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网上服务平台

2023-01-28

第一篇:个人信用网上服务平台

广西农村信用社个人网上银行常见问题

1.个人用户如何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答:您需携带本人银行卡/存折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我社 (行)营业网点申请开通。

2. U-key必须在网点购买吗?U-key与普通U盘可以通用 吗?

答:如果您需使用我社(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数字证书 认证服务,请到我社(行)的网点申领指定的U-key。普通 的U盘不能与U-key通用。

3.如何下载数字证书?

答:我社(行)个人网上银行证书用户使用认证中心颁 发的数字证书,证书必须存放在我社(行)专用的U-key中。

您在办理了网上银行开户手续后,登录我社(行)网上银行 网站,选择“个人网上银行”,进 入“相关下载”,按照网页上的提示操作,即可完成U-key 驱动程序的安装和证书的下载。

4.为什么插上U-key,电脑无法识别?

答:在使用U-key前应首先要检查您是否已经安装好 U-key的驱动程序。第一次插入U-key时,应自动弹出安装驱 动程序。若由于系统限制,没有自动弹出界面,应点击U-key 所在盘符手动安装,详见U-key使用说明。U-key驱动程序正 确安装完成,插入U-key时在电脑右下角应有图标。

5.如果第一次下载证书失败,该怎么办?

2 答:为了保证证书的唯一性,证书只能被成功下载一次。

若第一次下载证书失败,您可以继续尝试下载证书。若因网 络速度等原因,证书未能正确下载到您的U-key中,您可携 带有效证件和签约银行卡/存折到营业网点办理重发两码, 并重新下载证书。

6.为防止U-key丢失或者数字证书损坏,能备份用户证 书吗?

答:为了保证网上银行的安全,请不要将证书备份到 U-key之外的任何地方。若您的U-key丢失或者数字证书损 坏,您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签约银行卡/存折到我社 (行)营业网点办理补发证书及U-key重新申领手续,重新 下载数字证书即可正常使用。

7.U-key的初始密码是多少?

答:U-key的初始密码是123456,为确保您的使用安全, 首次使用请立即修改您的U-key密码。

8.如何修改U-key密码?

答:如果您是初次使用U-key,系统会自动弹出密码修 改框。如需修改U-key密码(即PIN码),请将U-key插入计 算机USB口,使用U-key管理程序修改U-key密码。为保证您 安全使用网上银行,须切记将初始密码设置为自己的密码, 努力提高密码强度,并不定期进行修改。

9.如果忘了U-key的密码,该怎么办?

答:您可以携带您的U-key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签约 银行卡/存折到我社(行)营业网点办理U-key初始化和补发 3 证书,重新下载数字证书即可正常使用。

10. U-key遗失或损坏了,该怎么办?

答:如果U-key遗失或损坏而无法正常使用,您可持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签约银行卡/存折到我社(行)营业网点 办理补发证书及U-key重新申领手续,重新下载数字证书即 可正常使用。

11.如果提示证书过期了怎么办?

答:数字证书的有效期是两年(从下载成功开始计算), 如果您的证书过期,您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签约银行卡 /存折到我社(行)营业网点办理换发证书,按照下载证书 步骤重新下载证书。

12.申请证书后,需要在多长时间内下载?

答:您须在成功申请证书之日起14天内完成证书的下 载,否则两码自动过期。如超过14天尚未下载证书,您需持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签约银行卡/存折到我社(行)营业网 点办理两码重发手续。

13.如果忘了网上银行登录密码,该怎么办呢?

答:如果您遗忘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您必须凭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和签约银行卡/存折到开户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 续。

14.如果登录密码输错多次,提示被冻结了,该怎么办?

答:您如果当日连续输错6次登录密码,我社(行)将 暂停您当日的网上银行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如果连续 输错18次登录密码,您须到营业网点办理密码重置和网银解 4 冻手续。

15.如何追加下挂同名账户?

答:下挂同名账户有两种方式。

(1)在柜台上挂账户,该账户享有网银所有功能。

(2)在网上银行自助上挂,自助上挂的账户只有查询 功能,不可以转账。如需使用转账功能,须到营业网点办理。

16.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转账汇款业务,什么时候到账?

答:通过网上银行办理的转账汇款业务,与在柜台汇款 到账时间一致;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行内转账,款项即时到账。

17.网上银行办理的各项业务,如何收费?

答:详见“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

18.网上银行需要在什么IE版本上运行?

答:支持IE

6、IE

7、IE8,不需要对IE选项做特别配置, 默认即可。

19.安装控件后为什么“登录密码”输入框仍显示×?

答:由于IE设置了弹出窗口阻止程序,需要点击“允许” 程序运行。

20.证书注册与删除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1)如果“U-KEY管理工具”程序已正常安装的机 器上,插入U-key,U-key中的证书会自动注册,拔出U-key, 注册在IE中的相应证书也会自动删除。

(2)拔U-key也可能由于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已注册的证 书未自动删除,而残留的证书可能会干扰你的下次操作(若 提示你选择证书,须根据个人信息确定那个证书是你自己 5 的),要手动删除残留在IE中的证书,可以在【工具】→ 【Internet选项】→【内容】→【证书】中删除

第二篇:《个人网上银行转账服务协议》

为保证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的正常运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广东发展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用户(以下简称乙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开通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功能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定义是:

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功能:指乙方通过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即可实现通过传递电子转账指令委托甲方将其某一账户资金划转到其他账户。根据资金划入账户的持有人及开户行分类,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功能又分为同名转账及对外转账两种。

同名转账功能:指乙方通过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即可实现通过传递电子转账指令委托甲方将乙方名下某一账户资金划转到乙方名下其他账户(仅限乙方在甲方开办的银行账户)。

对外转账功能:指乙方通过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即可实现通过传递电子转账指令委托甲方将乙方在甲方开办的名下某一账户资金划转到其他账户。

电子转账指令:指乙方合法登录甲方网上银行,通过因特网向甲方发出的符合要求的转账指令。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转账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该证书由乙方通过甲方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申请。广东发展银行客户证书的存放介质为“Key盾”。

第二条 乙方申请开通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功能,必须已成功申请网上银行用户,并保证遵守《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第三条

第一款 乙方申请转账功能的每一账户均须到甲方营业柜台书面申请,但乙方可一次申请多个账户,乙方也可为各转出账户设定相应的转入账户,如不设定,则无限制。

第二款 乙方若申请同名转账功能,可约定每日转出的最多笔数和每笔的最大转出金额,信用卡账户还须服从以上约定限制与信用卡本身设置的限制孰低的原则。如不约定,则除信用卡受到本身设置的限制外,其余账户不受限制。

第三款 乙方若申请对外转账功能,须向我行申领数字证书,乙方可约定每日转出的最多笔数和每笔的最大转出金额,信用卡账户还须服从以上约定限制与信用卡本身设置的限制孰低的原则。如不约定,则除信用卡受到本身设置的限制外,其余账户不受限制。

第四款 乙方必须本人持转出账户所对应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账户开户行所在地区(同一市、县)甲方规定办理转账签约的网点真实完整地填写《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申请表》,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即可开通个人网上银行转账业务。以后如要新增转出账户,必须再次到银行办理上述手续。

第四条

第一款 乙方保证根据本条的规定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如因资料的不真实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款 乙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新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如果乙方没有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新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为乙方提供的个人

银行服务。

第五条 乙方申请的数字证书、网银用户名及用户密码是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乙方承诺由自己妥善保管,并保证无论乙方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须对该乙方证书和密码下完成的转账交易以及其它一切金融交易负责。乙方登录密码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甲方将临时冻结乙方网银账户半小时,乙方连续九次输入错误,甲方将锁定其网银账户并禁止登录,乙方必须到甲方营业柜台解锁后才能正常登录。

第六条 乙方只可使用由甲方配发的Key盾下载数字证书,因使用非甲方提供的介质存放向我行申请的数字证书,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若乙方遗忘网银用户密码,须持本人有效证件、申请网银用户的存折(或银行卡)到甲方指定网点申请注销,乙方在网上重新申请网上银行,设置登录密码后,原申请的转账功能自动失效,如需恢复,应到甲方网点重新申请;若遗忘网银登录名,乙方须持本人有效证件、申请网银用户的存折(或银行卡)到银行柜台查询。若乙方遗失数字证书或遗忘Key盾密码,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Key盾(遗失数字证书除外)、申请网银用户的存折(或银行卡)到甲方指定网点申请证书恢复。

第八条 甲方以乙方发出的电子转账指令为办理转账付款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根据乙方电子转账指令生成的“甲方网上银行转账凭证”为甲方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无需乙方签署姓名。

第九条 乙方不得在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内发送干扰信息或攻击网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电子转账指令转账付款业务有关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标准收取,乙方同意甲方从其账户主动逐笔扣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在网上银行系统和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及时准确的执行乙方发送的电子转账指令,甲方为乙方办理转账的时间以甲方批复受理其电子转账指令为准。

第十二条 在协议中,有关时间的定义是:

工作日是指甲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外营业的时间段;

节假日提交的跨行转账指令将在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作提出处理;

工作日16:00分后至下一工作日8:30之间提出跨行转账指令将在下一工作日上午作提出处理;

乙方提出的甲方系统内转账指令实时到达转入账户。

第十三条 乙方电子转账指令因以下情况而不被执行,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一、甲方接收到的电子转账指令信息不明,无法执行;

二、乙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三、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四、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于甲方的情况。

第十四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独立于《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无论《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是否被认定为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和甲乙双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乙方成功申请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功能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乙方确认已全部阅读了本协议,并保证已全部通晓、理解和完全接受本协议。

第三篇:《个人网上银行服务协议书》

为保证网上银行服务的正常运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广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甲方)和广东发展银行网上个人银行用户(以下简称乙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定义是:

网上个人银行:指以因特网为传输媒介,向乙方提供金融服务。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可查询本人在甲方开立账户的各种信息,通过传递电子付款指令办理转账付款业务及其它业务。

电子付款指令:指乙方合法登录甲方网上银行,通过因特网向甲方发出的符合要求的转账指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申办网上“个人银行”业务,必须按实名制的要求在甲方开立有储蓄账户或信用卡个人账户。

第三条

第一款 乙方可在网上填写“甲方网上银行用户申请表”,经甲方审核为账户所有人后,可登录甲方网上银行。乙方可对本人身份证号下所有储蓄账号和信用卡的有关资料进行查询或互转。 如需将资金转到他人账户,必须由本人持转出账户所对应的银行存折、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账户所在市、县甲方任一网点真实完整地填写《网上银行服务申请表》,银行审核确认后,即可开通网上对外转账业务。以后如要增加新的对外支付账户,必须再次到银行办理上述手续。

第二款 乙方保证根据本条的规定所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如因资料的不真实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乙方申请的根证书、登录名、登录密码、对外转账密码是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乙方承诺由自己妥善保管,并保证无论乙方是将之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因遗失、泄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须对该乙方证书和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

第五条 甲方以乙方发出的电子付款指令为办理转账付款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根据乙方电子付款指令生成的“甲方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为甲方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无需乙方签署姓名。

第六条 乙方不得在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内发送干扰信息或攻击网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电子付款指令转账付款业务有关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标准收取,乙方同意甲方从其账户主动逐笔扣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第一款 在网上银行系统和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 甲方有义务及时准确的执行乙方发送的电子付款指令,甲方为乙方办理转账的时间以甲方批复受理其电子付款指令为准。

第二款 在本条中,有关时间的定义是:

工作日是指甲方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外营业的时间段;

节假日提交的跨行转账指令将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作提出处理;

工作日16:30分后至次一工作日8:30分之间提交跨行转账指令将在次一工作日上午作提出处理;

第九条

第一款 乙方电子支付指令因以下情况而不被执行,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甲方接收到的电子支付指令信息不明,无法执行;

乙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乙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获扣划;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

第二款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三款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首先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所在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乙方成功申请甲方网上银行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乙方确认已全部阅读了本协议,并保证已全部通晓、理解和完全接受本协议。

第四篇: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简称"我们"或者"征信中心")拥有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简称"本网站"),并负责网站的日常操作,为服务使用人(以下称"您"或者"用户")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在线服务。用户应当阅读、理解并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一经点击"同意",则协议成立。如果您是本网站的日常用户,请随时关注本协议的更新。 为明确用户与征信中心在接受和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事项

本协议所指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服务包括个人信贷交易逾期信息提示、个人信用信息概要和本人简版信用报告。

第二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户必须为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用户只能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征信中心提供他人的信用信息。

(三)用户点击"同意",即是向征信中心证明、声明和保证用户为所查询信用信息的主体。

(四)用户应对以该用户名义进行的申请、查询等所有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用户应注意以下事项,否则用户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1.用户应向中心提供正确、完整、真实的用户注册申请资料和其它表单,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因注册资料有误引起的后果由用户承担。

2.用户妥善保管本人信息,包括并不限于账号、密码。如因用户本人保管个人信息不善,或网银系统、互联网邮箱系统出现安全问题,导致他人获得您的个人信息,或因此导致个人信用报告被他人取得可能导致用户遭受损失的后果由用户承担。

(六)查询获得的信用信息仅供用户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了解信用报告上的信息是否正确、完整,并因此提出异议申请。

(七)用户不得传送任何包含病毒、木马、蠕虫等可能破坏,感染,密码拦截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的程序,不得通过黑客、密码破译等方式违法侵入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他人账户。

第三条:征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征信中心有权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操作规范。

(二)征信中心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进行调整,并在征信中心网站对外公告有关变更事项后实施,不另行单独通知用户。

(三)征信中心收集本人信息,只为核实并确认身份及从数据库中抽取正确的信用信息,不会对外提供或泄露,不会用作其他用途。

(四)为处理用户使用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要求,以确定用户即为上述所证明、声明和保证的人士,征信中心可查阅和使用目前由征信中心保留在系统中任何和全部用户的信用报告信息,以及用户在使用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时所提供的用于配对的资料。

(五)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征信中心的专有系统,征信中心可将用户在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时提供的材料与征信中心保留在其系统中任何和全部用户的信用报告信息进行配对。

(六)用户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时所提供给征信中心的电话号码包括手机号码,征信中心或者授权第三者将来任何时候,可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其相关系统,用于鉴别用户身份的用途。

(七)征信中心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维护本网站的正常运行,保证按照有关业务规则公布的时间对外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不可抗力条款

因下列原因致使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不能正常提供服务而可能导致的损失,征信中心不承担责任:

1.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互联网不能正常执行业务;

2.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通信故障等征信中心不能控制的因素;

3.为了维护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征信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系统运行的相关设备进行维护或者检修,因此而造成查询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征信中心不承担责任。征信中心将在合理时间段内通过征信中心网站公告维护时间。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征信中心变更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若干条款时,将提前通过征信中心的互联网站公告有关变更事项。如用户在征信中心发布上述协议变更的有关公告后继续使用互联网查询的,视为用户已接受协议的有关变更,并受其约束。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根据该变更而自动做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六条 版权

(一)本互联网上包括享有版权的材料、商标和其他拥有所有权的信息,包括文本、软件、照片、影像、图形、音乐和声音等。征信中心拥有对这些内容及这些内容的原作进行选择、协调、安排和增加的版权。用户不能进行修改、出版、传播、参加转让或售卖、创作派生作品、或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利用这些内容的任何一种。

(二)用户只可因个人使用而下载享有版权的材料。除了经版权法特别允许的,任何未经我们特别允许的复制、再分发、再传播、对下载材料的出版或商业性的利用都是不允许的。任何经允许的复制、再分发、再传播、对下载材料的出版中不得对原创人意图、商标图例或版权说明做任何改动。

(三)用户承认不对下载下来的材料享有任何所有权。

(四)用户不得在网站上上传、张贴任何受版权、商标或其他所有权保护却未经版权拥有者特别同意的材料,商标或其他所有权和决定任何材料不受版权保护的责任均在用户。

(五)用户须对由侵犯版权、所有权造成的危害,或任何其他由于这样一种提交而导致的危害负独立责任。

(六)如用户在网站的任何公共区域提交材料,则用户自动允许或授权该材料的所有者已特别授权我们享有免费使用、永久的、不能变更的、非专利的权利,并拥有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分发这些材料(部分或全部地)和/或在这些材料中包含的任何版权期限内以任何形式、媒体或者现在已知或以后将发展的技术合并这些材料的特许。用户也允许任何其他用户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访问、查看、保存或复制这些材料。用户因此允许我们享有编辑、复制、出版和分发任何用户放置在网站上可自由获得的材料的权利。

(七)用户使用征信中心商标的,须在所有副本上均清楚地标明商标所属征信中心;没有征信中心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修改或在用户的团体外透露商标信息。征信中心保留关于商标信息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免责条款

(一)不管基于任何责任理论的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附带的、或结果性的损害、损失或费用,我们均不对其承担责任。即使有人告知我们或我们的员工存在出现这些损害、损失或费用的可能性。这些损害、损失或费用由以下这些情况引起或与这些情况有关:

1.使用我们网站上或其他链接网站上的信息;

2.无法使用这些信息;

3.任何在操作或传输中出现的操作失败、错误、遗漏、中断、缺陷、延迟,计算机病毒,断线或系统运行失败。

(二)征信中心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更改信息,并且不承担更新这些信息的义务。不经任何种类的授权,不做任何专门或暗指或法定的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名称、可出售性、出于某种特殊目的适当措施或不携带计算机病毒的保证。

(三)征信中心不对用户查询信息内容的正确性、适当性、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或适时性做出任何证明、声明和保证。征信中心不对任何因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产生的错误、遗漏及失准承担任何责任。

(四)在任何情况下,征信中心不声明及保证只要用户提供正确资料,就一定能通过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获取本人相关信用信息。

(五)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不应作为针对征信中心及/或其高级人员、雇员、代表、代理人作出任何申诉、起诉、要求或者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因由的依据。

(六)对于由于用户违反本协议导致任何第三方针对征信中心及/或其高级人员、雇员、代表、代理人提出的任何申诉、起诉、要求或者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用户同意自费作出赔偿并令其免受上述损害。

第八条 法律适用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协议的某一条款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征信中心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三)本协议自使用者点击"同意"并取得用户身份,则协议成立。至用户办理完毕用户注销时终止。

(四)若本协议中有任何条文被任何司法管辖区具有适当司法管辖权的法官裁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继续有效。

第五篇:成都农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

本协议构成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行”)与使用网上银行的个人客户(下称“客户”)之间的合同,个人客户向银行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并获得银行同意时,本协议即自动成立并生效。

一、定义

1、网银:指银行运营的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别系统,客户通过互联网与其连接,可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

2、数字证书:指银行或特定的认证机构为客户制作颁发的、用于网银识别客户身份的工具,适用于银行指定的客户类别或服务类别。

3、客户指令:指客户以数据电文形式向网银发出的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要求银行提供或取消约定的网银服务的具体要约、承诺、请求或确认。

4、网银密码:指网银为识别客户身份、识别/处理客户指令或者办理有关事项而要求客户提供的代码或口令。

5、网上账户:指经客户提出申请且经银行进行审核及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在本协议下使用网银服务的账户。网上账户仍可在银行各营业柜台办理业务,其账户原有性质不变。

6、对外转账:指客户在天府卡借记活期账户足额,直接向银行网银发出支付指令,实现向其他账户的资金划转。

7、网上支付:指客户在天府卡借记活期账户足额,通过第三方基础交易平台间接向银行网银发出支付指令,实现定向支付给基础交易对手的与基础交易金额匹配的资金划转。

8、基础交易:指客户划转资金的原因,例如客户使用网上支付功能是由于网上购物的基础交易。客户使用对外转帐和网上支付,银行均不审查基础交易,但在使用网上支付时,银行提供与基础交易关联的查询便利。

二、网银业务

1、客户办理网银业务,应遵守《成都农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客户通过银行网站登记个人基本信息及账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自助开通网上银行可享受的服务包括:账户余额查询、账户明细查询、信用卡查询等服务。

客户到银行柜台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享受的服务包括:查询、转账、网上支付、缴费、理财、信用卡等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

2、网银服务仅提供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客户确保本人符合此条件,且对授权他人使用银行本协议下服务承担责任。

3、对于网银各项已有或新增服务功能,银行有权自主决定随时主动提供或经客户向银行申请批准后予以提供。

4、客户有权指定已有银行账户作为办理网银服务的网上账户,其开通、中止或终止,可通过网银或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

5、客户保证按照银行要求正确填写指定网上账户的申请表及提交相关资料,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于客户信息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6、客户知悉并同意,客户使用银行网银服务功能时,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唯一依据为网银密码,或网银密码+数字证书。

7、客户知悉使用网银服务,存在网银密码和/或数字证书保管不善,被他人

盗用的风险。

8、客户保证不将数字证书存储设备用于其他用途。

9、客户有权使用银行网银查询网上账户一年内的交易记录。

10、对产生网银服务差错的原因,可归咎于证书认证机构的,由客户与认证机构按《CFCA预植证书服务协议》解决,银行应协助双方沟通。

11、客户知悉并同意,由于技术原因,银行无法确保网银不间断无差错运行,但银行出于网银维护升级的需要而停止运行网银时,应提前三日通过网站公告,由于银行无法控制的原因发生的网银停运,银行将在发生停止运营后三日内通过网站公告。

12、客户对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拨打银行服务电话4006028666或028-962711,或登录银行网站咨询、投诉。

三、凭证和签章

1、客户知悉并同意,银行网银存储的与服务相关的电子数据是客户使用网银服务情况的有效书面证明。

2、客户在网银使用网银密码,或网银密码+数字证书,即视同中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客户签章行为,经网银验证通过后即构成客户可靠的电子签名。

四、数据信息的法律效力及相关的处理方式

1、网银与客户之间经互联网传输的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指令、交易信息等),为双方认同的书面证据,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2、如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银行有权不认可数据信息或不执行客户指令:

(1)银行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数据信息或客户指令的真实性;

(2)银行执行客户指令将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3)客户发出的数据信息或客户指令的格式、内容、操作权限等不符合银行要求;

(4)网上账户中的余额或账户状态不足以完成客户指令(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客户的客户指令不予执行或给予部分执行);

(5)客户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合同的;

(6)双方特别约定的其他情况。

3、客户指令一经发出,不得要求撤销,但银行允许客户撤销的情况除外。

五、保密与知识产权

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履行本协议而知悉的客户个人信息和所发生的业务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许可,银行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同意任何第三人使用客户个人信息。但是依法应向有权机关披露的情形,或银行为完善网银,必须向相关外包商服务商提供的除外。

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网银客户端运行程序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相关物权)属于银行,上述软件的存储载体以及有关数据、资料为银行所有且为银行的商业秘密。客户承诺尊重及保护银行的上述权利和商业秘密,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使用,也不得复制、传播、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反向编译、修改。本协议终止时,客户应将其持有的由银行提供的所有有关软件、信息、数据及资料等交还给银行。

六、其他权利和责任

1、银行应及时正确处理客户指令。

2、在接到客户的数字证书及/或密码的书面挂失申请后银行应立即办妥挂失手续,以防止客户损失的扩大;但在上述挂失手续办妥之前银行已接收的指令所

形成的结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3、客户须在领取密码及数字证书(如有)之后、首次使用网银办理业务之前更改银行默认提供的密码(如有)并设置相关密码,以保护客户网上账户和相关信息、财产的安全,客户应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客户应十分谨慎地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不得告知或泄露给任何单位或个人,银行的任何工作人员均不应向客户询问其电子证书和密码,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该将其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包括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数字证书和/或密码遗失、泄露或被盗的,客户应立即向银行书面申请挂失,并申请新的数字证书和/或密码。非因银行过错导致客户的数字证书和/或密码被第三人盗用或利用引起客户发生损失的,对于银行在接到客户书面挂失并且办妥网银挂失手续之前执行了其他人发出的指令的结果,客户无权提出异议或提起任何赔偿要求。

4、对于银行或网银发布的网银操作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客户应及时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因客户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客户应密切关注银行通过网银发布的公告、通知和提示,及时阅读其内容,配合银行的管理工作。

5、对于客户通过网银在银行办理的各项业务,客户应按有关金融规章和银行业务规定交纳手续费、汇费等相关业务费用,客户在此授权银行从其账户中自行扣收。客户申请开通、维持和使用网银的服务费用按银行公布及不时调整的费率表执行,银行调整费率表时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执行,该等调整对调整前已完成的业务不具有溯及力。

七、银行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1、客户使用网银时,如非银行过错而发生的数据信息错误或者对客户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银行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银行可在客户处理时对客户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电力供应中断、火灾、地震等)、意外事件或银行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3、若发生银行/网银对于合法有效的客户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客户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银行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银行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银行/网银错误而已造成的客户直接财产损失银行应按适用的规则予以赔偿,但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银行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客户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

八、协议的变更及终止

1、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银行进行网银系统升级、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服务费率表)或修改本协议时,应通过网银系统公告、网银通知或其他方式告知客户。若客户不同意上述变更,有权书面通知银行终止本协议;如客户在银行进行上述变更的网银公告发布后或收到网银通知后继续使用网银或者客户通过网银系统确认同意,均视为客户已接受上述变更,并受其约束。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根据该等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本协议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除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外,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服务协议规定,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均应提前通知对方,本协议自终止通知送达对方并由银行尽快依据该通知办理网银服务终止手续后自动终止。

3、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已发生业务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九、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和有关国内行业惯例。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相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协议生效的时间及条件

1、本协议经客户书面确认同意或在网银系统中确认同意(两者不一致时以较早的为准)并经银行/网银认可后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而被终止,否则本协议持续有效。若在本协议生效之前本协议双方已签订网银服务协议,则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取代该协议。

2、在客户确认同意本协议之前,银行已通过各种途径就本协议的条款和内容向客户做了详细解释和说明,客户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并进行了其认为必要的咨询。在确信其已完全理解的情况下,客户确认其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与内容(特别是但不限于本协议第七条免除与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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