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2022-07-06

第一篇: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20 13:20:02

国办发〔2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四、《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指南,做好相关引导工作。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

渔业捕捞

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二、采矿业

(三)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

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五)

稀土和稀有矿采选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三、制造业

(七)

航空制造

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八)

船舶制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九)

汽车制造

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十)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信设备制造

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

(十二)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三)

医药制造

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四)

其他制造业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

原子能

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六)

管网设施

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八)

道路运输

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十九)

铁路运输

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上运输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二十一)

公共航空运输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二十三)

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四)

邮政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五)

电信传输服务

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十六)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七)

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二十八)

银行业资质要求

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二十九)

银行业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资银行

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三十一)

期货公司

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证券公司

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三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十四)

证券和期货交易

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三十五)

保险机构设立

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三十六)

保险业务

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十七)

会计审计

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三十八)

法律服务

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九)

统计调查

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四十)

其他商务服务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四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四十二)

动植物资源保护

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四十四)

医疗

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四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

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

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

(四十七)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四十八)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

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四十九)

文化娱乐

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十五、所有行业

(五十)

所有行业

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篇:负面言行清单

陶尔庙嘎查干部和党员“负面言行清单”

一、负面言语

(一)对党和政府

1、这件事我做不了,你别找我。

2、这个事我弄不了,你们党委自己想办法吧。

(二)对村班子成员

1、我是同意的,是某某某反对的。

2、你怎么这么多事,我说这样就这样。

(三)对党员群众

1、我也不想做,是上面要求这么做的,我有么法?

2、你有本事就到上面去反映,我不怕。

(四)对其他方面(如新闻媒体等)

1、我凭么告诉你。

2、本来没有么事,叫你们电视台这么一曝光就变成大事了。

二、负面行为

(一)大局观念不强

1、重大事务擅自作主,独断专行。

2、闹不团结,搞派系斗争。

(二)联系群众不深入

1、不深入群众倾听意见、不掌握群众意愿诉求,不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2、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大呼小叫。

(三)“三资”管理不严格

1、私设“小金库”。

2、集体收入不入账,私自扣留上级下发的补贴,私自揣腰包。

(四)违建管控不坚决

1、占用集体土地、违章搭建或存在一户多宅。

2、放任、默许甚至教唆村民违法用地或违章搭建。

(五)工程招标不规范

1、本人及近(姻)亲属承接或变相承接涉及征用本村土地的项目。

2、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

(六)财务收支不合规

1、在酒店、娱乐会所等场所公款消费及签单挂账。

2、违规报销私车油费、修理费、车辆保险费等费用。

(七)日常办公不节约

1、超标配备办公设备。

2、随意浪费水电等集体资源。

(八)廉政底线不守牢

1、利民惠民政策执行不严格,优亲厚友、厚己薄人。

2、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红白喜事敛财。

(九)工作纪律不遵守

1、利用非法手段拉票贿选,干扰选举秩序。

2、无故缺席会议、培训或迟到早退。

(十)自身形象不端正

1、满口脏话、行为不检。

2、看风水、拜菩萨,搞迷信活动。

第三篇:负面清单[定稿]

“负面清单”自检自查报告

XX中学 XXX

一、违规公务接待问题

1.不存在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存在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

2.不存在超标准接待,不存在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

3.不存在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存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4.不存在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5. 不存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

6.禁止各级各部门异地间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

7.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8.不存在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存在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存在安排群众或学生迎送,不存在献鲜花,不存在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存在层层多人陪同。

9.不存在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存在添置豪华设施,不存在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存在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0.到基层开展公务活动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不存在由接待单位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伙食费。

11.不存在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存在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12.除外事、重要商务规定允许以外,州内公务接待一律不上烟、酒。

13.工作时间不得饮酒。

14.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和车辆数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15.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不得超预算支出接待费用。

16.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17.不存在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对未经批准或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18.不存在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19.不存在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20.不存在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存在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二、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2.严禁同城各单位之间以工作联系、交流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23.严禁以工作餐等名义在机关食堂、内部接待场所等变相吃请。 24.严禁以加班、误餐等名义违规公款吃喝。 25.严禁借节日之机用公款搞相互走访、宴请等活动。 26.严禁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吃请。 27.严禁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吃喝。

28.严禁接受下属单位、企业、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

29.不存在参加在私人会所或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的吃请。 30.不存在参加违反纪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

31.不存在参加企业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年饭。

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

32.严禁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33.严禁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34.严禁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35.严禁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36.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37.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38.严禁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变相发放职工福利。 39.严禁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40.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41.严禁私设“小金库”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42.严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43.严禁借以名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44.严禁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45.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46.严禁以单位内部评先表优、单项工作考核等方式额外给干部职工发放奖金和福利。

47.严禁违规报销、支付、补助、发放应由个人承担的电话费、通信费等。

四、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48.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49.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烟、酒、茶、玉、土特产等。 50.严禁违规收送“红包”,或者用微信等方式收送“红包”。 51.严禁在各类评比检查时违规收受被检查单位赠送的礼金、商业预付卡、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52.严禁收受个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的礼品、礼金、消费卡。

53.严禁借节日之机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礼品和各种购物卡。 54.严禁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55.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56.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五、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57. 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58.严禁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买公务用车。

59.不存在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60.不存在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61.不存在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扫墓、钓鱼、接送家属上班上学、购物、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

62.不得利用职权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 63.不存在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车辆、摊派资金购买车辆。 64.不存在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私人名下。 65.不存在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66.不存在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7.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车辆应统一喷涂标识。

68.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车辆。

69.不存在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70.不存在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71.严禁以任何方式为各级领导干部变相违规保留相对固定用车。 72.严禁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普通公务活动中使用应急公务用车。

73.严禁在非执法执勤性质的一般公务活动中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74.严禁公车私用。

75.严禁用公车油卡给私车加油。

六、公款(国内)旅游问题

76.严禁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

77.严禁以考察、学习、培训、调研、研讨等公务活动巧立名目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78.严禁打着红色经典、革命传统教育等幌子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79.严禁以招商引资、洽谈项目、签约等为名,组织相关人员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80.严禁参加服务对象或下属单位(企业)组织的国内旅游。 81.严禁虚列支出套现支付旅游费用。

82.严禁转嫁到下属单位或中介机构、协会、企业等单位报销旅游费用。

七、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

83.不存在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境)。 84.不存在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 85.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 86.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87.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88.不存在安排超标准住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89.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或者超过出国(境)经费预算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90.严禁将公用经费、非出国经费预算资金用于因公出国(境)开支。

91.不存在接受或者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者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因公出国(境)费用。

92.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庆典、机构挂牌、开工仪式和内部慰问等活动。

93.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赠券、支付凭证等。

94.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购买或出具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安排在外公务行程;严禁通过中介机构代办出访任务报批手续,甚至伪造邀请函报批。

95.严禁组织“团外团”;严禁拆分团组、分头报批。 96.严禁派员为出访团组打前站。

97.严禁参加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组织的出国(境)学习考察旅游。 98.严禁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

99.严禁在申请因公出访任务的同时,向公安部门申办(因私)护照或大陆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及签注,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因私签证。

八、违规使用办公用房问题

100.不存在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存在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101.不存在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102.严禁超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

103.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得再安排办公用房。

104.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105.严禁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 106.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用品,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107.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108.严禁超面积标准办公室挂“会议室”、“支部活动室”、“接待室”等其它功能室的标牌。

109.严禁在办公室增加桌椅虚增人数降低人均办公用房面积。

九、违规操办婚丧喜庆问题

110.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操办婚丧事宜。

111.严禁以建房乔迁、庆生祝寿、子女升学、工作变动等名目宴请或变相宴请。 112.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113.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114.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115.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侵占公共和集体财物操办宴席。 116.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操办宴席。

117.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118.严禁违反申报备案规定,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操办婚丧事宜。

十、违规召开会议问题

119.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会议费。

120.不存在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121.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122.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 123.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124.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125.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126.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127.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128.不存在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129.严禁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130.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131.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132.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33.严禁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具备条件召开会议的情况下租用高档宾馆、饭店开会。

十一、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134.严禁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玩手机、上网聊天、网购、炒股等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活动。

135.严禁上班时间外出吃早点、买菜、购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36.严禁上班时间串岗聊天。

137.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脱岗、离岗、请假外出。 138.严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39.严禁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办事超时,拖着不办、顶着不办。

140.严禁吃拿卡要,向办事人员索要好处。 141.严禁告知事项说半句留半句,让群众来回跑。 142.严禁在工作场合语言粗俗、态度蛮横。

143.严禁对办事人员咨询不理睬、不耐烦,甚至语气生硬、行为粗暴。 144.严禁在办事场所与群众发生争执。

145.严禁在落实中央和省、州脱贫攻坚部署要求中,打折扣,搞变通,不按规定办事,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146.严禁在为群众办事中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办事不公。 147.严禁收受群众财物和接受群众吃请。 148.严禁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失真失实。 149.严禁拖欠群众钱款、克扣群众财物。

第四篇:农资经营负面清单

农资经营负面清单(禁止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强化农资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农资经营负面清单(主要禁止行为),以期共同监督执行。

一、种子生产经营

1.禁止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

2.禁止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备案)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3.禁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禁止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禁止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禁止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禁止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5.禁止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种子;禁止销售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禁止销售涂改标签的种子;

6.禁止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7.禁止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二、农药经营

1.禁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或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经营农药;

2.禁止经营假、劣农药;禁止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禁止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禁止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3.禁止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4.禁止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禁止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禁止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禁止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5.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三、肥料经营 1.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2.禁止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3.禁止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4.禁止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四、农膜经营

禁止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08毫米的农用地膜。

第五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编辑

负面清单即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中文名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外文名

Negative list management mode

经济领域的禁区以清单方式列明

畴 管理模式 目录

1简介

2释义

3模式

准入

背景

内容

措施

4发展

5清单

6挑战1简介编辑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1] 2释义编辑

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3模式编辑 准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背景

负面清单一词出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所列的9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位列第三,排名仅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之后。

《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内容

2013年9月30日,负面清单公布。清单写明,新闻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目前均属外商投资的“禁区”。在娱乐场所方面,电影院的建设经营受到限制,须中方控股。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也仅限合作的方式。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属于外资不能进驻的领域。

此前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也在“负面清单”的禁止之列。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色情业,外商也不能在自贸区投资。在体育场馆中,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经营明确禁止投资。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虽未禁止,却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自贸区总体方案,外商独资的医疗机构获得了准入的机会,中外合作的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也将开放。负面清单则显示,医疗机构投资受到三条明确的限制: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能超过20年,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至于教育领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体方案的限定。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以中外合资的方式开展。如果外资试图投资非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以及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仅限合作,且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义务教育以及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经营性学前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机构,属于明确禁止的范围。 措施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依据法律法规作了大量梳理,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列出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190条管理措施。约占试验区内1069个小经济行业分类的17.8%。对于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最快4天企业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 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试验区将按照原有办法进行管理。而对于未列入清单的外商投资一般项目,则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把项目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把原来合同章程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4发展编辑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就中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发表谈话,他表示,同意采用这种模式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与中国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一致。 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目前为止,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在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订的目录中,列出了我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负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告诉对方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的。那么,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相比较而言,负面清单管理可以简化对外资进入的审批管理,同时扩大开放。对外资来说,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透明,对于增强外资信心,鼓励、吸引外商投资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5清单编辑

自由贸易协定(FTA)采用负面清单已经有相当长一段的时间。

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被认为是最早采用负面清单的FTA之一,在美国和新加坡达成FTA之后,这种制度也被亚洲多国所仿效,但各国的做法并不一样。 例如在金融服务业领域,美国-新加坡FTA就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子领域采取了正面清单的形式,韩国-美国FTA则进一步将正面清单拓展至金融服务的投资领域,并以一个混合清单的模式允许双方金融投资领域子项目的开放程度。但日本-墨西哥FTA则将金融服务领域排除在投资之外。 一般在FTA中,各国会利用负面清单在服务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做出不同程度的安排,在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往往会引入对本地市场份额的要求,在投资领域则会对业绩有要求,并对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的国籍做出限制,这事实上来源于双边投资协定。

业内通常认为,知道什么是不允许的,比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更能帮助服务业供应商理解在国外如何开展业务,并且负面清单也适用于未来新出现的服务活动,因为这些新的活动在FTA制定之初可能还没有出现。

但是在看到负面清单优越性的同时,也不能否认正面清单的意义。

知道哪些是不允许做的意义取决于开放的程度,但当某个领域的限制清单就像一本电话本一样厚时,知道哪些是可以做的或许更能帮助商业人士来开展业务。一些行业观察人士认为,带有对现有政策约束可能性的正面清单可以给政府提供重要的自由呼吸空间,当政府只有有限的行政能力,来汇总所有有贸易限制政策的领域清单时,这种自由空间的给予尤为重要,包括子领域的开放,或者是一些对外资参与敏感的产业。 6挑战编辑

对于外商来讲,更重要的是负面清单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如果依旧是之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和限制投资类别,那负面清单的价值就大大缩水。

以美国为例,截至目前已经与42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双边投资协定(BIT),最新一起生效的是与卢旺达的BIT。美国在其附录里对核能、采矿、航空运输、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做出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早期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BIT都是按照产业大类加以说明,并未列出详细产业中的负面清单。但需要注意的是,与美国签订BIT的国家以发展中国家为主,G20成员国一个都没有参与。

此外,试验区内的内资企业如何审批,也尚待明确此次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的是三部涉及外资的法律,《公司法》却不在其中,有待厘清。

消除隐性壁垒要与实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同步推进,在项目核准、行政管理、公共财政、金融支持等方方面面的配套改革需要及时跟进,否则负面清单无疑画饼充饥,落入与非公36条类似的尴尬境地。[2]参考资料1.

周俊生:负面清单管理应尽早向全国推广

.东方财富网 [引用日期2013-10-12] .

2.

“负面清单”海外掠影

.新华网 [引用日期2013-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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