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建议

2023-02-04

第一篇: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建议

关于购买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住房公积金购买申请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xxx,身份证号为:5115xxxxxxxxx27589,现在公司第六项目部担任资料员一职。

现根据自身需求,本人决定向公司申请购买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账户及缴存的所有费用(包括公司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均由本人全部承担,并按照公司统一规定和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月共缴存800元,即每月从工资里扣除800元(大写:捌佰元整)公积金费用,从2018年8月起开始购买。

特此申请,望批准为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成公积金贷〔2013〕8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填报时间: 2013-07-03责任单位: 成都公积金中心

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的审批,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就个人贷款审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的认定

(一)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的认定范围。

借款人(含共有人,下同)房屋登记信息的认定范围为借款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成都市中心城区及14个区市县)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实际名下拥有的房屋。

( 二)认定方式。

中心综合业务系统通过与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联机查询后,对查询结果自动进行判断和认定。

(三)不再提供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记录》。

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时,应在中心各贷款业务办理窗口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并打印《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记录》(以下简称“《登记记录》”),不需再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登记记录》。中心各贷款业务办理窗口须确定专人办理借款人房屋登记信息的查询、打印、盖章等工作,各贷款受托银行应将《登记记录》存入贷款档案。查询结果有效期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须重新查询并打印。

(四)查询方式。

经借款人授权后,中心工作人员方可通过综合业务系统“贷款模块”---“房屋信息查询”---“产权信息查询”查询借款人的房屋登记信息记录。

(五)异议处理。

借款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由借款人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验证或修改房屋登记信息。

二、关于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认定

借款人当笔贷款每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借款人家庭月平均收入的70%。

三、执行时间

以上事项从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过去成都公积金中心制定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文件,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6月9日

第三篇: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杭公积金[2005]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房公委(2005)3号)精神,现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条件

(一)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3、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经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符合贷款条件;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已经公积金中心备案;

4、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建住房全部价款的30%,且同意以购、建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二)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或其他规定标准以下,在贷款还清后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建房,且符合上述贷款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额度和期限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为20万元,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

2、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得超过职工或其配偶的法定退休年龄。

3、具体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以及申请人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建房状况和价格或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二)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贷款申请

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委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申请时,提交借款申请表,申请人及其配偶和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首期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所购、建住房情况提供以下具体证明材料:

(一)申请商品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

(二)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出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通过房产中介代理交易的,另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资金监督支付协议书;双方自行交易的,另需提供银行房产交易信用中介协议(银行交易付款履约保函)。

(三)申请房改房贷款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及价格审批表、售房款储存监收证明单、出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申请拆迁安置房贷款的,提供安置房购房发票、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回迁安置协议书或拆迁补充协议、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申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造价预算、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四、贷款审批

(一)职工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后,由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身份、购房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购建房状况和价格或价值、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的审批意见。

(二)贷款审批应当查验申请资料及购房交易的真实性。公积金中心或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应当履行面谈程序,建立面谈记录,必要时,公积金中心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

(三)贷款审批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15个工作日未办完审批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延期原因由公积金中心或委托银行告知申请人。

五、合同签订

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和产权共有人(抵押人)、保证人、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共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申请合同公证、办理抵押登记,并由借款人签具借款借据。借款人签订合同时需同时办理住房贷款综合险并缴纳相关费用。

六、贷款发放

借款担保合同生效后,委托银行根据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贷款资金按以下方式划转:

(一)申请商品房贷款的,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转入售房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

(二)申请二手房贷款的,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转入房产中介公司在委托银行的监督支付账户(通过房产中介代理交易),或转入借款人的银行交易付款履约保证金账户(双方自行交易)。

(三)申请房改房贷款的,贷款资金以借款人名义转入售房单位的住房基金专户。

(四)申请拆迁安置房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的银行存款账户。

七、贷款归还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两种,由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选择。具体还款方式为:

1、等额本息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

2、等额本金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归还,借款人应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还款本息金额,由委托银行按月扣还。

(三)借款人在贷款发放6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每年一次。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5日向公积金中心或委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签订补充借款合同。

八、贷款结清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应持委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结清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出具抵押注销证明,签署抵押注销意见,将房屋他项权证和保险单退还借款人,由借款人到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九、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收逾期罚息或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附件:杭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略)

第四篇: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申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是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缴存比例为单位、职工各10%。但因为资金困难,我单位无法自我单位成立之日起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现申请从2017年4月开始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成立至启始缴交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暂缓缴交,待经营状况好转后再予以补缴

特此申请。

单位名称(公章)

2017年3月25日

第五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职工住房保障机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决定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缴存比例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由现行的各5%提高到各8%,并确保到2015年底前缴存比例提高到12%。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职工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区县、各单位要明确相关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抓紧对本辖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梳理。凡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缴存的单位,要及时调整到位。

(三)加强督促,严格执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对未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执行;对有条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单位,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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