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经费管理办法

2022-07-17

第一篇:机关经费管理办法

机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厅机关各项公务活动的有效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财经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经费是指厅机关公用经费和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

第三条 机关经费使用应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勤俭节约、保证运转,集中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公用经费由厅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开支。定额包干经费由厅办公室统一规划,各处室(局)分别使用。

第二章 经费使用项目

第五条 厅机关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

(一)厅机关在职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差旅费、电话费、设备购置(维修)费、低值易耗品(含纸张、磁盘、色带、文具、笔记本和其他办公用品等);

(二)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卫生局长会议)费;

(三)登记在厅机关使用车辆的养路费、年检费、保险费、燃料费、修理费、过桥(路、境)费等;

(四)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宴请接待费;

(五)难以分割的水、电、邮寄(仅指厅发文)、市话、办公大楼设备维护、物业管理、燃料、网络维护、 绿化和垃圾清运等费用等;

(六)其他需要在厅机关公用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开支的项目:

(一)处室(局)工作人员差旅费;

(二)处室(局)的长途电话费;

(三)处室(局)以厅名义或以处室(局)名义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费;

(四)处室(局)文印费,处发文邮寄费;

(五)处室(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含纸张、磁盘、色带、文具、笔记本和其他办公用品等);

(六)处室(局)使用的办公设备购置(维修)费;

(七)登记在处室(局)或有管理关系的机构、单位且由处室(局)使用车辆的养路费、年检费、保险费、燃料费、修理费、过桥(路、境)费等;

(八)副厅级以下客人的接待费;

(九)其他需要在厅机关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第三章 财务审批

第七条 每年初由厅办公室参照上一年经费收支和当年业务工作计划,按照各处室(局)编制人数确定定额包干指标以及定额包干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经厅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超支。本定额包干经费超支部分,在下一定额包干经费中全额抵扣。本定额包干经费结余部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使用情况由厅办公室按季度公布。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原则上由各处室(局)按计划掌握使用,厅办公室审核监督,按规定报销。

在厅文印室打印、复印、翻印文件资料,由厅办公室制定费用价格,并登记使用情况,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在其他单位打印、复印、翻印、装订文件资料的费用,可在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低值易耗品由厅办公室按规定统一采购,各处室(局)向办公室领取,并根据领用情况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

各处室(局)工作使用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办公桌(椅、柜)等办公设备的购置,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统一购置,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

各处室(局)工作使用且列入厅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办公桌(椅、柜)等办公设备的维修,由厅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从使用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扣减。

第九条 公用经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开支由厅长办公会议决定;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开支必须经厅长同意;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开支必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同意,其中重要开支应及时向厅长报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开支,必须经厅办公室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同意,并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 定额包干经费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开支,由处室(局)主要(或指定)负责人审核,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后,到厅办公室报销;5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处室(局)主要(或指定)负责人审核,到厅办公室报销。

各处室(局)负责定额包干经费使用审核负责人的姓名、签字应向厅办公室备案。因干部变动确需调整审核人的,有关处室(局)应在发生变动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审核负责人的姓名、签字向厅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差旅费开支

第十一条 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处室(局)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到外省出差的,须持会议通知,报分管业务厅领导批准;处级以下干部到外省出差的,经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业务厅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因公出差的人员,只能预借必需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确因工作需要且路途较远的,应事先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未经分管业务厅领导同意,办公室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不得借出差、开会、培训等名义公款旅游,不得随意绕道或借机处理私事,否则费用自理。 赴各地参加各类会议,会务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报厅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公务接待

第十五条 卫生部副部级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领导及其正副司(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的领导以及其他特殊客人,由厅办公室负责联系协调和接待,并向有关厅领导汇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副厅(司、局)级以下人员,由各对口处室(局)负责接待。省内市、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的公务接待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卫生部副部级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领导及其正副司(局)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正副厅(局)长及相当职务的领导,伙食按每人每天100元(副部级领导120元)安排;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副厅(司、局)级以下人员,伙食费按每人每天80元安排;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客人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卫生部副部级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领导,住宿费可由厅机关公用经费开支。 第十七条 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一般由厅领导宴请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员,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的二分之一。 正厅级以上(含正厅级)客人原则上由厅主要领导陪餐,副厅级以下(含副厅级)客人由分管业务厅领导或有关对口处室(局)领导陪餐。

第十八条 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公务用车,有关处室(局)给予协助;副厅级以下客人,原则上由有关对口处室(局)安排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副厅级以上(含副厅级)客人(含随行人员)的宴请接待,从厅机关公用经费中列支;副厅级以下客人由厅机关各对口处室(局)接待,接待经费从对口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其他费用开支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各种业务工作会议原则上通过厅机关网络视频系统召开。

全 省卫生工作会议(卫生局长会议)经费由厅机关公用经费安排;其他由机关各业务处室(局)组织以厅名义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经费,从有关处室(局)定额包干费中列支;以机关处室(局)名义召开的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培训班等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在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从严控制长途电话费。各处室(局)长途电话费由厅办公室根据各处室(局)工作和上长途电话费使用情况,核定当包干使用额度。费用从各处室(局)定额包干经费中列支。

对当年结余的长途电话费,全额结转下使用。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超过当年长途电话使用额度的,经厅长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增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厅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或补充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往省卫生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机关经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经费财务管理 暂

为推进**,切实转变局机关工作职能,搞好机关财务管理,调动各科、站及职工民主理财,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确保正常工作开展及各项任务完成的资金需要,*局机关经费实行如下财务管理办法。

一、机关经费实行财务包干办法

将局机关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非包干经费,由机关统一开支,另一部分由各科站包干使用。

(一)按规定应发放给职工个人部分的工资性经费不纳入包干经费范围,包括:工资、补助工作、职工福利费(含拨交工会费、提存的福利费、独生子女育托费等),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公务费中的水电费、公房修缮费、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及文化体育活动经费(不含业务培训费、参加业务学习费)烤火费、防暑降温费,也不纳入科站包干经费范围。

(三)除上述规定的费用项目外,其他项目,全部或部分纳入各科站包干,其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1、会议费:本着精减会议的原则,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尽量压缩会议费支出。

凡以*局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按规定程序附有关材料及会议费预算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召开的会议,其会议费属业务会议的,在业务经费中开支,属全局性非业务会议的,在机关经费中开支。本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其会议住宿费原则上由与会人员自理。

全局性会议,会务由办公室负责,业务会议的会务由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共同办理。

会议结束后,应随即结清会议费,会议费的结算由局办公室、计财科共同办理。拨付会议费必须向财务科提供会议通知,会议人员报到表,经批准的会议预算,经审批的会议费发票等。

未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各科、站自行召开会议的会议费由各科、站包干经费负担。

2、差旅费:根据上级要求经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统一抽调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扑火救灾,突发性重大森林案件的查处及各种工作队、社教队、扶贫等人员的差旅费由局机关统一开支,不纳入科站包干。省*厅、市政府统一抽调参加造林检查验收、专项调查,全省专项业务互查等人员的差旅费,经研究可由机关统一开支。参加部、省*主管部门等主办的各类学习班、业务培训班,报经局长批准同意参

2 加的,其费用有专项经费的在专项经费中支出,无专项经费的,可由机关统一开支或在科站包干经费中支出。除此之外的一切属各科站业务工作范围内或业务范围外局长指定的一切因公出差或考察、参加会议、到各县联系点、领导绿化点等的差旅费,省、市有关部门安排有专项业务经费的可在专项经费中开支,无专项经费的,均在科站包干经费中报销。陪同局长、副局长随行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也在包干经费中开支。职工出差应严格执行财政规定的差旅费、住宿费标准。

3、小汽车费用:局机关所有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安排使用,主要保证局领导正常工作和局机关急需公务用车。小汽车的维修费、油料费实行如下管理办法:

(1)小汽车维修费:小汽车的保养、维护费在*元以下的,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保养、维修,报计财科备案。维修费在*元至*元之间的,由驾驶员根据车况,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初步具体的维修意见交局办公室,办公室、计财科派人会同驾驶员到定点维修厂联系确定维修具体内容,制定维修费预算计划,局长批准后方可安排车辆的保养、维修。凡符合市财政规定的三保或大修标准的车辆,由局办公室报市财政采购中心办理车辆的三保、大修。

(2)汽油费:驾驶员报销汽油费,按每百公里耗油量进行考核,具体标准是每百公里:桑塔纳*公升、本田雅阁*公

3 升、丰田吉普*公升、切诺基*公升。考核由办公室会同计财科分季度进行登记,对油耗超量较大的驾驶员要说明原因,对节油的,年终按全年节油费的*0%奖励给驾驶员个人。

小汽车的保养、维护费、油耗等由办公室每半年公布一次。

驾驶员出车到市外需凭办公室主任开具的“派车单”出车,凭“派车单”报销汽油费,差旅费。汽油费、差旅费必须与“派车单”所列内容相吻合,汽油费发票应由随行人员签字证明,方可报销。市内出车的汽油费应单独按月汇总,由办公室主任签字,交局长审批报销。

(3)经批准,各科、站确因需要用车的,须事先报局长同意,办公室方可派车。各科、室、站用车的汽油费,驾驶员差旅费等由各科、室、站包干经费负担。

(4)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一经发现应严肃批评教育,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理,如发生事故,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4、办公费:办公用各类稿纸、便笺、发文用信封,年初由办公室、计财科做计划统一印刷,由机关统一开支。全局公用的大宗办公用品电视机、防火用电台、差转台、传真机的维修,一次维修费超过*元的,经局长同意方可维修,维修费可由机关统一开支。各科站使用的局办公用品用具的修

4 购费用在包干经费中报销。各科站用包干经费购置的办公用品,一般限于购买日常小型办公用品,如纸张、笔记本、墨水、胶水、图钉等,报销发票须详细填写具体用品名称、数量、单价,购买单价*元以上的办公用品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发票先交由局办公室进行资产登记,方可到计财科报销。

机关打字、复印费,属业务活动的在业务费中开支,其他全部由机关统一开支。

5、公务接待费:为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对局机关公务接待费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1)对来局机关进行公务活动的同志要热情周到,文明礼貌、节俭廉洁地做好接待工作,做到不超标准接待,不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不赠送礼品和礼金。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2)省厅来人,市有关部门及外省、市*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各县党、政领导来机关公务活动,由局办公室接待,需就餐的由办公室按规定的标准安排就餐。

(3)本市县(市)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书记、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等)来机关公务活动,由局办公室接待,需就餐的由办公室按就餐人数*元/人的标准安排就餐,中餐不安排烟、酒及饮料,控制陪餐人数。

(4)本市县(市)级*主管部门、国有场、圃等的其它

5 工作人员的公务接待,由各对口业务科、站、室负责,确实要安排就餐的,均由办公室按人均不超过15元的标准安排工作餐。建立工作餐券及就餐登记制度,工作餐券的发放由局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安排工作餐时,不安排烟、酒、饮料,可安排1人陪餐。

(5)严禁未经批准或打招呼各科站室自行安排招待,严禁先吃饭后开条。办公室要会同有关科站室及时结清招待费。结算付款时须向财务提供有关人员签字的有效发票、点菜单附件。

(6)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对机关公务接待费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6、电话费:局每年发给办公室*元(不含机关传真),科技中心、林政科(含行政服务中心)*元,森防站、保护站、*公安局、计财科、绿化办*元,局其它各科站*元的包干指标,超过部分在科、站包干经费中报销。

7、业务费:含各类资料、表册、杂志、书刊、材料等的印刷费、订购费、专业设备器材购置费,业务活动宣传费,各科、站购买各类文件汇编、资料、法规汇编等费用有专项经费的可在专项经费中开支,否则,全部由科站包干经费负担。各类会议、宣传等活动的胶卷、照片购印费,不分用途,谁承办、谁负担,全部纳入包干。

二、包干经费的分解、使用及管理

1、包干指标的确定依据:以财政预算指标为基础,结合前两年各项费用支出的历史水平予以确定当年经费包干指标(不含电话费指标),总额指标确定为:科技中心、公安局(防火办)、办公室*元;林政资源科、绿化办、森防站、保护站、计财科各*元;项目办、林场站、4*;森工站、机关党委*元。副县级及以上的局领导经费不包干使用。

2、各科站经费包干指标,一律由各科站根据业务工作统一安排使用,不得分解到个人。

3、各科站包干经费实行“包死基数、分季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为了对各科站包干经费指标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核算,对包干经费的报销实行“经费包干指标代金券”制度,“代金券”由局计财科在各科站全年包干指标内,按各科站季度平均数,季初一次发到各科站,季中不补,结余结转下季度使用。“代金券”为非报销凭证,须加盖财务专用章及主办会计印章方为有效,遗失不补。代金券不能直接兑付现金,各科站人员报销时,凭有效原始凭证,并附等额代金券(控制到元,角以下四舍五入)审核批报。

4、各科站包干经费主要用于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业务费等项目支出。各科站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

7 于个人劳保福利及其他不合理、合法的支出,否则不予报销。年终各科站经费包干结余,可结转下年或科站安排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办公用品等支出,不得私分。

机关经费坚持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定期公布财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三、机关经费的核算

经费包干后,机关一切行政事业经费、专项经费、项目经费、预算外资金等一律由机关财务统一核算。各科、站不得在银行单独开户。各科、站组织的收入必须合理合法,资金收款凭证一律到计财科领取,发票交旧领新,收入按期交存计财科。

未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各科站自行收取的一切收费均为不合理收费,其收入视为“小金库”,必须杜绝。机关一切经费报销,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财经法纪、法规。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分包干经费回非包干经费,计财科一律不予办理。

林学会、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花协等社团经费,由各社团专项筹集,原则上应纳入机关财务统一核算,其经费使用由社团负责人掌握。

四、机关经费的审批

机关经费实行分管财务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具体

8 规定如下:各科、站、室的包干经费由各科、站负责人批报。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的水费、电费、电话费、邮电费,*元以下的行政、事业费由计财科长审批。各专项经费的使用向分管业务局长汇报后,报分管计财工作局长审批。*元以上的机关行政、事业经费由分管计财工作的局长批报。机关*万元以上经费的开支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五、机关专项经费的管理

机关专项经费指各渠道安排,争取的专项业务经费、有关科站的合理收费,其收支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为调动各科、站争取经费的积极性,实行争取经费标超基数奖励制度。对省厅、市有关部门等安排给我局的各类专项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除外),均视为相应科站争取的经费(以文件为依据),凡超过争取基数部分的,经局长批准一律按10%的比例返还各科站弥补包干经费不足。各科、站争取经费的基数定为:*站*万元、*站*万元、*中心*万元、*科*万元、*局(**办)*万元、其它科、室、站为零基数。

2、对争取经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实行奖励。

3、各类专项经费的支出,主要保证专项业务活动、业务项目的开支,做到专款专用,结余部分用于弥补机关事业经

9 费不足。

4、**等有行政性收费的科室,其行政性收费资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支现金。财政返还后,主要保证专款专用和用于*行政执法、*宣传等支出,结余由机关统一安排使用。

六、本办法从二○ **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年五月六日

10

第三篇:集团公司机关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财务行为,强化内部控制,提高部室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挖潜增效,稳健经营,现根据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恒源公司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厉行节约、追求效率的原则

公司机关各部室一切费用开支应本着厉行节约,追求资金支出效率的原则,反对挥霍浪费。各部室举办的活动要厉行节约,做到事前有预算、事后有审批,从严控制外出会议、学习考察活动,严禁内部吃请。

二、实行经费预算管理的办法

1、预算的内容和原则。重点是部室四项费用和专项费用这两类可控费用项目,预算遵循权责对等、归口管理的原则,赋予各部室一定的自主权,充分调动各部室的积极性、主动性。

2、预算的编制。实行部室根据职能及管理事务申报计划、财务审查平衡、公司领导审批下达的程序制定预算。

3、预算的审批。经费预算由总经理批准。预算内的经费项目,由各部室自己行使职权进行管理;预算外的支出项目,一事一报批,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司总经理批准。

4、预算执行的分析。对执行结果与预算有偏差的项目要及时进行分析,尤其是偏差较大的项目,经办部室要重点详细分析,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至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寻找差距。

5、预算的调整。公司的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公司总经理,经批准后予以调整。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6、预算的考核。考核实行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结合的办法。过程考核以财务季度预算执行情况为标准,定期考核,通报成绩,鞭策落后;结果考核以各部室预算为标准,对全年费用节超的单位部门,计划财务部分别提出奖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奖罚。

三、实行经费支出“两级一支笔”审批制度

1、部室负责人及其所属部室员工发生的费用,由所在部室行政负责人审批,计入部室包干经费;

2、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发生的费用,由公司领导审批,计入相应包干经费;

3、办理例外事项支出、超预算支出、综合性公共事务支出,由经办部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办理借款与报销,归集计入特殊事项,定期予以通报。

四、奖金类费用的发放归口管理,规范操作程序

1、季度考核奖。机关各部室、各独立核算单位的季度考核奖,应按照要求履行考核程序,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计划财务部负责拨付,计入各单位部门的工资费用;

2、单项奖。机关部室及供应、销售、机修、设备中心等独立核算单位的单项奖励,由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司总经理审批,计划财务部负责拨付,计入各单位工资性费用;

3、各种补贴补助。由部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司总经理审批,计划财务部负责支付,计入部室工资性费用;

4、政府部门、社团、企业给予的奖励款或返还款,由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司总经理审批,计划财务部负责支付。

五、职教培训活动集中管理,规范运作。

各部室、分公司拟举办培训班的,应事前申请,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在培训基地安排;需组织到外培训学习的,由主要领导批准,对聘用教师授课费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标准核准支付。此项费用由人力资源部总承包,节约和超支等比例奖罚。季度终了,计划财务部根据节超情况,提出考核预兑现意见,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六、电话费用管理

1、固定电话。办公室电话费、在职副处以上领导住宅电话费、离退休副处以上领导住宅电话补贴,由通讯中心负责统一结算,限额内开通,超支费用自付。此项费用由通讯中心总承包,节约和超支等比例奖罚。

2、手机话费。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手机通讯费用,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结算,依据移动、联通公司合规的明细清单到计划财务部报销付款;部室副处以上领导手机费用包干,按月计算,年末凭合规票据支付,超支自理。

七、外出学习考察费。

公司委派或统一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按照公司财务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其费用由所在单位部门承担。牵头单位提供费用分割单,公司领导签字后,计划财务部负责转账。

出境学习考察活动,由组织部初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款与报销事项,此项费用单列。

八、坚持车辆集中管理、努力降低运行费用。

为确保机关公务用车,强化节约意识,对机关片独立核算单位用车仍然实行公里承包,在额定公里内按每公里…元负担行车费用,超标按每公里…元负担费用。车队应做好行车公里数统计,定期反馈用车里程。计划财务部按用车公里数计算用车费用,转给各用车单位承担。

车队应加强管理,实行人员工资及车辆行驶费用总包干,节余与超支部分按规定比例奖罚。

九、经费管理的责任部门

机关各项经费预算指标归口由计划财务部实行总承包,并与其工资奖金挂钩,年终按所管理单位部门经费总节超额的20%计奖罚,并实行季度考核预兑现,年终清算。

十、会计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1、备用金借款。备用金是为保证公务需要而设,因私不得借支备用金。因公务经审批后,可向财务部借支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并应及时还款冲销。对于已借款未还清的人员,不予办理再借款;对于借款超过三个月未报销还款的人员,将从其工资中扣减。

2、外来原始票据的要求。发票抬头的日期、单位,内容栏中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的大小写及开票人等栏目必须完整填写,不得缺漏或涂改,并加盖公章;票据要分类粘贴,力求整齐美观,并注明某类费用张数及金额;购买实物的发票,除有领导批准外,必须有验收单或领用证明单,做到经办、验收手续齐全。

会计人员应加强对报帐员报销规则的指导,切实维护会计基础工作规定的要求。

3、自制报销单的填写要求。报销单上必须完整填写报销人、附件张数、大小写金额及事由等内容。附件张数、大小写金额若漏填或填写不准,单位领导不予签字,财务不予报销。

出差路费一律按直达目的地路途计算,因游览或绕道车费和非工作需要开支的一切费用自理。无故超期和超标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报销时间要求。出差归来30日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否则扣减差旅补助。

5、差旅标准。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实行限额报销,超支自负,其住宿标准、出差补助、车船票、市内交通费和乘坐的交通工具等仍执行现行文件规定;单身职工每月可报销往返两趟的交通费(矿区内可以乘坐班车的不予报销),计入部室包干费用。

6、规范招待费、会议费支出。

①各部室接待公司内部来人,一律安排员工餐厅自助餐;

②各部室接待系统外来宾,应节约支出,陪客一般不超过3人,原则不准上高档烟、酒、饮料。

③公司领导接待系统外来宾就餐、住宿,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凭交办领导签字的原始单据、发票予以报销,费用单独列支;

④公司召开大型综合会议,所需就餐及会议场所等事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凭公司会议通知、发票予以报销,费用单独列支。

十一、监督检查。为确保政策落实,公司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规,严肃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项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参照《X市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X办发〔2014〕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六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区人代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协全委会、区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人民法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备案。

一类会议: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需填写《区委、区政府会议审批表》(附件1),附在请示之后,提前3个工作日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区级机关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需填写《部门会议备案表》(附件2),提前3个工作日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此类会议建立区级机关会议计划编报制度(第十条所列部门除外),于11月底前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批准。

三、四类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

第八条

各类会议会期:

一类会议:按照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天数执行。

二类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超过1天;区级机关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为半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天;各人民团体换届会议按照批准的天数执行。

三类会议:不超过半天。

四类会议:不超过2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人数执行。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80人。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只下开一级。区级机关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一次,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直接有关的区级部门和分管领导参加。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以区级单位为主的会议,原则上在城区召开。各单位召开全区性工作会议,有条件的一律在部门内部会议室召开,区内的参会人员一律实行走会。特殊情况安排住宿应实行审批。

第十二条

会议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设备租赁、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误工费补贴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现场观摩、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之间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由本部门发放。参加一类会议影响本人收入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除外),每人每天发放误工补贴30元。

第十三条

会议经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经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元/每人每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

220

130

100

450

二类

180

120

90

390

三、四类

150

100

80

33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经费开支的上限。实际会议费用结算应根据财政部门招标定点的酒店协议价格,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经费由会议召开部门承担,不能向参会人员收取。不能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摊派。

一类会议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严禁在会议经费中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在会议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套取会议经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经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六条

下列违反规定或超支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1.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的会议;

2.会议安排高档套房,配发洗漱用品;

3.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提供高档菜肴、烟酒、水果;

4.会场摆放花草,制作背景板、墙;

5.组织会议代表旅游、与会议无关的参观,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6.使用会议经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发放纪念品。

第十七条

会议经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结算。区级机关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按照协议价格结算。

第十八条

各单位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部门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区级机关决算报告要具体反映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本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并进行分析说明。

第二十条

区纪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对区级机关会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1.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情况;

2.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情况;

3.会议经费报销、支付情况;

4.会期、规模等执行情况和会议场所安排情况;

5.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经费情况;

6.决算报告反映本部门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7.会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1.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会议的;

2.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经费或增加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3.违规扩大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经费开支标准的;

4.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部门按规定处理。如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区纪委、监察局或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会议经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市场物价水平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经费管理具体办法。

第五篇: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省直机关不含垂直管理的省以下单位。

第四条 培训费是指省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 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经费安排

第六条 省直机关培训经费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中列支。

专门业务培训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 部门预算安排的培训经费,省直机关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实行。

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报省财政厅归口处室审核同意后,在部门预算安排的综合定额中列支。

省直机关培训计划于每年的4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省直机关培训,原则上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中的培训费中列支。特别需要省财政另行安排经费培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9月底前,政府部门将下一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省公务员局审核(如选调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培训的,同时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其他部门报省委组织部审核。

(二)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对省直机关上报的培训计划的立项依据、合规性、培训规模和级次进行审核,于10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省直有关单位,抄送省财政厅。

(三)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将培训计划编入下一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省财政厅归口处室审核。省财政厅将审核后的培训计划汇总报分管组织、人社、财政的省领导审批。

预算执行中,省委、省政府决定举办的重大培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省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 省直机关应对部门预算会议费定额、综合定额以外安排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要认真总结(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管理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并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培训总结材料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 第四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开支标准。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60元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60元(课时资料费)执行。

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参照

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00元标准执行。上述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 外聘专家、学者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五章 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到县(区)、乡。

第十三条 培训原则上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鼓励省直机关利用本部门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省外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 省直机关组织培训应当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六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培训费报销。省直机关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直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省直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学培训,出国(境)培训以及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机关干部如何谋事下一篇:机关党建工作调研