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出纳制度范文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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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小学出纳制度范文

出纳制度

中信实业银行出纳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现金出纳工作,提高现金出纳工作质量,确保银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出纳工作是办理本、外币现金和有价单证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和保管等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

(二)根据业务需要调剂票币的比例,做好本外币的供应和调运工作。

(三)办理现金收付、兑换、整点工作,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及其他贵重物品,做好现金库房管理工作。

(五)做好本外币的防假、反假工作。

(六)宣传爱护人民币。

第四条

出纳工作应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上级行会计部门对下级行出纳工作负有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职责。

第五条

各级行的领导应重视和关心出纳工作,加强出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出纳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第六条

加强出纳工作的电子化和机具化建设,改善出纳业务处理手段。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办理本外币现金收付应严格遵守“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的记账规则。

第八条

出纳工作应坚持“双人管库、双人解款”的原则。

第九条

收付现金应认真审查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数字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并做到当面点清,一笔一清。

第十条

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日结,及时核对库存,确保账款、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每日营业终了,尾箱现金必须换人复点。

第十二条

各分行必须根据现金收付情况,核定本外币库存及尾箱限额,合理压缩库存,对于超限额的部分应及时入库或上缴。

第十三条

同城营业机构的现金库房应集中管辖分行管理,特大城市可按区域设置库房。

第十四条

现金库房的钥匙和密码必须指定专人严密保管和使用。 钥匙换人使用和保管时必须直线交接。 密码必须定期更换,换人保管时应更换密码。 第十五条

现金库房的备用钥匙及密码,应分别封存。

第十六条

坚持查库制度,严禁挪用库存现金,严禁白条抵库,确保账款相符。

第三章

出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履行出纳工作的管理职能。分行会计部门应配备相应的出纳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经办出纳业务的营业机构根据业务量合理配备出纳人员。 出纳人员包括办理现金收付的储蓄和对

公出纳人员、库管人员及票币的清分清点人员。 第十九条

设置现金库房的机构,应配备库管人员和预备库管人员管理库房。

库管人员应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应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严格执行制度,维护本行信誉和权益。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时,对其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库房和保险柜钥匙、重要业务印章等,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现金收付、兑换与整点

第二十三条

收入现金

收入现金应将缴款凭证和现金一并收下,审核现金缴款凭证要素齐全,填写正确。收款应先点大数,卡准总数,与凭证所填金额相符后,再点细数。现金收妥后,现金入尾箱保管。经办人员根据缴款凭证记账,并在存款凭证上加盖“现讫章”和个人名章后,将回单联退还客户。

收款清点中发现差错,应当即通知客户,并当面复点,由客户按凭证金额多退少补,或按实际金额重新填写缴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

付出现金

付出现金应在审查付款凭证合法有效、要素齐全、验印无误后办理记账,并按凭证金额配付款项。付款时,应向客户确认取款金额,并当面将现金点交清楚后,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讫章”及个人名章。 大额现金支付,应经有权人审批签章后方能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收付款业务均应一笔一清,不得将若干笔款项混收、混付。一笔款项未办理完成时,柜员不得离岗,亦不得与其他款项调换券别。 第二十六条

现金兑换

不同面额票币兑换,应问清所兑面额,清点兑入现金无误后,按兑入金额配付现金。 残缺人民币兑换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判断残损券的兑换比例,兑换时,在残损券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按全额或半额兑换完整券,达不到兑换标准的残损人民币不予兑换。 办理兑换时应坚持先收款后兑付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营业终了柜员应打印“现金收付明细表”,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二十八条

现金整点

整点现金应做到点准、识伪、挑残、理齐、捆紧、盖章清楚。 每捆、把未点清前,须保留原封签和扎把条。

经整点的纸币现金,应按佰张为把,拾把为捆,成捆纸币须双十字形捆扎、封装并加贴封签,封签上加盖日期戳记和经办人员名章。 硬币应按佰枚或伍拾枚为卷,拾卷为捆。

第二十九条

外币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外币现钞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大额和可疑现金交易应按反洗

钱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章

尾箱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尾箱指由分行统一定制,用于存放营业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重要会计业务印章的金属钱箱。各级行应根据业务需要为出纳人员配备尾箱,尾箱应统一编号,专人专箱,不得混用。

第三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配备专用锁,用于对尾箱的加锁,锁与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交接混用。

第三十三条

尾箱应随启随闭。柜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锁好尾箱。营业终了应结计并轧准尾箱款项,经换人复点无误,加锁后入库保管。 第三十四条

尾箱出入库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尾箱交接时,交接双方应核验尾箱是否完整无损,对异常情况须及时查明。 第三十五条

分行应核定尾箱本外币限额,超过限额必须及时办理入库。

第六章

库房管理

第三十六条

现金库房按分行(含异地分支行)设立,实行集中管理,同城支行向管辖分行办理出入库,特大城市的分行可分区域集中设置现金库房。

现金及尾箱也可采取向其他商业银行寄库的方式办理存放。

第三十七条

现金库房应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要求设置,硬件设施应达到公安部门标准并经过公安部门验收。

第三十八条

现金库房用于存放现金、尾箱、有价单证和代保管贵重物品。 库房内各类物品须分类摆放,标识清楚。现金应分币别、面额码放整齐。 现金库房内应保持整洁,做到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鼠咬,严禁吸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品、私人财物和其他与出纳无关物品。 第三十九条

现金库房实行双人管库。两名库管人员必须做到“同开、同进、同在、同出、同锁”。出入库的现金、尾箱、有价单证和代保管贵重物品须经两名库管人员相互复核。

第四十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和代保管贵重物品都必须设账记载,并确保账款、账实相符。

第四十一条

现金库房应设置两套不同钥匙或密码。钥匙或密码由两名库管人员分别掌管和使用。

备用钥匙或密码,由两名库管人员分别会同库房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密封,并在封口处签章后,分别交由分管行长和库房管理部门负责人入保险柜保管。

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启封动用备用钥匙和密码。必须动用时,应经行长批准,由分管行长、库房管理部门负责人会同库管人员当面共同启封,并做好交接登记。

第四十二条

库管人员保管和使用的库房钥匙不得带出行外,应在守库间或可监控处设置双锁保险柜存放。保险柜的钥匙由两名库管人员分别掌管。 第四十三条

现金库房的钥匙必须在库管人员与备用库管人员间直线交接。交接应办理严格

的交接登记手续,并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现金库房的密码应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密码必须定期更换,每季度不少于1次。换人保管时应更换密码。

第四十四条

库房钥匙及保险柜钥匙丢失不得自行修配,应及时向分管行长和上级行书面报告,并更换新锁。

第四十五条

现金、有价单证、代保管贵重物品和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有价单证、代保管贵重物品和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两名库管人员应同进同出,双人会同办理,相互复核,共同负责。两名库管人员必须同时开启和锁闭库房,不得将钥匙或密码交由对方独立开、锁库房,不得独自一人进出库房和在库房内工作。

(二)现金、有价单证、代保管物品和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均应填制“出、入库单”,与办理出入库的相关人员办理交接并签章。

(三)每日营业终了办妥全部物品入库后,库管人员应盘点现金、有价单证和代保管物品账实相符。

第四十六条

尾箱出入库应登记“交接登记簿”,并由办理出入库的相关人员签章。

第四十七条

除值班库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需要进入库房,应经分管行长批准,并登记“出入库人员登记簿”。 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现金库房。

第四十八条

采取寄库方式的机构,应与代理行签订寄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设置现金库房和未设置现金库房的机构,均必须坚持定期查库制度。

第五十条

未设置现金库房的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储蓄出纳柜员尾箱和库管员尾箱,进行账款核对。 会计经理每周至少抽查1次。 分管行长每月至少检查1次。 行长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分行会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查库。

除单独抽查柜员尾箱外,所有检查均应加计全部尾箱的现金数与会计报表的“现金”余额核对相符。

第五十一条

设置现金库房的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柜员尾箱和现金库房。检查内容包括现金是否账款相符、各类实物是否账实相符及库房安全、管理规范、库管人员的履职情况等。

库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柜员尾箱或库房1次。 分管行长每月至少检查柜员尾箱及库房1次。 行长每半年至少检查柜员尾箱及库房1次。 分行会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查库。

除单独抽查柜员尾箱或库房外,所有检查均应加计全部柜员的尾箱现金数和库房现金数与会计报表的“现金”余额核对相符。

第五十二条

上级行或其他需要查库的,必须持有分行签发的查库令和查库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三条

查库应有记录,参加查库人员应在查库

记录上签章。

查库中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及上级行报告。

第八章

现金调缴

第五十四条

现金调缴须依据经有权人签章的会计凭证办理。

第五十五条

必须使用专用运钞车运送现金和尾箱。运钞途中不得无故停车、另办他事或搭乘他人。运送时间、地点、路线等均须严格保密。 第五十六条

需要调入现金的机构,应在管辖行预留印鉴,凭以办理现金调入。也可采用在支款凭证加编密押方式或系统内电子汇划加押公文形式向管辖行申请调入现金。 第五十七条

辖内调入现金

调入行的库管人员应事先联系管辖行,并由会计人员填制现金支款凭证,经有权人批准加盖预留印鉴后,交解款人员前往管辖行办理调款。 管辖行库管人员根据会计记账后的支款凭证,填制出库单办理现金出库,经复点无误后将现金交解款人员。经解款人员清点现金准确,双方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

现金运达调入行后,解款人员与库管人员当面清点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第五十八条

辖内上缴现金

缴款行库管人员整点缴库现金并填制缴款凭证,经复点无误后将缴款凭证与现金交解款人员,双方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

管辖行接到解款人员交来现金或封包,经清点并与缴款凭证核对无误,登记“交接登记簿”,填制现金入库单将款项入库保管,并在解款凭证上加盖“现讫章”和库管人员名章后交解款人员带回。 解款人员将缴款回单带回缴款行记会计账。

第五十九条

委托押运公司或同业负责现金及尾箱运送和保管的,应与押运公司或同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现金及尾箱运出时,应经解款人员确认款箱件数无误后,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现金及尾箱运入时,运入行应检查款箱完好,件数核对无误后,与解款人员办妥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库管人员双人向人民银行或同业缴存现金。库管人员根据经有权人审批签章的现金出库单,填制缴款凭证,向人民银行或同业办理现金缴存。

库管人员取得人民银行或同业的缴款回单,交会计记账。

第六十一条

向人民银行或同业领取现金。由库管人员提出申请,会计人员根据申请金额签发支票,经有权人在支票上审批签章,经账务处理后交库管人员凭以领取现金。

库管人员双人持支票向人民银行或同业领取现金后,填制现金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章

反假币工作和票样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行应重视反假币工作,充分认识假币的危害性和反假币工作的重要性,应及时组织柜员学习和培训,提高出纳人员的反假意识和反假技能。

第六十三条

办理现金收款时发现假币,由两名

以上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出纳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第六十四条

收缴假币时,须加盖有统一编号和“假币”字样的戳记,向持有人出具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六十五条

各分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各分行对收缴的假币应入库或保险柜保管,并纳入备查科目核算。

第六十七条

假币应按上级行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上缴。

第六十八条

票样是鉴别现金、有价证券真伪的重要资料,应指定专人严格管理,完善领取、分发、保管及上缴手续,做到无错乱、无丢失、无泄密。

第六十九条

票样、样币、假票币鉴别手册及其他重要资料的回收工作,由发放行通知辖属机构逐级回收。

第七十条

凡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收回,并追查票样来源。

第十章

出纳差错

第七十一条

发生错款必须立即报告,并出纳主管人员及时组织查找。 当天难以查清的,可经有权人批准暂列“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登记《差错登记簿》。 自助设备长短款纳入出纳差错管理。

第七十二条

发生错款确实无法挽回,应填制《出纳错款审批报告表》,根据错款金额的审批处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后,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十三条

对错款原因应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对错款当事人应根据错款性质区别处理。 第七十四条

银行间调拨款项发生错款,双方行均应认真查找,查清责任后,错款由责任行处理;无法查清责任时,由调入行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做损益处理。

第七十五条

原封票币发生错款,如非本行责任,应开具证明、写明情况,经有权人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一并报送人民银行处理。发现原封新券中的残次币,应连同原封签、纸条划转当地人民银行。 第七十六条

对无法查清并在“其他应收款”列账的出纳短款和在“其他应付款”列账的出纳长款,应于年终决算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结转当年损益。

单笔出纳长、短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支行长审批;

单笔出纳长、短款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分行审批; 单笔

出纳长、短款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报总行审批。

第七十七条

严禁长款隐匿,短款自补不报,或以长补短。

第十一章

出纳机具 第七十八条

办理出纳业务所需的机具、设备均为出纳专用机具。 第七十九条

出纳机具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总、分行按照“先进、可靠、实用、经济”的原则选定。

第八十条

出纳机具应登记造册,建立使用保管制度,对较精密、贵重的机具设备,应建立使用、保养责任制,实行定机、定位、定人、定责任,严禁无关人员使用。

第八十一条

上级行在配发出纳机具时,应同时组织技术培训,让使用人员掌握机具的性能、操作程序。

使用人员应爱护机具,做到定期保养,精心维护,保证机件完好。

第十二章

第八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实现出纳工作全年无错款、无事故、无案件的;

(二)工作表现突出,为本行赢得荣誉的;

(三)堵住大额错款、经济案件,维护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的;

(四)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应给予处罚:

(一)工作不负责任、有章不循,造成重大错款、事故、案件,使银行资金和信誉遭受严重损失的,应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用人不当、管理混乱、检查不严、监督不力、违章不究,造成事故、案件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管理人员及领导人员责任。

第十三章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颁发的《中信实业银行出纳制度》同时废止,其他出纳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篇:出纳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出纳业务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大小票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发行与兑付。

(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调剂、调运各种票币,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

(三)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调运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

(六)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济效益。

(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盗窃和各种违法活动。

第四条 信用社要配备好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出纳业务,各营业机构要配备与出纳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出纳人员。已经建立现金业务库,并承担现金调拨工作的联社,由财务会计部门安排专职的管库人员和现金调缴人员,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安排现金押运人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

(一)钱账分管;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

(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三)现金收付,换人复核。

(四)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五)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六)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实行出纳柜员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现金的收付、兑换与整点

第六条 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第七条 业务量大的信用社应分设收款、付款专柜,并配备专职复核员。未经换人复核的票币不得调出或对外支付。

第八条 出纳员不得代填或代改交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票币封签对外无效。

第九条 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发生额与现金科目发生额核对一致,并登记现金库存簿结出余额,实际库存现金和总账现金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由会计在现金库存簿上签章,再填制现金入库票,将现金全部入库保管。

中午停止营业时,应对上午发生的收付现金进行核对,款项必须全部入库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第十条 开办夜间收款或节假日收款,所收存的现金必须逐笔登记收款登记簿(用现金登记簿代替)并全部入库,此项业务纳入次日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按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缴存。 第十二条 各信用社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兑换业务。 第十三条 出纳员应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办理大小票币兑换工作时,应换人复核后一次交付。

第十四条 残缺票币的兑换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及《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办理,兑换时应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县联社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

第十六条 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挑出损伤票币,挑剔损伤票币按照以下标准:

(一)票面缺少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者;

(二)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粘补者;

(三)裂口超过纸幅1/3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者;

(四)票面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者;

(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者;

(六)硬币破缺、穿孔、变形或磨损、氧化蚀损坏部分花纹者。

第十七条 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50元券、100元券纸币经点钞机初点后必须由手工进行复点。纸币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以双十字捆;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每把(卷)须盖带社(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绳头结扣处贴封签,注明社(行)号、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还应对主币分版捆扎,并及时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四章 库房管理与现金运送

第十八条 信用社应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库房的结构、设施要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入库保管。装零头数的尾数箱应由经手人加锁后入库保管。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库内不准存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金银、外币及有价证券等,都必须有账记载,出入库时应填制出入库票,做到账款、账实相符,责任分明,严禁以白条子抵作库存。

第二十一条 配备两名工作责任心强、诚实可靠的正式职工负责管库工作。管库员要明确分工,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实物实行双人办理,相互复核,共同负责。除管库员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库房。

管库员离职,必须办妥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库房、保险柜必须装备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一)机械锁正副钥匙的管理。机械锁正钥匙与组合锁密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管,库房门和保险柜门随启随闭。

(二)机械锁副钥匙的管理。联社业务库的副钥匙由管库员、主管主任和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妥善保管。信用社的库房、保险柜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密封签章后,交联社会计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遇有特殊情况,须动用副钥匙时,经联社主管主任批准,并会同管库员及出纳(或会计)主管人员启封,并登记签章。

(三)组合锁密码。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主任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主任妥善保管。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任共同启封,并办理签章。管库员变动,密码随之更换。

(四)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县联社,并采取防范措施。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县联社报告,由县联社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五)仅设一名出纳员的基层信用社,仍应贯彻双人管库的原则,由出纳员和会计员分管钥匙和密码,开关库时要共同开库、锁库,不得委托对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库。并定期共同核对库存(由会计员在现金库存簿上签注“核对相符”或注明多缺数字后共同签章)。第二十三条 实行查库制度。信用社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内勤主任每月至少查库两次。联社主管主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查库。上级财会管理部门应对信用社不定期进行查库,查库时必须携带查库介绍信,并应有管库员在场。查库的任务是:

(一)清点库存现金、金银等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柱、鼠咬及霉烂事故。

(二)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锁是否发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三)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

(四)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查库情况详细登记查库登记簿,并由检查人员和管库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严肃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四条 运送现金、金银及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由两人以上持枪(械)负责押运(不包括司机),不准委托他人捎带。信用社取送款主要由上级联社负责运送,信用社网点由信用社负责运送。运钞汽车必须保证取送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押运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押运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运送时,押运人员应按运送凭单金额或件数点收清楚,并检查运送包装是否牢固,无误后在运送凭条留存联上签章以示收妥。运送途中,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两人严密看守,不得擅离。运到后,原封新券按箱验收,回笼券卡把验收,如发现有松散等可疑情况,则须当面点清细数,如系零星调拨,须当面清点细数无误后,方能开给正式收据或回单。第二十六条 县联社应根据业务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现金业务库。负责对辖内所属信用社现金调缴款任务。

第五章 错款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三)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调入社和调出社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

调入社在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社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社责任时,应立即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情况送调出社(行)追查。如无法确定调出社(行)或调入社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调入社作收益或报损。第二十九条 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通过县联社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查。

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信用社发生出纳错款时,应在出纳错款登记簿上逐笔详细登记,如实填报出纳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出纳错款的审批处理权限,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确定。

第六章 票样管理与反假

第三十一条 人民币票样是鉴别人民币真假和进行反假币斗争的重要资料,县联社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领发保管手续。

分发保管票样时,要办理签发手续,并登记票样登记簿,按券别、版别立户登记号码和领用单位名称,以便查考。换人保管票样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真假币鉴别手册及资料保管,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信用社不发票样,可用流通券代替。

第三十二条 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收回,并追查票样的来源,如经调查确系误收,可按照兑换办法兑回。收回的票样,应根据其号码追查责任,对有关失职人员要酌情处理。如非本县联社经管的票样,应逐级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追查。

第三十三条 票样领用单位撤并时,应将多余的票样上缴上级管理部门。如管理部门变更,应将票样移交情况分别报原管理部门和变更后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发现假币,一律没收,并应当着客户的面在假币正、背面加盖带本社社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同时开具没收收据,登记假币登记簿。已没收假币连同一联假币没收收据一并入库保管。

如发现可疑币(券),本社难以辨别真伪时,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币(券)及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进一步鉴别。如确系假币(券),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换开“假币没收证”;如非假币(券),亦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并按面值予以兑付。

第三十五条 入库保管的已没收假币(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规定上缴,并办好出库、交接手续,严防已没收假币(券)重新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 凡发现挖补、拼凑、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损坏、涂抹等破坏的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经追查如确系误收的,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

第三十七条 外币票样的管理与反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出纳交接

第三十八条 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等出入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和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第三十九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将经办的一切款、物、账移交清楚,其中管库人员应将保管的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等,按当日实有库存详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相符,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移交表上签章;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包括字锁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也应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如临

时离职亦应执行同一个人不得交叉接触两把钥匙(包括密码)的原则,与领导指定的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

第四十条 出纳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出纳部门所保管的一切现金、金银、贵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由信用社主任监交点验无误后,由监交人及交接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移交表归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8年11月09日 实施日期:1999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三篇:出纳会计制度

出纳岗位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每笔业务必须经过相关人员的审核,出纳才能办理款项的收付,

原始凭证必须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的印章,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

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

2、对于须取得发票进行报销的业务,公司出纳应对取得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绝对不能进行报销,若有特殊情况应征得公司有关领导的同意并签字认可。 说明:因公司报销制度特殊,公司现目前是统一在月底进行报销,应在月底或平时对报销人员的报销票据进行签字批准时应进行审核,以免公司造成损失。

3、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根据已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并每日结出余额,要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没有核对相符的,要及时提出或进行查询。

4、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要确保资金安全和完整无缺,如有短缺,要负赔偿责任。

5、妥善保管印章,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签发支票所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

6、办理销售款项的结算业务,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催收销售货款工作。

7、每笔业务发生收款时,应由出纳员开收款收据,即交由会计编制记帐凭证,以便及时记帐。

8、对白条冲抵的并已由公司领导签字借出的借款,应由出纳负责跟踪,并由出纳负责及时收回。

9、对公司应分部的帐务进行归类,统一安排在月底进行票据交接业务。(这里分部是指工程部、智发公司以及由出纳兼任的其他相关分部财务收支业务事项等)

10、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事项。

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办公室

第四篇:出纳工作制度

出纳工作制度,是日常经济生活中,要求出纳人员必须遵循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其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五个方面的要求:

一、出纳工作应该由制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担当。根据钱、帐分设的原则,会计和出纳不能由一人兼任,以便分清责任。在比较小的单位里,单位负责人也不宜兼任出纳,出纳人员除了等级现金日记账之外,不得监管总账或支出明细账,但可以监管其他同现金没有直接联系的账簿,如固定资产帐等。不是出纳人员,不得直接收付现金。

二、出纳人员应该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办事,收付现金。审核工作应该由会计主管人员或其他指定的会计人员担当。有些开支项目是按预算计划执行,并有明确开支标准的。出纳人员可以先付款、后交他人审核。银行或现金属于收入性质的,还应同时开给发票或收据。

三、出纳人员应该根据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业务结束后,应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并核对相符。

四、认真复核原始凭证,加强对现金收付的监督,根据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可设立“小金库”,不发生个人借支公款、不互相借用现金、不假借用途套用现金、不以个人名义存取公款。

五、确保现金账实相符,不得以白条顶替库存现金,如果发现库存现金有盈余或短缺情况,应先计入往来中作待处理,然后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补足。

第五篇:出纳管理制度

第一章

出纳岗位职责

第一条

负责现金的收付,每日终了时依据当天的现金收付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并清点库存现金,保证库存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帐的现金余额一致,对现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条

负责银行空白票据的领购、保管,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对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三条

每笔银行存款发生额及余额与银行存款对帐单一一进行核对,保证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对帐单一致。

第四条

负责发票的填开与保管 ,应认真填写发票事项、金额,确保每张发票填开完整规范。

第二章

现金和支票的管理

第五条

现金管理

(一)

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二)

本公司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三)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应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六条

支票管理

(一)

转帐支票:由出纳保管。员工如若转帐付款要凭总经

理批准签字后交出纳,然后出纳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经办人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备查。

(二)

现金支票:由出纳保管。员工如借支或大额现金付款,经总经理批准,由出纳填好现金支票,经办人在现金支票存根签字确认领取。经办人领取后请妥善保管,如丢失,后果自行承付,出纳概不负责。

(三)

支票付款须先审后付,财务印鉴章由专人分别保管,出纳领用法人章需向总经理申请,说明申请事由,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七条

出纳标准操作要求: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一)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二)

出纳人员每月核对银行账户,如有未达帐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主管会计或总经理处理。

(三)

出纳人员应当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主管会计或总经理处理。

(四)

超出限额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确保资金安全。

(五)

会计人员应当履行监督、审计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人员实施抽查、盘点

第三章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办理程序

第八条

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如:发票),及经手人签字。

第九条

支付复核。会计应当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单据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票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经手人其他办理支付程序。

第十条

支付审批。履行审批程序,逐级经财务部长、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单据,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流程:

(一)

借款: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批准到出纳处审核,审核无误,出纳方可付款。

(二)

出差人员回单位应及时整理出差票据到财务处报帐。

(三)

出差人员应如实填写报销金额,规范贴好单据,到会计处审核,然后凭单据逐级经领导批准签字,出纳人员根据审批的金额付款或交主管会计冲帐,涉及支付现金的应由报销人员签字认可金额。

第十三条

出纳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需逐级经领导批准签字。出纳要严格执行领导审批制度,不得超越权限预先支付。

第十四条

所有支出凭证由出纳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票据来源是否合法、日期是否合理、领款人的印鉴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必须先查询后方能支付,支付款项应在原始凭证上由领款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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