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普法现状调查

2022-07-24

第一篇:农村普法现状调查

农村普法现状调查

实践地点:湖北省保康县两峪乡 实践人员:马栋 实践时间:2008.8 近年来,“普法下乡”的呼声在全国各地一直是此起彼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国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是在我国农村和一些偏远地区,法律知识仍需普及,法律意识仍需提高。在今年暑假,我跟随保康县普法工作组进入两峪乡,通过法律宣传和调查,深入地了解了我国农村的普法现状。本文就当今农村的法律普及现状及如何改善这一现状,提出了一些观点和看法。

调查情况:

1、调查地点两峪乡概况:

两峪乡 乡政府驻两峪,人口11253人,面积157平方千米。辖11个村委会:两峪、长冲、麻坪、长河、东湾、胡家台、程岐、百庙沟、枫香坪、芭桃、王家坡。人口成分以农民为主。农民人均收入4000余元。

2、雪野镇普法落实情况 :

①“普法下乡,服务农民”宣传活动。在暑期社会实践过程中,我们在两峪乡的长冲、麻坪、长河、东湾等地开展了“普法下乡,服务农民”的宣传活动。我们向广大过往群众发放普法传单,向他们介绍相关基本法律常识,同时我们还开展了有关法律常识的问卷调查。通过此次活动,我们发现,两峪的广大群众很是尊重法律,甚至是畏惧法律,然而,他们中的许多人却不了解法律,有的甚至是对法律常识一无所知。通过与他们的交谈,我们了解到,法律在农村中几乎没有市场,人们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的不会是法律,“打官司”在他们意识中是一件丢人的事。通过我们几天来的详细讲解和交流,我们发现当地农民对法律常识的接受程度还是比较高的,并且他们很希望以后这样的宣传能够多一些。

②关于普法问题的问卷调查。在普法的同时,我们还做了一些问卷调查。我们共向群众发放问卷120份,回收109份,回收率90.833%。我们的问卷共有10道题,其中9道是选择题, 1道问答题。9道选择题中3道有固定的答案,6道答案不定。

③调查结果。在回收的109份问卷中,我们抽取其中的有效问卷98份。我们对这些问卷进行了统计分析(针对其中的三个问题)。问题如下(可多选) 1)您认为维护农村良好社会秩序的是: A道德 B良好风俗 C法律

2)当您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您会通过什么途径加以解决? A.与侵害者协商私了 B.求助于政府 C.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您认为以下哪些属于法律? A.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各级政府颁布的条令 B.村规民约 C.人们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良好风俗

调查结果如下: 第一题: 约52%的人认为维护农村良好社会秩序的是道德,约有43%的人认为应该是良好风俗,只有24%的人明确表示是法律。

第二题:约27%的人认为与侵害者私了,约有61%的人认为应求助于政府,只有约35%的人想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题有47%的人认为村规民约就是法律,有61%的人认为是政府条令,有34%的人认为是良好风俗。

④调查分析:我国目前有9亿左右的农民,这就意味着我们还有约3/4的国人生活在农村,因此,农村的稳定对于我国的发展异常重要,而稳定是要法律来做保障的。一直以来,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农民生活水平与素质也普遍不高,有些政策传达到农村时也已经成了强弩之末,相对于被制度与法律时刻关注的城市而言,农村在其看似平静的表面下有着太多的隐患。在今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也正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在这场变革中,在这个新时期,特别是在党中央极力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今天,农村的各项工作都在热火朝天的开展,而同时农村原先所隐藏着的各种问题也开始不断暴露出来,农村基层干部强行征地、干群矛盾激化等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农村法律现状令人担忧可见一斑。从笔者的调查问卷数据上可以看到,在两峪乡有约40%的农民对法律表示陌生,约25%的认为法律不可信,20%的认为在走投无路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求助法律维护合法权益,只有15%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对法律的陌生使他们对身边的制度产生了迷惑,有47%的农民认为村规民约就是法律,仅有43%的认为不是,且不说村规民约是否完全体现了缔约者的真实意思,但这组数据却真实的表明:农民对“法”的产生程序是陌生的。因为陌生,所以心存畏惧,所以难以接受。综合笔者半个月来的社会调查和所见所闻所感,并结合个人所学知识,“窥一斑而知全豹”,我认为法律在农村达到普及还有一定的距离:

1、法律与传统道德之间存在着裂缝。我国自古以来以礼立国,几千年的封建道德沉淀影响着很多国人,尤其是农村及偏远地区的农民。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部分“传统道德”在农村依然大有市场,封建礼教、宗族观念等依然还是广大农民判断是非善恶的重要标准。在农村,由于缺乏“法治”的经济基础,法律进入农村和在农村的传播更多地表现为蛮横的移植和强制的灌输。这样被传播的法律势必是无法与农村实际完美结合,结果,“法律”不仅没有给农村秩序和稳定,反而破坏了原有秩序,打破了原有平静,带来了人心惶惶。由于传统道德和风俗习惯在意识上、表现上等与农民的素质水平、农村的现实环境相符合,农民反而更愿意接受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管理约束,而不习惯于服从法律。从本次调查的数据上看,约52%的农民认为维护农村良好社会秩序的是道德,约有43%的农民认为应该是良好风俗,只有24%的农民明确表示是法律。

2、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脱节。相对于城市而言,当前农村的经济发展滞后。经济上,整体贫困;精神上,整体贫乏。农民的生活节奏缓慢,思想上与外界接触较少,而作为现代文明的法律则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环境才能大展拳脚,落后的农业经济决定了法律所倡导的法治观念与人权观念在农村将被抵制,这也就是为什么当前大多农民只是单纯的注重村委会的民主选举,而忽视乃至漠视对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农民依然习惯着对权力的绝对服从,这些都是因为贫困落后的经济。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只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才能铸就相应的健全完善的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之一的法律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取得发展,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已经有了长足发展,但距离法律所需的实施环境尚还差着很大距离;同时多年的农村建设现实也让我们看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尊重与重视,由此可想而知作为高层次精神文明的法律文明,其在农村存在和发展是何等的举步维艰。此次在对处于两峪乡的长冲、麻坪、长河、东湾的调查走访,证实了一个观点:离城市越近,交通越方便,经济越多样化,农民越富裕的乡村,其村民的法律意识也相对较高,法治的进行也相对的较好。

3、法治与人治间的对立。法治在农村的实行是举步维艰。在农村的传统道德观念中,人们更愿意去信仰一尊神,尊崇与服从一个被神化了的人。中国历来是实行人治的,讲究的是服从,历史上的法律大多都是只设定义务而极少设立权利,几千年的传统中,法律只是一个维护统治者统治秩序、保障“人治”的工具,而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立足点与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以实现有效统治为既定目标,而忽视其公共管理职能,将法律的权威牢牢地与“统治者”的德行与威信捆绑在一起,法律似乎忽视了“法律该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效,农民得不到政策法律的实惠,只会让他们对政策法律产生厌倦情绪。

⑤改变这一现状的措施:

⑴针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裂缝的问题,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要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寻找一个契合点。法律与道德都是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的,目的上是一致的,完全可以把两者完美的结合起来,使道德成为法律的有力助手,做到“法律之所遗,道德之所补”。作为法律而言,也要做到遵循公序良俗,不能破坏乡村长期以来形成的良好的道德和风俗习惯,只有如此,才会从根本上避免蛮横的移植和强制的灌输法律给农民的情况,这样才使的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时有一个磨合过程,才能使法律真正地灌输到农民的思想里。 ⑵针对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脱节和法治与人治之间对立的问题,我认为法律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可以通过立法来调和的。既然中国在很多领域一向实行城乡分治的做法,为何司法就不能借鉴一下这种方式呢?将更多的法律关怀给予在经济,文化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同时,在司法执法上,对于那些并无太大恶劣影响的涉农案件,能否向农民一方稍稍倾斜?就如同法律更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样,对农村农民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多一些人文关怀。使农民对法律怀有感情,在法律上找到归属感,使法律赢得民心,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治流毒得以根绝,才能从根本上,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真正树立起法律的威信。这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的:“如果我们能够把法制、民主、自由法治解释成和农民们密切相关的能给他们权利、给他们尊严、给他们发展机会的东西的话,那么我相信农民们是不会那么冷漠的。”

结束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广大农村的发展以及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否则依法治国就无法得到全面落实,“法制社会”的目标也就不可能完全实现。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三亿人口中有九亿人口是在农村,因此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改善农村的法制环境,其意义与责任是十分重大的。我认为应该早日摆脱目前农村法制建设中所存在的法律与传统道德之间存在着裂缝、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着脱节、法治与人治间的对立等方面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将对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极为不利,将阻碍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摆脱这些困境,还需要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改善我们的法制环境,也需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的培养要从娃娃抓起,让法律意识成为一个人内在的思想。我相信,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一定会改善农村的法律现状,农村的法制建设一定会得以顺畅、快速、高效的进行!

第二篇:农村普法教育教育现状调查报告

目的:了解当地农村普法教育的现状 时间:2006年2月 地点:重庆涪陵区 对象:当地村民 方法:走访调查

问题:如何加强农村普法教育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二十年的普法实践证明,普法教育对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依法办事意识具有十分重要作用,而我国九亿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高才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决定因素,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新型农民的迫切需要。

近期我亲身深入农村,就当地农村普法教育现状进行了专题研究,通过这次亲身经历,我真实地感受到当地村民在法律意识上的强弱,以及在涉及法律面前的思想和行动和当地普法教育的现状。

一、 当地村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通过这次的走访活动,发现当地村民的法律素质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懂法型的,二是法盲型,三是半懂法型。

(一)懂法型的。在走访调研的几个村来看,在120人的随访中有15%的干部村民属于该类型,他们会用法律的知识武装充实自己的头脑,善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借钱要别人写借条,不主张以血还血的方式处理邻里发生的打架斗殴的行为。如果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向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当地的派出所“报案”,寻求正当的处理方式解决问题。懂法型的村民,他们的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观看电视节目如今日说法等,阅读报纸杂志和普法书籍以及由乡县组成的“法律宣讲团”下村讲课来学习法律知识,这部人中具有初中文化以上的占100%,能进行自我学习。

(二)法盲型的。这类村民对法律知识一点都不懂,在调查的150人中约占27%,他们的文化水平比较低,具有初中文化的不到5%,他们只知道自己做的好像都是对的,什么事都按自己的意愿行事,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能约束他们的也只有一些最基本的道德和当地的一些风俗习惯,有的风俗习惯本身就是违法的。遇到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他们往往是通过自家的亲友去协商,不成则采取对应的报复措施,有的甚至不通过协商就使用违法的方式处理纠纷,他们不相信法官和法律能为他们做什么。

(三)半懂法型。在调查的150人的村民中,这类村民占的比重最大,约占55%。他们对法律知识似懂非懂,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文的规定往往断章取义,法律的威严在他们心中有一定的约束力,他们一般不会轻易去违法,但他们也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一家村民一日揪住进屋盗窃的小偷,就把他给五花大绑了起来很很地打了一顿,然后又叫人送到派出所去,一路上还大声辱骂并给他挂上牌子写小偷字样。又如一家为了防止自家的西瓜被偷就在地上拉上电网,并告知村民“危险”。这类村民获取的法律知识往往是通过他人言传身教,至于对不对,他们从不追究。他们的处事方式一般是参考村里的村干部,遇到纠纷一般也先要去找村干部问问应当如何处理。

二、 制约当地村民法律意识的因素

虽然村民通过了一系列的思想教育活动,对党和政府的农业、农村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并能对党和政府的农业和农村政策给予支持拥护,思想觉悟有所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的制约,时下大多数村民对法律的学习热情不高,依法办事的意识不强,按传统、按习惯处理权益纠纷比比皆是,

(一) 村民的大局观念淡薄。特别是土地承包到户后,集体劳动相对减少,村民对国家、集体的概念渐渐淡漠,更多的是现在的市场经济的影响,村民做事也讲市场化,没有利益和效益的事,他们认为是在浪费他们的时间和金钱,讲索取的多,讲奉献的少。有的凡事均以利益为中心,美其名曰:“市场经济就是利益经济”。对国家、集体的利益漠不关心,什么事都讲付出就要有回报,自私观念不断扩大。对市场经济作片面性理解。

(二) 村民对权利义务理解片面。在调查的村民中绝大多数村民对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赋予的权利熟记于心,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则知之甚少,有的村民知道自己应当履行义务,他们也不履行。如不主动纳税、不赡养老人、不送子女上学、故意干涉婚姻自由、滥砍滥伐国家集体林木。

(三) 文化教育滞后。在调查的村民中近95%的村民从学校回家后就没有再学习过科学文化知识,他们对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知之甚少,对外界的巨大变化毫不知情,也不关心社会的发展进步,只限于现知的技术水平和传统操作,思想守旧,做事墨守成规,对新生事物往往持怀疑和观望态度。等待别人成功后才去学习思虑、才去接受。

三、 开展农村普法教育的对策

(一)深刻认识普法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意义 普法教育是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必须继续在农村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必须健全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农村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全面提升村级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用法治保证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正确认识到农村普法教育工作难度

曾经在普法教育工作前线的同志普遍感到,现今的农村普法工作难做。“领导不重视,活动难开展,说了没人听,听了没人信,信了没有做,做了不情愿”。如此概括,或许有失偏颇,但却在一定程度上道出了普法教育工作难做的实情。在调查中,我感到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农村普法教育工作遇到了未有过的问题和困难,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愈加突出,这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普法教育的权威性、重要性有所降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成败的惯用标准,崇尚“时间就是金钱”之类的观念,对那些费时、费事而又难见直接经济效益的工作,则持回避、被动、冷漠的态度,因而,普法教育工作在一些人心目中的份量就大大减轻了。其二,固有的社会教育方式受到现代化大众传播手段的冲击,使普法教育受到冷落。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因为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具有传播及时、受众面广、形象生动直观等特点和优势,农民群众不再满足于“小册子”、“小课堂”、“小教员”那种“灌输式”、“填鸭式”、“培训式”、“一味调百口”式的教育模式,而逐步追求教学水平的高品位,教育活动的高层次,教育手段的“高新尖”。其三,普法教育原有的“三无”现象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所谓“三无”是指无专职普法队伍、无专门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也就是说,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主要靠乡(镇)司法所和有关单位的配合来做,其教育手段要根据实际条件来确定,宣传经费要临时筹集。有的基层单位工资尚不能按时足额发出,宣传教育经费就更无保证了。其四,执法环境的变化,使人们对普法教育失去信心。司法腐败已成为现实社会的突出问题,既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的高度重视,也激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反感。其负面影响之一就是动摇了人民群众的学法信心,给普法教育工作带来了消极影响。

(三)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工作方式方法研究

首先,大力宣传普法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普法教育要继续坚持服务大局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积极开展针对农村、农民的法制宣传。大力开展以农业生产、农村市场经济为重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促进农村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健全;大力开展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内容的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动员和激励社会各方面依法积极支持、参与和服务新农村建设,促进人人关注新农村建设、人人支持新农村建设、人人参与新农村建设、依法进行新农村建设良好局面的形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然后,探索新思路,开创农村普法教育的新局面

一是更新农村普法教育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普法教育,把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普法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宣传形式上紧紧结合广大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和思维习惯,选择农民群众最喜爱、最容易接受的宣传方式,使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在寓教于乐中提高农民法制观念;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手段,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

二是创新农村普法教育载体。加强普法教育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理论研究,认真总结“四五”普法教育的经验。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了解群众的需要,满腔热情地关注农业、关心农村、关爱农民,倾听广大农民群众的呼声。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主题,配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适时在广大农村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活动,通过“一学三讲”活动的深入开展,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满足广大农民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大局。

三是丰富普法教育内容。积极实施“法律进乡村”工程,通过开展“四进农家”活动,引导村民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法制宣传资料进农家,编写适合农民生产生活的法制宣传资料,向农村地区免费赠送;法制信息进农家,利用区域电视台、农村广播网、农民夜校普及基本法律知识;法制文艺进农家,组织专业文艺团体、法制宣传志愿者,深入农村演出法制文艺节目,鼓励民间自发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对家庭、村镇自办法治文化活动的指导和扶持;法律服务进农家,实行农村“两委”干部法制教育轮训制度,通过法律咨询和调解,解决农村日常生活中的涉法纠纷,进一步提高普法教育的趣味性、导向性,使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主动的参与到普法教育中来,形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是拓宽农村普法教育视野。切实抓紧抓好进城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通过深入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工作场所及主要活动场所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利用报刊、杂志,刊登有关农民进城务工法律知识问答,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开辟专栏节目,组织宣传骨干深入乡(镇)、村巡回演讲等活动,增强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充分的法制保障,推动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五是整合普法教育资源,注意发挥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将普法教育融入人民调解、法律服务以及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全过程中,使司法行政在基层的职能作用互相补充,互相作用,提高社会效果。充分发挥农村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普法教育志愿者等队伍了解农村、熟悉农村、深入农村,同时动员城市法律工作者对农村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普法教育志愿者进行传、帮、带;开展经常性的“法律下乡”活动,变“法律下乡”为“法律常驻乡”;培养农村基层专兼职法制干部,全面提高农村普法教育工作者的宣传能力和水平,加强普法教育队伍建设,形成以城带乡,城乡统筹发展的良好法制教育局面。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大众传媒在普法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将网络普法向农村延伸,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普法宣传教育网站、远程教育、法律服务热线等手段开展普法教育,形成多形式、立体化、全覆盖的普法教育网络体系,把多姿多彩的法治文化和法律服务送给农民,送到农村千家万户。 “五五”普法教育今年将规划出台,这将对农村普法教育提出更新的要求,普法教育应明确自己肩负的责任,认清普法教育工作对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摆正普法教育工作的位置,克服僵化的思维习惯和工作方法,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新路子。这就需要普法教育工作者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热爱本职工作,用新理论、新观念武装头脑,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普法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第三篇:当前农村普法现状及对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以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明确提出我国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坚持四项原则、完成七大任务,要求各级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开展法制宣传资料、法制信息、法制文艺和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宣传教育覆盖范围;提高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服务性;继续深化“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怎样才能把国家“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推进我区法律进乡村活动,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呢?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 我们开展了二十多年的普法宣传,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但距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要求相差更远。封建迷信思想、宗族观念、邪教组织和邪教势力在部分农村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风气。基层干部不依法办事,侵犯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还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乡邻之间争夺承包地、宅基地以及城市化进程中的征地补偿纠纷还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这些矛盾和问题的不断发生,充分说明了我们在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还有很多需要我们努力才能做好的地方。为此,我们对当前农村普法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以期解决我们在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当前农村普法的现状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当前农村普法教育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缺少组织管理松散,普法对象集中难。由于农村组织化程度低,村落分散,导致普法教育工作面加大,人员难以集中,同时由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多数农民都忙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根本不愿花费更多的时间

1 去学习他们自己认为用处不大或没有用处的法律法规,再加上外出务工的人员日益增多,普法对象更是难以集中。

2、文化素质相对偏低,收到理想效果难。据调查统计:在农村,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人群占了农业总人口的51.5%;初中文化程度的人群占了农业总人口的41.5%;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群只占农业总人口的7%。因而,多数农民群众对抽象、枯燥的法律条款难以理解,听不懂,学不会、记不住,难以收到理想的普法效果。

3、方法不多形式单调,提高学法兴趣难。我们在农村的普法活动,大多数时候都是采取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由于受各种条件限制,往往造成农民只知道法律名称而不知道法律内容。至于发放的宣传资料,虽然内容都比较详细,但多数群众难以看懂,而且枯燥烦味,根本提不起农民群众的学法兴趣。

4、经费待遇难以保障,普法工作开展难。由于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少村组没有集体收入,再加上上级很少有普法经费投入农村,导致农村普法经费匮乏、人员待遇没有保障,造成普法工作没人干、所需宣传资料及教材、设施等严重缺乏的局面,使农村普法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二、今后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几点思考

根据“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我们要做好新时期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只有紧扣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求,始终坚持把助推、护航新农村建设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农村工作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进行。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落实普法经费,保障人员待遇,解决农村普法教育工作开展难。据调查,自“一五”普法开始以来,各级人民政府都已逐步将普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这极大地促进了普法工作的开展。但时间已经过去了20年,普法的成本有了很大提高,还有不少地方的普法经费预算仍然停留在“一五”普法时的人均0.1-0.3元的标准,同时在人口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并不根据人口的增加而相应增加普法经费,这使得本就缺乏资金支持的农村普法活动更如雪上加霜。农村普法骨干的待遇没有保障,普法必须的宣传资料及教材、设施等严重缺乏,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村普法工作的开展。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人均普法经费标准,落实普法经费预算,使得农村普法必须的宣传资料及教材、设施、普法人员待遇等得到保障。同时,

2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着力培育农村普法骨干,进一步建立健全区、镇、村、组四级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加强对农村普法人员的选拔使用,努力提高农村普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把他们培养成热心法制宣传、熟悉业务、作风扎实、甘于奉献的普法骨干,从而使农村普法工作做到有人干。

2、创新普法方式,增强趣味实效,解决提高农村群众学法兴趣难。我们要在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同时注意增强宣传活动的趣味性和实效性,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农村广大群众的学法兴趣。我们可以利用村务公开栏开办普法宣传园地,将其中一定的版面常年用来宣传法律知识,充分利用村民们都比较关注村务公开信息的特点,使广大村民在浏览村务公开信息的同时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普法作用。同时,还可以送法进村、送法上门,针对部分农民群众渴望学到实用法律知识,特别是发生纠纷、遇到需要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候,多数农民群众都非常需要法律的帮助,我们要及时利用农民群众的这一实际需求,迅速组织有关部门送法下乡,送通俗易懂、农村实用的普法资料到农民手中。组织法律工作者建立法律宣传咨询点,解答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从而使更多的农民群众学到有用的法律知识。我们还可以以案讲法,把一些案例,特别是发生在身边的案例,组织农村干部、村民学习,通过一个案例,使广大农民群众弄懂弄通部分法律内容。总之,我们要利用一切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提高农村群众学法的兴趣和学法的积极性。

3、改进普法内容,力求通俗易懂,解决农村普法收到理想效果难。我们要改进农村普法的内容,变单调枯燥、抽象泛味的法律条文说教为农民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文艺、小品演出等形式,加大对涉及农民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与解决农村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密结合,通过编演通俗易懂、广大农民群众都能接受领会的法制文艺节目、小品、电影、电视剧等及展出形象生动的法制宣传图片和漫画等活动,切实解决我们在农村普法中收到理想效果难的问题。

4、适应农村特点,拓宽宣传渠道,解决农村普法教育对象集中难。在农村,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因而,我们的普法工作要避开农忙时节,做到生产、普法两不误。要充分利用农村集贸市场农民群众赶集集中的有利时机,

3 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做好农民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在做好广泛宣传的同时,我们还要针对不同的普法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充分发挥农村普法骨干、普法宣讲员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农村老党员、老干部在群众中的威望,组织他们学好法律,并通过这些老党员、老干部在广大农村地区普及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利用农村学校学生集中,有固定学习场所和教师这个得天独厚的条件,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把广大农村中小学生培养成“小小普法员”,让他们放学回家后向家长普法,通过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一所小学覆盖一个村的普法教育活动,既抓住了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又发挥了学校在农村普法中的辐射作用,从而有效解决农村普法教育对象集中难的问题。

第四篇:义县农村普法状况社会调查报告

一、引言

调查目的:对义县农村地区法律建设的现时情况及其特点,和农村人对法律的看法及当遇到法律纠纷时采取方法以及这种现象所存在的原因等方面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对义县农村法律的教育和普及程度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

调查时间:

调查对象:

调查方式:本次调查报告主要是采用以走访为主,其它调查方式为辅的调查方式。

二、调查内容

通过在义县刘龙台镇走访及调查,我发现,农民关心的涉法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征地补偿问题。之所以征地补偿问题会成为义县农村居民首要的法律问题,我通过调查后得知,这是由于义县正在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致使政府需要征地,征地必然带来补偿,而补偿当中产生法律纠纷也就不为奇怪了。产生法律纠纷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而产生法律纠纷的原因却是复杂的,涉及的当事人无非就是政府和当地村民。可能的原因,我认为有如下几点:一是赔偿价款协商不一致,政府所付的补偿款项少,致使村民无法接受,或者是村民要求的太多,导致政府无法接受;二是征收的土地面积与协商不一致,对于土地征收面积的大小,双方是有矛盾的,因此产生纠纷也就不奇怪;三是被征地的农民的安置与协商不一致,其主动权在政府,村民很少参与到规划中的,只能被动的接受政府的规划方案。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这个问题占到了本次调查的第二位,从此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的非常不如意。面对商家时,消费者毕竟属于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就其原因来说主要是商家对消费权益不够重视,没有树立诚信交易的理念,目光短浅。其次,消费者维权的途径不多,消费者协会毕竟属于民间机构,它只能起到一个调节的作用,对于解决复杂的问题和矛盾严重的问题便显得苍白无力了。再次,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大,一般的成本包括,来回的路费,误工费,时间等等。如果采取仲裁和诉讼的方法则成本就更加巨大。因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就成了义县农村居民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之一了。

(三)劳动合同纠纷问题。这个问题占到了本次调查的第三位,可见义县农民工在就业时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面对就业单位时,农民工同样是弱势群体。出现劳动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劳动的合法权益。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也不够,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其维权的成本也是非常大的,政府保护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力度还是不够大。

此外,在婚姻、邻里等方面涉及法律的问题也比较多。

三、调查结论

通过对调查得出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义县农村普法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主要的问题:

一是农村法制宣传存在"死角"。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收入,近年来,国家施行了一系列的惠民政策,广大农民自主经营性增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流动速度加快,为集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带来了困难。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村对于法制宣传仅限于村部内的一两块宣传栏,试问能有几个村民经常跑到村部来看着宣传栏学习法律知识,这样的法制宣传浮于表面,只是村里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农民群众本身根本得不到教育,形成"死角"。

二是个别村领导干部对法制宣传认识不到位。农村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很多是硬指标,也很多是软指标。法制宣传,对有些村干部来说,是很好糊弄的事情,因为它不像其他工作一样,看得见、摸得着。所以对组织群众,宣传党对新农村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都停留在一般号召上。遇到矛盾纠纷绕道走,了解问题一般化,分析问题一般化,解决问题一般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有些村干部甚至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村民很多越过村委会这一级,直接到乡镇政府上访,严重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是法制宣传物质条件欠缺。义县有些村的集体经济不是很宽裕,甚至负债不少。要进行法制宣传,不是光靠嘴上说说就行了的,没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无力支撑普法经费,宣传读本的紧缺、宣传设备的落后,这些都是制约农村法制宣传的客观原因。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农村普法人员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农村法制宣传在广度和深度上大打折扣。

四、几点建议

对于以上问题的出现,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普法宣传力度:

一是整合资源,提高宣传效果。整合科技、文化、法律"三下乡",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配以文字、图片、漫画等进行趣味性、生活化的法制宣传。另外,农村居民居住地分散、人员流动性较大,组织起来进行规模性的宣传教育并不实际,但是,我们却可以利用农村学校这个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开展"法进校园"活动。学校学生来自各村各户,而且人数多,有固定的学习教育场所和丰厚的师资力量,我们可以在农村中小学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再让学生回家向家长宣传法律,这种家长和孩子间的互动能使家长更好的学习到法律。

二是提高村干部的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政府应加强对村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把思想统一到新农村建设目标和任务上来,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村领导干部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切实做好农村法制宣传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学习法律的热情,调动农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三是增加普法教育经费,以最低的成本创造最高的效果。对确实无法支持农村普法经费的的村居,镇财政应适当进行倾斜,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使农村法制宣传得以顺利开展。同时,各村也应考虑到自身经费的实际情况,在法制宣传的形式上多下工夫,节约成本,以最低的成本创造最优的成果,务求法制宣传的到位。

当然只有通过个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的法律基础才会越来越提高。一些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农村群众的生活才会更幸福、更快乐。

第五篇:农村房屋现状调查

农村房屋现状及改善建议

学 院:土木建筑学院 专业班级:土木0907 小组成员:潘业龙 侯贺营

农村房屋现状及改善建议

1、团队组成

潘业龙 侯贺营

2、摘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提高农民居住质量。结合农村调查,介绍农村住宅现状和建设情况,分析了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几点建议。

3、中国农村住宅现状

在中国人传统的观念中,买房子置地是一生奋斗的一大目标,这种观念在现在的农民中仍是根深蒂固的,许多农户集大半生之积蓄盖起一座新房,且这种传统世代相传,几乎每一代都要再建新房或推倒旧房重新翻盖。尤其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发展,农民的收入逐年提高,生活日益富裕,农民新建住宅的热潮逐年提高,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相当庞大的农村住宅建筑市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不断富裕,传统的生存型住宅已不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与城市住宅和居住环境相比,农村民居和环境没有得到实质的改观, 仍然比较落后,传统村镇体系和传统民居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现代生活。为此,在我国政府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

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各地农民掀起了这样一股建房热潮。然而,就目前农村住宅建设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直接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成效。 3.1、现在的农村,建设缺乏规划,土地浪费严重,基础设施不完善。

目前,我国农村住宅多以一户一栋的形式为主,大部分基本没有规划,由户主自选宅基地,经村级基层部门审批,户主与农村工匠自行设计与施工来完成。经调查统计,农村房屋的设计者大部分是泥瓦匠,少数是自己设计的,只有极少数是专业人员设计的。然而大多数的泥瓦匠都没有专业知识,只是凭借自己多年的经验来给大家设计房子,有时候在建房的过程中浪费很多材料,又有时候不能达到安全系数,这样人们的安全得不到保障,通过对人们的调查情况可以知道,对房子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了解情况只有少数人对其有一定的基本了解,半数人只了解一点点,其余的就根本不知道了,根据以上数据和调查的一些基本情况可以知道农村农民的居住还存在很大的问题,亟待提高。

而随着农村人口的急剧增长,民宅不断增加,大小不一,层数不同,建筑布局杂乱无章,给排水及道路交通不畅,许多新建住宅均是绕村周修建,侵占良田、土地浪费的现象十分严重。大部分的农村居民认为很有必要在农村建设篮球场、健身娱乐场所等基础设施,但现实与需求之间却存在很大的缺口:农村多数人对文化设施、公共设施、供电通讯设施、给排水系统及消防设施的布置,土地的合理利用均缺乏明确的认识。

3.2、农村房屋缺乏设计,千篇一律,建设质量不高,民宅功能不完善。

房屋的布局合理与否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由于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农村房屋建设往往没有经过设计。虽然有一些村镇住宅设计图集可供参考、套用,但数量不多,适用性不强,且一般只有建筑设计,没有结构、水、暖、电配套设计。甚至有些农户套用和摹仿公共建筑模式,脱离自身的实际需求。农村房屋的布局都是根据以往的模式做的,并不是针对每户人的实际情况来设计的,由于缺乏专业的设计,农民各户建造的房子模式比较单一,没有独特性,更没有根据各农户自家人口等的实际因素因地制宜地建造,建造成的房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或不能够满足居住需求,这样就使得大部分的人对自己的房子布局不够满意,只有极少数的人对自己的房子还算满意。

农村房屋的质量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农民建造房子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材料价格又较高,因此农民建造房子使用材料较差或一般,考虑的因素较少,建造的房子质量不好,甚至仅能满足住房需求却达不到质量要求。在建筑房屋的时候,材料的配比不是很科学,据统计在房屋的施工人员有大部分是当地的泥瓦匠,只有少数是专业的施工队伍。特别是针对丘陵山地居民,农村房屋在防潮方面缺乏相应的举措,所引发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比如飞虫、蛇等常有出入居室等情况。 农村住宅建设极少经过正规设计,建房施工基本没有正规的设计图纸,多是简单模仿,自筹自建。住宅平面布局和空间组合极不合理,人畜混居、生产生活不分、内外不分、动静不分、干湿不分、设施不全、设备简陋。厨房卫生间功能不齐全,室内污染物严重超标,难以满足新农村农民的正常居住需求。

4、改善农村住宅现状建议 4.1、发挥政府在住宅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在农村住宅建设中, 应很好地发挥政府在规划、建设上的主导作用,尤其在农村经济还比较脆弱的情况下,在新农村民居建设初期,政府要做好前期规划、土地控制、设计、动员、引导示范、服务监督等工作。

4.2、保障农民在民居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新民居建设的主体是农民,目的是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要想把新民居建设工作做好,必须调动农民积极性,保障农民在民居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新民居建设中,对自己的家乡真正了解的就是本地村民,通过他们的参与,将生活价值观和审美情趣吸收到设计和建设中来,给村庄的建设带来新的文化与活力。居民不仅要关注自身住房的建设,还有责任改进当地的人居环境, 愿意投入时间、精力与财力,更应该解放思想,理解、宽容的接受改变。同时,村民参与还是一个受教育过程,可从设计者身上学到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4.3、深入研究新农村住宅的设计

农村住宅除了具有居住功能以外,还兼有一定的生产功能,它需要在住宅空间以外保留一部分生产空间,这也是农村住宅与城市住宅之间最大的区别。对于新农村的住宅设计,我们认为绝不能照搬城市的别墅和多层住宅,而是应从农民的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当地村民的生活习惯,反映农民家庭生产的需求,考虑农民对新住宅的购买能力和使用时所能承受的生活支出水平等。因此,农村住宅与设计师通常设计的住宅有很大区别,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农村住宅的设计,在农村住宅的建筑设计上,我们必须本着以人为本的态度,从广大农民的利益出发,建设适应新时期农民生活所需要的具有一定适应和可持续性的居住方式。并赋予其一定的时代生活特色以期引导和灵活适应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引导村民建房向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及环保上来,充分发挥建筑对农村生产发展、生活方式转变、文明乡风形成、村容村貌整治的巨大推动作用。

5、创新点

通过走访、问卷、现场采访、个别交谈等方式对部分地方农村进行调查,结合所学专业知识对农村的房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6、缺陷不足

调查范围有限不能概括所有农村房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专业知识学习的限制,提出的建议可能不具有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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