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风俗的变迁

2022-11-27

第一篇:中国婚姻风俗的变迁

中国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及其对女性发展的影响 提纲

一、 近50年中国婚姻家庭政策的变迁

1、1950年代初至1970年代后期——第一部《婚姻法》出台及其贯彻执行

2、1980年代至20世纪末的20年——第二部《婚姻法》与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

3、新世纪以来的近5年——《婚姻法》修正案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

二、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对女性的影响

1、 女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得到跨越式提升

2、女性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利益适时得到特殊保护

2、 女性主体意识不断增强,由依赖走向自立

内容

在我国,婚姻家庭政策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条例,以及政府公布的各种措施、规划、通知、意见、决定等,还包括各级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区人大和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近50年来,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婚姻法》为中心,其他各种有关法令、条例、规划等为辅的婚姻家庭政策体系。

本文将结合中国的社会发展与变革,以婚姻法的修订为主线,梳理婚姻家庭政策变迁的轨迹,并讨论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对中国女性的影响。

一、 婚姻家庭政策的变迁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制度的改变和经济、政治、文化的变迁,中国婚姻家庭政策不断变化和发展。为描述方便,我们以婚姻法出台和修订为主线,将婚姻家庭政策的发展演变分为三个时期来阐述。

1、50年代初至70年代后期

1950年4月,毛泽东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于1950年5月1日起颁布施行。这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这部婚姻法共计8章27条,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等章节。它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这些原则也构成了新中国婚姻家庭政策的基本内容。

婚姻法颁布后,中央政府通过大规模的宣传教育和各种行政手段,推动婚姻法的贯彻实施。1950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全党同志应认真学习婚姻法,保证予以正确执行。从1950年到1952年,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都曾多次发出贯彻婚姻法、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通知。1953年3月被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确定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领导下,全国各地都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向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法的宣传,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1955年6月,《婚姻登记办法》公布,确立了以婚姻登记为中心的婚姻管理制度。

在1951年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条例》中,除了明确规定男女同工同酬外,还规定女工在产前产后休假56天,工资由单位照发。同年发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坚决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反对歧视迫害妇女的通知》指出,要办好托儿所和各种妇幼保健事业,以减轻妇女的家务负担,使她们更好地投入社会生产。国家出台的这一系列政策考虑到了妇女特殊的生理需求,为妇女参加社会工作、与男性获得平等的社会地位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1980年代至20世纪末的20年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政策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已有的婚姻家庭政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求, 70年代末,适当调整婚姻家庭政策提到了国家的议事日程。

1980年9月10日,经过修订,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80年通过的第二部婚姻法,与1950年的婚姻法相比较,主要修改之处为:

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即在重申原《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

2、对结婚条件的修改;

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4、对离婚条款的增补;

5、增加了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人依法制裁和强制执行的条款和有关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规定。

新婚姻法颁布后,国务院于1980年12月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又于1981年12月发出《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通知》。政府和妇联等系统还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攻势,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推动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

在这段时期,国家不断出台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它们既是对1980年婚姻法的补充完善,也是新时期我国婚姻家庭政策的新发展。主要有:

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

1992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而详细地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994年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

1995年,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

199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1980年11月,民政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办法。1986年3月,民政部又重新修正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执法地位,确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等。1994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等。

1983年3月和8月,民政部相继颁布了《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1989年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3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后的若干问题提出了明确规定。

199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制度作了简要的规定。

3、新世纪以来的近5年

实践证明,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政策对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的诸如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严重破坏了损害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作为婚姻家庭政策中心的婚姻法,应当根据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予以修改与补充。

1995年10月30日,婚姻法的修改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这次修正历时5年多,增加了一章和14条,修改补充近30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增加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的规定。

第二,在婚姻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第三,在家庭关系中,修改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四,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在离婚后子女的扶养教育和财产处理问题上,增设了探望权和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规定。

第五,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国家除了对婚姻法进行修正,还加快了婚姻家庭政策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可操作化进程。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使其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新时期。2001年,政府又及时制定并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003年7月,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又一重大措施出台,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这次颁布的条例,“管理”二字从名称上正式引退。新条例颁布后,民政部在总结几十年婚姻登记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及时出台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将条例的各项规定细化,使婚姻登记中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登记工作更为规范和完善。

进入新世纪,我国婚姻家庭政策领域做出的一些补充与修改,进一步体现出我国政府对于公民婚姻家庭生活权利的重视,对某些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二、婚姻家庭政策变迁对女性的影响

归纳起来,中国婚姻家庭政策法律对女性的影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 女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得到跨越式提升。

男女平等一直是新中国政府的主要工作目标之一。1950年,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颁布,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其后与之配套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了这一原则的实施。因此,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政策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是对传统性别制度的一种冲击和破除。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国家直接出面,通过行政手段和政治运动来推动这些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得中国妇女免去了某些西方国家由妇女孤军应对父权制度的奋战阶段,迅速地将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转变为事实上的广泛的平等,迅速地缩小了男女两性在社会和家庭地位上的历史差距,也为日后女性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对比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女性的发展历程,可以说,中国女性的地位在20世纪50年代得到了跨越式提升:跨跃了某些国家女性为争取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而进行的艰苦斗争阶段,以及将其变为现实的不

懈奋争阶段,获得了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双重推动和保障的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2、女性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利益适时得到特殊保护。

我国婚姻家庭政策在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上,基本上可以分为了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妇女与男子共享的平等权利,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两部婚姻法和婚姻法修正案都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199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包括家庭和社会生活在内的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这些政策法律都体现了对妇女作为公民的应有权利的保护。二是保护妇女独享的权利。妇女作为母亲,不仅承担着社会生产的职能,还承担着人口再生产的职能。她们在生命周期中的三期(经期、孕期、生产哺乳期)中,有着特殊的生理需求和特殊的利益诉求。国家充分认识到了妇女这种需求和利益的特殊性,在婚姻家庭政策体系中,对妇女应该单独享有的一些权利进行了规定。譬如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和专门的母婴保健法,都有对妇女特殊权利保护的条款,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妇女特殊需求的重视。根据新的社会发展形势,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夫妻间相互忠实等基本原则,还首次承认了婚姻投入的无形资产。由于女性往往为家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付出更多的劳务贡献,因此,在法律上承认家庭角色的隐性贡献,使她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和投资在离婚时获得回报和补偿,是在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

3、女性主体意识不断增强,由依赖走向自立。

毋庸置疑,我国50年代制定和实施的婚姻家庭政策,特别是鼓励和支持广大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政策,超前于相当一部分妇女的基本觉悟、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这种以国家行政力量推动的妇女整体解放,大大加快了广大妇女摆脱封建等级制婚姻家庭束缚的步伐,使她们的生存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为广大妇女带来了权利和利益,但也掩盖了某些忽视妇女自我意识觉醒的倾向,这种女性的解放与发展在一定意义上,还具有“依赖”性质。当国家行政力量的保护作用不够强大时,女性的发展很可能会陷于困境。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转型,在市场经济追求效益原则的冲击下,广大妇女处于不利的发展地位,参政、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权利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妇女的解放面临新的挑战。而国家通过不断建立健全婚姻家庭政策和法律体系的措施,来保护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已经取得的独立地位,并为妇女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同时,鼓励广大妇女“自主、自信、自立、自强”,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应对新的挑战和机遇。这种完善法制建设的举措,促使妇女从过去的过分依赖国家保护的心态中走出来,逐步地走向自我觉醒,自主应对。可以说,50年来,中国女性的整体素质在不断提升,主体意识在不断提高,在社会进步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2005年3月)

参考资料:

1. 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香港城市大学亚洲管治研究中心 编,中国公共政

策分析2003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2. 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

3. 李银河、马忆南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4. 李慧英,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

5.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编,当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

6. 孟昭华 王明寰 吴建英,中国婚姻与婚姻管理史,中国社会出版社,1992;

7. 巫昌祯,《新婚姻法》:完善对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保障,《人权》,2002年,P35-39;

8. 王歌雅,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

9. 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

10. 相关法律文档。

第二篇:结婚风俗变迁调查

关于大石头庄结婚风俗的变迁调查

------2010年寒假社会实践总结

2010年2月15姓名:刘云凤

系部:药学系

班级:07级药学班

1

前言

为了响应团委关于“就近到农村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新农村建设的变化,搜寻新农村民俗文化”的号召,我在2010年寒假以“农村结婚风俗的变迁”为主题走访了一些对此比较了解的人,有年近八十的老奶奶,有年近六旬的伯伯,还有年近四十的婶婶,以及亲身参加过她的婚礼的同学。从他们的叙述中了解到了结婚风俗的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时代的变迁,见证了社会生活的天翻地覆。

农村的风俗,是一种民间文化的载体,它为我们更好的了解农村的现象,更好的了解农民提供了一种途径,为建设和谐新农村提供了指导性的意见。可是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懂得这些风俗的人们,无法用文字将它保存;想把这些风俗记录下来的人却又不是很懂得农村的风俗。这就需要我们更多的人去关注这些无形的文化,去了解这些文化。用文字将它记录,用网络将它传播。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有责任有义务为社会去做一些事情,做一些事实在在的事情。

调查内容记录

1、50年代的农村结婚风俗 讲述人:七十七岁的一位老奶奶

他们那个时候是在新中国刚刚成立不久,生活水平普遍比较低下,在这种情况下,就把结婚生子过日子当做是人生的头等大事了。十五岁的姑娘在媒人的说和下就要出嫁了,也没有什么彩礼,给做两身粗布衣服就很满足了,当然嫁妆也就免了。结婚当天,新娘坐着马车在新郎和迎亲队伍的陪同下来到了自己的新家。新郎家就用大锅菜(这是我们这特有的习俗,持续了近半个世纪。大锅菜是由白菜、粉条、豆腐、丸子加上其他佐料在非常大的锅里炖出来的)和馒头来招待亲朋好友,在那个年代,这些都是上好的吃食,一般只有在人生大事上可以吃得到,所以不管多穷,即使借债也要准备上一顿,这样才有面子,毕竟是一生就这么一次啦。

2、七十年代的农村结婚风俗 讲述人:一位五十九岁的老伯伯

七十年代的时候正处在农村公社的时候,大家一起吃饭一起给村里干活,年末的时候村里给大家分钱,一个人一年也就分20元,这还是年轻力壮天天出勤的人才能挣到的,不过那时的钱也值钱。他们结婚一般是在二十岁,由于生活条件有所改善所以还是给女方彩礼了:200元钱,“四件礼”(袜子、围巾、鞋、一块花布)。当时由于女方家太穷

3 了,200元用来还债了,所以还是没有嫁妆陪送。 结婚当天的迎亲队伍已经不再用马车了,他们换成了自行车,浩浩荡荡十几个人都骑着自行车去迎亲了,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没有放鞭炮。此时还是大锅菜和馒头来招待亲朋好友,依然需要借债来完成这人生大事。客人送礼一般都是两毛一张的字画,关系好点的送一挂鞭炮。

那时候有个农村叫“大寨”,农业生产搞得非常好,所以就兴起了一股“农业学大寨”的风潮。结婚一切从简,大家进行集体婚礼,在沟地里以修地这种方式举行结婚仪式,此时如果有彩礼也是一把铁锹之类的农用工具。特殊的时期,特殊的婚礼。

3、九十年代的农村结婚风俗 讲述人:一位近四十的婶婶

迎着改革开放的春风,随着土地责任制的的施行,农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此时的婚礼开始办的红红火火。谁家要是结婚,全村人都知道,因为他们会安一个大喇叭,连着唱三天的经典戏曲。这时候的彩礼是800元,另外还有缝纫机,自行车,洗衣机,称为“三大件”。此时的彩礼也显得颇为丰厚了,是一台彩色电视机。迎亲的队伍仍然是浩浩荡荡的自行车队,招待亲朋好友的依然是大锅菜加馒头。

此时亲朋好友送礼都是被面和二十元钱。

4、2010年的农村结婚风俗 讲述人:24岁的一个准新娘

现在开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了,农民不用交公粮了,还有农业补助,六十岁以上的老人还有养老补助。生活水平的大步提高,使结婚也

4 变得喜气的很多。由于晚婚晚育的大力提倡,以及年轻人有更多自己的追求,好多人已经不再那么早走进婚姻了。

以前24岁结婚都是好晚的,现在却司空见惯了。两万二的彩礼,陪送的嫁妆有:空调、电脑、洗衣机、电动车。迎亲的队伍不再是马车、自行车而是成排结队的小轿车。招待亲朋好友的依然没有变还是大锅菜和馒头,但是此时已经不用再借债了,另外还会炒几个盘子(鸡块、鱼和几个凉菜)。仍然有大喇叭在放歌,但是已经不再是经典戏曲了,而是流行歌曲。亲朋好友送礼也都是50、60元,关系好会给110元。

以上都是几十年来结婚的变化,具体的成婚程序和礼俗多少年来大致都没有多大变化:

一、提亲与换帖

即男家委托媒人到女方家提亲,若女方同意议婚,则男家再去女家求婚,俗称“说媒”。现在好多是自由恋爱,也就是走走形式。如果双方都同意,男女两家就各办庚贴。庚贴有用红纸做的,上写成婚子女的姓名、年庚、三代、籍贯、俗称“四庚贴”,以后双方交换。

二、换贴

男女双方的婚事说定后,要举行一次换贴,换贴的日期要选吉日进行。男女先遣媒人向女方议聘。男方将议订聘金和新郎的庚贴放入小匣子内,并用红布或红绫将小匣包裹,连同彩礼(包括钱币、衣物、食品),由媒人送到女方家。女家收下聘金、彩礼和男方的庚贴后,女方出将庚贴放入原匣内,连同回送的衣着嫁妆喜果等由媒人转交男家,这一

5 程序叫做换贴。

现在则是两家人坐到一起吃一顿饭,商量一下结婚的具体事宜,也算是“订婚”。

三、过大礼

这是男女两家缔结婚约后,男方将聘礼送往女家的礼仪。送过彩礼的婚约才算正式生效。旧时一般男家要给女家100—200块现洋,衣料、手镯、戒指等礼品。结婚前还要“抬食箩”(用三层长方形的木板成的架子),至少要送三架食箩,上面堆放着大米、挂面、馒头、猪肉等,由数人送抬着到女家。现在人流行着“抬食箩”的风俗,但是一切从简,只是男方给女方一些麦子而已。

四、婚礼筹备

成婚前要选择成婚日,选后好,男家备好礼物和衣料,红柬贴上写明迎亲日期要媒人转交女家,通知亲友婚礼日期。并开始清整院落,粉刷、布置新房。新房内挂上喜画,有麒麟送子、五子登科等。窗花,常有喜鹊登梅、鸳鸯戏水、双飞燕子、并蒂莲子等。家中遍贴喜联和红“喜”字。喜联多用“百年合好”、“白头偕老”等。女家收到男方红柬贴后开始置办嫁妆,迎请眷属,邀请男女还客。家族长辈请出

阁闺女吃“离娘面”。

五、成亲

成婚那天,是男家大喜之日,房前屋后,院里院外,都以清水泼地,打扫得一尘不染。门前悬挂红灯,院子里,房檐下挂满了亲友们送来的喜幛、衣料、被面,处处呈现出一

6 片热烈欢乐的景象。迎娶时鸣放鞭炮,到了女家门前,女家故意事先将男方人“拒之门外”,待男方将“过门礼”从门缝塞进去方才开门迎接。

这时候,新郎要找新娘事先藏好的鞋子,并且亲自给新娘穿上鞋子,才让把新娘接走。新娘胸前挂一镜子,以“避“凶光。

还要由女方的嫂子或婶婶拿着扫帚和镜子围着轿车转一圈,意思是扫除一切污秽,照出一切不吉祥的事物。

新娘娶回时,要绕村串庄,不准许走原路,谓之不走回头路。一路上爆竹声声,好不热闹。轿车至男家停在门口,新娘由伴娘搀扶出轿。新娘扯彩进门之后,先从火盆上跨过。象征婚后日子“火火爆爆”。这时由事先请来的德高望得的人作傧相(司仪),主持婚礼仪式。 由于大家观念的更新,拜天地也成了一种简短的形式: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对拜,送入洞房。新年就被大家簇拥着走进新房。 未入洞房前,必请一位父母双全、丈夫健在的妇女到新房中为新郎新娘安放被褥。并将一把五色粮撒到褥下,赶个五谷丰登的吉利。床头下放几颗红枣,意思是早(枣)生贵子。枕下放几粒花生,意思是男孩女孩“花”插着“生”。

中午会给新娘单独做饭吃,挂面煮鸡蛋,故意把鸡蛋煮的不熟,然后新娘吃时,问她:“生不生?”

闹洞房的习俗由来已久,家家户都认为来自己家闹洞房的人越多越好,人越多越显出自己的体面和光荣。大家会让新婚夫妇喝交杯酒以及抢苹果之类的。晚上,还有人潜伏洞房窗上窃听新郎新娘说私房话,俗称“听房”。倘若雨、雪天没有肯去,母亲便将一把扫帚轻轻靠在窗

7 下完成“听房”这一仪式。

这一天,男家娶亲回来,除招待本家亲友外,还要热心地招待女家来客,并展示嫁妆,即由女方长辈代表将各亲友赏送之物一一唱明展示,交付男方代表接受,俗称“摆桌”。此时,有好事的子侄辈,给新郎母亲或婶、嫂脸上抹黑,以逗笑取乐。

六、婚礼后礼俗

第二天,新娘与亲族辈礼见,拜祖、上坟后,女家率亲戚到男家认亲,接回新夫妇,谓之“回妆”俗称“回面”,对新郎以好餐相待。好事的大兄嫂、小姨子常在饺子内包以辣椒等物,以耍笑新郎。当天返回男家。

第三天,新婚夫妇,携带礼品,乘轿(或坐车)去女方娘家,俗称“三朝回门”。男家派人送馍馍于女家,谓“挎篮子”,并将新郎接回。过两天,新娘父母再将女儿送到男家,谓“二回三住”。六日后,再将女接回,满月后再送女于男家,谓之“过月”。至此,婚娶仪式才告全部结束。

第三篇:论建国六十周年婚姻关系的变迁

【摘 要】 每个年代的婚恋都打上了各自的时代烙印。从包办婚姻到自主婚嫁,从组织安排到网络速配,从工农兵吃香到商贾受捧„„新中国成立60年来历经风雨,中国人的婚姻状况也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关键词】 六十周年婚姻关系变迁婚姻法

每个年代的婚恋都打上了各自的时代烙印。从包办婚姻到自主婚嫁,从组织安排到网络速配,从工农兵吃香到商贾受捧„„新中国成立60年来历经风雨,中国人的婚姻状况也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婚姻法经历了三次大的立法变化,分别是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每一次变化都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在社会上引发了全民参与的热潮。一方面婚姻法的变化是社会变化的缩影,所谓“法因时而立”,现代化的家庭观念与传统的家庭观念相比有了很大的转变,传统的婚姻价值观也受到新的价值观的冲击,婚姻法的变化正是对这一冲击的回应。社会经济生活、家庭观念、社会文化的变化均可以从婚姻法的变化中反映出来;另一方面,法律本身也持续发挥着对社会生活的引导作用,婚姻法中相关制度的规定,也给婚姻家庭、婚姻观念、生育观念、权利意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一、195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北京颁布。

这是新中国的首部国家大法,宣布废除包办强迫,实行婚姻自由,建立一夫一妻的新婚姻制度,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这是一场轰轰烈烈的解放运动。长期以来,婚姻对中国人而言承载着“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重任,包办、童养媳、一夫多妻等等都因此长期合理存在。如今传统伦理突然成了封建思想余孽,新婚姻法带来的冲击和震撼是巨大的。国家开展了为期3年的婚姻法贯彻运动,依靠由上而下的力量,个人权利意识开始在婚姻关系中觉醒。

组织安排曾是盛行的婚恋方式,比如给风华正茂的女青年安排历经沧桑的革命英雄。这种安排,爱情明显被忽略了,“先结婚后恋爱”——组织为你安排了最好的生活方式。

离婚一度被视为妇女解放的象征。但由于新婚姻法引发的全国离婚潮,到上世纪50年代中后期,离婚案件开始强调“正当理由”,解除婚姻关系变得非常困难。

然而不管怎样,追求婚恋自由的婚姻观已经深入人心,并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同。 自由、平等的新婚姻正欲一路前行时,浩浩荡荡的“文革”却拉开了序幕。在政治挂帅的年代里,信仰和阶级成分成为婚姻的主导力量。这个时代的婚姻标签赫然写着“革命”二字,聚和散都是为了“革命”。相识是“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走到一起来”,结婚是为了更好地“斗私批修”、积极参加阶级斗争。经组织批准后,新人们可以去拍流行的结婚照了。手握红宝书,心向红太阳,一脸浩然正气,是当时最标准的结婚照。再领一张写满语录的结婚证,办一场向毛主席鞠躬宣誓的婚礼,一对革命夫妻终于建立起一个革命家庭。离婚也是因为“革命”。这个年代的离婚案,基本上无关性格感情,只关乎阶级成分。一句“划清界限”、“反戈一击”,使无数恩爱夫妻劳燕分飞。因为阶级立场据说可以通过血统继承,所以这样的场面是极其常见的:介绍人在约男女双方见面之前,要先领双方父母到派出所去查户口卡片,以凿实各自的家庭成分。乱世不谈爱情。即便是真心相爱,也要藏着掖着,因为爱情属于被批判的“小资产阶级情调”。红配红,黑找黑,也不乏主动或被动攀高枝的。在人性扭曲、价值观混乱的年代,婚姻的功能更多偏向了生存和稳定。这个时期的择偶排行榜上,根正苗红的军人高居榜首。

只有当整个社会拨乱反正回到正轨时,婚姻才慢慢恢复它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文革”结束后,政治因素在婚姻中的绝对强势迅速退减,情感、人品、学识等传统因素开始重占上风。

二、1980年,实施了30年的《婚姻法》进行了首次修改

法制重建适时为个人意愿表达提供了最好的保障。1980年,实施了30年的《婚姻法》进行了首次修改。重大修改之一,是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

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中国大地,也吹醒了中国人的婚姻观。主动追求幸福婚姻的步伐越迈越大了。1981年,《市场报》刊登了“新中国第一则征婚启事”,征婚启事从此成为未婚男女主动出击的重要平台,并催生了婚介产业的蓬勃发展。择偶标准迅速更替。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制度后,知识得到莫大崇拜,“天之骄子”的大学生成为上世纪80年代初择偶的理想对象。

“爱好文学”是当时征婚启事上的热词。但随着经济因素对婚姻影响的日益加大,人们的择偶观逐渐由理想主义走向务实。上世纪80年代初,结婚时有“三转一响”(自行车、缝纫机、手表、录音机)已叫人羡慕,到了中后期,得备齐“三大件”(电视、冰箱、洗衣机)才叫体面。人心都有过好日子的渴求,职业、家境成为择偶时的重要因

子。“国营”不嫁“集体”,“大集体”不嫁“二集体”,城里残疾小伙儿能娶农村大美人的等级顺序,迅速被市场经济冲垮了。个体户这个多年上不了台面的职业,在80年代中后期的征婚市场上炙手可热。

观念虽然逐步开放,但此时中国人的婚恋观依然是比较保守的。真正破禁是在上世纪90年代。80年代西方文化涌入和各种思潮碰撞在潜移默化中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到了90年代,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后,情感需求迅速膨胀。婚姻呈现出五花八门的变化,自由、情感、经济,甚至性都成为中国人重新审视婚姻的要素。

“丁克”家庭的出现将婚姻中的个人幸福与自由抬到了极致。1980年的《婚姻法》将计划生育写入法律时,人们主动或被动地放弃了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接受“只生一个好”。“丁克一族”却打着“婚姻质量”的招牌,彻底否决了婚姻的传宗接代任务。

经济大潮对婚姻的冲击更加明显。“万元户”早已被“大款”取代,事业、收入、户口都是择偶时的决定因素,“不能解决户口者免谈”等话语赤裸裸地出现在征婚启事上。婚礼变得越来越奢华,婚庆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头。90年代中期,涉外婚姻突然激增,拿婚姻作跳板出国的人为数不少。

对自由的极度追求和对西方性开放的误读,攻破了中国人固守多年的从一而终观念。婚外情,家庭暴力出现,离婚率随GDP攀升,固若金汤的中国婚姻不得不直面开放带来的种种危机——社会学家说,目前农村的离婚率甚至已经超过了城市。

三、2001年,《婚姻法》再度修正

《婚姻法》再度修正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的变迁。禁止家庭暴力、夫妻间相互忠实等基本原则被列入新法。

婚姻的私密性和个人自由得到更多尊重。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结婚离婚不再需要到单位或社区开证明,婚检也不再是必过的门槛。中国人的婚姻终于不需要被迫地昭告天下了。

经济对婚姻的左右能力持续上升。有房有车才能结婚吗?这个命题被讨论了一次又一次。无论答案是与否,不争的事实是:为了终身大事,多数人俯首甘为“房奴”。

一种全新的恋爱方式横空出世——网恋。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庞大的单身人群带来了福音。虽然在经历了无数的“见光死”后,人们终于明白网络仅仅是个载体,婚恋的本质并没有发生改变。

和以往相比,这个年代的人婚姻最为忙碌。忙着相亲,忙着结婚离婚。对婚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却又生在个忙碌竞争的年代,稍一蹉跎就被“剩下”了。有大龄“剩男”“剩女”作前车之鉴,涉世不久的“80后”赶紧先成家后立业。“闪婚闪离”,“80后”的婚姻被扣上“大帽子”。

但相比以往,现在显然是最宽容的年代。单身不婚可以是一种生活态度,未婚同居由大城市向中小城镇普及,“老少配”有了传奇,“姐弟恋”就更冠冕堂皇地进行了。在价值观多元化的社会里,各种形式的生活状态都有选择的自由。

无论发生怎样的变化,60年来中国人心里有一个坚定不移的目标从未改变——为更幸福美好的生活而努力。

【参考文献】

[1] 秦燕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_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西北工

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03月

[2] 刘达临中国婚姻家庭变迁。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

[3] 碧海心社会细胞的变迁一关于婚姻、家庭、感情以及其他。今日中国,2001年第3期

[4] 林蔚建国60年国人婚姻状况经历巨变。中国青年报,2009-8-18

[5] 钱文艳建国50年浙江农村社会变革与农民婚姻状况的历史变迁。安徽史学2005年第6期

[6] 胡晓飞试析转型时期中国农村人际关系的变迁。经济与社会发展,第1卷第7期2003年7月

[7] 吴重庆社会变迁与通婚地域的伸缩_莆田孙村通婚地域调查。经济社会,1999年04月

第四篇:水族婚姻习惯法及其变迁

刘盾

内容摘要:水族婚姻习惯法是调整水族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水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变化促使其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迁。针对其与国家法冲突与融合并存的情况本文也做出相应的探讨。

关键词:水族 婚姻 习惯法

目次

一、水族婚姻习惯法的起源与内容

二、水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

三、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融合

水族婚姻习惯法是建立在原始落后的生产方式基础上的,保留了浓厚的原始宗族规则,不仅与水族的生活和家庭形式相适应,而且与水族历史上形成的宗教信仰、民族心理、社会理想、口头创作等其他文化紧密联系。如今,在经历了规划的社会变迁和国家法律的普及之后,水族婚姻家庭法是否仍然存在?是否仍在起作用?如果存在,那么说明了什么?它和国家制定法是什么样的关系?其本身有什么可借鉴之处?笔者通过本文来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一、水族婚姻习惯法的起源与内容

(一)水族婚姻习惯法的起源

水族同许多其他民族一样,历史上经历过原始群团生活的杂婚、同辈血缘婚、排斥同辈同胞的伙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专偶婚等五个婚姻的发展阶段。① 当人类社会从群婚制走向对偶婚制为代表的文明社会以后,金玉良缘和子孙满堂便被视为种族兴旺发达的根本所在,成为水族农业社会中最重要的“齐家”之道。

纵观历史,在少数民族自治条例或单项条例的民法规范建设中,婚姻习俗也占有相当份额的比照系数。于是,在一系列类似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就有可能争取彼此近似的审判。历经这些变迁、沉浮和积淀,就为婚姻习俗演变为婚姻习惯法提供了可能和条件。了解这种发展过程,便能够更加清晰地知晓,水族婚姻习惯法能且仅能来源于水族的婚姻习俗。只不过婚姻习俗是水族人生活的常规化、行为的模式化,而水族婚姻习惯法则上升为对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和彼此冲突之利益的调整。

(二)水族习惯法的内容

水族婚姻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男女一般在十五六岁订婚,十七八岁结婚。婚姻的缔结多数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的“明媒正娶”方式。此外,还有恋爱婚姻和“抢婚”方式。关于明媒正娶,一般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求婚,一概是男方占主动。明媒正娶的性质有三:其一是当婚男子意属某家女子,禀报父母,由父母亲请媒人去提说亲事;其二是当婚男子父母为儿子物色到某家女子,经征求儿子同意,再请媒人去提亲;其三是因为双方父母是门当户对,已经有了交情,为了“亲上加亲”,不经儿子同意就武断为他(她)们做主,只在形式上请媒人操办一下。

明媒正娶的步骤繁复:第一步,男家先请内亲向女家放口风,说某家要准备去说亲。第二步,男家正式请媒人去提亲。第三步,开亲。女家收下亲糖,男家则抓紧时间,选定日期 ① 刘盾(1982-),女,满族,河南林州人,西南民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

何积全:《水族民俗探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第194页。 约请近亲父兄四五人带公鸡或小猪一头,烟叶

一、两斤以及红糖、猪肉、糯米粑各若干斤,到女家去“开亲”。女家杀其鸡或猪,烹熟祭于供桌(男家所带礼物全部摆设上去),然后宴饮,双方这时候都以“亲家”相称。“开亲”仪式告成,婚姻关系基本确立。第四步,订亲。未婚女婿在开亲酒之后,尽可能找机会窜走岳家,以献殷勤,表示对岳父母的敬重。一对未婚夫妻此间也在间接培养感情。数月半年后,双方没有什么变化,亲戚关系固定无疑,男家则再备礼金、首饰、肥猪、红糖、糯米粑等物质再到女家去“订亲”。定亲仪式极为隆重,以水族说理辞《诘俄讶》开始,期间双方都要正式约定今后互相承担责任。订亲仪式结束,只是待日嫁娶了。第五步,迎亲(也叫“接亲”或“结婚”)。订婚仪式之后数月半年,由男家决定婚期,提前向女家禀告。接亲的头一天,男家杀猪办菜,准备迎客,并派遣两对少男少女去女家接亲,叫“接亲客”(水语音译为“裴祝”)。接亲客到女家的当天晚上,寨上青年男子上门与接亲女子对歌。你歌我答,叙古道今,一直唱到深夜以至天明。次日,新娘着婚礼盛装、银花、手镯、项圈,全身披挂,在接亲和送亲客拥围之下出阁。新娘嫁到夫家时,不拜堂,不闹新房,当晚有女方家送亲客作陪,夫不入内。次日新娘随送亲客回门,夫家遣两个青年妇女护送。新娘当天随着男方女客返回,(有的隔三四天之后,由新郎去接来)脱去婚礼盛装,改穿轻便新衣,会见公婆,下厨操持家务,招待贺婚宾客。入夜,夫送洞房同居。婚姻缔结礼仪全部告成。

以上所述,仅是水族正统的婚姻方式,它是按固定的礼仪,经双方约定彩礼和婚期,通过明媒正娶实现的。这种正统方式时间长,彩礼多,消费大,多为群众所不取。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水族婚姻习惯法在礼仪的程序和彩礼的厚薄上也趋于简化,但传统婚姻至今还支配着水族绝大多数人的精神世界。

关于恋爱结婚,水族男女以互相对歌的社交形式展开,日益盛行。这种活动,多见于水族节日(如端节、卯节等)、场期、喜庆和走亲访友相遇对歌。他们往往在对歌中产生感情,再经人串联,赴约幽会,感情融洽愿意结合的,也必须男方托媒说亲指婚配,否则会被社会舆论所蔑视。水族的恋爱结婚,是水族人民婚姻的一大进步,它不仅可免去繁重的礼金和复杂的礼仪,而且也体现了水族婚姻家庭道德的发展水平。抢婚在水族中比较多地存在。它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婚俗。就现实情况而言,水族抢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如上所述,当男女已经恋爱情深,愿意结合,但女方父母不答应,于是该男便邀约几个人把恋人“抢”过来,造成既成事实,再托人带礼金和礼物送到女家“赔礼道歉”,迫使女方父母勉强答应。二是,当男方在社会活动中看上了女方,而又了解到其还未订亲,便进行抢婚。抢婚时,先将姑娘哄到自己家里,或约集房族兄弟姐妹叔伯将姑娘抢进房中关起来,双方说好即成,或派几个姑娘去陪伴劝说,如果姑娘答应了,此婚事即算成功;反之,几天之后放姑娘回家,亦不强迫成婚。

水族婚后夫妻关系一般都比较稳固,但也有离婚的情况。解放前在水族社会男方认为离婚是莫大的耻辱,女方自主要求离婚的可能性很小,甚至规定死也不能回娘家死。而对于男方约束力很小,离婚时由寨老出面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寨老则折断一根作有记号的竹筒,以示婚姻彻底破裂。双方各持半根竹筒表示正式解除夫妻关系,以后双方互无牵连。①

水族在民族内部实行的是“同宗不娶,异姓开亲”的原则。历史上,水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有着“同姓不同婚”的限制。这一限制,现在不少地方还有遗存。比如三都等地的陆姓、杨姓、蒙姓、石姓都在本姓内部禁止通婚。水族历史上“同姓不婚”的限制应该追溯到远古时期的同姓即同血缘集团问题,随着历史的推移,人口的发展,血缘相距日益遥远,水族先民才打破了这个限制。开始破姓开亲。水族婚姻的缔结过去还受到一些迷信思想的限制,比如属相矛盾不能结婚,根据“水书”“五行”相生相克的理论也存在限制等。

① 潘一志:《水族社会历史资料稿》,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史研究组编,第425页。

二、水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

任何社会都是发展变化的,变化的动力无非有两个:一是外部强加的力量,二是内部自发的力量。水族婚姻习惯法随着社会的变化发生变化,也是内因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内因作用。马克思认为任何制度和观念都是以一定的经济为基础的。水族婚姻习惯法是建立在水族长期所处的原始落后的刀耕火种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如今,这种落后的生产方式早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农耕经济和副业的兴起,再加上交通、商业的发展,对水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生产方式的变化,对外来事物的接受,致使水族婚姻习惯法也发生了变迁。表现在婚姻缔结形式上,表亲婚、买卖婚等形式消失,也不再存在“抢婚”、“换婚”。婚姻缔结程序简化并汉化。水族家庭以前是四世同堂,20世纪80年代以父系小家庭为主,多为三代同堂,家长多为男性,其职责为管理家庭的经济收支,筹划生活,安排生产的分工。现在,大多数家庭由双亲及子女组成,多为两代同堂。子女长大成家后不再与父母居住,即便是独子,有的也与父母分开居住。家长为女性的比例在增长。

第二、外因作用。普法宣传的实施,特别是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使水族婚姻习惯法发生了变化。最为典型的是在通婚范围上习惯法的变迁。过去水族严禁同姓通婚,若发生同姓通婚,则允许异姓水民抢婚。同姓不婚曾使水族以健康的体魄战胜了自然环境,维护了水族的生存和繁衍。但它无限扩大了禁止近亲结婚的范围,与婚姻法规定的同姓三代以外旁系血亲结婚相违背,带有一定的缺陷。所以现在水族逐渐已经打破了“同姓不婚”的限制,开始破姓开亲。出现这种现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婚姻法对习惯法的渗透。但水族婚姻习惯法仍在起作用,未婚的年轻人在选择配偶时仍然是对“异性开亲”顾虑重重。二是通过“议榔”制审理婚姻纠纷方式的消失。水族婚姻习惯法严厉禁止通奸,水族家规明文规定“凡族中有犯奸淫盗逆非者必除其名加贬以示儆戒也。”① 并对违反此家规者处以最严厉的处罚,将违反者在家谱中除名、逐出村寨。对这类事件如发生在过去,依据习惯法,水族实行议榔制,由家族权威寨老商讨解决,对家族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审理,一般均可得到妥善解决。但因建国后,在农村实行了人民公社和村委会组织等一系列的改革,使国家权力延伸到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传统的程序被打破,传统的风俗、礼法、习惯、交往方式甚至家法族规都受到了冲击,乡土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农村秩序又一次经历了变迁和重构,传统的水族婚姻习惯法受到很大冲击,对水民的约束力在减弱。在水族村里有村长,他们是乡里选任而不是水民公认具有威望的人担任,对家族内部纠纷很少通过“议榔”来解决,再加上婚姻法知识的推广,因此现在发生婚姻纠纷而引起的冲突,基本上都是借助公权力的介入来解决的。

三、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融合

(一)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融合的主要体现

第一、水族婚姻习惯法严格遵守“一夫一妻制”原则。善良、淳朴、本分的水族群众,早已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是无论男方地位高低、财产多寡,都没有同时娶两个以上配偶的现象;二是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没有再行结婚的重婚现象;三是不存在妻妾并存和一妻多夫的例外情况;

第二、水族婚姻习惯法恪守“赡养扶助老人”原则。《婚姻法》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而水族婚姻习惯法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他们规定:对老人的赡养通过民众的相互监督来实现。因此水寨中少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现象发生。 第

三、水族婚姻习惯法抗拒家庭暴力行为。水族的最大特点是含蓄、容忍、淳朴,总体上比较柔和。这种并不争强好胜和锋芒毕露的历史沉淀,必然使得水族的婚姻习惯法主流处于和谐、温馨的状态之中。② 每个家庭成员都具有极强的自律心理,十分注意自己的言行, ①② 韩荣培:《水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水学家研究》(第三卷),1999年版

杨方旭:《浅析水族的风俗习惯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绝不违背诺言。水族一些地区有迎娶当天不同宿的习惯,大家都坚决恪守。并把它“视为对宾客的尊重,并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来遵守”。

(二)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冲突的主要表现 首先,“恋爱自由,婚姻不自主”的状况,说明《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还存着事实上的限制。水族青年男女在达到一定的年龄,行完成年礼之后就可以同异性交往,通过节日交往等机会来借歌传情,追求异性。可见,水族青年男女们的求偶及恋爱方式是相对自由的,并没有遭到家长、宗族的过多限制,但是情投意合的青年男女选择谁与自己终生相伴,则要服从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果双方或一方父母及舅父表示反对,青年男女则无可奈何。对此,“他们一般不会去反抗,倘若反抗就要背上‘女不贞净,男不纯良’的罪名,遭到所生存的特定环境的排斥与唾弃”。②

其次,水族婚姻习惯法不依据法定的结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而是按习俗成就事实婚姻。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可以看出夫妻关系确立的临界限为是否履行了登记手续。但是,水族民间一向有重婚礼、重仪式的习俗,而往往忽视“结婚证”的份量,他们误以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戚族人喝了喜酒,“夫妻关系”就算得到了确认。

第三,早婚现象比较普遍。部分水族聚居区地处边远山区,远离现代文明,其生活方式是在高山峡谷中,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过着贫穷而自由的生活。这种自然环境、生活环境的奇特,使得年轻的小伙子、大姑娘们相对内地较早地懂事、成熟。当水族青年男女已具有生育能力和成家条件时, 他们并不过多的考虑婚姻关系的社会属性及青年人心理成熟远不及生理上的成熟。这与他们终年劳作,对劳动力的需求观念极深以及广泛存在的小生产环境不无关系。所以,水族青年结婚年龄一般处于16-17岁之间,经济发达地区例外。 最后,水族的婚姻生育观念还有待于进一步更新。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和提高人口素质起着重要的作用,《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在个别水族的村民中,仍认为子女是一种财富和保障。在“多子多福”,“重男轻女”思想的支配下,个别地方依然存在超生现象。

(三)正确对待水族婚姻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应借鉴水族婚姻习惯法,吸收和利用水族婚姻习惯法中合理的、积极的因素。如婚姻习惯法中的男女平等、结婚自由、恋爱自由、一夫一妻制习惯;继承习惯法中的男女继承权平等、尊老爱幼、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习惯,对其加以认可,使之上升为制定法,增强国家制定法的适应性和合理性,便于其在水族地区得到很好的实施。对国家制定法与水族婚姻习惯法的重合之处,要充分尊重各自的独立性,双方都不应刻意地去排挤对方的生存空间。因水族婚姻习惯法已经深入人心,应当允许依族规而治或援俗而律。水族婚姻习惯法也应借鉴制定法,发展自己,增强自己的活力。

对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冲突之处,应始终坚持以国家制定法为价值取向,利用水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和法律变通权,发展和完善水族婚姻习惯法。对其中违反国家制定法强行性规范的那部分内容,在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予以改变,对其它内容可通过法律变通权加以变通和补充。对水族婚姻习惯法中需要改变、变通及补充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一些方面:为了贯彻继承法中关于配偶、子女享有继承权原则,规定“寡妇改嫁时,有权继承和处分男方财产,嫁出去的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为倡导婚姻自由,应大力提倡离婚自由,离婚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将同姓不婚、族内婚习惯变通为大力提倡同姓三代外旁系血亲结婚,不同民族通婚受法律的保护。为保证结婚离婚履行法律规定,规定不准以仪 2002,第4期。 ① 刘柯:《贵州少数民族风情》,云南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172页。 ② 龙庆:《少数民族的婚姻特点及法律思考》,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0(增),第74页。

①式代替结婚离婚手续,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的规定。

综上所述,水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融合与冲突,是在特定的环境下,特定的领域内,特定的人群中所表现出的一种历史必然。事实上,既不存在一种纯粹的习惯法,也不单纯存在国家法律运作的独立性,而是有民间习俗渗透其中。我们应该对此进行客观公正的认识和对待。应尊重水族婚姻习惯法,给它提供充分发挥其作用的空间,国家制定法应当与水族婚姻习惯法互相取长补短,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主要参考文献:

1.吴宗金等 著:《中国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高其才著:《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版 3.潘一志 编著:《水族社会历史资料稿》,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文史研究组,1985年版 4.何积全 主编:《水族民俗探幽》,四川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 5.谢晖等 主持:《民间法》(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6.《三都水族自治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7.韩荣培:《水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载于《水家学研究》(第三卷) 8.杨方旭:《浅析水族的风俗习惯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4期

第五篇:中国饮食文化的变迁

回首往事,波澜壮阔的中国改革开放至今已经30余个年头,这历史长河的一瞬,却在悄无声息的改变着我们青春的容颜。伴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我们的生活也在这几十年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穿越了物质生活的不同层面,而让百姓体会最深的无疑是饮食的变迁,人类社会每前进一步,饮食往往相伴而行。人们的饮食从过去的短缺走向富足,从过去的单一走向多样,从吃饱到吃得健康、绿色、安全,从原来的“温饱型’到现在的“绿色、营养、健康型“……。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生产力尚不发达,虽无兵燹之灾,却有荒歉之虑。“三年困难”时期,“吃”对于多数中国人来说已无讲究可言,更多的是一种生存的需要,不求山珍海味,只求填饱肚子。但有时,即便是填饱肚皮也成为了一种奢侈的渴求。听老人们讲,那时没的吃,便上山去撸槐树叶子回家蒸熟了充饥。很多人每念及此,仍不禁要潸然泪下。

到了70年代,一个充满着苦涩记忆的时代,虽然那段可怕的饥馑岁月已经过去,可当时的年代仍然物资匮乏,中国人的粮食仍不宽裕。提起当年的状况,给人们印象最深的便是票证的故事。粮票成了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首要物品,至今我们的老一辈们仍会提起,每当月末月初便半夜起来排队购粮的事情。那时,到外地出差,临行前务必要兑换一些全国通行的粮票,不然指定要挨饿。在那样一个物质匮乏的年代,人们的饮食观念并无多大变化,精打细算着怎样填饱肚子才是关键,人们过着这饿不着却又吃不好的日子。

时光流转到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了神州大地,以城市为重点的各领域迅速的掀起了改革的高潮,中国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食物供给能力全面增强的基础上,各种食物的消费量全面上升,食物供给满足温饱需要,过于单一的粮食型食物结构开始向多样化转变,这些给人们带来了希望与欢乐,中国的经济开始复苏,菜市场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电视上也出现了一些专门讲解烹饪技术的节目,饮食又为人们津津乐道起来。从此人们不再为吃饱喝足费尽心思,一个新饮食时代伴随着改革的步伐融入了百姓的生活。

时间到了上世纪90年代,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了饮食文化的革命。中国人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得到了解决。人们的三餐各有讲究,而且亲朋好友之间的聚会、各种筵席也要有排场。对于普通百姓而言,进餐馆尝鲜也不再遥不可及,过年过节过生日设宴款待亲朋好友成为时尚。鲍鱼、海参、鱼翅等开始出现在人们面前,各种档次和风味的餐厅酒肆随处可见。此外,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消费观念也变化了,花在一日三餐上的时间减少了,各种成品、半成品、速冻食品、快餐备受青睐,在外用餐占食品支出的比重明显上升。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饮食行业更是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人们对吃也有了新的观念。健康饮食观念深入人心,人们早已不再为没有吃的发愁,而是为不知道该吃什么烦恼。随着科技的进步,老百姓的菜篮子越来越丰盈。然而,蔬菜中残留的农药,反季节蔬菜对健康的害处,肉制品中注射激素的残存,使人们的饮食观念也随之改变,甚至“谈食色变”。于是,各种绿色食品相继问世。人们开始讲究吃的健康,绿色食品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蔬菜要吃无污染的,粮食要吃当年的,鱼虾要吃鲜活的,肉禽要吃排酸的。从吃多吃好到吃少吃精,从细粮为主到粗细搭配,中国人的健康观念在此时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民以食为天,几十年的发展从饮食看变迁,以前的温饱型饮食方式早已经不能满足玉人们的需求,并迅速的退出了历史的舞台,透过这一文化,折射出我们人文、经济、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从吃不饱到吃饱,又从吃饱到吃好,实现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如今,有了经济实力和文化素养,有了保健养生知识的人们,每家每户的饭桌也发生了潜移默化的改变,由注重价格、数量,转入注重营养和质量;从单

一、吃精、吃细向多元、粗粮细做、科学搭配上转变。绿色食品,科学饮食,合理膳食,吃出健康、吃出美丽已成为人们饮食的

新时尚,消耗食物不仅是为满足温饱和维持生存,越来越多的是为了享受、健康和自身的发展。种种迹象表明食物消费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人们不仅考虑数量更要求质量;不仅要满足生理的需要,更要求满足心理上和精神上的需要;不仅要维持生存,更要获得发展,这是食物消费的必然趋势,也是我们为之努力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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