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制度遏制腐败论文

2022-04-24

小编精心整理了《落实制度遏制腐败论文(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摘要:法治反腐有利于推动制度反腐向纵深发展。

落实制度遏制腐败论文 篇1:

论现阶段中国反腐建设的基本理念

摘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把反腐建设作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任务,特别在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党的建设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的今天,反腐建设能否取得成效,关系到党的兴衰成败和国家的发展前途。而要扎实推进反腐建设,达到改善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遏制腐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首先必须确立反腐建设的基本理念。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根据中国目前的反腐实际情况,在反腐建设中应树立制度创新、全过程监督、依法反腐、成本控制、公众参与的理念,这是反腐建设取得成效的前提和基础。

关键词:反腐;制度创新;监督;成本控制;公众参与

文献标识码:A

一、制度创新理念

在反腐建设中,对于制度所处的地位、所发挥的作用,历来被社会所重视和认可。好的体制,可以有效地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反之,不好的体制,则会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毫无疑问,仅仅依靠权力反腐败是没有出路的,只有依靠制度反腐败才是我国最终取得反腐成功的必由之路。虽然,依靠制度反腐败之路虽然已经探索了十余年甚至更长,但我国目前依然处于由依靠权力反腐败向依靠制度反腐败的转型途中。而且要彻底实现这种转型还有巨大的阻力需要克服,还有艰巨的任务需要完成。可喜的是,从党的十七大到十七届四中全会,执政党依靠制度反腐败的思路更加清晰了。依靠制度反腐败要想成为根本的模式,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就必须在遏制腐败现象的同时。注重进行制度创新,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部位和环节。围绕还权、放权、制权的独特措施,探索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等廉政制度创新体系,从抓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公共权力沿着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运行。

要严格坚持和执行好廉政制度的创新,首先要还权,以提升党内民主的透明度。发展党内民主就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进一步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代表提案制度、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巡视制度等党内制度体系。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要求,改变干部的授权方式和授权机制,实行领导职务的社会公开选拔、民主推荐、任前公示,逐步从选拔政治过渡到选举政治。要坚持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事务公开等公开制度。逐步形成以制度治党的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党的制度化建设水平:其次要放权。以加强用权行为的自觉性。要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要切实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缩小分配差距,建立“不需腐败”的保障体系。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思路,加快党政职能的交叉转换,把应属于政府的权力归还政府,把应属于社会的权力归还社会。并加强对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同时要把中介机构推向市场,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以减少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行为。要进一步精简政府机构,减少政府开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再次要制权。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家和思想家关于权力监督与制约思想和主张的核心,就是如何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管理,加以控制,在最大限度上减少乃至杜绝权力滥用的现象。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毋庸置疑。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在内容上,同样存在着缺陷。但是,它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产物,不乏合理的内涵。中国社会的政治体制中,虽然存在权力制约,但这种制约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是要求权力行使者通过道德自律,通过个人的道德修养,来约束权力的行使,使其不至于滥用权力:二是通过上下级之间的纵向的权力制约监督权力的行使。从表面上看,这也是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模式,但实质上。相对于现代民主政治所要求的以“制度”为主导因素的制约机制而言,它是一种以“人”为主导因素的制约机制,这种机制是不利于反腐的。因此当前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必须把制度的因素放在首要位置。务求实现反腐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在制度体系建设中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战略目标。

二、全过程监督理念

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有一句名言:“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趋于绝对的腐败。”要遏制腐败,就必须发挥监督的独特手段,确保权力不致滥用。从作用发挥角度分析,监督是从外部产生作用遏制腐败的发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他律”。监督的基本功能就是通过“他律”,来实现“自律”。监督不仅把静止的制度变成可操作制度,而且,使制度在实现的过程中符合我们预期的目标。所以,监督在反腐建设中起到了问责的作用,也起到了威慑的作用。当前。在反腐监督制度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督主体监督意识弱化。有的监督者监督观念存在误区,有的认为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伤和气,监督下级怕丢选票,因而不敢也不愿开展监督;有的认为所有监督制度都是无用的,甚至怀疑和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领导本身:有的怀念20世纪50、60年代特定环境下的干部作风和群众关系。陷入“今不如昔”的迷雾难以自拔,认为“过去没法有办法,现在有法无办法”等等,直接削弱了监督的整体效能;二是监督运行偏斜。偏重于自上而下的监督,忽视自下而上的监督,导致下级对上级的监督特别是群众对领导的监督乏力;偏重于人治而轻法治,一般表现为按领导意志实行监督或不监督,随机无序的监督:监督主要目标偏离掌握权力的主体,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特别是用人权力缺乏监督,对权力的授予、行使缺乏监督,造成权力运作中的滥用和腐败:监督内容偏离决策,导致一些错误决策轻易出台;监督缺乏超前性,往往只停留在事后监督,结果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三是监督渠道不畅。虽然党章中明确规定了党员对干部的监督权力。宪法关于公民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亦有原则规定,但是在实际运行中还缺乏具体的有效监督途径和渠道;四是监督缺乏整体性。对执政党的干部的监督应该是整体性的全过程的监督,然而在现实的监督中,还没有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与法律、行政、舆论等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党外监督特别是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还十分薄弱,无论是体制、还是具体制度措施都相对滞后;五是监督权力异化现象严重。一些监督部门受物质利益驱动,把监督工作当作捞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途径,使权力异化为创收的手段。有利可图的案子争着办,无利可图的案子往外推;有的从事监督工作的同志,在对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的处理上办人情案、关系

案,个别监督者甚至滥用权力泄私愤、实施报复。

反腐监督中上述问题的产生,是监督主客体素质不高,监督体制不科学,监督制度不健全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的结果,因此要完善领导干部监督机制,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实现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战略性转变,就必须树立全过程监督理念。全过程监督。就是权力行使在哪个环节、监督就实行到哪个环节,权力运行到哪个环节、监督就延伸到哪个环节。把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上级对下级、下级对上级、同级之间及“八小时外”的监督,形成组织、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监督网络,防范出现“个人逃避监督”的现象。通过这种立体监督网络,管住带“长”的,看住掌“权”的,卡住办“案’的,盯住贿赂的,让他们感到身后有眼睛、身上有压力。促使领导干部自觉管好自己的眼、不该看的不看;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好自己的腿,不该去的不去;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守得住小节,做防腐拒变的自觉执行者。

三、依法反腐理念

腐败的本质是没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违背了人民意志的行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保证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根本出路就在于树立依法反腐理念。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水平,把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民主权利,通过各种具体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证。依法治腐方略是人类在反腐败斗争中经过艰苦探索做出的理性选择。尽管人治在一定时期也能遏制腐败,法治也不可能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有望把腐败控制在最低限度使其不至于危害社会,或者一有危害,便能及时制止,真正从制度上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遏制腐败。

纵观我国的反腐败斗争进程,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阶段性成果,这不仅体现在清除了一批腐败分子,更为重要的是初步树立了反腐法制建设的观念,形成了一整套反腐倡廉的法规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批专门的廉政法律规范和重要党内法规的颁发;《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制约性规范的出台,为防止行政权力腐败发挥了很好的作用。虽然总体上反腐法制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不可否认,现实中也还存在一些阻碍反腐法制化进程的现象。表现在:一是价值定位偏差明显。我国市场经济初始阶段,对行政监管的价值定位突出了强制特性。在立法中重实体轻程序,致使公民在实现权利的方法和途径上缺少了法律保障机制,公民社会监督的法律保障更是无从谈起。此外,我国法律中存在的不明确性。也是价值选择的问题。认为法律模糊一点在具体操作中就有回旋的余地,致使立法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在客观上给介绍贿赂罪造就了一定的生存空间;自由裁量权过大,为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二是部门控制的特征明显。现行不少法律都是由部门起草的。缺乏社会公共部门的参与和监督,这样难免带有部门意志和特殊利益的色彩,以至遇到利益交叉问题时。部门之间难于扯清,使法律规范缺乏应有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三是民主政治尚有距离。民主政治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法治社会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党组织缺乏宪政意识,不注重维护宪法的权威。在执政方式和领导手段上不能有效发挥党的先进性和公信力的作用,仍旧依靠掌握人才物实权的办法,直接对其他权力主体发号施令,越俎代庖,缺乏权力运行的法治化。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反腐的法制进程,影响了反腐的社会效果。而要想依法反腐理念真正落实到反腐过程中并取得—定成效,就必须制定编织严密的法律制度之网。以严密的法律制度对公职人员实行监控,用法律的形式规范调整党政干部的日常工作和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对上下之间、同事之间的关系。家属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要有规范准则:要明确规定党政干部禁止经商、收受礼品、限制兼职等制度;把实践证明确实可行的有关廉政规定,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产收入申报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回避制度、举报制度、领导决策的行为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和诚信管理制度等,从制度上保证党政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只有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依法反腐才能成为未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目标。

四、成本控制理念

成本是指为了获得某种收益而必须付出的代价。腐败行为与政府的反腐败行为也同样存在成本与收益,腐败行为是否出现取决于腐败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有可能腐败的人会采取腐败的行为;而腐败的成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腐败的力度,政府可以通过反腐败制度建设来影响腐败者的成本和收益。可是。反腐败也同样是有成本的。理论和实践都可以证明,只有当反腐败的成本低于腐败的成本时,反腐工作才能真正有效率地推进。反腐败的成本越是低,就越是证明反腐败的机制和环境得到改善。反之,反腐败的成本愈高,反腐败就愈艰难。

我国有比较庞大反腐败系统,就目前来说。反腐的直接成本有:一是人员、设施、设备的投入。各级党委有纪律检查部门;政府有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此外,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也在一定程度上担负着打击腐败的任务,而上述的每一个部门都要有相应的人员装备,而且随着腐败分子的“反侦察能力”的提高。要求反腐败的装备水平也要不断地提高。单纯以人员为例,目前全国共有专职纪检干部33万人,而专兼职干部则约200万人。人员的投入可想而知:二是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运作投入。每一个腐败案件的查处,都需要有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每查出一个腐败案件不知凝聚着多少办案人员的辛劳、智慧和汗水,也不知道要耗费多少国家财力:三是人力资源配备及培养投入。目前的腐败形势出现领域广泛化手段多样化、智能化的特点。腐败分子的法律水平不断提高、作案手段有了新的变化,打击和防范腐败的工作难度不断加大,为了查处腐败。要求反腐败人才的知识层次和业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国利用各种培训手段,不断加大对反腐败人员培训的力度:四是制度建设投入。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关键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必须通过规章制度的建设,让品行不端者无法拥有权力。让有权者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从而达到治本的目的。事实证明,制度建设比事后追惩更重要。可是,制度建设同样要有投入,从制度事前的调研、制订征求意见、修改都要有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由于我国搞市场经济的时间短,很多制度又往往落人“制度陷阱”之中,即一项制度出了问题,就再制订新制度来补充,结果是制度越来越多,执行难度与成本也越来越高,最终制度成了摆设。除了上述的反腐败直接成本外,还包括政府反腐败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以及生态等方面的间接性成本。比如,打击腐

败的人员遭受到有权势的腐败分子的报复而产生的个人成本损失;查处腐败后引起的社会、单位振荡而产生的效率损失;腐败分子在没有腐败之前国家培养他的费用损失等等,只不过这些成本更加难以界定。

五、公众参与理念

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是人民,多数的也是人民,而腐败侵蚀的是人民的利益,我们需要借助人民的力量反对腐败。因此,建立反腐败的制度体系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大众的意见,尊重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权、控告权、申诉权、检举权,保证公民充分行使上述权利同一切腐败行为做斗争。对压制公民行使上述权利的公职人员应及时严肃查处。这就需要我们在反腐中必须树立公民参与理念,在制订与反腐败密切相关的法律过程中,必须听取各方面意见,将草案公之全社会进行讨论,充分听取群众的建设性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公务活动均应以法的强制形式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公开公务活动,让社会大众参与其中。例如,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个月召开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即立法机关对法律、议案审议活动应全天候公开,包括时间、地点、议程、辩论情况、表决情况等内容,借助热线、网络等工具随时与社会大众沟通,让人民看见他们选出的代表是如何代表其利益、为他们行使权利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活动也应全天候向所辖区的公众公开。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的论证和决定,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论证,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也应当予以公开。让群众知情,有序参与。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情况和队伍建设状况,除保密需要以外的,亦应一律向社会公开。当然公开不等于影响法官的审判工作。以上机关的公务活动除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公务活动过程外,对于形成决议的材料,应及时以白皮书类形式公开向社会发行公民有权随时查阅和利用这些材料。对公职人员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跟进措施。我国目前的监督主体很全面,但远未到位,未发挥出应有作用,应当予以改进。一是凡能以公众直选和录用的公职人员,要逐步扩大直选范围。二是凡所在单位群众意见大的公职人员不得升迁,投诉量大的就地免职,漠视群众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惩处。三是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应无一例外的按财产申报法向社会大众公开,其财产申报表可供公众和新闻工作者随时查阅,逾期不报违反财产申报法者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四是对公职人员的新闻舆论监督应加大力度。在这方面不设禁区,这是取信于民的重要表现。总之。激励人民大众积极参与反腐体系建设势在必行。既要坚持从教育人手,培养公众的社会正义感,更要推进民主政治,为人民大众广泛参与防治腐败创造条件。因为历史和实践证明,只有根植于广泛民意基础上的反腐体系建设才会真见成效。

责任编辑 仝瑞中

作者:张萃萍

落实制度遏制腐败论文 篇2:

法治视域中“三不”反腐机制论析

摘 要:法治反腐有利于推动制度反腐向纵深发展。以法治遏制腐败需要积极改革和创新反腐机制,寻求更有效的制度设计与运行方式,建立“不敢腐”的惩治机制是法治反腐的重点,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是法治反腐的关键,加强“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是法治反腐的根本,从而形成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反腐机制,以期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腐败,使反腐败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关键词:法治反腐;惩治机制;预防机制;保障机制

反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进入了法治反腐的纵深阶段,预防和惩治腐败面临着一系列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腐败的源头是权力的滥用和失范,因此反腐倡廉要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标,必须构筑权力无法突破的牢笼,建立健全系统长效的反腐机制作为有力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习近平关于“三不”反腐机制的思想成为了当前和以后开展反腐败工作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指向。

一、法治反腐:新时期制度反腐的纵深推进

新时期的反腐斗争正由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进程转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要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2]法治反腐就是要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反腐工作的方方面面,它带有全局性、彻底性和威慑性等特点,是最稳定和有效的制度反腐路径。反腐败斗争不仅需要对贪腐保持高压态势,而且也应该加快进行“拒腐防变”的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法治对权力的规范、引导和制约作用,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因此,法治反腐是对我国几十年反腐斗争经验的总结与升华,也是反腐败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树立法治权威,以法治遏制腐败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反腐”将成为中国反腐的新常态。市场经济的逐利性为公权力创造了滥用和谋取私利的空间,一些领导干部手中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导致权大于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腐败高发的原因所在。而法治的本质核心就在于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依法治权、法治反腐是依法治国中重要的内容和环节,消除了公权力的恣意妄为,防止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也就控制了腐败的发生。反腐败的过程,既是严惩贪腐分子的过程,更是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对权力进行制约和制衡的过程。应牢固树立法治权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反腐机制,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氛围,以法治的规范性、严谨性来规制权力、遏制腐败才是标本兼治之策。

(二)建立健全反腐机制,注重法治“顶层设计”

我国在治理腐败的问题上应该围绕惩治和预防腐败做“顶层设计”。一方面依靠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反腐机制。应加强反腐败立法工作的统筹规划,依据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和作为党内最高规章的党章,建立健全规制权力的反腐机制,真正以制度之笼关住权力之虎。另一方面,应加强制度之间的耦合,形成制度的铁笼子。要加强各种制度间的配套衔接,把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结合起来,把法治建设与政治体制改革结合起来,把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与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结合起来,做到反腐机制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国家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相适应,制度与制度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形成反腐合力。

二、现行反腐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并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国现行反腐机制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距离,面临许多不适应和不符合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一)惩治腐败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实践中也积累了很多经验,这些都迫切需要以法律形式来固化。虽然我国的反腐败法律制度经过近六十年的发展,在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有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从法律体系来看,现在的反腐规定都散布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对腐败分子量刑也主要依据刑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又具有很强的原则性。惩治腐败、完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反腐败法,对于腐败行为重新给予清晰的界定。

(二)反腐预防机制建设落实不到位

反腐倡廉除了坚决惩治腐败,更重要的是注重预防。然而,当前许多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对预防腐败工作重视不够。预防腐败需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因為牵涉到方方面面,所以会受到一些阻力,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漠视、忽视预防腐败工作,也未能将其摆在突出的位置。我国的反腐预防机制从整体性、系统性角度进行制度设计的也比较少,特别是没有针对腐败多发高发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系统分析、评估和建设。专门的预防腐败的机构力量还比较薄弱,职能范围有限。如何整合现有的资源和力量,深入开展预防腐败工作,仍面临着重大的挑战。

(三)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缺乏合力

当前,我国的腐败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的原因主要在于权力过分集中,且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虽然我国对权力有形式多样的监督方式,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它们在职能上缺乏有效衔接,致使缺乏监督合力;有的甚至各自为战、相互隔离,导致监督盲点的出现,进而影响监督效力;某些制度还会政出多门甚至相互矛盾,制度规定又过于笼统,丧失了应有的约束力等。因此,各种监督必须协作配合、增强合力,才能达到“不能腐”的预期目标。

三、法治视域下“三不”反腐机制研究

反腐倡廉局面的出现和维持,不是单一制度作用的结果,而是由预防、惩治教育、监督等所组成的反腐制度体系的共同产物,而且各项制度机制在各自的层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治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与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反腐倡廉在不断加大预防力度的同时,必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一)建立“不敢腐”的惩治机制是法治反腐的重点

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严肃查处和惩治贪腐分子是影响其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建立科学的惩治机制,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惩治机制就是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等手段和方式,增强严惩腐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并有效遏制腐败现象蔓延的制度机制。惩治机制建设,必须使法定机关依据惩治制度依法对腐败分子进行严厉的惩罚,用法治手段对腐败进行高压打击,并通过法律惩罚对其他人进行警示教育,使其迫于威慑、出于本能而不敢腐败。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更具长期性和复杂性,坚决查处腐败案件,才能有效构筑“不敢腐”的高压线,才能用惩治腐败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造福于民。强化反腐败惩治力度,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构建完善的反腐败惩治法律体系。应建立一套全方位的科学的惩治腐败法律体系,使贪腐分子放弃侥幸心理,不敢顶风作案,并通过严厉的惩戒手段追究腐败行为者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应尽快制定《反腐败法》,就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基本原则、法律主体、机构设置、体制设计、惩防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反腐败的重大问题做出法律规定。同时应完善反腐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等配套法规,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完善反腐败的刑事法律。我国《刑法》规定对贪污等腐败犯罪行为要予以刑事处罚。当前反腐败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反腐败刑事立法,通过严厉的刑事处罚对腐败分子形成震慑。

二是严格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保证能够及时发现、揭露并依法依纪严厉惩治各种腐败行为,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反腐败,最终使腐败分子不能逃脱党纪国法制裁的基本途径。要把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行为列入正风肃纪的重点内容,运用督办约谈、通报曝光、问责追究等方法,提高纪律规矩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必须依法狠狠打击腐败分子,重拳出击,从严惩处,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使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腐败是“高风险、无收益”的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是加强追赃追逃力度,形成反腐合作共识。当下的反腐是法治中国在反腐领域的实际践行,是一种全球腐败治理的协同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五年、十年、二十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3]因此,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反腐败最新动态,搭建追逃追赃的国际合作平台,堵住腐败分子外逃的后路。要深入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的法律和引渡、遣返规则,加大交涉力度,突破重点个案,使企图外逃的腐败分子望而却步;应加快与外逃目的地国签署引渡条约、建立执法合作的反腐协同机制,加强追逃追赃国际合作。

(二)完善“不能腐”的防范机制是法治反腐的关键

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是反腐败的关键。权力是腐败的根源,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因此,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使权力公开运行、对权力腐败设立防范机制,是反腐败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客观需要。

一是要强化监督机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目前我国现有的监督形式层次多样,大致有党内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形式。应完善党内监督的制度和办法,改革党内议事和决策机制,特别是强化对权力比较集中的“一把手”的制约和监督;要完善人大问责制,充实人大监督机构,保障人大监督权的落实;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涉,并完善监督检查法规,保障司法监督的实效;应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积极引导公共舆论参与监督,探索通过网络平台对公权力行为进行监督;应加大整合协调力度和联合工作机制,加强与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媒体舆论之间的互动协作,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形成合力。只有这些监督形式共同构成“不能腐”的监督体系,才能使腐败无处遁形,也才能在遏制腐败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是要推行公开机制,保证权力透明运行。要提升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应提升信息公开度,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的空间。通过推行“三公”经费公开、执法司法信息公开、各部门办事公开、干部档案信息公开等制度,形成权力公开的完整机制。进一步疏通拓展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等主动公开渠道,运用官方微信、微博等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扩大干部群众的知情权,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各级党委政府在做决策、定政策的时候,应广泛倾听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议,不断提升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三是引入腐败风险防范机制,防患于未然。当前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杜绝腐败的各种机会,要做到对腐败现象未雨绸缪,争取早发现、早预防,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产生。对廉政风险较大的职位和部门应进行预测,对负责重要权力事项的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减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压缩权力行使的空间;应切实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基层群众自治等民主机制,防止权力成为谋私利的工具,通过权力运行程序制度建设,防止腐败隐患的产生。总之,腐败风险防范机制相关制度的设计应当使合法行为能够顺畅运行,腐败行为无法过关,始终保持含而不发却又时刻令人警惕的威慑之势,让腐败无法发生。

(三)加强“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建设是法治反腐的根本

大量事实证明,一些领导干部腐化变质,往往是从思想道德防线失守开始的。物必先腐,而后虫生,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内在根据。因此,要构筑制度的牢笼,使党员干部在思想上不易腐、不想腐,这也是法治反腐的根本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产党人要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必须不断培植自己的精神家园,切实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始终把思想防线筑得牢牢的。”[5]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构建思想道德教育机制,加强党员廉政教育、法治教育机制建设,增强“权为民用”的宗旨意识,自觉自律地规范自身的行为,筑牢拒腐防变的自律基石,为阻挡贪腐浊流的侵袭提供保障。

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应当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市场经济的不完善使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立场不坚定的党员干部会经不起种种诱惑,坠入腐败的泥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深入开展“两学一做”等学习教育活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广大党员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人生信仰和价值取向,切实提高党性修养,坚决抵制一切滥用权力、及时行乐、无所作为的不良作风,真正做到从内心深处“不想腐”。

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健全廉政警示教育机制。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坚持把法治教育作为党员干部的“必修课”,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培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强化党员干部法治教育培训机制,通过法治讲座、案例教学、警示教育、廉政教育等形式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廉政法治教育长效机制。强调权力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使用,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存在,通过提高党员主体的廉政意识和法律素养,进而減少贪腐心理,营造守法氛围,遏制腐败的发生。

三是加强反腐宣传力度,健全廉政文化引领机制。应全面营造浓郁的廉政文化氛围,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宣传工作力度,引导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反腐败形势,看到反腐倡廉取得的成效,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弘扬清风正气,鞭挞不正之风,在全社会营造“以廉为美、以贪为耻”的浓厚氛围。应加强廉政文化的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廉政文化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精心打造具有特色的廉政文化精品示范点,开展一系列有影响、有特色的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廉政文化润物无声的教育感染作用,全力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反腐机制是一个集惩戒、防范和保障于一体的有机整体,编织成规制权力的长效制度笼子。因此,我们对各项制度应该进行精心设计和科学规划,构建完备有效的反腐倡廉机制,并在实践中发挥合力,以达到反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388.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135.

[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98.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54.

[5]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161.

作者:赵蓉

落实制度遏制腐败论文 篇3: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构建和谐社会

摘 要:廉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廉政文化建设对于廉政建设来说是治本之举,是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腐败的有效途径。本文在阐明廉政与和谐社会关系、廉政文化建设对廉政建设作用的基础上,从廉政观念文化、廉政制度文化和廉政行为文化三个层面论述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路。

关键词:廉政;廉政文化;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战略任务,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文化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和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关于廉洁从政的思想观念、行为规范和社会评价的总和,是廉洁从政行为在文化和观念上的反映。廉政文化包含廉政观念文化、廉政制度文化和廉政行为文化三个层面。正确理解廉政文化建设与反腐倡廉工作的关系,深刻认识廉政文化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我们在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廉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中国人民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和谐社会具有丰富的内涵,在政治伦理视野里,‘和谐’一词不再是社会发展状态的描述性概念,而应是与正义、公平、民主、廉洁等一同作为政治伦理的基本范畴和核心价值”。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清正廉洁的,这是由它的社会性质决定的,廉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一)廉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协调发展的社会。廉政,不仅是历史上进步思想家追求的崇高理想,是清明政治的主要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人民群众是社会建设的主体。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和最深厚的力量源泉。腐败是社会最不和谐的因素之一,一切腐败现象都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导致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冲突。无论在传统的,还是现代的政治伦理学中,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都是社会公信力之所在。而公共权力的腐败现象,则会导致民众对公共服务、公共政策的信任危机,导致人民群众对广大党员干部以及公职人员形象的社会心理定势和不信任感,最终蔓延至信誉危机、人际关系危机、社会价值认同和信仰危机,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种“潜规则”式的社会风气,侵蚀着社会赖以整合的道德基础。握有权力的只有清正廉洁,各项工作都以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才能增强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良好的氛围和环境,才会有不竭的动力支持和群众基础。

廉政和腐败都是政治范畴。廉政的直接对立面就是腐败,在这个意义上,廉政建设是一个反腐败的动态过程,既是惩治和防范腐败的体现,又是惩治和防范腐败的结果。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没有差异、没有斗争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和有效预防矛盾激化的社会机制。由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引发的矛盾,必须通过加强廉政建设来解决。因此,加强廉政建设、始终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协调发展,才能建设和谐社会。

(二)廉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这些特征都离不开廉政。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从民主法治的特征来看,廉政与民主法治密切关联。社会主义民主实质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法治即是依法治理国家,保障人民的民主和权利,民主与法治程度与政府廉洁程度有关,政府越廉洁,民主就越充分,社会法治程度就越高。党政干部能够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公务人员坦坦荡荡做人,清清白白做事,信誉度就高,群众民主参与的积极性就高,法律制度就健全,社会就和谐。

其次,从公平正义的特征来看,廉洁从政才能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面对社会差距,要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就必须在利益调节、社会保障、政府执政等多个方面具备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而要做到这一切,从行政到司法再到社会团体组织等各个环节,都必须做到清正廉洁,否则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再次,从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特征来看,廉洁从政不可或缺。社会公职人员清正廉洁,按规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配置社会资源;拉关系、走后门等“社会潜规则”没有市场,人人在社会上机会均等,只要努力奋斗,就能获得成功。这样才能形成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创造进取、求真务实精神就会蔚然成风。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事业充满信心,社会必然充满活力,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国家才能稳定,社会才能繁荣,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才能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三)廉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首先,廉政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政治保障。有人说,“廉政的根本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很有道理的。廉政要求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务实、为民、清廉。务实,就是坚持立党为公,始终成为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坚强核心,务求工作实效。为民,就是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视为最高利益,时刻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廉政以是否清正廉洁为标准,加强纪律建设,坚决保持党的团结统一和全党全国在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原则问题上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保持政令畅通,才能够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执行,才能够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政治保障。

其次,廉政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经济保障。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作为公共权力掌控者,手中掌握着大量经济和社会资源,如何利用和配置这些资源将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腐败不仅浪费资源,同时改变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严重扭曲了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廉政要求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遏制公共权力不当地向经济领域渗透,保障经济发展按照市场自身的法则和机制运行,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重要的经济保障。

再次,廉政为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重要的思想作风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如果党政

干部贪污腐化,失去民心,我们党的根基就有崩塌的危险,就不可能践行党的宗旨,不能带领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更谈不上构建和谐社会。广大党政干部只有保持自身清正廉洁,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重要的思想作风保障。

二、廉政文化建设是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

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廉政文化作为一种无形的、潜在的力量在廉政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它通过知识体系、价值观念、思想信仰、行为规范、文化追求等,通过宣传、评价、言论、视听、传播、交往等方式,教化生活于其中的党员、干部、及其它社会成员,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取得进步和发展的内在灵魂。”

(一)廉政文化建设是廉政建设的先导

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文明道德风尚,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舆论氛围,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和谐文化的思想内核和价值取向是和谐,廉政文化是关于廉政知识、理念、规范并与之相适应的生活方式与社会评价的总和,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作为和谐文化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社会和谐的文化源泉和精神动力之一,必然在廉政建设中发挥其基础性和导向性的作用。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支配,就有什么样的行为。廉政文化是扬弃糟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精华的文化,是为适应当前和今后反腐倡廉工作新实际、新需要服务的文化,廉政文化建设体现了廉政建设的正确方向,它赞扬什么,反对什么,都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廉政文化一旦形成,能够影响、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督促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如果违反了廉政的行为准则,廉政文化的软性控制就会发生作用,使行为者对自己的行为自动加以纠正,增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拒绝腐败的能力。

同时,廉政文化又是人民群众的大众文化,又具有社会属性,对社会有较强的辐射功能。它借助电视、电影、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介工具,弘扬主旋律,对于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基础性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其所包含的精神理念、道德准则,就会通过文化传媒的方式和魅力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以其独特的作用和力量不知不觉地感化、悟化人们,使人民群众在获取各种信息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地接受了廉政文化的熏陶,并用这种文化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使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起到“润物细无声”的作用。

(二)廉政文化建设是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探索出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发展民主、健全法制、惩防并举等宝贵的经验。反腐倡廉的实践启示人们,要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如果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一些腐败问题就可能查而再来,甚至出现查不胜查的情况。严峻的形势迫切要求我们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反腐倡廉建设之中,努力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党中央在2005年5月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吴官正同志也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提出,“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这是党中央在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上的一个重要创新,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必然要求。廉政文化建设通过其独特的形式和载体,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能够全方位、多层次地推进廉政建设,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其综合性的特殊优势,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社会建设实践证明,廉政建设离不开文化的支撑。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可以有效拓展廉政宣传教育的领域,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廉政文化对廉政制度建设具有内在的促进作用,可以推动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人们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廉政文化也是强化监督制约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增强全党全社会的监督意识,在更大的范围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推动监督措施的落实。因此,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载体,是一项综合的基础性工作,既强化教育这个基础,同时推动制度、监督措施的全面落实。

(三)廉政文化建设是廉政建设的根本途径

腐败之所以存在,背后有着落后文化的深深印记。传统文化中存在的“家长制”、“官本位”、特权思想;资产阶级的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物质利益至上等负面现象,成为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从而一些人将腐败视为正常,把腐败看作是一种可以容忍甚至令人羡慕的行为,以至形成一种“腐败文化”现象。而腐败现象一旦成为社会规范可以接受的行为和生活方式,腐败之风就会愈演愈烈,不容易根除。廉政文化建设是廉政建设的根本途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利用先进文化来战胜落后文化、腐朽文化,能够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把腐败发生的几率控制在最小的程度。

“廉政文化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文化,而是一种文化体系,一种廉政理念,它能使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在同一类型和模式的文化氛围中得到教化、培养,从而以相同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方式使广大党员干部在不同层次上联系起来、聚集起来,使整个群体因同一的文化渊源而形成一种强大的、向心的凝聚力量。”只有切实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面向全党全社会,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力度,用健康向上的、先进的廉政文化占领思想阵地,培育廉政典型,使党员领导干部学有榜样,赶有目标,比较对照身边的人和事,人人自觉立规与身体力行,在党内营造出廉洁自律的氛围,才能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摆脱“人为财死,鸟为食亡”、“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见利不取是为愚”的以权谋私正常化心态等腐朽文化的羁绊;同时,只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建立一个反腐倡廉的大环境,形成崇廉、尚廉的社会风气,才能彻底根除社会上存在的“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笑贫不笑贪”、“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羡腐”心理,腐败现象赖以滋生蔓延的思想根源被消除了,廉政建设才能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三、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廉政文化包括廉政观念文化、廉政制度文化、廉政行为文化等多个方面,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是推动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入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性工程,也是推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以廉政观念文化建设为根本,营造廉洁从政的社会氛围

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必须有良好的社会风尚、先进繁荣的文化和发达的精神文明作支撑。廉政观念文化包括人们对廉政的认知、廉政的思想素质和价值取向等因素,廉政观念文化建设的目标在于培育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和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才能根除人们心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的影响,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首先,加强廉政观念文化建设,需要扩大廉政教育基础。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社会的一个分子,影响社会的同时,也在深受着社会的影响。有些领导干部开始也想当个清廉的好干部,但抵不住诱惑,自身廉政意识不强,于是不由自主地受到影响,走向腐败的深渊。加强廉政观念文化建设,要以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理论、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为基础,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理论素质,养成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始终不渝地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加强廉政观念文化建设,应该把廉政文化建设与企业形象、家庭幸福、公民道德和社会风气结合起来,以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廉政文化建设网络,营造浓厚的道德环境,使社会的每个角落都形成廉政的强势氛围。

其次,加强廉政观念文化建设,需要延伸廉政宣传空间。廉政文化建设应该采用多种形式和载体,充分利用覆盖面广、群众关注程度高的大众媒体,增强廉政建设的辐射力和渗透力,让廉政文化不仅能够进企业、进家庭、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更要使廉政文化进机关、进行业,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从每个机关、每个社区、每个企事业单位、每个家庭做起,从每个普通公民做起,重视具体的廉政行为实践,在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家庭、工作单位、亲友和社交圈中形成廉政氛围,充分利用和拓宽廉政建设的社会资源。

再次,加强廉政观念文化建设,需要扩展廉政建设层次。廉政文化建设必须能够立足实情,着眼于解决具体问题。根据不同层次不同行业的对象,廉政文化建设应该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开展有的放矢的活动。面向机关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要把廉政教育作为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廉政要求融入到争先创优、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活动当中,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奉公用权、依法行政。面向企业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需重在积极引导他们廉洁诚信,依法经营,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健康稳定的环境。特别是针对高垄断行业和部门,更要根据行风建设的实际,将廉政思想融入到经营管理当中,使其从业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养成良好职业习惯,打造良好行业形象。而针对青少年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需以校园文化为载体,以正反典型对比教育为重点,使青少年从小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针对领导干部家属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需重在运用情感交流,不断提醒和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家庭助廉活动;针对农村的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则需要依托生产劳动,结合地域民俗的实际特点,从而将廉政建设的成效巩固在各个社会层次之中。

(二)以廉政制度文化建设为保障,完善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

廉政文化既有思想、观念性方面的内容,又有制度规范性方面的内容,如廉洁从政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原则、纪律制度等。廉政制度文化的目标是建立清正廉明的社会秩序,包括廉洁勤政的规章制度、行为习惯、生活方式以及人们对制度的了解与执行制度的态度等。我们不能把廉政文化建设理解得太过狭窄,认为只是一种观念文化。廉政文化同时是一种制度文化。

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建立“不易”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不愿”腐败的保障机制。全面构筑与反腐倡廉的观念文化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使得监督制度有力,使人不易腐败;惩治机制严厉,使人不敢腐败;保障机制适当,使人不愿腐败,逐步抑制、减少、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首先,必须强化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普遍存在着自我监督不自觉、接受监督不主动、监督他人不积极等问题。因此,应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营造不易腐败的他律环境。监督体制要进一步创新,监督渠道要进一步拓宽,不但要完善专门机构的监督,还需要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党政机关要继续推进公开办事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财产报告制度,实行权力操作透明化。对垄断行业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在自然垄断领域如供电供水等行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如医疗电讯等行业实行价格听证制度、成本公开审计制度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从实践看,腐败问题的举报来源多在群众和下级,所以应赋予群众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在民间建立公众反腐败民间组织,完善举报制度,对举报人实行保护;同时发掘新闻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完善新闻监督机制,建立普遍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搭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平台,从而及时发现和减少腐败的发生。

其次,必须完善严厉的惩治机制。事后惩治机制是构建科学惩防体系的重要目标。要有疏而不漏的严密法律网络,有让人望而生畏的惩治手段。我国需要加快廉政立法进程,制定与《公务员法》相关的配套制度,制定《举报法》、《反贪污法》、《反垄断法》、《反商业贿赂法》、《反洗钱法》等专门法律,修订和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反腐败的条文。对于已经发生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对符合司法处理条件的案件,适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分两种手段,对腐败分子进行严肃处理。另外,对于各类腐败案件,还要建立分层通报制度,使违纪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人们的鄙视,提高警示效果。

再次,必须不断探索适当的保障机制。我们需要积极探索和善用保障制度来进行廉政的激励,进一步研究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消费问题,收入与社会发展水准、社会其他成员收入水平相协调,借鉴国外廉政建设的积极做法,使党员领导干部在其整个职业生涯中权力运行受到正面激励。另一方面,应鼓励和支持企业间开展法制范围内的市场竞争,有组织有计划地派公务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深入企业进行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行业组织,取消国家给予某些企业的特权,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使企业自我约束、合法经营就能取得应得的利益,不再寻求利用行贿等手段实行不正当竞争。

依靠制度文化的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保证。只有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的机制,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水平,才能真正解决腐败问题。

(三)以廉政行为文化建设为归宿,提高

廉洁从政的实际效果

和谐社会的形成,关键不仅在于论证理论层面的正确性、必然性和先进性,更主要在于社会治理者治理行为的道德性、公正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在于社会的道德理想,政治理想,以及他们所宣扬的合理性,道德性能否通过社会治理者的治理行为体现出来,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感受到,体会到社会系统的合理性。”有些腐败分子在台上、人前信誓旦旦,讲起反腐倡廉滔滔不绝,而背后则是贪污受贿的巨头。所谓理想信念、权力观、执政为民等等都不是空洞的概念和口号,廉政建设是否落到实处,是否收到实效,都是能够通过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廉政行为文化的建设。

首先,要在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中树立清正廉洁的行为模式,培育廉洁自律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领导干部作为治国理政的骨干,掌握着重要权力,他们是否树立了廉政观,是否做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永远做人民的公仆,会影响到一个领域或一个地方的发展全局。因此要使其能够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时时处处检点自己的言行,把清廉、清正、清白的行为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言一行都体现出高尚的人格和情操;能够积极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职业规范,提高自身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素质,不断充实、丰富、完善自己,做到自行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形成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生活行为方式;能够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处处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按规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同时面对腐败现象时,不仅做到洁身自好,不曲意奉承,而且能够勇于揭发腐败,同腐败分子作斗争。

其次,要在人民群众中形成“崇廉敬廉”的社会评价模式及行为方式。加强廉政行为文化建设,关键在于能否形成文化的普遍认同及由此形成的社会评价。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痛恨的同时,却又随波逐流;看到腐败分子获得不法利益没有及时得到惩治时,一些人甚至产生某种羡慕心理,这些都是社会评价模式不健全的结果。因此,必须加强廉政行为文化建设,通过多方面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和传播媒体,能够使人民群众充分了解防治腐败取得的成效,看到反腐倡廉的光明前景,转变现实中存在的“反腐败越反越严重”的认识,增强反腐败的信心。另一方面,有些群众认为,只要腐败行为不直接涉及到其个人的利益就无关紧要,缺乏抵制社会上腐败现象的自觉性。对腐败行为往往听之任之,或者仅仅发发牢骚而已.没有发挥人民群众作为权力所有者的主观能动作用。只有加强廉政行为文化建设,强化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增强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并使人民群众深切理解腐败对党、对国家、对全社会以至对全民的危害,才能使每个公民都主动站出来揭露各种侵害人们利益的行为,自觉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人类文明的发展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不断提升的过程。今天,民主、宪政、权利、自由、监督和参与等现代理念已成为我国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旋律,廉政行为文化建设也需与时代相结合,才能使廉政文化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廉政建设才会有实际效果。我们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主题,树立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廉政文化建设渗透到各项工作中,在全社会形成反腐倡廉的大环境,推进廉政建设,从而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作者:莫岳云 蔡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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