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改革制度

2022-07-06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城镇住房改革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城镇住房改革制度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 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住宅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 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 、老房者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位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 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 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 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

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 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她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秤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贸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京发〔1999〕第21号)

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1998〕第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第10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的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平衡过渡,结合配套;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底起,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除用于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在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由职工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联建的住房,或已交纳房预定金购买的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可出售现租住公有的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二)建立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制度。 1.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无房和住房未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可售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2.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含)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计入职工个人帐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在职工购房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直接付给售房人(单位)。

199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加工作而住房未达到住房面积补贴标准的职工的补差办法加紧制定。 3.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月住房补贴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下同)乘以月住房补贴系数。1999年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之和)+(1999年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有关工龄折扣办法计算,1999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机关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原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筹的建房资金。原市或区(县)财政预算内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总额。各机关单位住房基金,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贴的发放顺序。

5.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由各单位参照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在本方案规定的机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确定;事业单位月住房补贴系数按单位职工工资水平、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以及单位所在地区(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测定。

(四)国有企业及其它单位住房补贴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国有企业及其它单位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住房补贴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和方式,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确定。企业住房补贴来源立足于单位原有住房基金转换,转换资金不足的可列入成本。列入成本的核定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

(一)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2000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达到8%,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含代表处、办事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为10%。

(二)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应当于职工购买、建造、反建、大修自住住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加大个人贷款力度,支持个人住房消费。积极开办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及二者的组合贷款业务。发展新的住房金融工具,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完善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和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增强贷款风险的防范能力。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一)稳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地方单位的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动,并尽快实现同步。租金标准的提高与提高职工收入相结合,租金提高后,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减免政策。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障金的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和其它低收入家庭及领取提租补贴后仍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要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

(二)积极组织出售公有住房。售房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第71号)文件的规定,自1999年起房改售房一律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单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三)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准入制度,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稳步开放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场。

五、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承租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它收入高的家庭以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家庭收入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二)调查住房投资结构,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带动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除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利润控制在3%以下。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和理收费,控制和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应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优先安排。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成本管理和监控。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注重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住房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国家公务员、教师、科技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及其它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

(七)采取多种形式加快住房建设。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各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八)廉租住房是指向最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对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符合规定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住房按廉租住房的政策定租。

(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六、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一)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湖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加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建立,健全业主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加强住房出售的前期管理。出售住房时,售房单位应与购房者签订住房售后的管理协议,明确住房出售后的售房单位和购房者的管理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

(一)加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保证全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统一政策,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低价或超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及公房非法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状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另行规定。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纠正和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领导,转变居民住房观念,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八、附则。

(一)各远郊区、具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本方案未及事宜仍按本市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预测住房补贴的说明》

1999年9月1日

附件:

关于测算住房补贴的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第2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额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根据基准补贴和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及职工月标准工资,测算月住房补贴系数。

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不低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1999年城近郊八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

⒉工龄补贴额按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工龄以及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职工工龄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计算。1999年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师,80平方米。

⒊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根据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动而变动,定期公布。

⒋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月住房补贴系数是以上述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测算的,1999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第二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10-30 【生效日期】1992-10-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1992年10月30日鲁政发〔1992〕143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业经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及其批复(房改字〔1992〕9号)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省委、省政府鲁发〔1991〕27号文件,一并认真研究执行。住房资金的管理和安排使用等问题,仍按省委、省政府鲁发〔1991〕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搞好这项改革,对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缜密安排,立足于机制转换,加大改革力度,加强宣传,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完善,以确保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山东省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呈报〈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报告(鲁政发〔1992〕9号)》收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原则同意你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安排;加强宣传,发动干部和群众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加强督促、检查,力争今年内全省各市县全面推开住房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一、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体现了国务院国发〔1991〕30号文件及国办发〔1991〕73号文件精神,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在全省范围内起步。希望在具体实施中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充实和完善方案,遇到涉及全局的政策性问题及时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家体改委。

二、

二、房改起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的精神,立足于机制转换,积极创造条件,适当加大提租幅度,保证顺利实现房改规划的“八五”及“九五”目标。

三、

三、在全面实施方案的同时,可以因地制宜,组织一些地区进行深化改革的开拓性试验,悉心培育、创造经验;对已经进行改革试点的城市,继续给予支持、扶植,并总结经验,使之不断深化、完善。

山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了落实好“人民生活从温饱达到小康”、“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的十年规划任务,加快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和国务院国发〔199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一、房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房改的指导思想是:通过住房制度改革,改变现行住房制度存在的弊端,正确引导消费,加速机制转换,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住房条件,解决危房户、无房户和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要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的实物福利制度逐步改变为商品货币制度,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售房或租赁),取得住房的所有权的使用权,使住房这个大商品进入消费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而走出一条既有利于加快住房建设和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又能促进房地产业、建筑业和建材工业发展的新路子。

房改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改变由国家、集体包下来的旧办法,建立三者合理负担,共同解决住房问题新机制。

2.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改变低租金和无偿分配的住房制度,逐步把住房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形成一个提高房租,促进卖房,回收资金,加快建房的联带序列。

3.坚持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消费水平、居住条件、承受能力的不同,在房改总目标和统一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采取不同的改革步骤、办法和措施,不搞一刀切。各城市的房改方案,都要组织群众广泛讨论,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4.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改变现有资金分配体制、计划管理体制,完善各项配套改革,使住房开发经营进入社会经济大循环体系,形成一种体现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新的住房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

二、

二、房改的分阶段目标

“八五”目标: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住房为基本点,使住房租金力争达到三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的计租水平,实现以租养房;紧紧围绕“解危”、“解困”,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的住房问题;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6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65%左右;房改方案正式出台的,要全部建立城市、单位、个人三级住房基金。通过改革,奠定机制转换的基础。

十年目标:到2000年住房租金努力达到五项因素(前三项因素加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基本完成危旧住房的改建任务,无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基本得到解决;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6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80%左右,居民的居住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加速机制转换,初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长期目标:住房租金要达到八项因素(前五项因素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的商品租金水平,实现每户有一套实用、方便的住宅,群众居住条件和环境大大改善,形成房地产市场和住房融资体系,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三、

三、房改的具体内容

我省房改的具体内容是,分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实行新房新制度,推行公积金,出售公有住房,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债券,集资、合作建房,建立住房基金。

(一)分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分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要坚持多提少补的原则,采取分步提租、逐步到位的办法,到2000年把租金提高到五项因素的成本租金水平。

1.房改开始,公有住房租金提到1990年维修费水平。提到维修费水平的,单位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或离退休费的2%发给住房补贴,原住房补贴相应取消。

住房补贴以1990年底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核定,按月随工资发放。

住私房和集体宿舍的职工,暂不发给住房补贴。

2.新配公有住房,要全面贯彻先卖后租、新房新租、有偿租房的原则。凡从1992年1月1日以后竣工和投入使用的住房(包括迁出腾空旧公房),本着“多提少补”的精神,要较大幅度提高租金,不能一步到位的,可以采取交纳租赁保证金或购买住房债券的办法作为补充。

3.实行超标加租。以户计算,多占住房的,要加收房租。考虑到近十年职工平均居住水平明显提高,凡超过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标准30%(含30%)以上建筑面积的即需加租。加租幅度为,超标30-50%(含50%)建筑面积的,按使用面积加收20%的成本租金;超标50%以上的部分,加收全部成本租金。

4.老红军、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职工或其配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优抚户,享受社会福利的社会救济户,现只有一处住房的,新增住房租金分别给予适当减免。各地要严格控制减免的范围,确需减免的,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二)推行公积金

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是建立个人住房基金的有效方式。通过逐年的积累,提高职工自行解决住房的能力,扩大住宅建设资金来源。

1.房改开始,在职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除外)和所在单位均按月缴纳职工月标准工资3%-5%的公积金;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变化进行调整。

2.职工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分段计息,十年以内比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十年以后按定期储蓄利率计息。

3.职工个人储存的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直系亲属储存的公积金可以相互借用。

4.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时,结存的公积金连本带息返还;在国内调动,公积金随工资关系结转;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结存的公积金可依法继承。

(三)出售公有住房

出售公有住房是推进住房商品化,加快资金循环的重要环节。对新竣工的公有住房要先卖后租,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1.按国家规定的职工住房标准以标准价向职工出售,超标准的面积按市场价出售。标准价包括新建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在起步阶段的一两年内,为鼓励群众买房,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可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适当负担。标准价与建房综合造价(或购房实际价格)的差额部分,亦由购房职工所在单位负担。旧房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因素计算。

2.按标准价购买公房,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指全部占有权、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收益权、处分权,可以使用、继承,不能赠与)。购房款付清并住满五年的可以出售。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住房出售后增值部分,按原购房时职工付款和原购房职工单位补贴的比例分成。

3.对一次付清房款的,超过首次付款30%的部分可以给予2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售价的30%,其余部分,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在首次付款30%的基础上每多付10%,给予2%的优惠。分期付款年限,购买新房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购买旧房最长不超过十五年。购房户每月付款不少于家庭收入的15%。

4.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由房改部门会同国有资产、房地产、物价等有关部门评估、核定,由市地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5.凡按市场价购买公房的,购房后拥有全部产权。

6.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和国务院国办发〔1988〕13号文件规定,经营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的商品房和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用于居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四)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债券

自1992年1月1日起,凡租住新建公房、租金未能一步到达五项成本租金的要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债券,实行有偿租房。

1.保证金以住房面积、质量、楼层、朝向、环境等因素确定,按建筑单方造价的10%-20%由产权单位一次性收取,不计利息,退房时一次性归还。

2.收取租赁保证金后,承租人仍按规定交纳租金。

3.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发行住房债券。认购住房债券的额度一般为建筑单方造价的15%-30%,利率由当地人民银行确定,不计复利,三至五年归还。

(五)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是广泛吸收建房资金,互帮互助,共同解决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

1.集资建房。以单位投资为主,个人出资为辅,个人出资要在建筑单方造价的20%以上,个人集资部分可转为住房租赁保证金。

2.合作建房。由政府或单位组织成立住房合作社,以个人集资为主,单位和政府在资金上、政策上给予扶持。合作建设的住房,个人拥有部分产权。

(六)建立住房基金

建立住房基金是筹集住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住房资金的转化,建立城市、企事业单位、个人住房基金,把围绕住房生产、经营、消费所发生的资金集中起来,变无序为有序,实现规范化、合理化、制度化。

1.住房基金的来源:

(1)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和企业按原有渠道列支的公有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2)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及其统筹收入; (3)企业可从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可从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住房资金;

(4)通过筹资建房、收取住房租赁保证金和发放住房债券等形式筹集的住房资金;

(5)按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的规定,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各级政府批准,在成本和国家预算中列支的资金;

(6)建立公积金制度筹集的资金;

(7)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

(8)住房资金的经营收益;

(9)其他住房资金。

2.住房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集中管理”的原则,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经营和消费,不得挪作他用。各市、县政府要成立资金管理中心,在各级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搞好房改资金的筹集、划转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3.住房金融体制配套改革,要在积极办好和拓展现有经营性住房信贷业务的同时,逐步建立住房金融的政策性信贷体系和管理制度,广泛而有效地筹集和融通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可委托当地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设立政策性房地产信贷部,划分专项资金,单独经营,在计划安排、信贷规模、利率、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4.住房建设投资体制改革,要把现行由国家和企业统包的投资体制,转换成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投资体制;把现行的住房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体制,变为住房作为商品生产投资的指导性计划管理体制。

5.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提租补贴资金,从原有住房的折旧等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有控制地在成本和预算中列支。

四、

四、房改的方法步骤

我省住房制度改革,要在国家总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坚持不懈,逐步到位。各市地要抓紧制定房改方案报省审批,1992年要先后起步施行。对分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超标加租,各市地都要施行;推行公积金和建立住房基金,出售公有住房,收取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债券,集资、合作建房等,各市、地可以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决定。省房改方案出台后,省、市地都要选择部分县、市试点,先行一步,取得经验,指导面上工作。同一市县内的房改政策、方法和实施步骤应当统一。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对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

省属各大企业可根据省房改方案的要求,结合自己情况制定方案,但要与地方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协调配合,方案报省审批后施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房改机构,落实各级、各层、各类工作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分阶段有针对性地搞好宣传工作;要层层培训骨干,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市地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省房改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和房改规划;要认真进行调查测算,反复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不断完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信息,指导工作。

五、

五、施行说明

(一)本方案适用于本省各城市、县城和独立工矿区内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二)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体改、建设、财政、计划、金融、劳动、人事、工商、税务、物价、土地等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改革政策和措施。

(三)烟台等房改试点城市的做法符合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要继续推行,不断完善。

(四)本方案由山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1958到1978年前的租房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住房建好后,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实行住房分配与工资制度挂钩。国家在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于住宅建设,住宅建成后,国家授权工作单位将住宅作为福利和实物工资分给职工。

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里,我国一直实行这一住房制度,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生产为先,住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削减,因此,住房供给不足也不断显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

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1978年9月,城市住宅建设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传达了复出一年多的邓小平的一次谈话。邓小平说,“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把私人手中的钱动员出来,国家解决材料,这方面潜力不小。” 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1980年邓小平再一次说,“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10年、15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们考虑到买房合算,对低工资的职工要给予补贴。”198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国家规定,“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 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平方米。在出售公房的同时,有的地方还实行了住房租金的改革,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主要做法有“按成本计租,定额补贴”,“超标加租”,对青年公寓实行“新房新租”。

第二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深化阶段(1986年-1993年)。在之前试点的基础上,1986年以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

1986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房改工作。1988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同年2月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分步提租、交纳租赁保证金、新房新制度、集资合作建房、出售公房等多种形式推进房改的思路。同年10月召开了全国第二次房改工作会议,确定了租、售、建并举,以提租为重点,“多提少补”或“小步提租不补贴”的租金改革原则;基本思路是通过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促进建房,形成住宅建设、流通的良性循环。1993年11月,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改变了第二次房改会议确定的思路,代之以“以出售公房为重点,售、租、建并举”的新方案。

1994年-1998年住房实物分配向住房市场化改革的过渡阶段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总结为“三改四建”。 1998年7月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强调经济适用房占主体地位,还规定“利润控制在3%以下” 目标是80%左右的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

1999年-2004年住房市场化全面推行阶段

自从[1998]23号文后,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根据国研中心的统计数据,1998年至2004年我国的房地产投资完成额持续了7年的两位数的快速增长,7年的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4%、14%、21%、27%、23%、30%和30%。 2003年8月国发[2003]18号文

将国发[1998]23号文提出的“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改变为让“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发展,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努力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相适应。”同时将经济适用房的性质重新定位为“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18号文的出台将大多数家庭的住房推向了市场,实现了我国住房市场化的根本转变。

2005年至今房地产调控阶段

国发[2003]18号文实施以后,我国房地产业高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房价的过快上涨,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百姓住房难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政府开始加强宏观调控。

2005年3月26日,为了对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加以全局性控制”,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就稳定房价提出八条意见(“国八条”);4月27日,温家宝总理又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并提出八项措施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即“新国八条”);5月11日,七部委又出台《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稳定房价的八条措施);5月31日,三部委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限制期房转卖;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强调要对20%个人所得税进行一体化征收。2006年5月,国务院又出台了稳定房价,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六项措施(即“国六条”)。随后,我国不断出台各种调控措施,进一步紧缩“银根”、“地根”,但是房地产调控至今,稳定房价的目标尚未达到,以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为代表,全国房价总体继续上涨。

今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4号文)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4号文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24号文首次明确提出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业界普遍认为24号文标志着政府住宅调控思路的转变,其关键是要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快住房分类供应体制的实施。

第四篇: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

为深化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深圳市住房保障工作,提高深圳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水平,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深圳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就深圳公积金提取、缴存基数、缴存主体等而制定本方案。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建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适合深圳市市情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净福利指标的提升。

(二)目标。在深圳市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有效改善深圳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

(三)基本原则。遵照国家政策与深圳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主体的关系,充分调动各类群体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功能,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体制保障

(一)设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促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设立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国土房产局(市房改办)、财政局、国资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3、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4、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6、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 1

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编制问题,由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编委审定。

(三)住房公积金监管。住房公积金实行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日常监管职责:

1、监督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政策执行情况;

2、监督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

深圳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深圳市户籍的在职职工均须缴存住房公积金。非深圳市户籍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可参照有关规定为非户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缴存基数的一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深圳市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均不得低于5%,缴存比例上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单位可根据情况,在规定缴存比例范围内选择。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商业银行(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低息的购房贷款,并委托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存贷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

六、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订规范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等相关项目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七、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进程及制度建设

(一)2009年5月底前,公布方案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应启动工作。

(二)2009年6月-2009年12月底,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筹备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上述两个机构成立之前,由市国土房产局(市房改办)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研究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具体办法和规程,做好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三)自2010年12月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运作。

(四)2010年内,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起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草案)或规章。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做好深圳市现有住房公积金的清理、缴存转移等准备工作。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关于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探讨

姜明男

医疗保险法的概念

医疗保险法是指人们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时,由国家或社会为其提

供必需的医疗服务及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927年第1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工商业工人及家庭佣工疾病保险公约》

(第24号)和《农业工人疾病保险公约》(第25号),规定实行强制性疾病保险,在劳动者患病时,应向其免费提供治疗和供给药品及用具,对中断收入者给予现

金补助。1969年第53届国际劳工大会对24号公约和25号公约进行了修订,通

过了《医疗护理与疾病津贴公约》(第130号),将医疗保险的受保人扩大到所有

经济活动人口和居民,这是当前关于这两项保障的主要国际劳工公约。

医疗保险与疾病保险的区别:两者提供的保障待遇有相同部分,但疾病保险

提供的待遇范围要广于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待遇除了包括劳动者的医疗服务费用

之外,还包括对因病不能工作失去收入影响生活的保障。国际称为疾病津贴或生

活补助。例如,对病人的现金补助和孕妇妇产假期内的生活补助,相当于我国的

病假工资

医疗保险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我国医疗保险是与房价问题齐齐相比的重大问题,尤其在农村以及低收入群体息息相关的事,而医疗保险的法律早在1883年德国就已立法成文。而我由于国家经济问题在1997年才发布了第一部成文的医疗法,而在近几年才,农村城镇的医疗保险问

题才受到国家的重视。

按照目前现行立法与政策,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类: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才1999年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自《决定》发布后,全国各城市都开展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为配合《决定》的实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又于1999年颁布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等规章。然而,医疗保险的改革在实践中暴露出众多问题,主要是“看病难,看病贵”。另外,只是城镇职工中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意味着城镇自由职业者或个人劳动者、城乡非劳动者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险,这种有违医疗保险法的实质公平性的制度也遭到了社会的质疑。因此,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目的是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非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

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种类主要有三类:

(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这是依据企业经营效益和行业特点,经国家社

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由企业和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

费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以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

遇以外医疗费用负担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 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这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主办,并由商业保险

公司经办,用以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医疗费用负担的社

会医疗保险制度。

(3)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这是指由工会主办和经办的,用以支付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外医疗费用负担的补充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县(区、市)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对盐湖区补助50%,对其他县市补助25%,下同),个人缴纳20元,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二)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5元),省财政补助25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5元),市、县(市)财政补助3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10元),个人不缴费。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县(市)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纳140元。

(四)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市、县(市)财政补助10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60元),个人缴纳20元。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30元),市、县(市)财政补助120元(含补助家庭缴费部分80元),个人不缴费。

总结:2003年以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设成为政府在农村建设中的重点内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具体而言是由县政府负责,国家兴办并且给予补贴的、自愿性、非盈利性的医疗保险。而我国也在社会保障的制度下越见繁荣,当然现在的《城镇医疗保险》法并不健全,但随着社会发展,经济丰裕总有天会更加健全更加适用于人民的身上,保障着大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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