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人文精神探讨论文

2022-04-12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行政执法的人文精神探讨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当前公众对警察执法满意度不高,其根源是警察私权观念的淡薄导致的公权滥用。这其中有着历史和现实的深刻原因。人的行为受思想观念的支配,不同的思想观念决定不同的行为方式与行为后果。培养警察私权观念,这是解决我国警察主流意识形态的深层次问题,也是进一步克服具有高权性的警察执法公权不被滥用的关键。

行政执法的人文精神探讨论文 篇1:

兄弟档案核心期刊文摘9则

完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路径探索

——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视角

盏宏伟在《档案学通讯》2011年第3期撰文,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分析我国在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措施。

作者认为,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种监督制度、一种执法制度、一种管理制度的创新,其关键点就是要解决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主体问题。而当前,档案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却存在不少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一是档案行政执法责任主体普遍素质不高,阻碍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二是档案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不明确,影响档案行政执法后果的追责。三是档案行政部门考核制度不够健全,难以形成对行政主体的有效激励。从人力资源视角,完善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措施:一是提高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强化自律机制。二是明确执法主体岗位职责,完善档案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三是加强对责任主体的考核,以激励行政行为的有效性。

第五媒体的档案信息与文化传播

王贞在《中国档案》2011年第5期撰文指出,笫五媒体,是指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终端形成的一个新的信息传播载体,受众是全部手机或使用无线网络的移动终端用户,它是继PC互联网之后的又一新媒体形式。

第五媒体的兴起,为档案信息与文化传播提供了新途径。其表现有三:一是手机报和微博是第五媒体的重要形式,用户群体非常庞大;二是其他行业第五媒体的使用给档案信息与文化传播提供了借鉴;三是第五媒体也给档案部门提供了传播渠道。档案部门开拓第五媒体信息与文化传播的操作方式主要有二:一是创建并开通档案手机报;二是开通官方档案微博,鼓励个人在私人微博上探讨档案话题。在第五媒体上的传播内容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以历史文化亲民,突出文化和趣味;二是以服务内容亲民,突出实用和效益:二是以信息发布亲民,突出沟通和便捷。

档案开放鉴定刍议——困境和出路

刘鸿浩、邹华在《档案学研究》2011年第2期撰文指出,档案的开放鉴定属于广义的档案鉴定概念范畴,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确定档案可否对外开放以及如何开放的过程。对于档案部门大力推进“三个体系”建设,特别是“五位一体”公共档案馆建设,意义重大。档案开放鉴定是档案开放的前提。

口前,档案开放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一是开放程度低:二是工作水平低;三是理论研究滞后。其原因:一是“重减轻用”的传统理念;二是工作标准的缺乏和模糊:三是档案封闭期的制约;四是档案解密开放困难重重:五是档案公布制度的影响。加幔档案开放鉴定的路径主要有三:一是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增强公共服务意识,尊重档案的价值实现规律,吸取借鉴国外的先进工作理念和做法。二是完善制度及规范。要改革“封闭期”制度,完善档案公布制度,建立档案开放的保密审查机制,制作档案开放期限表。三是加强机构、人员建设和理论研究。要设立专门、权威鉴定部门,加快档案开放鉴定理论研究。

档案馆人文精神内涵及实践路径

李灵风在《档案与建设》2011年第5期撰文指出,近代以来,逐渐形成的档案馆人文精神是确保档案馆职能实现并支撑其向前发展的巨大动力。人文精神的探讨对档案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档案馆人文精神是指档案馆以维系与延续人类社会的历史记忆、促进人与社会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使命。在档案馆实践工作巾,重视档案馆工作人员、重视公众利用档案的权利、尊重他们的价值和专业的精神。其内涵包括:以传承社会记忆为使命;以人文关怀为精神内核;以档案服务为践行路径。我国档案事业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化实践,推动_r档案馆人文精神的产生和发展。档案馆人文精神的意义主要有二:一是为档案馆的存在及其职能的实现提供文化支撑:二是为数字化档案馆的发展确立新的服务理念。档案馆人文精神的实践路径:一是坚持公益原则:二是体现人文关怀:三是实行人本管理:四是深化公共服务。

从公众档案文化需求视角论档案编研工作思路

王晓璐在《浙江档案》2011年第5期撰文,根据调研,了解到社会公众对档案文化的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档案编研工作的设想。

其一,创造面向公众档案文化需求的档案编研流程体系。在编研选题方面,要做好前期需求调查分析,了解大众期待的编研题材,结合馆藏档案的实际情况及自身实力,确定编研的选题。在档案文献的查找和挑选方面,要树立“大编研”概念,从过去“封闭式”的、以档案馆自身力量为主的编研转变为与社会结合,借助社会力量的“开放式”、社会化的编研。在档案文献编辑出版方面,要遵循市场主导原则,以公众需求为引导,多层次了解和把握文化市场的趋向,研究社会“热点”和公众的需求。二是拓展档案编研成果的宣传推广渠道。要结合媒体进行专访,联合进行新闻发布以及进行电视纪录片的拍摄录制;要尽可能利用现代化的多媒体和网络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档案展览。三是探索多元化的档案编研成果的出版形式。除了传统的排版、影印、图录、光盘、缩微胶片等以外,还应重视数字型档案文献编研成果的出版。四是完善档案编研工作的信息反馈机制。

加强数字档案馆信息资源国家控制力的思考

温献英在《山西档案》2011年第2期撰文指出,在复杂的信息环境下,国家必须加强对数字档案资源的控制力。

所谓“数字档案馆信息资源国家控制力”,是指政府对数字档案馆建设、运转过程中的相关变量进行协调、组织,从而达到政策目的或者与目标相近的程度。影响数字档案馆信息资源国家控制力的因素包括:数字档案馆的布局结构、国家控制手段、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等。增强数字档案馆信息资源国家控制力的有效途径主要有四:一是适当调整数字档案馆的布局结构。国家应在继续鼓励东部地区探索数字档案馆建设、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适当增加对西部地区数字档案馆建设的投入,启动以国家为核心的示范馆建设计划,从制度、技术、设备、人才、标准等方面,影响各地及各种类型的数字档案馆建设,以影响力实现控制力。二是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增强对数字档案馆信息资源的国家控制力。三是继续完善相关思想体系建设,包括加强相关的基础理论和标准的研究,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四是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

制约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瓶颈及解决对策

赵淑梅、舒畅在《北京档案》2011年第3期撰文指出,文件材料的归档既是档案工作的起点和基础,也是文书工作的结束和总结。归档工作的质量因素与机关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有密切的关系。

从机关业务部门来说,文书处理制度不规范,执行不到位;主管领导缺乏档案意识,对档案工作质量不甚关注;业务部门兼职档案员的能力和工作质量参

差不齐等因素,使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与完整程度大打折扣。从档案部门来说,缺乏对归档工作监督考核的有效机制;所制定的归档范围与归档时间和业务部门的标准不一致:主动为业务部门提供利用的意识不强,服务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也影响着业务部门归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解决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问题,需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业务部门与档案部门的领导齐抓共管;二是加强对兼职档案人员的培训与绩效考核;三是对业务部门的归档工作实行有效监督;四是档案部门要以人为本,积极主动地为业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利用服务。

企业电子档案的长期存储与利用

高鸿雁、刘爽、胡晓彤在《档案》2011年第2期撰文指出,企业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与利用决定着企业的运转效率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企业电子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一是归档鉴定程序不明:二是对系统过度依赖;三是软件通用性不足;四是档案管理规范缺失。企业电子档案的长期存储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一是明确企业电子档案的保管功能需求.包括维护企业电了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利用性和可理解性;二是满足文件生成环境下的保存条件,包括保持系统的有效运转,满足有利用权用户的需要,保村所有应该保存的文件并不使任何文件的性能受到损害;三是创造条件使电子档案保存在生成系统之外,包括企业自己保存文件,保存伴随文件的背景信息(即文件元数据),保存元数据与档案或其他电子文件之间的关系信息。企业电子档案利用服务方案的制订:一是控制企业电子档案的利用范围,使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及其他商业机密的保密信息不致泄露或扩散;二是周密制订企业电子档案提供利用方案。

全面加强新时期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

涂昊云在《兰台世界》2011年3月下半月刊撰文,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分析。

作者认为,“十一五”及其以前的时间内,我国在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们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意义的认识还不够深刻;二是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标准的建设还不够完善;三是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硬件建设的投入还不够充分;四是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人才的培训还不够适用。从战略层面考虑,应注意四点: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打牢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安全思想防线;二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法制化水平;三是加强风险分析和管理,提高风险意识;四是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培训,做好人才战略储备。从战术层面考虑,应继续加大对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硬件投入;加强对国家重点档案的鉴定工作:做好信息分级,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从操作层面考虑,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落实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健全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档案;大力保护国家重点档案原件,确保原件安全。

作者:胡绍华

行政执法的人文精神探讨论文 篇2:

公安教育私权观念培养的思考

摘 要:当前公众对警察执法满意度不高,其根源是警察私权观念的淡薄导致的公权滥用。这其中有着历史和现实的深刻原因。人的行为受思想观念的支配,不同的思想观念决定不同的行为方式与行为后果。培养警察私权观念,这是解决我国警察主流意识形态的深层次问题,也是进一步克服具有高权性的警察执法公权不被滥用的关键。

关键词:公安教育;私权观念;培养

近年来,针对公安教育及公安实践工作,理论界及实务界开展了许多的研究与变革,人们热切地探讨着我国警务能力、警民关系的现状及改善途径,比较着中外警察职能、培养等方方面面的异同。尤其2008年6月,我国下发了《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的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可谓是针对公安人才的培养进行了自上而下的大变革。相关规范公安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也出台多部。时至今日,这种探索与变革,其进步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不过在种种努力之余,当下公众对警察执法现状的满意度并未达到各方期待的高度,人们不时指责着警察特权思想严重,人权意识淡薄。这样的现实,正不断激发着我们对警察培养问题的进一步思考:是什么原因让我们的警察在流血流汗的艰辛之后,警民关系被描述为“趋于紧张”甚至是“剑拔弩张”?是什么原因在我国大力加强警察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培训、培养的情况下,警察屡屡被指滥用公权,藐视人权,无视民间疾苦?

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曾指出,司法的良好运行必须依赖于观念基础、制度支撑、技术保证三个方面。笔者很赞同这种观念先行的论断,深信人的行为受思想观念的支配,不同的思想观念决定不同的行为方式与行为后果。我们的公安教育事业迫切需要确立一系列警务法治观念,使其成为公安工作的思想基础与价值追求。以笔者的一己之见,切实注重公安教育中私权观念的培养,是这个宏大的系统工程中的关键环节。从法理上分析,公权与私权有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正如卢梭“社会契约论”所述,主权在民,国家权力是全体公民让渡其自然权利而获得的,我国宪法也有“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表述。所以说,私权是公权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权利是目的,权力是手段、工具。工具与目的发生冲突,当然是目的优先,也就是私权优位于公权——私权神圣。“私权神圣”是我们公安教育必须恶补的一课。

一、漠视私权的警察执法现状令人担忧

近些年来,由于“孙志刚案”、“处女嫖娼案”、“夫妻看黄碟案”、“幼女李思怡饿死案”、“深圳妓女示众案”、“手机里有黄片被拘留案”、“左手驾车、右手袭胸”的交警监控照片在网络上热传等新闻震惊全国。近年来多地公安机关参与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游街、示威、公捕、公判行动,更是引起了社会的激烈声讨,被多数网民严厉指责为“是违法、是犯罪、是践踏人权”。有些案件尽管时过多年,公众仍难以忘怀。再如,多个城市全面“禁摩”,在满意于减少交通事故、减少“两抢”犯罪的“好处”的同时,对百姓合法购买的摩托车只能收藏于家的损失,可谓只字不谈补偿。如此种种公权对私权的公然侵犯,除了损害私权,同时也葬送了公权的权威,严重偏离了公权的价值追求。警察公权对公众私权的保障不力甚至“倒戈”侵犯私权,当然无法营造出和谐的警民关系。警察往往被看作是政府的形象代言人,其行为难免被直接解读为政府的行为,政府的公信力面临着严重的挑战,进而问题的严重性甚至可上升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

我国公安机关执掌行政执法权和刑事执法权,可谓高权在握。尤其警察行政执法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这种综合性的执法权被赋予了颇大的裁量余地,稍有疏忽就冲破私法边界而侵犯私权。究其本质正是警察公权对私权的公然蔑视,原因直指当前我们警察公务人员私权至上观念的缺乏。

二、私权观念缺乏的原因分析

我国私法的不发达,私权观念的缺失,有着深层的历史及现实的原因。其根源是我国过往集权专制政体及“重公轻私”的法律传统造成的。我国长期保持着权力高度集中的专制统治,宣扬着“莫非王土、莫非王臣”的绝对王权,从而导致我国稀缺“私权、平等”的权利意识,也欠缺私权发展的空间。封建国家依靠“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将国家与社会进行整合,通过公权对私权的吞并实现了国家对社会的同化,并塑造了异乎寻常顽固的权力本位的民族心理。尽管我们最终推翻了专制制度,但延续数千年的权力至上心理,却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消除的,这不可避免地成为私法、私权观念的巨大障碍。

自由的商品经济是私权精神孕育发展的土壤。尽管我国现行的是市场经济,但其前身是行政主导下的“高纯度”计划经济,所以大部分人仍然坚信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私人利益,缺乏对私权应有的敬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逐渐转向市场经济,变革了政企关系。然而,由于我国受传统“公权高于私权”的影响过深,加之我国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直接转变而来的,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天然缺乏了私权意识觉醒、发酵的过程,自上而下改革进程中力量不可避免呈渐微态势。因此,我们的现实离理想还有距离,在市民社会中仍介入着大量的公权力,弱小的私权仍时时受到强大公权的威胁,结果导致公权的庞大与私权的弱小并存,公权对私权的介入与私权对公权的依附并存,公众对公权的敬畏与对私权的漠视并存。而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比如,政府一声令下,当街住户被要求必须统一换上某种颜色的窗帘。房产原是民众的私产,采用何种窗帘装饰岂是政府能染指的呢?假如的确为公益只需要,也只能在承认民众在做出“牺牲”、在摆明补偿的前提下才能予以讨论。这类不谈补偿的市政管理措施本身已然荒唐,但在我们的身边却是波澜不惊地大量存在着,正是我们私权弱势的生动写照。

三、培养警察私权观念的途径探索

培养警察私权观念,这是解决我国警察主流意识形态的深层次问题,相较于警务装备等硬件的更新改良,在理念层面上转变陈旧的、违背法治精神的执法观念,重塑符合当今世界法治主流的执法观念才是重中之重。这是一项需要上下联动的系统治理工程。

首先,应从公安教育法律课程设置入手。公安院校是我国警察人才培养的摇篮,它们同时肩负在职警官培训的任务。但公安院校当前课程设置上“重刑轻民”的问题却是十分突出的。他们普遍高度重视刑法、行政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公法课程,而把民商法学课程边缘化。但从法律学习规律来看,这是违背法理认知逻辑的。因为民法是权利法,是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法治的基础,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宪法性”地位。公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私权。换言之,公法存在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私法确立的私权,如此,学习公法固然重要,但学习私法应该被置于一个更高的位置——我们的警察更需要知道要保护的权利是什么?他们当然需要掌握公法知识,但其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大多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相牵连。所以更重要的是加强对他们进行民法知识的教育,明确哪些是民众依法享有的私权,这些私权享有的时间和空间范围界限在哪里,哪些是可以依法予以限制和剥夺的,哪些是不能触碰的。民法是万法之源,其他部门法律的背后都在一定程度上遵从和体现了民法的理念和要求。实际上,犯罪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往往也是侵犯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的行为,构成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民事权益的竞合。这些利益的纠合以及案情的复杂,在一些个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到底是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或单纯民事侵权行为,有时区分并非易事。这都需要我们特别注重对公安专业学生或学员民法知识的教育,使其能辨识因欺诈、胁迫、危难被乘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和情节较轻的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能理解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实现准确、正确执法的目标。

其次,要特别强调引导学生确立“私权至上”的观念。民法是具有深厚的人文精神,在民法的学习过程中,讲授和学习的不仅是法律知识,更重要的应该是对法律思想、法律精神和法律理念的灌输与培养。这应成为公安类院校民法课程的重要内容。只有这样,民法课程在公安类院校开设的使命和特色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来。

课程设置上的变革,把民法课程提高到应有的高度,是我们公安教育中的纠偏行为。在这种形式变革之余,我们更要重视教育过程中“灵魂”的把握,这就是私权神圣观念的灌输。正如法学家梁慧星所言:“特别是向我们的政府、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灌输私法观念、私权观念,约束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再次,引导学生认真对待自己的私权。我国公安院校统一实行军事化管理,强调一种接近绝对的服从命令听指挥的精神。在肯定这种管理模式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辩证地看到其中潜在的缺陷:大公无私、乐于奉献固然是他(她)当一名优秀警校学生、优秀警察的美德,但在潜意识中也很可能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私权是第二性的,是可以让位于公权的。

正如病痛冷暖自知,本人是私权感知最敏感者。警察是公权的执掌者,同时也是私权的享有者。我们公安专业学生如果不能做自己私权的捍卫者,就难以认真对待保障他人的私权。现实中有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警察私人手机号码,且要求24小时开机的;有严正声明警察婚姻异动必须向单位报告的。或许,政策的制定者有其正当的考虑,但是,警察也应该有自己生活的安宁权、隐私权。我们可以看到法学界对此发出的质疑,却鲜有警界自身发出的声音。不认真争取自身私权的人,肯定欠缺“私权至上”的理念,也就妄谈在公权行使的过程中会尽其所能保护私权。而作为民法核心基本原则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如果真正被我们警察植入心间,我们将更有信心相信他们能善待自己、善待民众。

我国悠长的封建专制统治历史,导致传统文化中私权意识淡薄甚至是缺如,强调王权(公权)至上,流传数千年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说的就是只有公权,没有私权。我们的公安教育也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错误地定位警察执法权的性质,一直贯彻着“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执法思维。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警察头脑中缺乏“尊重权利”的意识,没有“公权力是为私权利服务”的观念,以致警察滥用执法权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案件时有出现、屡禁不止。笔者甚至斗胆对我国公安机关一直宣示的“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一表达持有不同意见,“执法为民”的表述不存在问题,但“立警为公”这一表述,很容易让人望文生义,理解为警察的功能是为了维护公权。真希望这种由来已久的提法能有所改变,希望整个社会都重视科学、理性执法理念的梳理与重塑。

私权观念的培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学家江平老先生就认为我国私权仍没有得到社会充分的尊重,还需要极力呐喊。本文提倡在公安教育中灌输私权观念,但不是提倡单纯说教,而是希望在我们的公安教育的课堂之上,我们的教师能心存私权神圣的信仰,引导、影响学生树立私权意识,这也不是仅局限于民法课堂,比如在刑法课堂之上,教师在剖析一个李思怡案涉案警察玩忽职守罪时,最好能引申指出悲剧的发生的根源警察于公权的“霸权主义”及对私权的漠视。而法律课堂之外,整个社会,更是私权观念稀薄的中国人、中华民族培植私权观念的广阔天地。我们的国家机关对“私权”的态度,对全社会起着示范作用,这包括立法机关加强私法的立法,2007年《物权法》及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是我国私权保护进步的标志,立法过程的全民关注及法律正式出台,给社会生活带来了诸多改变,普通民众也知道手举《物权法》抗议声势浩大的强拆队伍;包括行政机关对关系民生的法规、政令的出台依法召开听证会;包括司法机关对侵犯私权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惩戒所生发的威慑教育作用。通过课堂内外的学习、体验,我们有信心相信警察私权至上观念会内化为警察的职业价值观。

参考文献:

[1]吴道霞.警察执法与公民民事权利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2]陈兴良.法治的言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姚伟章.公安执法中的公民权利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贾建平.警察权与公民权关系的双重分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1).

[5]孙卫华.依法行政视野下对警察权的检讨与重构[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6).

[6]郭玺.警察权滥用的原因及其控制[J].公安研究,2004,(4).

作者:黄志萍 朱珍华

行政执法的人文精神探讨论文 篇3: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问题研究

摘 要:交通运输执法是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目前由于立法技术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之间的不平衡性越来越严重,城管交通执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执法依据不能解决的问题。文章的主要内容就是研究目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其中以北京市、重庆市、广东市作为分析入口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交通运输;综合执法

作者简介:金鑫,女,黑龙江庆安人,硕士,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

一、交通运输综合运输执法体制

交通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相当于血管对于人体,交通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渠道,交通运输管理是否规范有序,对一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交通运输执法,又被称为交通行政,是指又换国家交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交通事务进行管理活动。交通行政主体是各级政府中的交通主管部门、被授权的组织以及委托授权的组织。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规定,全国开始开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试点与推广,试点工作重点在北京、重庆、广东开展,北京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特点是:首先,城管的这部分职能是从交通委划转的一部分。其次,划转的职能不是一次性完全划转,而是北京市政府根据社会交通事务的发展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最后,就划转职能的内容开看,主要涉及了违法占用道路的行政处罚权、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小公共汽车和认了三轮车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有关停车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等,其它的有关交通行政职权仍然由北京市交通委、区交通局及其所属的各公安交通支队行使。而重庆模式又与北京模式有很大的不同之处,重庆主要有一下特点(1)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权责一致和精简、统一的原则,试点实行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在市级将路政、运政、港航、征费稽查、高速公路五个方面的交通督促处罚职能进行整合。交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2)对主城区与非主城区分别对待,主城区进行了五项职能的整合,非主城区进行了三项职能的整合。(3)市、区县两级交通综合大队尽管存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但是其职能划分具有相当的明确性。广东的综合行政执法模式与重庆市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广东市的主要特点是调整、归并统一领域内的职责及机构。

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权责划分不明

权责划分模棱两可的交通在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比较明显,国务院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但是这种情况没有将社会根源和城管的执法能力考虑在内,这样尽可能多的把政府应负责解决的社会问题,纳入到城管的职权范围内,这种“物尽其用”的解读是不可取的。从维护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的角度看,这“一刀切”①式的规划方式无可厚非,但是这种情况下极易导致暴力抗法的事件发生。还有就是在无证经营存在的前提下,城管能否管得了。

(二)执法依据不明

对于城管这一个同一的行为主体,各地政府的规定却各不相同,虽然说在《立法法》上对于有关于法律、法规等规范新旧、层级之间的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的解决办法,但是对于处于一线执法的城管执法队员来说,未免要求过高。城管执法队员的素质一直是民众关注的重点,在执法程序的掌握都出现问题的情况下,何谈对冲突规制了然于胸,运用到执法的实际过程中。

三、完善方法

(一)划分各执法主体的职权,明确职责

城管在交通执法领域容易与公安交通执法部门冲突,因而,应当在法律的层面明确“到底谁管谁”的问题,而不是交给城管执法局的“执法协调机构。”②当需要部门间的联合行动或者共同管理时,应当明确主管的部门,并明确具体的配合部门,实现真正的综合管理,及时处理,提高办事效率。交通运输执法依据过多地依赖于市发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在职权扩张方面,这些是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当由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在现有的实践基础上,有必要也是可以对现行的交通运输执法依据做一个统一的整理,并出台一个汇编行的文件,一次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的依据,或者为交通行政执法确定一个比较确定的行为规范。

(二)提高城管交通執法人员的理论能力

城管执法者是一线的执法人员,也是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的执法者,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实。交通行政执法与其他的执法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涉及机动车辆和道路安全。这对执法的时效要求和安全要求要比其他执法领域高得多,因而需要具备良好的法理学理论来支撑整个执法的过程,以减少各种危险的发生。除此之外,执法者就是服务的人,而不是管理者,在不违反执法理念的原则下,应本着服务的态度来处理违法的问题。

[ 注释 ]

①为保障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现就规划城管综合执法队伍查处黑车和黑导游违法行为的有关法律依据以及使用的相关文书予以确认.

②周安平.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J].华东政法法学院报,2006(1).

[ 参 考 文 献 ]

[1]胡建淼.行政强制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胡锦光,刘飞宇.行政法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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