,差异化将仅限于细节上,很难说是真正的差异。

这种“市场潜力极大”的信贷资产转让,在交易所市场的交易情况迄今并不乐观。据天金所高层介绍,尽管现在各方均在推广信贷资产交易,但“达成实质性交易的只有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一家”,短期内实现大规模的交易可能性不大。

交易所无法实现大规模信贷交易的原因一方面是需求有限,另一方面则是缺乏标准化的产品。天金所董事长周礼耀曾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实现标准化的产品和交易,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高栾认为,交易所主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进行交易,在交易合同等方面进行标准化。而对于产品的全面标准化,亦非一两家交易所能够完成。

徐洪才认为,现在交易所进行的转让交易虽然不是标准化的,但与银行间市场的转让还是有一定的区别。交易所有中介机构介入,招拍挂的程序公开信息披露,同时买方不确定,价格也有竞争。而银行间市场是一对一谈判,价格发现机制并不好,竞争也不够充分,存在一定的风险。

无论是交易所市场的招拍挂方式还是银行间市场的询价方式,现阶段的信贷类资产要转化为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并提供标准的交易程序,并非易事。

问路证券化

无疑,信贷资产转让标准化的高级阶段,即为资产证券化。

国内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在2005年启动之后,很快偃旗息鼓。前述银监会人士指出,单纯的信贷资产转让方式比较简单,而资产证券化产品较为复杂,不容易定价。

徐洪才告诉记者,信贷资产转让的标准形式应该是证券化,将某一类信贷资产(某类贷款合同等)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后(包括现金流、偿还能力等),把按揭贷款、基建等长期类贷款打包转让,以在短期内进行现金回笼。对于证券化产品而言,投资者并非是单一的,而是有诸多买家,证券化的产品可以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流通和转让,这种标准化的交易在欧美的交易所内非常普遍。

与证券化产品不同,信贷资产转让则是在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一对一的交易,对各种信贷资产进行评估之后,打一定的折扣将这些资产转让给投资者。

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批准了600亿元的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建设银行和国开行曾分别试水信贷资产证券化,但后来并没有推广。导致其难以发展壮大很重要的原因,除了美国爆发次贷危机的影响以外,还有就是这些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资产打包之后,信息并不透明,使交易者更不容易甄别风险,导致该产品流动性严重不足。

徐洪才指出,当时信贷资产证券化流动性不强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并不缺钱,反而是有钱贷不出去。一旦有好的信贷项目,金融机构都会蜂拥而至。

他表示,现在国内银行的利润来源主要靠息差收益,目前息差收益能达到3个百分点。未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加剧,银行的息差收益将压缩到1~2个百分点。利润空间收窄之后,机构才有进行金融创新的动力。“现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大规模的信贷资产转让的条件并不具备。”

而中金公司的一位分析师则表示,信贷资产转让市场的发展,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有所推动,同时还有助于形成市场化的利率。“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之下,将原来已经存在的业务正规化,纳入监管机构的管理框架,推动信贷资产在各个机构之间的流转,这个是市场发展证券化的基础。”

一家国有银行人士指出,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和转移风险。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银行为主体。对银行来说,风险偏好的同质性太强。并且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开发没有跟上,这些都是问题。他建议,今后应该更需要关注利率市场结构、交易主体结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的开发等。

“尽管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创新的一个大的方向,但是一下子推出,成气候、上规模还是有困难。”他说。

资料:

国内信贷资产交易发展沿革:

1998年7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转让银行贷款债权的协议,这是国内第一笔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2002〜2003年,民生银行和光大银行分别获准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银行间市场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发展起步。

2005年初,央行、银监会共同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了政策支持,部分银行由此开始试点实行。

2005年底至2006年初,建设银行与国家开发银行分别试点总额百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随后因供给需求不足,创新发展动力不够等各方原因,信贷资产转让及证券化事宜渐行渐止,至2008年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信贷资产转让及证券化业务实际已经停滞。

2010年5月及6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相继成立,信贷资产交易成为其重要业务,通过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京津沪深四地的形成竞争态势。

2010年9月初,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完成二级市场上首次银行信贷资产公开交易,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亦有近百亿元信贷资产挂牌。

2010年9月底,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在上海启动,2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签署了《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标志着规模性信贷资产交易启动。

作者:王春霞 熊 锋 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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