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舞弊审计论文

2022-05-05

想必大家在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遇到烦恼,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会计舞弊审计论文(精选3篇)》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摘要]会计舞弊给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会计师事务都所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因此舞弊审计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文章对舞弊的内涵、类型和舞弊审计的特征进行了分析,重点探讨了舞弊审计的方法和审计程序。

会计舞弊审计论文 篇1:

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司法会计和舞弊审计比较

摘要:法务会计作为一门边缘学科。集会计、审计、法律于一体,具有会计、审计、法律学科的某些特点,与其有着密切联系;同时法务会计特有的诞生背景和环境决定其在某些方面有别于上述学科。基于此,本文试从法务会计的实质出发,探讨其与财务会计、司法会计、舞弊审计的异同,以期界定法务会计的内涵。

关键词:法务会计 财务会计 司法会计 审计

一、法务会计的历史与现状

(一)国外法务会计的历史与现状特定的环境促进特定事物的产生和发展。国外法务会计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71年,当时的格拉斯哥、苏格兰的法庭和辩护律师需要一些特殊的会计人员为其提供会计服务,这是法务会计的雏形。而后,直到1900年,才有指导会计人员以正确的方式提供专业证据的论文开始在美国和英国出现。规章和成文法的制定加剧了社会对法务会计的需求。众所周知,1929年至1933年,美国爆发了一场影响全球的经济危机。在此危机之前,一方面,美国的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了一个极限;另一方面,金融投机行为盛行。由于政府对企业放任自流,会计和审计的作用被极大的弱化。因此,在大危机前的十年,“美国的企业在财务上进行弄虚作假是没有任何障碍的”(葛家澍,2003)。与此同时,舞弊审计发展起来。舞弊审计是随着1913年美国实施联邦所得税法后繁荣起来的,主要出现在美国的联邦刑法和商业法规中。舞弊审计的目的是发现偏离预期的异常事件,违规的会计事项和行为结构,舞弊审计发展的结果就是法务会计。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应付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日益增长而产生的会计新领域。在安然公司、世通公司的舞弊案件中法务会计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国内法务会计的历史与现状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法务会计还较为陌生,但法务会计实际上早已存在于经济生活中。我国最早的法务会计业务是司法会计。进入20世纪80年代,伴随改革开放,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政府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开始关注法务会计的发展。如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琼民源”、“银广夏”等案件,由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诸如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其进行审计,调查取得有关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证据,保证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这就是我国法务会计的雏形。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工作座谈会,在会上通过的《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要在省、市两级检察院设置司法会计岗位,并将其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1990年10月15日,吉林省长春市建立了全国第一家法务会计鉴定所,这标志着法务会计在我国诞生。我国加入WTO后,伴随经济全球的不断扩张,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促使社会各行业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明显。2001年,上海市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同年,河北职业技术学院(法务会计方向)通过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评估,开始招收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专业学生。现阶段,法务会计业务开展主要在我国的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比较活跃。应该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业务主要局限于司法会计鉴定、保险理算等领域,服务内容单一,国外关于法务会计的主要领域还未涉及。因此,与国外相比,我国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服务项目、实践经验等方面都有较大差距。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集会计、审计、法律于一体,必然与许多其他门类的会计有着紧密联系,但法务会计不是某一个“单一会计”,而是具有更广泛意义的会计。

二、法务会计的内涵

(一)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国外关于法务会计的内涵有多种解释,各有侧重。较早的有马克斯·路易(Max Lourie)(1953)认为,法务会计是与执法相关的会计实务。法务会计与法医一样,应当包括为了获得证据而进行的检查证据(尽管审计也包括这一步骤)。IRS特工应该是美国最早的法务会计师。原IRS刑事调查部门主管Robert G,Roche对法务会计师的描述是,“法务会计师是这样一群人,他们并不只看事物的表面,总是用怀疑的态度察看资料和记录,具有超常的技能通过访谈来发现事实真相,特别是当别人想要隐瞒时”。可见,法务会计师需要具备超越一般会计人员的特殊技能。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认为,为了定义法务会计,应综合《韦伯大字典》(Webster Dictionary)中对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和会计学的定义。法医学是一门处理与医学事实相关的某些法律问题的学科;会计学是一个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各种财务交易、财务分析,并证明和报告其结果的系统。因此,综合这两个定义,法务会计就是一种处理与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和各种财务交易的法律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这个新会计领域,有两大类的会计实践:法律诉讼专家和调查与舞弊会计(盖地、张敬峰,2003)。《特许会计师杂志》将法务会计定义为“使用情报收集技术和会计、经营技能形成信息和意见供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并在要求时给予审判证言”,这一定义缩小了法务会计的受用范围。在法务会计的专门网站上,Alan Zysman B.Comm指出,法务会计是指提供适合于法庭的将被作为讨论、辩论及最后解决争议的基础的会计分析,包括诉讼支持和调查会计。1998年,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专门召开了全球性的研讨会,其主题是:舞弊与法务会计。此次研讨会中,首先将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作为一种学科,法务会计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在解释这一定义时,乔奈顿·鲁汶(Jonathan Lovell,1998)认为: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的最大区别就是会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所服务的。通过法务会计,将有助于法庭了解和解决与会计有关的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也经常帮助管理部门强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减少管理部门的舞弊发生。这一定义是从学科角度下的定义,强调了调查和证据规则的运用,但没有说明从事这项工作的主体,即由谁来担任这样的工作。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林德奎斯特(1995)对法务会计的解释较为简单明了,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这一定义说明了法务会计是对财务事项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并提供证据,明确了法务会计的工作内容,但同样没有说明主体。D,Crumbley(2001)将法务会计定义为是运用一系列专门的知识到经济交易分析和报告中,其目的是为了建立受托责任和/或估价,通常是在法庭诉讼或行政程序中。还有一种更为简明扼要的解释是:法务会计就是会计、审计和调查技术的结合。法务会计向法庭提供会计分析基础,用于讨论、辩论,以最后解决问题。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国外对法务会计内涵的界定虽各有侧重,但都指明了法务会计是法学与会计学的交叉学科。

(二)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以会计事项为立足点,认为法务会计的职能在

于规范会计体系。俞景忠(1999)认为:法务会计的实质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类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第二类是以法律问题为立足点,强调利用会计专业知识为司法审判工作服务。李若山等(2000)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其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法务会计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并且还认为,法务调查、法务审计、法律支持、调查会计等概念实质上是法务会计概念的进一步延伸。法务会计主要分为两大部分:法律支持与舞弊审计。赵如兰(2001)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学和法学知识,针对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未决问题进行调查、计量分析和认定,其目的是提供法律鉴定的专家性意见;法务会计所作作的一切是为法律鉴定或者用于法庭作证,这是法务会计与其他形式会计的最大区别。第三类认为法务会计兼具上述两个方面,其代表是盖地,其分别从学科和实务角度对法务会计的概念作了界定:从实务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理论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法务会计不是某一会计实体(主体)的“单一会计”,应该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是某一范围(领域)的业务(涉及法律的会计事项、会计资料),而非某一主体的特定会计。张秀梅(2002)认为,法务会计是由法务会计人员运用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学、财务管理、证券、贸易、法律、法规、制度等知识,对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涉及多学科知识的边缘性学科。梁云风(2001)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运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涉及到法律的财务事项进行反映和鉴定,并收集相应的证据,计算分析经济运行过程和经济管理的结果,并提供相应的法务会计报告给相关的使用者,如税务机关、保险机构、法庭等。

三、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的比较

(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比较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既存在联系,也存在区别。(1)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法务会计作为一门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与财务会计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一是所使用的处理方法。法务会计所用到的方法包含财务会计处理的所有方法。二是对会计主体管理的作用。财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门核算方法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性与真实性。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给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控制的依据是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规范和会计信息。而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其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会计主体问题的关系,并有可能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另外,法务会计还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管理部门、律师、或者私人调查服务。因此。财务会计和法务会计都对会计主体管理有重要作用。法务会计更强化了会计的控制职能,可以强化会计主体的内部控制,以减少管理部门的舞弊事件发生。(2)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第一,目的不同(谭立,2005)。财务会计的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政府部门等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法务会计的目的是为法庭等司法部门、当事人、代理人等查明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计算损失和合理的理赔额度,以利于司法部门及时准确的处理法律事项和问题。第二,对象不同。财务会计的对象是其业务过程中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或者业务过程中的资金运动;法务会计的对象是与法律事项相联系。是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能够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或者其所涉及的资金运动或状态。第三,反映范围不同。会计实体假设决定了财务会计反映的会计事实局限于会计实体,只记录与报告某一特定实体的经济业务。法务会计是围绕具体的法律事项开展工作,凡是该法律事项涉及的会计事实都必须查清、核实,并向委托人报告。正像会计实体划定了财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一样,法律事项划定了法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可见,财务会计与法务会计所反映的业务范围差异很大。第四,会计标准不同。财务会计的主要业务标准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行业规范,在业务活动中还需遵守《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法务会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了查明法律事项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法务会计人员还必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诉讼法》、《证据规则》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办事。第五,会计假设不同。财务会计有会计实体、会计期间、持续经营与货币计量四项假设,但法务会计假设只有法律事项、舞弊留痕与货币计量三项假设。原因在于:首先,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与法律事项有关,而财务会计的业务范围限于会计实体,故法务会计无法遵循会计实体假设,而应遵循法律事项假设,即事先明确为哪个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专业服务。其次,法务会计一般与法律事项有关决定了法务会计无法遵循会计期间假设。为满足财务信息使用人定期掌握会计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会计工作必须分期进行。而法务会计的任务在于查清与一定的法律事项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这通常会涉及多个财务会计意义上的会计期间。再次,法务会计的法律事项性决定了法务会计无法遵循持续经营假设。法务会计的专项业务有海损理赔、破产清算、反洗钱、欺诈和反舞弊调查和预防、损失评估、保险理赔等多种类型,其中相当一部分业务都是非持续经营状态下的业务,法务会计不会因为被调查对象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而停止调查,所以持续经营假设不是法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前提。

(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比较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表现在:(1)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联系。第一,从学科角度讲,两者都是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都要求从业者同时具备较多的会计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并将两个学科知识灵活运用于各自的服务项目中。第二,从服务内容看,两者都要为法庭的诉讼活动服务。第三,从功能看,两者都是反舞弊的重要措施。(2)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区别。第一,内涵不同。法务会计是会计人员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证据,进行解释,以查明案情(主要指经济案件)的会计活动;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中的有关财务问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检查。以证实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第二,本质不同。法务会计是一种会计服务活动,而司法会计是一种司法鉴定活动。即虽然两者都是会计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但前者更侧重于会计学,后者更侧重于法学。第三,主体不同。两者的主体都可以是公检法内部配备的法务(司法)会计人员、中介机构·、财会科研机构,不同的是法务会计的主体还包括企事业单位中具备法务会计资格的财会

人员和具备法务会计资格的自然人,而司法会计的主体还包括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自然人。第四,行为目的不同。法务会计人员提供会计学证据,以利于自己当事人,并作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司法会计人员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第五,作用场合不同。法务会计活动主要出现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司法会计活动广泛出现在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中。第六,作用结果不同。法务会计人员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证据,并出具法务会计报告(不具法律效力)。法务会计报告没有固定格式,但其应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根据的会计资料,所运用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等,以充分说明其合法性、客观性和公允性;报告中应有比较明确的结论。但当占有资料不充分或资料很少时,“报告”在陈述理由后,也可以得出无法做出明确结论的“结论”。法务会计报告不是法律裁决书,因此,不能使用法律中的定性概念,而应使用会计专业术语,以保持法务会计报告的客观性、独立性。而司法会计人员必须出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司法鉴定书,一般应有固定格式,列明所运用的会计方法等,并得出明确结论。

(三)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比较从宏观上看,法务会计与审计的作用似乎都是查错防弊,笔者认为两者是既有联系又区别的。(1)法务会计与审计的联系。两者都是对会计工作的再监督,目的都包含查错防弊。(2)法务会计与审计的区别。有相似特点的两个事物由于拥有各自不同的职责而存在着差别。法务会计与审计的区别是:一是目的不同。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侦察舞弊行为,并为法庭搜集提供相关有力的证据;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二是证明文件不同。法务会计人员调查前总是对被调查对象持强烈的怀疑态度;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总是保持中立态度。三是范围和材料不同。一方面,法务会计是调查与某一法律事项相关的一切资料,包括可以证明该事项详细情况的非财务资料;另一方面,法务会计很可能因需调查的对象范围较小而不会涉及全部财务情况,如怀疑固定资产有问题,则只调查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而不需要调查管理费用等其他会计资料。而审计则需要全面的审查被审计单位的全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四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不同。为了调查舞弊者的真正违法证据,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法务会计人员往往可以突袭被调查对象的包括财务人员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而审计要求不能过度地干扰企业的持续经营。(3)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联系。舞弊审计作为审计的一个学科天然的具有审计的一切特点,同时其与法务会计具有极为相似的调查目的,所以从理论上讲,二者是相互交叉的两个范畴。舞弊审计界定了该项审计范围很小,只要审查与舞弊有关的资料即可。而法务会计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其中包括调查舞弊的职责。

(编辑 刘姗)

作者:张硕星

会计舞弊审计论文 篇2:

关于会计舞弊与舞弊审计的探讨

[摘 要]会计舞弊给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会计师事务都所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因此舞弊审计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文章对舞弊的内涵、类型和舞弊审计的特征进行了分析,重点探讨了舞弊审计的方法和审计程序。

[关键词]舞弊;舞弊审计;审计程序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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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 珊 樊彩霞

会计舞弊审计论文 篇3:

独立审计的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的舞弊审核之比较

【摘要】 文章通过对舞弊性质、对象、主体等分析对比了独立审计之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的舞弊审核的异同,分析了我国审计工作中的疏漏。

【关键词】独立审计 舞弊审计 法务审计 舞弊审核

当前我国总体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经济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财务舞弊方式也日趋隐蔽和复杂,另外,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堪忧,审计部门防范和调查财务舞弊行为任重而道远。与传统防范企业财务舞弊的主要手段——独立审计之舞弊审计相比,近年来新兴的法务会计中的舞弊审核有其独特的着眼点和运做优势。

传统舞弊审计更多关注的是导致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不能公允表达的重大舞弊,忽视其他舞弊行为,独立审计属于外部控制系统,对财务舞弊的控制是通过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行事,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谨慎,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运用合适的会计方法来实现,但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市场起步较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加之目前财务舞弊手法多样,案件复杂,涉及到大量相关国际国内法律法规,独立审计所采用的舞弊审计日益显露出不足和局限之处,而根据特定主题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的新兴审计手段——法务会计审核则日益得到广泛应用。

法务会计的舞弊审核和独立审计的舞弊审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接受委托,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的审查来揭示财务舞弊行为;二者都有助于管理部门强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减少舞弊的发生。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

性质不同:聘请法务会计师进行舞弊审核是一种咨询服务,而非审计服务。企业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财务有疑问的时候,可以委托法务会计师进行调查以确认舞弊是否存在。独立审计中揭露舞弊是财务报告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审计业务,有严格的主体和时间限制。

对象不同:法务会计围绕法律事项开展工作,而不是针对会计实体、被审计单位或经济实体。换言之,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而独立审计的对象则是针对某一特定实体。

实施主体不同:目前,在我国,法务会计的实施主体为自然人,包括取得执业资格的会计行业工作人员和相关专业的教学人员等;而独立审计的主体是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主体可以为法人,也可以为自然人。

范围不同:法务会计的舞弊审核不仅包括舞弊调查等领域,还包括司法犯罪调查、婚姻纠纷等其他领域,涉及范围更广。

验证根据不同:法务会计师按照行为动机理论办理业务,采取的方式比较灵活多样。确定舞弊行为时不仅要遵照独立审计准则中审计证据的规范,还必须参照《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原则。注册会计师办理舞弊审计时以财务、会计、审计理论及相关法规为依据。

目的不同:法务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专家意见。法务会计师进行舞弊审核以最大限度发现舞弊并减少舞弊损失为目标,不对整个会计报告发表意见,即关注舞弊行为本身;而独立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时间不同:法务会计师在怀疑有舞弊或已经存在舞弊行为时进行调查,委托人要求法务会计师收集证据或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注册会计师受委托审查相关报表时并不知道发生舞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舞弊可能存在时,注册会计师要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

介入方法和手段不同:法务会计的舞弊审核活动在委托人出具司法会计委托鉴定书或聘请书时即开展,不需提前告知被审核企业或犯罪嫌疑人;而审计工作一般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法务会计的舞弊审核分为准备阶段、检验阶段、结论阶段;独立审计工作则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法务会计在获取验材和实施技术检验方面,有比独立审计执行力度更强的其他诉讼措施做保障,证据通常由侦察、检查和审判人员获取并提供;而审计证据则是由审计人员直接获取,并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供的。

风险控制上的不同:法务会计师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都需要一定的职业判断,也就都存在着职业风险。法务会计是针对涉及法律事项的会计问题展开工作,以还原或查明相关会计事项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其风险主要体现为一种法律证明责任,鉴定结论一旦进入法庭审判阶段,法务会计师要面临法庭质证的考验,对风险的衡量和控制主要依赖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判断。为了控制风险,则需要实施详细的检查程序收集充分的证据,以排除各种合理可能性怀疑的干扰。在独立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估,并通常借助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来反映和控制所愿意接受的审计风险程度,并以不影响报表使用者对特定会计报表可靠性的合理理解为限度。

执业人员素质要求不同:法务会计师不仅要具备全面的会计知识和审计技能,还要具备其他一些知识或技能,包括相关法律知识等。注册会计师只需具备会计和审计技能。

通过以上对舞弊审计和舞弊审核的比较,可以发现法务会计的舞弊审核与独立审计的舞弊审计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理论基础,即植根于会计学、逻辑学和证据学,法务会计的产生一方面是基于法务工作对会计技术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则是审计查错防弊职能弱化的必然结果。

作者:王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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