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2023-01-09

第一篇:单位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日常办公用品管理,控制办公费用开支,规范办公用品的申购、入库、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盘存、交接程序,提高利用效率,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特制定本制度。本办法适用于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办公及日常消耗品、教学用品、设备耗材等。

第二章 办公用品管理责任部门

办公用品分为教学用具、后勤物业、学生活动用品、办公耗材四大类。

教学用具主要指教师使学生能直观、形象地理解教学内容所使用的各类器具。主要有:一般教学用具,如黑板、板擦、白板、粉笔、量具、模型实物、图画图表等;专业教学用具,各专业所需教学仪器及相关器材。教学用具统一由教务科进行采购、管理。

后勤物业类物品主要指为改善学校环境所需的物品耗材,主要包括水、电、暖、通、消防、卫生器具、校园绿化等所需的耗材设备。后勤物业类物品统一由行政科采购、管理。

办公耗材是指日常办公时使用的消耗性产品,主要有圆珠笔(芯)、铅笔、中性笔(芯)、橡皮、胶水、回形针、大头针、装订针、稿纸、信纸、便签、白板笔、固体胶、胶带、涂改液、档案袋、图钉、印台(油)、文件夹、档案盒、订书 机、计算器、打印纸、复印纸、传真纸、碳粉、硒鼓、墨盒、笔记本、信封、笔筒、刀具、宣传单、表格、文件头、财务账本、凭证、桶装水、热水壶、多功能插板等。办公耗材统一由办公室采购、管理。

学生活动用品主要指学校举办各种活动、劳动所需要的相关物品,主要有:学生劳动工具,如扫把、拖把、水桶、垃圾篓等;活动用具,如场地布置材料、横幅、饰品、奖励、宣传单等。学生活动用品统一由学生科采购、管理。

第三章 办公用品的申购和采购

相关科室具体负责本科室用品申购、采购工作。各科室需指定专人负责办公用品采购、保管工作,具体申购、采购程序如下:

1、申购

(1)首次申购办公用品个人,向所在科室办公用品负责人申请登记,领取并填写《办公用品申购计划单》,见附件1,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分管领导批准后生效。

(2)对于二次申购办公用品的个人,需将以损害或报

废的办公用品归还至负责人处,并做好《办公用品报废申请单》后方可进行申购。

2、采购

(1)办公用品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办公用品的统一采购工作,采购需到指定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2)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择优采购的原则,办公用品负责人采购办公用品时需由领导另指派监督人员一名以上,做好采购督查工作。

(3)涉及采购用品为特殊物品或专业物品,可由科室负责人指派专业人员协助采购。

(4)采购人需将采购发票保管好,并建立好账本制度。应当将编制出的购买物品价格表交于财务科保管,财务科在接收相应付款单据时应当再次核对物品单价和总金额,确认无误的准予付款报销。

第四章

办公用品的管理和发放

各科室应设办公用品保管员一名(可兼),保管员严格把好管理和领用关,负责办公用品的使用监督、签收、保管、发放工作。

1、管理

(1)保管员应将采购人员送达物品与申购单对照验货

无误后,登记入库,核定单价,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办公用品入库登记表》,见附件2。

(2)保管员应当将所购办公用品存放专门区域保管,实行封闭保存,做好库房的防潮、防火、防盗、防鼠虫等防范工作。

(3)保管员应准确掌握库存,实行定期盘存制。盘存频率为一月/次,盘存内容包括检查相应的办公用品的存在情况,问题情况,需保管人登记相关问题,签字确定。保管员需每月25日-30日将本科室办公用品的使用、库存及消费情况汇总。

(4)保管员个人不得公物私用,一经发现予以重罚。

2、发放

(1)保管员对照《办公用品申购计划单》发放办公用品。领取办公用品一律由领取人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见附件3,签上领取人姓名和日期。保管人做好相应的领用记录,明确领用部门,领用人,领用日期。

(2)已发放的办公用品,原则上不再增补,如重复申领,应说明原因或凭损毁原物以旧换新,杜绝虚报冒领。如人为损坏或遗失由个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 办公用品的借用及归还

1、 借用

凡个人因工作需要借用办公用品、器材、软件、硬盘等,需要填写《办公用品借用单》,见附件4。

2、

归还

借用办公用品归还时填写《办公用品借用单》,超时未还的,保管员有责任督促归还。借用办公用品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视具体情况照价或折价赔偿。

第六章

办公用品的维修、报废

所有日常办公用品使用人,需本着厉行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办公用品。对办公用品的维修、报废依据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所有办公用品出现损坏至不能使用的,均应交还于保管员,不得私自处理。对因个人工作失误、非正常使用而对办公用品造成的重大异常损耗,将根据个人责任的程度,承担所造成相应损失部分的赔偿。

(2)可维修的办公用品,由使用人提交《办公用品维修登记表》,见附件5,由保管员统一进行处理。

(3)经过维修但无法修好的办公用品实行报废处理。由保管人填写《办公用品报废申请单》,见附件6,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废事项方为成立。

(4)报废品在得到报废审批后应当由保管员人进行统一回收处理。

(5)办公用品在完成报废程序后,应当从《办公用品入库登记表》上核销,核销时应做红笔登记,并附上《办公用品报废申请单》。

第七章

办公用品的交接与回收

保管人因离职或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需进行办公用品的交接或收回时应填写《办公用品交接登记表》,见附件7,移交人需逐项列出物品清单,接收人应仔细点验,遇有毁损的要求移交人书面标明,视该物品金额的大小情况,是否追究移交人(保管人)的责任,另行处理。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 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学校办公室

校办

2014年12月25日

第二篇:事业单位办公综合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办公安全规范化管理,为单位提供一个安全、洁净、舒适的工作环境,经研究决定,单位所有干部职工和进入本单位内的个人均应严格遵守该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文明办公

1、进入单位办公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等上班。

2、保持办公区域安静,不得在楼道内斗殴、喧哗、嬉闹、酗酒或从事其他违禁活动。

二、卫生管理

1、自觉维护办公环境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烟头、口香糖、纸屑、果皮等杂物。

2、楼道内不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3、办公、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位置,由各卫生负责人清理,不准把茶叶、剩菜、剩饭等垃圾投入便池、洗手盆或拖布池。卫生间垃圾每天要清理。

4、不准私自在公共场所墙面上随意钉、钻、刻、割、画、贴等,保持墙面清洁。

5、各办公室要坚持每天打扫卫生,做到窗明几净,办公室内外墙壁无蜘蛛网,办公桌、文件柜等物品摆放整齐有

序;垃圾要做到袋装化,定点堆放,及时清理;禁止向窗外抛扔杂物。

6、不准在楼道、会议室、及标明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7、保持卫生间的清洁。不准在卫生间内乱扔乱倒杂物,卫生间使用后应及时冲洗。

三、防火及防盗安全管理

1、任何个人严禁在办公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焚烧物品;严禁将未熄灭的烟头扔进垃圾桶或可能引起火灾的角落。

2、办公室用过的废纸要放在纸篓内并及时清除,不准在室内焚烧纸张、物品。

3、财务组、各设备机房内严禁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单位库房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应与其他物品分开,并标注标签,安排专人管理。

5、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随手锁门,下班前各办公室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办公室门锁应处在保险位置。确保财物安全。

四、水电安全管理

1、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用电意识,不得随意使用超负荷功率的用电器,若未经同意擅自安装造成不良后果

的,由安装者个人全权负责。

2、严禁私自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室内电路、插座不得随意改动。

5、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节约用电、用水的原则,外出时要养成随手关灯、关水、关闭电脑、空调等一切用电(水)设备的良好习惯,严禁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五、车辆安全管理

1、除专职驾驶员和特殊情况下主要领导安排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公务用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动用车辆和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

2、驾驶员要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经常做好车辆保养检修工作,保持车辆内外清洁,保证行车安全。除出差和修理车辆时间外,驾驶员应按时到办公室上班,统一参加单位考勤。

3、车辆驾驶员应当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一旦车辆发生故障或即将发生故障形成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有关负责领导,并及时进行修理,避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每次用车完毕后驾驶员要及时检查车辆门窗是否关闭好,确保无误后方可离开,避免车辆被盗事件的发生。

第三篇:贵阳市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直单位办公用房使用与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贵州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上述机关派出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单位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

垂直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涉及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须报市直机关事务局批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由财政性资金出资形成或其他渠道出资形成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一)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指独立法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者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五)土地资产,指办公用房的附属用地。

除此之外,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属于技术业务用房,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庭、检察院的办案业务用房等。技术业务用房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市直机关事务局是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制度,依照相关制度和规定统一管理市直单位的办公用房及土地资产,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等,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市直单位办公用房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土地资产处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市直机关事务局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修缮管理。

第二章 办公用房及土地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条市直机关事务局对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市直单位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到市直机关事务局名下,市直机关事务局需建立健全房地产档案和资产管理台账,加强办公用房及土地资产产权产籍管理,定期审核检查办公用房的权属、质量及使用状况。

第七条办公用房权属和土地资产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向市直机关事务局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将权属证明变更登记至市直机关事务局名下。

办公用房权属和土地资产尚未登记的,由各单位向市直机关事务局提供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购置或置换等批准文件和资料,由市直机关事务局(按照程序)统一申办权属登记。

权属资料遗失或者不齐全的,原单位出具证明文件,说明情况,由市直机关事务局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若存在其他影响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的特殊情况,由原单位说明原因并协调解决,待符合权属变更条件后,再行办理。

第八条市直单位在贵阳市以外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章办公用房配置、调剂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市直机关事务局根据市直单位人员编制和办公用房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结合现有资源,按同一单位尽量集中办公的原则,统筹配置和调剂办公用房,并核发办公用房使用证。

第十条市直单位根据市直机关事务局核发的办公用房使用证,对配置的办公用房拥有使用权、维护权和管理权。

(一)对按标准核定的办公用房可自主安排使用,办公人员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控制使用面积。

(二)负责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保障国有资产完整,不得擅自处置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附属用地等资产。

第十一条 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及附属土地资产的用途和现状。擅自改变的,市直机关事务局将责令使用单位恢复原状。办公用房与业务用房相互转换用途的,须报市直机关事务局批准。

第十二条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并且负责保证建筑物及附属文物安全。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应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等作为办公用房。

第四章办公用房出借与租赁管理

第十四条市直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土地资产、附属设施等对外出租、出借或改变用途。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需报市直机关事务局批准,涉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应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对外出租的办公用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租赁合同到期后应予收回,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私自出租、出借,或者长期闲置的办公用房,将责令收回,由市直机关事务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五条办公用房拆迁、机构新成立暂无办公场所,或现有办公场所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直机关事务局在现有办公用房资源中统筹调剂安排,现有资源无法满足的,可申请财政资金面向社会租赁办公用房。

(一)市直单位租赁办公用房,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安排财政预算资金,不得使用其他资金进行租赁。

(二)市直单位在外租赁办公用房,其面积标准须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要求,租赁面积要纳入本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管理。

第五章办公用房清理和腾退

第十六条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个人办公用房面积超过配置规定的,应予以腾退,腾退的办公用房由本单位收回统一安排;单位超标腾退的办公用房,由市直机关事务局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新建、调整办公用房时,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直机关事务局。

第十八条机构合并或分立的,须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部分应在2个月内腾退;机构撤销或者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市直机关事务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对其占有、使用、管理的办公用房及土地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或者调离手续后2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兼任职务的,兼职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在免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

第二十条市直单位应安排好离退休领导干部集中学习、阅文场所,但不得以学习、阅文等名义变相为离退休领导干部提供专用办公用房,也不得在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等场所变相提供任何形式的办公用房。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在立项批复中明确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或购置的,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出资情况划分产权;若事业单位未出资的,可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实际,对其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分类处理。

(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标准核定后继续使用,超标部分应予以腾退。

(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应予以清理腾退,确有困难的,由市直机关事务局统一调整安排或实行过渡性有偿使用。

(三)其他事业单位应及时清理腾退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市直机关事务局批准可按相关规定租用原办公用房。需转增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市直单位的下属机构、派出机构等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章 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是指市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联建、购置、置换办公用房的行为。办公用房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直机关事务局负责统一协调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工作,根据申请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能和办公用房需求情况,结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建项目必要性、规模和标准等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基建程序申报立项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要从严控制,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与社会资本联建、购买办公用房应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七章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直机关事务局是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实行计划管理,未纳入计划和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维修改造。

突发性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或危及安全使用的维修,按特殊情况处置,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可立即进行维修改造,同时报市直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市直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因建设年代久远、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基本要求的,可申请维修改造,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

(一)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部分墙体裂缝、倾斜、空鼓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的;

(三)房屋地面、顶棚、墙面、门窗等严重老化的;

(四)房屋屋面大面积渗漏,部分屋面塌陷,需进行维修的;

(五)水、电、暖、通讯、电梯等设备设施严重老化或损坏,已影响正常使用,需进行大部分或全部更换的;

(六)其它确需维修改造的。

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应及时报批拆除,原则上不再进行维修。

第三十条办公用房维修,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主要是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严禁超标准装修。

第三十一条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一)大修:是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全面修复。

(二)中修:是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局部修复。

(三)日常维修:是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项目和专项维修改造工程,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损坏程度提出维修方案,报市直机关事务局核准后组织实施;日常维修养护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市级行政中心集中办公区的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由市直机关事务局统一负责。

第三十三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项目和专项维修改造工程经市直机关事务局审核同意后,所需投资统一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预算下达至对应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程序申报办理。未经市直机关事务局审核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未经审批,不得动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各使用单位在一般预算资金中开支。

第三十四条维修改造项目经审批后,相关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以及施工队伍等进行严格监管。维修改造工程完成后,项目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八章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日常维护、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供配电设备维护、电梯运行维护、空调系统运行维护、消防系统维护、安保监控系统维护、绿化及环境卫生管理、传达保安秩序管理、车辆停泊及出入管理、会议服务、代办服务等公共性服务。其目的是维护设备设施完好、环境清洁优美、区域文明安全、管理规范有序的办公环境。

第三十六条市直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第九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市直单位对管理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资产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擅自改变的,由市直机关事务局责令恢复原状,并按程序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直单位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擅自购建、租用办公用房,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本规定,造成办公用房及土地等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机关事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办公用房建设、调配、维护修缮、处置等加强监督检查,对举报和发现的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直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事业单位办公室管理制度

学习制度

一、每周

二、五为单位学习时间,周二全体职工参加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的集中政治学习,周五由单位组织业务学习,无故不得缺席;

二、每次学习每个职工都要做好笔记,单位文秘做好学习记录;

三、学习内容主要以时事政治为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市、县党委的重大决策、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等以及业务学习;

四、周二学习实行点名制。依照单位点名册为准,学习缺勤一次处罚10元。依次每月底汇总公布一次。

上下班制度

一、认真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矿工;

二、值班人员每天上班之前做好一切室内、环境卫生,保持清洁;

三、上班期间,不准在办公室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发现一次,扣发当月保留奖金;

四、对不请假不上班、请假未批准不上班、超假、迟到、早退,累计8小时均以旷工论处,月旷工一天、事假超过五天、病假超过十天,扣发当月月度奖金;

五、在上下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奖罚制度

一、检疫监督人员要严格执法,对工作认真负责;

二、对能完成工作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

三、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四、对玩忽职守,不及时上报疫情,造成疫病流行的监督检疫人员依照《动物防疫法》或有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理。

证章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证章标志监督管理、订购、发放、使用、回收、销毁等记录;

二、严格按检疫程序检疫,未经检疫,不得开具检疫证明;

三、检疫证、章实行专人保管;

四、妥善保存检疫证存根,以便查对;

五、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

六、必须使用统一的检疫证。

工作制度

一、坚持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需要;

二、检疫监督工作不分8小时内外, 8小时外随时召唤随时到,蒿店检查站值班职工要24小时轮流值班;

三、对待畜主礼貌、热情、回答问题要得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要依法作到认真、细致的检疫,判断要准确,查证验物要仔细,填写文书、票据要规范,对运输车辆要仔细、彻底的消毒;

四、严格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票代证,以证代票;

五、财务人员将检疫费每三天存一次,做到票帐相符,不得挪用;

六、服从领导,能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考核制度

一、两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动物防疫法》以及兽医卫生检疫的有关规定,具备法律基本常识;

二、必须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等兽医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其检验结果承担完全责任;

三、两员必须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做好有关资料的记录,分析和整理。发现重大疫情时,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四、考核与平时工作表现相结合,集中考核由单位会同县农牧局实施,有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年终工作考核为不合格;

五、检疫员要依法施检,未按规定检疫,出具证明者,视为不合格。监督员要对检疫员的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实行奖优罚劣,对成绩突出者,给予适当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有关操作规程者,根据情况,上报主管部门,直至取消两员资格。

检疫员工作“十不准”

一、不准违反检疫技术操作规程,出具假证;

二、不准玩忽职守,营私舞弊;

三、不准在岗酗酒闹事;

四、不准以权谋私;

五、不准利用职权刁难,训斥畜(货)主;

六、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七、不准私自变动收费标准;

八、不准只收费不检疫或漏检;

九、不准委托非检疫人员检疫;

十、不准本人或与他人经营畜禽及其产品。

岗位责任制

一、按照检疫规程,依法对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二、按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检疫费;

三、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或加封动物检疫标识;

四、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做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五、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给予批评,并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六、待人热情,工作认真、细致,能坚守工作岗位。

岗位责任制

一、对所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加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活动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二、对动物防疫员、检疫员的防疫、检疫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及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

三、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可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相关资料;

四、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和染疫、腐败变质或者有病理变化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五、着装整齐、亮证执法。

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如实填写各类报表,做到内容真实`、数字标准;

三、在票据的报销上,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审核时,对虚报冒领的,乱收乱支行为,有权坚决制止,否则责任自负;

四、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人员要确保本单位的罚没收入能及时足额上缴入库或纳入财政专户。蒿店检查站带班组长每班结束后应及时与会计对帐,查验统一收据票证、台帐、钱等,要数目一致,并与交班当日将钱交入银行专户;出纳将罚没收入应及时交到农行专户;

五、会计人员对持有的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支票和有关票据要妥善保管,对每一张支票和票据、帐表负全部责任。会计具体持有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本人印章和单位负责人印章;

六、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公款。

七、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请销假制度

一、单位职工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副所长批准,2天以上5天以内由所长批准,5天以上15天以内由单位加注意见,报农牧局副局长或局长审批;

二、凡请假职工,不得超假,超假以旷工论处;

三、凡请假职工必须持有假条,经批准后留下假条,作为考核依据。未批准前不得离开岗位,考核人员未见假条而发现离岗的,一律视为旷工;

四、凡请假职工假满后,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单位的,必须持有当地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否则以旷工论处。

五、职工因家庭纠纷,在单位闹纠纷,社会纠纷或因吵架斗殴不上班,或住院治疗不上班,单位不予请假。

六、一般婚假为5天,晚婚假为12天,丧假为8天,产假为90天,难产增假15天,晚育增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增假15天。

七、对不请假不上班、请假未准不上班、超假、迟到、早退累计8小时均以旷工论处。月旷工1天,事假超过5天,病假超过10天,不发给当月奖金。

卫生制度

一、单位职工要按照值日表,每天早晨8:00以前将办公室卫生打扫干净;

二、蒿店检查卫生由带班组长每天安排1人,每天早8:00、中午1:00前各打扫一次,并负责供应当日提水、抹桌子等,督促职工将床铺叠放整洁。如发现卫生不干净,床铺不整洁,扣发值日生和该床铺职工当日补助,同时追究带班组长责任;

三、蒿店检查站带班组长应坚持在本班交班前一天组织职工彻底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包括拖地、擦玻璃、门、桌子、柜、窗台等。如发现未组织打扫或打扫不彻底,扣发组长本班的带班费;

四、遇到“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单位应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卫生大扫除,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随时组织职工进行卫生大扫除;

五、每个职工均应管好自己,保持卫生干净,整洁和不乱丢果皮、烟头、纸屑等影响卫生的东西。

交接班制度

一、蒿店检查站交接班时间以每月安排的值班表为准。接班组长要提前领取票据、文书等物资,接班人必须在接班当日上午9:00前全部到办公室,准时出发;

二、交班人在交班当日上午10:00前清查室内公物、财产,和接班人履行交接班手续;

三、交班人将台帐、票据、证章一一点清交给接班人,同时,交班组长负责将本班检查统计的业务报表进行汇总,一式两份,将其中一份汇总统计表带回监督所,送相关人员保存。

四、凡在挡板期间丢失公物、票据、钱物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五、对蒿店值班期间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予请假。确实需要请假,要在值班前2天打招呼请假。

公物管理制度

一、单位财产的购臵经所长同意后,由会计人员负责购进,职工领用时需负责人签字,管理人员造册,经双方核实后领用人签名盖章;

二、低值易耗品由财务管理人员在征得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购臵,造册登记,记载各项物品数量、购进时间、价值等,使用和配发要办理登记手续;

三、公用财产不准借给私人使用,如由特殊情况,须经所长批准,可出具借条和批条限时使用,按时归还。配发的公物要妥善保管,损失丢失照价赔偿;

四、单位保管员未及时清点核实公物,造成公物丢失,查不明丢失原因和分不清责任者由公物保管员赔偿;

五、单位职工要爱护公物,合理使用,由于管理和操作不当而造成损坏的原价赔偿,造成报废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全部责任。

工作岗位制度

为了深入扎实地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单位实际和岗位工作特点,制定蒿店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岗位制度:

一、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实行昼夜24小时工作制度,工作人员按班次轮流值班,每班次必须有防疫监督执法人员跟班上岗,负责技术操作和做好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工作;

二、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职责,站好岗,严防死守,坚决杜绝疫情传入,确保一方平安;

三、做号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查证验物、检疫西欧啊度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做好出入境畜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及时填写工作情况记录、表册和相关资料的收集、归类、整理、保管,并做好相关业务的统计报表工作,按时准确上报;

五、发现疫情及时报告,不得瞒报或者故意延误疫情报告;

六、做好人员、伙食物资管理,做好食堂米、面、菜等食用物品的采购、伙食账目的建立、伙食结算和上报,严格伙食标准,严禁铺张浪费;

七、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动物卫生监督所的领导,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八、组织职工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培训、学习和劳动等活动,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人员、设施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工作办理报告制度

为了使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层次

(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主持动物防疫监督所全盘工作,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副所长按照分工协助所长开展工作,并对所长负责;组、室负责人、责任人在分管副所长的分工下开展工作,并对分管副所长负责;一般干部、职工分别在各自做在组、室负责人及责任人的管理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二)一般常规工作,干部、职工分别由所在组、室负责人及责任人报告工作,组、室负责人及责任人分别向分管副所长报告工作,副所长综合性、集中性或专题性的向所长报告工作;特殊工作,干部职工、组室负责人及责任人、副所长可直接向所长报告工作,且事前报告,事后汇报,一事一报。

(三)分管所长在管理工作或处理分管组、室及负责人事宜遇到不好独立做主时,应拿出由事实、由分析、由解决办法的方案来,提交所长决策或所务会研究决定。

二、下达任务

(一)工作任务。年初所里明确工作要点,并与各组、室负责人及责任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依据工作要点和各组、室负责人及责任人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按月度明确具体重点工作。

(三)临时安排工作。

三、办理汇报

(一)常规工作。每月月底,各组室负责人及负责人书面汇报工作情况,工作情况应包括进度,经验,失误及打算等。

(二)干部职工、组室负责人、责任人及副所长在工作中遇到不好独立做主的事宜或存在的问题应随时汇报和个别汇报,严禁隐报、瞒报和不报而给单位整体工作造成损失。

(三)对于单位安排急办、随时办的工作,应及时汇报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便于统筹决策。

奖金发放管理办法

根据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泾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度奖金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泾人劳发[2005]93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单位干部职工管理,充分发挥奖金制度在干部职工中的激励作用,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月度奖金发放管理办法。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扣发当月的月度奖金,当月奖金已发放的,下个月发放时予以补扣。

(一)当月之内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5次的;

(二)当月之内旷工1个工作日的;

(三)当月之内事假累计超过10各工作日的;

(四)当月之内病假超过10各工作日的;

(五)工作态度生硬、冷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当月被群众投诉1次的;

(六)因主观原因完不成当月工作任务或规定时限内工作任务的;

(七)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原则性不强,人为的出现工作差错,造成工作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八)当月之内无故不参加单位集体活动或政治、业务学习两次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当月考勤考核和定期考核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组织、人事部门依法安排的继续教育培训、或参加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十一)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门、搬弄是非、闹不团结、影响工作,经单位领导批评教育不改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而违反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被群众举报经查属实的;

(十四)八小时之内或八小时之外有违法乱纪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被告知本单位的;

(十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组织的;

(十六)在工作中由吃、拿、卡、要行为之一被群众投诉的;

(十七)干部职工当月受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诫勉或谈话诫勉的、或被通报批评的; (十八)因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务损失的; (十九)违反规定上访或参与集体上访的,或参加各种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二十)违反公务员管理规定和干部人事纪律为企业或直接、间接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受各类行政纪律处分、党纪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处分或处罚期限内不享受月度奖金和奖金,直至接触处分或处罚考核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后的下一年回复发放。

三、工作人员当年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其以下等次的,停发当年的奖金,同时停发下的月度奖金,直至考核为称职(合格)等次后的下一年起回复发放。

四、2002年以后历次机构改革中的离岗退养人员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不上班工作的人员,长期患病不能工作的人员不享受月度奖金和一次性奖金。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从到达退休年龄后的下个月起停发月度奖金和一次性奖金(经组织留用者除外)。

六、离岗带薪到各类大专院校接受学历教育的人员,在学习期间不享受月度奖金和奖金,直至毕业回单位工作后恢复发放,组织选派的短期业务进修人员除外。

七、违犯干部职工管理规定,不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单位与单位之间擅自借调的人员,其月度奖金和一次性奖金予以停发。

八、月度奖金发放数额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定的标准为准。

工资发放标准 (暂行)

经动物防疫监督所职工会议多次讨论、研究,结合实际制定职工工资发放标准。

一、蒿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实行轮流值班制,即每月轮流4组值班,每组值班7—8天(逢大月每班值班8天,小月每班值班7天)。

二、蒿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每天平均收费250元,即每月收费7500元,发给复退军人职工每月基本工资360元,生活补助每月124元,合计484元。

三、组长带班费每班70元,生活补助60元,合计130元。

四、补助。每班每天平均收费若超出250元,提取超出部分的30%作为补助,补助资金作为本班5人分配,分配标准为组长是组员的1.5倍,即若组员每人发补助10元,则组长为15元。

五、补助的发放。补助的发放由本班组长负责发放,组杂货那个可根据本班组员工作情况,在平均分配的前提下,若由某各组员工作不积极,不服从组长工作安排等影响工作的事,组长有权扣除该组员的补助。扣除补助的多少由组长决定,报监督所负责人。扣除的补助按平均分配发给本班其他同志或组长认为本班某个人工作突出,确需要奖励,发给该同志。

六、扣罚。若本班每天收费不足250元,则扣除少收部分的20%,平均分摊给本班5人。

七、在蒿店值班期间一律不予请假,确需请假,请假一天扣发20元,依此类推;若在值班期间旷工,旷工一天扣发40元,依此类推。

厨房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本单位厨房能够正常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厨房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每次饭后必须打扫卫生一次。

二、每天开饭时间:上午7:30—8:30,中午11:30—12:30,下午5:30—6:30。

三、在规定的以上开饭时间内没有就餐者,超过以上规定时间,厨房不予准备饭菜,也不退回个人伙食。厨房打扫完后锁上厨房门。

四、因饭菜质量有问题或不合乎口味,就餐者可向当班带班组长或厨房管理员反映情况,不得在厨师面前说三道四。

五、每个就餐者应勤俭节约,不浪费粮食。

六、每个人都要爱护厨房内的公共财物,不损失任何财产。

七、就餐者就餐时不得自行到锅台前用勺子打饭,由厨师给就餐者打饭。

八、就餐者不能进入厨房生吃黄瓜、辣椒和西红柿等蔬菜。

九、每班固定的一名买菜人员要负起责任,用料必须经济实惠,不可铺张浪费。所购蔬菜账目手续要清,厨房管理员一月一结算。

十、厨房门钥匙由厨师一人配带,任何人不得乱拿钥匙。 十

一、厨房中确因停电等特殊情况,给大家不能供应饭菜,当班组长应在停电当日及时向厨房管理员反映,以便使管理员核对无误后,每人每天发给8元伙食补助费。

第五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吉财国资〔2017〕88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办公用房

1.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2.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或 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等。

(二)附属用房。包括警卫用房、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对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应当严格控制和审核。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未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非办公用房。

第二章 出租出借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由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履行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合同签订等程序。

2第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单次出租出借建筑面积在100m(含)以下的房产,应当报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出租出借100m2以上的房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不得将房屋拆分出租。

第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非办公用房,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出租出借房屋的书面申请(应包括原因、起始时间、期限、出租出借资产状况等);

2.出租出借房屋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3.出租出借单位对房产类别(是否为非办公用房)的说明,必要时应附房产开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土地来源证明等; 4.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内部决议或者会议纪要复印件。 5.其他需报送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非办公用房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房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应当依法依规对租金价格进行评估,招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第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非办公用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含下列内容:

1.承租人租赁房产用途;

2.承租人对所租赁房产的安全、维护和修缮责任;

3.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承租人支付租金,应当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4.违约责任; 5.合同期限;

6.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要约。

第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终止后,需要继续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不再出租的,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资产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收益管理 第十二条 省直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尚未分类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出租出借非办公用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三条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尚未分类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出租出借非办公用房取得的收入,应当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备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出租出借非办公用房的,或者未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收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笫十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对单位予以通报,并由有关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审批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的;

2.变通将房屋拆分出租的;

3.未按照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备案等程序的; 4.未及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

5.对出租出借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利用占有、使用的非办公用房(国有资产部分)对外出租出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房产出租出借行为,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有关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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