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审判专业考试

2022-12-20

第一篇:北京法院审判专业考试

法院院长寄语《法院审判》期刊

执着追求 不断创新

——《**审判》创刊寄语

承载着法院人孜孜不倦追求与梦想的《**审判》创刊了,颇感欣喜与欣慰!此刊呼之欲出,栉风沐雨 砥砺前行,虽然只是半亩方塘,但天光云影般的法律画卷将就此展开,众人期许颇多!文以载道,法以明理,首刊“司法与公正”作为衡量在每一位法律同仁心上的一副量尺、一把标杆,积淀已久,必将以势如破竹之势厚积薄发。

“海纳百川故成其大,山聚细壤放就其高”,愿《**审判》以紧跟时代步伐的意识和兼容并蓄的精神,不断汇聚法院前行的点滴细流,以法院人的思维和视角关注审判实践、追踪社会热点,用不懈努力架起法学理论与实务界实践沟通的桥梁,为专家学者提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宽阔舞台,为审判实践提供深入浅出、有的放矢的理论境鉴,为广大读者担当汲取知识、释疑解惑的良师益友。

愿《**审判》谈及古今中外之时,阐述法理明细之际,提高自身的综合性、专业化。在形式上:淋漓尽致展现传统刊物理性、沉稳、注重思维演绎的阅读模式,树立业内公信力,集中归纳,分类明确,各类信息经过精心挑选、编辑,配以赏心悦目的装帧与图文并茂的页面,让受众产生亲切随意之感和沉静安稳之阅读状态。在选材上,反映亟待解决的法律热点和疑

难问题,及时反映上级法院工作思路和决策部署,交流推广各地法院工作经验,积极探讨法学理论、法律适用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扩大与外界的联系和交流。较大的信息承载量,能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全面剖析。在内容上,赋予此刊集可读性、新闻性和实用性于一体,真正做到吸引读者,在界内引发些许共鸣和思考,使此刊成为新时代思想、良心、道德情操的栖身之所。

划一根火柴,职能点亮瞬间,用一根火柴点燃柴薪,却可以释放出无数倍的光亮。唯愿《**审判》成为这样一根火柴,去点亮法院人的呆呆薪火,绽放出最灿烂的智慧火花,照亮桂林法院不断前行的路。衷心希望《**审判》在法律期刊大流中能保持自身风格,独树一帜,持之以恒,开拓创新,占据独有的阵地,承载法学领域的学术梦。激发读者积极性、创造性,提升和锤炼专业素养、学术能力。既能传道解惑,又能洗涤心灵;既又内丰富涵,又有深远意义;新奇有余而不失质朴,宏大有余而不乏细腻。发自肺腑,饱含深情,内化于心,外践于形。

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一种荣耀,一种责任,一种使命,一个起点,一段历程,一段记忆,我们一起承担,一起跨越,一起见证!

第二篇:法院审判文化建设

法院文化建设

1、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客观事物进行分析,摆事实讲道理,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务虚与务实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有着内在联系。务虚是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务实则是重实际,重实干,重实效,属于操作与实施问题。如果只务虚不务实,工作就缺乏实践性,而只务实不务虚,工作就会出现盲目性。

2、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讲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就是要把案子办好,把队伍带好,把管理搞好;外树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搞好宣传工作。我们把各项工作做好了,并适时地把工作情况宣传出去,争取社会的认可、民众的认可、领导的认可,同时也有助于鼓舞法院干警的士气,进一步促进我们的各项工作形成良性循环,可以这样讲,把工作干好只是完成了一半,这另一半就要靠抓信息、宣传和调研,就要强调务虚,就要善于务虚。

3、是要大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是既贴近领导,又贴近群众,位置十分重要,但工作艰苦,待遇清贫。因此,这项工作岗位上的每位同志都要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就必须要加强党的理论、政策学习,用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要做到撊財:上级文件必读;重要报刊必看;重大工作部署必知。:一是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要有深入的理解、认识、把握;

4、要大力加强队伍的业务建设。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并不是简单的文字整理、资料统计,而是一项需要深入付出的复杂劳动,需要有高超的业务水平。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要具备较强的思维判断能力,通过分析综合,能够发现和揭示信息的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要有较强的表达能力,能够准确、真实、精练地反映客观情况;要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能够从全局高度对材料进行筛选和加工。这就要求同志们一定要学习、学习、再学习,钻研业务,练就干好工作的本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勤奋学习。是很有道理的。要学习各种公文的章法,学习遣词造句,多读点书,多看点报,特别是对一些好的文件、文章、讲话,要做为范文精读细研,悟其真情。要勤磨多练,通过实际磨练,使每个同志的笔头子更硬朗一些,工作效率更高一些,作品的质量更好一些。要精益求精,写文章。起草讲话、报告,一定要反复推敲,只要时间允许,就要不厌其烦地修改,每改一遍都会有收获,力求遍遍都有新提高,真正做到精雕细刻,一丝不苟,切忌马虎敷衍,草率应付。领导应该为他们提供和创造学习磨练的时间和条件,可通过短期培训、以会代训、以老带新,专题讲座、集体研讨等形式,培养提高业务素质。

5、要为信息宣传调研工作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条件。搞文字工作是一项繁重的、复杂的、高强度的脑力劳动,任务重,时间紧,经常加班加点,有时节假日也不得休息。用撁幻髅灰梗患⒚槐ィ煌昝涣藬来形容,是不夸张的。这项工作的特点是经常需要进行长时间的思考,这就需要一个比较安静的工作环境,并且,文字工作人员还需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这是一项很辛苦的工作。我们的领导同志,应该了解他们的工作特点,在奖励政策、办公条件上向文字工作做适当的倾斜,主动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要充分运用现代化办公技术,优化文字材料的采集、编辑、整理、传输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篇:法院审判工作先进经验

近年来,xx法院立足工作实际,把做好审判工作同为国企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紧密结合起来,高效优质地完成了各项审判任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铁路运输生产秩序、为国企改革和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确立一个思想

xx法院近年来取得的一系列成绩是同贯彻落实“立足办案,将法律服务贯穿于办案始终”这一指导思想分不开的。

1995年以前,x院基本采取“坐堂办公”的工作方式,很少深入沿线办案和进行调查研究。而当时许多铁路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普遍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而我院自1980年重建到1994年,年平均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仅为13件,标的68.18万元。这样就造成了一方面企业迫切需要法律帮助,而另一方面法院却无案可办的局面,我院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1995年我们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开始转变工作作风,下基层站段了解情况,结合办案为企业开展一些法律服务。经过相互间的联系和沟通,企业开始认识到法律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纷纷到法院解决各种纠纷。9

5、96两年我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 件,诉讼标的 万元,远远超过了以往。

1996年下半年xxx院长上任后,更加重视这项工作,确立了“立足办案,将法律服务贯穿于办案始终”的指导思想。首先,我们以执行工作为突破口,加大对涉及国企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不断创新执行方法,攻克了一批难案,救活了一批“死”案,为国企挽回大量经济损失。我们还结合审判工作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并形成体系。例如结合办案开展包括帮助审查合同、提供法律咨询等的“一条龙”的法律服务等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服务活动我们进一步密切了法院与企业之间的联系,赢得了企业的尊重与信赖,1997至2000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 件,标的 万元,工作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1999年底召开的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立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等一系列经济发展战略,2000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向全国法院提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大局的一系列要求。这更坚定了我们贯彻落实“立足办案,将法律服务贯穿于办案始终”这一指导思想的决心和信心,决定结合今年审判工作的各项要求,在为企业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力度、广度、深度上实现进一步的创新。通过努力,企业与法院之间的双向互进互助更为和谐,法院的工作和企业的改革发展又上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二、坚持一条路子

我们确立了“立足办案,将法律服务贯穿于办案始终”这一指导思想后,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完善和创新,路子越走越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体做法是:

1、搞好“一条龙”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

为了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方便企业诉讼,指导企业依法经营,我们结合办案,于96年开设了帮助企业审查合同、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为签订合同把关和提出司法建议的“一条龙”式服务,实行坐堂办案与巡回办案相结合的灵活的办案方式,主动深入基层办案,通过办案了解情况,通过了解的情况提供服务。几年来,我们帮助铁路各单位审查重大经济合同284份,合同标的9400余万元,为铁路避免损失4600余万元。

2、深入调研,为企业正确决策提供参谋

几年来,我们分别组织了对铁路企业清偿欠款情况的调查;对南昆线开通后企业经营状况、三产发展、犯罪情况的调查等多项专题调研分析,给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200余条,为有关单位解答法律咨询1100余人次,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了可靠的参考意见,起到很好的参谋作用。今年我们继续抓好调查研究工作,在年初就确立了7个调研课题并具体落实到个人,现已完成3个。

3、 大力开展法律宣传,积极参与综合治理。

我们把大力开展法律宣传,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主要通过三个途径进行:

(1) 上好法制课,办好法律讲座。

我们建立了一支法制宣讲队伍,经常深入企业各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据不完全统计,97年以来我们为机关、沿线站段、学校讲法制课52场次,10000余名铁路干部、职工、学生接受了各种法律知识的教育。经过多年的法制教育,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水平提高了,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也得到很大提高,学习法律的热情和主动性大大增强了。(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例如xxxx公司,每年召开一次的领导干部会议必定请法院去上法制课。企业对我们的信任,更成为我们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的动力。

(2) 加强宣传报道工作,注重宣传效果。

宣传报道工作是宣传法律、公开法院工作的重要途径,是加深法院与企业之间了解和沟通的重要手段,是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方式,因此,我们十分注重宣传报道工作,每年都制定出宣传计划,把任务落实到个人并进行考核。几年来,我院出版法制宣传墙报 期,编写信息、简报 余期,被有关报刊、电台、电视台采用 篇次。在去年执行年的工作中,我们把召开债务人大会、执行工作宣传日活动、强制拆迁强占铁路用地房屋、对被执行人进行搜查和拘留等工作摄制成电视新闻,被xx电视台、xx电视台、xxx电视台等多家电视台采用,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3)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创造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环境。

我们在严厉打击犯罪,积极平息经济纠纷的同时,通过到案发地开庭宣判、到铁路沿线发布公告、在车站进行公判等方式大力开展综合治理。1997年,xx线开通运营以后,刑事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特别是破坏铁路设施的案件增多,为了震慑犯罪,我们于98年印发了一批判决公告散发沿线各乡、村,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最近,应xxx公司的要求,我院xxx院长给该公司1200多名职工讲法制课,从法律的角度,从旅客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谈依法治路和加强路风建设的重要性,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

4、建立司法联络员和执法监督员队伍。

为了更好地加强和密切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我们建立了司法联络员和执法监督员两个队伍。通过他们帮助企业依法经营,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予以及时研究,将法院的司法建议传达到企业,为企业提供决策依据。同时通过他们帮助法院搞好队伍建设,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联络员的职责是充当“法律宣传员、信息员、单位合同审查员、单位涉讼代理人和法院与企业之间联系的桥梁”。司法联络员队伍的建立,在帮助企业提高学法、用法水平和加强同法院之间的联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司法联络员的工作,我们为各铁路企业审查经济合同200余份,合同标的900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通过司法联络员,我们更准确地了解到企业在经营中的情况,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向他们提出司法建议200余条,解答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完成了五个专题调研。

随着法律服务的进一步广泛和深化,我们于今年又建立了执法监督员队伍,把公正司法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通过执法监督员的活动,一方面代表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帮助法院严肃执法。另一方面反映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以及企业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执法监督员这支队伍的建立,在法院和企业这间又搭起了一座桥梁,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新世纪里即将来临之际,我院将继续坚持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坚持服务于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办案与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立足本职,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第四篇:法院审判管理调研文章 (2)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规范化运作三题

2012-03-12 09:41 来源:上海法院网 新民网编辑:田诗雍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是一个从无到有的新生事物,机构运行尚处于探索阶段,虽然上级法院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机构样本,各个基层法院在实践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实务困惑的多元推演:以本市基层法院为样本的考察

为直观演绎基层法院审管办运行中的困惑、疑难之处,我们对本市22家基层法院审管办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其中浦东新区法院因建制、规模均有异于其他法院,且该院审管办已有独立编制,故未纳入调查范围),发现的问题可分述如下:

(一)概念界分的唯理化

有人认为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审判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方式。”[1]也有人提出“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2]这样的简单论断既无法定位审判管理的责任主体,又不能推演审判管理的真实意涵,可能使得基层法院审管办无法准确获知自身在审判管理体系中的定位及权责。

我们认为,为确保审判管理内涵的自洽、周延,尤其需要体现审判管理主体的层次性、审判管理客体的特定性及审判管理目的的明确性:审判管理的主体为院、审管办、庭室及法官个体四个层级,其中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的专门机构位处“院下庭上”;审判管理的客体为审判活动及审判行为,作用对象的特定性是审判管理区别于政务管理、人事管理最为重要的特征。“澄清审判管理关系的客体,即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行为,而非法官这一审判主体本身。确立这一新的理念,必将促成一个全面系统的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的科学审判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3];与审管办的层级相对应,审管办的工作范围则主要集中于中观性管理事项;审判管理的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理性运行,开展审判管理工作,可以采取多样之方式,而其本质则是唯一的,即服务审判。

(二)机构运行的多样化

本市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实践模式按照机构的组成要素分解后,大致可归为5类,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由表观之,虽然本市各基层法院普遍采用审管办与审监庭合署办公的机构模式,但在具体设计上却不尽相同:

1. 领导同一与领导分立的问题

有些法院审管办主任由审监庭庭长或副庭长兼任,而有些法院则对两者进行分立,由专职审委会委员任审管办主任、审监庭庭长任副主任。

2. 人员同一与人员分立的问题

部分法院对审管办与审监庭的人员范围作了相对清晰的内部划分,大部分法院未作划分,审管办与审监庭人员混同。

(三)制度实施的碎片化

1. 临时动议的管理多于论证规划的管理

在实践中,大家往往将审管办视为“应急性”机构,审管办的工作多为即时性事项,上述做法看似弥补了管理环节的空白,实则存有助长部门敷衍塞责之风的隐患,亦反映了基层法院审管办对未来发展缺乏整体规划的现状。

2. 事后管理多于事前管理

目前,审管办的管理方式仍较为被动,工作范围大都集中于事后的书面评查及数据通报,未能深入探悉桎梏审判质效的内在缘由,无法准确挖掘出隐匿于案件背后的真正原因。审管办事前发现机制、防控机制的构筑尚显薄弱。

3. 人管理人多于制度管理人

基于个体威信、资历建立的人身依附型管理模式通常不具有可持续性,其效用随着人员变化而上下波动,而既有的管理模式恰恰如是,沿袭至今,改观甚微。为实现审管办的可持续发展,现行管理理念、管理方法亟待更新、变革。

4. 刚性管理多于柔性管理

刚性管理以规章制度为中心,采用强制性方式,凭借制度约束、纪律监督、奖惩规则等手段进行管理;柔性管理则采用非强制性方式,依据共同价值观、群体文化、精神氛围进行人格化管理。审管办的现行管理模式更趋近于前者,对于内生化的人格因素关注甚少。

5. 争点管理多于全面管理

审管办通常只在问题暴露或争议发生后,才介入其中,争点管理固然是审判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如果仅仅将思维、措施局限于“点”,就可能导致审判管理工作的断裂、片面。立足于“面”的统筹管理应成为审管办发展的长久之道。

(四)权责范围的模糊化

实践中对于基层法院审管办权责范围的认识大致存有三种误区:

1. 混同院级宏观管理与审管办中观管理的彼此范围

管理权有着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审判管理权亦概莫能外。审管办在工作中易越俎代庖,将本应由院级宏观管理的事项纳入工作范畴,隐瞒或自决宏观管理事项均是审管办履职不当的表现。

2. 混同庭室微观管理与审管办中观管理的彼此范围

主要表现为将庭室、个人的管理之责转嫁于审管办。如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的安排,即应归口于相关业务庭及承办法官,而非审管办。审管办只是通过对审判流程的监控,发现影响审判流程的不利因素,进而提出建议,并非发现问题后替代职能部门解决问题,如果一味强调审管办的审判事务实施权,只会将审管办拖入即时性工作无度增递的泥淖。

3. 混同审判管理工作与审监工作的彼此范围

相当一部分的人认为审管办的设立仅是迎合上位政策的应时之计,而非排除法院发展障碍的求变之道,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时缺乏能动性,仍拘囿于审监工作的单向开展。在基层法院审监庭审判职能势弱的背景下,愈发加剧了部门的边缘化趋向。

(五)研究方法的单一化

当前,学科研究自我封闭、彼此疏离的倾向普遍存在。“人们对法律管理学的认识还比较模糊,法律管理学还没有成为法律部门和法学界的共识。”[4]可见,开展审判管理研究迫切需要引入管理学理论进行调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审判管理改革自发、内源的特征,该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强的实务色彩及本土基调,“外国司法的经验一般都是尽可能避免在审级(另一种科层)之外或法院内部设立层级。”[5]因而,也鲜有人于比较法视阈对此展开研究。

二、理论预设:基层法院审管办的价值定位

在机构初设、人员甫定、编制稀缺的制度初创期,审管办首当其冲的任务在于厘清自身的价值定位问题,这是纠正各种不当理念的重要方法,亦是破解实务难题的理论之基。

(一)基层法院审管办的机构性质

目前,本市基层法院普遍采用的审判管理机构模式为:成立审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下设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领导小组日常的办事机构。为阐释基层法院审管办的机构属性,可对审判管理权运行路径作一简单分解:

由此可见,审判管理作为一个系统的管理体系,不仅包含专门机构的管理,还应包含审判业务部门的自身管理及院领导的决策管理。审管办作为审判管理的专门部门,天然具有“中观”的机构属性。这不仅体现在审管办位处院、庭两级之间的位置编排,更体现在其“传上”、“达下”的工作职能。

(二)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工作原则

依上图所示,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工作原则可概述为六方面:

1. 于偏差时纠正: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

倘若各业务庭、审判组织在落实审判管理领导小组决策时存在偏差,审管办需要及时督促其整改。在纠错过程中,审管办需改变过往不分管理对象、管理时限及管理方法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应当准确界分各项工作的相异性质,注重工作方式的因时制宜。

2. 于缺位时补漏:从被动型管理向能动型管理转变

当发现法院审判管理制度存在盲区、审判管理职能存有空白时,审管办需及时跟进,主动补位。决策的相对滞后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廓清、规制实践问题的全部。因此,审管办在开展工作时应当具备能动意识,在推进审判管理制度的同时,注意发现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合理方法加以改进。

3. 于阻滞时疏导:从主导型管理向自治型管理转变

管理学层面的管理,主要通过管理约束人的行为,辩证法意蕴的管理,则强调通过管理激发人的能动性。审管办在开展审判管理工作时可侧重于发挥法官个体的创造性,当发现问题时,应当采取相对柔和的方式进行疏导,避免挫伤法官的积极性。

4. 于存患时发现:从滞后型管理向前瞻型管理转变

审判管理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预测问题、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进而引导审判活动的规范化,并不直接解决诉讼主体的权益纠纷,为切实发挥审管办的预警职能,需设立调研平台,及时发现、跟踪、分析制约审判质量提高的因素,并根据院情谋划、草拟相应措施,通过制度的完善防患于未然。

5. 于断裂时搭建:从碎片型管理向全面型管理转变

通过审管办的协调运作,可以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克服因指挥链条过长、协调程序过多、信息传递不畅导致的审判管理环节的断裂问题。基于审判工作在法院的核心地位及审管办的综合性地位,审管办需着眼于整体,全面审视审判环节中的脱节之处,摒弃过往碎片化的管理方式。

6. 于争议时协调:从多头型管理向协同型管理转变

在审判实践中,立、审、执各部门因权责模糊、思路差异等因素难免会产生困惑、分歧,此时审管办就应当及时牵头协调。诚如管理学家所言,“管理就是设计和保持一种良好环境,使人在群体里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标。”[6]审管办的成立有助于创设互助、磋商的协同式工作氛围,充分调动集体智慧。

三、实践基础:基层法院审管办的机构设置

(一)因何“合署办公”

目前,本市各基层法院普遍采用审管办与审监庭合署的机构设置模式。此种做法的合理性可从法理、法律、院情及民意四个维度加以论证。

法理上并无障碍。审监案件有别于普通的一审案件,具有天然的纠偏性、监督性及指导性,这与审判管理的内在价值恰恰是相合或相似的。审监庭与审管办合署,不仅符合两部门纠错矫枉的共同机理,也可实现一定程度的职能互补,此举虽有消蚀、模糊审管办管理属性之虞,但在法理层面,并未形成实质性障碍。

修律后求变之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基层法院不再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这是理顺法院内部监督关系的应然举措,但与之相伴的则是各方对审监庭因职能弱化,可能沦为边缘部门的现实忧思,取消审监庭的论调甚嚣尘上。与其将此次修律当作弱化审监职能的危机,毋宁将之视为基层法院审监改革的契机。审管办的设立不仅为基层法院审监工作革新提供了现实基础,也进一步喻示了基层法院审监改革的未来趋向。

院情的现实观照。基层法院在任务递增、编制紧张的现实语境下,人员编排、物质配备必然会向审判业务部门倾斜,很难有条件再成立独立的综合管理部门;但是,反观现行的审判管理体系却较为松散,法院迫切需要设立审判管理工作的协调运作机构,以有效提升审判质效。现有条件与管理需要之间的矛盾短时间内无法消弭,将审管办合署于审监庭可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上述矛盾:既增设了管理环节,又未占用额外编制。这样虽与审判管理机构专业化的改革理念有所扦格,但在审判管理探索阶段具有积极意义。

民意的应然之需。是否必然需要在机构上单列以显示审判管理工作的层次性?全面、客观的解读马克斯·韦伯所倡导的科层理论可对该问题作出解答。科层制“所包含的内容不仅涉及机构设置的原理,更重要的是机构内部人与人关系的行为规范。”[7]设置审管办的目的在于理顺、规范法院的内部关系,以促使审判契合于民意,相对精简、集约的机构模式不仅符合基层法院的现有规模,也更易为公众所认可。因此,基层法院采用审监庭与审管办合署办公的机构设置方法同样合乎民意。

(二)如何“合署办公”

就合署办公后的具体工作方法而言,应当注意避免发生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就领导设置而言,需避免职位虚设或多头管理。建议由审监庭庭长兼任审管办主任,这样既可以合理防止因职级虚设形成“有将无兵”的尴尬局面,又可以有效杜绝因多头管理导致的无序状态。需要指出的是,由专职审委会委员主持审管办工作,是一项提高审管办职级的有效措施,将之合理衔接于审监庭既有的领导设置模式,对于审管办的发展有所裨益。

其二,就人员配备而言,需避免职能混同或人浮于事。审管办与审监庭的关系不同于通常理解上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需在审监庭内部进行人员划分,确定相关人员作为开展审管办工作的先期力量。如果不对审监庭成员、审管办成员作相对清晰的划分,可能会使得部门成员陷入职能混同的思维窠臼。此外,审判管理工作的内涵日趋丰富,为保障此项工作的质效,势必需要辅之以足额的人力及物力,倘若相关人员的权责未予确定,不仅工作局面难以打开,审判管理的中坚力量亦无法得到及时培养、锻炼。

四、实践核心:基层法院审管办的工作职能

基层法院审管办在行使具体权责时不可越权决策,亦不能囿于微观,应当对照上位政策,逐步推进审判管理的体系化建设。

(一)审判质量管理求其“深”

首先,审管办可借助审监庭既有的质量检查机制及反馈机制为基础,进一步强化审判管理的监督特征及指导作用,以建立“检查——调研——反馈——调研——检查”的立体式质量评查体系。具体路径可作如下演绎:一是初步检查及初步调研阶段,审监庭通过案件评查活动应及时将发现的各类质量问题反馈至审管办。为深化检查成果的利用,审管办可对质量问题的成因作出评析,并及时将调研成果予以发布;二是成果反馈阶段,审管办调研工作既非“闭门造车”,更非“自娱自乐”,需要及时将调研成果反馈至各业务庭,并定时收集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可采取双向型的讲评机制落实上述目标,这样不仅可以让一线法官明确常见问题的症结所在,也可以较好的利用集体智慧,在讨论中寻得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伸言之,立、审、执兼顾机制及异议反馈制度亦可在此阶段得到恰当运行,前者为本院内部的联动方法,后者则为上下级法院间的互动措施,审管办理应在上述过程中担当“桥梁”角色;三是深入调研及再次检查阶段,经过反馈、协商,势必需要对既有的初步调研成果加以总结、提炼。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将前期调研成果予以固定则是实现审判管理工作常态化的重要方法。审判质量管理制度应着力于规范机构本身、庭审程序、裁判标准、文书制作及法官裁量五个方面,以确保审判权“在制度下运行、在监督下执行、在阳光下操作”。

此外,审管办可进一步拓展审判质量管理的内涵,构建查谬纠错与推好荐优并行的审判质量管理体系。一方面应当组织人员严格筛查各业务庭上报的优秀裁判文书、庭审录像;另一方面可借助调研机制对优秀案例进行深入评析,以法学理论提炼实践经验,最大程度地发挥优秀案例的示范效用。

(二)审判效率管理求其“实”

本市法院系统高度信息化的地缘优势为审判效率管理提供了技术条件,量化的绩效考评体系则为审判效率管理提供了制度支撑,审管办已经可以对审判流程各环节进行动态监管,但是实践中存在着将效率监管等同于数据通报的误区,审判效率管理缺乏主动性、前瞻性及实效性。我们认为应以全局视野统筹流程管理、司法统计及业绩考核工作。在推进审判效率管理工作时,审管办应与政治部、办公室及研究室等职能部门进行互动,进而创设审判管理、人事管理及政务管理功能互补的工作局面,共同推进法院审判效率的提高。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及案件预警、催办、督办制度是审管办实施审判效率管理工作的重要方式。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可作为审判效率管理的“基础面”。流程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四项常规工作:数据维护。及时更正各业务庭上报的错误案件信息,做好审判系统数据维护工作;即时提醒。汇总审判系统中的普遍性、多发性问题,并及时在内网公告栏中提示;常规通报。按月、按季通报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动态;定期汇报。根据案件运行态势,定期向审委会汇报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情况。通过建构“实时监管——即时修正——定时沟通——适时指导”的多层次管理体系可将各环节予以有机串联。

案件预警、催办、督办制度可作为审判效率管理的“关键点”。如针对平均审理天数居高不下、老案积存现象趋于严重的现实问题,闸北区法院审管办根据上级法院规定,草拟了《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度实施已一载有余,该院审判效率得到明显提升。在推进案件预警、催办、督办制度过程中,闸北区法院审管办初步构筑了“中旬通报——月度跟踪——季度汇总”的工作方法:中旬通报,每月中旬对临近各时间节点的案件进行预警、催办、督办通报;月度跟踪。跟踪预警、催办、督办案件的审理情况,统计预警、催办、督办案件的结案率,对预警、催办、督办案件的数量进行月度环比,进而将相关情况按月进行公布;季度汇总。统计、分析预警、催办、督办案件的季度情况并进行汇总通报。

概而言之,审管办推进审判效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为宏观决策提供准确信息、为微观管理提供正确方向。

(三)审判效果管理求其“全”

目前的审判管理制度建设大致呈现为两元格局,即主要集中于审判质量管理与审判效率管理,而审判效果管理则局限于个案层面的监督,无法与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等量齐观。建立全程的审判效果管理体系应是审管办下阶段的重要任务。在审判效果管理具体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审管办可以审监庭为“试验区”,校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而将之转化为常规工作或推广至业务庭。按照案件流程,可对相关审判效果管理措施举隅如下:

其一,事前监管、审查机制的适时引入。审监案件具有周期长、类型多、矛盾深、对抗强的现实特征,为最大程度地祛除不稳定因素。审管办可根据审监案件中暴露出的种种风险,制订相应的措施予以防控。如在审理再审案件时,闸北区法院审监庭发现怠于沟通、疏于审查是导致关联案件审理工作出现偏差的重要原因,审管办根据上述情况即起草了加强关联案件监管的规范性文件,通过确立发现机制、研判机制及通报机制,有效防止了关联案件中的同案异判问题。总之,审管办可根据审监案件中潜在的风险因素,确定具体的审查方法以有效降低风险,并通过审监庭的实践将“点”上之经验推广至“面”上。

其二,事中法、检沟通平台的即时搭建。随着检察院抗诉力度的加大,抗诉案件的覆盖范围、绝对数量都有所扩张,此类案件再审后,判决的社会效果不甚理想。基于此,审管办可搭建法、检沟通平台,借助外力共同进行调解工作,并适时总结联合调解的经验,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固化。

其三,事后司法建议制度落实情况的实时监管。司法建议制度是延展审判功能的重要手段之一,理应纳入审判效果管理工作的范畴。审管办可以此项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强化审判效果管理意识,一方面可督促审监庭积极尝试制度;另一方面可借助各类评选活动,挖掘具有影响力、示范性的案例,在业务庭未发出司法建议的情况下,主动补位,指导审监庭发出司法建议;此外,审管办应当密切关注司法建议制度的实施现状,通过实时跟踪,确保司法建议的及时性、针对性及实效性。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法官职业素养的逐步提升、法制体系的日趋完善、法治理念的渐进普及,审判权必能依靠自身实现正当、有序的运作,“审判管理权”作为法院发展的阶段性产物将逐步失去其作为控制、规范审判权行使必须权力的地位。[8]审管办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诸过程后,也将步入限权、萎缩、退出的阶段。当然,从前者到后者是一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期许后者的到来,更应重视当下的努力。

注释:

[1]毕寒光:《审判管理方式改革之我见》,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13页。

[2]参见广西法院网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412。2011年5月7日访问,类似的定义还有很多,于此不再赘述。

[3]许建兵:《中国特色审判管理机制构建之构想》,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9期,第55页。

[4]李振宇:《漫谈法律管理学研究》,载《边缘法学论坛》2008年第2期,第1页。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第177页。

[6][美]哈德罗·孔茨、海因茨·韦里克:《管理学》,马春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7]王春娟:《科层制的涵义及结构特征分析——兼评韦伯的科层制理论》,载《学术交流》2006年第5期,第60页。

第五篇: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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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讨论决定本院审判业务的最高审判组织。

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及记录人员对案件和工作的讨论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第五条按时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主持人请假,并告之办公室。

第六条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提高审判业务水平。

第七条对审判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了解案情,阅读审理报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第八条根据审判委员会安排,做好对审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研。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审判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秘书在会议前一日将时间、议题等通知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到会人员不得迟到。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由本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

四、审议事项

第十五条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指导;制订各项审判工作规章制度;讨论研究案件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对评查案件是否错案进行鉴定,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下列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的案件;

2、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3、院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4、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5、向上级法院书面请示的案件;

6、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7、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变更罪名的案件;

8、判处管制、单处罚金及适用缓刑(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购赃自用、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等案件除外)的案件;

9、拟作撤销行政行为,变更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行政案件;

10、需要执行回转的执行案件;

11、其他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十七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审判工作事项:

1、院长担任审判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

2、请求上级法院复议案件的决定;

3、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有关事项。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五、审议事项的提交和程序

第十八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或审判员应当对法律适用有明确的书面观点及其理由,意见有分歧的要有倾向性结论及理由。

拟提交讨论的案件,必须至迟在审理期限到期十天前将案件的书面报告送交办公室。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案由;(2)合议庭成员;(3)审理经过;(4)案件基本事实;(5)合议庭讨论的倾向性观点及观点的论证依据和过程。

书面报告必须经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方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九条各部门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判工作管理事项,应制作书面报告,写明需要讨论的事项和理由,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经院长同意,由办公室在会议前三天将书面报告送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

六、汇报与讨论

第二十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听取汇报人的汇报。汇报人汇报后,分别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分管院长依次发言,有理有据充分阐述个人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按多数委员的意见进行归纳,形成决定。

经办人对案件事实负责,案件事实必须有相应证据证明。在汇报案件事实基础上讨论的结果或决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关业务部门或合议庭必须执行。如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呈报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复议。

七、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会议设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并且担任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每个委员的意见,并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讨论案件笔录要按照法律规定及上级法院具体要求制作,及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附审判案件卷宗内(附卷)。

第二十五条本规

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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