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建筑范文

2022-06-16

第一篇:恩施土家族建筑范文

浅谈恩施土家族婚俗

引言: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的民族特色构成了博大而丰富的中华文化。在民族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过一次次的民族大融合不少原有的少数民族风俗已销声匿迹,少数民族汉化的现象越来越明显。即便如此,依然保留了不少少数民族特有的民族风情,它们是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是中华民族文化璀璨的奇葩。

摘要: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位于鄂西山区的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自古以来是土家族聚居的地方,因其封闭的地形、落后的交通而与外界联系尚少,土家族人至今任然保留着许多富有特色的民族风俗。土家族人的婚俗习惯别具一格,饶有风趣。本文将从土家族人求婚到结婚的过程浅谈其别具特色的婚俗习惯。 关键词:土家族

婚俗

哭嫁

一、求婚

土家族人讲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习惯,但却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婚姻有父母包办。土家族儿女崇尚婚恋自由,父母不会强求。

土家族山寨做父母者,看到儿子年满十二岁以后,就开始请媒给儿子访亲。既要门当户对,年龄相当,又要聪明伶俐,“八字”相合的姑娘。访好后,便请“暗媒”偷女方生庚“八字”,这暗媒要与女方有关系的人,以走亲或逢年过节的机会闲谈中,偷到女孩的生庚“八字”。若与男方的生庚“八字”合得上,便正式请土媒人向女方求亲。家族男青年看中某家姑娘后,便请媒人到女方家求婚。求婚媒人除了要带礼物外,无论刮风下雨,还是晴天,都要自备一把伞,这把伞叫“团圆伞”,它象征圆满的结果。媒人第一次到女家去求亲,将带来的雨伞倒置于大门外,空手进屋去见女方父母。若女家没有拒绝,媒人第二次去求亲,将雨伞倒置于堂屋,主人把雨伞拿去。再放置于大门外,示意好感。媒人第三次去求亲,既要带雨伞,又要带一块猪肉去。女方主人若将媒人的伞拿进房内,则表示同意这门婚事。经过多次请求,女方的父母才松口说好,给提亲人招待酒饭,双方才商定“认亲”(即订婚礼)的日期。

二、订婚

土家族人订婚,俗叫“认亲”,又叫“放爆竹”。女方的父母许亲后,就商量“认 亲”的事。“认亲”(放爆竹)。由媒人带领男孩和备办的酒、肉、粑粑、团馓等礼物去女方谢恩。男孩到女方家里,先放爆竹,拜祖先、拜亲爷亲娘,并要媒人指引男孩向伯伯、伯娘、叔叔、婶娘„„逐个请安,这才叫“正式订婚”,告诉邻居亲事己定,别人不要再打主意。有些地方,女方把女儿的生庚时辰用红纸写下来交给男方,也叫“取八字”。男方合上“八字”后,才放爆竹认亲。小“认亲”,一般不留客,当天去,当天回。

三、结婚

(一)求婚。男方要求结婚时,婚前那年农历正月初,选择吉日要到女方家拜年。拜年时的礼物中要送一只连猪尾巴的猪腿。

(二)送日子。女方同意这年出嫁后,男方就择定结婿吉日,并取得女家同意之后,男方则请媒人带上酒肉和衣服等礼物,到女方家“送日子”,正式决定婚期。若女方不同意,男方则要另择日子,再定佳期。

(三)忙嫁。婚期确定后,男方要作好接亲的准备,备好过礼的酒肉、礼布和送给新娘的衣服、首饰等,而女方则要准备“嫁奁”。 (四)过礼。婚前三天,男方请人到女方家送礼,俗叫“过礼”。男方为女方送去准备嫁女用的酒、肉、衣服、首饰、被里子等礼物。同时,还问清楚,迎亲那天要多少人,几乘轿子,还有什么未尽事宜,女方完全答复后,就准备迎亲。

(五)哭嫁。土家族以前有哭嫁的婚俗,那时土家族把是否会哭嫁,作为衡量女子才智和贤德的标志。因此,姑娘们都很重视哭嫁。当她们还只有十一种、二岁的时候,就收敛笑容,学习哭嫁。随着年龄的增长,青春的觉醒和成熟,心中的抑郁怨恨之气越积越多,出嫁时泪水就会如决堤的河水,倾泻而出。哭嫁,源于妇女婚姻之不自由,她们用哭嫁的歌声,来控诉罪恶的婚姻制度。今天,婚姻自由了。土家族姑娘在结婚时也还要哭嫁,但现在的哭嫁仅是一种仪式罢了。陪十姊妹是土家族姑娘哭嫁的独特形式。新娘出嫁的头天晚上,爹娘邀请亲邻中的未婚姑娘9人,连新娘共10人围席而坐,通宵歌唱,故称陪十姊妹歌。

(六)戴花酒。结婚头天,为女方的“戴花”日,亲朋至友都来庆贺。吃“戴花酒”,给新娘戴花。戴花前,请里手而贤德和有子女的妇女给新娘“开脸”,即扯去汗毛、修好眉毛,将长发辫子绾成“粑粑髻”。髻心缠红头绳,插上银簪、莲蓬、戴上青丝帕、牙签、手圈、耳环等头饰。开脸毕,举行戴花仪式。 (七)接亲。男子方派花轿子和乐队等接亲队伍,由“头嘎”、“二嘎”、“摸米”带队到女家迎亲。

(八)拜堂。新娘从灯上跨过去,进入堂屋中央,向祖先神龛恭恭敬敬地作一个揖以后,立即拜堂。行拜堂礼,叫“交拜合卺”,拜堂时男左女右并立。礼毕后,作大乐,鸣炮。这是结婚最大的礼。拜堂后新郎抢先入洞房,坐在床边,待新娘进门,新郎用手揭去新娘头上的“蒙帕”,互相嫣然一笑,顺手又抢新娘头上的插花,表示爱新娘如爱花。新娘则摘去胸前的护身镜,以示一身清洁如镜,乐意来到婆家。送亲娘子随即进房,向新郎祝贺。新郎出房以后,送亲娘子关上房门,让新娘脱去露水衣,露水裙、露水鞋,换上新装,与众见面。接着,新郎新娘在“正酒席”上向亲友敬酒。

(九)闹新房。“交拜合卺”的当晚,全村寨青年男女闹新房,前后可闹三天,有“三天不分大小”之说。俗话说:“越闹越发,人财两旺。 (十)敬茶。婚后次晨,新郎、新娘还要给宿客长辈敬茶,新郎端一个内若干碗团馓的茶盘,新娘另端一个内放若干双布鞋的茶盘,夫妻双双为长辈敬茶、送鞋,受用者,圆赠茶礼,鞋礼。 (十一)回门。新婚三朝,新郎新娘则要回娘家省亲,俗叫“三朝回门”。回门要带猪腿、团馓、糖食、酒等礼物孝敬父母。回门,不论远近,一般要当天去,当天圆。回时,女方父母要给新婚夫妇打发钱,并教他们兴家立业,夫唱妇随,白头偕老。

第二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管理条例

(2005年3月1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2005年5月27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州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境内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乡村公路建设,应当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坚持建设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县(含县级市,下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的规划、 ·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扶持引导、地方主体投资、群众自愿投入相结合的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机制。

乡村公路属于农村的基础设施,其建设国家给予一定补助。乡道产权属于乡人民政府。村道产权属于村民委员会。村道按照村民自建、自用、自管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 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乡村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公路方面的法律、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和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法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自治州境内收取的拖拉机(含小四轮)、三轮车、摩托车养路费,主要用于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九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已经列入国家养护范围的乡道以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养护为主。村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十条 自治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编制本行政区域乡村公路发展规划,对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安排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乡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并对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安排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

(三)指导、协调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监督乡村公路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乡村公路竣工验收,培训、考核乡村公路管理人员。

(四)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

(五)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共同负责村道的管理, 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其他道路实施路政管理。

第三章 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乡村公路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集镇、村庄建设的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乡村公路应当实行统一规划,规划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乡道规划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乡人民政府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乡人民政府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村道规划应当与乡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建设资金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乡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二)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百分之—安排乡村公路建设资金;

(三)有关部门用于乡村公路建设的专项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村道建设资金;

(五)社会各界对乡村公路建设的捐赠、赞助资金;

(六)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筹集的乡村公路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内重点线路的建设,以及扶持贫困乡、村的乡村公路的建设。

乡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林地、保护基本农田、合理安排的原则。

建设乡村公路需要使用单位或个人依法承包使用的土地、林地的,承包者应当服从公路建设的需要。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乡村公路需要占地、拆迁房屋或者清除地面其它附着物的,由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商一致,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乡村公路的新改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规程。工程竣工后,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乡村公路应当同时建设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等配套设施,并逐步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地名牌、指路牌、里程碑、界碑、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

标志。

第四章 乡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乡村公路养护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提高养护质量。

第二十二条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养护定额投资资金、养护补助资金; (二)财政转移支付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三)县人民政府每年按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的乡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社会各界对乡村公路养护的捐赠、赞助资金;

(六)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乡人民政府对交通流量大并享受国家养护补助的路段,应当建立专班常年养护;对交通流量小、不享受目家养护补助的路段,应当组织村民定期养护和突击养护。乡人目政府应当与实施乡村公路养护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养护合同。

第二十四条 因山洪、泥石流、滑坡、雪崩、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受到严重损害的,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公路畅通。第二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建设、养护乡村公路的需要,在公路沿线合理设置料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在已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的料场取±和采挖砂石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六条 乡村公路绿化由负责养护的单位按照因地制宜、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和谁营造、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统—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绿化乡村公路的花草、树木,只允许进行抚 育性修饰。需要更新采伐树木的,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

对超过电线、电缆安全间隔距离的路旁树木,可以按规定距离修剪枝丫,但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事先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乡村公路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乡村公路管理规定和措施,并向群众公布,切实保护路产路权。

第二十条 在乡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

(二)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二)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打场晒粮或者其他有碍交通的行为;

(四)其他违法利用、侵占、损坏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第三十条 在乡村公路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和进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如有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以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缩窄或者拓宽河床、烧荒、

爆破、取土、伐木或者进行其他类似作业。

第三十二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在乡村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修建跨越乡村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和跨越公路设置标语标牌或者在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按管理权限征得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单位或者组织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村公路建设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牌,明确公路限载重量以及可以通行车辆的类型。

超过乡村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隧道限定标准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乡村公路临时通行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乡村公路行政管理单位或者组织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方可通行,其所需费用由运输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或者拦截车辆。

第三十六条 乡村公路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抹、拆除、迁移或者损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无理阻缘乡村公路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殴打、辱骂乡村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乡村公路损失赔偿费及罚没款用于乡村公路维修。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路政罚款及罚没物资变价款一律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经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乡道和村道。

乡道是指除国道、省道、县道以外的,主要为乡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跨行政村的村道是指除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外的,主要为行政村区域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公路。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用地是指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范围内的土地。乡村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里程碑、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建设的主要为自身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4月25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批准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乡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81810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7-24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1996年3月13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

第三章 邮电通信设施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快邮电通信设施建设,保障邮电通信设施安全和通信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邮电通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三条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邮电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发展邮电通信事业的方针,遵循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把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第五条 邮电通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哄抢和破坏。

第二章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

第六条 第六条 自治州应优先发展邮电通信事业,不断提高邮电通信的整体水平。到本世纪末做到全州所有乡镇和大多数村通电话,村村通邮。

第七条 第七条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当地邮电部门应积极参加规划和计划的制订工作。

第八条 第八条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应当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合理配置通信资源,保证国家公用通信网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先进性。

国家公用通信网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互利互惠、合理组网,充分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资源,合理组织专用通信,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 第九条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其资源来源是:

(一)自治州、县(市)邮电部门自身积累的资金;

(二)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投入;

(三)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在机动财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以工代赈项目中安排的资金;

(四)社会捐资;

(五)其它依法筹集的邮电通信建设资金。

加强邮电通信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邮电通信设施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第十条 新建或扩建车站、机场、大型工矿企业、城市工业区、住宅区,以及规划发展的郊区或对旧城进行成片改造,应当规划与之配套的邮电服务场所和邮电设施,所需建设经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资金来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新建大楼(包括住宅楼),应根据邮电通信需要并按规定标准预设电话管线,在地面层设信报收发间或信报箱、信报箱群。 预设电话管线和信报箱的设计施工标准,由州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州邮电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邮电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需要,设置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邮筒、信箱或进行流动邮电服务。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负责转运邮件的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邮电部门应当设置邮电通信服务网点,有关单位应当提供邮件装卸运作场所和邮电车辆出入通道。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通信管线需通过桥梁、隧道、人防工程、水利工程等建筑物和横跨航道以及需使用公路用地时,邮电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通信管线如不影响原有建筑物的使用或不改变其结构的,不另支付费用。有关部门需要对附设通信线路和建筑物进行检修或拆迁时,邮电部门应予配合。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邮电部门设置电杆或埋设管线,应当合理规划,节约用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设置电杆或埋设管线所需的土地无偿使用;但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被损毁的,邮电部门应恢复原状或按规定补偿。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邮电通信设施建设与交通、电力、广播电视和其他设施建设因施工现场狭窄,影响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章 邮电通信设施保护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用于邮电通信的建筑物、邮电标志牌、标识牌、邮电通信专用车辆及其他邮电运输工具;

(二)公用电话亭、电话机、邮亭、信筒(箱)、信报箱、信报间、邮件转运站及其他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专用设备;

(三)通信用电杆、线条、电缆、光缆、拉线、线担、隔电子、管道、管孔、配线箱、天线、馈线、地线、无线电台、微波站(塔)、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邮电通信专用公路、专用输电线路、卫生通信地球站及其附属设施;

(四)其他直接用于邮电通信的设施。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投币式公用电话机、磁卡电话机、信筒(箱)、邮政自动出售设备等邮电通信设施内投掷易燃易爆物品、可渍物、污秽物及其他杂物,或在上述设施上张贴广告、宣传品及各种印刷品等;

(二)在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范围内点火烧荒、烧窑、爆破、堆放易燃易爆品;

(三)在距电杆、拉线5米内挖砂、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各2米和天线区域周围2米内地面上建房搭棚;

(四)向电杆、线条、隔电子、电缆、光缆、天线、天线馈线及附属设备射击,投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在埋有地下电缆、光缆的地面上及其两侧各1米内建房搭棚,在埋有地下电缆、光缆的两侧各3米内挖砂、取土、挖沟、控井、钻井或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等可能腐蚀电缆、光缆的建筑,在市区内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0.75米、市区外地下通信管线两侧各2米范围内栽植树木;

(六)在埋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或倾倒腐蚀性的物质;

(七)在电杆、拉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施上拴牲畜和搭挂广播、有线电视、电力等非邮电通信线;

(八)擅自移动、拆除或损毁邮电通信设施;

(九)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先于邮电通信线路建设的建筑、设施,不符合前款第三项或第五项规定应当拆迁的,邮电部门应按规定支付拆迁费用。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因生产、建设或者施工等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拆迁邮电通信设施或改变邮电通信方式,或可能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必须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拆迁通信设施或改变通信方式需要的费用,由提出迁改的单位或个人负责;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实施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一)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桥梁、隧道、农田水利工程以及铺设管道、疏浚航道的;

(二)开山、炸石、砍树、运输超高超大物件、修建房屋的;

(三)布设电力线路、电站网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广播电视线路、专用通信线路以及设置对有线、无线通信产生干扰的电气设施的;

(四)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液、废渣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或者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邮电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微波通信设施,应向所在地区城建部门备案,说明微波传输方向保护区域范围、标准和要求。

不得在微波传输方向保护区域范围内新建影响微波传输的建筑物。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凡需要修剪枝叶的,由邮电部门通知树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在三日内修剪,逾期不修剪的,邮电部门可以自行修剪。需要伐除的由邮电部门与树木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协商并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后伐除。 修剪树竹枝叶,不予经济补偿;砍伐树木应按规定补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邮电部门应当定期维修邮电通信设施,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设施完好,保障邮电通信畅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输电线路、广播电视线路需要与邮电通信线路交越的必须保持规定的空间距离,确保邮电通信线路的安全。

现有的输电线路、广播电视线路与邮电通信线路交越未达到规定标准空间距离的,邮电部门应与有关电力主管部门、广播电视部门共同协商,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采取措施所需费用按照谁后建谁承担、同时建设共同承担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开展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教育,组织有关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保护通信设施。

邮电通信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破坏、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邮电部门保护和抢修。

邮电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因抢修恢复通信需临时占用土地、砍伐树竹、损坏青苗等,有关部门应予支持;但事后应补办手续,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除经公安、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废旧电线、电缆等通信器材。单位或个人出售废旧通信设备和器材,必须持单位证明;无证明的,收购单位不得收购。

废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废旧物资中,发现有盗卖或变卖通信设备和器材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邮电部门。

对盗窃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等通信设备,危害通信安全,破坏通信设施的案件,邮电部门应配合司法机关及时侦破和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将邮电通信设施纳入建设规划的,由县以上城建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县以上邮电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损坏邮电通信设施、阻断通信的,责令赔偿修复费用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损失,并处相当于损失金额1至2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县以上邮电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邮电通信设施损坏,影响其效能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修复的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对邮电通信设施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依法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办法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城镇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州、县市两级经办,风险调剂,分步实施。全州范围内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核算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就医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第三条

州级统筹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全州统一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三个保险层次。

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者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是指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一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时,由大额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其医疗费用。

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以提高保障水平的补充性医疗保险。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人员统一纳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自主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条

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以本人上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经社会保险稽核低于上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缴费基数;工资总额超过上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

第七条

单位按其缴费基数的6%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1%,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3.5%。

第八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由同级财政按上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1%分别拨付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

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由同级财政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5%拨付公务员医疗补助,纳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第九条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以上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其退休时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规定年限。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缴费用由单位承担;因本人原因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缴费用由本人承担。

当地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已参加工作,按规定可作为连续工龄计算的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上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选择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州统一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两个保险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两个缴费档次,由城镇居民选择参保:

(一)第一档次个人缴费标准为上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缴费;

(二)第二档次个人缴费标准为上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按每人每年160元的标准缴费(未成年人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费,在校学生按学年缴费)。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缴费。

第十二条

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按照第二档次缴费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按照第二档次缴费参保,个人每年缴纳80元,差额部分由财政补助。

第十三条

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2%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8%计入个人账户,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计入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与参保人的对账制度,设立参保人个人账户网上查询平台,确保参保人的知情权益。

第十四条

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上部分所缴纳的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50%计入个人账户。

本办法实施前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的国有改制、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职)人员以全州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3.8%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按当年筹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15%建立居民门诊统筹基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在本地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内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200元。

第十六条

统一严重慢性疾病病种和支付限额,进一步提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重症精神病药物治疗等门诊支付水平。

第十七条

城镇参保人员内首次在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一级医院60元。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在

一、二级医院住院免交起付标准规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

第十九条

城镇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85%。

城镇居民选择第一档次缴费参保,在州内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0%、60%、50%;选择第二档次缴费参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5%、75%、65%。

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在惠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享受医疗及服务费用减免和药品平价销售优惠,医疗保险报销和惠民医疗减免之和不低于目录内医疗费用的80%。

参保人员转外就诊、休假、探亲、外出务工和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长期异地居住期间,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相应降低8%。

第二十条

当统筹基金结余超过征收额15%,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统筹基金征收额60%的县市都应建立大额费用补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全州执行统一的基金预决算制度,强化预决算对基金收支的约束作用,建立州级风险调剂金制度。由各县市按上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数的5%上解,总额达到上全州基金支出预算数的30%后不再提取。

当年统筹基金出现赤字后且历年累计结余不足以支付时,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核准,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州级风险调剂金给予补助80%、地方财政补助20%。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医保州级风险调剂金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全州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软件,建立州级医疗保险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和方式等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目录外费用所占比例、大型检查阳性率等控制指标,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有效控制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第二十四条

全州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费用结算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目录内甲类药品占住院药品费用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50%,使用乙类药品不得超过40%,使用目录外药品不得超过10%。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应当经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签字同意,且目录外费用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10%;确需超过的,应经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否则,超过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中目录外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10%,超过部分在年终结算时扣除。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全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医疗费用按同一统筹地区标准及时结算。

第二十六条

全州执行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全州范围内流动,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实行城镇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后,城镇医疗保险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由州统一制定,各县市不得另行制定或者调整。

第二十八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确保基金安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编制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报告,加强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构建风险预警系统,合理控制费用支出增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五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落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

资支付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决定》(鄂发〔2011〕2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落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 “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动者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责任。

施工企业应当将劳动者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造成劳动者工资拖欠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劳动者工资直接清偿责任。发包方监督不力或者因其过错致使施工企业侵占、挪用劳动者工资款项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施工企业不能清偿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担先行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

二、切实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计算标准、工资结算方式、工资支付时间及工资支付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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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者花名册,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入职(进场)时间、离职(离场)时间等内容。劳动者花名册一式两份,施工企业一份,发包方审核保留一份。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劳动者工资支付表,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情况,明确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月份、工种、单价、工程量、应付金额、社保费缴纳金额、实付金额、本人签字等内容。工资支付表由施工企业留存备查。

三、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严格审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等进行限制。

四、健全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交通、水利、铁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筑、交通、水利、铁路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确保工资支付保证金落实到位。凡未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开工的手续。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建设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责

任。

项目办理批准开工手续之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应当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填报《工资支付保证金申报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具体金额按规定计提。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用于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者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实后,可从工资支付保证金中垫付劳动者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并相应冲减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

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同时,在施工现场张贴《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无工资拖欠、克扣投诉举报的施工企业填报《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申请表》,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确无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工资支付保证金本息。

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解决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系会议制度,认真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形成推进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州级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及部门职责如下:

州人社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查处劳动者工资拖欠案件及劳动争议处理;组织协调处理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州发改委:审查各类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立项的资金筹措情况,对资金准备不足的不予立项。

州公安局:依法协助处理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

州监察局: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劳动者工资支付监管职责;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州司法局: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导公证机构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

州财政局:负责建立工资应急准备金;保障劳动者工资清欠工作专项经费。

州国土资源局:做好国有企业土地的收储和出让工作,对企业急需通过转让土地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优先将企业拟转让土地纳入售出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储和支付收储金。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分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做好企业工资支付账户的查询、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中,配合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解决工资拖欠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工资保证金等预防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

恩施银监分局:督促商业银行加大清理拖欠劳动者工资工作力度,加强清欠的金融服务工作。

州住建委、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水产局和州铁路办、高速公路办:督促施工企业落实

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督工程分包,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分包、转包;监督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监督总承包企业履行劳动者工资支付监管责任;督促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州政府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追究所监管企业经营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任。

州工商局: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州铁路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协调州境内铁路建设单位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查处。

州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促、协调州境内高速公路建设单位落实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的查处。

州信访局:接待来信来访,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

州总工会: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纠正;将工资支付作为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推动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切实做好职工思想工作,推动解决拖欠工资工作顺利实施,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系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违法情况通报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每季度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各成员单位之间也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按季度互相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重大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应当向社会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因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引发劳动者工资拖欠

问题的,由该部门承担责任;因部门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工作失职引发劳动者工资拖欠,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州政府督查室每半年将对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对各职能部门履责情况进行通报。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水产等部门和国土资源、铁路、高速公路、电力、烟草、通讯(移动、联通、电信)等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下一季度第1个月的5日之前,下同)将各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情况和工程开工情况反聩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季度将处理劳动者工资拖欠案件及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情况通报给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水产、招投标等部门和国土资源、铁路、高速公路、电力、烟草、通讯等建设单位。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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