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论文

2022-04-29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够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够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建设和谐家庭一方面坚决贯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要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关键词】和谐家庭;婚姻法;家庭暴力;社会主义道德婚姻家庭是人类生活中最为传统同时又是最富时代感的内容。是古老而有永恒的话题。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最基本的单位。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论文 篇1:

中国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初探

[摘 要]婚姻是人类最为持久而又紧密的一种社会关系,夫妻之伦是整个社会人伦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婚姻家庭法是对这种关系进行调整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进程直接影响着整个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从中寻找到某种婚姻家庭法发展的规律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念,并且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和婚姻家庭法的发展。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启示

一、中国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

(一)自由、独立于平等——1950年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国传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被宣告彻底的消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旧道德、旧伦理、旧纲常已经被新的婚姻制度所取代。这一部《婚姻法》第一次将自由、独立以及平等思想引入到了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之中。

1950年《婚姻法》总共有8章27条,取消了包办买卖婚姻、对婚姻仪式做了简化,废除了男尊女卑以及漠视子女利益为特征的封建家庭制度,确立了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以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原则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使得男女当事人第一次成为了自身婚姻的主宰。因此,1950年婚姻法是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的一部婚姻家庭法,它的锋芒直指婚姻家庭领域的封建制度、封建习俗以及封建思想,它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家庭领域破除封建,从而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扫清障碍,并且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可以说,我国现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基石就是1950年《婚姻法》。这一部《婚姻法》给中国社会婚姻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甚至可以说是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有一场革命,它所确立的婚姻自由与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也是后续的现代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最基本依据。

(二)回归凡俗家庭——1980年婚姻法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经历了许多磨难的中国百废待兴、百业待举。而对于婚姻家庭关系而言,进入到八十年代,也就意味着婚姻家庭关系的政治化正式宣告结束,同时要做好面对国家的经济改革以及对外开放的洗礼和冲击。在这种背景下,已经实施了30年的1950《婚姻法》已经越来越表现出它与新的时代的不适应。1980年新的《婚姻法》颁布,可以说是顺应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以及国家经济结构变化的必要举措,是一部承上启下,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婚姻家庭法。它相较于1950年《婚姻法》的进步主要是体现在夫妻财产、计划生育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条件方面。

1980年《婚姻法》将夫妻财产规定为法定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两种,并且规定以法定为主、约定为辅,如在其第13条中就有如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除此之外,对于离婚财产以及债务的分割,则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处理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计划生育政策在婚姻法上的体现也成为了1980年《婚姻法》的一大特色,在该法第2条以及第12条明确将计划生育规定为夫妻双方的法律义务。一方面,这一政策使得妇女从无节制的生育之中解放了出来,提高了婴儿的素质,改变了妇女的生活地位。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家人口增速得到了控制,有利于国家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除此之外,198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该调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这意味着“感情确已破裂”开始取代“婚姻破裂”这一含糊不清的概念,作为了离婚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标志着我国现代婚姻家庭法律已经从离婚的角度来肯定婚姻的实质。

联合国1975年世界妇女大会明确地提出“所有国家政府应当成立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的建议,并将1975-1985年规定为“联合国妇女十年”。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歧公约》),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了妇女享有的权利,提出了“妇女的权利即人权”的重要见解。中国政府作为《消歧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有义务承担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促进妇女发展的责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以宪法为依据,我国《劳动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妇女的“四期”保护和对妇女禁忌性劳动做出了特别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针对妇女的特殊犯罪类型等。为了履行对《消歧公约》所作的承诺,我国于1992年专门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提出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主流,以推动妇女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国国务院2001年5月颁布实施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政府正在为实现男女平等做出不懈的努力。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虽有些法律已针对女性的生理特点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具有一定社会性别视角,然而还有些法律却是中性的。在这些中性的法律中,对男女两性在法律上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相同的,看不出对女性有任何歧视。但如果从社会性别平等角度来审视,某些对男女做出同样规定并同样适用的法律制度,其施行的结果并不能真正使女性获得与男性完全平等的法律保护。

因此,要真正消除男女间的不平等,实现对女性权利的平等保护,在公共政策包括法律的制定中应当具有社会性别视角。本文拟以公共政策(注:公共政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共政策指的是政府等决策部门对公众利益行为的规制和分配的措施。

(三)法律与道德的冲突——2001婚姻法修正案

经过20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了1980年《婚姻法》是有助于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且促进社会的稳定的,而该部法律规定的关于夫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基本被证明是正确和可行的。但是,2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改革开放持续深入,经济发展一日千里,婚姻家庭关系也已经出现了不少的新情况需要解决。尤其是在夫妻财产、夫妻忠实义务以及家庭暴力等问题方面进行了细化的规定,以回应现实需求。

2001婚姻家庭法修正案首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个人财产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得婚姻财产制基本完善,并且基于夫妻忠实义务以及夫妻对家庭的贡献,确立了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

将反对家庭暴力正式写入婚姻家庭法之中,也是本次的修正案的一个重要特点,这意味着在法律上,夫妻之间的暴力伤害已经有法可依,不再是简单的“清官难断家务事”了,这对于保护妇女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查遗补缺——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释的发展

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是以1980年《婚姻法》为基础,经过2001年的修订,并结合婚姻家庭法解释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无效婚姻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该司法解释继续完善了对无效婚姻进行了规定,并且着重对夫妻财产问题进行规定,使得夫妻财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容易区分。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主要集中解决亲子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关系的问题,尤其是当前最为关注的夫妻房产问题,除此之外完善对生育权、家庭暴力等相关问题的规定。

二、中国现代婚姻家庭法发展的几点启示

纵观我国现代的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婚姻家庭法的发展是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

从我国现代婚姻家庭法发展的几个时间节点来看,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力发生明显变动都有着直接的关系。1950年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也改变了社会关系结构,婚姻家庭法的颁布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1980年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后的第二年,生产力从过度紧张的政治生活之中得到完全的解放,在社会生产力急速发展的情况下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新的问题需要解决,新的婚姻家庭法应运而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新的程度,旧有的婚姻家庭法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时代的需求,2001年的修正案也是顺势而行。这一方面说明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方面同样适应,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社会的发展必然需要稳固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后盾。

(二)婚姻家庭法的发展需要兼顾稳定性与灵活性

从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来看,从1950年到今天一共经历了两次大的调整,第一次是在1980年,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婚姻法》。另一次是在2001年,只是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一些适当的调整。然而,在60多年的时间里,我们完全改变了传统的婚姻家庭理念,彻底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的影响,同时有力促进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婚姻家庭整体上和谐、稳定。这说明,在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过程中,要非常重视其稳定性,不能够朝令夕改,要注意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的影响。

除此之外,根据社会发展的不同的阶段,出现的新问题的实际情况以及数量,要适时通过修正案、司法解释等方式,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要更注重独立、自由和平等价值理念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男、女的性别差异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已经越来越小,男性和女性对于社会的贡献也开始逐渐趋同。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思想上,女性都已经具备了高度的独立性。在这种背景下,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性对于自身的独立、自由以及平等的诉求就会越来越大。因此,要维持一个稳固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必然要更为重视独立、自由和平等价值理念的实现。这一点在几次的婚姻家庭法修改以及司法解释之中也能够发现明证。而这也必然是未来婚姻家庭法发展的趋势。

三、结语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90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与此相伴随,法学界关于修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末拉开序幕,90年代中期趋于共识,至今已提上立法工作议程,初步完成了“专家试拟稿”,并正在展开讨论。婚姻是最为神圣的一种人类社会的关系,它使得没有血缘,没有人任何其他联系的人最终结合在一起,并且组成了人类社会的基础。一直以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都是人类法律调整的重点,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视,实际上就是对人类的整个社会人伦关系的重视和保护。理性而科学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文章通过回顾我国现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总结出了几点婚姻家庭法发展的规律,认为独立、自由和平等价值理念的凸显必然是未来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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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雷春红.婚姻家庭法的定位:“独立”抑或“回归”——与巫若枝博士商榷[J].学术论坛,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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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忆南.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写在婚姻家庭法修改之际[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01).

[6]李亚娟.建国以来的婚姻家庭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家庭法到2001年婚姻家庭法修正案[D].西北工业大学,2003.

[7]李艳梅.试论新婚姻家庭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04).

[8]杨晋玲.在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之间——以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为例[J].现代法学,2002,(01).

[作者简介]张淞(1956—),男,中共瓮安县委党校教务处主任、法学讲师。

作者:张淞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论文 篇2:

德法并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

【摘 要】够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够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建设和谐家庭一方面坚决贯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要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

【关键词】和谐家庭;婚姻法;家庭暴力;社会主义道德

婚姻家庭是人类生活中最为传统同时又是最富时代感的内容。是古老而有永恒的话题。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最基本的单位。家庭的和谐与否,关系到家庭成员的健康发展,关于到社会的稳定有序,家庭的演变的结果直接影响到社会。

如何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家庭呢?我认为应该坚决贯彻婚姻法的要求,得法并举。既充分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作用,又要坚决贯彻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在家庭中的作用,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

一、坚决贯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坚决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思想组建家庭。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我国现实社会中还存在诸多不和谐的现象,一是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还有存在,导致了妇女——这个家庭主要成员的地位低下;二是妇女在家庭经济来源中很少占有主导地位,导致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家庭暴力时有发生。由此看出婚姻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起到了一个和基础性作用。

(一)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这是我国婚姻法的核心。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男女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结婚和离婚都不附带任何外在条件,以男女双方是否有感情作为婚姻成立、延续或解除的唯一根据。禁止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婚姻自由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做到。

(二)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实行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两性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婚姻家庭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一夫一妻制在人类社会虽然已经有几千年,但在私有制社会里却是专对妇女而言的虚伪的一夫一妻制。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是完全平等的,才能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

(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实行男女平等,就必须反对男尊女卑的旧思想,提高妇女的地位,尊重和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妇女占人口的半数,她们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又是家庭主妇和伟大的母亲,她们理应受到尊重。儿童是国家的后代、民族的未来、人类的希望,保护和培养儿童,使他们健康成长,不仅是社会主义家庭的职能之一,也是社会的任务。老人为社会贡献了毕生精力,为抚养子女付出了心血,他们当之无愧地应该受到人们的受戴和保护。

(五)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

法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意味着在夫妻关系平等的基础上双方都享有独立的完整的人身权利,要求当事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不仅严格遵守一夫一妻原则,而且应当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各自独立的人格。不从事任何伤害对方尊严,感情和正当利益的行为。从法律上禁止婚外性行为,以及同居,包二奶等伤害对方感情的不法行为。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的重要基础。

二、弘扬婚姻家庭道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

恋爱,婚姻家庭中的道德,是人类道德生活的特殊领域。恋爱是婚姻的前提,婚姻组成家庭的基础,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崇高的爱情,美满的婚姻、和睦的家庭不仅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安宁与稳定。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遵循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对于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建立和谐的社会主义家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巨大意义

1.家庭伦理道德是维系家庭和谐、幸福的主要精神支柱

就某种意义上说,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缩影。因为,各种社会机构都要与家庭或家庭成员打交道。家庭既有着经济基础的内涵,又有着上层建筑方面的内涵。不仅个人的幸福,而且社会生活领域的进步与矛盾,都会以种种方式在家庭中表现出来。这些功能将继续存在,并随着物质的进步更丰富。

2.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组织形式

家庭为人们的生存提供了最基本的环境,并为人的社会化创造最基本的条件。我们每一个人都出生在一定的家庭,并在家庭中成长。家庭是引导个人走向社会的桥梁,是个人与社会的中介。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

3.家庭伦理道德是人类思想道德的基础部分,它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一脉相承

家庭是以人们的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生活的基本组织。为了维护家庭各种利益关系,不仅要靠硬性的法的力量,还要借助软性的道德力量。家庭伦理道德正是从这个特定领域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的道德力量。因此家庭伦理道德是人类思想道德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4.家庭伦理道总是社会安定团结、稳定发展的保障

我国历代统治阶级及其思想象都极为重视家庭伦理道德的作用,强调“修身”、“齐家”与“治国”、“平天下”的关系,所谓“正家而天下定矣”、“家和万事兴”、“妻贤夫祸少”等等格言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相反,如果家庭关系处理不好,夫妻反目,婆媳相嫌,姑嫂斗嘴,必将损害整个社会的安定局面,影响经济发展。

(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主要内容

1.建立夫妻平等相爱的伦理道德关系

家庭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其基本特征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并为法律和道德所承认。其中,婚姻关系是核心、是主要的、决定性的。血缘关系是从婚姻关系而来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2.父母要抚养教育好子女

切实履行这一家庭伦理道德义务,关键在于“爱”(亲情)和“教”(义务),即把抚养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父母对子女养而不教,或教而不严,都是不可饶恕的伦理道德过错。

3.子女要赡养和尊敬老人

从家庭伦理道德的角度看,子女之所以要赡养父母主要是履行家庭伦理道德义务,而不仅仅是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

(三)弘扬中国优秀的传统家庭伦理道德

在一些现实的家庭中,总还有一些成年子女以反对封建孝道为借口,虐待父母,遗弃父母甚至在众多的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推诿扯皮,争着不管父母。不错,封建社会曾把赡养父母涂上一些神秘色彩。我们现在要做的是剥去“孝”字上虚伪的外衣,发扬亲子间真诚的爱,而不是说不养父母。

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首要条件之一就是要社会和谐。家庭是社会组成的重要因素,也是组成社会的最小单元,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之一,建设和谐家庭对于和谐社会建设至关重要。新世纪和谐家庭的标准应紧密围绕“民主法制、公正平等、团结友爱、诚信互助、安定祥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而确定。笔者认为,新时期应当积极推进“夫妻恩爱、亲子和谐、孝敬长辈、邻里和睦、管理民主”的和谐家庭建设构建和谐家庭。

参考文献:

[1]苗相甫,杨浩文主编.道德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2]陶仪毅.婚姻家庭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王战平.中国婚姻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作者简介:刘广浩(1985—),男,山东济宁人,现供职于无锡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政府与行政制度研究。

作者:刘广浩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论文 篇3:

注重“以人为本”,构建知识体系,加强实践教学

摘 要:教学理念是人们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的认知和基本的态度与观念,也可以说,教学理念是人们从事教学活动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该文以婚姻家庭法为例,侧重于婚姻法的知识体系构建和课程实践教学,以教材为基础,以婚姻法律条文为标准,以帮助学员学会学习为宗旨,充分发挥教师的“导学”能力,对开放教育学员进行知识体系的构架设计,注重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形成便于学生自主学习的“树根+树干+树枝”的树形知识体系和实践教学模式。

关键词:教学理念;婚姻家庭法;实践教学

教学理念是人们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的认知和基本的态度与观念,也可以说,教学理念是人们从事教学活动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理念是以人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教学观念使开放教育始终站在学生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学生着想,在教学中做到一切以学生为中心,自然而然,在开放教育具体的教学设计、教学组织和教学实施中应充分体现开放教育的核心价值。教师的“导学”在开放教育教学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开放教育教学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信息的加工者和知识意义的构建者,但教师是教学信息的提供者,学习活动的设计者,学习过程的指导者和学习效果的评价者。学员的“学”与教师的“导”需要同步发展、教学相长。

一、婚姻家庭法的“树根+树干+树枝”的树形知识体系内涵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学科的一个分支,也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之一,与其他的部门法不同的是,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具有强烈的道德性和伦理性,不但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有直接的联系,还涉及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婚姻家庭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有鉴于此,教师在教学设计中应当把理论阐释与我国婚姻家庭的实际以及司法审判工作的有益经验结合起来,注重学生理论联系实践,而精心设计婚姻家庭法的知识体系,必然会为学员的自主学习和教学环节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笔者从事婚姻家庭法教学近10年,对婚姻家庭法的知识构架精心设计,“树根+树干+树枝”的树形知识体系可以树的形状表现出来:

本图高度概括了婚姻家庭法的知识体系,以“树根”为基础,“树干”为主线,“树枝”为重点的“树形”知识脉络。教师在第一次导学过程中,可以“树形”知识体系图为媒介,向开放教育学员系统介绍婚姻家庭法的知识构架,理清知识脉络,强调学习重点。具体内涵如下:

(一)以“树根”为基础,牢固知识基础

在婚姻家庭法的知识体系中,婚姻法的基础知识不容忽视,如果没有充分掌握婚姻法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就无法深入到后面的知识体系中去。该图将婚姻法基础知识分解为四个知识专题,在面授辅导时教师首先强调基础知识的重要性,进而对不同的专题作简要的内容提示和重难点提示,如讲述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一专题时,简要说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这一知识点中涉及的重要概念组,例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财,重婚、事实重婚与事实婚姻,通奸、姘居与事实重婚,家庭暴力与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等等进行概念区分和辨析,并引用大量的生活实例和案例进行讲授。虽然这四大专题涉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属于婚姻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但其在婚姻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可忽视,有了扎实的理论功底,才能更有效地继续学习。

(二)以“树干”为主线,梳理知识脉络

婚姻家庭法的知识构架图是以“树干”为中心轴向外延伸的,根据婚姻法的法律制度及其教材编写情况,结合婚姻家庭法课程的立法制度和法律知识,笔者经过长期的教学实践,探索到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内在规律,也就是说复杂多样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始终围绕着一根主线展开,而婚姻家庭关系就是这根主线,在“树干”这根主线上又可以将婚姻家庭关系分成不同状态: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三个阶段。在不同的婚姻家庭关系状态下设立了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专题,此时婚姻法的基本知识构架图已初步形成,婚姻法复杂的知识、制度在该图中形象的体现,为学习者的学习增强了形象思维效果。通过“树干”——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的中心轴图形设计,学员对婚姻法的基本知识框架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对婚姻家庭法教材书的法律知识形成了简要的脉络,使其思维更清晰,最终达到了促学的效果。

(三)以“树枝”为重点,强化知识内涵

在学员了解到婚姻家庭法的根基、知识脉络后,对各法律专题或知识点进行重点辅导至关重要。在婚姻家庭关系这根主线上,不同的婚姻家庭关系状态有着不一样的婚姻法律知识或法律专题,该“树形”知识构架图明确了三个阶段: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每一个阶段的两翼都以“树枝”的形态展现了重要的知识点或专题,笔者以婚姻立法为依据,结合多年来司法实践和生活案例提炼出了若干法律专题,在导学过程中重在经验教学、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强化法律专题的内涵教学。

二、婚姻家庭法的课程实践教学方式

“实践是衡测人心的科学标尺,也是升华人生的有效器具”。实践能够加深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使得学生真正掌握法律技能。实践性教学的好处在于通过比较感性直观的方式,使学生加深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进而提高学生的发散性思维。而在前述中讲到的“树根+树干+树枝”的树形知识体系,是教师对婚姻法课程的整体知识进行设计、构建,仅仅适用于面授辅导,这种方式对加深学生对婚姻家庭法重要制度内涵的理解是远远不够的。

(一)充分利用校外实践基地资源,为学员提供实践场所与平台

我校已和校外两所单位签订了实践基地协议书,分别是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校外实践基地给予了我们莫大的支持与配合,无条件的接受学员到实践基地观摩学习。

1.旁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到楼区法院旁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一种现场教学方法,通过到法庭现场观看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加强了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旁听和观看法庭审判后,教师组织学员进行一段时间的案情讨论,进一步加强婚姻法知识与审判过程的联系,从而加深对婚姻家庭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听审实践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过程、有材料、有总结,且这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学员可以全部参与,无需考虑学员专业知识的差异性。

2.法律咨询或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是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单位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手段。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提供法律咨询或服务的最佳场所。在具体的实践操作环节,教师根据学员的职业特点选择一批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且愿意提供法律服务的学生,定期到法律援助中心处理婚姻家庭类的纠纷案件,当然也有学员工作于法律援助中心,从事的工作就是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应用这种教学方法主要是引导学生走向社会,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直接服务于社会,从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二)学员结合自身工作岗位进行随岗实践

随岗实践是学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如公检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法律实践活动的过程。而婚姻家庭法的随岗实践部门可以更广,民政局、妇联等部门都是随岗实践的好平台。随岗实践活动可以使学员在自己的工作环境下,通过承办婚姻家庭纠纷的实际案件,如在民政局工作的学员,通过对结婚离婚登记中产生的纠纷及处理、结婚离婚的法定条件等问题的实践工作,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和掌握办案技巧,从而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随岗实践的学员要求填写随岗实践登记表,写出实践活动体会,提交实践的案件材料等,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使学员得到了很好的锻炼。

当然,婚姻法的实践教学还远远不止上述形式,笔者正在构思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的婚姻法教学形式,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大量存在的情况,将实践教学与社区教育相结合,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深入到岳阳市社区开展法律事务,通过对社区的贫困人群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和承办真实的案件,可以使学生接触到现实的当事人,运用所学的婚姻家庭法知识去服务他们,为他们诊断和解决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以使学生在高度仿真的状态下,对案件进行重组,直接参与模拟法庭的活动,让学生熟悉审判的整个过程,熟悉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从而检验学生专业知识学习成果、法学理论掌握程度,当然这是难度最高的一种实践形式。

三、婚姻家庭法教学模式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

(一)课程知识体系构架图让学习者耳目一新,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学习积极性;帮助学习者掌握系统知识,把握完整的课程体系结构与逻辑规律

婚姻法“树根+树干+树枝”的树形知识体系构架图的运用,在导学过程中打破枯燥,增强了趣味性,刺激了学员的感官神经,使得法律知识的教与学更加形象,更加新奇,这种新的教学内容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学员的学习兴趣,弥补了单纯的知识传授型课堂教学的不足,吸引了学员的眼球,把他们引入了“树形”中的法律知识境地;同时该构架图高度概括了婚姻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和知识点,教师通过对该构架图的解说,可以提高知识传授的效率,把教材书上厚重的语言文字、繁多的法律知识点浓缩成一幅图,疏通全局脉络,理清学习思路,并在掌握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宏观学习知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加强实践教学,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婚姻法的实践性教学形式,使学生加深理解和掌握所学的法律知识,让他们学会运用所学知识,独立思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把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三)采用多样化的实践教学,有效地缓解了工学矛盾,增强了学员社会责任感

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让学员可以选择性的参与,使得实践教学不流于形式,学员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和专业素养积极投入到社会实践活动中,较好的处理了工学矛盾,也真正的通过实践掌握了婚姻法的知识精髓,更重要的是增强了学员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参考文献:

[1]张彩云.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探索[J].教育探索,2007,(04).

[2]周济.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J].国内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动态,2005,(12).

[3]王小梅.以人为本推进新时期师德建设[J].国内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动态,2005,(2).

[4]黄甫全.整合课程与课程整合论[J].课程·教材·教法,1996,(10).

[5]丛立新.知识、经验、活动与课程的本质[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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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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