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2022-11-26

第一篇: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2012-01-1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11.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提取转账业务(不超过3个工作日)。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需要提交的资料: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及公证书。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购买一手楼的(自支付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 ②购买二手楼的(按契税完税证日期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③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自支付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

④购买拍卖房的(自支付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需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发票。已办理房地产权证,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税完税证)。

3.租房提取的(自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提供经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发票)。限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限本人提取)。

4.建造自建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5.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加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6.大修自住住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

7.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离、退休证(若无离、退休证,而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不提供)。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医院无法证明职工伤残程度的,可提供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立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迁出或已迁入当地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签证、护照。

1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失业(或下岗)的,需提供失业(或劳动就业)手册或个人缴交社保清单,男性要求45(含45岁)以上,女性要求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

13.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证明(须明确涉及住房公积金分配,原件也应提交中心)、继承人身份证。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

1、2情形同一套住房的二次提取申请时,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不需要上述材料复印件(如果二次提取转账账号需变更

的,提供变更后的转账账号(存折或卡)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办理

1、2情形提取的,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时,除携带提取政策要求的上述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

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除携带提取政策要求的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办理定期自动转账的条件:1.广州市内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2.符合提取条件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时到场,并签订《定期转账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提取业务办理场所: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

定期自动转账办理场所:建行、中行、工行、广州银行贷款的,分别在原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其他银行贷款的,在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11年9月1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不能如数提供上述资料办理业务的,可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由办事处、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处理。

第二篇:衢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一、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到中心领取、填写《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单位在《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整套财务印鉴→持《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到银行办理提款或转帐手续。

实行托管管理或破产、解散、注销的单位,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二、提供材料:职工在提供加盖财务印鉴的《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领取的,还需出具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用途,再分别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1份复印件:

9、、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预付款税务收据(预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或结算税务发票的原件及各1份复印件。另外,如以房屋产权人配偶身份提取的,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各1份复印件;如以房屋产权人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登记在一起的户口簿原件及各1份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材料)。可提取到售房单位出具的售房发票(须盖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下同)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

15、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时间满12个月可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还贷,此后两次提取公积金还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12个月,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审批表》,如以房屋借款人配偶身份提取还贷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各1份复印件。可提取到还贷日余额。

16、提前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再偿还部分住房商业贷款的:贷款时间满12个月可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还贷,此后两次提取公积金还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12个月,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审批表》,提取公积金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部分,只有在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才可将提取多余款项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部分。可提取到还贷日余额。

17、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的:贷款时间满12个月可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还贷,此后两次提取公积金还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12个月,提供购房合同原件、贷款合同原件及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还款凭证所载明时间后的三个月内到本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额度以还款凭证所载明的金额为限。

18、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如以房屋借款人配偶身份偿还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各1份复印件。可提取到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前的余额。

19、房租超出家庭月收入15%的:提供房屋租赁凭证、实际支付租金凭证(税务发票)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提取额=(月房租租金-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

三、办理时间:每月5-30日之间的工作日,每天下午下班前半小时停止办理(如遇1-4日为节假日,则住后顺延3天)

四、办结时限:随到随办,即时办结。

五、收费情况:免费服务。

六、联系电话:3027152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支取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取金额

(一)职工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费用。

(二)职工因偿还购房贷款提取的,在还贷期内,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需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不超过期间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发生2期逾期还款的,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人至少留存一年还贷额;连续发生3期以上逾期还款的,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贷人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患者本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四)职工因纳入城镇低保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三个月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

(五)职工因离退休、死亡、出境定居等原因提取的,可提取职工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配偶支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购买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本村改造房的,提供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及有关政府批文。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产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视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资料,再次提取公积金时只需提供职工的身份证、还款证明。

1、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贷款的,提供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

2、在省直、铁路分中心贷款的,提供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3、在商业银行贷款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四)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保报销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及其他重大疾病。

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故、自然灾难或其他引起家庭大额资

金支出的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五)租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

(六)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七)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户口簿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三)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居委会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

(十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提取证明,所在单位初审后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报批。审批通过后,中心将资金划入单位提供银行账户,由单位支付到职工个人。

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凭提取证明及身份证、集中封存户转移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

五、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别墅、商业性公寓、商铺、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以及房屋装修的;

2、购买违规住房的;

3、因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产的;

4、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3期以上情况的;

5、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

第四篇: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一、购房

1、购买新房:

(1)需要提供的材料:房管部门备案的机打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购房发票(或税控收据)原件、复印件一份;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2)资金拨付方式:能提供机打发票(或税控收据)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入职工所在单位帐户(个人定期存单);不能提供机打发票(或税控收据)的,由开发商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填写帐户并加盖印章确认,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入所购房屋开发商帐户。

2、购买二手房:

(1)需要提供的材料: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一份;契证原件、复印件一份;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2)资金拨付方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付到职工所在单位帐户(个人定期存单)。

3、从农村购房

(1)需要提供的材料:职工或配偶为农村户口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提供所购房屋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资金拨付方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付到职工所在单位帐户(个人定期存单)。

二、归还住房贷款

1、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职工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提取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归还贷款,提取额不超过贷款余额或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个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归还贷款。提取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还款额。

(2)需要提供的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3)资金拨付方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到职工还款存折,专项用于归还贷款。

2、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1)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个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还款额。

(2)需要提供的材料:借款合同复印件、还款存折复印件、上一年度还款对账单一份。

(3)资金拨付方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到职工还款存折,专项用于归还贷款。

三、销户

1、退离休

需要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2、出境定居

需要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3、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需要提供《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需要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以上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拨到职工所在单位。

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厂人力资源部(南楼216室或222室)审核通过后开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之后职工携带全部资料到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齐鲁分中心所在地石鼓建行办理提取手续(工作日全天办理),10个工作日(两周)后即可到厂财务(南楼四楼)领取提取凭证或存单。

胜利炼油厂人力资源部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第五篇: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2013-09-30]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资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需要提交的资料: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申请人广州市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农商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详见下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销户提取的,如已领取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对账簿原件。

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及委托公证书原件。职工死亡提取的不能由单位集体代办。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购买一手楼的(申请日期不超过自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 ②购买二手楼的(自取得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③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自取得购买增大面积发票之日起两年内),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

④购买拍卖房的,手续同“②非按揭购买二手楼”。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税完税证)。

3.建造自建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建造房屋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4.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或加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翻建或加建房屋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5.大修自住住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房屋费用发票或收据。

6.租房提取的申请提取时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在租赁合同期内已到房管租赁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提取申请应在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且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至租赁期满。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③只限承租人本人提取。中心审批人员可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定期上门抽查核实职工的租房行为是否真实,不真实的取消因租该套房屋产生的提取资格。

申请提取时每次均需提供下列资料:①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②房租发票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④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⑤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承租人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一份。

7.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省直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伤残级别为一到二级的伤残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销户提取的不再办理开户手续。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迁出或已迁入当地证明或迁入地户口本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以出境定居条件销户提取后不能再办理开户手续(出境定居含港澳台地区),重新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再办理开户手续。

1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失业(或下岗)的,需提供《就业失业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个人社保缴费清单(清单中的缴交单位需为“自由职业者”),男性要求45(含45岁)以上,女性要求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

1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遗产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

核查,须明确涉及住房公积金分配)、继承人身份证。

★中心提取集中审批功能于2013年9月26日上线,该功能上线后中心所有提取业务均由银行网点受理,职工(包括集中封存部和单位名下的职工)符合购买、自建、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租房、错缴退款提取时,持现行提取政策规定的资料原件(2013年9月26日前未在我中心系统办理过提取手续的,还需提供资料复印件一份)到银行前台办理资料录入扫描并上报中心后台审批,中心审批通过即可将资金转账至职工本人指定储蓄账户。销户提取的(包括集中封存部和单位名下的职工)按政策提交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银行网点审核并办理提取销户手续,无需上报中心后台审批。

职工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本地房产)办理提取的,提取资料原件需经银行网点前台扫描录入系统,成功办理提取的,之后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时(提取信息不发生变更),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即可;职工也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版)办理提取申报,审批通过的直接转账,无需到网点前台确认。资料发生变更的(如购房地址或转账账号等发生变更),需提供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

职工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外房屋(异地房产)办理提取按原提取政策执行,即每次提取均需提交资料原件,之前从未办理过提取手续的还需提供所需资料复印件一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如购房地址或转账账号等发生变更),需提供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银行网点前台办理变更手续。

★2013年8月1日前职工已以购房条件办理了提取手续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原操作方法计算;2013年8月1日后首次以购房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核定按《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以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为提取条件的,每半年可提取一次;自2013年9月26日起,职工每半年提取一次的时间间隔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管理,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次提取转账时间与下次提取转账时间间隔必须为180天(含180天)以上。以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为提取条件的,只能提取一次。

职工用多套住房办理提取的,自2013年9月26日起,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办理提取,待该套房产可提取额度提满后再以另一套住房办理提取手续; 2013年9月26日起,职工以新增房屋(之前从未办理过提取手续的房产)办理提取手续时,须注销之前已提取过的房产的提取资格后才能办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的,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以购房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产权人配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首次提取时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及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房屋产权人的配偶之后每次提取均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集中封存部”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它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资料。个人信息不完整或者有误的,还需提供曾是原

单位职工的证明,证明材料为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及职工本人姓名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办理定期自动转账的条件:广州市内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

2013年9月26日前已办理定期转账提取的职工,若提取信息不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提取资料原件到银行网点进行资料录入扫描,仍按原约定周期为职工办理自动转账;之后该套房屋的资料如发生信息变更的,则需提供所有资料原件和变更资料的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资料录入扫描,并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提取协议书》,经中心后台审批通过后,按原约定周期为职工办理自动转账;日后该套房屋提取信息再次发生变更的,仅需提供变更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及重新签订《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提取协议书》。

2013年9月26日后首次新办定期自动转账提取的,该套房屋下的产权人可各自持房产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任一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定期转账手续,无需所有产权人同时到场确认。

★提取业务、定期自动转账办理场所: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任一经办网点(网点地址详见中心网站)。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服务指南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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