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2022-11-22

第一篇: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二、申请材料

(一)市场准入审批

1、书面申请;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

4、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采取事前备案制市场准入,需提供: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二)市场退出备案

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备案

(三)变更名称、地址,机构合并或者分立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备案

1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汇发[2005]9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二、申请材料

(一)市场准入审批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所有参与成员的名单、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所有参与成员的外汇收支和结售汇情况;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及其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

3、财务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4、所有参与成员的参与确认文件;

5、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7、结售汇汇价接收、发送管理系统及查询报送相关数据的设备等情况;

8、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9、财务公司和所有参与成员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0、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市场退出审批

1、书面申请(其中应说明停办原因和后续处理措施);

2、企业决定停办结售汇业务的文件;

3、申请停办之前结售汇业务开展的情况;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一、办事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3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

3、其它参照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办事依据。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

④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 ⑤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3、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4、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代客衍生业务,经上级有权机构书面授权后,持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书面报告够即可开办业务。

银行可以根据本机构自身情况,一次申请开办全部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或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的银行,可直接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一、办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

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其总行(或总社)获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其总行(或总社)的授权文件;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4 外币代兑机构备案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

3、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规定;

4、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

5、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

6、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

一、办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

二、申请材料

拟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向 5 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

1、申请报告;

2、筹备工作方案及相关人员名单、简历;

3、营业执照副本(含网点)、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

4、上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5、不少于2名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6、每一网点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资历的证明材料(从事货币兑换工作6个月以上,熟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

7、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系统的说明材料,特许系统应具备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相关记录的功能,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

8、适合从事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其他软硬件设施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基本情况,以醒目中英文双语显示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办理特许业务所需电脑、数据库设备及其他软硬件设施,能够完整记录经营活动的高清录像监控设备等;

9、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的总结报告及在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达到最低兑换金额和兑换笔数标准的证明材料;

10、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系统操作规程,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规程,外币兑换牌价管理、备付金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风险及相应内控管理、凭证和档案印章管理等制度;

11、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非金融机构在筹备期间达到特许业务开办条件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外 6 汇局提交申请:

1、申请报告;

2、筹备工作总结报告;

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4、满足安保需要的相关说明材料;

5、满足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技术条件的说明材料;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特许机构获准全国范围内经营后拟跨区域新增分支机构的,应持以下文件和资料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拟新增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并可附带为原外币代兑 点或不多于3个新设网点申请经营资格:

1、申请报告;

2、特许机构总部对拟设分支机构开办特许业务的授权文件;

3、特许机构总部所在地外汇分局对设立分支机构的无异议函;

4、获准全国经营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参照拟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的申请资料第

2、

3、

4、

5、

6、

7、

8、

10、11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

一、办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23号)

二、申请材料

(一)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

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代债务人结售汇

1、证明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凭证、法院判决书等;

2、证明结售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如资金到账证明等;

3、外汇管理规定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手续;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准或调整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

二、申请材料

1、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请示; 2、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

8 3、申请前上年末的境内本外币合并及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国银行分行实行头寸集中管理,应由集中管理行向其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行同意实行头寸集中管理的授权函; 2、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境内常驻机构批准书;

3、该外国银行对头寸实施集中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技术支持情况说明。

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综发[2011]131号)。

二、申请材料

1、《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和证件等材料的复印件(如银行机构应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保险机构应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等)。

第二篇:强化银行自律推行原则监管银行结售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

则初探

摘 要:近年来,在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的引领下,外汇管理模式逐步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过渡,在各项业务改革中都不同程度的明确了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开展外汇业务。为了让制度更好的贯彻到具体业务操作中,实现改革目标,本文尝试从强化银行自律角度对银行结售汇业务中如何落实展业三原则进行探索。并结合基层实践提出可行性建议,为践行原则监管提供参考。

关键词:自律;结售汇;展业三原则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现状

1.银行结售汇业务发展现状

2014年,国内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2.76万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3.4%,增速较上年回落9.1个百分点,这反映了当年跨境贸易投资等实体活动放缓,以及离岸人民币外汇市场对在岸市场替代的影响。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分别成交3.95万亿美元和8.81万亿美元;即期和衍生产品分别成交7.25万亿美元和5.51万亿美元,衍生产品在外汇市场交易总量中的比重升至历史新高的43.2%①。

外汇市场的数据变化表明,随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加剧,银行结售汇业务面临着更加复杂、多变的市场。迫切需要外汇指定银行建立起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框架,在业务办理实践中有效落实展业三原则,提升外汇管理的有效性,防控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银行结售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存在的问题

(1)短期内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存在一定困难。《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后,对银行结售汇传统业务操作冲击较大,目前监管当局缺乏对展业三原则的操作指引和制度配套,对于什么情况下审核、对哪些业务审核、按什么标准审核、哪些是高风险业务及如何强化审核、什么情况什么时限内必须进行可疑报告等缺乏明确规定和要求,导致银行难以执行。

(2)外汇核查、检查业务面临取证难、定性难等困境。结售汇业务中展业三原则的实施,由于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和操作标准,使得外汇检查部门一方面难以判定银行是否违反展业三原则;另一方面即使判定违规也难以充分取得银行违规的事实证据。外汇检查与执法的困境,将最终造成银行外部约束力的减弱和外汇检查威慑作用的下降。

(3)结售汇统计监测真实性难以保障,风险底线坚守困难。目前,结售汇统计监测核查依然是传统模式,即逐笔汇总,报表报送。在核查中,更多的是依靠总量轧差,或者是其他业务暴露出来的可疑点进行逐笔核查。从某种意义上说,银行并没有建立起自身的结售汇审核体系,而仅仅是使用外汇局制定的政策法规作为审核标准。在银行难执行和外汇检查难执法这一“内忧外患”的双重作用下,可以预见,即便是各银行实施宽严尺度不同的审核标准,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客户选择的压力下,不得不降低审核标准,最终甚至应付了事。

二、从强化银行自律角度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思路

1.从建制角度让银行健全自律机制

目前外汇局、银行都在积极地制定符合原则监管的内控制度。如果在建制环节中就加入银行自律的模块,就可以从制度环节解决银行从事经营活动缺乏自律的问题。银行只要遵循建立好的内控制度执行,就必然会坚持自律经营,从而形成良性机制。

2.从管理角度让银行自律与经营不冲突

从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看,通过强化银行自律管理达到合规经营,不仅是为了应对监管要求而设计的管理制度,更是金融机构自身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需要。这一点和外汇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

3.从监管角度让银行不得不自律

在加强业务事后核查检查的同时,应转变思路,将核查和检查的重点前移,即对银行的制度制定、执行进行检查,尤其是制度制定是否符合外汇管理的要求,是否存在不明确,有歧义的环节,评估执行过程中是否到位。加大查处力度,让银行始终坚持自律经营。

三、银行结售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探索

1.转变立法思路,形成适应原则监管的有层次的结售汇法律体系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外汇业务中的主体核心业务,展业三原则在银行结售汇业务中的确立,突显了外汇管理向原则性监管转变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为使原则监管的理念在法律体系中保持一致,应着手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将展业三原则确立为对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实施法律监管的基本原则,使原则性监管在更高的法律层级上予以体现和明确。此外,还应在《外汇管理条例》的下位法中配套制定展业三原则相关具体规则,对其进行进一步界定,明确其含义,阐明被监管者应遵循的具体法律义务。

2.积极提升银行对原则监管的适应度

从现象性到规律性再到原则性,逐步实现银行以往熟悉的具体审核规则逐渐减少甚至消失,对于新的监管原则加深认识,理解到位,将监管要求内化于自身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之中,贯彻执行到每一笔业务的营销、受理、操作、报告、归档、审计等业务环节中去。彻底改变银行在外汇业务方面如何贯彻原则监管规则无所适从,流于形式的现状。

3.银行应建立与原则性条款配套制度和操作指引,由外汇局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价

在原则监管模式下,对银行内控制度的审核和评价是一项重要内容。在银行结售汇具体业务内控机制中落实了解客户原则时,不仅仅只满足于客户资格审核和资信调查,更要立足于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在落实了解业务原则时,摒弃目前内控制度中直接照搬外汇管理规定原文、未细化具体操作规范的做法。应通过深入了解掌握结售汇业务政策法规的核心,根据结售汇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建立基于外汇基础交易审查的内控机制。在落实尽职审查原则时,应在内控机制中将结售汇业务所有责权进行有序、明确的划分,使之与银行结售汇管理文件法规相符合。

4.有效衔接原则性监管与事后检查处罚,加强银行的外部监督和约束力

外汇检查与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性监管必须要有与之配套的事中事后监测、核查、检查的方法,必须在银行结售汇业务中增加原则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审核标准,以满足事后检查和处罚过程中取证、定性、处罚等不同环节的需求。

四、政策建议

1.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银行的监督和引导

可通过公约、定期会议等方式对对银行结售汇业务落实展业三原则进行督导。督导银行政策传导以及内控制定;督导银行结售汇业务定期培训,提高培训频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提升外汇业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督促银行加强风险导向的经营策略,提高对风险防范和内控管理的重视度,加大对外汇监管政策的贯彻度。对督导效果较差的银行可适当开展核查、检查工作。

2.引入并建立银行内控定期报告制度

要求银行将其有关外汇业务的内控合规制度向外汇局报备;有修订更新的,要及时向外汇局更新报备。外汇局对银行报备的内控合规制度进行审查,认为不能全面有效地体现落实外汇管理原则要求的,可以要求银行重新制定并报备。

3.加快建立银行落实原则监管的风险评估制度

对银行落实展业三原则、实施原则监管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使评估成为一项常规工作,评估银行在内控合规建设、岗位设置、客户审查、交易记录保存与持续跟踪等方面落实外汇管理原则监管要求的具体情况。

4.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审计,加强对银行履行展业三原则要求的社会监督

要求银行将其执行展业三原则原则要求的落实情况纳入审计内容之中,按向外汇局提供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通过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审计,促使银行正确履行外汇管理监管原则。

五、结语

随着“五个转变”的贯彻和落实,外汇管理正逐步有序的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但由于截至今日,外汇管理尚未在整体上建立起原则与规则相协调的监管框架,因此在监管实践中,尽管我们强化银行自律促使其去落实展业三原则,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然会存在诸如尽职调查不到位、审核流于形式、外汇违规等问题,这是改革必须经历的。下一步外汇管理的工作方向,应是在确保改革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尽可能的降低成本,让更多的涉汇主体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红利。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4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外汇市场交易部分.

参考文献:

[1]李翰阳.从规则导向到原则导向―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中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2]全先银,闫小娜.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17).

[3]何起东.德国的银行监管检查和评估程序(SREP).浙江金融,2013(7).

[4]张长征,徐晓莉.从德美经验看中国银行监管政策选择[J].金融发展评论,2011(12).

作者简介:周行(1981.06- ),男,汉,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外汇管理

第三篇: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汇发〔2005〕70号 【发布日期】2005-10-12 【生效日期】2005-10-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

(2005年10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顺利开展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并结合辖内工作实际,认真落实上述备案申请审核工作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管理。请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申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4

47、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

一、对备案材料的要求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通知》规定的结售汇业务资格不限年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申请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准文件。?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1.业务操作规程。应包括交易的签约、报价、交易的受理和审核以及交易平盘等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审核要求和法规依据。业务操作规程应符合《通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中规定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收支范围,限于经常项目交易和第1-5类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2. 统计报告制度。应包括银行内部产生报表的程序,明确数据的采集渠道是台帐登记手工汇总或是系统登记产生汇总;报表需从不同部门取得数据的,应明确职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应符合《通知》附件《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统计要求》的相关规定。

3.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应包括头寸计算方式和风险敞口平盘机制,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头寸管理有关规定。?

4.定价管理制度。应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定价原理、定价公式以及报价方式;展期、择期以及违约交易的报价处理。?

5.会计核算制度。应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科目设置;签约、履约、展期、违约与平盘时的会计核算。?

二、备案申请的受理

(一)各类银行须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提交备案材料。正式受理备案申请之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简称外汇局)应首先确定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告知银行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银行按照要求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方可受理备案申请。?

(二)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拟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并由其在中国境内分行的主报告行履行备案手续的,各分行均应符合结售汇业务资格、经营合规性,以及前述对备案材料的相关要求。?

(三)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可在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取得该业务资格后,持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为提高备案效率,银行分支机构统一由其所在地的管辖行履行备案手续。?

(四)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外资银行提出备案申请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应自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的下达

(一)对于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备案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向银行下达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二)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外资银行的备案申请,外汇分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外汇分局向银行下达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三)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汇局按照《通知》的规定对银行分支机构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经营合规性进行确认后,向其下达备案通知书。银行分支机构通过管辖行履行备案手续的,应在备案通知书中列明所有申请分支机构的名称。?

(四)外汇局下达备案通知书时应抄送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四、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 ?

(一)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可申请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对于银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申请,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的相关要求,凡与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一致的可不重复报送,但应注明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同。

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可在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取得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资格后,持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二)外汇局在审核各项材料的基础上,按照与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相同的程序向银行下达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

五、其他问题

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报表由各银行总行负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由其主报告行将中国境内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各分行统计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

1、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略)?

2、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略)

3、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的说明

附3: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的说明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印制格式

备案通知书按照以下规定的格式印制:?

(一)页边距:上、下为2.54厘米,左右为3.17厘米?

(二)方向:纵向?

(三)纸张:A4?

(四)字体和字号?

1.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为黑体二号并加粗。?

2.次标题“编号:”为宋体小三。?

3.表中文字为宋体三号。?

(五)位置?

1.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和次标题“编号:”居中。?

2.表中“申请备案银行”和“备案审核意见”居中。?

(六)其他:备案通知书的全部内容不得手工填写。?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填写说明?

(一)编号规则?

备案通知书的编号执行分级和顺序两项规则。?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规定的备案管理程序,银行法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号,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统一编号。?

2.银行法人的编号设置三位阿拉伯数字,从001至999按照各银行的备案时间顺序排列,一份备案通知书一个编号。?

银行分支机构的编号设置十三位阿拉伯数字,前六位为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中间四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后三位从001至999按照各银行的备案时间顺序排列,一份备案通知书一个编号。?

(二)“申请备案银行”栏?

填写申请备案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法人名称或者其分支机构名称。其中:?

1.对于外国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多家分行由其主报告行履行备案,应在本栏中填写全部分行的名称,并在主报告行后注明“(主报告行)”。?

2.对于同一银行的多家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可在本栏中填写“××银行×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同时在另一页列出该银行各家分支机构名称。?

(三)“备案审核意见”栏?

1.对同意备案的,填写:?

“予以备案,自备案通知书下达之日起可以开办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

你行办理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限于银发[2005]201号文中规定的经常项目交易和第1-5类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

2.对不同意备案的,填写:?

“不予以备案。?

理由:……。”?

(四)其他?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的名称使用全称,并加盖公章。?

三、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的印制格式、填写说明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会计处理的有关规

发布时间:1996-06-18文号: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 [打印]

------------现根据《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各地区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设在中国人民银行“0109外资银行存款”科目下,该科目改为人民币和外币共用科目。

二、中国人民银行为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审核有关文件。每日营业终了除进行常规帐务核对外,还应重点审查专户存款余额是否超过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数额。

三、外资银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存款,按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外资银行参加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同城票据交换,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的同城票据交换办法办理。

五、外资银行使用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凭证的格式附后。

第五篇: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XX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结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售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章 结汇业务

结汇按性质分有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项下的结汇,经常项目又分为贸易(货物贸易)和非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

贸易项下出口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为客户办理相应结汇业务。

(一) 凡境外汇入的贸易项下资金经办行均应将其划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中。经办行根据企业提交的结汇申请以及企业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连同自身的银行电子口岸IC卡,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为客户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后为企业办理结汇业务。

(二) 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上述

(一)规定提供的材料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盖有银行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经办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结汇业务,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 预收货款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审核材料与操作流程同上述

(一),审核原则为本次结汇金额不超过核查系统中查询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

(四)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要符合上述

(一)规定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出口合同以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 对于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资金结汇的,须经外汇局核准方可按上述流程办理结汇业务。

(六) 因一笔收汇包含多种收汇性质、企业错误说明或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进入待核查账户的服务贸易项下资金,企业可凭情况说明、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办理从待核查账户的结汇手续。其余情形错入账或属于以上原因将不属于服务贸易项下的资金(如资本项下,经常转移等项下收入)误入待核查账户的,须经外汇局核准后办理。

(七) 转口贸易项下外汇收入应在企业进行相应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结汇或划转。本行收到转口贸易外汇收入应当转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企业将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到经常项目账户时,应当向本行提交相应的转口贸易出口合同、进口合同、收汇及付汇凭证;本行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划转手续。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转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的,企业应当持上述单证向当地外汇局申请;经当地外汇局核准后,本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结汇或划转手续。

(八) 对于其他一些特殊性质的出口结汇的,应提供外汇局审核批准材料,银行方能为其办理结汇业务。

非贸易项下结汇应依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

(一) 本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结汇申请、合同(协议)、发票(支付凭证)、相关有权机关出具核准性文件(如“境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目收益入账”和“境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项目收益结汇”)。

(二) 经常项目账户资金进行结汇的申请,可直接为其办理结汇业务,无须再审核相关资料。

(三) 对于资本项下派生的收益,如红利等,汇入经常项目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按上述非贸易原则办理结汇业务外,本行应登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FDI系统)为企业办理相关资金的备案工作。

资本项下结汇

资本项下结汇目前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由银行自身进行审核处理的结汇;另一种是银行审核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并依此为客户办理结汇。

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在外汇局的授权范围内审核办理。

(一) 银行自行审核的收结汇 1. 外商投资资本金账户资金结汇 1)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前提条件:

 取得FDI系统的外商投资企业IC卡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IC卡),且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数据已在FDI系统中反映。

申请结汇企业已取得资本金开户核准件(可在FDI系统中查询),并按资本金核准件限额办理入账,资本金帐户入帐累计额,即贷方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帐户最高限额。

 资本金结汇等业务均应通过FDI系统办理,且办理的资本金结汇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应事先向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未完成验资手续的外商投资资本金不可办理结汇业务。

2)外商投资企业向本行申请资本金结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

卡。

 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 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 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使用情况明细清单。

3)其他注意事项:

 凡超过累计验资金额和企业经营范围的,不予结汇。

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资本金境内划转应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 外商投资企业将质押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时,应审核人民币贷款账户余额对账单,确保贷款人民币资金已使用完毕,否则不得结汇。

 资本金账户利息凭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银行可根据当地外管要求在办理完业务后,应登陆FDI系统做资本金账户结汇登记备案。

2.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1)境内机构和个人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审核资料:

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 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 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2)其他注意事项

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比照资本金结汇的要求,执行支付结汇制度。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必须对外支付。

 银行办理完业务后,登陆

FDI系统做资产变现账户结汇登记备案。

3. 出口押汇结汇 出口押汇结汇需审核出口押汇合同和银行放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

4. 驻华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房产项下结汇 1)审核材料

   商品房销售合同。

境内分支、代表机构获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内分支、代表机构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  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基本信息登记表。

2)其他注意事项

   结汇申请书应写明购买人、房屋所在地、面积、套数、结汇金额等基本情况。 外汇资金不能直接汇入房地产企业账户,必须结汇支付。

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资金不得未经审核自行结汇用于购买境内商品房。书面承诺应盖有该分支、代表机构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 结汇所得人民币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存入、保留由境外汇入的购房款。

 银行办理业务后,登陆FDI系统做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商品房项下)结汇备案。

(一) 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结汇

企业须出具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银行审核核准件无误后,根据外汇局要求为客户办理相关结汇手续。

银行应审核《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上载明的要素有:单位名称、登记证编号栏(编号是否与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一致)、核准要项、币种及金额、经办银行、资金来源和用途、外汇局意见栏中的签字和公章等。 个人结汇业务

(一) 境内个人储蓄外汇账户结汇

1. 境内个人结汇实行累计总额管理(总额为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 1) 累计结汇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如需代办,仅限于直系亲属,需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双方的真实身份证明、直系关系证明。

2) 累计结汇超5万美元,凭个人真实身份证明和合法外汇来源证明材料办理。如代办,除前述规定资料外需代办人真实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 个人结汇须先登陆“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查询有累计结汇总额有无超过5万美元,审查相关资料无误后对此次结汇进行登记,打印结汇通知书留存备查。

以下情形无须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1) 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汇;

2) 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3) 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4) 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3.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1) 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2) 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3) 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4) 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5) 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6) 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7) 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8) 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 4. 其他注意事项

当日累计持外币现钞等值5000美元以上办理结汇的,无论是否在总额内结汇,需提供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

(二) 境内个人结算外汇账户结汇

个人结算外汇账户只能以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非自然人)名义开立。 1)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结汇按一般机构办理,联网核查可收汇额后办理。

2) 个体工商户只能由委托企业通过其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办理其贸易收入,结汇凭双方代理协议、代理方出口报关单办理。

(三) 境外个人外汇结汇

1. 境外个人结汇实行总额管理。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总额内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2.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1) 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2) 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3) 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4) 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3. 境外个人房地产项下结汇:

1) 可受理的交易主体:在中国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一套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一定面积的一套自住商品房。

2) 审核的基本原则:合格的交易主体、买房交易背景真实性、购房只能是自用而且仅能购买一套、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符合买房条件。

3) 审核材料:

   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港澳方面无须提供);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以及从未购买过自住房的记录;

  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符合实需自用且仅有一套原则的书面承诺。

4) 其他事项:

 结汇所得人民币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 将境外外汇资金结汇用于提前归还人民币按揭贷款,除了提供上述要求的审核材料外,还应提供与购房有关的贷款合同、存折或账户余额清单、境外汇款进账凭证。

 将从境内行获得的外汇贷款结汇用于购买境内房产,除了提供上述要求的审核材料外,还应提供与购房有关的贷款合同。

第三章 售汇业务

售汇依交易性质可区分为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经常项目又包含贸易(货物贸易)、非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

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付汇业务,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相关业务。银行需凭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登记表》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一) 货到付款项下贸易进口售汇

经办行应核对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确定是否可以售汇以及有条件售汇。对于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审查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对于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 “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经办行售汇金额最高不得超过纸质报关单成交总价的等值外汇,并且也不得超过纸质报关单上单价与数量乘积的等值外汇;属于延期付汇的,经办行售汇金额不得超过企业登记外债金额、报关单可付汇金额与企业申请购付汇金额三者中的最小金额;

1. 审核资料: 1) 购汇申请书

2) 境外/境内汇款申请书 3) 进口合同 4) 商业发票

5) 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 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进口项下) 7) 进口付汇登记表(需外汇局事先登记的) 8) 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 信用证、托收项下进口售汇由付汇银行直接办理。银行应审核以下资料: 1. 购汇申请书

2. 《对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3. 进口付汇登记表(需外汇局事先登记的) 4. 进口合同 5. 其他有效商业单据

(三) 预付货款项下进口售付汇

1. 由付汇银行直接办理。企业预付货款纳入对外债权进行管理。经办行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购汇前,应登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确认该笔预付货款已做债权登记且已经外汇局确认且信息一致后,方可为企业办理预付货款对外付汇的购付汇手续。

2. 审核资料: 1) 购汇申请书

2) 境外/境内汇款申请书

3) 进口付汇登记表(需外汇局事先登记的) 4) 进口合同 5) 形式发票 非贸易项下售汇

(一) 贸易出口项下佣金

对出口项下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10%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佣金售汇,由经办行审核客户提交佣金协议或出口合同、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进行办理。超过上述比例和金额的佣金售汇,经办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二) 对外支付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时,可持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超过上述限额的,需持空运或陆运单清单(传真件)、发票(支付通知书)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三) 国际赔偿

购汇主体一般为国际赔偿项下的赔偿方。如由律师事务所代办购汇的,应出具赔偿方授权委托书。法院强制执行后收回人民币的,可以由法院购汇并直接汇往受益方。

经办行根据客户申请,审核客户提交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税务证明。对于国际进出口贸易项下的赔偿和法院判决或仲裁项下的国际赔偿均不需提交税务证明。

(四) 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费用

1. 利润、股息、红利的售汇,经办行要审核客户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税务证明。

2.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售汇,经办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红利已缴税的税票、税务局出具退税款的批件、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再投资批复、经外汇局批准的再投资的批复文件、税务证明。

3. 对于创投企业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利润等收益汇出境外的售汇,经办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分配决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外方投资者投资资金流入证明和验资报告、税务证明。

上述三种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费用的售付汇业务,事后均需经办行柜员登陆FDI系统,办理利润购付汇登记备案。

(五) 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

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汇手续,应持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经办行申请,经真实性审核后,由经办行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1. 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工资及福利津贴的售付汇,经办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包括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下同)、人民币收入清单、税务证明、外汇局出具的资格核准件。

2. 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外籍员工境外的商业保险费的售付汇,除提供的人民币收清单换为境外保险单(或境外保险公司出具的注明外籍员工姓名的支付通知)外,其余资料同上。

3. 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的本公司员工的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的售付汇,经办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境外支付通知、雇佣证明、相关费用单据、员工赴境外差旅或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外汇局出具的资格核准件、税务证明(差旅费不必提供)。

(六) 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汇

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金额在等值5万(含5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境内机构可凭相关单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应审核境内机构提供的书面申请、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以及税务凭证。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企业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

银行在对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核时,应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在原件上注明售付汇日期、金额,加盖业务公章,留存复印件3年备查。

银行应将所办理的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业务逐笔进行登记,填报《特殊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登记表》,在每季度初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资本项下售付汇

资本项下售汇目前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由银行自行审核处理的售汇;另一种是银行审核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并依此为客户办理售汇。

(一) 银行自行审核的售付汇 1. 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

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债务人只能在贷款行或注册地银行办理购汇。

经办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债权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外汇账户对账单、自有外汇确认书等真实性材料。债权人应在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加注“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银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

2. 驻华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未完成购房交易房地产项下售汇

经办行应审核客户提交的含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原因说明的申请书、原结汇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内分支、代表机构或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证明、可反映人民币存款计息情况的账户对账单、原收汇报文(购汇资金汇回境外时需提供)、基本信息登记表。如委托开发商、二手房出让方或其他人办理,还应提供经公正的授权委托书。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为原出具相关证明的部门。经办行要审核购汇金额是否与原结汇金额保持一致,有无出现较大差异,允许购房款境内留存期间产生的合理利息购汇汇回。

经办行为客户办理完业务后,应登陆直投系统做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商品房项下)退回款购付汇备案。

(二) 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售付汇必须要出具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

目业务核准件》,经办行在认真审核核准件内容基础上,根据外汇局要求为客户办理相关售付汇手续。

个人售汇业务

(一) 境内个人购汇业务

1. 境内个人购汇业务实行总额管理(每人每年5万美元)。个人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超过总额的购汇,提供真实需求凭证。

2. 总额内购汇局只能由直系亲属代办;超过总额购汇则不局限代办人。前款代办应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双方的真实身份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可是户口本、结婚证、公安、公证部门或街道办出具);后者代办应提供双方真实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3.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4. 经办行应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真实、准确地录入个人购汇用途等有关信息,并打印“购汇通知单”,作为业务凭证留存。境内个人售汇须先登陆“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查询累计结汇总额有无超过5万美元。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无需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5.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6. 境内个人资本项目项下购汇:

 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售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汇手续。

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 境内个人贸易结算购汇

1.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

2.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

(三) 境外个人购汇

1. 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2. 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3. 符合房产管理规定项下的因故商品房交易不成功购汇汇出或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的购汇汇出:后者需经外汇局核准,前者由原结汇银行审核以下真实资料后将人民币购房款及利息购汇划回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1) 申请书(包括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说明)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境外个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3) 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取消购买商品房的相关证明

第四章 结售汇业务分级授权制度

总行需对被授权分行或支行进行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方能进行转授权。被授权分行或支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开办结售汇业务的资格。

2、具备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设备条件和场地条件。

3、至少具备3名(含)以上、具有2年(含)以上外汇业务从业经验的业务人员;

4、符合其它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相关要求。

分行及总行运营中心的分级授权管理:

1 、XX银行就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审批权限对各级有权审批人授权,包括运营主管、分行行长、支行行长、运营经理、运营专员等。

2、 各级有权审批人在各自的授权权限内审批业务。

3、 超过各有权审批人授权权限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报上一级有权审批人审批。

4、总行运营中心负责结售汇业务操作权限授权表的定期回顾和更新。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XX银行运营部负责修改、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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