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归口管理职责

2022-07-03

第一篇:保密归口管理职责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三)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五)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工作。

(七)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二篇:相应业务归口管理制度

全面预算是一项全员性的工作。实行预算归口管理,将相应业务预算内容首先归口到有关部门,然后由归口部门再具体落实管理的相关人员,实质上就是落实预算全员性的重要表现。为加强学校相应业务归口管理,特做出如下规定:

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建立业务归口管理领导小组,学校法人任组长,制定业务归口管理领导小组职责,细化小组成员分工。

一、编制预算时归口管理

财会部门将预算控制数下发到归口部门,归口部门必须按照学校实际情况对照上一年的预算情况,以预算金额分解正确、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准则,归口部门对本年的各项预算控制数细化,编制报表的各项目分配要合理。数据要计算准确,并加以归类汇总。

上报的预算表临时有改动或临时预算有调整时,归口部门还负责预算的调整工作。由归口部门细化调整后的预算控制数再上报到财会部门和预算工作小组。

二、学校收支归口管理 收入实现归口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确定是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

三、资产管理情况归口管理

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四、合同管理情况归口管理

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并将合同的副本上报财务处备案。实际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和收支管理相结合。

五、归口管理负责人和组成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违反学校相关业务归口管理细则规定,否则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取消归口管理小组成员职位。

第三篇:信访问题归口分工处理办法(本站推荐)

信访问题归口分工处理办法

中办发1991年19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1991年〕19号通知)

1、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2、有关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干部的使用及党政领导机关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由党的组织部门处理。

3、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以及依法应由法院受理的有关告诉的问题,由人民法院处理。

对已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免予刑事处分人员的善后处理问题,判决前是国家职工的,按来信来访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属系统,由有关部门处理;判决前不是国家职工的以及无家可归人员由人民法院会同当地政府处理。

4、不服逮捕、公诉或免予起诉,检举、控告贪污、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违法乱纪的问题,由人民检察机关处理。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

5、检举、揭发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反映公

1 安干警违法乱纪问题和交通事故、户口管理、因私出入境问题,不服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定居,以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问题,由公安部门处理。

6、控告司法行政部门干部、职工的违法乱纪问题,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违法乱纪问题,有关劳改、劳教人员因工致伤、致残的处理,劳改人员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期满解教后要求留场(厂)就业、转工或安置去向的联系问题,宽释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求退休、回原籍问题和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宽释后安置等问题以及有关律师业务和公证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司法部门处理。

7、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违反政纪行为的问题,由监察部门处理。

8、有关烈军属、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补发证件,城镇盲聋哑人、残疾人员的生活安置,城乡救灾,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已经安置的退职、精简下放职工要求解决生活困难,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不服农村划定的阶级成份以及行政区划纠纷,外侨、外国人要求和中国人结婚等问题,由民政部门处理。

9、不服各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政纪处分改变后的善后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属企业

2 单位的,由劳动部门协助处理,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门或监察部门协助处理;属于党委管理的干部和党委系统的,由党的组织部门处理。

10、职工要求解决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退职、退休、离休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属企业单位的,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协助处理,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门协助处理;属各级党委系统的,由党的组织部门处理。

11、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农、牧、渔、副业生产和农村乡镇企业等方面的问题,农村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房产、水面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问题,由农业部门处理。

12、有关水利纠纷、水库移民安置等问题,由水利部门处理。

13、有关林业政策、林业纠纷方面的问题,由林业部门处理。

14、城镇街道企业方面的问题,按业务范围,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5、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屋的管理,房屋政策,乡镇、工矿区住宅的规划、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等,由建设部门处理。属于企事业、机关、学校占用私人房屋问题,由占房单位所属系统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建设部门协助处理。

16、有关城乡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等问题,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17、有关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

3 违法占地、以及土地有偿转让等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18、有关揭发检举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国家税收,反映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问题由审计部门处理。

19、有关违反海关法规方面的问题,走私和违章案件的控告、申诉,由海关处理。

20有关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处理。

21、有关国内法人之间及城乡个体经营户、农民同法人之间经济合同的纠纷仲裁等方面的问题,城乡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问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2、个体工商业、城乡集市贸易的税收和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罚等方面问题,由国家税务部门处理。

23、有关四化建设方面的建议、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问题,按问题性质,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4、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科技法规、科技规划、科技成果的利用和管理,科技成果的奖励、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科委处理。

25、有关科技干部政策,科技人才的培训、职称评定、高级专家的管理、出国留学生的派遣和回国分配等问题,分别由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人事部门协助处理。

26、有关公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历、大中专

4 毕业生的分配,申请自费留学以及招生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由教委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7、有关侨务政策,归国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要求安置或要求为国内亲属落实政策等问题,由侨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8、有关少数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国家民委处理。

29、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由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处理。

30、有关原工商业者、民主党派人士、起义和投诚人员、爱国人士、台属、台胞落实政策,台胞要求定居,右派复查和改正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特赦人员的问题,由党的统战部门处理。

31、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麻风病、传染病的防治,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工作,农村卫生院的业务管理等问题和个体开业行医等问题,由卫生部门处理。

32、企业、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医院的医疗事故等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卫生部门予以协助。

33、临时工、合同工、民工因工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有关部门处理。

34、有关工伤鉴定的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卫生、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35、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理。

以上各条未列入的问题,均按来信来访人员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归口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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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保密工作职责

1. 对公司各级保密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2. 拟定保密管理制度、措施、办法和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向保密委员会提出保密工作建议,具体落实保密委员会的工作决策和部署;及时组织传达上级保密工作文件和领导批示。

3. 对涉密人员的保密资格岗前审查、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行前教育、离岗时涉密载体监督工作和脱密期回访工作。

4. 组织、指导定密和密级变更工作;

5. 指导和监督国家秘密事项及其载体的接触和知悉范围;

6. 负责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情况管理和检查;

7. 负责公司保密教育培训和每月的保密检查和自查,对保密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8. 组织涉密活动、涉密会议、对外交流和宣传等方面的保密审查; 9. 组织制定、实施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防护措施和设施设备组织实施保密技术检查;

10. 查处泄密事件,制止、纠正、查处有关保密违纪、违规行为;发现泄密案件及时上报上级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11. 向保密委提交保密工作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和工作建议; 12. 负责公司保密工作档案文档管理工作。 13. 承办上级和本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保密事项。

第五篇:保密工作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局机关党委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报经县保密委员会批准或有关部门会签后下发施行。组织和监督机关各部门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规定。

2、负责对机关各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对保密要害部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和监督;会同机关有关部门制定做好重大涉密(涉外)活动和涉密会议的保密工作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机关各部门的保密工作。

3、指导机关各部门按照《保密范围》和法定程序开展保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机关干部职工进行保密宣传教育,开展涉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的保密教育和培训工作。

4、负责指导机关各部门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并按权限报批,负责指导机关各部门信息上国际互联网、政府公开网站发布之前的保密审查,督促和监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责任制的实施。

5、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机关各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组织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6、对机关各单位发生的泄密、窃密事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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