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应急检测工作制度

2023-04-18

制度是前人经验与血泪的总结和提炼,是行为的基本准绳,必须执行到位。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卫生应急检测工作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卫生应急检测工作制度

2021全民核酸检测应急演练工作方案一

全民核酸检测演练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处秋冬季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处定于2021年1月XX日上午9:30在XX社区开展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应急演练活动,特制定全民核酸检测演练工作预案。

一、工作目的

进一步做好秋冬季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高处置新冠肺炎疫情的能力,培养专业处置卫生应急队伍,实现全民核酸检测,排除可能存在的发病风险,提高全民防范意识,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二、组织保障

成立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全民核酸采样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长:

副组长:

员: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队,由社区其他两委班子成员与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具体对接落实。

三、核酸检测要求

当日采样检测量约100人份,五天内完成社区所有民众的核酸采样工作,一周内完成所有核酸检测工作。

四、工作开展

1.集中采样点设置在XX社区办公楼门前。每个区域标识醒目,临时隔离区远离其他区域,避免污染。

2.采样点现场布局

3.物资准备:按100人的检测量,配备晴雨两用帐篷17顶、测温仪1台、桌8张、椅12把、电源插座20个、备用口罩200只、音箱1个、小喇叭2个、防护服及隔离衣各10套、面罩10个、恒温枪2把、水银体温计2盒、干手消、横幅、湿纸巾和登记用品若干。

4.采样工作要求:采集样品当天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按规范做好样品的保存、运输、送检、接收工作。

五、分组情况

1.物资保障组:负责采样所需的各类物资保障,第一时间送达采样现场。(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现场工作组:组织现场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工作,通知社区居民(100名)按时参加检测,保障检测点环境整洁、安全有序。(XX社区、XX派出所)

3.采样联络组:负责联络场地,现场勘查,与卫健局、疾控中心对接,内外协调,保障各节点环环相扣,形成工作闭环。(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职责分工

(1)XX社区负责采样演练工作宣传,受检人员组织,受检人员信息收集、登记,样品条码分发,采样地点设置安排、采样后现场消毒等相关工作。

(2)X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采样物资准备,样品采集、样品保存、样品送检、现场消毒技术指导和医疗废弃物处理等相关工作。

(3)XX派出所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和应急情况处置。

(4)XX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统筹协调、辅助人员调配等相关工作。

第二篇:全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应急预案

全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应急预案 一、制定目的 2 二、制定依据 2 三、适用范围 2 四、组织实施 3 五、对接外援 7 六、安全保障 7 七、宣传引导 7 八、特殊情况处置 8 全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快速处置可能发生在县内的新冠肺炎疫情,整体提高应急和处理能力,保障新冠病毒咽拭子标本采集、运送、检测工作有序开展,实现日检万人目标,特制定本预案。

一、制定目的 指导针对新冠肺炎局部散发或暴发疫情时合理安排和调度医疗资源,更加科学、有序、规范地完成新冠肺炎局部散发或暴发后的全员核酸检测工作,达到全员检测核酸要求;

努力提高病例的早发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把疫情控制在最低限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制定依据 本预案依据《新冠病毒核酸筛查稀释混样检测技术指引》(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7号)、《关于紧抓近期工作重点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98号)、《新冠病毒核酸10合1混采检测技术规范》(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352号)等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新冠肺炎局部散发或暴发疫情的医疗救治应急处置及核酸检测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工作原则 按照“能快尽快”的原则,确保5天内完成我县全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目标。先检测中高风险地区;

后检测低风险地区。先检测疑似病例、密接者、密接的密接等重点人群及其所在村(社区)、单位和行动轨迹覆盖区域人群,后检测一般人群。按照重点人群和高风险地区人群1:1、中风险地区5合1、低风险地区10合1采用科学混检方式,确保第1天内完成所有重点区域、重点人群核酸检测。再由重点区域逐渐向外围扩张的检测顺序,科学调度安排人员,按照本地区已测算的每天检测人数、覆盖区域,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完成全员检测工作。

(二)人员组成 1、采样人员组成 标本采集人员原则上从县、乡医疗机构参加2020年xx月xx日、xx月x日新冠病毒咽拭子采集技术专业培训的人员中产生;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标本采集工作,每x人一组,可根据采样任务分成若干组,并落实咽拭子采集地点和组号编订(01-99号);

若因工作需要,县疫情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临时从全县医疗机构中抽调人员支持。

2、核酸检测人员组成 核酸检测工作由县人民医院、县疾控中心实验室负责,县人民医院经过安徽省新冠病毒检测培训合格的人员有16名,可分为A班、B班两个班次;

A班由2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样本接收、登记、试剂准备、核酸扩增、报告结果、后勤保障、信息沟通等工作,每12小时更换一班;

B班由2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核酸提取,每6小时更换一班;

其他人员随时待命。在现有条件下,按10合1混采检测可完成14720人份/24小时。

县疾控中心经过六安市疾控中心新冠病毒检测培训合格的人员有3名,组成一个班次,在现有条件下,按10合1混采检测可完成2760人份/24小时。

(三)检测对象组织 检测对象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县防控指挥部划定的检测范围,统计确定检测人数,通知到户到人,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人;

提前制作检测对象花名册,组织人员按片区进行宣传、组织、引导检测对象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有序到指定采集点完成咽拭子采集。

(四)后勤保障 1、车辆和场地准备 县内一旦发生疫情,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从公务用车平台征调车辆和驾驶员,专门负责运送物资和县级采样人员,各乡镇组织车辆负责运送本乡镇采样人员和样本。当地政府负责采样场地、常规物品和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常备桌子及有靠背的椅子、方凳等,采样点一般设置等候区、登记区、采样区、保障区和临时隔离区等分区。

2、设备、耗材及采样登记编号 ⑴检测设备 县人民医院分子实验室现有96通道(连续提取速度为92个样本/40分钟)和32通道(连续提取速度为32个样本/25分钟)全自动核酸提取仪各一台、96通道扩增仪(单台扩增速度为92个样本/2.5小时)两台。尚需储备96通道核酸扩增仪两台、96通道核酸提取仪一台、32通道核酸提取仪一台。

县疾控中心分子实验室现有32通道(连续提取速度为32个样本/25分钟)全自动核酸提取仪各一台、96通道扩增仪(单台扩增速度为92个样本/2.5小时)一台。尚需储备96通道核酸扩增仪一台、96通道核酸提取仪一台。

⑵检测耗材 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已储备10合1混样采集管5万人份、单采管2万人份,县人民医院常备10合1混样采集管3万人份、单采管5000人份。在此基础上,安徽同科公司储备10合1混采管空管2万只,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加配样本保存液。

⑶样本转运箱与防护耗材 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已储备小型(12L)转运箱30个,需另购买小型(12L)转运箱70个、大型转运箱30个。各类防护用品由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负责储备。

⑷采样登记与编号 根据已培训的采样技术流程,对于扩大筛查人群采取10合1混采,样本类型为咽拭子;

受检者使用唯一标识号,如2010275601001,前6位为采样日期,56代表采集乡镇代码(XX镇),01代表第一组采样人员代码,001为受检者流水号;

样本管标识号为27560101代表27日XX镇第1组采样人员采集的第1管样本。

(五)样本运送与交接 每采样点及时将样本转运至实验室,每日不少于3次,采样人员必须同运送人员逐一核对样本信息与数量无误后方可进入运送环节;

在样本交接转运后采样人员发送采样登记表电子版至XXXXXXXXX@qq.com邮箱。运送人员到达实验室后与检测人员再进行交接,样本合格、信息及数量无误后进入检测环节。

(六)实验室检测 1、样本登记 对于合格样本实验室要登记数量、来源、信息,整理排序后传入实验室提取核酸。

2、检测与结果反馈 及时检测、及时报告;

实验室人员对于检测阴性结果及时统计,采用电子表格方式报告;

异常结果按照相关文件处理。每日24时前统计和反馈当日收样量、检测量,并上报县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对接外援 县卫健委要精准测算检测任务和自身检测能力,按照不超过5天检测全覆盖的要求,除本地检测能力之外的检测任务,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细化具体合作内容,如检测量、到达时间、检测物资供应、样本运送方式、检测结果报告时间等。

六、安全保障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采样点安保方案,统筹本地公安、城管等部门力量,确保采样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同时安排机动警力,及时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七、宣传引导 各乡镇各部门要制定全员核酸检测宣传引导方案,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全媒体宣传、入户告知、张贴公告、广播等形式,做好全员核酸检测目的及意义宣传,消除群众恐慌心理,同时加强健康教育,引导群众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按时定点接受核酸检测。

对14天内已离开本县的人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其做好个人防护,及时落实核酸检测。

八、特殊情况处置 婴幼儿、重病者无法采集咽拭子的,可采集鼻咽部样本;

对行动不便人员,由采样小组在完成该采样点现场采样任务后,上门采样。对监所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人员等特殊人群,要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

同时关注老人、小孩、行动不便及流浪人员等,切实做到核酸检测不漏一人。

一旦宣布全员核酸检测,要立即启动交通管制措施,同时充分考虑我县全域旅游特点,游客原则上就地进行核酸检测,未出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前,暂停人员流动。

社区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方案 一、组织管理 为顺利开展核酸检测工作,成立核酸检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参检人员有序与医务人员对接(登记组、检测组)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安全有序展开,核酸检测领导小组由:参检查人员排队组、引导登记组、引导检测组、检后蔬导撒离组和安全保障组等组成。组长负总责,各小组为责任人。

二、保障措施 1.设置参检查人员排队障碍式廊道,(根据医务人员检测1人的时间,设置长度大于30分钟等候廊道);

2.根据医务人员的需求设置登记台、检测台数量;

3.备应急车辆一台;

4.设置外围警戒线;

5.协调公安警察现场值勤。

三、责任分工 1.核酸检测领导小组组长为总指挥;

2.参检查人员排队组:2人(首尾各1人),负责组织参检人员有序进出障碍式廊道;

3.引导登记组:每组织1人(根据医务登记组数量设置),负责将参检人员从排队检测廊道引导至登记台(每组人数由医人员决定);

4.引导检测组:负责从登记台将登记完毕组引导至检测组检测;

5.检后蔬导撒离组:1人,负责将检测完毕人员蔬导撒离;

6.安全保障组:负责现场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 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

(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3.生产工艺和设备,包括设备类型、数量及其布局;主要工艺参数,生产方式,生产状态。

4.各岗位(工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状况,包括作业人数、工作地点及停留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

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估计浓度。 6.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情况。

(三)现场调查应当至少由2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且应当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

(四)现场调查应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且现场调查的时间应至少覆盖1个工作日。

(五)现场调查应当实时记录(现场调查记录表参照附件2),并经用人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六)在用人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

(七)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现场调查时开展预采样,预采样不能代替现场采样。

第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89)和《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192)等标准要求,确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和采样对象、采样数量、采样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类型确定采样方法,绘制现场采样点设置示意图。

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当至少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检测类别、检测任务编号、检测项目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岗位(工种)、采样点或采样对象、采样方式(个体采样或定点采样)、采样时段、采样时间、样品数量、采样日期、仪器设备、空气收集器、采样流量、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编制日期等信息(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表参照附件3)。

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应当经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现场采样前,应当根据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下达现场采样任务,做好任务分工。

(二)准备好符合采样要求的仪器设备,检查其性能规格(包括防爆性能)、电池电量、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等情况,按要求领用仪器设备并做好记录。

(三)做好仪器设备的充电、流量校准等工作。校准流量时,必须串联与采样相同的空气收集器,并做好记录。

(四)准备好现场采样所需的空气收集器、相关滤料和试剂,确保其质量完好、数量充足。

(五)备齐现场采样记录表格。

(六)为现场采样人员配备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现场采样(包括利用便携式仪器设备对危害因素进行现场测量):

(一)按照GBZ1

59、GBZ/T18

9、GBZ/T192及《工作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在正常生产状况下进行现场采样。

(二)每个采样点现场采样应当由至少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完成。采样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安全卫生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采样前应当观察和了解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核实确认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时段、检测项目等信息。

(三)现场采样应当选定有代表性的采样对象或采样点、采样时段,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的工作日和时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点和采样对象的数量必须满足标准要求。

(四)有害物质样品的采集应当优先采用个体采样方式。职业接触限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优先采用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间尽可能覆盖整个工作班;采用定点短时间方式采样的,应当在有害物质浓度不同时段分别进行采样,且同一采样点至少采集3个不同时段的样品。作业人员在不同工作地点工作或移动工作时,应当根据工作情况在每个工作地点或移动范围内分别设置采样点。

职业接触限值为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或超限倍数的有害物质的采样,应当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作业人员或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地点,在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进行采样,不得随机选取采样对象或采样点。当现场浓度波动情况难以确定时,应当在1个工作班内不同时段进行多次采样。

(五)化学因素现场采样的频次应当满足GBZ159要求,物理因素现场应当至少测量1个工作日。

(六)现场环境条件应当满足采样条件及仪器设备使用要求。采样时,应当观察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保持流量稳定,在空气收集器的采集容量饱和前及时更换收集器。采样时,不得在采样点处理样品(如打开滤膜夹或倒出吸收液),防止样品污染。

(七)采样时,应当按要求采集空白对照样品,同一检测项目同一批次样品至少采集3个空白对照样品。

(八)采集样品应有唯一性标识。

(九)现场采样记录应当实时填写,并经用人单位陪同人逐页签字确认。记录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检测任务编号、样品名称、样品编号、采样点或采样对象、采样设备名称及编号、生产状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采样起止时间、采样流量、环境气象条件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采样人、陪同人等相关信息(现场采样记录表和现场测量记录表参照附件4和附件5)。

(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现场采样情况进行拍照(摄影)留证。因故不能拍照(摄影)留证的,需用人单位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样品运输应当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对于不稳定的样品,应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存。

空白对照样品应当独立包装,与采集样品一并放置、运输、储存。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样品接收、流转管理,保证各环节受控。样品接收人员检查并确认样品标签、包装完整后,填写样品交接记录。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应重新采样。

样品交接记录至少应当包括检测任务编号、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状态、样品数量、样品保存条件、交接日期、交接时刻、交接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方法的要求,对采集样品、空白对照样品进行预处理。样品应在检测方法要求的有效保存期限内完成预处理和测定。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样品测定:

(一)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批准的检测方法进行样品测定。

(二)仪器设备性能应当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且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三)实验室环境条件应当满足仪器设备使用和检测方法要求。对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天平室、理化分析室、热解吸室等,应当按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控制并实时记录相关参数。

(四)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仪器设备操作,记录仪器使用时状态、使用日期、样品名称、样品编号、使用人等信息。

(五)标准物质及化学试剂、试验用水等应当满足检测方法要求,并保证其质量。标准物质及化学试剂使用、配制应当实时记录,记录应当完整、清晰,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标准物质或化学试剂的名称、批号、生产单位、配制时的环境条件、配制浓度、配制方法、配制日期、配制人等信息。标准溶液优先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进行配制,低浓度的标准溶液宜当日配制和使用。

(六)按照检测方法的要求配制相应的标准系列,制作标准曲线;标准系列应现用现制,不得使用过期的标准曲线进行分析。对同一天分析的不同检测任务的样品,使用相同标准曲线时,应当有可溯源的标准曲线使用记录。

(七)在样品测定前,应进行质控样品测定,测定结果满足质控要求后,方可进行样品测定。样品测定过程中,应根据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同一检测项目每分析10~30个样品应进行质控样品分析,检查分析条件的变动。质控样品测定结果应在质控标准值范围内,或在质控图控制线范围内。质控样品可直接外购或单独配制。如无质控样品,可采用加标回收率进行质量控制,加标回收率应保证在75%~105%。

(八)根据样品、空白对照样品的实验室分析结果和采样体积计算待测物浓度。

(九)对保存时限有要求需进行现场测定的样品,应按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测定,使用的便携式仪器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应满足检测方法的要求。现场测定应在对样品无污染的场所进行,环境条件应满足仪器设备使用要求和检测方法要求,并做好记录。

(十)实验室分析(包括现场测定)记录应当至少包括检测任务编号、检测项目、样品编号、检测依据、检测参数、检测日期、环境条件参数(温度、湿度、气压)、样品处理、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及编号)、仪器设备条件参数、标准物质、标准曲线、质控样品、检测结果等信息(实验室分析记录表参照附件6)。

第十五条 检测结果处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数值转换,并记录转换过程。

(二)应当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数值修约。

(三)检测结果按照以下原则表示: 1.职业接触限值为整数的,检测结果原则上应保留到小数点后1位;职业接触限值为非整数的,检测结果应比职业接触限值数值小数点后多保留1位。

2.当样品未检出时,检测结果表示为小于最低检出浓度,最低检出浓度至少保留1位有效数字。

3.当空白对照样品未检出时,检测结果表示为未检出。

(四)不得随意剔除有关数据,人为干预检测结果。当出现可疑数据需舍弃时,应分析原因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检测工作中的各种原始记录应当使用受控的记录表格,及时、如实记录。记录信息应当全面、清晰、完整,按要求书写、复核、签字。记录划改应当规范,采用杠改方式,并由划改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样式见附件7):

(一)检测报告应有唯一性标识,页码和总页数标识,表明检测报告结束的标识。

(二)检测报告应当有资质认定标识,技术服务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

(三)检测报告应注明检测类别。分次完成的定期检测项目,应当注明当次检测范围。

(四)检测报告内容应当完整、规范、信息全面,至少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和地址、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检测任务编号、采样点或采样对象、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方式、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检测依据、检测日期、检测结果、审核人、授权签字人等信息。

(五)定期检测报告除列出检测结果外,应按照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汇总检测结果,并给出是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的结论,分析超标主要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措施加强检测工作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

(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应涵盖检测工作的全部程序和内容,满足检测工作的质量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二)仪器设备应当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定期实施期间核查,并做好维护、保养。

(三)制定和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通过空白对照、比对、样品复测、加标、质控样品分析等方法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四)定期参加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等外部质量控制活动。

(五)制定人员培训、监督检查、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期间核查、内审、管理评审、质量控制等计划,并严格实施。

(六)检测工作各环节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均应当按要求进行审核,并有质量监督记录。审核人需经授权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九条 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将检测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按要求归档保存,保证检测过程可溯源。检测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

(二)合同评审记录。

(三)现场调查、工作日写实等相关原始记录。

(四)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及审核记录。

(五)现场采样记录、现场测量记录、样品接收流转保存记录、实验室分析记录、原始谱图及计算过程记录等相关原始记录。

(六)技术服务过程影像资料。

(七)检测所需的技术资料。

(八)检测报告及审核记录。

(九)其他与检测相关的记录、资料。

第四篇:“卫生应急计划”卫生工作计划

.2008年是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切实关注民生、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也是我们解放思想、健全“一案三制”和“一网五库”、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一年。全省卫生系统要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卫生应急机制,加强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预案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各项部署,积极推进卫生应急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范卫生应急处置

应急法律法规是应急管理工作实践的总结和升华。宣传、贯彻、实施应急法律法规,有利于深入把握应急管理工作内在规律,使应急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通过举办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单张、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专题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题学习,对从事卫生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开展法规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

二、健全机构,夯实卫生应急基础

组织卫生应急工作专项调研,继续推进各地卫生应急机构建设。重点加强仍未单独设置应急办的地级市和珠江三角洲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建设,推进省、市级相关业务单位卫生应急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业务单位纵横交织的卫生应急体系。认真贯彻《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制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类业务技术支撑部门应急办机构、编制、队伍等指导意见,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职能,规范卫生应急职责,加强卫生应急业务技术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三、预防为主,做好卫生应急准备

认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卫生应急准备。按照卫生部《2006-2012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要求,以我厅与省人事厅印发的《卫生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系列教材》为基础,认真抓好应急培训工作,重点做好医疗一线医务人员、各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全员培训。组织考核型应急演练,着重考核卫生行政和业务机构的卫生应急能力。不断完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卫生应急预案科学检验和动态更新修订机制。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加强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评估预测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新发传染病检测技术体系,做好技术储备。健全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加强对各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督导。

四、着眼长远,落实卫生应急发展战略

认真落实卫生部《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制订《广东省卫生应急工作中长期规划》。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调研,对比发达国家和先进省份,找出差距,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制定措施,推动我省卫生应急工作上新台阶;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战略研究,解放思想,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谋划全局,促进我省卫生应急工作科学、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人才与技术建设,重点加强应急管理、现场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等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建立我省现场流行病学和卫生应急实验室网络,提高我省卫生应急管理、现场调查处理和检验检测能力。支持重点实验室成为国家参比实验室,统筹构建完善的、各有专长的应急网络实验室。

五、加强督导,推进卫生应急工作

加强卫生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的检查、督导。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实施5周年,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题督导。开展卫生应急机制建设和工作任务的评价标准研究,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评估,不断推进卫生应急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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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心下移,开展卫生应急基层工作

不断强化县级政府的卫生应急工作责任,开展创建卫生应急示范区活动,引导政府加大基层卫生应急投入,及时协调解决[由网站收集整理]人物财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卫生行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完善“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卫生应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深入开展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卫生应急志愿者队伍和义务宣传员队伍。

七、联防联控,协调有序应对突发事件

不断巩固粤港澳、粤桂和泛珠卫生应急合作,建立完善跨地区的信息通报、技术培训、资源共享、人才交流、联合演练、定期会议等机制,实现地区间的卫生应急优势互补。继续加强与农业、林业、检验检疫、工商、交通、教育、航空、气象、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开展联合科技攻关,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逐步编织起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联控网络。

八、加强宣教,提高公众危机意识

不断完善风险沟通机制,加强媒体应对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提高利用和引导媒体的能力。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采用互联网、报纸、广播、电视、宣传画、宣传折页、宣传教育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危机应对意识和认知水平与防护能力。

第五篇:设备(包括应急救援器材)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定期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

设备(包括应急救援器材)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定期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

一、 设备安装、拆除制度:

1、 机械设备已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了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2、

3、 不得安装属于国家、本省命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机械设备。 爆破施工项目采购的二手机械设备,必须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技术检测报告,并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质量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

4、 各种机械设备应备下列技术条件:(1)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和详细说明书;(2)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4)安装操作规程;(5)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签定证书、合格证书;(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7)其他注意事项。

5、 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活动。

6、 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单位应当依照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则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安装、拆除活动,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对其安装的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

7、 从事机械设备安装、拆除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建筑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二、 设备验收、检测制度

1、 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如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 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1) 合同或任务书

(2) 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3) 机械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2、 机械设备安装后能正常使用,符合有关规定和使用的技术要求。

3、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标志,到所在地、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将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调入正式使用。

三、 设备使用制度

1、

2、

3、

4、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机械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 非机具工操作要追查责任人,并按公司规定处理。 特种设备:

(一)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特种设备档案必须是从特种设备的设

计、制造、使用、检验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它向人们提供特种设备各个过程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掌握和分析特种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

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技术文件和资料: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及有关附属

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在作业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 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四、 设备定期保养制度

1、 定期保养的目的:机械设备正确合理的使用和维修保养,起目的在于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延长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防止不应有的损坏和不应有的机械事故。

2、 保养作业项目:清洁、润滑、调整、坚固、防腐等。

五、 维修改造

1、 小修:小修的工作内容,注意是针对日常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和简单修复少磨损件,同时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的性能。

2、 项修:项修的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状态恶化已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项目,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针对性的修理,项修时一般要进行部分拆卸、检查、更换或恢复失效的零件,必要时对基准件进行局部修理和校正,从而恢复所修复部分的性能和精度,以保证机械在整个大修间隔内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正常的工作性能。

3、 大修;设备大修是机械在寿命期内周期性的彻底检查和恢复性修理。大修时,对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部件部件解体,恢复基准件,更换或恢复全部(合用的零件,修理设备的电气系统,修理设备的附件以及翻新外观等)从而达到全面消除修理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的规定、技术性能和精度。

4、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验收保养、维修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当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同时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

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规范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调入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时,必须请用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的完成。竣工后,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天内装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保存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六、 设备报废制度

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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