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岸线管护制度

2022-07-31

制度是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水域岸线管护制度》,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水域岸线管护制度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

为认真贯彻《渔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法律依据与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等政策和文件。

实施养殖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

二、实现目标

通过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力求实现以下基本目标:

(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

(二)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

(三)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合理安排产业布局;

(五)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三、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

建立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是水产养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大纲见附件

一、二),并在报经政府批准后监督 1 规划的实施。要按照国家渔业发展方针、结合本地发展实际,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编制和实施规划时要对养殖容量和环境容量提出要求。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要符合水域滩涂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与其相衔接。

四、完善养殖证制度

(一)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1.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2.养殖证是判断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3.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养殖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持证人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应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二)发证范围

1.国家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1)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2)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2、对已养水域滩涂,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

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滩涂,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或者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渔业生产者以及当地传统养殖生产者。

(三)发证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养殖证主管机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的审核工作。

1.发证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对不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2.养殖证及内容:

(1)养殖证应当载明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滩涂地理概位及平面界至图;养殖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养殖类型、方式;养殖证有效期限;养殖证编号等内容。养殖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2)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浅海、滩涂15年,深海30年,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集体水域滩涂或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3)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殖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3.对兼有调蓄、行洪、航运、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库、江河、湖泊等水域滩涂,可在保证其他功能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养殖证。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临地养殖证有效期自然终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中止该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4.对同一养殖水域滩涂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如底播与筏式养殖,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含)以上的使用者。

5.不得在航道、锚地、港口及产卵场、重要苗种场、传统捕捞作业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核发养殖证。慎重对待敏感区、争议区的发证工作,在未经毗邻水域滩涂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同意或管辖权限不明确的,一律不予发证。

(四)各地在实施养殖证制度时,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从保护渔民根本利益和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对不同经营主体和不同规划区进行研究,积极探索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有偿使用的实现形式。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完善水域滩养殖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并与广大养殖者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动员和部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各种渠道、方式进行宣传,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调查登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对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做图标志,建立档案资料。

(三)编制规划。县级以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农业区划和渔业区划,编制和完善本辖区内水域滩养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告。

(四)发放证书。在调查登记和规划的同时,全面开展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换发、补发工作。在发放养殖证时,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发证前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执法检查。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大水产养殖管理的执法力度,根据调查登记和养殖证核发的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安排养殖管理执法大检查,切实维护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养殖证制度的完善。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站在维护渔民的利益,促进渔业发展,保持渔区稳定的战略高度,从渔民的利益出发,全面推进完善养殖证制度。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方案,并采取措施保障试行方案的顺利实施。请各地将工作方案于2002年3月底报我部。

我部将成立由主管副部长为组长,渔业局、发展计划司、财务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完善养殖证制度领导小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二)抓好示范,以点带面。2002年我部将重点抓好20个联系点(另行通知),各省要在每个地市抓好不少于1个联系点,进行完善养殖证制度的示范,总结经验,做到以点带面。力争在9月底前,已养水域滩涂发证率达到80%以上,12月底前基本完成这项工作。

(三)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在完善养殖证制度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建立工作进度统计制度,要求各省定期填写统计登记报表(见附件

3、4)。同时派出督查小组,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抽调骨干力量,加大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统筹兼顾,全面管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养殖业管理制度。今后,养殖业的发展政策要与养殖证制度的实施结合起来,以养殖证制度统筹各项工作。凡是涉及养殖业发展的政府支持项目或投资计划(如渔民转产转业、原良种工程、病害防治中心、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重大科技推广、科技示范场、出口基地县建设等)的报批,一律要审查养殖证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二篇:森林管护制度

为切实保护好重庆黑山谷内的森林资源,加大对森林内林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力度,维护景区内的生物多样性,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我景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广泛宣传林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专职护林员要有明显标志,经常性的巡山查看,并做好巡山记录;

3、发现盗伐林木、毁林开垦、乱占林地、林区违章用火、火灾隐患、捕猎、捕杀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

4、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和病虫害及时上报;

5、禁止牲畜进入林区放养等活动,发现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随意践踏幼苗、景区内花草树木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6、禁止游客在景区内攀爬树木、采摘花果、枝叶,随意刻画等行为,发现后应及时制止。

7、景区内禁止采挖野生植物。

8、发现森林病虫害,应积极请示森林病虫害专业防治部门制定防治方案,并积极组织防治。

9、禁止游客进入严禁进入的林区内游玩、野炊、嬉戏。

第三篇:巡山管护制度

一、责任区是管护人员的主要工作岗位,管护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

二、巡山管护是管护人员的主要工作方法,林场、管护站要结合责任区划分情况,成立巡山管护小组,每组2—3人,坚持经常巡山管护。

三、管护场长、站长要结合情况,坚持对管护人员每日巡山工作进行早安排,晚检查,确保巡山管护工作有效进行。

四、管护人员要根据场、站安排和责任区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巡山护林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及时汇报,并坚持当日汇报,当日完成巡山日记。

五、场、站设立巡山管护工作登记册,坚持早晚登记,明确登记管护人员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

六、局、场、站对巡山管护工作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导工作,每月局检查督导工作不少于1次,场检查督导工作不少于5次,站检查督导工作不少于己于10次。

七、管护人员未按单位安排开展巡山工作或脱岗、离岗,每发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20—50元,年累计超过5次,视为自动离职,林场应解除护林员职务,两年内不再聘为护林员。场(站)每少检查督导一次,扣除主管场长(管护站长)50—100元当月工资,年累计超过10次,解除其领导职务。

八、场、站都要建立管护工作巡山管护档案,按人登记巡山管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工作依据,工作成绩优异者给予表彰奖励。

九、出现下列情况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者严格责任到查和责任追究。

1、巡查管护工作不到位,辖区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采取工作措施者;

2、督查工作不到位,出现护人员巡山不力造成辖区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现象者;

3、宣传工作不到位,无故造成辖区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现象者;

4、出现破坏森林资源现象制止不力,造成事态扩大和损失的;

5、罚款不开票据和私自占用、挪用、贪污罚没款者

6、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和索要财物者;

7、酗酒闹事,影响到正常工作和社会秩序者;

8、不能按时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造成工作损失者;

9、发现问题不汇报,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者。

第四篇: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XX乡XX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

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XX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XX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村水利工程实际,经工程受益区用水农户代表讨论制定本管护制度。

第二条 为了适应新形式下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生产生活的用水需要,有效促进工程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按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相互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经XX村民委员会组织用水户充分讨论决定对水池、水窖设施到户管理,对本行政村内人饮管网工程和渠道等农灌工程设施组建XX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收费;统一建制、分类执行;统一建帐、分别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各类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水费征收、防汛抗旱及工程新建、更新和改造等与水有关的事务和综合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村用水户代表大会推选,管委会由下列XX人组成。推选田景全同志为管委会主任,吴德云同志为第一副主任兼任会计,宗廷义同志为第二副主任兼任出纳,柳尧富同志为常务委员;成员为:XXXXXXXXXXXXXXX。工程管委会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管委会成员如在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等工作中不认真履职,有半数以上用水户提出重选时,进行重新选举。

第四条 管委会组成人员按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主任职责:

(一)、主持管委会日常工作,对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负责,定期向用水户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组织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三)、主持管委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计划、重要事项及大额开支,并组织落实执行;

(四)、监督所属用水小组及聘请的管护人员对制度执行履职检查和考核;

(五)、定期组织用水户开展冬、夏两次工程清淤除障,确保工程安全畅通,负责水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一副主任职责(兼会计):

(一)、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维护、用水调度、防汛抗旱的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具体对聘请的管护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按照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立和完善各工程收支台帐,做好核算工作,定期向用水户公告、公示年终向用水户代表大会提交财务报告;

(四)、将财务报告及各种会计凭证、帐簿和相关资料等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五)、协助第二副主任开展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副主任职责(兼出纳):

(一)、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类水费、损失赔偿和筹资等的征收,具体填写收款收据;

(二)、负责工程新建、更新、改造等项目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监督;

(三)、负责严格按报帐审批程序支出各类款项;

(四)、协助第一副主任对各用水小组和聘请管护人员的工作检查及考核;

(五)、协助第一副主任进行各工程财务收支核算和财务收支公告公示工作。

常务委员职责:

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委员职责:

管委会委员均为各工程受益区村民小组长

(一)、参加管委会办公会议,并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维护本辖区内水利设施,组织本辖区用水户对工程清淤除障,确保工程安全畅通;

(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负责本管辖范围的用水调度、工程防汛渡汛;

(四)、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水价,按时收缴本辖区内的水费并上交管委会; 负责调解本辖区内的水事纠纷;

(五)、审查管委会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一章 工程管理养护

第五条 本管委会管理的工程是:辖区内所有公共使用水工程 以及配套设施、附属建筑物和水源、工程保护范围。

第六条 管护形式:聘请管护人员直接管理 。

第七条 管委会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开展工程管理、工程建设、供水管理及综合经营。

第八条 管委会接受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镇水管站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对工程及其管护范围进行管理。小型渠道工程的管护范围是:取水坝上下各30米以内,主干渠沟埂两边各5-10米以内,支渠及田间渠

道沟埂外延各0.5-1米以内;人畜饮水工程的管护范围是:取水点方圆30米以内;取水池、供水调节池直墙边线外1米以内;小型蓄水工程的管护范围是:水池直墙边线外1米以内,小塘坝最高水位线以上2米和坝、泄洪道、输水道等建筑物轮廓线外2米以内。

第十条 工程管护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一是监督管理水源水质不受污染;二是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渠、池、塘内无淤泥、淤沙及障碍物;三是管护范围内无林木刺棵、杂草和农作物。

第十一条 管委会负责做好防汛保安工作,制定工程的渡汛计划,建立防洪值班制度,强化汛前、汛期、和汛后的检查,确保工程安全渡汛。同时每年组织各用水小组不少于两次大面清淤除障和工程维修。

第十二条 对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聘请管护人员进行管理,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书》,明确具体的管护内容、范围、职责、待遇等事项。日常管护工作应做到:“一查、二报、 三管、四护”。 “一查”,即坚持对所管护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和雨后检查,查工程完好状况和人为自然损坏状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二报”,即一是值班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汇报工程情况;二是遇自然或人为损坏的情况下,立即报告受损情况、原因、临时处置措施及结果等。“三管”,即管人、管车、管牲畜,使工程的各种设施不出现人为破坏。“四护”,即护岸,确保沟渠边、池塘边不垮塌;护安全,确保水工程安全设施和警示语、标志完好;护环境,监测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和确保水源不受污染;护畅通,确保沟渠、管网不淤不堵工程运行和用水秩序正常。

第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沙,取土、建房、开采地下资源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水工程

设施的,应报工程管委会同意,并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在交清全部移迁建设费用后,由乡水管站进行规划设计,管委会对移迁工程建设完毕后,方可动用。

第二章 供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管委会执行“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原则。

第十五条 管委会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按协议供水。由于工程维修、施工等原因要停止供水时,应提前通知用水户。

第十六条 管委会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偷水抢水、私自截留放水、破坏水工程设施的一切行为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管委会的同意,不得任意移动和破坏管道,不得在主管道上任意开口安接管道,如需解决饮水,需写出书面申请,由管委会审核批准,并交300—500元开口费(该费用于工程的管理维护),方可开口接管。未办理入户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开口安装管道的,处以300元—500元的罚款后,再办理入户手续方准予安装。

第三章 水费征收及使用

第十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征收实行终端水价,暂按昭计价[2004]571号《关于XX县水利局“关于全县水工程供水价格定价的请示”批复》(永计价[2004]29号)批复水价的上限执行。在计量设施不具备,不能实行计量征收的前提下,经讨论采用按亩收费。执行标准为:旱地每亩5元/年,水田每亩10元/年,经济作物及林果每亩12元/年。人饮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征收实行一户一表及户均制。安装了水表的人饮工程水费实行“保底”收费与正常用水量加超量加价相结合的原则收取,即:每户每月用水保底量为2m3。根据新民村人饮工程供水范围和人口情况,经用水户代表讨论决定,人饮工程收

费标准为:0.8——1元/ m3,超标准用水水价为:2.5元/ m3;未安装水表的人饮工程按照每户每年50元或者每人每年15元计收。水费主要构成为维修养护费和工程大修积累基金(占水费收入水平的35%)、管护人员报酬(占水费收入的45%)、办公费和管委会组成人员误工补助(占水费收入的20%)。

第十九条 渠道等灌溉用水的水费实行一次性征收,在当年的三月底前征收。人饮管网供水工程的水费按季度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季度末。水费征收逐户造册建立台帐,并向用水户出具水费收据。

第二十条 水费管理

(一)水费和相关收入实行自收自支,由工程管委会统一征收,存入农村信用社统一管理,可跨年结转继续使用。同时接受乡政府及农经站审查和用水户监督,水费收支情况按向用水户公布。

(二)水费取之于用水户用之于水利工程,由工程管委会设专人分工程立册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管委会管理工程以外的其他开支。

(三)辖区内各件工程水费收支分别建立台帐,若某件工程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而本工程维修基金不够修复支出时,可在其他工程维修基金中借支,由该工程所收水费逐年偿还。

第二十一条 水费使用

(一)原则:水费使用必须坚持有效合规使用、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到精打细算,努力降低用水成本,减轻农民负担。

(二)使用范围:

1、工程管护承包费;

2、工程的岁修、维修、治理、养护、改善及防汛等项目所需经费;

3、管委会管理人员的补助、行政管理费、业务生产费等;

4、组织管理的宣传、会务人员培训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经费审批权限:审批数额在300元以下的由管委会主任审批;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管委会委员集体讨论决定;1000元以上的由管委会提交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凡报销的支出凭据,须有管委会主任的审批和经办人签字,经办人应注明支出款项的用途方可报销,出纳必须严格把关,会计在审核原始凭据时,对手续不全的可不予报销;对不真实、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财务的收支情况每年应向用水户集中张榜公布,接受用水户监督。

第四章 工程维修改造与投劳集资

第二十五条 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由管委会拟定出实施方案和经费计划,提交用水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由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需要用水户投工投劳或集资的,由管委会按相关规定组织用水户进行分摊筹集。

第二十七条 所有用水户都有参加工程防洪渡汛和应急抢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五保户、属特困户的水费及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投劳集资的减免,由管委会提出方案,经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管辖的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均视情节轻重由管委会做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

第三十条 人为损坏水利工程及建筑物的,当事人必须在2天内修复;取水口或分水码口遭到破坏,当事人应在1天内修复。对拒绝修复者除收取修复工

程所需全部费用外,另处以200—500元损失赔偿费,并按实际浪费或使用水量追缴水费或补偿受害者相应损失,对拒绝不交者可以用物资折抵。

第三十二条 渠道上挖缺口放水、堵码口抢水或任意在管道上破口接水者,按偷水论处,每次处以200—500元工程损失赔偿费,并按实际浪费和用水量追补水费。

第三十三条 用水户不得拖欠水费。对拖欠者从次月起按日交纳1%的滞纳金,并限期交清,在未交清水费前可对其停止供水。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通过的兴建、更新改造或修复损毁工程的集资分摊费用,用水户都必须足额交纳。对拒绝交款的,管委会可对其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停止供水;对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处以实际损失费的1-3倍的损失赔偿。

(一)拒绝交纳水费的;

(二)对兴建、更新改造或维护工程的投劳集资分摊费用拖欠两个月以上或拒绝交纳的;

(三)私自拆卸、改装工程分水码口等设施的;

(四)拒绝接受工程管委会或管护承包人对分户设施检查的;

(五)私自拆除量水装置和限制供水装置设施或用水户龙头、水表损坏不及时申报进行修复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500元的损失赔偿。情节严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水源点取水池处截水挖水影响水量和水质安全的;

(二)在库塘、水池、水窖、管网、渠道建筑物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挖沟、采石等危害工程安全的;

(三)在库塘、水池、管道、水窖、渠道等建筑物钻孔、打洞造成渠道等水工建筑物损坏、管道变形影响正常能水和用水秩序的;

(四)在耕种时不保护工程设施,造成工程设施损坏和漏水的;

(五)扰乱管委会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工程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利用渠道作运输工具放竹放木的。

第三十七条 非正常生产生活用水,必须经工程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在满足其他用水户正常用水条件下方能使用。不按此规定执行的,每次处予50—100元损失赔偿费,并强行停止用水。

第三十八条 上列各类损失赔偿费,由管委会根据实际发生的情节和损失情况具体决定,并组织收取。其收入用于对工程管理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占40%)和补充管委会办公经费及相关人员补助(占60%)。

第六章 奖励

第三十九条 奖励的原则是“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以奖为主、以罚为辅、施奖公正、处罚合理”。

第四十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彰与物质奖励。

(一)对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现金奖励。

(二)预交水费或按时交清水费者,视其情况予以优先供水。

(三)对发现工程重大隐患及时报告从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发现人为破坏工程予以制止、并向管委会报告避免重大损失者,给予100-200元的现金奖励并通报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新民村水利工程管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管委会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XX

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一日

第五篇:环境整治长效管护制度

绿化养护制度

为了搞好村内的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巩固绿化成果,实现我村绿化高标准的要求,为此,特制定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一) 绿化建设与管理由本村按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组织落实,并由专人负责。

(二) 新种树带要经常上路检查,发现苗倒要及时扶正、培土、踏实,发现缺株要按时进行补种,遇到长期干旱要及时浇水。

(三) 夏、秋季要抓好除草、除虫、培土等工作,同时对部分农户在林带上种植的影响树苗生长的作物要进行清除。

(四) 抓好街道行道树的管护,做到经常上路查看,发现有破坏树木行为要及时教育批评,情节严重要及时上报,确保行道树完整。

(五) 加强植绿、爱绿、护绿方面的宣传教育,加大对毁绿方面的惩治力度,提高居民群众的爱绿护绿意识。

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一.村活动设施是集体财产,人人都有责任爱护。

二.要大力宣传发动群众,开展爱护公共设施活动。张贴标语,设立广告,提高村民自身素质,养成文明、守法、爱护公共设施的良好习惯。管理公共人员要以身作则,以理服人。

三.实行公共设施责任制,做好设施登记备档,分级负责、包干。对村内公共设施实行专人负责。具体设施维护的责任人,不得乱涂乱画或故意破坏,节约用电。

四.实施适当的奖惩制度,对有意破坏公物的村民应负责赔偿,并且当年该人所在家庭不能被评为五好家庭,对落实维护的责任人,保护完善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应当逐年核定养护、维护经费,按照设施的等级、数量进行养护维修,定期检修,设施丢失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设施在养护、维护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六.公共设施所属单位应加强设施周围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环境整洁,水体清洁,保持该公共区域良好的活动环境。在此公共区域举办宣传、演出、咨询、展览等公共活动,内容应健康、文明,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垃圾清运管理规定

一、 及时有效清运管理垃圾,确保村庄环境清洁卫生。

二、 生活垃圾(生活和居住的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 废弃物)、绿化垃圾(败枝落叶)分类处理,管理清运。

三、 生活垃圾以袋装进行日产日清,运到垃圾中转场,由 垃圾清运车统一转运至市政垃圾处理厂。

四、 建筑垃圾堆放指定地点,由生产方清运或者付费委托 学校清运。按学校要求。建筑垃圾倒填洼地或指定地方。

五、 绿化垃圾及其焚烧余渣运到指定地点,处理回收当绿 化用肥。

六、 化粪池清理物由环卫部门车辆外运,或请人清理外运。

七、 合理安置果皮箱。

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 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5、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四、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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