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集装箱运输合同

2022-10-25

第一篇:铁路集装箱运输合同

铁路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一)铁路货运合同主要条款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按期将托运人的货物运至目的站,交与收货人的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大宗物资或整车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名称要写全称,要写详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发站和到站;货物名称;货物重量;车种和车数;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零担货物用货物运单代替合同,货物运单应载明以下内容: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货物名称;货物包装、标志;货物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承担日期;运到期限;运输费用;货车类型和车号;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铁路货运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1.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和要求向铁路承运人提供运输的货物。

对运输货物进行包装,以适应运输安全的需要。铁路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改善货物的不良包装,如果托运人拒绝改善,或者改善后仍然不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包装规定要求的,铁路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重量和性质。这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之一。危险品货物必须按照危险品的规定运输;鲜活货物要按照鲜活货物的规定运输。以免造成铁路运输事故。

按规定凭证运输的货物必须出示有关证件。

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是保价运输的,必须申报价格,并按保价运输支付保价费。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认真清点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在与货物运单核对无误后,即可签认。铁路承运人一旦签认,承运手续即行完成。

提供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以保证即时运输。

由托运人装车的货物,要负责将车辆送到装车地点。铁路承运人应当指导特殊货物的装车,并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及时通知收货人到站领取货物,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发现多收托运费要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3.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及时到车站领取货物,逾期领取要承担保管费。

补交托运人未交的运费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垫付费用。

规定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要及时组织卸车。卸货完毕后,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洗刷消毒。

(三)签订铁路运输合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选择铁路货物运输方式

铁路货物运输方式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要用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零担托运、集装箱运输,货物快速运输都应按照相应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2.铁路货物运输的一批托运要求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是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为一批。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和体积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质重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二是,轻浮货物体积为60、9

5、1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的除外);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投保运输与未投保运输;性质不同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3.要车计划的提出

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长期限签订整车大宗物资运输合同的,须同时提出月度要车计划表,其他整车货物可用月度要车计划作为运输合同,交运货物时还须向承运人递交货物运单。

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按《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4.货物的托运

货物的托运是签订合同的重要阶段。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一份。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批合提一份运单。整车分卸货物,除提出基本货物运单一份外,每一分卸站应另增加分卸货物运单两份(分卸站、收货人各一份)。

货物运单的填写,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托运人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或托运搬家货物以及同一包装内有两种以上的货物,须提出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除个人托运的物品外,可以使用具有物品清单内容的其他单据代替物品清单。

托运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匿报、借报货物品名、重量时还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5.运输保险和保价运输

托运人在托运每件价值在700元以上的货物、每件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和不是上述限额的货物时,可投保货物运输险。

托运人托运不属于国家定价的货物或个人托运的在货物运单上不明确填写货物具体名称的货物(如搬家货物、行李),分为声明价格和不声明价格两种,由托运人决定按哪种方式运输,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个人托运货物按《个人物品运输办法》规定办理。按声明价格运输的货物,铁路部门核收保价费。 6.货物的运输包装与标记(货签)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性质、质量、运输距离、运输种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颁包装标准(专业标准)进行包装。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车站应与托运人共同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执行。

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货签)。用坚韧材料制作标记,在每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适宜粘贴或钉固的,可使用拴挂的办法。不适宜用纸制标记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书写标记或用金属、木质、布、塑料板等材料制成的标记。

对于托运行李,搬家货物的,除使用上述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标记外,还应在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必须撤除或抹消。

7.铁路运输货物的数量确定

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或者单按重量、件数承运。下列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散堆装货物;成件货物规格相同(规格在三种以内的视作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00件;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

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按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填记的件数承运。

整车货物和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确定重量;零担货物除标准重量、标记重量和有过秤清单以及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称量的货物外,由承运人确定重量,并核收过秤费。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的确定,必须准确。 8.押运

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数每批不应超过两人,特定者除外,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对上述以外的货物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承运人认可。对押运人应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派有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经发站审核后发给押运人须知,并在货票甲联注明,由托运人签收。 9.货物运输费用

货物运输费用,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计算。托运人应在发站承运货物当时支付费用。对18点以后承运的货物,车站应在货票承运日期戳记下注明“翌”字,其运输费用,可以在次日支付。由于临时发生抢救、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站支付确有困难,经发站铁路局同意,可以后付或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 10.承运

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时,即为承运。

车站在承运货物时,应将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应将领货证及时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凭证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 11.货物的交付与提货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站应不迟于卸车完毕的次日内,用电话或书信,向收货人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内记明通知的办法和时间。有条件的车站可采用电报、挂号信、长途电话等通知方法,收货人也可与到站商定其他通知办法。

收货人在到站查询所领取的货物未到时,到站应在领货凭证背面加盖车站日期戳,证明货物未到。

货物运抵到站,收货人应及时领取。拒绝领取的,应出具书面说明。自拒领之日起3日内,到站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和发站,征求处理意见。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应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到站。

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从卸车完毕的次日起),经过查找,满30日(搬家货物满6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收货人拒领,托运方又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处理意见的货物,承运人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承运人根据具体情况,可缩短通知和处理期限。 12.货物运到的期限

铁路运输货物,应在规定的运到期限内运至到站。货物运到的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以下规定计算: (1)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

(2)货物运输期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3)特殊作业时间:一是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二是运价里程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一吨、五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过1000公里加3日;三是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四是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五是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货物的次日(指定装车日期的,为指定装车日的次日)起算; 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

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 13.货物运到逾期的责任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承运人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下列数额的违约金:

逾期总天数

违约金

运到期限1日

2日

3日

4日

5日

6日以

上3日15%20%4日10%15%20%5日10%15%20%6日10%15%15%20%7日10%10%15%20%8日10%10%15%15%20%9日10%10%15%15%20%10日5%10%10%15%15%20%货物运到期限11天以上,发生运到逾期时,按下表规定计算违约金:

逾期总日数占运到期限天数违约金不超过1/10时为运费的5%超过1/10时,但不超过3/10时为运费的10%超过3/10时,但不超过5/10时为运费的15%超过5/10时为运费的20% 当事人违约责任、

索赔时效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 14.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308条规定,铁路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变更合同部分内容,如变更标的物、运输期限、到站、收货人;在货物发送前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

铁路货运合同经双方同意,可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托运人和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第二次变更到站。

货物承运后发送前,托运人可向发站提出取消托运,经承运人同意,货物运输合同即告解除。

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变更要求书,提不出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变更要求书中注明。同时,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二篇:产品运输合同(铁路)

某制造企业产品铁路运输合同

某制造企业产品铁路运输合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31 更新时间:XX-11-28 9:55:35

产品运输合同(铁路)

甲方:×××家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乙方:

为确保甲方的家电产品(含促销品、推广用品等)能安全、快捷、准确地通过铁路运输发至全国各地。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铁路运输业务委托乙方办理,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 甲方负责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包括:产品品种、数量、体积、重量、提货时间、到货时间要求以及收货人地址、电话等相关资料。

2、 甲方负责发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装卸。

3、 甲方提供货物运输途中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产品送货单》、《货物调拨单》等。

4、 甲方委派专人负责相关业务协调,便于与乙方联系、沟通,解决日常往来业务问题。

二、 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指令要求到指定的发货仓库提货,并及时的送货到指定的收货地址、及收货单位。

2、 乙方须满足甲方提出的要车计划,并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准时把货物送抵目的地。

3、 乙方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必须将《产品送货单》交收货方进行签收。

4、 如因政策性原因导致铁路出现停装、限装等情况,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铁路部门的证明材料。

5、 甲方的货物在发货仓库交付给乙方验货、签收后,货物的安全风险责任由乙方负责,直至终点交付货物为止。

6、 乙方须书面委托一至二名业务代表负责甲方业务的协调,保证日常的联系、沟通,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 具体操作方式

1、 甲方在货物发运前以互联网(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将铁路运输计划通知乙方须。

2、 乙方收到指令后根据指令要求安排车辆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提货、中转,并安排和办理车皮发货等一切相关手续。

3、 乙方持《产品送货单》到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办理货物签收手续。

4、 乙方整理签收后的《产品送货单》到甲方办理运费结算手续。

四、 铁路货运事故的处理及保险

1、 甲方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负责,保险索赔具体事宜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一切货损由乙方承担并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2、 铁路运输保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 在运费结算时乙方必须对运输途中造成的短少、货损等一切在途损失按照甲方出厂价进行赔偿。

4、 对于重大事故(如整车丢失、损坏等)造成的损失,乙方必须在定损后一周内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赔付。

五、 费用及结算方式

1、 乙方凭收货方签收的《产品送货单》,按协议的铁路运输价格表(见附表)向甲方申报结算运费。

2、 乙方按甲方核实后的费用开具正式发票送交甲方,甲方根据发票及验货记录原件及时支付向乙方支付运费。

3、 甲方用支票形式向乙方承付费用。

4、 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运价进行调整。

六、 违约保证金的收取及违约责任

1、 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100万元违约保证金。

2、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时,甲方将不予返还违约保证金。

3、 双方将《运输管理考核办法》作为本协议附件。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XX年9月1日至XX年8月31日。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如合同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家庭电器 乙方:×××物流有限公司

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分公司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地址:广东顺德北窖 地址:

第三篇:煤炭铁路运输合同

铁路运输运合同是调整铁路运输的法律工具,它是规范铁路运输行为,保障铁路运输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交易的更加频繁和旅客、货主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审理的案件对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免责、赔偿与法律适用浅谈几个问题。

一、铁路货运合同纠纷中的免责

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按《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便是像该法第12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及相关的铁路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免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如笔者审理一起铁路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件,原告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银峰煤炭经销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二粮库;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工具厂,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原告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诉称,从七台河发牡丹江第二粮库16级原煤共12车600吨,此煤是发给牡丹江市银峰煤炭经销公司,该公司没有收到货物。请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损失费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辩称,原告与被告无托运输合同,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牡丹江第二粮库未答辩。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工具厂辩称,北方工具厂与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有合同,原告12车原煤不应变更到北方工具厂,虽然收到12车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不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偿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辩称,先锋煤炭供应站与牡丹江第二粮库、黑龙江北方工具厂都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12车原煤虽然不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收到黑龙江北方工具厂煤款87060元同意偿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铁路运输合同的误交造托运人发煤收不到货物,而且多家都与一个单位有合同,一是托运人与牡丹江第二粮库专用线有合同,而牡丹江第二粮库又与多家有专用线有合同,原告应以自己名发货,而以七台河矿务局煤炭销售公司收不到货和款;二是铁路只是从手续确认收货人,不该变更的变了;三是第三人不该收的煤收了,不该收的款收了。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对于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而免责,在合同法及相关有铁路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应该说当事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是符合民法通则的精神的,但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强调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又回到过错责任的嫌疑,容易让承运人产生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了损害,承运人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以达到避责的目的。从依法治企上讲,预防比不救济更符合法律的本质,所以我们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提高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相应的责任观念,而不是等损害发生后再去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对于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必须附以严格条件其目的是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以发现,铁路货物运输误交付纠纷的发生,往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对待工作不严肃,粗心大意,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无疑要承担责任的,通过法院对铁路运输合同的审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误交付值得我们注意,也就是承运人利用企业管理体制不规范利用合同造成误交付,或承运人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代理交付协议,因代理法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误交付。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承运人对代理法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在货运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运费,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中通常包含两个诉讼,一个是赔偿诉讼,一个是追偿诉讼,在实践中,承运人作为被告时,往往会请求将有过错的代理法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应该说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法庭上,通过三方当事人的审理,往往起到了简化诉讼,解决纠纷效果。

二、铁路货运合同损失法定赔偿

当事人没约定赔偿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毁损、灭失,就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法定赔偿中。如本院审理货物灭失案件中,原告在发货单写的是劳动保护品名,但所发货物是每件价值万元的皮夹克。《铁路法》规定了限制额赔偿和按照实际赔偿的原则,即承运人法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其次,审判中,对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是按照起运地或托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法律依据一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及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25号《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笔者认为,铁路法规定限额赔偿原则其合理性是国际公识的。主要依据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目的是合理分担运输风险。但对于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就有损害托运人利益的可能,因为《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款的要求,承运人承担的实际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那么,货物实际损失的计算就不应以起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了,而应以到达地或者应以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合同法》第312条对这个问题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垄断的局面已经被打破,诸多的行业保***规并不符合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规则,铁路运输行业作为经济主体,其参与激烈的运输市场必须遵循有关的竞争规则。在当前,提高服务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就是铁路运输企业提高运输质量的唯一的途径,提高服务质量就是要按照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认真履行运输合同,而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就是要保证违反合同后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的赔偿,让对方当事人充分相信铁路货物运输是安全可靠的,从而提高铁路企业的信誉,赢得更大的运输市场。

三、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法律适用

审理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首先要适用全国人大制订的《合同法》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然后是全人大常委会制订的《铁路法》的规定,其次是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后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至于铁道部的相关规定、条例、规程等,除非是经过国务院发布,否则作为部门规章,仅具有参考的价值,不是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适用法律的顺序是合同法、铁路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按从大到小的顺序。后面与前面的内容有冲突的地方,后者的规定应该元效。最后,特别是对于责任及赔偿额的限制,属于运输企业的单方声明,仅对自身和其职工具有约束力,其约束力不应及于旅客和货主。也就是说,这类规定只能约束铁路企业自身,应视为其一种服务承诺,而旅客和货主为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受其规章的限制。其次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举证问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铁路对于旅客的人身伤害是由于旅客自身原因的几种免除情况免除赔偿责任的,都必须要由铁路直接证明,而不是通过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自身无过错来间接证明是旅客自身责任导致损害。铁路要在取证时,要应尽量请车上的旅客作为证人,以符合合同书面证言的形式要

第四篇:集装箱(货物)铁路联运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ZPLHTYS—18 】

甲方(托运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乙方(承运方):珠海港捷多式联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少炜

地址:珠海市高栏港大道1400号综合楼401室 传真:0756-6317966 电子邮件:zhangb@apl.hk 联系电话:13802670070 联系人:张兵

签订时间:【2018】年【03】月【01】日 签订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大道1400号综合楼401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的集装箱整箱铁路联运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运内容:从 衡阳站、东阳渡站至 珠海高栏港 (“场―站”)的集装箱内贸运输业务(含公路及铁路运输,具体以《铁路委托书》为准)。

二、运输方式:集装箱整箱运输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作为集装箱所有人和集装箱营运人,同意在乙方提交符合甲方规定的完整手续后将甲方的集装箱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接集装箱整箱铁路联运运输任务。

3.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及双方确认的《铁路联运委托书》,及时向乙方支付运杂费。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4.1乙方作为配备专业集装箱运输工具的具有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同意严格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承运甲方交付的集装箱货物,并承担在其运输、装卸集装箱货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4.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班列时刻表,并安排专人负责对接甲方集装箱铁路联运工作,熟悉港口及铁路疏运业务,了解交通部和港务局及铁路部门有关集装箱疏运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例,保证安全高效地完成乙方承运责任范围内的集装箱运输业务。

4.3乙方负责办理铁路运输所需的通行手续,及按照甲方的运输要求安排运输。 4.4乙方保证按甲方需要,及时为甲方提供状态良好、数量充足的车皮及营运车辆,乙方保证提供的运输车辆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集装箱公路运输资质,保证安全、及时、准确地将集装箱货柜运到指定地点。

4.5乙方不得对本协议下甲方委托的集装箱及其内装货物从事铁路、公路汽车运输之外的任何变卖、拍卖、抵押、扣押、留置、赠送、拆装、使用及其他处置。

五、运输过程 5.1下单:

(1)甲方按《铁路联运委托书》向乙方下达工作指令,甲方应如实填写《铁路联运委托书》上的内容,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业务章后,通过传真、电邮、邮寄或直接交付的方式交给乙方。

(2)乙方作为甲方的承运人,在接收甲方的委托后,应立即盖章确认回传《铁路联运委托书》,同时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运输事宜,主要包括办理港口装车手续及铁路运输计划等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已安排的运输计划,预抵日期,以便甲方提前做好准备。如乙方无法承接甲方预计交付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必须在接单后2小时内通知甲方并提供合理理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接受或拒绝,由于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给甲方或甲方的客户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3)如发生委托内容变更的,甲方须提前书面或电邮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为甲方办理改单手续,并把结果告知甲方。

5.2提箱: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至指定地点(码头、堆场、装货地等)提取重箱/空箱,在提箱时谨慎检查箱况,发现有破损或其它异常情况应在交接单据上注明,并填上日期,做好交接记录并签字认可。如未注明,则视为乙方所提取的集装箱完整无损、达到适货标准。

5.3送往收/发货人:乙方在承担甲方交付的集装箱运输业务时,应保证按甲方的要求及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将集装箱拖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如乙方未能按甲方的要求将集装箱(货物)及时运达,则由此产生的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滞箱费、堆存费、拖车费差额、铁路/港口规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在交付过程中发生地点或收货人变更,乙方应第一时间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因变更地点及收货人所导致的拖车费差额及其他赔偿责任。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能从而导致客户向甲方或乙方的索赔概由乙方最终承担,如客户直接向甲方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4货物出险:如集装箱货物在乙方承运过程中发生出险事故,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向甲方报险,并配合甲方提供运输单据、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5.5运输时间:乙方收到《铁路联运委托书》后及时安排铁路联运;从乙方在甲方指定地点提箱时起算,通过铁路联运运输至甲方指定堆场止,双方约定时间为【21】天,对于超期之后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箱费,标准即人民币30.00元/天。

5.6单证签收:乙方应在完成运输后三天内将完整无误签收的签收单正本完好带回交还甲方。

5.7跟踪箱动态:甲方在班列点的集装箱委托乙方进行日常管理,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每天10点前按时给甲方出具相应的箱管报表(包括每天进出场报、盘存报)。在此期间的箱体和货物安全由乙方负责。非乙方运输责任产生的箱体残损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在铁路和公路运输、装卸箱作业过程中造成的箱损,由乙方承担责任,按照甲方指定箱厂/修箱公司进行修理。如果提空装货造成的残损以及卸货造成的残损也应该由乙方承担。

六、责任

6.1集装箱破损责任:

(1)若在乙方承运范围内发生的集装箱损坏、污染、灭失、盗抢等,其责任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重新购置费用、维修费用、检验费用、租金损失、运输费用、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员的差旅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造成集装箱灭失的,甲方有权根据甲方与租箱公司签订的合同所列明的赔偿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重新购置费用、租金损失、违约责任)向乙方追偿,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甲方与租箱公司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赔偿处理办法提出任何异议。

3 (2)若乙方违反前项规定,没有及时将承运范围内发生的集装箱损坏、污染、灭失等责任事故在本协议规定的日期内通知甲方,而是私自安排集装箱进场,一经发现,除有权要求乙方依法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重新购置费用、维修费用、检验费用、租金损失、运输费用、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员的差旅费用等)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集装箱维修费用总额的50%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6.2货损责任:乙方承运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发生短少、损毁、灭失、污染、盗抢等)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不可抗力及甲方或货方的原因造成的除外。

6.3验箱责任:乙方及乙方人员(包括提箱司机)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

(二)款的规定做好集装箱验箱工作,因乙方及乙方人员在上述过程中未及时发现集装箱残损情况、未在设备交接单或签收单上详细记录箱体残损情况、或发现集装箱残损情况后未第一时间书面(邮件)通知甲方等属于乙方验箱责任问题而导致货损赔偿或维修费找不到责任方,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损赔偿、集装箱重新购置费用、维修费用、检验费用、租金损失、运输费用、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员的差旅费用等)。

6.4单据收集、保管责任:乙方须按本协议的规定严格做好单证收集、保管工作。若乙方未签收,遗失、损坏、篡改、伪造签收单或未在规定时间向甲方交还签收单第一联(船公司联)则乙方需按RMB500元/单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由此导致甲方商务无法核对的该部分运杂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且,若甲方因此而遭到客户索赔或产生其他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5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乙方的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导致对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均由乙方承担。

七、价格及费用结算

7.1价格:从 衡阳站、东阳渡站 至 珠海高栏港 的价格表。

铁路综合包干费包括:港口火车装卸费、加固费、转栈费、专线费、发送服务费、治安费、铁路运费、代理费等全部费用。若遇铁路及相关部门费率调整,则以调整后的甲乙双方重新书面确认的费率为准。

7.2、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相关费用采取月结形式。乙方在每月5日前出具对账单给甲方,如甲方对账单有异议,则必须在甲方收到对账单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并提供相应的依据,否则视为甲方确认对账单正确无误。

乙方针对业务过程中铁路、拖车运费部分开具运输类增值税专用发票(11%税率,其中铁路运费金额以铁路发票金额为准),铁路装卸服务、取送车费 、短导费、港口作业包干费、代理费等部分开具代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6%税率)给甲方。甲方收到增值税发票10个工作日内向乙

4 方缴付全部费用。

7.3乙方指定的收款帐户如下: 开户行:珠海港捷多式联运有限公司 开户名:交通银行珠海拱北支行 账 号:444000094018170071320

八、特别条款

8.1如集装箱内装有货物,则本文所称的“集装箱”均包含集装箱本身及箱内所装货物。 8.2本合同所出现的“损失”,除在各条款中已指明的含义外,均包括由于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另一方追讨费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间接损失。

九、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或可能延迟履行义务的,乙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况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在其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官方证明。

十、协议期限

10.1本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03】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0.2在本协议期限内,无论双方任何一方有异议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需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并应经另一方同意。一旦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则:

(1)乙方应将甲方所托运的货物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按协议要求办妥所有交接手续。

(2)结清双方所有费用。 (3)签署终止协议证明。

10.3在协议期间,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或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 (2)变更公司/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登记注册事项。变更公司的联系电话、传真、增加或减少拖车数量未及时通知甲方的。

(3)私自占用、挪用、盗取甲方托运货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经甲方同意将运输代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超过两次的。

5 (5)因乙方责任或服务原因导致出现较为重大的货物丢失、冲突事件、失误事件、投诉事件、敲诈勒索货主事件等,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争议解决

本协议下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通知

任何与本协议、补充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请求、说明、建议和通讯应通过书面形式作出,并采用快递服务、挂号邮寄、专人送达或传真发送。采用快递服务、挂号邮寄、专人送达的,在到达对方送达地址后即视为送达;采用传真的,在传真发送后即视为送达。双方的送达地址、传真号码、联系方式如本协议所列。

十三、其他

13.1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未尽事宜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13.2本协议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13.3乙方公司日常使用印章样式:

13.4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3.5联系

财务部联系人及电话、传真

甲方: 乙方:刘瑞君13926935294 业务部联系人及电话、传真

甲方: 乙方:张兵13802670070

6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珠海港捷多式联运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第五篇: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保险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天津淘宝网美工培训下一篇:团建活动通知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