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耕地占用税政策解读
洛阳地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政策解读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缴纳契税。
一、征收契税税率:
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征收契税税率为4%。
二、契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征收范围是: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无形资产方式、获奖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4.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5.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契税应纳税额:
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土地、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3.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六、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根据河南省有关规定,具有独立厨房和卫生间单套面积不大于144平方米(含)为普通住房;单套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为非普通住房。2010年10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一、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确定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原则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四、洛阳市耕地占用税税额的规定
各县(市)的耕地占用税为每平方米22元,洛阳市市区为每平方米38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五、耕地占用税减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减税范围 1. 农业户口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2.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免税范围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上述除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外,其他情形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六、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七、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纳税的规定
纳税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由造成毁损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自毁损耕地之日起,在2年内恢复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八、洛阳市范围内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机关
洛阳市各级地税机关。
第二篇:最新房产税政策解读_购房缴税_买房全攻略
房产税最新政策
2013-07-11 10:32:00 来源:中国日报
对于房产税的新规定,很多网友都比较关心。最新房产税政策有哪些?在征收房产税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淘房网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最新房产税的相关资讯,希望可以解决相关问题。
国务院督查组在完成16省(市)房地产调控督查后,对于房地产调控后续政策出台的呼声越来越高。据悉,在既有房产税试点向新增住房交易征税的基础上,近日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正在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从而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
对于最新房产税政策,政府准备把住房财产税的征收试点扩大到全国的做法没错,同时也与现代住房市场健康发展相吻合。但要做到这点,仍然有几个问题得先解决。
1.政府要征收住房物业税,就得对征收作用有一个明确界定。目前,上海与重庆的试点在这个方面就不清楚,看上去作用有限。据了解,2006年,香港的住房财产税占整个政府财政税收的比重为8.6%,但在我们试点的上海与重庆,2011年征收的住房财产税所占的财税比重不足1%。如此比例,怎么发挥房产税的作用?
2.在征收目的明确的情况下,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征收住房财产税的税制。即哪些人要征税或哪些人不要征税?什么样的房子要征税或什么样的房子不要征税?不同的住房其税率又是多少?如果没有一个公正公平的住房财产税征收的制度,那么住房财产税征收要达到目的是不可能的。
3.要征收住房财产税,就得有一个清楚透明的住房信息系统。即要弄清楚目前中国有多少住房、这些住房的性质、现在的市场价格、有没有市场历史记录等。如果没有这些信息,住房财产税的税基无法获得,税率也无法确定。
4.住房财产税评估不是靠培养评估员就能解决的事情,而是需要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二手房市场要发达,这样才能够了解住房价格变化的情况;另一方面,政府要对住房市场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价格评估体系。当前我们的住房市场价格体系是一手房市场为主导,二手房市场价格体系还十分落后。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起有效的税基是不容易的。
要从最新房产税政策看,我国征收住房财产税是一条必由之路,但最为重要的不是培养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人员,而是要为这种税收征收创造一系列的基础条件,特别是要确立公平公正的税收制度,要建立起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征税的信息体系,要培养成熟的住房二手房市场。这样,中国房地产税征收才能顺利进行并取得好的效果。
第三篇: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具体列入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耕地有:
(一)用于种植农作物(含蔬菜)的土地;
(二)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三)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四)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五)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六)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占用前述
(二)至
(六)项比照的农用地,如果是用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四、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
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依照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财税发〔2008〕8号,武财税〔2008〕347号转发)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花山、九峰、左岭除外)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每平方米50元;
(二)洪山区花山、九峰、左岭,东西湖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托管地区每平方米40元;
(三)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每平方米35元。
五、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六、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政策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项目有: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四)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而且,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还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八、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机关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四篇: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由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是纳税人○既可是以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乡镇集体企业,还包括农村居民和其他居民
○农民家庭占用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员中除未成年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外,都可以作为纳税人
1.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2.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
○一次性征收
○据实征收原则
3.税率和透用税额-定额税率,分四个档次,以县为单位
○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含1亩),为每平方米10-50元○人均耕地在1-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8-40元○人均耕地在2-3亩(含3亩),每平方米6-30元
○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每平方米5-25元
4.加成征税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对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加征规定税额2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5.减税、免税
○减税范围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
◇部分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残废军人等特殊群体以及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政府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减免税额控制在应征税总额的1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15%
◇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减税
◇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缴税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核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可酌情照顾
◇对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可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税
◇对不属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确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可按为农业服务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征收额
○免税范围
◇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铁路沿线、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炸药库用地
◇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6.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纳税环节
◇在政府批准占用耕地后,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征用土地通知书和或拨用地之前征收
◇由土管部门通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缴税
○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
第五篇:耕地占用税基础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额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
(二)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
(三)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
(四)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四、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耕地占用税的减免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三)炸药库用地;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